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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案例分析报告】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bd体育精选3篇)  时间:2023-09-01 07:06:38

  bd体育bd体育分析报告是一种比较常用的文体。有市场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经济形势分析报告、社会问题分析报告等等。分析报告的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公文式,另一种是新闻报道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案例分析报告】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风险案例【篇一:法律风险案例】四川长虹集团(下称长虹与美国具有华人背景的apexdigital(下称apex的“贸易欺诈案”曝光后法律案例,1月7日,长虹发布公告称,目前账面上仍有46750万美元欠款未能收回。长虹第三季季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132.15亿元人民币,这4.6亿美元相当于净资产的近30%。尽管2003年底,长虹总部就专门派出高层去美国与apex和季龙粉就应收账款问题进行交涉,但在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初长虹却又发了3000多万美元的货给apex。其后长虹又多次邀请apex董事局主席季龙粉面谈解决但都被季以种种理由推掉。2004年12月14日,长虹被迫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apex。从法律角度来看,销售合同最关键的法律风险就是付款。作为销售方可以根据交易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来控制对方不付款的法律风险,如签署信用证、保留货物所有权、寄售、价款担保、保证、现金担保、货物自主回收权、中止履行、强制履行、有效的争议解决手段等等。针对销售活动所在国或地区的不同,中国企业应当与熟悉当地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的法律顾问紧密配合,在合同中做出相应规定,将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企业与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来说是事半功倍的事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成功经验  1、中远的经验  中远集团经营着600余艘现代化商船,远洋航线多个港口。其麾下有600多家分支机构,经营网络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中远集团总资产已近1400亿元。在中远集团跨越式的发展中风险控制机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集团高层的经营委员会每年都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风险控制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其中,法律风险首当其冲。公司制定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实行合同分级管理;在预防纠纷上,中远集团要求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严把合同审查关。集团法律部门搞了一个法律信息披露制度,跟踪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应该关注的一些特别的法律问题,并给予一定的法律指导;适时公布一些大的案件,以便各企业借鉴,避免纠纷。2、中国铝业公司的经验  “中国铝业”股票目前在纽约证券市场同行业股票中股价最高,被投资者誉为“世界铝业第一股”。要想抵御国际风险,必须实现与国际公司的法律对接。中铝公司形成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通过不断加强法律事务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切实降低和消除经营风险;制定了中铝《合同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了公司内部合同签订审核程序和法律纠纷报告、处理及监控程序等内部控制流程。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重大诉讼。【篇二:法律风险案例】2003年3月,湖南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简称高管公司)与被北京某广告公司(简称广告公司)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将一广告位出租给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租金按月收取。2003年底,广告公司停止支付租金,截止2004年3月合同终止,累计欠付租金8万余元。此后,高管公司数次向广告公司电线月,高管公司聘请法律顾问清收欠款。律师在清理中发现高管公司自2004年3月合同终止后,高管公司没有任何证明其向广告公司追偿过欠款,该笔欠款已过诉讼时效。律师还发现高管公司类似的欠款高达近百万元,如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该近百万元欠款将无法追回。 律师解读诉讼时效问题是公司应收款管理部门应当十分重视的一个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两年。欠款适用普通时效。因此,任何一笔欠款,无论是否能够收回,在两年的诉讼的时效期间内都应当及时向欠款人主张权利。自向欠款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新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应当再次向欠款人主张权利,以使时效接续。同时,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当是能够举证证明的方式,可以是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不一而足。以上述案例为例,高管公司虽然数次向广告公司以电话方式进行催收,但是高管公司无法证明其向广告公司催收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会以举证不能认定高管公司在时效期间内没有向广告公司主张过权利,从而认定广告公司时效抗辩主张成立。高管公司从而丧失了以法律途径追偿该笔欠款的机会。【篇三:法律风险案例】企业法律风险案例范文一:水土不服的tcl并购2004年1月,tcl多媒体(tmt与法国汤姆逊达成协议,并购其彩电业务。7月,双方合资成立tcl汤姆逊公司(tte。此次并购,tcl想借汤姆逊的品牌、技术和欧美渠道,规避反倾销和专利费的困扰。但其当初“18个月扭亏”的口号并没有实现,反而连续两年报亏。2006年10月底,除oem外,tcl不得不将其欧洲彩电业务砍掉。同一年,tcl集团又闪电般地并购了法国阿尔卡特的移动电话业务。结果在合资仅一年后就以失败告终。 智维点评:tcl两次并购案的失败,显示了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当然,在收购汤姆逊、阿尔卡特的过程中,不能排除“国际化”的冲动因素,造成对市场趋势的误判。对此,在并购筹划中应避免并购动机盲目、并购计划不合理、并购决策程序缺失的风险,保持并购决策的理性化。此外,在并购之后,tcl集团出现亏损,很大原因是欧洲的员工、产品等各项运营成本较高,而各项整合又出现难以预料的障碍。为此,企业在并购中应切记提早筹划对财务、技术、管理、品牌、文化、销售渠道、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有效整合,防止因“水土不服”而引发上述各项整合不利的法律风险发生。 联想并购ibm后的最大亏损2004年12月,联想集团宣布以12.5亿美元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令全球it业震惊。通过并购,联想获得了ibm在个人电脑领域的全部知识产权,遍布全球160多个国家的销售网络、10000名员工,以及在5年内使用“ibm”和“think”品牌的权利。合并后的新联想以130亿美元的年销售额一跃成为全球第三大pc制造商。在并购之后的3年时间里,联想的销售额逐步增加。然而,就在联想对此次整合看起来一帆风顺之时,2008年,联想业绩出现明显下滑,利润出现大幅亏损。截至2009年3月31日,其营业收入为149亿美元,同比下滑8.9%,净亏损2.26亿美元。这是联想历年来最大的一次亏损。 智维点评:虽然在全球个人电脑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联想出现亏损似乎合乎情理,但其亏损规模却已超出了业内预期。如果说联想国际化遭遇挫折,有战略及市场运营方面的原因,但并购整合方面的法律风险仍是诸多问题根源之所在。可以看到,在2009年年初,联想进行人事调整,用纯中国团队经营海外市场,联想前期聘用的很多海外人才相继离职。这显示出联想跨国并购后企业文化面临较大冲突,而这种冲突在公司业绩不佳的时候,表现得较为明显。 触碰政治风险的中海油收购2005年6月23日,中国第三大石油和天然气公司中海油以高出对手15亿美元全现金方式向排名美国第九位的石油公司尤尼科(unocalcorp.发出了收购要约。然而,这桩单纯的公司并购,却因涉及敏感的石油资源和国家利益而变得复杂起来。2005年6月17日,两位美国联邦众议员致函总统布什,要求以国家安全为由,全面审议这一收购计划。信中称:“美国日益需要将满足能源需求列入外交政策、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考虑范围。当事涉中国时尤其如此。”一个多月之后,在重重阻力之下,中海油宣布退出收购尤尼科竞争。 智维点评:对于此项并购,有专家预测说:如果收购成功,中海油将凭借尤尼科在泰国、印尼等亚洲国家拥有的油气区块资源将年产量提高一倍以上,而石油储备量也将提高80%。但事情往往不能过于乐观。 可以看到,无论在何类国家投资,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面临的首要风险是法律化的政治风险。这种风险,从国家环境角度看主要指战争、内乱等引起投资国政治环境的动荡、权力阶层的更迭、的危险以及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等等。此外,政治风险还包括投资国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等内容,而法律或政策的变动也同样会带来较大风险。