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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体育法律典型案例集锦法律常识9篇  时间:2023-09-17 23:48:17

  bd体育bd体育bd体育bd体育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官霍姆斯有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鉴于法学的实践性特点,蕴含丰富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便是形成此类经验的重要源泉。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具有突出的“社会法”属性,教师应当结合其学科、教学特点,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在该学科教学中的功能。

  诚如知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还要担负起培养学生各类法学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实际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重任。[1]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制度得以普遍采用,其是指法官依据一般习惯、司法实务之原理、同一法域之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先例[2],对下级法院判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案例的作用不言而喻。在中国,将典型案例贯穿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之中,加强案例教学的研究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法律适用技术和司法裁判质量,促进法学教育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3]

  不同学科、课程的教学特点一般决定了其教学方法的采用。正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特点,决定了典型案例在该学科教学中应有的功能。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内容,不仅应包含法学知识的讲述、传授,还应包含对该领域现行法律规则、制度的分析和阐述。后者只有结合典型案例,通过鲜活个案的讲解,才能够展示出具体法律规则、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既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又能达到教学上有的放矢、言之有物的目的。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在其教学中应贯穿理论性与实践性统一的方法。在教学中,教师既要按照传统方法讲授有关劳动权、劳动关系等理论性内容,更要通过课堂研讨、专题报告、“诊所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的创新和组合,强调这些理论、规则和制度的实际应用价值;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学生理解、掌握应用方法,提高实践技能。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统一是法的固有特点[4],对于社会作用的强调,应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引发的社会问题,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倾斜保护,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因而它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本位的。[5]可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独特的社会作用,使得有行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具有突出的地位和功能。

  典型案例因其独特的内容、作用和价值而获得了教学上的重要意义,成为深化课堂教学内容,训练、提升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实践技能的有效素材。教师如何从丰富大量的司法案例中,选取出符合“典型”特征的案例,为教学所用,可以在以下三种案例范围内综合考虑。

  根据中国现行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会不定期从各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中,选取符合法治精神、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作为某一部门法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公开,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类似案件的参考。其中包括实践中较为新颖或疑难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案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往往比较抽象,容易导致局限性,通过司法案例可以有效地解释法律原则、规则的内涵,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标准,从而不断赋予成文法新的活力。在中国,在法律解释、适用方面具有特殊功能的案例因其上述功效,不仅应当得到高度重视,还应当通过教学,进一步充实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有关理论和规则。后文详细阐述的有关职工工伤认定的案例便属于此类。

  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社会属性较强的部门法领域,一些司法案例在回应社会关注、化解社会纠纷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往往具有较高的行业、社会影响力,如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航空公司飞行员集体“跳槽”、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违约金等案例。此类案件的裁判通常经过了严格的斟酌和程序,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预测和指引。

  在选取出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应结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有关知识点,通过多样化的课堂教学,充分发挥其主要功能,以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以下笔者就结合有关典型案例来具体讨论。

  首先,向在座的各位表示祝贺。按照程序,你们已经成为我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就地级市来说,你们已经成为“高级”干部了,所以,今天我们特别召开这次新提拔县处级干部集体廉政谈话会。刚才,市纪委的X书记和你们做了深刻的交流。下面,我结合自身实际,结合我市干部队伍现状和以往的经验,与大家交流一下如何“以案为鉴”,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

  权力意味着责任,责任意味着担当。身处改革发展爬坡过坎、脱贫攻坚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党员干部走上新岗位,遇到的利益、矛盾和诱惑会更多,能不能以敬畏之心对待权力、以公正之心化解矛盾、以警惕之心处理诱惑,考验着党员干部的定力。对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就是要及时提醒、早打招呼,督促他们系好履新的第一颗“风纪扣”,防患于未然。刚才,我们集中观看了我市查处的X违纪违法犯罪案例,还观看了省纪委查办的X违纪违法犯罪案例。

  当前,通过典型案例教学,已成为各级党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必备课,也是最直接、最直观、最有力、最有效的一种教育形式。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做到以案为鉴、对照自省、汲取教训、警钟长鸣,进一步筑牢信仰之基、绷紧纪律之弦。如何做好以案为鉴,发挥“案鉴”的最大效果、最佳效应?请你们到新的岗位上后,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建议通过“议案明纪”“以案普法”“以案施教”“以案促改”四种形式,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切实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防线,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

