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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论文集锦bd体育9篇法律常识  时间:2023-07-17 22:32:27

  1.1评价方法评价结果是衡量与对比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所采用的评价方法包括教学满意度调查与成绩考核两方面。结束课程后,使用统一的教学满意度调查统计表对对照组与实验组的学生进行调查,问卷共发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100%。在课程结束后,还需对两组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以统一的试卷、统一的考试时间对学生的案例分析与理论知识进行闭卷考核。

  1.2数据统计为比较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需要对两种教学所得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由于是对组间差异进行比较,所以针对计量数据资料,统计分析方法选用t检验法[3];针对计数数据资料,选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为卡方检验,P<0.05,处理方式使用SPSS11.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对两组学生的教学方法满意度进行调查,结果为:对照组人数为256人,实验组人数为256人,在激发学习兴趣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90.6%,不满意者占9.4%,对照组满意者占71.9%,不满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学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5.9%,不满意者占14.1%,对照组满意者占68.8%,不满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1.3%,不满意者占18.7%,对照组满意者占64.1%,不满意者占35.9%;在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2.8%,不满意者占17.2%,对照组满意者占67.2%,不满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检验分析,差异显著。

  3.1案例教学法的优势案例教学法,以实际的经典案例为学生展现出了具体、生动、直观的卫生法律法规现实,是学生对相关方面规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确切,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3.2案例教学法在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应用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点,正确、合理、适时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学实践中的重要技巧,通过将案例与卫生法律法规理论的结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学模式,使教学具体化,易于理解和记忆。

  在教学过程中,好的教学方法能在师生之间搭建起良性沟通桥梁。近年来,源自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法的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逐渐推广。由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加强其实践性教学,注重案例教学法,已在法学教育领域形成共识。尽管在实践中案例教学法已被广泛运用,但对于怎样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特质,将该方法的效果和功用充分发挥,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民法学课程中的实施浅抒己见,以期推进法律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

  在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结合具体的教学目的,组织、引导学生对某些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灵活、生动的教学方法,它可以实现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教学过程的双向互动。案例教学法通常包括下列环节:(1)教师呈现案情;(2)在教师启发下学生思考和分析;(3)不限形式的群体讨论;(4)学生得出结论,教师归纳总结;(5)知识的延伸性学习;(6)教学效果的评价或考核。

  传统的法律课程教学主要是纯粹性的法律理论的传授,以课堂的讲解为主,教师多是向学生灌输知识,这种方法容易忽略师生的互动,使得法律教学和法律职业出现脱节。案例教学法是由具体的实例出发,从特殊到一般进行演绎。通过以案论法,以案说理,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研讨和发言,能够逐步培养独立思考、分析推理的能力以及表达能力。它将形象生动的案例情节与枯燥的理论知识相结合,既便于学生感受认知,又有助于活跃沉闷的课堂气氛,从而促进师生的双向交流,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因为上述优势,许多法学院系都不同程度地在教学中探索和使用案例教学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民法学是中职法律学校的一门核心课程。民法的知识博大精深,体系繁芜庞杂。中职法律教学,由于学生的文化基础较薄弱,教师的任务主要是帮助他们系统化掌握民法的重要概念、原理、制度等基础性问题,不要求在知识的深度上过于挖掘。但学生所学的不应只限于民法学的一般性理论知识。民法也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它是规范市场经济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和每一个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教师如果只囿于传统的课堂讲授,学生接触到的全是抽象而枯燥的理论,他们将难以掌握民法学科的应用价值,会对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束手无策。教师应以基础的理论知识为载体,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分析能力,使他们能够学以致用,结合社会生活背景和特定的法律情境切实地运用民事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从职业需要看,中职法律学校培养的是基础性和辅助性法律岗位的工作者,强调对学生职业技能、实践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法可将民法学理论与鲜活的社会景象、司法实践融为一体,让学生投入到真正的事实环境中,观察到法律实践,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训练。如在学习瑕疵法律行为时,法律条款对于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及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书本上的理论阐述也文字不多,但是这些行为的涵义、类型划分、法律效力等是比较复杂的,学生学习起来十分容易混淆,运用起来有一定难度。教师在讲授时应针对各类法律行为列举丰富的案例加以解释和说明,让学生了解到生活中的法律行为的具体表现,帮助学生将法律文本和现实的法律问题结合起来。所以,探讨中职法律课程有效教学模式,宜将案例教学法作为实践性教学的重要一环加以研究。

  中职法律课实施案例教学法,不应盲目地简单照抄其他学校或课程的固有模式,要根据教学的需要和课程的专业特色来进行。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受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文化影响较大,在我国并无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的传统。承接大陆法系之对全部社会关系加以理性设计和安排的特点,我国法学教学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教师的讲授来解释法律理论和成文法规及其运用。虽然案例教学法具有注重实践性教育的优势,但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课堂讲授。因为学生只有在熟练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才有能力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故在进行中职民法学教学时,教师仍应以对书本理论的系统化传授为主,从而使学生能构建起完整的、具有逻辑性和条理性的民法学科知识体系。案例教学法宜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教学手段穿插其中,主要用来解决教学难点和疑点。通过案例的学习使学生融会贯通蕴含在其中的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从而启发和引导学生,促进他们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能力。案例应依照教学进度、配合教学设计来选择。既可以针对学生易困惑的问题选用简短的案例对应性地阐释说明,也可以在若干章节教学完毕后,选用稍微复杂的综合性案例将相关知识要点全部涵盖进去,以达到复习巩固、归纳总结的目的。由于民法学课程的内容比较多,教师在授课时应合理分配时间,要在保证学生完整学习基础理论的前提下适当地安排案例教学,将其作为一种补充教学手段。

  现实社会中发生的各类民事法律案例或法律事件数量繁多。如要把案例恰当地运用到相关教学环节中,完成既定的教学目标并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挑选案例须遵循一定的原则bd体育。