其中,政治风险多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对海外并购重组造成重大影响。近年来,并购中出现了“安全门”、“反恐门”、“威胁门”等新型的政治阻碍,这在发达国家尤为明显,使得政治风险本身成为跨国并购一种无法确定的成本。因此,企业在跨国并购重组的情况下,对目标企业所在国法律环境和政治环境的考察,及时防范政治风险则显得非常重要。被反垄断拆散的可口可乐与汇源2008年9月3日,汇源果汁在香港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大西洋公司将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商务部于2009年3月18日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智维点评:可口可乐收购案被否决案例,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由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否决的一起收购案,也是充分彰显出并购企业可能遭遇法律限制的法律风险。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实施,对于“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所谓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几种情形。如果涉嫌经营者集中,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者必须依法申报接受反垄断部门的审查。可以看到,此规定将相关的并购重组活动纳入国家反垄断审查的程序中,无疑会对企业并购行为造成一种严格的法律风险。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并购重组规模往往相对较大,对行业竞争格局可能产生垄断经营性影响,因此反垄断审查法律风险的发生也相对较高,此时,上市公司就需防范并购重组可能失败的风险。 中铝力拓的分手之殇2009年2月12日,中铝公司与力拓集团签署了合作与执行协议,中铝宣布将通过认购可转债以及在铁矿石、铜和铝资产层面与力拓成立合资公司,向力拓注资195亿美元。如果交易完成,中铝可能持有的力拓股份最多上升到18%。中铝公司已经就此项交易完成了210亿美元的融资安排,并已陆续获得了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德国联邦企业联合管理局、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等各国监管机构的批准。但6月5日力拓集团董事会宣布撤销对2月12日宣布的双方合作推荐,并将依据双方签署的合作与执行协议向中铝支付1.95亿美元的分手费。中铝收购力拓以失败告终。 智维点评:经过三个多月的拉锯战,中国铝业收购力拓的计划却以分手告终,其并购失败的原因不能排除因并购方所在国的政治干预。但是,在政治风险之外,并购重组协议中1.95亿美元(仅为交易金额的1%)的违约金处罚对于力拓来讲,可能也并不足以达到督促其信守合同的力度。因此,中铝遭遇到协议撕毁的法律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并购重组协议关系到双方今后的权利义务,是整个并购重组的核心。因此,并购双方对于协议的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争议解决等诸多细节条款的设计,均需要防范今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的发生。原文地址:水土不服的tcl并购2004年1月,tcl多媒体(tmt与法国汤姆逊达成协议,并购其彩电业务。7月,双方合资成立tcl汤姆逊公司(tte。此次并购,tcl想借汤姆逊的品牌、技术和欧美渠道,规避反倾销和专利费的困扰。但其当初“18个月扭亏”的口号并没有实现,反而连续两年报亏。2006年10月底,除oem外,tcl不得不将其欧洲彩电业务砍掉。同一年,tcl集团又闪电般地并购了法国阿尔卡特的移动电话业务。结果在合资仅一年后就以失败告终。 智维点评:tcl两次并购案的失败,显示了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当然,在收购汤姆逊、阿尔卡特的过程中,不能排除“国际化”的冲动因素,造成对市场趋势的误判。对此,在并购筹划中应避免并购动机盲目、并购计划不合理、并购决策程序缺失的风险,保持并购决策的理性化。此外,在并购之后,tcl集团出现亏损,很大原因是欧洲的员工、产品等各项运营成本较高,而各项整合又出现难以预料的障碍。为此,企业在并购中应切记提早筹划对财务、技术、管理、品牌、文化、销售渠道、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有效整合,防止因“水土不服”而引发上述各项整合不利的法律风险发生。 联想并购ibm后的最大亏损2004年12月,联想集团宣布以12.5亿美元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令全球it业震惊。通过并购,联想获得了ibm在个人电脑领域的全部知识产权,遍布全球160多个国家的销售网络、10000名员工,以及在5年内使用“ibm”和“think”品牌的权利。合并后的新联想以130亿美元的年销售额一跃成为全球第三大pc制造商。在并购之后的3年时间里,联想的销售额逐步增加。然而,就在联想对此次整合看起来一帆风顺之时,2008年,联想业绩出现明显下滑,利润出现大幅亏损。截至2009年3月31日,其营业收入为149亿美元,同比下滑8.9%,净亏损2.26亿美元。这是联想历年来最大的一次亏损。 智维点评:虽然在全球个人电脑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联想出现亏损似乎合乎情理,但其亏损规模却已超出了业内预期。如果说联想国际化遭遇挫折,有战略及市场运营方面的原因,但并购整合方面的法律风险仍是诸多问题根源之所在。可以看到,在2009年年初,联想进行人事调整,用纯中国团队经营海外市场,联想前期聘用的很多海外人才相继离职。这显示出联想跨国并购后企业文化面临较大冲突,而这种冲突在公司业绩不佳的时候,表现得较为明显。 触碰政治风险的中海油收购2005年6月23日,中国第三大石油和天然气公司中海油以高出对手15亿美元全现金方式向排名美国第九位的石油公司尤尼科(unocalcorp.发出了收购要约。然而,这桩单纯的公司并购,却因涉及敏感的石油资源和国家利益而变得复杂起来。2005年6月17日,两位美国联邦众议员致函总统布什,要求以国家安全为由,全面审议这一收购计划。信中称:“美国日益需要将满足能源需求列入外交政策、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考虑范围。当事涉中国时尤其如此。”一个多月之后,在重重阻力之下,中海油宣布退出收购尤尼科竞争。 智维点评:对于此项并购,有专家预测说:如果收购成功,中海油将凭借尤尼科在泰国、印尼等亚洲国家拥有的油气区块资源将年产量提高一倍以上,而石油储备量也将提高80%。但事情往往不能过于乐观。 可以看到,无论在何类国家投资,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面临的首要风险是法律化的政治风险。这种风险,从国家环境角度看主要指战争、内乱等引起投资国政治环境的动荡、权力阶层的更迭、的危险以及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等等。此外,政治风险还包括投资国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等内容,而法律或政策的变动也同样会带来较大风险。其中,政治风险多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对海外并购重组造成重大影响。近年来,并购中出现了“安全门”、“反恐门”、“威胁门”等新型的政治阻碍,这在发达国家尤为明显,使得政治风险本身成为跨国并购一种无法确定的成本。因此,企业在跨国并购重组的情况下,对目标企业所在国法律环境和政治环境的考察,及时防范政治风险则显得非常重要。被反垄断拆散的可口可乐与汇源2008年9月3日,汇源果汁在香港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大西洋公司将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商务部于2009年3月18日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智维点评:可口可乐收购案被否决案例,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由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否决的一起收购案,也是充分彰显出并购企业可能遭遇法律限制的法律风险。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实施,对于“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所谓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几种情形。如果涉嫌经营者集中,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者必须依法申报接受反垄断部门的审查。可以看到,此规定将相关的并购重组活动纳入国家反垄断审查的程序中,无疑会对企业并购行为造成一种严格的法律风险。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并购重组规模往往相对较大,对行业竞争格局可能产生垄断经营性影响,因此反垄断审查法律风险的发生也相对较高,此时,上市公司就需防范并购重组可能失败的风险。 中铝力拓的分手之殇2009年2月12日,中铝公司与力拓集团签署了合作与执行协议,中铝宣布将通过认购可转债以及在铁矿石、铜和铝资产层面与力拓成立合资公司,向力拓注资195亿美元。如果交易完成,中铝可能持有的力拓股份最多上升到18%。中铝公司已经就此项交易完成了210亿美元的融资安排,并已陆续获得了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德国联邦企业联合管理局、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等各国监管机构的批准。但6月5日力拓集团董事会宣布撤销对2月12日宣布的双方合作推荐,并将依据双方签署的合作与执行协议向中铝支付1.95亿美元的分手费。中铝收购力拓以失败告终。 智维点评:经过三个多月的拉锯战,中国铝业收购力拓的计划却以分手告终,其并购失败的原因不能排除因并购方所在国的政治干预。但是,在政治风险之外,并购重组协议中1.95亿美元(仅为交易金额的1%)的违约金处罚对于力拓来讲,可能也并不足以达到督促其信守合同的力度。因此,中铝遭遇到协议撕毁的法律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并购重组协议关系到双方今后的权利义务,是整个并购重组的核心。因此,并购双方对于协议的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争议解决等诸多细节条款的设计,均需要防范今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的发生。