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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体育法律常识揭晓!2022年度杨浦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3-07-15 10:38:21

  即使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面对世事变换、人间悲喜、意外情势等客观情况,法外之情状无穷,“不能拒绝裁判”的法官必须凭借自己的智慧学识、经验良知等作出承天理、顺民意的司法裁判,这就是典型案例的创设基础和重要功能。

  综合网络投票结果和专业评审意见,上海杨浦法院发布“2022年度杨浦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把公平正义镌刻在判决书的字里行间,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警示、教育功能,讲好杨浦法治故事。

  案例是链接法院和民众的重要载体,案例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本次案例的评选标准,注重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高校学者撰写的评语,从天理、国法、人情的融合,法学理论、法律方法、法理思维的运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等方面,对每个案例都作了兼顾法律学理性和司法实务性的评判,这是上海杨浦法院加强院校合作、促进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良性互动的重要举措。

  原告黄某某、杨某某与被告缪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诉讼财产保全是常见的诉讼程序行为,司法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当审慎。本案中,两原告以其名下房产为被告廖某某5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廖某某未按期还款,两原告从其名下被抵押房产出售获得的款项中拨付50万元为廖某某还款、涤除抵押登记,在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廖某某以两原告等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诉请要求本案两原告偿还借款,并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查封两原告名下房产,导致两原告无法按约办理过户手续而向下家支付违约金,后廖某某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经一、二审审理,被生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判决被告缪某某赔偿两原告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40万元,并由保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综合考察申请人提起诉讼及申请保全是否正常合理、是否为了保证裁判顺利执行,所针对的保全标的、申请的保全措施是否恰当,申请时是否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或处理己方事情的同等注意义务等因素。损害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不仅包括财产毁损、贬值等直接损失,也包括交易被限制导致的违约金损失、利息损失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系司法担保,保全错误时,保险公司并非共同侵权人,但应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运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按时完成房屋交易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诉请全额予以支持,系对间接损失应予赔偿的司法认可,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借鉴。

  近年来,财产保全应用程度在民事诉讼中大幅提升,其中不乏存在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的现象,因此财产保全救济程序作为一项贯通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制度显得尤其重要。然而,我国财产保全救济制度的研究多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颁布之前,未能体现其当下的重要性。本案论证了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申请人自负责任、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三大命题。该说理符合侵权法理论以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应规则,有利于健全财产保全救济制度,完善财产保全救济的运行机制,提高诉讼和执行程序的效率。

  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叁零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梁某某、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近年来,密室剧本杀行业蓬勃发展,在催生内容创造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剧本抄袭的乱象。本案中,被告经营的“琅琊榜之权谋天下”密室游戏,即使用了“琅琊榜”小说的故事背景、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部分任务情节等与《琅琊榜》小说故事主线高度近似,密室牌匾、道具以及宣传内容中还大量使用了“琅琊榜”文字标识。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权的侵害,以及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审理,本院认为,涉案密室使用了《琅琊榜》小说高度独创的核心情节,侵害了原告就小说享有的改编权;被告在经营中大量使用“琅琊榜”文字标识,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密室系由原告开设或授权开设,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5万元。

  本案涉及剧本杀密室游戏被诉改编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审查思路及方法。本案认定,当原作品与新作品的表现形式完全相异时,判断是否构成改编应主要审查新作品是否使用了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表达内容,同时考虑该相似部分内容对于原作品独创性的重要程度。而在实质性相似的判定中,应采取整体综合比对方法,即不能将单个人物关系或单个故事情节分别割裂后去逐一比对,而是应当将两者所体现的角色设置、人物关系以及由此展开的故事主线、情节推演等作为一个整体予以比对和分析,应当比对两者的相同之处,而不应比对两者的不同之处。结合密室游戏产品的特点,比对时应综合考虑密室游戏的故事背景、人物身份、任务介绍、道具信息等因素。

  本案系全国首例沉浸式剧本密室游戏被诉著作权改编权侵权案件,法院首次对涉及RPG(沉浸式角色扮演)密室主题剧情结构进行法律剖析并确认改编权侵权,对于同类型密室游戏被诉侵权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本判决对于规制抄袭知名小说内容、攀附知名文学影视IP等密室剧本杀行业乱象亦具有积极的司法指导意义,引导经营者增加版权意识,尊重原创、规范授权,促进密室剧本杀娱乐行业健康发展。