  做好“以案明纪”,就是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做到用权当戒。“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典型案例教育的过程就是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讲纪律、守规矩”意识的过程。典型案例一般具有较强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影响力大、可鉴性高。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让人们能够较全面地弄清一个人、一名党员干部违规违纪,以及走向违法犯罪的“轨迹”“历程”。其中涉及了哪几条“纪律要求”,违反了哪些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时刻牢记“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理性用权;时刻牢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为民用权;时刻牢记权力是把“双刃剑”,有权不乱为,用权当有戒。作为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切实“以案为鉴”“以案明纪”,做到时时守纪律、事事讲规矩,如此才能形成讲纪律守规矩的“头雁效应”,形成干事创业的强大凝聚力、战斗力。

  做好“以案普法”,就是通过典型案例教学,加强对党员干部法律普及,做到行有所戒。“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的战略部署。党的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谁执法谁普法”。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党员干部作为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者、执行者,首先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护法。通过典型案例教育,能够更好地再次对党员干部进行一次法制宣传教育,法治精神洗礼,切实“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增强对法治的敬畏,做到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都要考虑到是否违纪违法;把法律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不钻法律“空子”,不跟法律规矩“”,不游戏法律,切实做到行有所戒、依法办事。

  做好“以案施教”,就是通过身边案例教育,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做到引以为戒。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是永恒主题,党员干部教育是永远的课题。教育的目的一致,教育的方法不同。用身边人案例教育“身边人”,应当说是警示作用最强、警示效果最好的一种教育方式,能够取得“处理一个、教育一片、警醒一方”的良好效果。用好“身边教育”就要上好警示“公开课”,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旁听机制,让党员干部走进庭审现场旁听,亲眼看到昔日的同事、熟人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亲耳听到他们沉痛的忏悔,亲身体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含义,引导党员干部以案为鉴法律案例,筑牢廉洁防线。同时各级党组织要通过组织党员干部现场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拘留所、看守所等场所,“零距离”感受违纪违法惨痛教训,以案施教、以案促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另外,要通过编写“身边人”典型案例教材,拍摄制作警示教育片,提醒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学生感性认识,提高学习兴趣,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经济法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学科,不仅要求学生掌握较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且要求学生能够灵活运用以解决实际问题。但是,对于没有接受过法学系统教育的学生来说,他们对高度概括、原则和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也感觉非常枯燥。案例教学能将抽象概括的法律理论具体化,便于学生接受,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教师要选择具有典型性、系统性、价值性、新颖性、生动性的案例,这是案例教学法的重要前提。所谓典型性是指案例能诠释法律规范的内涵且具有代表性。这就要求教师在搜集案例、掌握大量案例并经过分析筛选的基础上,围绕教材的核心内容及学生实际,选择能充分体现教材内容并且与学生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相一致的案例。典型案例能使学生加深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并能领会法律原理、规范运用的条件和环境。所谓系统性,是指案例的编排能够在总体上系统阐述法律的规则体系。所谓价值性,是指案例教学不同于一般的教学,它要求达到课程的教学目标,通过案例分析,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谓新颖性,是指案例要新,具体情节符合客观实际生活,有时代感,能引起学生的兴趣,易于学生阅读、理解。所谓生动性,是指案例应生动形象便于学生接受,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变被动为主动。如果课堂上进行纯理论讲述,或者虽引入案例,但案例枯燥难懂,就会使学生学之无味,课堂气氛难免低沉;如果根据授课内容不失时机地举出一两个生动形象的例子,效果则明显不同。如讲商标法时,可以一些驰名商标侵权案为例,向学生作精彩的分析。再如,在合同法中,讲到合同的订立时,可举学生购买水果、书籍等学生切身经历过的事情为例,来说明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且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程序中必不可少的阶段。根据授课需要,教师可把这些例子描述得绘声绘色。生动的案例能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感到学习不再是一种负担,从而轻松地上好每一节课。此外,案例要贴近生活。真实性强、贴近生活的案例,能够拉近案例与学生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心理距离,吸引学生的注意,教学效果会更好。如果教师能把发生在学生中的经济法案例运用于课堂之中,会极大地刺激学生的兴奋点,使他们有一种现实感、求知欲,从而自觉地想弄懂与案例相关的法理依据,明白最后的处理结果。另外,所选案例要包含诸多经济法律理论及其经济法律规范的因素,使学生能够通过层层分析,弄懂弄通经济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律规范,然后以这种理论去分析,解剖相关案例及现实法律问题。