范文二:摘 要:信贷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衍生的中间业务收入仍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控制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在大力发展小企业金融业务的今天尤为迫切。针对小企业信贷业务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应采取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并举、审慎选择贷款抵押物、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加强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等防范措施。关键词:小企业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4-0184-02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概念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中,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了银行资本监管框架,该协议对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以及各国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完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各国对法律风险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在国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实践中,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因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导致风险的可能性,包含运营法律风险和环境法律风险两种类型[1]。2007年5月14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指出,操作风险包含法律风险。目前,信贷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衍生的中间业务收入仍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控制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在大力发展小企业金融业务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二、一起小企业不良贷款的典型案例2009年2月,w公司与b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b支行依约向w公司发放小企业周转贷款1000万元,期限12个月,分期还款,贷款到期日分别为2009年11月和2010年2月。w公司在按时归还第一笔500万元贷款后,2009年12月b支行又续贷500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3月。现1000万元贷款全部形成不良贷款。上述贷款由w公司股东周某夫妻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唐某夫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0年4月,b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w公司立即清偿所欠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周某夫妻、唐某夫妻对上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2010年9月,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三被告立即归还b支行贷款本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但w公司已人去楼空;周某夫妻现已失踪;保证人唐某夫妻名下被查封的7套房屋均有银行按揭贷款,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该笔信贷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1.公司股权变更法律风险。2009年4月,即在b支行贷款发放不久,w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唐某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退出公司经营,但没有通知b支行。7月,w公司股权又一次发生变更,金某从幕后走向前台,成为公司控股股东。w公司股权几次变更均是在b支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规定:“甲方如进行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显然,w公司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b支行在借款单位股权变更的情况下,由于其自身的贷款风险意识淡薄,再加之内部经营管理效率不高,大大增加了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2.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法律风险。2009年12月至2010年元月,b支行贷款抵押物被另一法院轮候查封七次,涉案金额近4000万元(在此期间b支行发放了最后一笔贷款500万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按照以上法律规定,抵押房产一旦被查封、扣押,银行的债权即已确定,在此后收回相应贷款又重新发放的贷款,由于是在主债权确定之后产生的,将不被纳入担保范围,基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已丧失,贷款担保将形同虚设。3.抵押物被出租的法律风险。该笔贷款抵押物为一门面房,共计2000多平方米,抵押价值1400万元。虽然抵押物价值充足,但该抵押物被周某夫妻在2009年3月对外出租,租赁期长达10年且租金一次性付清。《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虽然法律、法院判决书中均明确b支行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且租赁合同的存在不影响b支行行使抵押权,但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仍然给b支行带来难以想象的处置困难。4.借款实际用途的法律风险。借款用途法律风险是信贷业务中一个重要风险点,主要是指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与实际借款用途不一致的法律风险。本案中,该笔贷款由于借款人股东几经变更,该笔借款的实际用途无法查证,多方打听得知b支行贷款被抵押人周某夫妻占用,w公司实际沦为融资平台。银监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由于该笔贷款被周某挪用,而周某与w公司均已失去还款能力,最终变成不良贷款。 四、小企业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防范小企业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加强贷前调查掌握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强化贷后管理,严控信贷资金流向,正确理解抵押担保,防范担保操作风险是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的关键。1.加强贷前调查,全面了解客户。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合理筛选,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经济实力调查,要选择那些产品销路好、经济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作为贷款对象。对那些刚成立的企业,要考察其产品销路是否有前途、经营管理是否有水平、资金投入是否正常等诸多情况。在决定贷款前,一是必须对借款人进行审慎调查,加强资信分析,全面客观地了解借款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企业提供的报表、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要进行查验;尤其应重点调查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只有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才能将贷款的风险降至最低。二是对企业领导人的素质、品行要有一个全方位的调查和了解,密切关注小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状况。三是在关注小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的同时,加大对企业道德风险的关注,防止企业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信贷资金体外循环和销售货款不回笼等,抽逃或转移贷款企业资产,悬空银行债务。2.强化贷后管理,严管贷款资金用途。一是按照银监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挪用。贷款一旦发放,要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防止借款企业沦为融资平台,尤其应加强第三人提供担保贷款的审查。二是要认真做好贷后监督工作,密切注意贷款企业资金动向。对那些故意改变银行贷款用途的行为要及时阻止和警告,对已经挪用的信贷资金,一经查实要责成企业将资金收回并用于正常用途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以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三是客户经理要经常与企业财务主管保持沟通联系,要求企业定期向银行报送相关资料和分析,及时掌握企业投资、外签合同等重大事项,密切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分析客户是否存在风险以及是否有舞弊行为等。