  在泛娱乐化背景下,文娱作品衍生已成常态,作品形态表现多样,作品衍生的常态化引发改编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作品形态的多样化导致改编权侵权认定困难。该案即是一件文娱作品跨形态衍生构成改编权侵权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准确适用“思想表达二分”原则,认定具体的“人物关系、故事安排、情节推进等”足以构成独创性表达;在侵权比对方法上,该案并未采用传统的“三步检验法”,探索性地采用整体比对法,即不做单个要素的分别逐一比对,而是以故事主线、情节推演等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对和分析,精准切合剧本杀密室游戏跨形态改编的实际。该案不仅对同类型密室游戏改编权侵权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也对其他类似的跨形态改编被诉改编权侵权案件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原告上海三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解放饮用水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是一项法定民事权利。本案中,原告对被告享有160万元债权,被告未予主动清偿,且将其控制的三辆汽车无偿转让给他人,原告诉请要求撤销被告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并追回生产和销售水产品的经营性资产,本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行为的诉请。

  判断是否支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考虑如下因素:一是从与《民法典》恶意串通规则、《破产法》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等制度的相互关系中理清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适用边界;二是结合个案事实,重点分析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享有合法、有效债权,债务人负担债务后是否实施处置财产行为影响债权实现,撤销权对象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等因素,并结合相对人是否具有负担支付义务的真实意思判断是否构成无偿转让;三是结合当地的相关行政管理制度,判断撤销权行使是否具备可行性。

  现阶段,学界对撤销权判决的效力问题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也有观点认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和请求权的竞合。然而此争议仅围绕单一部门法展开法律常识,未能结合其他部门法规则、经济秩序、交易程序、行政制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裁判的特点在于:第一,基于法学方法论,分析撤销权与《民法典》恶意串通规则、《破产法》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等制度的适用边界。第二,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分析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享有合法、有效债权,债务人负担债务后是否实施财产行为影响债权实现,撤销权对象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等因素,并依托相对人是否具有负担支付义务的真实意思来判断是否构成无偿转让。第三,兼顾本土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判断撤销权是否具有可行性,以考察执行效率。本裁判的价值在于:兼顾法学方法论、法学理论和实际情况,为类案提供综合化解决方案。

  原告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宣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郑某某、施某追偿权纠纷案

  审判实践中,反担保究竟如何定性,已然成为长期困扰一线司法者的法律适用难题,进而演化出反担保之于主合同及本担保合同而言,具有独立性或从属性的“瑜亮之争”bd体育。本案中,原告依据与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为被告上海宣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合计136万余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担保服务合同》及其附属的《抵押反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及相应资金占用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费用等,并由被告郑某某、施某以所约定人保及物保承担反担保责任。经审理,本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明确将反担保定位于求偿担保,其并非主合同或本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实乃与求偿权构成法律上的主从关系。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使约定追偿权的责任范围受担保服务法律关系所制约,而非由主合同的性质所决定。担保服务机构所代偿借款本息应视为整体代偿款而向债务人依约计息,合并追偿。若径行将代偿款割裂成“本金”“利息”后予以区划,乃至对“利息”部分的计息施加否定性评价,则极易挫伤融资性担保公司“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资本融通市场的健康发展及金融能否有效服务于实体经济而言均是不利的。违约者切不能因违约行为而获利,服务者确可因守约行为而获益。

  反担保具有独立性抑或从属性,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反担保属于主合同或本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也有观点认为,反担保属于求偿担保,即与求偿权构成法律上的主从关系。本案论证了反担保之司法定性在于求偿担保,是为担保人追偿的担保,而非对原担保合同的担保;从而否定了“反担保责任小于担保责任,恒小于主债务责任范围”的错误观点。这种论证思维符合《民法典》以及《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的立场。此外,本案裁判肯定担保服务这一商业模式的存在,将其定性为服务合同而非变相资金出借行为,有利于资本融通市场的健康发展及金融有效服务于实体经济。

  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分别在商品及服务领域注册相同图样商标的中华老字号之间,需慎重划分权利边界。本案中,原、被告均与“南翔小笼”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双方分别在速冻食品、餐饮服务领域就“南翔”注册商标享有权利,双方在长期经营的过程中,均分别、持续获得包含中华老字号在内的各类荣誉、受到报刊媒体的大量介绍和报道,双方在各自经营所在领域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经审理,本院认为,从公平角度出发,双方的“南翔”相关经营标记应在市场存,原、被告均应在该权利边界范围内诚信经营,因被告在餐饮服务中使用“南翔”相关经营标记的行为,未超出南翔馒头店长期以来对“南翔”经营标记的使用所形成的经营使用的边界和合理范围,也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原、被告经营行为的混淆、误认,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认定,涉及多个相同经营性标记的中华老字号之间权利边界划分的基本规则,应充分考虑有关中华老字号经营性标记形成和使用的历史渊源、长期经营所形成的客观现状、既有权利的情况,根据权利人各自在历史长期经营中所形成的既有的使用领域、范围、方式,公平划分权利边界,权利人均应在该权利边界范围内诚信经营,只要相关权利人未超出前述权利边界经营,即系合理、正当行使其权利。本案判决对于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以及类案纠纷处理有一定的研究、参考价值。

