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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体育法律常识法律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15 23: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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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张某(女,45岁)与王某(男,48岁)于1984年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太好,生育一女。bd体育2000年,王某结识李某(30岁,离异),不久后两人在一起生活。2004年4月,王某被查出患有肝癌住院。在王某住院期间,一直是由李某全心照顾,张某也不时到医院照料,2005年6月王某去世。王某在住院期间立下书面遗嘱并经公证,将其个人财产中的一套价值50万元85就的住房由李某继承,其他价值150万元的个人财产未立遗嘱。王某去世后,张某一直占有该房拒不交付。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根据王某的遗嘱继承王某遗产。张某辩称,王某将自己的部分遗产赠给第三者李某,违反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原则,也违背了社会的道德观念。如果认定王某遗嘱有效,李某获得遗产,其结果与法律的精神相违背,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本案应当确认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立法本意和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应弘扬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以及遗嘱自由的精神。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有自由地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及民法通则中有关财产所有制中有明确的规定。遗赠人王某生前所立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经过公正,合法有效。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该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尽管李某是第三者,也不影响遗赠的效力,即使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也有权获得遗赠。继承法并未规定“将财产遗赠给第三者(非法同居关系)等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人的遗嘱无效”。所以王某的遗赠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违反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除非能证明王某是以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李某作为李某与其同居的条件,才可以以所附条件违反社会公德为由,确认遗赠无效)。因此,王某所立遗嘱符合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其合法有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相关的法律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关注重点:1.遗产指的是除去夫妻共有财产以外的个人财产《宪法》以及《继承法》规定个人财产可按个人遗嘱自由分配如果按照伦理道德来判,那么我们就是“人情”社会法律常识,而不是“法制社会”我方不利:1•伦理道德方面,不应支持“第三者”2.即使和妻子关系不好,至少应该留一部分给孩子这是一个情与法交织的难题。2001年10月11日上午,一起备受关注的“第三者”因遗赠纠纷状告合法妻子案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有果,此案首次以民法通则中的“社会公德”为主要判案依据,给社会舆论和法律界留下更大的讨论空间。黄永彬和蒋伦芳案(第三者张学英)最终判决蒋伦芳胜利不同说法就本案所争论的问题,记者于2001年10月16日独家采访了纳溪区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刘波。记者:“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本案确实应该支持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主张,法庭为什么要按照《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来判决本案?《继承法》、《婚姻刘波:“因为《民法通则》是一部基本的法律,它是一个大的原则法》都是民法的范畴,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记者:“直接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来判

  案,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少见,那么你们当初是怎么考虑的?”刘波:“通过本案,我们也总结出了一个经验,执法机关、审判机关不能机械地引用法律,而应该充分领会立法的本意,并在充分领会立法的前提下运用法律法律案例。在判决本案时,我们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而没有机械地引用《继承法》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我们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滋长了‘第三者、‘等不良社会风气,而违背了法律要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记者还采访了原告张学英的委托代理人韩凤喜,他说本案应引起司法界的广泛关注,这实际是一场“情”与“法”的较量,法庭是慑于民众的呼声和舆论的压力才那样判案。法庭置《继承法》的明确法律条文于不顾,仅用“道德”二字就判原告败诉,他对法庭的判决表示不理解。当地大部分百姓则认为,这个案子断得好,有力地震慑了企图成为“第三者”的人,端正了民风。也有一些人不以为然。2001年10月12日人民网转载的关于张学英的报道《二奶持遗嘱与原配争遗产法院判二奶败诉》让人深思。是的,作为第三者,她有不合乎绝大多数人的道德之处,也就是不合众意,于是人们给张贴上了“二奶”的标签。因此虽然张接受遗赠的行为符合继承法,却依然被法官以民法通则对公序良俗(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保留所剥夺。bd体育该案法官的逻辑是:二奶是不道德的,围绕二奶所发生的事也是不道德的,bd体育所以应该以道德的要求予以重新调整。报道还告诉我们:“庭审中,出现了以往开庭时少见的现象,旁听席上掌声接连不断,被告一举证、辩护完毕bd体育,掌声便响起。庭审结果出来后,掌声更是经久不息。”在众意的喧哗中,二奶的权利被剥夺精光。这样的案件总让我思考。假如张学英没有被贴上“二奶”的标签,那她的所为一定会被戴上道德的光环。是的,在一个人失意时给予无微不至的关心,给一个濒死的人以生活上、精神上的关怀,一份付出得到一份感激,死者将自己的财产付给了她。人们这时会认为,这是再正确不过的了。但问题是张被贴上了“二奶”的标签,于是同样的行为就被赋予了不同的意义,于是人们在谴责、剥夺一个弱女子的权利时,认为自己所代表的就是正义、公正和法律,于是法官顺理成章地以公序良俗为依据,剥夺了张依继承法应该得到的权利。我不知道这是怎样的公序良俗?首先,婚姻已经死亡,但因一方不肯离婚而无法将其埋葬。人所共知,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但这一点在众人的喧哗中被忽略了。其次,我认为,人对人的真诚的关心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名义进行,都是应该提倡的。张是“二奶”,也许这种身份不能见容于世,但她在死者患病期间,忍受了别人的白眼、当事人的辱骂、世人的谴责而真诚地护理死者,此情殊为感人,我认为这就是人性的体现。难道我们的法律不应对这样的善良行为予以认可吗?难道说仅仅因为她的身上贴有一个“二奶”的标签,就应完全否认这种人关心人的行为的价值,反而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谴责、对她的权利予以剥夺吗?也许,对于张和死者,在感情的荒漠中可以选择圣洁,那就是给予精神的关怀,而不是肉体的结合,可人真是那么高尚吗?再说,婚姻本应就是两情相悦,bd体育纵然是精神的结合,也许也会构成本质上的“二奶”,所以本案的关键不是“二奶”,而是那没有感情的婚姻已死亡的婚姻,本应好好埋葬,绝不该为了挽救婚姻,而埋葬人性中的善良。当人们以公序良俗为由的时候,我不禁在想:谁可以成为道德的判官?法官坐在“上帝”的座位上,可是他有上帝的智慧吗?他所言的道德是真善吗?假如我有资格坐在该案“上帝”的席座上,我考虑的公序定是法律之秩序,法律的规定纵是“上帝”也不应违反;我考虑的良俗,定是从事实的全面考察下心底的共鸣,而不是给事实贴上标签后肤浅的推论。尊重人之为人,尊重人本身的感受,这才是最高的法律,而该案恰恰违反了这一点。所以我认为该案法官维护的不是公序良俗,而是在众意下做了可耻的屈服。说了这么多,我的主要意思是,在法庭上,在生活中,不能以众意的冲动代替理智的思辩,亦即不能人云亦云。众意并不就是公意,也不是实质上的民意。相反,我们要注意不理智的众意可能对社会造成的破坏。其实,关于众意和公意的区别,卢梭的一句分析最为精彩: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因此,笔者认为,众意可能包容着公意,但其本身绝不是公意。所以,对于公意的服从是人的生存之道,但对着眼于私人利益的众意,我们要擦亮眼睛分辨,不能唯众是从,更不能在工作中产生媚众的心理,作表面文章,搞花架子。我恳请大家:千万不能让众意成为害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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