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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法学案例bd体育分析(精选5篇)  时间:2023-09-01 07:07:21

  案例分析法(Case Analysis Method),是由哈佛大学于1880年开发完成,后被哈佛商学院用于培养高级经理和管理精英,逐渐发展成今天的“案例分析法”。作为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是从具体上升到抽象,也就是通过对具体法律案例的分析来探寻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从中推论出一般的原理。在法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理论学习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教师生动形象地开展法律教学。教师在采用案例分析法开展法律教学时,可以针对法律案例的内容和法律案例涉及的法学知识点,采用多种多样的法律教学形式。根据不同的法学教学内容,教师可以设计不同的问题情境,让学生既能掌握法学理论的精髓,又能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纠纷。通过法律案例教学,学生可以应用所掌握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对教学涉及的法律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和研究,从而充分发挥学生在法律学习中的能动作用,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当今世界,英法美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往往把案例看作是一种经验材料,学者可以从中阐明法律理念,探究法律的渊源。基于此,教师在开展法学教育时宜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近年来,案例分析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受到一些批评,但也应该正视其优点。运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掌握从事法律实务的技能,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独立分析、推理能力。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对象是高中起点的学生,他们还没有打下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尚不具备基本的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教师在讲授相关法律课程时,虽然也应用案例进行教学,但仅是为了证实所讲的法学原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分析法。在法学课程教学中教师应用案例分析法组织法律教学具有以下功能:①切实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教师通过法律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求知欲,有利于学生通过对生动具体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开展研究,组织讨论,领会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学理论精神。②充分激发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的潜能。在教学过程中,老师是主导者,学生是受众对象。教师在应用法律案例组织教学时要妥善处理好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教师和学生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会影响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不能达到较理想的教学目的。教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案例的收集、取舍和应用,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等方面;学生作为法律教学活动的受众对象,直接参与法律案例的讨论,发表自己对法律案例的观点,相互讨论学习。③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法学教学内容上侧重于抽象法学原理的介绍,在教学方法上主要是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教师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灌输相关理论知识,易造成教学内容与生活实践相脱节。在教学方法上,若采用案例教学法,就可以比较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引导学生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研究,发现法律问题,探求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与方法。这样,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就会利用自己所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分析、判断和解决疑难法律问题,也就提高了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1.应用案例分析法开展法律教学的目的。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学习者通过这一方法进行学习,可以加深对教育法学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认识,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达到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

  2.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骤。案例分析法的步骤是教学重点和学生的学习难点之一。由于所涉及的案例比较多,不少学生常常感到无从下手或分析不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学生对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步骤和要点还未真正把握。主要要求学生能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案例分析:一是主体分析:涉案主体有哪些?二是法理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三是责任分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四是启示分析:本案为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

  案例教学法也叫范例教学法、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是在学生掌握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基本法律知识、教学内容和目标,采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探讨,以达到学生掌握基本的教学知识以及锻炼分析能力和创造能力的目的。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公民,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了解我国有关经济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是适应法治社会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一种最基本要求。经济法课程是法学专业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无论对以后的继续学习还是就业,经济法的知识都会提高公民考察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案例分析法和经济法教学的有机结合,是提高经济法教学和学习效果常用而且有效的方法。笔者在讲授经济法的过程中,结合自己的教学体验,试图进一步探讨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的具体应用。

  案例教学法,也叫范例教学法,“案例”一词来源于“exemplum”,本为“好的例子”、“典型案例”、“典型的例子”之意[1]。一般认为最早在20世纪初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管理课程的教学中采用,它是指以真实的案例为教材,教师采用苏格拉底问答法,一步步引导学生从矛盾中发现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原则。案例教学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锻炼。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案例教学的适用性价值一直体现在对学生分析能力、创造能力、表达能力等诸多能力的培养上,在教学实践的一线一直得到师生的欢迎,也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法的来源渠道和筛选过程需要注意,一定要选择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才具有以一敌百、点石成金的教学效果。所谓典型案例,是指能够准确说明某个理论问题的案例,或者是与某个理论相吻合的案例[2]。同时还要注意和教学目标的自然融合bd体育。在具体的选择教学案例的渠道来说,有以下几种:

  作为公共的电视媒体,都有不可推卸的普法宣传的责任,告知广大民众在从事经济活动的同时不违背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正义旗帜下的获取才能受到人们的尊重等等基本的理念。电视台作为一个大众传媒资讯平台,是很好的普法宣传途径。这方面有很多媒体都做的很好,如中央十二台的社会与法频道,其中有几个很好的栏目:《经济与法》、《今日说法》《法律讲堂》,还有北京电视台的《法制进行时》等等都是很好的媒介。《经济与法》是很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案例的电视频道,里面讲述的每期栏目都和法学中的经济法息息相关;《法律讲堂》是有各个地方优秀的律师协会协办,每期主讲人均是北京、上海、成都等地律师协会推荐的优秀律师。他们将在实践中接受的经济法方面的案例整理归纳,以通俗的语言向大众播放。通俗易懂,受众广泛,在民众中有一定的口碑。《今日说法》自不必说,央视第一频道每天中午播放,然后在社会与法频道中重播,亦有很多经典的案例。当然还有很多地方卫视的优秀普法案例。这些案例稍加改动就可以成为我们课堂上鲜活的教学案例,这些案例一般在互联网上都能搜集得到,可以让同学们自己搜集整理案例,让他们讲述,然后师生再共同分析案例。

  有些案例是公开的,也有的案例并没有及时的公布,可以师生一起去当地法院或者检察院去搜集一些这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作教学之用,法官对此也是理解和支持的。特别是可以让学生分析法院为什么做这样的判决,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分析这个问题是什么,还要分析为什么这样做,让学生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阅读卷宗,选择哪些案例是可以作为教学案例的过程也是提高学生审视和思辨能力的过程。而且,如果以学生自己选择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可以极大地调动了其主观能动性,使教学效果最大化。

  教材和教辅中也会有一些经典案例,这些案例是经过法学家和教学专家的一致推荐才进入到教学材料中来的,它们的入选势必有其法律依据,所以审慎的对待这些经典案例,对我们的教学也是很有帮助的。

  除去上述的一些搜集渠道,还有一些其他的渠道。例如可以让学生关注新闻,有些经典的案例在新闻中会有一定的体现,只不过新闻中有的是一带而过,不是那么详细,但是只要记住其中的一些关键词,也可以作为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搜索。还可以让学生在自己的家乡搜集一些经济法学有关的案例,他们的邻居、亲戚也有可能因为对经济法的知识不甚了解而触犯法律,这些案例来自学生的身边,和学生休戚相关,更具生活气息,在讨论的同时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使教学效果出其不意的翩翩而至。

  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有许多的特点,作为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分析能力为核心、全方位塑造新形势下法律人才的一种积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比传统的教师课堂讲授法而言有很多无可比拟的特点。另外在案例的收集过程中也要符合案例教学的这些特点,才能在教学的过程中迸发活力,增强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具体在于:

  案例教学可以从目前有关的法律栏目的电视媒体和法院的一些经济法学卷宗中经过简单改编、人名地名的匿名就可以用于教学的一线实践中。这在上述中有所体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战性,对于法学专业本科生来说,可能一部分人毕业时要进行司法考试,他们要从事律师行业和公检法部分的相关工作,提前掌握一些实用性较强的教学案例,可以促进他们理解和分析法律案例的能力。对于他们以后的工作来说,不无裨益。学生面对的是事件的真实素材,在真实的案例中进行角色扮演,就如同在真实的案例当中,身临其境,自然收获颇丰,教学效果事半功倍。

  教学案例都是为了解决一些具体问题而从现实中提取真实的案例,结合具体的经济法和法律方面的基础知识搜集整理而成,这些案例活跃在当前的法律实践中,特别是比较新的一些案例。不过有些案例也只是在一定的法律知识前提下才有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教学案例是需要进行不断的更新、补充和完善才能满足不断跟上时代的步伐。

  教学案例的选择和使用性有明显的针对性,主要体现在教材提供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灵活运用及掌握的能力。毋庸置疑,这些案例也要针对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的要求,而不能没有一定的限制。教学目标主要是通过教学案例的使用来使学生在掌握教学基础知识的同时锻炼对问题的分析能力和领悟能力,达到了这个要求,应该说,这个案例的选择就具有了一定的针对性。