3.正确理解担保性质,防范抵押风险。长期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客户经理过分信赖担保,尤其是过分依赖抵押担保,错误地认为抵押合同期间约定越长越好,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发放贷款了,甚至在整个抵押期间对抵押物不闻不问,以致在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殊不知这中间蕴藏着巨大的风险隐患,因此在小企业贷款中要重点关注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抵押担保只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有抵押担保并不意味着贷款就安全了,甚至抵押登记手续齐全也存在着被有权机关撤销的风险。同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在贷款形成不良后,清收不良贷款、处置抵押物是一件非常费时耗力的事,面临的处置困境有时难得出乎想象。 防范抵押风险还应注意谨慎选择已租赁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租赁关系可能发生在抵押担保之前,亦可能发生在抵押担保之后,其对抵押权的影响也因抵押设定时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出租在前、抵押在后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关系将对抵押权的实现产生影响。对于抵押在前、出租在后的情形,租赁关系将不能对抵押权的实现产生影响,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视不同情况由承租人或抵押人承担。针对租赁权设立时间对抵押权可能产生的不同影响,为保证抵押权的顺利实现,在设定抵押担保时,应充分考虑租赁权可能对抵押权实现可能产生的影响,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抵押物价值,避免抵押物价值高估。4.行使合同的解除权,防范贷款风险。借款合同中均有合同解除条款的约定,以便在借款人或借款出现不利于银行的变化时,可以解除合同,从而更有效地控制贷款风险。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尽量使用总行制式合同文本,审慎修改尤其是维护银行权益的条款内容;同时应防范合同文本滞后的风险,也就是指法律发生了变化,而商业银行没有及时作出反应修改合同文本的内容,使得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违法,不利于商业银行保护自身的利益[2];此外,不得要求客户事先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否则商业银行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最后应注意的是,在发放贷款后,债务人产生根本违约,即债务人不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银行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提前采取法律行动,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赔偿损失,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贷款安全。 参考文献:[1]刘轶.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法律风险[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239.[2]王晓岭.试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2):73.[3]宾爱琪.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精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范文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案例汇编》一书由公司法律事务部编写,林修建局长撰写《前言》。正如林局长在《前言》中所说,《案例选编》是对公司历年来在劳动用工、建筑工程合同、人身损害赔偿、设备采购、知识产权、投资担保等领域所发生的典型案件的经验和总结,是公司加强全体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的重大举措。全书主要归纳了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纠纷的案例44例,对每起案例逐例进行案情呈述、案件处理情况公布及案例评析,从所收集的案例情况来看,建设工程合同案例17起例,占比39%,劳动合同与劳动用工纠纷案例10起,占比22%,此二项合计所占案例比例超过60%,客观反映了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重心所在。结合目前个人所从事的项目管理工作,为了防患于未然,把案例中暴露出来的项目法律风险源与自身的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相对照,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读完全书后的几点体会: 一、合同纠纷的产生的成因分析及后果纵观全书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诉讼案件,几乎都是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合同当事人的争议,即使是其他劳务合同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都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作为施工方,在与建设方或业主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因主观上的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客观上的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种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而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例如,本书中湖南某水电施工公司因建设单位变更毛料开采工艺,造成当初联合投标时工程分包单位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分包工程的目的落空,造成缔约过失,在新的利益分配谈不拢的情况下,引发诉讼。2、施工方企业因对分包单位资质管理不严,施工过程中以包代管,因个人挂靠施工引发诉讼。如本书中《名为公司实为“包工头”,挂靠施工有隐患》这一案例,成都市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某水电施工公司一案,表面上看湖南某水电施工公司经法院判决不承担劳务费用清偿责任,未给施工企业带来多大的损失。但是,不尝反过来想想,如果因为包工头承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又或是其拖延工期导致施工方无法按期向建设方交付工程,会面临怎样的尴尬处境?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没有按期完工,都得向建设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高昂的违约金。同时若是发生较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即使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个人的执行能力也令人怀疑,到头来,发包单位将承担极大的风险。3、因劳务分包合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司将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农民工,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出现安全事故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的就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农民工人身损害或因农民工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发生人身损害时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但是,项目部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时,却忽略了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劳务作业发包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只有在这一前提下,如果双方明确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约定了劳务分包人应该对自己的施工安全负责的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则由劳务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问题是有些劳务作业发包的对象是没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农民工,这就直接导致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总承包方的赔偿责任不可避免。例如本书中《分包人不具备用工资格,发包单位承担工伤责任》这一案例。 二、应对的措施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结合项目经营管理的特点,规避项目施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建议采取的几点措施:1、加强学习,结合柬埔寨实际情况,主要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柬埔寨《劳动法》的学习,同时加强对柬方劳务的管理。因柬埔寨情况特殊性,当地没有正规具有质资的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将把有较大施工危险性的工序分包给国内具有合格资质的单位施工,同时对分包单位录用的柬方劳务要求签订用工协议,督促开展安全教育,加强管理。