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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推荐经典法学法律问答案例?bd体育  时间:2023-07-16 05:16:40

  辛普森成名后,一直有“外黑内白”的名声。与“空中飞人”乔丹(Michael Jordan)和“魔术师”埃尔文·约翰逊(Earvin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对赞助黑人贫民区的活动和投资项目毫无兴趣,却热衷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好友都是白人。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为了“脱黑”,他甚至花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 Brown)一见钟情(注:妮可当年十八岁),不久便与第一任黑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外遇,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家暴,而辛普森却没有遭到惩罚。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妮可·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当晚黄昏,妮克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妮克。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他白色的福特野马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一名警员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他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名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警察考虑到他的名声,对辛普森并没有做深入的盘问就释放了他。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度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辛普森准备自首,但没能如约到场,故警方决定逮捕辛普森。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追逐,更准确地说是护送:辛普森手持手枪以自杀为要挟,而洛杉矶警局出人意料的克制,护送他回到家,而辛普森家外早已被他的支持者和围观群众围得水泄不通。随后,辛普森在车上与警方展开谈判,晚上辛普森丢掉手枪走出车外被逮捕。

  正式审判开始后,在开庭陈词时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离婚之后,辛普森对妮克与年轻英俊的男人约会非常吃醋,一直希望复合,但希望日益渺茫。案发当天,在女儿的舞蹈表演会上妮克对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动了杀机。戈德曼属于误闯现场,偶然被杀。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辛普森声称,当晚9点40分到10点50分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但是,检方关于预谋杀人的指控似乎不合情理,主要原因是:辛普森当晚要赶飞机,他已预约了豪华出租车送自己去机场。这一安排实际上堵死了他本人作案的后路,因为他必须在短短1小时10分钟之内驱车前往现场,选择作案时机,执刀连杀两人,逃离凶案现场,藏匿血衣凶器,洗净残留血迹,启程前往机场,整个环节但凡稍有差错就会耽误飞机起飞的钟点,这时,出租车司机便会成为重要证人。另外,对辛普森这种缺乏训练和经验的“业余杀手”来说,使用是最佳选择,根本没必要用利刃割喉杀人。这种作案方式不只弄得自己满身血迹,而且会在凶杀案现场、白色野马车和自己住宅中留下难以抵赖的“血证”。

  辨方认为,妮克有可能被贩毒集团或黑手党杀害,因为妮克有吸毒历史,如果她大量购买毒品之后没能按时支付bd体育,就有可能被黑手党下毒手,而割喉杀人正是黑社会惯用的凶杀手段。另外,戈德曼与妮可也不是一般关系,有人曾看见他驾驶妮可那辆价值15万美元的白色法拉利牌高级跑车在街上兜风。更令人生疑的是,1993年到1995两年期间,在戈德曼打工的那家意大利餐厅竟然有四位雇员被谋杀或神秘失踪。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只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此外法律案例,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冲突或漏洞,就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在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温纳特警长身携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停留了3小时,致使这个间接证据的可信度降低。

  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最新进展:美国“辛普森杀妻案”现新疑点 凶手或另有其人)我们不对此进行讨论。

  实际上,判决公布前,由于检方呈庭证据破绽百出和福尔曼警官作伪证,辛普森无罪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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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美国证据法权威卫格莫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不可定义”。但是,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必须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让罪犯受审判。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根本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本案所反映的最大问题是,美国社会在观念上的种族对立仍然明显。据判决前的一项问卷调查,74% 的白人认为被告有罪,而77% 的黑人则认为无罪。 在一个刑事案件上出现如此对立的态度,克林顿总统对此也表示了忧虑。他在判决后的当天即向全国发表讲话,称美国的司法制度也许会有缺陷,但我们都尊重这种法治传统,既然陪审团作出了这一判决,大家都应遵守之,保持冷静。判决出来以后,检察官克拉克对有线电视新闻网(CNN)记者说:“尽管自由主义者不想承认这一点,但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此话引起了媒体轩然。