  传统教学中采取口述案例的方式,往往是费时费力且欠缺生动,教师可以尝试利用多媒体教学,将生动、典型的案例再现出来,使死案情变成了活案例,学生在视听媒体的刺激下融入案情,配之教师详尽的讲解、分析、讨论,可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探究热情,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利用多媒体呈现案例有两种办法:(1)播放视频案例。可以通过多媒体视频形式让学生更加清晰直观的了解案例。比如可以结合教学内容给学生播放一些媒体播放的“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经济与法”等案例片段。首先,让学生看视频了解案情;然后,组织他们展开讨论;最后,再让他们观看法庭的判决结果,教师再对案例进行评价。(2)自制多媒体课件。教师应选择真实性、专业性和典型性的案例,提高学生参与分析讨论的积极性。比如,我在讲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从网上搜集了一些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把一个经营者如何诋毁另一个经营者的过程用文字配以图片的多媒体课件方式展现出来,使学生进一步了解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学生本来就有所耳闻,现在把这些资料更加清晰的呈现出来学生就很感兴趣,很有激情去讨论。

  案例教学中的讨论与分析旨在说明案例、分析案例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方面,教师要为学生提供锻炼自己各方面能力的条件和环境,要营造一个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讨论,成为案例讨论的主角,课堂的主宰者。另一方面,要使学生紧紧围绕案例讨论的主题,分别从各自角度剖析案例,阐述自己的观点、见解,相互辩论,形成热烈探讨问题的气氛。在讨论中,教师应注意引导的方法和技巧,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以避免约束学生的思维空间。如学生分析判断有错误,可采取针对性提问的方式,不是正面纠正,而是引导学生认识到问题出在哪里,自我修正。作为学生,除积极参与讨论发言外,还应该聆听别人的分析与见解,比较自己的观点和思路,使自己的认识更全面、更深刻、更完善。

  案例教学法是师生互动学习的过程,其教学效果一方面取决于学生的参与程度及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取决于教师的引导及对教学全过程的归纳、点评和总结。总结、评价案例教学可以发动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使学生得到进一步的锻炼。但是,总结、评价案例教学一般多由教师完成,由教师指出讨论的优缺点,进行补充与提高性的讲授等。教师要对小组讨论和集体交流达成共识的某种结论进行概括,如把一些有答案的案例真实情况的处理或结论告诉学生。这种总结应重在讲清事实和理由,帮助学生以案说理,以案释法,使教学达到理想的效果。教师应通过总结和评价,引导学生进一步去思考从案例教学的内容和过程中学到了什么,得到了哪些有价值的启示,掌握了哪些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律规范,学到了哪些案例分析方法,是否提高了运用法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通过这一环节,学生将完成相关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范与案例结合的学习。

  论文摘要: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迄自清末延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其原因主要有: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中国法律传统的历史选择;大陆法系法典化浪潮的影响;急功近利式法典化的必然结果。

  民法法典化问题历来就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与热点。对我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历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典化原因,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我国民法法典化方向和我国民法典命运。笔者试就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做一分析,以期对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1907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民情,主持修订民律。1911年8月,修订法律馆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史称民律一草。它仿德、日民法典之体例,分总则、债、物、亲属、继承五编,计33章, 1569条。这部民律草案虽然因清亡而未及颁行,但是其“潘德克顿式”(Pandekten System)的民法编纂模式,打破了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体例,其法典化的体例和模式确立了中国近代民法发展的基本方向,从而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制的演变。“可以说,《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线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于1925~1926年完成编纂《民律第二次草案》。《民律第二次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1320条。由于时值北洋军阀割据,政局动荡,因而该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民法典。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 1929~1931年先后颁布实施了民法总则、物权、债、亲属和继承五编,共9章、1225条。这完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最终实现了始于清末的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

  为什么中国近代民事立法走上大陆法系法典化道路,而没有选择英美法系的判例民法模式呢?回顾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历程,我们认为有以下主要原因:

  近代中国经历了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伴随着社会的历史转型,中国法制也在经历嬗变。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内部生活条件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一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状况。正如公丕祥所说的,“推动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根源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和政治条件。在这些条件的综合作用下,形成中国法变革的运动能力和运动方向。”[2]165因此,分析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原因亦应该把它置于这一历史转型中去。