  案例应具有关联性案例教学法始终是实现教学计划和安排的手段和途径,因此教师应以教学目标为核心来运用这一方法。案例的选择,应围绕教学目标的实施而进行,与所教授的课程内容相契合,即所选案例均应能恰如其分地体现出案情与所讲授法律规则内涵、课程要求的对应关系。法律情境的分析、思考的方向以及案例问题的解决都不可能脱离特定的教学内容,教师必须考虑到所采用的案例与教学理论观点或相关主题的内在联系,突出案例与理论的关联度,使案例真正为教学服务。应避免采用牵强附会、与理论知识点无多大联系的案例。

  案例应具有典型性法律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是千差万别的,而典型案例往往是将某种法律关系最具普遍性、规律性的特质展现出来。学习典型案例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学知识的核心精髓和法律精神中最本质的成分。中职民法课程中采用的案例应集中概括相关的理论要点,与所教授的课程内容相契合,具有代表性和一定的专业深度。可选择反映社会热点、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如在讲解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时,笔者向学生介绍了2001年发生在四川泸州的“二奶”遗赠纠纷案。①学生对这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表现出十分浓厚的兴趣,纷纷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课堂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通过课堂上的争论和学习,学生深刻体会到公序良俗原则所涉及的不同利益冲突和价值观冲突,对这个内涵十分模糊、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均难以界定的原则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案例的内容应贴近现实案例可以是真实的案例,也可以是经过教师加工、提炼之后的虚拟案例,但都应是源于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确有发生或存在的,是客观事件的真实反映。教师在课堂上引入案例,目的是再现与社会现实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情境,让学生身处其中,将现实中的问题与所学的法律知识相结合,进行思考、判断和领悟。因此,只有与社会现实紧密相扣的案例才可能引起学生的共鸣,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真切感,同时让学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法律实践中,而非纸上谈兵。但是,教师应注意,不应为了博得学生的暂时关注而过于渲染案例的情节,学生为了听故事而学案例就是本末倒置了。

  案例难度应适中由于受中职学生文化基础较薄弱等因素所限,在民法教学中采用的案例难易程度应与学生的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相当。如果案情过于简单,答案一目了然,就无法留下思考和发挥的空间,学生会觉得平淡无味而丧失学习兴趣。如果案例太复杂,篇幅过长或信息量过大超出学生的解决范畴,让学生望而生畏不知从何下手,则有违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初衷。

  有效地实施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有一定的要求。一方面,教师应充分了解教材内容的编排,对所教授知识的重点、难点,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及兴趣所在等十分熟悉,这样才能根据教学需要选择适合的案例并顺利驾驭教学过程。另一方面,教师要广泛阅读,尽量收集新颖、具代表性、富有启发意义的案例资料,不断积累丰富的素材。教师要秉承开放的教育指导思想,不囿于案例已有的标准答案,而要深入挖掘案例的本质、内涵及其中隐含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引导学生用发散性、拓展性的思维去学习和思考。案例教学还可借助多媒体课件、视频资料等手段更加形象地再现案情,丰富学生的视觉感受,增强学生参与教学的兴趣。

  实施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学习中变被动为主动,由单纯的接受知识转为创造性地探求知识。因此,学生应在教学中居于主体地位,他们的参与程度是评价案例教学法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教师要善于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的展开对案例的学习分析活动,给学生充分的表达机会,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让学生从具体案例中引申出相应的理论,拥有自己的认识和观点。学生只有经历了探寻答案的思维加工过程,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有效提高。如在学生讨论学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死亡赔偿金问题时,笔者首先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让他们利用课余时间在网络上收集近年来的典型案例,并查找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然后,在课堂上围绕着案例、法规资料,通过将学生陈述、教师归纳、观看视频短片相结合的办法使他们细致地了解到我国目前“城乡有别,同命不同价”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学生针对这些问题再按组别进行群体讨论,各组推选代表发言交流心得和启示,最后教师点评并作总结。通过这样的学习,学生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弊端和改革的措施进行反思,深刻体会到了生命的无价性和生命权的平等性这些现代民法追求的基本价值。

  案例教学法使学生能够主动地接受知识和运用知识,他们不仅学到了相关法律原理,而且也逐步领会到了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

  ①该案有“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之称。此案最后判决发生在2001年10月11日,关于其资料,可以从当时许多媒体的报道中查阅。

  [1]杨晓丹.法学案例教学法探微[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97-100.

  [2]顾海波.法律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引进与应用[J].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2,19(11):66-67.

  [3]宋高初.论法学案例教学法[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02-105.

  【关键词】法律 教学 案例 特点 环节 法律课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律法规的概念比较抽象,法律原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应用性,不易于学生认识和理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普遍感到学习内容枯燥乏味,因此学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的精髓。而案例教学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使用案例,围绕着具体的法律案例来组织教学,从而使得抽象的法律规则变得具体化,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化,符合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规律,符合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教学规律,因而法律课教学的目标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层面,更要注重法律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显得十分必要。

  案例教学方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由于教学内容是生动、形象、直观、具体的实例,可以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传统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抽象和枯燥,从而使抽象的法理变得形象,使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的调动起来。二是,可以发展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模拟真实问题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主动思考问题和提出问题,促使学生对教学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和研究,促使其思维的不断深化,进而探索所学知识和实际生活的内在联系,得出结论并解决实际问题。三是,重视师生的双向交流,有助于教学相长,可以有效克服传统教学过程中是教师讲学生听的枯燥局面,同时也可以摆脱教学效果难以掌握的不利局面,可以有效活跃课堂教学气氛,强化课堂教学效果,学生锻炼交流沟通能力和合作意识。同时也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教学责任心提出了比传统授课方法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主要载体,也是案例教学有别于其它教学模式的关键所在,因此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是案例式教学的第一步,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整个教学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关系到教学培养目标能否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好的案例意味着案例教学成功的一半,它不仅可以使课堂充满活力,而且可以让同学们记忆深刻。案例的选择首先要具有典型性和真实性法律常识,要贴近生活,使学生更好地融入案情中,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其次,选择的案例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重点难点内容的理解。第三,必须根据时事的变化选择具有针对性和冲突性的案例。