2、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加强项目部文件及公章的使用管理,明确规定对下结算程序,明确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对公章管理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建立用章审批和登记制度,防止这方面的风险。3、项目部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加强对合同签订管理,严格按公司、分局合同管理程序文件进行管理。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杜绝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存在。4、签订有效的工序分包合同,减轻发生安全事故时公司所要承担的责任。针对国外施工的特殊性,结合施工生产实际情况,项目部目前未签证劳务分包合同,而是采取工序分包的形式,虽然操作起来有点麻烦,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项目的管理成本,但从长远看,只有规范的管理模式才能让企业真正做到规避法律风险,降低诉讼成本,达到树立品牌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生产效益的目的。 范文四:从一起合同纠纷谈企业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简论合同成立的判断标准作者:姜桂圣(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微信号:sdlawyers,电子邮箱:) 案情:2014年2月19日,甲公司职员王某与乙公司职员刘某通过qq聊天的方式磋商橡胶购买事宜。因双方是第一次产生合作意向,因此同意先做一次交易,希望开个好头。达成合作意向后,刘某在qq中称稍后将发送短信确认。随后刘某在征得其上司同意后,向王某发送了手机短信:“乙公司采购甲公司5月四大厂泰标201.6吨,单价2040.00,单据三手以内,付款方式100%dp,人民币保证金贰拾万元整,请确认。”王某回复:“好。”次日,甲公司派员携事先草拟好的合同赴乙公司签署,遭到乙公司拒绝。王某便通过qq联系刘某进行交涉,要求尽快签订合同并履行。刘某表示其领导不同意某些合同条款,因此拒绝签署。甲公司经向乙公司发送律师函等催告文件主张权利无果后,遂于2014年2月3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上述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证据材料。 争议观点:关于本案,有两种的观点:一、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乙公司拒绝签署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双方的买卖合同未成立,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法律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具体、确定,并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便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谓“承诺”法律问答,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应界定要约和承诺是否均已生效。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本案中,手机短信的双方主体可以认定,标的物和数量也已经明确,除此之外,短信并就价款、保证金等其他合同条款进行了约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但是,关于合同的成立,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针对以数据电文等特殊形式所签订合同的成立问题做出了例外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也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例外性规定。落实到本案中,虽然双方在qq聊天及手机短信中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但从双方的磋商过程及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可以认定:双方约定达成意向后应当签署纸质合同作为最终确认。然而,该纸质合同最终未能签署,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未能成立。另外,从本案的交易情况来看,双方拟成交的标的额高达250万元,而且是第一次磋商合作,不存在交易惯例和互信基础。再考虑到进行磋商的双方人员也非公司负责人,仅仅是一般职员。因此,从一般社会观念考量,双方以qq聊天、手机短息等随意的形式签订合同的说法也不合常理。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未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为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经济纠纷案例。有句法谚说:“企业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从相反的角度讲,企业风险的一半也来自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因为合同纠纷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惨剧屡有发生。可见,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企业来说是多么重要。本案中,如果交易双方职员拥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有完善的合同管理、签订制度,在磋商过程中能够明确说明双方的合作关系以纸质合同作为确立和履行的最终依据,或许就不会发生这起劳民伤财的纠纷了。(姜桂圣律师原创,欢迎引用、探讨、指正。) 2014年8月 青岛范文五:摘要:依照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家标准,总结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起源及发展,在分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探讨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关键词:法律风险管理;起源及发展;原则;策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3017602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企业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或约定义务或未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后果的可能性或可能承担的责任和损失。企业自从设立之日起就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税收法等法律法规,其表现形式复杂多变。与其他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具有更强的可预知性和可控制性。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将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渗透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依据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遵循风险管理的基本规则,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应对、监督和检查的全过程。它强调从管理的角度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价与控制,是一个持续循环、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也就是通过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增强法律管控能力,促使企业最大限度防控风险,得国内国际竞争优势。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起源及发展1.1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完善法律风险管理200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对合同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基本流程、组织体系、风险评估、管理策略、解决方案、监督与改进等进行了系统描述,并将企业法律风险作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战略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起到支撑作用,把好法律风险这一关对企业风险控制具有统领全局的意义。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随后《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配套指引相继出台,明确指出企业应围绕总体经营目标,全面识别、系统分析生产经营中与实现经营目标相关的风险,科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1.2企业目标战略实现要求企业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美国美孚石油公司于1882年成立法律部以来,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企业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广的领域合理配置资源,但市场竞争也将更加充分和空前激烈。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外市场正在逐步融合,市场竞争规则越来越规范和透明。