  近代社会的转型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源动力。经济上, 1840年战争以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入侵使得中国男耕女织式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渐解体,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民刑不分”的封建性法典已经不适应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所带来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新变化,因而迫切需要制定民律以便调整、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秩序。政治上,中国近代社会由集权政治制度向现代化民主政治制度转型。“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确立了共和制政体。

  虽然辛亥革命的果实被北洋军阀所窃取,但它始终以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为政治目标,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和依归,并在实践中切实引进、借鉴实施西方民主共和制度,使得民主法制观念深入人心。”[3]27-28“对于法典编纂而言,政治因素必定是重要的,并且当法典问世之时,也必定有适当的政治环境。”[4]145因而,民主法制观念的逐渐普及、民主共和政体的确立为中国近代民法的编纂提供了政治保证。文化上,中国近代社会由封闭、单一、僵化的传统文化向开放、多元和批判性的现代文化转型。“在中国特有的社会土壤中产生了诸如专制主义、义务本位、礼刑合一、等级观念、宗族主义、权力崇拜等特殊的文化现象。当我们观察这些文化现象时,会发现它们恰恰与建立在民主、权利、自由、平等、个人主义、法治主义基础之上的西方私法文化是格格不入的。”[5]18中国传统文化缺乏私法观念,而民法法典化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在中国民众心中树立民法与私法的观念。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变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文化基壤。

  从法律传统来看,我国具有深厚的法典化传统和基础。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为鼎”,“以为国之常法”,是为我国有成文法之始。公元前408年,魏国李悝编纂《法经》标志着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的诞生。此后,历代各朝纷纷制定法典,中华法系形成独具特色的制典传统。

  中华法系的这一成文法、法典化传统与大陆法系的严格规则主义立法方式和“法典外无法”的思想十分暗合。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首先,中华法系的“大一统”观念与大陆法系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观念,在强调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行使立法权方面有相近之处。其次,中华法系的注经思维模式以及由此派生的律学思维模式、法定刑主义与大陆法系注重从法典条文演绎法律旨意的思维模式也比较接近。最后,中华法系长期流行司法擅断主义的纠问式审判方式,审理案件的官员居于中心主导地位,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是采取法官主导型的纠问式审判程序,二者在审判过程中都追求实体主义,强调结果公正。这与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程序和注重程序正义的审判方式截然不同。[1]171可见,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诸多相近之处为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提供便利条件,使其走上法典化道路。

  大陆法系代表了19世纪世界法律发展的潮流。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也就是法典化的辉煌历程。查士丁尼皇帝的法典编纂开创了将法律体系化、统一化的先例。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开启了民法法典化的新篇章,开始了近代法典化的先河,奠定了近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德国民法典》则以其所蕴涵的形式理性与法典编纂技术而影响了整个20世纪制定、修改或重新制定民法典的国家。

  大陆法系民法法典化的浪潮推动越来越多的国家走上了法典化道路。尤其是一向被视为“蕞尔小国”的日本仿法、德变法,走上自强之路,甲午一役打败自诩为天朝上国的大清帝国,给了清政府莫大的刺激。东邻的崛起,使清政府逐渐认识到要正确对待“西政之本源”,“取外国之长乃补中国之短”。时任法部尚书的戴鸿慈称:日本维新以来,事事取资于德,行之三十载,遂于勃兴。中国近多欣羡日本之强,而不知溯本穷源,正当以德为借镜。[6]10大礼院正卿张仁黻也指出:日本法律本属支那法系,而今取法于德、法诸国,其国势乃日益强……惟日本特为东亚之先驱,为足以备圣明之采择。[6]834在沈家本主持下,修订法律馆不仅翻译了德意志民法,而且“乃赴东瀛,访求知名人士”,襄助中国变法改制。日本法学名士松冈义正即被聘来华协助修订民法。

  对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参加当时立法工作的吴经熊指出:“新民法从第一条到一二二五条仔细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民法及瑞士民法和债编逐条对校一下,倒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有来历的,不是照帐誊录,便是改头换面。”[7]615民国著名民法学家梅仲协也说:“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曾撷取一二。”[8]1

  由上述可见,在大陆法系法典化浪潮影响下,尤其日本近代法制的法典化和迅速崛起的民族振兴之路,强烈刺激并逐步推动着近代中国法制走上法典化道路,民法自然亦走上法典化之路。