  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应将案例与理论知识讲授融合在一起。教师可以在讲授知识前先引入案例,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听课,自主寻求答案,可以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教师也可以先讲授知识点后引入案例,让学生们分组讨论,互相辩论,加深学生对抽象化法律条文的理解。案例引入的方式可以通过发放事先准备好的文字材料,便于学生掌握案情;还可以通过多媒体的形式,其优点是图文并茂,形象直观。案例教学法能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要在传统教学的基础上引入案例,着重引导学生们去分析,加强他们独立思考的能力,让他们学会向周围事物质疑。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因材施教,注重与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传统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不是很明显,教师的角色主要是信息的传递者,学生则处于信息接受者的位置,师生间的互动主要表现为老师通过观察学生的听课状态或是师生间的问答来实现,而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所传递的信息可能会多于老师,老师从以讲为主转变为以听为主,但这并不能否定老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1]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可将同学们分成几个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讨论结束后,由各组选派代表发言,抓住问题关键进行辩论。教师要善于通过各种巧妙的提问,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将关键性发言引向深入,充分尊重学生的分析。同时教师事先要做好准备,防止讨论主题漫无目的地扩散,合理引导讨论主题,严格控制讨论时间,并且适时地给发言学生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有效地控制好讨论的主题和节奏。[2]教师在讲解、分析和归纳案例讨论意见时,要语言精炼、要点明晰、重点突出,并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理论知识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基本原理和概念,熟练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3]对学生的表现要给予积极评价,以激励他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分析。

  在高职法律教学中,教师高度重视案例教学法,也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实践中需注意以下问题,以纠正错误倾向,切实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要合理分配和控制课堂时间,同时营造出一种民主、平等、宽松、和谐的课堂气氛。运用激励机制,对学生发言中的闪光点给予赞扬和肯定,对学生的言论误区则要及时加以纠正,但要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发言积极性。[4]善于分析和归纳学生的观点,抓住学生讨论的矛盾点,并结合教学内容启发学生的思考,最终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标深入展开讨论。案例教学不是举例教学,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案例教学法与举例教学法都要通过事例来说明一定的法学理论或法律规定,但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举例教学是教师在运用讲授法讲授法学理论时为方便学生理解而列举有关事例,属于教师的单方行为,学生很少参与讨论和互动,是课堂讲授的一种辅助方法,居于次要地位。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法律教学中作用显著,但其不应成为法律教学中唯一的方法,不能忽视讲授法及其他教学方法。法律课程理论性较强,对于大量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仅靠案例教学无法完成,需要通过任课教师深入浅出、恰如其分的讲解才能完成教学任务。

  [3]方丽.普通话教学中的几点体会[J].河南农业,2010,(16).

  【项目基金】本文为烟台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以法律思维与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为法律职业教育,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为实现其法律教育目标,英美法系国家掀起了法学教育方法改革的热潮,相继产生了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其中,案例教学法主要应用于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获取法律知识能力[1]与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在我国,法学教育虽没有明示为法律职业教育,但在学生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其获取法律知识的能力与实践能力是法学教育的应有之意。但传统讲授式的法学教育方法仅注重知识的传授,并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因此,案例教学法的引进是我国法学教育方法改革的重大举措。但若无视案例教学法的生存环境与本土环境的差异,必将产生“橘生南国为橘,生北国则为枳”的现象。所以,案例教学法的引进应充分考量本土环境,舍弃“貌似神离”的移植,追求“貌似(不似)但神合”的引入。

  案例教学以美国为代表,主要表现为判例教学,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C.Langdell)创造。案例教学事实上是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它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有关案例,通过阅读案例寻找规律,并进而探求法官居中判决时的原则依据。在教学过程中,既有教师和学生之间的问答,又有互相辩论,通过互动加深学生对于法学的理解并使其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的获取能力与实践能力。

  案例教学法并不仅仅局限于课堂讨论,而是对学习法律的一种整体方法的命名。作为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1.课前充分的准备。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教学法的最大差异不在于课堂,而在于课前环节。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会根据教学内容收集整理相关判例,作为教学资料发给学生。这些选编出来的案例通常都是曾经确立或者影响过某一重要法律理论与原则的代表性判例。由于每个法官都要在判决书中表明自己的观点并为自己的判决寻求理论根据,故英美法系的判决书长于理论与推理分析,这决定了判决书普遍较长。这些推理性强、文字精炼的判例一般都要学生事前详细阅读,认真分析并做出合理判断。另外,老师还会鼓励学生搜集并阅读一些与之相关的其他案例,尽可能的比较案例间的异同,从而准确领会该判例所确定的法律精神或者原则。所以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课前阅读量非常大,但大量的阅读和充分的准备保障了课堂教学的效果。

  2.课堂苏格拉底式的问答。在案例法课堂上,教师对已布置阅读的案例进行提问,这可以了解学生对相关判例是否阅读,对判例中的争议点是否明晰,对判例所反映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的变迁是否清晰。在课堂上通过老师的提问、反问、追问,迫使学生发挥其积极主动性进行思考、归纳与总结,然后课堂进入到讨论辩论阶段,在讨论与辩论中逐渐理清法律原则或规则的内容及精神意蕴。整个课堂教学中,教师始终扮演的是“引导者”而非“讲授者”的角色。教师通过积极的引导,让学生去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模式与方法,锻炼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能力与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以,一场典型的美国法律课堂是有关案例含义的对话,而不是教师的直接讲演。[2]

  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系之所以能够产生并取得成功,是和这些国家所采用的判例法制度分不开的。判例法是在现实中出现相关案例后,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在判决书中将判决理由予以阐释,从而确立了为后来案件所遵循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在判例法国家,法律的产生有一个由个别到一般的过程。同样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法律知识的获得是由学生自己查阅判例并分析比较,然后在课堂上通过教师的引导、追问、反问与讨论,逐步的分析辨别、积极思考总结出来的,其同样经历了一个由个别到一般的过程。知识获得的路径与法律产生的过程何其相似!正如哈佛大学梅因教授所讲:“以其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过程,案例教学法比讲授法更接近普通法的天性。”[3]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案例教学法不是一个孤立的教学方法,而是判例法制度在法律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二者具有内在的契合性。

  [作者简介]钟铭佑,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周世中,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广西桂林541004