尤其近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变得更为复杂,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多。企业需要提高认识,注重防范潜在的金融、市场、地域文化等风险,建立适应国际化要求的有效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合理控制风险,将法律风险管理前移,实现“事后补救”向“事前防范”的全面转换,从源头上进行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2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基本原则 2.1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原则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包括自然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等,许多风险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存在交叉和重叠,往往可能会相互转化。法律风险与其他各种风险的联系最为密切,关联度最高。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目的就在于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对企业历史数据的研究为基础,通过系统科学的方法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掌握企业法律风险全局,确定重点,集中力量应对。通过实现企业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管理的有机整合,从而提高风险管理的整体效率和效果。2.2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原则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其识别、分析、评价和应对都离不开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多年来的企业风险管理实践使企业逐渐认识到,发生在企业内部不同管理部门,不同业务领域或不同的生产经营环节的风险,相互此消彼长,如果企业仅从某个部门、某项业务、某个环节角度去考虑风险,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乃至贻误风险管理时机。而企业自身更熟悉本企业的经营情况,更了解风险状况,因此,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根据风险组织的特点贯穿于整个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 2.3全员、全过程实施原则员工是管理的根本。由于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法律风险管理不能仅仅依靠法律顾问、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外部资源,更要发挥企业自身的优势,要企业全员参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和落实工作,包括企业的法务部门(或人员)、各岗位员工分工负责。注重发挥企业内部资源,将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嵌入企业各个部门的实际工作中。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业务流程,乃至各个岗位结合起来,以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2.4管理流程规范化规则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的一个基本依据。法律风险管理要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业务流程,将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要求嵌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之中,使其渗透到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实现流程管理。从整个企业运行出发,在充分诊断业务流程各环节,分析业务流程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及评估法律风险的基础上,以法律为依据,用市场经营的法则,着眼于建立一套统一、完整、清晰的管理流程、管理制度和应对机制,实现法律风险防控与企业管理完全对接,满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化要求。2.5持续改进原则企业法律风险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动态发展的,随着内外部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风险种类、性质和表现形式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应实时跟踪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通过及时监督检查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运行状况,确保应对计划的有效执行,并根据发现问题研究改进方法,对下一周期的法律评估和风险控制管理改进和调整,企业进入下一个法律风险管理循环,对随时产生、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分析、控制及效果测评,形成一个动态的法律风险管理和体系,使得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成为一个可持续运转的闭环。 2.6“预防第一”原则当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企业一项基本的战略性的管理方式,就是将企业法律工作重心前移,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把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企业一项常规性的管理工作,融入企业和个部门的实际工作中。对企业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的在于增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前瞻性、主动性、计划性和时效性。通过定期法律风险体检,依据严格的法律风险检验流程和规范,对企业法律风险环境和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做出客观、准确评判,并提出相应预防、改善措施,从而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达到清除企业各类法律风险隐患的目的。3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策略3.1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能力加强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律风险管理培训,进一步强化企业决策者、管理者和普通员工增强法律风险意识,提高法律风险管理能力。牢固树立“依法、合规、公平、诚信”的理念,使“依法经营、合规经营”真正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一是通过多种形式法制宣传、开展关键岗位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以及普法教育进基层、进车间等途径积极组织学法遵法、依法办事,推动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二是在各部门、各单位成立法律风险管理活动联络组,通过各环节法律风险管理情况汇报与沟通,建立贯穿上下级、各单位的风险管理信息传递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响应,形成信息“传递、研判、核实、分析、反馈”闭环机制。三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明确工作流程,并逐步推进制度和标准进车间、入班组、到岗位,建立健全制度执行、检查、评价、反馈、考核、改进的闭环管理机制,确保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执行刚性。 3.2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管理工作有机结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可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防御能力。企业通过对内控机制的整合,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向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延伸,嵌入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科技管理、国际业务、生产运营等业务流程,突出重点,进一步优化业务管控流程,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提高法律风险事前、事中、事后防御能力,有效地消除和化解风险,全面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业务流程,将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要求嵌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之中,将其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将法律风险管理与业务流程和管理环节的完全融合,实现流程管理。