  “中国近代政府经常陷于政治危机中,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无论清政府、民国北京政府还是南京国民政府,它们均需要通过全面的法典编纂工作,对外以期达到收回领事裁判权,对内以法典作为推行新政的基础,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和权威。”[9]279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带有急功近利形态,其重要表现之一即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以制定民法典。领事裁判制度由英国首开,此后,法国、意大利、俄国、德国、日本等帝国主义国家先后通过条约或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相继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权。

  1902年,为了缓和中国人民的反抗情绪以保持和继续攫取在华权益,英国、日本、美国、葡萄牙等帝国主义列强在与清政府谈判续订通商条约时,达成如下协议:“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治外法权。”[10]296英国允诺放弃治外法权,这推动了清政府加快修律的活动,成为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的契机。

  “民国十一年春,华盛顿会议召开,吾国提出领事裁判权问题,大会议决由各国派员来华调查司法,政府即责成司法部对于司法上应行改良各事,赶速进行,并饬修订法律馆积极编纂民刑各法典。该馆即参详前清民律草案,调查各省民商事习惯,并参照各国最新立法例,于民国十四年至十五年完成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各编草案,是为吾国民律第二次草案。”[11]747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亦积极进行民法典的制定,以期完善法制、应对列强调查中国法制状况从而收回领事裁判权。当时的立法院院长在全体立法委员宣誓就职典礼上就说:“目前所亟须研究者,为民法、商法、土地法、经济法、劳工法等。对外为取消领事裁判权,收回治外法权及废除不平等条约之准备,对内使全国人民生命财产及平等自由得有充分保障。”[12]61929~1931年国民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民法总则、物权、债、亲属和继承五编,完成了《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实现了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近代中国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迫切现实需要,这一急功近利的心态促使法律修订者舍弃内容零散、体系混乱的英美法,而选择分类井然、体系完备的法典法。中国近代民法因之走上法典化道路。

  回顾二十世纪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历程,其发端、展开与进行的源动力是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这一历史转型为民法提供了法典化基础;中华法系的成文法、制定法传统与大陆法系颇多暗合之处,这为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提供了便利,法典化因之也成为历史的选择;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被置于世界一体化的发展潮流中,大陆法系法典化浪潮成为中国其外在动力;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带有急功近利色彩,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迫切需要是其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亦成为其推动力。

  [1]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0.

  [2]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

  [4]艾伦·沃森.民法法系演变及形成[M].李静冰,姚新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5]陈熊.中国传统文化与民法法典化的关系——兼论民法典的象征意义[J].湖北社会科学, 2003, (6).

  [6]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 1979.

  [7]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转引自叶孝信.中国民法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3.

  [8]梅仲协.民法要义·初版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10]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日前,青年魏则西之死引发人们对“百度竞价排名”这一广告营利模式的强烈质疑,移动医疗广告黑幕也公之于众,付费推广是否作属于广告,并受《广告法》的监管成为议论焦点,互联网法制安全受到监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关注。

  5月11日,中国“互联网+产业”智库——了《2015-2016年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报告总结了2015-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领域的法律现状,客观全面地剖析了互联网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

  该报告是国内唯一权威的互联网+法律报告,由主任曹磊研究员审定,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旭华律师、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曲延兴律师共同研究撰写而成。

  报告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求助服务平台(100ec.cn/zt/flpt/)常年监测的案例统计分析而成,研究范围包括互联网+制造业、互联网+零售业、互联网+服务业、互联网+金融业等各细分领域,对出现的典型事件进行分析解读,并对年度立法进行聚焦。

  报告了“年度中国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年度十大互联网+法律关键词”以及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以下一一为您呈现:

  首例微信传销案、南京网络恶意刷单第1案、聪明狗告淘宝天猫“屏蔽”索赔百万、乐视919发货门事件、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案、“短融网”诉“融360”不正当竞争案、大众点评状告百度侵权案、上海消保委告三星手机预装44个软件案、酷派奇酷撕逼大战是“2015-2016年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指导性案例的规范适用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技术问题,主要涉及指导性案例的哪些部分有法律约束力、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情形、适用方法与技术等bd体育。本文主要探讨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制作与援引问题。