  案例教学的答案、分析过程和结论还呈现出多元的特性,有时候甚至并不需要结论,只注重整个案例的分析过程带给同学们的思考就够了。学生在案例的呈现和分析过程中锻炼自己的理解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通过设计不同的角色扮演锻炼了自主决策能力。有些案例还可以通过学生收集以及现有的法律基础知识整理呈现,让学生在课堂上讲述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因此可以说,案例教学不单纯是去寻找正确的答案的教学,而是重视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这个思考过程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手段,可以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3]。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锻炼他们在大庭广众之下讲述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语言的组织和使用能力,还有对现场的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可以说这些能力都是学生在走向社会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

  案例在选择的过程中,新颖性是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如日中天,举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隐藏着诸多的问题,有些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同时,不懂法不知法,导致出现法律纠纷。不可讳言,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我们的教学提供了最新鲜的资讯,具有新颖性。我们现在的本科学生年龄都是80后,喜欢追逐新鲜的事物,这二者不谋而合,无形中对我们的经济法的教学也平添了很多的时代感。

  案例教学法的科学性在教学一线的具体实践中也可见一斑,科学性是案例教学的基础,任何案例教学法都具有这一鲜明的特点,这也是案例教学法立足经济法课堂中的意义所在。

  上述几点是案例教学法在选择的过程中应该具体的特点,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具备了这几点,才无可争议的成为教学过程中的经典案例,达到教授经济法的最基本的要求。实施经济法案例教学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经济法案例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4]。准确地把握案例教学的内涵、积极地针对案例教学法的特点认真筛选出符合经济法教学目标的案例素材,对我们提高教学效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创造能力及分析问题的能力都有益处。

  我院2007年共受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刑事案例421例,其中在归案后曾有过否认作案的共39例。39例中男32例,女7例;平均年龄30.5±10.0岁;文化程度中学19例,小学15例,文盲5例;已婚20例,未婚16例,离丧3例;农民21例,工人及无业者各5例,经商4例,学生、教师、士兵及干部各1例。

  方法:根据案卷资料及鉴定检查所见,统计入组者的犯罪类型,否认案件的时间,鉴定的医学诊断,以及责任能力评定,并分析其否作案的可能原因。

  犯罪类型:凶杀14例,伤害6例,抢劫、盗窃、诈骗、受贿8例,、容留或强迫妇女7例,贩毒、妨害公务各2例。

  否认案件的时间:归案时承认,司法鉴定检查时否认26例;归案时否认,司法鉴定检查时承认1例;归案时否认,司法鉴定检查时也否认12例。

  医学诊断:依据CCMD-3标准,诊断精神分裂症17例,精神发育迟滞3例,脑外伤所致人格改变、癫痫所致人格改变、人格障碍2例,品行障碍1例,拘禁性精神障碍2例,无精神病9例,诈精神病1例。

  责任能力评定: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者17例,限定责任能力者12例,无责任能力者9例。因被鉴定人为疑犯而未评定责任能力者1例。

  否认案件的可能原因:属自我保护性质,对案件采取否认,或避重就轻,或将责任推卸给别人及受害者有22例,主要见于无精神病者及各类人格障碍和人格改变者。司法鉴定检查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精神状态明显紊乱而否认作案13例,主要见于精神分裂症。司法鉴定检查时处于患病期,因受妄想等症状影响而否认作案2例,主要见于精神分裂症。因出现拘禁性精神障碍而否认作案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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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资料表明,对作案行为采取否认态度的被鉴定人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①否认作案的时间:本组有2/3的被鉴定人在归案时都承认作案事实,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复审或鉴定检查时才原来的口供。事实上,不管被鉴定人处于何种精神状态,通常在归案后不久,其所交代的作案过程是比较可信的。②否认作案者的医学诊断:由于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以诊断精神分裂症为最多见,故否认作案者也以精神分裂症者为多,本组共占43.6%。但本组案例中无精神病及诈病者高达25.6%,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本院同期所有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中无精神病仅占6.7%。③否认作案的原因分析:除非否认作案的违法者自己最终坦白交代,否则肯定地分析其否认作案的确切原因有时是困难的,但通过分析案情特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医学诊断,以及被鉴定人的犯罪心理等方面资料,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可以推测出其可能的原因的。本组资料表明,否认作案者大多数(56.4%)是属于自我保护手段,他们或采取断然否认的方式,或采取避重就轻的方式,或将责任推卸给别人,或将自己由主犯推卸为从犯及不知情而上当受骗者,但他们无一例外都对作案行为记忆清楚,且多数为无精神病者或诈病者。其次是各种人格障碍和人格改变者,只有少数(本组中有5例)是精神病患者,但这少数具有自我保护能力而确实有病的作案者病情常较轻。否认作案行为者的第二位(33.3%)原因是被鉴定人处于疾病的发病期,多见于精神分裂症,由于处于精神紊乱之中,对检查不配合,其否认的原因既可能是心理防御机制,也可能是纯粹的精神错乱,与正常人的有意否认作案存在明显区别。仅有2例因存在明显的妄想,将作案的性质进行病理性的解释,从而将作案的责任推卸给对方,自己则变成受害者。