  同源老字号的权利冲突处理问题,是我国老字号传承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公平合理解决老字号权利冲突,已经形成了“充分考虑历史事实、保护在先权利、禁止市场混淆、尊重既有市场格局、有利于老字号发展”的原则。该案判决综合老字号的历史渊源、长期经营形成的市场格局、既有权利的现状等因素,公平划分权利边界,引导当事人在各自权利边界内诚信经营。该案不仅为同源老字号权利冲突纠纷处理提供了又一典型案例,更为上海老字号传承发展“重振老字号”提供了司法保障。

  房产中介公司与售房人签订“独家协议”,其中最为主要的约定是协议签订后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售房人“自行出售或再行委托他方出售”。本案中,被告杨某某为售房到店招为“21世纪不动产”的原告处咨询,并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VIP版)》,其中约定,在委托期间,杨某某若擅自终止或变更本委托,或自行成交或委托他方居间/代理出售上述房屋等情形,均应向原告双倍返还保证金,并按照协议委托价格的3%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后被告又与案外人上海兆家房地产经纪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将房屋出售他人,经上海兆家房地产经纪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居间,被告出售房屋,向上海兆家房地产经纪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佣金7万元。上海兆家房地产经纪合伙企业出具收款收据,显示抬头为“21世纪不动产”,所属部门为营业6部。原告认为被告委托他方中介出售房屋构成违约,诉请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委托保证金20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0.95万元。经审理,除准被告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补偿共计1万元外,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认定,“独家协议”对委托他方的限制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无明显违法情形下,应认定有效。但同时,该约定系格式条款,在对禁止与“他方”交易的理解中,他方是否包含相同品牌旗下的不同门店、企业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存在理解上的争议和分歧。作为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中介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他方”的含义,并告知售房人。若未明确约定或告知的,售房人对该条款存在不同理解时,格式条款可能对售房人不产生拘束效力。售房人若通过同一品牌旗下的不同门店、不同主体出售房屋时,不能径直认定售房人违反了独家协议。与此同时,违约条款若同为格式条款,其适用亦会受到法律限制。

  房产中介公司与售房人订立房屋出售服务协议,要求售房人在委托期限内不得自行出售或者再行委托“他方”出售的,该协议的性质为独家中介服务协议。一般情况下,出卖人违反约定自行出售或者委托其他中介出售房屋的,属于违约行为,即所谓“跳单”。但是,协议中所说的“他方”是否包含同一品牌旗下的其他门店、其他主体,存在解释上的分歧。通常而言,普通的售房人难以分辨特定门店是品牌直营还是加盟店,因此解释为不包含同一品牌旗下的其他门店、其他主体,更符合一般人的通常理解。考虑到本案中介服务协议系格式合同,即便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也应当适用不利解释规则,选择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判决指出,在中介公司没有明确告知或说明的前提下,无理由认为售房人违背了“独家协议”的约定。本案裁判结果公允,为明晰独家协议中委托人的义务范围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原告上海思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缤俞家具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近年来,定制家具领域的“飞单”行为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业乱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生产商的合法权益,进而破坏了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及有序的经济运行态势。“飞单”行为属于典型的商业不诚信行为,司法裁判对于该行为应当予以彻底否定,进而对家具定制行业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

  本案中,被告应当按照《购销合同》向原告交付美稷品牌家具,但被告交付的家具仅15%部分为“美稷”牌家具。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交付的家具中大部分并不是“美稷”牌家具,部分履行并不符合原告通过订立合同购买成套美稷品牌定制家具的合同目的,被告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不足以实现思纳公司签订合同的整体目的,故本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解除《购销合同》的诉讼请求。