  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制作涉及到指导性案例的编报、筛选、审定、公布、评价、汇编等,每一个环节又都有着严格的要求。目前,学界关于指导性案例筛选条件的认识存在分歧,故本文主要探讨指导性案例的筛选条件。

  指导性案例的筛选条件强调的是某一案例成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主要强调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方面能够清楚反映出案件的审理过程,准确归纳争议的焦点;裁判文书格式规范,行文恰当等等。关于形式条件,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大。

  对于实质条件的认定,分歧比较大。有学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这主要是从统一法律的适用方面考虑指导性案例遴选的实质条件。有的认为“案件的筛选以具有普遍指导价值的案件为主,适当兼顾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个案。案件类型大体可分为新型案件;多发型案件;复杂疑难案件。”还有的认为,“无论在普通法国家,还是在大陆法国家,最有可能为以后的判决所遵循或参照的案件,有着基本相同的判断标准,那就是该判决对于法律创制或法律解释的意义。”更有学者指出,“遴选指导性案例的时候还要特别关注那些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等自由裁量权行使领域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不能仅仅强调遴选在法律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我们需要通过这些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就此而言,指导性案例不一定必须具备规则创制或释法的内容。“

  综上,多数人认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件、适用法律有难度的案件、新类型的案件和其他典型、复杂、疑难的案件,案件内容应具有诸如典型性、新颖性、创造性、补充(漏洞)性、解释性或合法性、逻辑性、价值性等。

  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况,考虑到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目前,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把所有符合实质条件的案例笼而统之地装进“司法解释”中,全部作为司法解释。因此,根据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意义,对其进行合理分类是切合目前司法实际的一种做法。有些案例是属于无法律规范规定的情形下,正确适用法律原则或精神作出裁判,对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法制统一、推动社会发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或法律规范的涵义模糊、不明确,法律解释又存在分歧,而做出的生效判决能明晰适用法律的边界,消除分歧的且有重律意义的。对这类案例,我们可以称之为“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其是可以归入司法解释的;而有些案例属于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或疑难案件,这类案件对解决易发、多发、疑难的同类案件有较强指导意义,其裁判结果很好的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类案件我们可以称之为“强指导性案例”,这也是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只具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例(其指导性比较弱)而言的,这一类型的设定也可看作是暂对司法审判现状的一种妥协。切合实际对指导性案例所做的合理分类,只是暂时的做法,待案例指导制度真正实行一段时间且很好的发挥了指导作用,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不在被司法受众诟病时(即时机成熟时)还是要取消“强指导性案例”这一类案例的,最终的定位还是单一化的“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因此,“归为一体”的指导性案例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即案件所涉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笼统,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对法律进行解释,使之具体化;(2)所作解释符合立法本意。即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解释原则进行解释,所做出的解释必须符合法律的本来意图和立法精神,且有助于法律的发展;(3)判决能够填补法律空缺。即在现行立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正确运用法律原则做出裁判,能够有效填补法律空缺;(4)判决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普遍性。即案件涉及的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该案的解释对审判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能够有效促进审判工作,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5)案件具有典型性、新颖性。“案件具有典型性,即该案是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案件的典型代表;案件具有新颖性,即案件类型本身就成为对传统的法律适用范围的一种突破和发展。”

  对“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应是在制定法没有规定或不明确的时候适用,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被援引。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援引制定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我国毕竟是制定法国家,“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的功用是对制定法不能囊括部分的填补,是补充制定法、解释制定法的法律体系,“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不得与制定法相抵触。就我国审判实践而言,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首先应该在制定法中寻找法律依据,只有在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或法律歧义时,才可能在制定法之外寻求帮助。需要援引此类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为法律适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这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案例事实涉及多种法律文本而法律文本之间存在矛盾;其二,法律规定具有模糊性可产生不同理解;其三,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

  在中国,案情比对技术仍是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方法,是判断是否属于同案或类似案件的关键,其可界定为法官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即后案与指导性案例即前案的具体案情进行比较,从中对两案基本事实的相似程度做出判断,进而决定选择特定的裁判规则来进行裁判。案情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事实问题。任何案件都是由多项事实所组成的,所以,在指导性案例的援引上,因选择事实组合最相似的指导性案例。