  掌握上述特点,有利于及时识破否认作案行为的被鉴定人的实质,作出正确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准确的证据。

  案例教学以学生为主体,呈现具体的案例,创设情境,能够激发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具有较强的探究性、综合性和实用性。随着新课程改革的实施和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行,案例教学成为高中地理课堂越来越重要的一种方法和手段。故将案例教学运用于区域地理的教学中无疑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案例教学的基础上,按照知识的难易程度和学生对地理知识掌握的快慢程度,将教学目标划分为知识维度和认知过程维度。而知识又分为事实性知识、概念性知识、程序性知识和元认知知识。每类知识可以拆分为记忆、理解、应用、分析、评价、创造等六个认知层次。下面以人教版高中地理必修三第四章第二节“区域工业化与城市化”为例展开分层教学案例分析。

  理解:工业化的概念和工业化的进程;城市化的概念和城市化的进程;工业化对城市化的推动作用

  应用:工业化、城市化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找出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纳区域工业化与城市化的一般规律

  创造:提出解决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措施;总结区域工业化与城市化分析方法

  依据分层教学目标原理,选择事实案例,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探究性的教学过程设计。本节内容以珠三角地区工业化与城市化过程为例,由浅至深按梯度设计问题,逐步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性探究学习。

  材料一、1990~2005年珠三角地区工业总产值(亿元)与城市化率(%)

  材料二、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迅速,20世纪80年代珠三角利用香港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机会,以优越的区位条件吸引了大量的外商前来投资,发展“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订做、补偿贸易)的产业。当时主要的工业部门有: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和建筑材料。这一时期伴随工业化的发展,城镇发展迅速,当时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县达17个。

  材料三、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的发展,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进行新一轮的产业结构调整,珠三角抓住这个机遇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本地区拥有全省85%的高等院校和90%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bd体育。“九五”期间,高新技术产业年平均增长32%,总产值2664亿元,占全省93%,占全国1/3,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珠三角有23家。电子信息、电器机械和石油化工三大产业比重上升,共占52.9%,三大传统产业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和建筑材料比重下降到17.3%。至2000年,珠江三角洲GDP占全省比重上升到69.6%。

  问题设置:阅读材料一、二、三,梳理珠三角地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分哪几个阶段?各个阶段产业结构、主导产业、城镇发展、区位因素具有什么不同?

  设计意图:让学生从宏观视角了解珠三角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阶段,从微观上分析不同阶段的产业结构、主导产业、城镇发展、区位因素的异同。

  材料四、1984年10月,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珠江冰箱厂在顺德成立,当时靠镇政府9万元试制经费起家,由于乡镇企业的灵活体制和创业者的锐意进取,产销量快速上升,十几年的发展就成为一个现代股份制企业和令国际同行瞩目的家电巨头。从90年代开始,长江三角洲工业发展迅速,海尔、小天鹅等电器集团迅速发展,行业竞争加剧法律常识,家电市场日趋饱和,珠江三角洲与长江三角洲相比bd体育,制造业基础薄弱,科技力量不强,加上行政管理混乱,各地乡镇企业的亏损面不断上升,产值下降。

  问题设置:珠三角地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中出现了哪些问题?对于不同的问题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解决?