  2005年3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部提出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内容,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系。原来在大学生中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大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加强道德修养,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树立公民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要达到这一目标,教师应当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引进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案,据《说文通训定声》和《正义通》释:“案,考也,通作按”,意即考查、考据、研求。案例,则是指经过调查研究或考据查证而获得的实例。按照一定的教学目的,将具有教育价值的实例运用到教学过程的一种方法,称为案例教学。

  在中国,案例教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秦代。考古学研究发现,20世纪80年代末,在陕西秦墓出土的《云梦秦简》,大都是墓主喜编选的训吏教本。喜,是秦朝的文吏,做过小吏、御史、令史等官,按照当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文教政策,喜负有主管法律教育和培养吏员的职责。《云梦秦简》记载了父亲控告儿子的案例,以及教人掌握诉讼程式的大批“爰书”。这些案例都是喜为了施教所用。《云梦秦简》是我国秦代采用案例教学的例证。到了汉代,“汉承秦制”,汉代的文吏职官教育,同样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也多采用案例教学。据《汉书・艺文志》所载,董仲舒曾编撰过案例书,《公羊董仲舒治狱》就记录了他以《公羊春秋》为依据断决疑案的大量案例。另外,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典《秦谳书》,由二百支竹简记载,是一部议罪案例的汇集。这些进一步说明,汉代文吏职官教育十分重视案例教学,汉律条款就是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文吏的断案能力。

  国外普遍认为,案例教学起源于古希腊著名教育家、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这种教学法在他的弟子柏拉图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柏拉图把老师的问答编辑成书,寓教于许多有趣的故事中,这就是《理想国》一书的由来。后来,西德教育家瓦・根舍因主张从日常生活中选取蕴含科学本质的范例进行教学,正式提出了案例教学法。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法学案例教学通过一系列判断分析以及师生间的讨论问答,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并且教授分析技能、口头辩护、语言表达技巧等内容。它被公认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创新最主要的教学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教育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学案例教学在我国受到重视,一些高等院校的法律院系开始采用这一教学法,包括案例讲授、案例模拟、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等具体形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案例教学法是“以理统帅例,用例说明理”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采用案例教学法,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实现教学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现代教育学认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学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教师要着眼于培养学生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能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案例教学,让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与教师共同讨论和分析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实现教学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传统教学法是教师讲、学生听,课堂讲授是教学的重心和中心,教师的角色定位是知识的灌输者,把自己知道的知识灌输给学生,能够做到“传道、授业、解惑”就算是一个称职的教师;学生的角色定位是知识的接受者,完全处于教学的被动地位,能够做到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就算是一个好学生。而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知识的启迪者,对学生的学习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能够做到“讲道、研业、解惑”才算是一个称职的教师;学生是教学的参与者,在课堂上积极发言,提出自己对案例的看法。因此,课堂讲授和课堂讨论都是案例教学的重心和中心。

  (二)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法律条文是法学理论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学理论是枯燥的,法律条文是静态的,而案例则是活生生的、动态的。案例教学通过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条文去分析不同的案例,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了“混合过错”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为了便于同学们对这些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笔者举了一个案例:甲乙各牵牛于一座长20米、宽5米的桥两端。甲见状,喊:“停下,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躲。”乙口称“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于桥上相抵,乙牛跌入桥下泥中窒息而死。问:甲应否负赔偿责任?乙对牛死这一后果有无责任?我国法律上有何规定?我们通过案例分析知道,甲采取的是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对损害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乙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损害结果也有一定责任。这种“混合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这样,同学们对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和“混合过错”印象很深。

  (三)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目的是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知法、守法和用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教学把学生置于一个实践者的境地,总是带着问题出现,或蓄而不发,或真真假假,或似是而非,以启发学生思考,调动和锻炼他们的直接观察能力、记忆能力、逻辑分析能力、想象力、判断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使学生熟练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和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学科的有关知识,实现知识掌握与能力发展的协调统一,通过叙述、剪裁、提炼、演绎、归纳,使原有经验得以理性化。

  选取案例的总体原则应当是“贴近大学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从案例选取的角度看,应当与大学生密切相关,时间上最好是选用近期发生的案例,空间上最好是选用本地发生或与本地有关的案例;从案例选取的难度看,必须有适当的难度,使问题的解决经历一个探索思考的过程,这样才能驱动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从案例选取的知识跨度看,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跨度,因为知识跨度是调动学生思维的最好方法。具体说来,案例选取应当掌握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案例,是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学法用法的重要素材,因此,案例最好是发生在他们身边的真人真事,发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真实事例。案例的真实性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案例只有真实性才会具有生动性、形象性和说服力,才会具有教育性。所谓真实性,是指所选择的案例应当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生过的真实事例,而不是道听途说或随意杜撰的。为了保证案例的真实性,教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成功案例,《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民主与法制》《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等报刊刊登的案例,以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报道的案例。这些案例与形势的发展相适应,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

  (二)典型性原则。教学案例没有典型性就没有感染力和吸引力,就不能引起学生广泛的兴趣和思想上的共鸣。案例选择应当是大学生所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所谓典型性,是指发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备受社会普遍关注的、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或事件。典型案例能震撼人们的心灵,具有启发、导向、矫正、警示等育人功能。典型分为正面典型和反面典型。在案例教学中,要坚持正面教育的方针,运用好正面典型,即现实生活中乐于助人、高风亮节、遵纪守法、维护权利履行义务的典型,如牛玉儒、侯祥麟乐于奉献的典型,宋鱼水秉公执法、依法断案的典型,等等。因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宗旨是塑造大学生的高尚情操,培养他们的奉献精神,加强他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依法办事能力。从正面的典型案例中,大学生将以案例中的人物或事件为榜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会怎样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并进一步认识到,宽容、奉献是社会所必需的,公平、正义、民主、法制的实现,是社会的必然,从而自觉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中。同时,在案例教学中,要运用好反面典型,因为反面典型对大学生也具有强烈的教育作用,它告诫人们不要这样做,否则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严厉制裁,如分析杀人案的深层次原因。