3.3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发展紧密相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指导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行为,有效控制法律风险也是企业的战略资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保障着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法律风险评估和应对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活动中应充分考虑法律风险与企业战略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等因素。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管理战略确立管理目标,确定企业整体法律风险种类和法律风险可承受范围。针对企业不同经营周期以及在不同时期的发展重点,对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进行适时调整,使风险管理切合企业自身发展实际,符合企业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最终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与企业战略思想和发展目标高度一致。 3.4加快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创新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要求,以制度标准体系建设为基础,将法律风险管理关口前移,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机制,研究法律风险成因,尽早识别和消除法律风险根源,提前预防。根据风险级别,从制度规范建设入手,将所有的经营管理都纳入法律风险控制体系中,以各岗位职责为突破口,着眼于全员参与和全过程控制,突出重点,优化法律风险控制的制度流程,实施绩效考核和动态监控、评价,随着企业法律环境和经营发展战略的不断变化,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也相应适时调整、实时更新。不断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对法律风险实施持续、系统、动态的防控,实现从单纯防范法律风险向防范管理风险的转变,促进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升级完善。 参考文献[1]高志宏,党存红.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导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4.[2]徐永前.企业法律风险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范文六: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发展企业真正开始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研究和改进企业法律工作还是近十年的事。2000年前后国际资本市场出现的一系列丑闻,不仅直接导致了安然等一大批世界级企业的破产,而且催生了在企业风险管理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萨班斯法案,风险管理从此不仅是企业自身管理的需要,也是法律强制性的要求。在我国, 2006年6月6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逐步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其中包含法律风险管理,标志着构建企业法律风险机制已经上升到 中央企业的战略高度。其后,全国工商联亦发布《关于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尝试在民营企中推行法律风险管理。至2008年起,中央企业都要按照国资委印发的模板,提交年度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目前,中国移动等一大批中央企业已经在建立或正在建立自己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央企目前成为引导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排头兵,这种系统化的风险管理体系也正在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一种趋势。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内容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法律主体作为及不作为,而对企业产生的负面或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对企业某一类风险的概括,而是所有企业风险在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企业的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往往最终都会表现为法律风险。那么,法律风险管理与目前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什么关系?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法律顾问又有什么不同? 第一,系统性。目前企业法律顾问处理的仅仅是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则是为整体控制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风险,是为企业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和应对方案的机制。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事后防范,缺乏系统性,难以真正做到未雨绸缪,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则是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的识别、评估以及防控,真正地为企业打造法律防火墙。 第二,效率。企业的本性是获利,根本目标是利益最大化,不可能事无巨细的考虑风险,企业法律顾问只能简单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对各种风险进行评估排查。也就是说,企业如果事无巨细地完全考虑法律的因素,则有可能“碍手碍脚”,乃至错失良机,法律是企业经营的规则,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通过整体性的风险排查以及风险量化来确定需要规避或预防的重律风险,从而使得法律风险管理更有效率。第三,动态管理。静态化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大缺陷,大部分情况下只有在企业遇到法律纠纷时才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和协助,对于企业内部的运转甚至合同履行的监控都不属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畴,因此这种静态化管理使得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对企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也使得企业风险爆发时用于维权的成本极高。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则将形成系统的防控方案,贯彻到企业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应对方案中,实现一种动态管理,从而影响企业的决策,更有效地控制法律风险。总的来说,法律风险管理颠覆了传统的外聘顾问律师制度,但又涵盖了外聘顾问律师的一些内容,法律风险管理是外聘顾问律师制度的一种升华,一种更高层次的法律管理服务。 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企业内部必须高度认识其重要性,实践起来才具有可操作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操作包含三个阶段,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以及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预防。 第一,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的首要任务即是进行风险识别。在一个企业的内部,各个部门都存在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具体包括劳动人事法律风险,采购部门相关法律风险,销售相关法律风险,财务管理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投资并购法律风险,内部法人治理风险,外设机构法律风险等等。因此,进行企业法律风险识别必须区别不同部门进行开展,从客户、股东、供应商、员工以及政府等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结合当地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采用经验反馈bd体育、头脑风暴、问卷调查、标准化访谈、案例分析等各种方法尽可能全面的展示企业存在或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的过程比较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最终将建立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库,形成企业法律风险清单。 第二,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是对识别出的风险,综合考虑导致风险事件的原因、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影响后果和可能性等因素,并结合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成本和收益、资源的投入安排等因素,通过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为风险的应对提供支持。 由于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严重度均有不同,有的风险很大但是很少发生,有的风险很小但是频次却非常高,给一种法律风险进行评价必须结合两者在一起才能有效、合理,进行应对指定措施的时候也更为科学,有效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就是将企业法律风险可能性评估与影响程度评估结果进行结合,进行科学分析后,形成了企业总体风险报告并最终确定企业需要重点预防的重律风险。 