  辛普森在刑事审判花了近1000万美元,他请了最有才能的律师、最有名的刑侦专家,甚至是科学家,后面这些专家也许不一定有意偏袒被告,而是表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在作证时说,现场有可能还有另一人的脚印,DNA血迹鉴定不一定百分之百地准确。

  美国是个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社会,许多事情,包括一个人的成功与失败,几乎都以金钱作评判标准。正像美国政治的竞选方式一样,金钱在间接地起到某种作用,这也是个不争的事实。美国媒体对此直言不讳。正因为辛普森他以高价请来了最有才华最有名的律师,他们运用自己的全部智慧和经验,一次次地向控方发出挑战,才使此案枝节横生,旷日持久,并让陪审团对所取证据的可靠性发生怀疑。

  为了与被告方付出的代价相平衡,控方也派出了强大的阵容,动用各种手段寻找证据,安排证人出庭,同样也花了纳税人数百万美元。作为控方主辩人的女律师克拉克因为此案而声名大振,在判决后很快写出了一本记实畅销书,为此得了约二百万美元的版税收入。金钱在市场经济下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事情的结果。

  法学经典案例很多,既然你感兴趣,我先给你讲一下法理学的。还想了解更多可以滴滴我~

  1882年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帕尔默因杀人的罪行被法庭判处监禁几年,但帕尔默是否能享有继承其祖父遗产的权利成了一个让法官头疼的疑难案件。

  帕尔默的姑姑们主张,既然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那么法律就不应当继续赋予帕尔默以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但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当然丧失继承权,相反,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此,帕尔默的律师争辩说,既然这份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既然帕尔默被一份有效遗嘱指定为继承人,那么他就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如果法院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那么法院就是在更改法律,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取代法律。

  审判这一案件的格雷法官亦支持律师的说法,格雷法官认为: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

  但是,审理该案的另一位法官厄尔却认为,法规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规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厄尔法官的另外一条理由是,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的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

  2004年,九龙坡合兴路片区正在开发中。拆迁工作始于2004年。当地已有280户居民搬迁,但有一户居民始终不愿搬迁。那就是杨家和他们的二层小楼从未拆除,矗立在工地上。最终,开发商将房子周围的土地全部掏空,期间水管,电线都被牵扯进来,最终房子与外界的道路也被阻断。杨武爬上“孤岛”重返留守孤房,每天由妻子或妻子之兄吴健把食物、瓶装水甚至大瓦斯瓶送至空地下,由丈夫以以绳子把它们一一吊上至房子内,以维持生活所需,同时也带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内的各种法规文本和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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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武在楼顶(前方)扯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横幅,后方一楼则拉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横幅,并在众多记者的镜头前挥舞国旗,表示“与楼共存亡”,附近亦有不少民众到场展示横幅,表示声援夫妇的百姓。

  2007年2月底,杨武挥舞红旗,房屋成为孤岛的照片在中国各大网络环境中传播开来。最终,在媒体的力量下,双方终于和解,杨武夫妇也获得了类似的经营场所,事件也最终圆满解决。

  2004年12月8日清晨,詹翀傲与称为师傅的柳杰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采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翀傲跌进2米深的河沟,此时,就站在河堤旁边的柳杰,眼看着詹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詹翀傲最终仍溺水身亡。

  这起曾经轰动四川,在全国范围内也引起广泛关注的“见死不救”案在崇州市法院开庭宣判,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当庭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而被告则在数分钟之内消失得无影无踪。

  川学院王建平教授:要把某种行为作为一种犯罪来对待,要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第一,他有施救的义务;第二,要有实施作为的条件;第三,由于没有实施这个行为,没有积极地去作为,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为有一些义务在前,所以有了事后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但在该案中,被告对死者不存在特定的义务。“特定义务在前,普通义务在后。”王教授一再强调,一定要将这两种义务分开对待。

  2001年9月27日,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状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纠纷案。李兆兴持有张坤石夫妇的借条,而张坤石夫妇辩称借条是被李兆兴及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的。经审理,莫兆军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2001年11月14日中午,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2001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传唤冯志雄、李兆兴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坤石等人所写,后二人分别被四会市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案发后,当地政法委给死者家属经济赔偿23万元。同年11月4日被逮捕,涉嫌罪名是玩忽职守,后莫兆军被判无罪,但被迫离开司法队伍,被调至四会市交通局工作。

