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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体育法律问答法律经典案例_  时间:2023-07-23 06:20:17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在原告三个女儿均在场情况下经过协商一致签订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并经过淮北市公证处依法进行公证,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以其上当受骗、合同违背了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但在庭审中未能提供佐证证实,因此,对原告王某的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并驳回了其诉讼请求bd体育。

  7月23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医疗过错行为造成了新生儿死亡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被告万安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影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

  法院查明:2011年12月13日早上,刘某影出现腹部阵痛,不久后羊水破裂,丈夫欧阳拨打万安县某医院的急救电话,医院急救车把刘某影接入该院产房待分娩,医生对刘某影进行了相应的检查,检查后告知胎儿正常,让刘某影安心生产。上午9时半左右,医院要求签署“要求催产”意见书。当日下午1时左右,因婴儿一直未能分娩出来欧阳遂要求医院进行剖宫产未被医生采纳,医院依然进行人工催产。下午五时医院告知婴儿已经死亡。刘某影对医院的做法不满,在查阅病历后,刘某影认为,在医院病历中,存在涂改和自相矛盾的情况,比如“活男婴”涂改为“死男婴”,“分娩记录单”中“胎产情况”一栏中的记录婴儿出生时“非死产”、还伪造了“彩超检查报告”bd体育、“新生儿护理记录”、“母乳喂养记录单”、“新生儿记录单”等病历记载,隐藏事实真相意图明显。此外,医院对分娩过程未充分注意、观察,新生儿出生后不实施任何治疗抢救行为,新生儿死亡后未经尸解查明死因就擅自处理婴儿法律问答,存在明显医疗过错行为。

  借款人因急需用钱,向债权人借了人民币2万元。后来,借款人为偿还借款,向债权人的银行帐上存入人民币1万元,同时将剩余1万元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其委托的收款人。本以为还清借款的债务人却被告上法庭,债权人认为其通过汇款方式支付的1万元是偿还的其他借款,起诉要求偿还剩余借款1万元。5月2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以原告吴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中bd体育,原、被告2万元的借款关系虽成立,但被告已通过汇款方式和向原告委托人支付方式还清了借款2万元。原告提出被告以汇款方式偿还的债务系其他借款,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对其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

  医院不认同刘某影上述说法,认为婴儿死亡纯属医疗风险,医方没有过错不应当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胎儿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胎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医院,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意见对立,迅速平息纠纷可预防事态进一步升级。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协调,双方遂达成如上调解协议。

  2009年6月,原告王某与其儿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该合同载明,坐落在淮北市相山区火车站附近的四间房屋,其中东边二间属原告王某与其老伴任某(已去逝)共同财产,属任某遗产部分,由其儿子王磊继承;属于原告王某的部分财产,原告自愿赠与给被告。附加条件为:原告王某在世或再婚,均可在此房居住,并且被告对原告赡养至送终。原、被告均在该合同书上签名并按了手印。当月30日,原、被告来到淮北市公证处,在原告王某三个女儿均在场且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

  2011年2月,被告程某向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当年5月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bd体育,程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于2011年5月2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干支行向吴某帐上汇入人民币1万元。一个星期后,原告吴某又委托其小舅子刘某找到程某,当面催收借款。2012年1月16日,被告程某向被告吴某的委托人刘某支付了剩余的借款1万元。2012年4月,原告吴某却将程某告上法庭,认为程某以汇款方式打在自己银行帐上的钱,是偿还的其他借款,要求其立即偿还去年2月份所借2万元钱中“尚欠”的1万元。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父子之间签订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后,老父反悔,诉讼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宣告公证书无效。日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父子之间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法律案例。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bd体育,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7月6日上午,鉴于室外最高温度已达37℃,为确保劳动安全,从事室外作业的梁纬向经理要求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的防护设备及药品。经理不仅没有答应,反而责怪梁纬有茬。梁纬一气之下拒绝上班。公司随之以梁纬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决定解除与梁纬的劳动合同。

  点评: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梁纬可以要求劳动仲裁。一方面,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鉴于在高温下工作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梁纬因而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及药品。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即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梁纬有权拒绝冒险作业,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施加处罚。bd体育bd体育bd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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