  在家具行业中也存在“飞单”现象,即品牌经销商拿到订单后不交给品牌方制作,而是利用定作人的信任,暗自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此时承揽人的履行内容不符合合同对于品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本案承揽人在交涉过程中不断暗示自己是某品牌的经销商,但始终并未向定作人披露其经销商的身份,双方订立的合同中也未明确家具的品牌。这种情况属于欺诈还是违约存在争议。理论上,表意人因对方的欺瞒而对事实有错误认识的,属于欺诈;反之,若当事人已将该认识纳入合意,则不存在错误,不构成欺诈。本案判决基于合同洽谈过程中承揽人的种种表现,在合同解释的层面直接认定承揽人有交付某品牌家具的合同义务,判定违反行为构成违约。本案说理透彻,强化了对定作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有助于消除行业乱象,净化市场环境。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控江恒联新天地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电气集团恒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如何明确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是保障业主合法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民法典》对该问题作了专章规定,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更为详尽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恒联新天地花园系由上海恒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并于2003年竣工的早期商品房小区,靠近小区大门的左右两幢居民楼底层长期由开发商的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恒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使用或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小区业委会为维护业主权利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架空层及占用架空层的使用费。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明确了小区内的建筑物架空层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对架空层的权属性质做出认定,并对开发商的股东违法侵占架空层的行为予以纠正法律案例,依法判决将由此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全体业主,充分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类案处理作出指引。

  架空层作为开放空间,不符合专有部分的条件,不能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也不参与容积率计算。依我国民法原理,只有计算容积率的规划内建筑才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份额。因此,架空层没有分摊土地使用权份额的资格,其法律权利依附于参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划内建筑。当规划内建筑的所有权移转并归属于业主时,附着其上的架空层也随之移转并由业主共有。关于架空层的定位,究竟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还是“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存在不同观点。但可以确定的是,开发商不是架空层的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将架空层封闭用于出租收益,对此小区业主有权请求返还和赔偿损失。本案判决得当,有效维护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维权提供了规则指引,对同类案件的审理也具有借鉴意义。

  ——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被法院冻结后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裁判规则

  货币作为特殊的动产及种类物,自交付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情况下,法院应依据银行账户名称认定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所有权人。本案中,本院在审理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找钢网公司”)与上海凯嗣伊实业公司(简称“上海凯嗣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找钢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10月19日冻结上海凯嗣伊公司开立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账户(简称“系争银行账户”),后该案生效判决确定上海凯嗣伊公司支付找钢网公司货款288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2020年11月5日,案外人丰义盛(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丰义盛杭州公司”)以电子银行转账方式向系争账户划款39万余元。丰义盛杭州公司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认为因该公司业务员操作失误,将原本应转入江苏凯嗣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39万余元错误转入系争账户,请求本院解除对该笔款项的冻结。财产保全申请人找钢网公司要求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被执行人上海凯嗣伊公司同意案外人申请。本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案认定,案外人据以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的实体权利应为物权及特殊情况下的债权。案外人错误汇款至另案被执行人账户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形成的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其享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不属于足以阻却执行的特殊债权。

  对于此类执行案件的裁判,在不同时期审判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也不断地变化。就本案而言,确定涉案款项的权属及性质,是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的关键。合议庭很好地把握了《民法典》的物权变动生效时间规定,按照货币财产流通性的基本属性,遵循占有即所有的一般法律规则,确认异议人误划的该笔款项进入被执行人的账户所有权即转移,异议人此时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而不是享有所有权。作为普通债权,不足以阻却执行,进而否定了异议人异议主张,处理结果还是比较有说服力的。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裁判观点变化,由开始以“误汇”为由阻却执行,接着对是否系“误汇”进行实质审查,有条件地支持案外人异议,再到现在对于是否系“误汇”不再作为重点审查要件,只要货币合法转入被执行人账户,该资金即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应当说《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疏解已经趋于一致。合议庭当时对本案的处理符合债权救济与执行阶段财产权属定位规则,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判观点。

  对于被告人电话通知同案犯至指定地点投案,应当认定为立功,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但对于被告人电话通知同案犯之后,公安机关又直接电话联系同案犯的,被告人的通知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实践中却存在分歧,导致执法尺度不统一。

  本案经过审理,明确以下判断步骤:一是被告人电话通知同案犯至指定地点投案的行为是否具有积极意义;二是被告人电话通知行为与同案犯投案的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被告人电话通知行为与同案犯投案之因果关系是否被公安机关的通知行为所阻断。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立功的事由,作出了相对开放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立功的认定争议较大。例如,被告人与公安机关先后电话通知同案犯投案,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本案法官分别从三个层面进行判断:一是被告人是否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以客观上是否具有积极意义、主观上是否体现本人主观恶性的减弱为标准;二是被告人的电话通知行为与同案犯投案的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采取类似“条件说”的标准。亦即,没有被告人的协助行为,司法机关就难以抓获同案犯,便可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介入因素”的影响,关键在于办案机关后续行为有无阻断被告人电话通知行为与同案犯投案之间的因果关系。审理法院这种层层递进的“阶层式”说理,既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也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bd体育bd体育bd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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