  莫兆军,一个中国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他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裁判了一起民事案件,败诉的当事人双双至法院大门前自杀。后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的结果,证明当事人确有冤情。于是,莫兆军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并被羁押近一年。该案后经一审、再审均判无罪。可以说,莫兆军的案例对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有重要意义,曾引起全国法官界乃至法律界的巨大震动,甚至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

  一件起因发生在1884年7月,一艘游船在南大西洋离岸1300英里处失事,船上共有4名船员,杜德利是船长,史蒂芬是大副,布鲁克是水手,而孤儿出身的17岁男孩理查德·帕克是船舱服务员。在缺少淡水和食物的第20天时,达德利在斯蒂芬斯同意,而布鲁克斯反对后杀死男孩帕克,过了四天,三个幸存者获救。该案的判决认为紧急避难并不能作为谋杀的辩护,引起了有关食人在内的一系列伦理争议。最后的死刑判决被女王减为六个月监禁。

  (本案被称为《洞穴奇案》原型,富勒以现实为基础虚拟了一桩洞穴中的杀人案,富勒以五篇不同判词道出当代法律的主要思潮;而萨特在这基础上以九位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述近五十年的法学哲理)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辛普森在刑事审判花了近1000万美元,他请了最有才能的律师、最有名的刑侦专家,甚至是科学家,后面这些专家也许不一定有意偏袒被告,而是表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只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而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比如,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二——黑色血手套(上面有受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辛普森在法庭上折腾了很久都戴不上。

  戏剧性的是,本案中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被举报称其有“种族歧视”倾向(后来他也因为作伪证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警方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也犯了常识性错误;警方涉嫌非法搜查;警方带着辛普森的血迹回过现场(辩方以此怀疑可能是伪造证据)

  2002年8月18日23时,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万花山派出所前往当事人张某所开诊所(也系张某与其妻的卧室),发现张某与其妻在看黄碟,欲查处和收缴黄碟,在扣押机器和黄碟的过程中,张某将一名警察的手打伤法律问答,当事人则称警察先动手打人;当晚,张某被警察带往派出所留置并审查。

  2002年8月20日,陕西当地媒体《华商报》以《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为题,开始对此事予以报道,随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由此引发了有关“公权是否有权干涉私权空间”的大讨论;2002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打伤民警的行为以妨碍公务罪立案,并由分局治安大队调查;2002年10月21日,张某被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2002年10月25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张某;2002年11月4日,宝塔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送达公安机关;2002年11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2002年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解除对张某的取保候审,并宣布撤销该案;2002年12月25日,张某向宝塔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并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处理相关责任人;2002年12月31日,宝塔公安分局和张某在案件调查小组的主持下达成处理协议,协议规定由宝塔公安分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人民币,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争议:本案中大众舆论倾向于是公权力与隐私的冲突,而苏力在其文章中提供了不同的角度“几乎所有法律人都断然说没有,至少从未提起,都说这对夫妇是在自己家中看黄碟。所有学术和实务法律人似乎都有意忽视了一个明明白白摆在这里无人争议但对分析此事件至关重要的细节:“民警接到了群众的电话举报”。这只是一点点事实。”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本案一审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齐玉苓的姓名权被侵害;但是对于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认定其已放弃,不能成立。随后,齐玉苓向山东省管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个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 [1] 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在《批复》中,认定“齐玉苓要求各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19世纪,威廉一世被德意志各邦君主拥立为德国皇帝,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皇家行宫。宫殿建成后,威廉一世带领群臣准备一览波茨坦市全景。正当要远眺的时候,他的视线却被紧挨着宫殿的一座旧磨坊挡住了。如此有碍观瞻的“违章建筑”,让他非常扫兴。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的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磨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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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磨坊主脑子一根筋,他固执地说,这座磨坊是从祖上传下来的基业,不能败在我手里,给多少钱也不干。面对这样不识抬举、不可理喻的钉子户,威廉一世一怒之下下令将磨坊强行拆除。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磨坊主把德国皇帝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依据德国法律,认为威廉一世擅用皇权,侵犯了磨坊主的私有财产权利,违反了《帝国宪法》,判令威廉一世在原址上将磨坊恢复原样,并赔偿磨坊主150马克的经济损失。威廉一世虽然身为皇帝,拿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重建了这座磨坊。