  设计意图:图文结合,呈现直观案例,便于学生了解珠三角工业与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相应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深层次上利于学生理解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普遍问题及解决对策。

  依据布鲁姆掌握学习理论和分层教学目标原理,教师将学习任务划分为多个小的学习目标,通过案例将多个教学单元组成整个教学过程,让学生的学习目标与教师的教学单元环环相扣,由浅至深,逐步深入。案例教学,突破传统的地理教学,教师不H传授学生“知识”,更能够传授学生“学知识的方法”,充分发挥了教师的主导性和学生的主动性。这种教学方法极大的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避免了枯燥无味的教学过程,希望教师能够更多的探索这种教学方式,不断实践、改进,最终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法律案例

  [1]洛林.W.安德森等著,蒋小平,张琴美,罗晶晶译.布鲁姆教育目标分类学修订版.分类学视野下的学与教及其测评[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

  天津师范大学于1980年在本市率先创办法学专业,三十多年来已为社会培养了近万名优秀法律人才。经科学分析当前法学教育态势和自身方位,学院明确提出本科生“以法律服务为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教学方式与方法不断革新,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等纷纷在教学过程中运用。民商法学科自2000年在本院率先开设“民法案例分析”课程,团队专心研究该门课程的教学改革,总结了一些经验、体会形成了一些新的共识,现撰写此文,求教同仁与专家。

  比较法上的案例教学方法主要有德国的“实例研习”、美国的“个案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育等,我国案例教学对三种案例教学形式均有借鉴。

  1.实例研习法的引入实例研习法在德国服务于法教义学训练,被认为是法官思维取向的,旨在教会学生如何像法官一样思考。在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可以运用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培养法律思维,统一法律适用方法,即以“归入法”为核心的法律适用方法(请求权基础法)。[1]2.个案教学法的借鉴美国个案教学法主要以上诉法院的生效判决作为研究素材,通过检讨得失,启发学生通过独立思考和师生讨论得出案例背后反映的法学原理和原则。[2]中国案例教学法与美国个案教学法有所不同:前者是把原则演绎到案例,印证法学概念、原则和制度;而后者是从案例中归纳出原则,所以需要阅读大量相关案例才能得出结论。而这恰是我们的短板,“中国大陆的判决书说理部分过于简单”[3],根本无法满足实践性教学需求。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实践中多数所谓借鉴美国“个案教学法”开展的教学,可能仅仅得其“形”而失其“意”,实际仅为“举例教学”。[4]3.法律诊所教育的开展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始于2000年初,随着这一教育模式的快速推广,截止2017年3月,中国法律诊所教育委员会(CCCLE)已有会员单位202家。①但是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面临目标定位模糊、诊所小班上课成本高、案件难易与时间不可控、师资质量不适宜、教学过程流于形式等问题。[5]

  1.法学教育的宗旨与目标问题即法学教育应当更强调学术研究性还是职业培训性问题。[6]我国的法学教育恢复时间较晚,长期以来以“准学术研究”为取向,案例教学重视知识讲授,忽视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偏重举例教学,并未有意识地专注于学生掌握法律统一适用的方法、事实发现的能力和以解决问题为中心思维能力的训练。现行法学教育宗旨目标定位必须加以兼容,案例教学须据此进行改革。2.案例教学形式与我国法学教育体制的关系我国面临与欧陆、美国不同的法学教育体制,案例教学课程既要完成对学生法教义学相关知识的传授,也应当完成基本职业技能训练。强调法教义学,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学院并无相关课程承担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而这一块知识与能力被视为“法律人法学”(juristicjurisprudence)[7],属于法律人看家本领;强调基本职业技能训练是因为面向实务部门学生更多地走上律师和法务人员岗位,对程序和事实把控能力不可或缺。所以,我国的案例教学应当定位为案例分析教学而不是举例教学,应当综合两系的学术和职业训练方法,不可偏废。3.案例教学与“拿来主义”案例教学形式并非非此即彼,应当采用“拿来主义”的立场,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实现既定培养目标。案例教学方法的发展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不能夸大某一方法的优缺点,非此即彼绝对排斥,应相互借鉴取长补短。通过案例教学bd体育,在法教义学的训练之外,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基本职业技能,不仅“授人以鱼”,还要“授人以渔”,为学生开启职业之门,既有必要性也具现实性。