  (三)针对性原则。案例教学的针对性是指所选择的案例要针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未来工作的实际,充分利用大学生中不履行义务、违反法纪的现象来进行讨论、剖析,以达到“自己教育自己”的效果。实践证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密切联系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以及他们最熟悉的事或现象来进行讲解,可以增强这门课的感知性、情景性、行为规范性。比如,笔者在讲授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针对大学生中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不爱劳动的现象,指出,劳动是一种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而且使他们受到强烈的情绪感染和深刻的法制教育。

  (四)新颖性原则。案例要不断更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法律、新法规不断颁布和实施,过去的法律法规也在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地修改完善;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给人们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带来了很大变化,社会上、校园里的新思想、新观念层出不穷。如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教学案例多年不变,不能根据新形势、新问题、新法律、新法规及时补充和调整,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贻误教学。因此,在教学中不仅理论部分要即时删改、增添新内容,而且使用的案例也要根据新情况予以补充,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

  1.课堂讲授。课堂讲授是案例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在讲授思想道德原理和法学基本理论的重点、难点时,要尽可能举例说明。比如,在讲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况等等,笔者都精选案例加以阐明。如果案例过多,费时过长,则不利于教学内容的完成;冗长繁杂的案例,学生也不愿意听。因此,教师对于哪些问题应当举例,哪些不必举例,要胸有成竹、通盘考虑。另外,案例要精讲,教师要紧扣授课内容,精讲所举的案例,讲深讲透,才能使学生对讲授内容理解快、印象深、记得牢,顺利实现知识的转移、提高和增长。

  2.学生讨论。案例教学,要求教学互动。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小组讨论、集体辩论、角色扮演等。在其中,教师担负着组织、引导、调控的作用。

  (1)创造讨论氛围。教师组织好案例材料以后,要让学生围绕案例的主要问题进行交流、讨论,鼓励学生针对案例多提问题。在讨论过程中,对同一问题的看法有分歧是正常的,争论是不可避免的,但大家所争论的只是针对问题而发表的不同观点,是对事而不是对人,因此,不能对任何同学的人格和尊严有丝毫的侮辱或不尊重。学生是讨论的主体,教师只是引导者,引导学生去探讨、辨析案例中的思想道德问题和有关的法学概念、法学理论,协助学生以案例说明理论,用理论处理相似的新案例,提高同学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2)建立激励机制。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勤于思考,鼓励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而达到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在讨论中,即使同学们的分析过程或分析结果发生了错误,教师也应当尊重他们的发言权,并给予应有的鼓励,然后再帮助其纠正错误观点,以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教师可将同学们在案例讨论中的表现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纳入考核范围,使同学们重视课前的准备、课中的讨论和课后的复习。

  3.教师总结。同学们交流观点之后,教师应当对整个案例进行梳理,对案例中蕴涵的道理作归纳

  总结,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教师要结合教材内容和案例材料,有的放矢地对学生所学的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学理论知识进行总结,并对学生在案例分析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总结,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倘若是针对考题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应该告诉学生答题技巧,抓住得分点或考点,bd体育用专业术语回答提问。

  (二)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受到同学们的广泛赞誉,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际运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案例应用与系统讲授相结合。课堂教学应以系统讲授为主,案例教学只能作为系统讲授的辅助方法,而决不能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变为纯案例教学,这是由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教学中,必须保证这门课程的系统性,不能抛开系统性而片面追求案例教学方法的有效性,因为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基础。缺乏系统性,知识内容就会显得杂乱无章,学生获得的知识只能是零碎的、不全面的,这样就很难理解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以及各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联系,对思想境界的提高和知识的获取都是不利的。因此,要坚持案例教学与系统知识传授相结合,在学生全面掌握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培养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改革深入发展的影响下,传统教学方式以及不再适应新时期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为更好的弥补传统法律教学的不足,促进高校法律教学改革,我们有必要将案例教学法这一生动的教学方式,引入到法律教学当中,来通过生动、具体案例的解析,深化学生对课堂教学知识的理解,使学生的问题分析、解决能力得到提升。为当今社会的发展,培养出高水平的法律人才。

  案例教学法顾名思义,它是一种以真实案例为教学基础的教学方式。在备课环节教师针对课堂教学内容对案例进行有选择的准备,在课上通过教学环节的设计以及对学生学习积极性的鼓励,引导并组织学生对案例开展深入的调查、讨论、分析。进而通过对案例讨论结果的归纳总结,在强化学生对案例理解的基础上,加深其对案例相关法律概念的掌握,提升学生的法律学习能力。案例教学更加接近学生的生活,它的应用使以往传统教师知识灌输式的法律课堂教学变得更加生动、具体,受到广大师生的欢迎。

  以往教师照本宣科式的传统法律课堂教学方式,不仅不利于学生对具体法律概念在逻辑上的理解,长时间沉闷、枯燥的理论知识学习更是使学生逐渐失去了对法律学习的兴趣,这对于高校法律教学效率的提升是十分不利的。而在高校法律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将贴近学生生活的、受到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真实案例,直观、立体的呈现在学生的面前,让学生通过讨论、研究的方式得出对案例的看法。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注意力的吸引,更能够通过学生敏感神经的刺激,迅速的激发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促使学生积极主动的投入到案例的讨论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知识的学习中去。

  法律教学涉及层面较广,庞大的知识体系对学生法律知识的理解、记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案例教学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学生对案例的体验,学生在讨论的过程中要想对其观点进行佐证,就必须查找相关法律知识,这能够促进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bd体育提升学生的法律自主学习能力,使学生的法律知识面得到拓展和丰富。同时,案例讨论过程中,学生之间的辩论、分析等互动学习行为,无形当中增强了学生的动脑、动口能力,使学生的法律问题分析、解决能力在潜移默化当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案例类型多种多样,结合法律每堂课教学目标的实现,我们尤其应注重对典型性、针对性、综合性案例的选取。通过教学环节设计,组织并引导学生,应用法律知识对案例中的事件进行讨论、分析,在加深学生对法律案例理解的同时,促使学生掌握更多的相关法律知识。