  从此,小磨坊就与宫殿比邻而居,互不干扰,宫殿里每天歌舞升平,小磨坊每天也磨面不止。多年以后,威廉一世和老磨坊主都去世了,小磨坊主想进城,希望把磨坊给卖了。他就给威廉二世写了一封信。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切切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3000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是我借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

  正如英国首相威廉·皮特所说:“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

  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二审则“基于其与上诉人张学英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于被上诉人的财产赠与上诉人”,从而将此遗赠行为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法院在审理时直接适用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并没有依据具体的《继承法》规则;二是公民张享有的民法上的财产权益是否受“第三者”身份的阻碍;三是黄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对法学需要了解的案例做一些补充,希望能够给大家微薄的帮助。如下:

  理由:张明楷教授的学术地位无须多言,或许这位老人引起了许多争议。但他担得上刑法大家之名,一本太黄太厚时更时新,对于整个刑法学界的影响之大,只有你自己亲自拜读过才能领悟。

  没错我就是张明楷老师的死忠粉,这两本书我依旧推荐给大家。其中《刑法格言的展开》是老师通过一系列法言法语所做的随想,文笔优美,大家风范。《刑法的私塾》是老师和研究生们一起讨论案例的体系汇编。如果你没能够上清华的研究生,那么你可以读一读这本书,读完以后你更能理解张老师所言:法律不是任人嘲笑的对象,法律应当解释。这些核心理念的由来。

  王泽鉴被誉为民法学得最好的华人,读一读这本书,掌握民法的核心思维和请求权方法的使用。

  这部书被誉为天龙八部,学民法的必读之物。法学生上课时老师所能举的和老师所没有举的有关于民法的案例你都可以在这里找到。如果有志于民法,不读它真的可惜。

  《犯罪与刑罚》,近代西方刑法学的开山之作,其中对于各种刑法问题的讨论解答了我许多的疑惑。

  法学教育理所应当是精英教育,但我国的法学教育更像是普法的过程。所以如果你真的想在大学四年时光里面好好学点东西,不等到准备法考时在从头学起的话。用心读一读以上的基本书,我保证如果你真的能把上述的刑法和民法弄得清清楚楚,内化于心。你的法学理论功底,绝对远超百分之80的法学本科生。

  经典案例:最高法指导案例了解一下,都是经典案例,审判词有理有据。而且对以后法官判类似案件有极大影响。

  华政考研考研趋势是:背诵是基础,背牢是关键!同时要关注热点,学会答题!以上四点,缺一不可!背诵,背牢,热点,答题!

  针对这四项内容,震川考研特推出《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文章,针对华政考研各科、各门热点问题、关键知识点问题、重要基础知识点问题等发布公众号文章,为大家的复习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更新的思路,一起来看看今天的题目/热点吧!

  我国商务部颁发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19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再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30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19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问:

  2、运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论和知识,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2、法律规则主要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范围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的部分,即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火否定性评价的部分。第19条中“酒类经营者”为假定;“不得向未成年人……予以明示”为行为模式;第30条中“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和“处2000元以下罚款”为法律后果。(6分,每点2分,且需适当阐释)

  3、从“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行为模式看,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属于“禁止性法律规则”;从“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行为模式来看,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属于“命令性法律规则”。而禁止性法律规则和命令性法律规则合称为“义务性法律规则”,故,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总体上属于义务性法律规则。(3分,判断1分,阐释理由2分)

  本题部分超纲,但第2小问和第3小问还是属于华政法综大纲范围内的哦,所以一定要掌握!

  同时,本题知识点其实不难,但很多同学可能想不到本题会这样来考!本题所涉知识点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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