  一般认为,案例教学包括举例教学、案例分析、法律诊所。[8]笔者认为,案例分析课在案例教学中的定位应当是“承前启后”。

  目前法学院开设的名为“案例教学”或“案例分析”的课程,以及市面上冠以“案例分析教程”的教学辅助用书,其实仍多属举例教学的范畴。②举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过程中确有必要,但是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必须超越这一阶段,通过启发式教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在老师的引导下完成职业发展所急需的思维方法和基本技能训练。与“民法学”课程主要采用举例教学侧重原理制度阐述不同,面向本科高年级开设的“民法案例分析”课程是对举例教学的再升级,专注于学生法律适用能力提高和理念培育。

  我国法律诊所教育以内设式(往往和法援工作结合③)较为常见,外置式的校外实践基地虽为法学院学生提供了实习岗位,但具体运作中往往因难于落实指导制度而流于形式,效果有限,模拟法律诊所在我国也多有运用。案例分析课程类似模拟法律诊所,与内设式、外置式法律诊所教育的区别何在?笔者认为,其一,案例分析课程应当侧重法律统一适用的基本方法,系统讲授法教义学。其二,案例分析课程的案例虽然强调“全过程”,但经过教师的选择、加工;内设式和外置式诊所的来源案例不可能经过加工,有相当部分并不适合学生职业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其三,案例分析课程基本上仍以部门法为开设单位;而内设式和外置式诊所的案例是“问题导向”的,完全打破了法律部门界限。法律诊所教育对学生职业技能训练更为全面,案例分析课程的确有模拟诊所教育的色彩,但案例分析课程与内设式、外置式法律诊所教育属于“启后”的关系。

  在“承前启后”思路基本成型后,教学团队结合多年“民法案例分析”课程教学经验和面临的新问题,做出如下具体设计:

  “民法案例分析”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生(三、四年级)开设。“民法案例分析”课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着眼于法教义学和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以学生的认识规律为主线、由学生通过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来继续学习民法和法教义学技能:锻炼学生将民事权利体系化、将法律解释与事实发现相结合的实践能力,具体教学形式包括法教义学基本方法讲授、案件全过程分析演练、模拟庭审等。

  主要包括三部分:其一,法教义学和法律统一适用的基本方法;其二,事实发现的基本方法与法律适用;其三,个案全过程的跟进与综合技能演练。1.法教义学和法律统一适用的基本方法通过“民法案例分析”课程学习,学生应当掌握民法法教义学和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历史分析法、请求权基础法、法律关系分析法等),请求权的类型与选择次序、请求权竞合的处理、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等。此部分内容,考虑选用王泽鉴教授《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为参考教材,该著作是法教义学理论阐释和运用的典范之作。2.事实发现的基本方法与法律适用选修“民法案例分析”课程的学生已先修过“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等课程,但往往手中有箭却不知如何射出,他们尚缺乏事实发现能力的基本训练,所以关于事实发现的基本方法的训练应当加强。具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证据的审查认定bd体育、证明标准和诉讼策略等。对于该部分教学,应注意服务于法教义学和法律解释训练,不要试图取代真正的实务部门训练,如学者所言:“个人经验与轶闻揭示,法学院做的是教授法律分析。”[9]3.个案全过程的跟进与综合技能演练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仲裁案件,案件的处理是一系列程序,通过选取有全面完整诉讼材料的案例,让学生参与其中的各个环节,在事实平台、法律适用平台基础上,法律职业技能(如沟通能力、辩论能力和综合权衡能力等)得到一定训练。本环节由授课老师从自己兼职律师实务和仲裁实践中选取案例,为了尽量使学生看到的材料就像它最初呈现在律师面前的那样,案例包含了对案件有较大影响的全部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案例库。

  首先,在课程内容上先涉及法教义学和法律适用方法,后涉及事实发现的基本方法;其次,在教学方法上先举例教学,后“个案全过程教学”,最后模拟诊所与庭审;最后,在职业技能训练上先单项训练,后综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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