  备课时课堂教学开展的首要环节,教师备课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课堂教学目标的实现。因此,对于法律课程教学而言,无论是教师的备课还是学生的预习备课都同样重要。在每堂课结束之后教师可以将下节课中要讲授的案例对学生进行告知,使学生能够在下堂课开始之前有充足的时间,对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资料内容进行查找与草拟。教师对案例进行确定后,需要结合课堂教学时间、内容对课堂教学环节进行合理的设计,如对学生发言人数的确定、对小组的划分、对案例内容的重点讲授等,都需要教师提前确定。这对于促进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律教学中的应用而言具有很大的帮助,有助于课堂教学活动的顺利、有序开展。

  案例教学在高校法律教学中的应用,课堂讨论是一个重要环节,讨论的效果直接决定着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有效与否。为此,教师应针对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律课堂教学中的应用,通过对课堂讨论环节的合理化设计,来进一步提升课堂案例讨论质量。使学生通过参与案例讨论,就相关法律知识在思想上开展深入的交流,使学生通过自身观点的抒发,来标明自己的对案例的看法。如,教师可以提前将案例讨论的重点、中心、目标等对学生进行明确,让学生先通过小组讨论的方式,将每组讨论结果在班级中进行集体展示,进而通过组与组之间的辩论,来得出更为完善的观点。这样既有利于学生的表述能力,又有助于学生对问题发现和解决能力的提升,对于案例教学的实施效果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1]肖静.让法律走向生活:高职法律教学的新选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05).

  [2]张培尧.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反思与完善[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0(03).

  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于19世纪初的英国,19世纪70年代经过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的努力,这种教学方法在美国法律教育界得到了推广。到了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开始认识到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并尝试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应用,时至今日,经过30多年的应用与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化的理论。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之一,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言,但一种方法或理论一旦被专家定义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就很容易被普通的教育者模仿,也很容易导致僵化,并且判例法国家与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应用背景大不相同,难免会带来应用上的力不从心。笔者作为高职院校的民法老师,从业将近6年,根据几年来的教学经历,对案例教学法有了一些自己的思考,精心梳理后呈给同行们以供参考。

  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①,真正运用于法学教育领域是在19世纪的英国,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首先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1871年,美国学者朗代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将案例教学法进一步推广使用,为此朗代尔专门编写了《合同法判例》一书,在该书中,“朗代尔主张以学习法院的判例为重心,熟练律师的思考技巧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同题的能力,即所谓案例式教学”②。在哈佛法学院的案例教学中,学生直接参加交流式的学习,通过阅读已经由上诉法院判决并收集供学生使用的案例汇编,既学习了美国普通法知识和法律历史,而且还了解了案件是如何判决的③。到了20世纪80年代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被引入中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

  从上述案例教学法的演进及发展来看,该教学方法发端并成熟于英美法系,这跟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基础是分不开的。我国为成文法国家,缺少判例的土壤,更多的是对成文法典的阐释法律案例,若照搬西方的“案例教学法”恐怕过于机械,因而笔者认为,为适应我国国情,案例教学法应重新理解为:为帮助学生正确把握相关法律理论,提高应用法律的技巧,以准确适用法律、解决实际案例为目标,将生活实例、典型案例应用于课堂教学活动的综合方法。

  就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类型而言,有学者将其局限在“案例讨论”和“模拟法庭”两种④,笔者认为,这种对教学案例的分类不能满足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课堂教学的实际需要,为了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对于法律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应分成以下几类:

  导入型案例是指在正式讲解新的理论知识之前,以同学们见过、听过、或能理解的简单生活案例或经济实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步入理论学习的桥梁性案例。运用这样的案例导入理论教学的好处在于:让同学们从较为熟悉的生活出发,自然地步入对抽象理论的思考,不至于显得突兀而显得容易接受;同时会促使学生产生一种新奇感:法律对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进而对即将讲授的新的法律理论产生强烈的求知欲。

  解释型案例是指在讲授理论知识的过程中,为了使所讲知识易于被学生接受,教师所列举的一、两个小的直观简单的案例。一般来说.这种案例难度不大,信息含量较少,且紧扣所讲知识点。

  讨论型案例是指在系统的理论知识结束之后,教师通过多种渠道(如律所卷宗、人民法院网站的案例库或人民法院报上公布的典型的真实案例)精心选择的真实、典型案例,这类案例包含的信息量大,涵盖的法学知识多,通过对这类案例的分析,希望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该类案例为整个案例教学法的核心。

  在新的理论知识进行讲解之前,教师根据新授理论的具体内容,设计一个非常贴切的生活实例,自然而然地导入到新知识的讲授。例如在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前,教师先跟同学讲一个“故事”:话说退休的李先生在某小区的3栋一单元购买了顶楼901的三居室,李先生酷爱花草,无奈阳台狭小,不能满足李先生的爱好,于是李先生将更多的花草移到了自家的楼顶上,但李先生觉得下雨的时候侍弄花草很不方便,于是便请了工人在自家的顶楼加盖了一层玻璃房温室,李先生觉得非常惬意。请同学们评价一下李先生的行为。由于同学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知识,自然很难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但基于生活的朴素经验,也能给出一些感性的回答,教师顺势将话题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告诉学生,认真学习本节内容之后,即能对李先生的行为进行较为准确的专业评判,由此开始一节新课的学习。

  在新课讲授过程中,总有一些难懂的专业词汇和术语,同学们理解时比较吃力,教师就选取简单直观的小案例加以形象化的解释,达到帮助同学理解该知识点的目的即可。如在讲到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时,就列举一例:张先生以自有的一辆小汽车为抵押向银行贷款8万元,约定两年内还清,两年期满李先生尚欠银行5万元,不幸的是在他开车行驶在公路上时为紧急避险,车子撞到护栏,造成较大损失,还好保险公司赔付了5万元,此时银行可就5万元的保险金优先受偿,即体现了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三)系统理论知识结束之后的案例教学 在系统的理论知识结束之后,教师将精心选择的真实、典型案例提供给同学们进行讨论,这些案例大都涉及人物众多、案情错综复杂,涵盖的法律知识点多,对同学们而言新鲜、真实,但又负有挑战性。这种案例教学在我们学校称之为“实训课”,就民法而言,每学期的“民法案例分析”实训时间大概在4周左右,约16个课时。在具体适用时,一般将这种案例教学分解成如下步骤:

  1.阅读案例、概括案情要点。教师将打印好的书面案例发放给同学,要求同学们在数分钟(5分钟左右)内认真阅读,并且自行概括对影响案例分析起重要作用的案情要点,教师点名请同学们回答。该环节主要训练同学的信息搜寻能力和高度概括能力,因为法律工作者应具备从海量信息中提炼出对分析案例有用的关键信息。

  2.分组讨论案例,要求总结本组的法律观点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将班内同学进行分组(每组6-8人比较合适),然后用大约15分钟的时间,就案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的适用以及形成的结论等内容,进行组内的充分讨论。在此期间,教师应尽量注意调动平时不爱说话的同学积极进行参与。

  3.各小组代表阐述观点及依据。各小组经协商后指定一名同学做代表,充分阐述本组观点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一定要注重内在推理的逻辑性,并且接受其他小组同学的质疑,本组其他成员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充。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让各代表充分表达本组观点,不要随意打断,也不要进行补充。

  4.同学自由发言,表达个人观点。在各小组代表充分表达观点,并接受其他小组同学的质疑后,其他同学可能会产生与之前不同的观点,此时应允许同学们表达看法,尊重同学们的思想。

  5.教师做综合点评。经过全班同学的充分讨论后,教师从本案法律关系的准确分析、法律理论的恰当应用、法律推理的内在逻辑、乃至观点的总结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点评,让同学们了解到其对该案例分析的优势与不足,并认识到将来自己努力的方向。

  6.最后的设问——法律风险的控制。本来课堂上的案例分析课到此似乎可以画句号了,但是法律的最终价值在于风险的控制,因此在上述点评总结之后,教师还应该给学生抛出一个问题:本案例当中的原告或被告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自己承担了赔偿损失或其他的不利法律后果,如果可以重来,你作为他的法律顾问,在事件之初,会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控制或降低当事人法律风险的发生呢?以此来启迪同学们对设置各种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进行思索,并逐步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至此这种综合性的案例讨论、分析课将告一段落,教师将要求学生在课下系统地整理分析案例的思路和方法,并形成书面的“案例分析报告”,主要包括:案情要点、要点分析、法律理论和最后的结论。

  任何一种教学过程都必须经受严格的考核,否则将失去它本身的意义,案例教学也不例外。对于导入型案例教学和解释型案例教学来说,该种教学方法的目的是教授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主要为法律的应用打基础,因而他们的考核方式主要体现在期末考试的闭卷考试中,在此不再多谈。对于系统理论知识结束之后的“讨论型案例教学”,我设计了较为完善的考核制度,具体如下:

  直接考核即讨论式案例分析课(即实训课)结束之后,对学生在本阶段的综合表现进行的考核,为百分制,考核成绩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小组讨论时,该成员的表现,是积极参与讨论、一般参与讨论、还是基本不参与讨论。

  2.在整个案例分析实训阶段,该成员是永远不当小组代表,还是积极充当小组代表。

  3.该同学在发言时,是否注意使用法言法语、能否将支撑观点的法律理论运用到位、分析是否准确、逻辑是否清晰。

  最终考核是指在期末的闭卷考试中,多设几个真实案例,要求学生独立进行分析,通过书面的事实判断、逻辑推理过程来考核学生对法律的应用情况。“最终考核”与“直接考核”所考核的知识点与专业能力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前者为独立分析或独立应用法律的能力,后者为讨论式分析,是在教师的主持下充分发挥同学们的主观能动性,通过不断的争论和辨别来达到对法律认识和把握的过程。

  ①罗惠铭.试谈苏格托底式教学法在法学课堂上的运用[J].科教文汇(上旬刊).20l0.(03):32.

  ②王家启.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述论[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1.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高校法学院纷纷在本科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对于解决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以适应社会对合格法律人才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案例教学法对于我国来说毕竟是一个历史相当短暂的舶来品,在我国的实践也不过十几年,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近年来,各大高等院校和专家学者编辑出版了大量的、种类繁多的案例教材,这些案例教材虽然为案例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但案例教材目标定位不明确,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仍很严重:其一,目标定位不明确、体系结构不统一。现有案例教材基本上是编者根据自己的教学和实践经验编写的,由于编者们仁智各见,导致不同版本的案例教材在目标定位、体系结构上差别很大。其二,案例选择缺乏统一标准,有的案例过于陈旧,有的案例是专门为了讲解某个法律知识而虚构的案例,还有的将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法院裁判文书当作典型案例直接搬进教材。其三,案例与相关法律知识的衔接不甚合理。有些法律知识是不宜采用案例教学的,但却出现了案例,而有些法律知识是需要采用案例教学的,但却找不到案例。其四,在编撰具体案例时,重法理分析,轻问题梳理。

  案例教学法的精髓或许在于问答式启发教学,而不在于一定使用大量判例。对于合同法、侵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基础课程,判例必不可少;而法理学、比较法、欧盟法和世界法等课程则难以主要采用判例。对于后一类课程,教授们主要使用相关立法和学术文献,教授在提问之前用大量时间介绍相关背景和学术观点,讲解占据大部分时间。[5]然而在我国,有些高校和教师对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还存有模糊认识,没有正确处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法的关系,典型的是将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讲授法完全对立起来,认为案例教学法是适应所有课程的现代化教学方法,而传统讲授教学法是应该淘汰的陈旧落后的方法。在这种认识支配下,不考虑课程本身和教学内容的特点,盲目扩大案例教学法的适用范围:一是盲目扩大案例教学法适用的专业课程范围,可以说目前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中,包括应用法学、理论法学,几乎所有的法学专业课程都在尝试、运用案例教学法。二是盲目扩大案例教学法适用的教学内容范围,如对“某某法历史发展”的介绍,还有那些相对比较简单的法律知识,实际上通过教师讲授或者学生自己阅读教材就能理解和把握,却也采用了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具体操作上主要有三个步骤,分别是课前准备、课堂讨论和评价总结,这三个步骤环环相扣,哪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效果。实践中,bd体育有些教师或学生准备不充分,加之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下,学生已经养成了一种课堂惰性,不愿思考也提不出问题,导致案例讨论环节流于形式,即使教师有提问,也是点名式提问,学生始终处于被动状态。甚至有的教师将案例材料给学生,让学生进行所谓“自由讨论”,最后教师再公布“正确答案”。还有一部分教师并没有真正领悟案例教学法的精神实质,依然沿袭传统教学模式和思维方式,简单地将案例教学法等同于“举例教学法”,通常是教师讲完某一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后,再用一个事例予以说明。