这种风险评估方式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将不同种类的法律风险进行了量化分析,为之后的风险控制和预防奠定了基础。众所周知,不是所有的法律风险都能规避,都有必要规避,因此这个阶段是判断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预防的关键,根据法律风险诱发的原因,发生的几率和造成的严重程度确立一些必须处理的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一旦形成,就量化了企业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这种量化风险使得法律分析和结论更加直观,企业进行决策时也就有了参考依据,更具备可操作性。 第三,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预防。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是指企业针对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将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根据对风险的评估结果,在风险应对方面,采用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及措施、制定和实施风险应对计划等工作环节。 风险控制需要重点考虑企业的战略目标、法律风险管理目标、成本与收益以及投资者的承受度等内容,从而形成“避免、降低、转移、接受”等不同类别的风险控制方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控制之后,还需要对这些控制措施进行跟踪,再分析在评价再调整,才能真正为企业建立一套实用的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综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能够通过主动地识别、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在公司进行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时,提前考虑到相关的法律风险,权衡商业利益与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在深度把握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未来,不断推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建设将成为现代化企业发展的趋势,成为企业发展的战略性议题,值得我们进行不断的推进和研究。 (作者单位:陕西蒲城县罕井镇蒲白矿业有限公司)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发展企业真正开始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研究和改进企业法律工作还是近十年的事。2000年前后国际资本市场出现的一系列丑闻,不仅直接导致了安然等一大批世界级企业的破产,而且催生了在企业风险管理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萨班斯法案,风险管理从此不仅是企业自身管理的需要,也是法律强制性的要求。在我国, 2006年6月6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逐步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其中包含法律风险管理,标志着构建企业法律风险机制已经上升到 中央企业的战略高度。其后,全国工商联亦发布《关于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尝试在民营企中推行法律风险管理。至2008年起,中央企业都要按照国资委印发的模板,提交年度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目前,中国移动等一大批中央企业已经在建立或正在建立自己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央企目前成为引导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排头兵,这种系统化的风险管理体系也正在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一种趋势。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内容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法律主体作为及不作为,而对企业产生的负面或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对企业某一类风险的概括,而是所有企业风险在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企业的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往往最终都会表现为法律风险。那么,法律风险管理与目前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什么关系?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法律顾问又有什么不同? 第一,系统性。目前企业法律顾问处理的仅仅是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则是为整体控制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风险,是为企业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和应对方案的机制。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事后防范,缺乏系统性,难以真正做到未雨绸缪,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则是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的识别、评估以及防控,真正地为企业打造法律防火墙。 第二,效率。企业的本性是获利,根本目标是利益最大化,不可能事无巨细的考虑风险,企业法律顾问只能简单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对各种风险进行评估排查。也就是说,企业如果事无巨细地完全考虑法律的因素,则有可能“碍手碍脚”,乃至错失良机,法律是企业经营的规则,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通过整体性的风险排查以及风险量化来确定需要规避或预防的重律风险,从而使得法律风险管理更有效率。第三,动态管理。静态化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大缺陷,大部分情况下只有在企业遇到法律纠纷时才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和协助,对于企业内部的运转甚至合同履行的监控都不属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畴,因此这种静态化管理使得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对企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也使得企业风险爆发时用于维权的成本极高。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则将形成系统的防控方案,贯彻到企业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应对方案中,实现一种动态管理,从而影响企业的决策,更有效地控制法律风险。总的来说,法律风险管理颠覆了传统的外聘顾问律师制度,但又涵盖了外聘顾问律师的一些内容,法律风险管理是外聘顾问律师制度的一种升华,一种更高层次的法律管理服务。 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企业内部必须高度认识其重要性,实践起来才具有可操作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操作包含三个阶段,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以及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预防。 第一,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的首要任务即是进行风险识别。在一个企业的内部,各个部门都存在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具体包括劳动人事法律风险,采购部门相关法律风险,销售相关法律风险,财务管理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投资并购法律风险,内部法人治理风险,外设机构法律风险等等。因此,进行企业法律风险识别必须区别不同部门进行开展,从客户、股东、供应商、员工以及政府等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结合当地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采用经验反馈、头脑风暴、问卷调查、标准化访谈、案例分析等各种方法尽可能全面的展示企业存在或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的过程比较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最终将建立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库,形成企业法律风险清单。 第二,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是对识别出的风险,综合考虑导致风险事件的原因、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影响后果和可能性等因素,并结合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成本和收益、资源的投入安排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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