  如前所述,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案例教材的编写应该紧紧围绕该目的进行。这一目标定位决定了案例教材应该有别于教科书的体系结构,具体来说,案例教材应该以法律规范即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构建自己的框架体系。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基本素材,案例的选择是否恰当不仅决定着案例教材的质量,也影响着案例教学的效果。必须高度重视案例的筛选工作。在选择案例时,应遵循真实性、典型性、时代性、教学性的原则。真实性要求案例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经过法院审判的案例。典型性要求案例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能够反映法律实践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时代性要求案例是最近几年发生的,反映了当前社会的状况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教学性要求案例应该符合教学内容和目的,能够适于课堂使用。在具体案例的编撰上,重点应该放在“法律问题”部分,在设计法律问题时,应该由“是什么”向“为什么”转变。此外,还应该重视和加强法学案例库的建设,使其充分发挥作为案例教材的补充作用。目前,很多高校依托其自身优势,已经建立了法学案例库。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案例库建设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充分发挥案例库对信息反应迅速的优势,及时将最新的案例收集到案例库中;二是充分发挥案例库信息储存量大的特点,将案例教材中不能容纳的案例收集到案例库中;三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案例库资源共享。

  在法律教育中,教学方法实际上有很多种,只不过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以及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同,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及其在法律教育中的地位也有所不同。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形式。而在大陆法系,受制定法背景和重学术研究传统的影响,法律教学重视理论讲授法,法律教学多以法律条文的研究为基础,采用原理教本制(Text-BookSystem),教学目的主要在于交给学生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法律原理,为今后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打下知识和理论的基础。[6](p82)因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包括法学本科教育,以教师为中心的理论讲授法占据了主导地位。虽然为了弥补传统讲授法的不足,我们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引入了案例教学法,但传统讲授法仍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客观上要求必须用讲授法系统地阐释法律原理、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另一方面,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现在和未来的目标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培养目标,这也决定了在教学方法上不是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事实上,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我们可以同时使用多种教学方法。就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课堂讲授法的关系而言,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并不意味着对传统的课堂讲授法的全盘否定,也不意味在所有的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都要推广案例教学法。“对大学清一色的使用讲课方法的做法表示诋毁,这是有道理的。但是,全面诋毁大学使用讲课方法肯定不合理。”[7](p119)因此,我们应依据专业课程特点及教学内容,明确规定案例教学法的适用范围。从目前我国法学本科开设的课程来看,像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宜使用案例教学法。在这些课程中使用案例教学法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其一,并不是每门课程的所有内容都要用案例教学法,有些内容如果比较简单或者属于“历史发展”等知识的介绍,还是应采用讲授法。其二,案例教学法的采用应该建立在传统讲授法的基础上,即教师在系统讲授完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后,再组织和安排案例教学。其他课程,像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中国宪法、三大诉讼法等,不宜采用案例教学法,而应该采用讲授法等其他教学方法。

  在教学中,如何适用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变得尤为重要,在过去的几年中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教学方法经常被提及,但民法的课堂教学中究竟怎样扩充各类实践教学的内涵,提升教学效果值得深思。

  民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集中反映经济利益与人身利益最为直接、最为普遍的关系。目前虽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学生民法课时差异较大,但其课堂教学多为教师精细讲解概念、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和原理,偶尔会穿插一些案例进行说明,终未能突破从理论到理论的限制。这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容易产生厌学情绪,更易被纷繁复杂的民法术语所困惑。

  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哈佛法学院对学生的职业训练中。1875年,哈佛法学院首任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明确提出把案例法应用于法学教育,认为案例能够成为理论法学最为有力的媒介,唯有通过仔细分析法官在判决重要案件时的推理过程,方能洞悉潜在的法律原理。有学者认为,所谓案例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为基本教学资料,将学习者引入教学实践情境中,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讨等方式,从而提高学习者面对复杂教育情境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一系列教学方式的总和,它不仅强师的教,更强调学生的学,要求教师和学生的角色都要有相当大程度的转变。i案例教学其实质在于情境运用和师生互动,这对培养和提高法学学生理解及运用法律的能力,推动教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运用案例教学可以丰富民法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化对基础知识的理解,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检查教学效果。另一方面,很多民法概念如民事法律行为、物权等比较抽象,概括性、逻辑性强,如能运用典型、生动的案例教学,通过分析讨论,更易使学生融通不同知识之间的层次,提高学生学习的实际效果。然而,案例教学在民法课堂教学中并不应是频繁运用,亦或不论总论、分论均有一定课时比例进行案例教学法,而应进行选择性应用。

  源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具有判例法的传统,其要点在于教师提出问题,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和回答,由学生自己归纳出结论。重在激发学生独立地思考和研究,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而学生也在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案例研判,提高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从辩争中寻求真相。这一模式和通过对不同判决的研究去寻求法律规则并加以运用的传统,甚至是英美等国的法律、政治制度相适应的。ii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法学家长期研究法律的传统,存在成文法的立法习惯,在实践中更是援引成文立法规定进行判决。对法学学生的教育以系统的法学知识讲授为主,侧重于灌输给学生法律的基本理论,更注重学生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因此在教学中,势必让学生首先掌握学习运用成文法的基本思路,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而在此基础上可就民法的部分内容选择性进行案例教学。

  着名的法学家E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外,还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案例教学无疑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之一。在选择作为案例教学的内容时,应当考量这一内容的难易程度、重要性和以案例方式进行教学的可行性等。目前大多数院校会在一年级下学期或二年级上学期开设民法课程,此时学生对于整个民法体系或不同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还不是很清晰,因此应当选择难易适中的内容进行案例教学。在期末阶段,则可针对综合性较强或较难理解的内容,设计出案例教学,以进一步深化学生对于整门课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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