  基础法律课在中职教育中是合署于《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材的,是作为中职教学的一门必修课,由于其理论性和应用性较强,因此教学难度较大。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老师在法律课授课时,通过引入具体典型的法律案例,组织学生对之进行思考、分析和交流等活动,进而帮助学生掌握法律制度理论和提高法律素养。案例教学法有别于传统的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的教学法,教师不单单只是起到一个传授者的作用,更要在教学中扮演着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地参与课题讨论,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不但提高了整体教学质量,还能使学生成为课堂真正的主导者,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1]

  1.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于中职学生,法律课理论性强,比较枯燥乏味,以传统的教学法难以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案例教学法导入法律课程,加入生动、真实的案例,能使法律课更加贴近生活,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主动探索,加强学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学习能力。

  2.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中职学生大多数来自于边远农村,文化基础较弱,因为生活的环境,对于法律知识得学习和接触比较少,在法律知识的接受和理解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如果教师以传统的讲授法进行教学,教学效果往往不尽如意,容易让学生一知半解。若教师通过分析案例,概况和总结的方法,对基本法律知识进行讲授,引导参与教学,对所讲案例进行思考和讨论,再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这样既可以增强教学效果,又可以达到“教、学、用”为一体的教学目的。[2]

  3.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都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指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思考和分析,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学生在学习中积累经验,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3]

  1.呈现案例,除了口述案例外,教师还可通过多媒体教学法、学生表演、观摩庭审等方式向学生呈现更加生动、形象的案例。例如教师可以在课堂上播放《法制现场》、《庭审现场》、《今日说法》等法制电视栏目中的典型案例,根据具体内容和案件的发展,在视频播放过程中即时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这要求教师在课前做好充足的准备,提前准备好以最佳的方式呈现案例。

  2.1讲授法,讲授法是指教师在讲解法律理论时,举例进行阐释。但要注意两点,首先案例要具有典型代表性,不宜过多,也不宜繁杂冗长。其次,教师要紧扣授课内容,进行合理的归纳总结,从典型案例中得到一般性的结论。这样可以让学生举一反三,提高对知识点的认识和理解。

  2.2讨论法,教师展示案例,并提出问题,指导学生思考,让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讨论,这样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多采用小组讨论法。让学生随着案情的进展进行适时的讨论,以促进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在课堂讨论中,要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启发学生认真思考、积极发言。通过小组互动讨论,理清案件事实,让学生主动探索法律知识,运用正确的法律知识加以分析。除课堂讨论外,课后对课堂讨论知识点进行复习和思考。教师将向学生提供案例,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去讨论,等到下节课开课时,教师再请学生发言,进行点评和总结。

  联系教学内容,围绕法律这门课程,组织学生开展一系列活动。邀请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来到校园开展法制讲座;利用班会课、晚自习等时间组织学生观看《庭审现场》等法制栏目;组织学生参观看管所或进行庭审观摩。通过直接接触这些活生生的案例,学生会终生难忘,对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制意识,具有很大的帮助。

  2.4进行总结和评价,教师对学生讨论得出的观点进行点评,点明优点,指正缺点,并引入法律条款,分析案例,在为学生解答问题时,须做到有理有据,有法支撑。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和理解。最终达到教学目的。

  1.案例的选择,为提升案例教学的教学效果,在进行案例选取时,应符合典型性、可信性、时效性的要求。典型性是指案例应针对学生的知识水平,选用真实可信、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易于学生对案例的理解,并且能够结合所学的知识;可信性是指案例应直观、形象、贴近生活,具有真实的细节,最好选用发生在身边或者同龄人身上的故事,这样才能才能更使学生信服;时效性是指案例应选取近些年发生的案件,我国法律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案例的选取也应适时更新和调整,要与当下的法律制度相结合。

  2.教师应发挥引导的作用,中职学生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他们大多数来自于边远农村,文化基础较弱,但这些孩子大多数都非常的质朴,对未来充满了期望,他们渴望获取更多新鲜的知识,因为生活的环境,对于法律知识的接触和学习比较少,在法律知识的接受和理解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作为老师,在讲授基础法学知识课程时,我们首先要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有了学习的兴趣和热情,才能激发学生探索知识的欲望,能够更好的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注意课堂时间合理分配,有别于传统教学,案例教学法更强调案例呈现与课堂互动。但是课堂时间比较有限,对课堂时间进行合理分配就显得尤为重要。切勿因呈现案例而耗去过多时间,学生之间的讨论以及教师与学生的交流的时间也应加以控制,最后要留出一定的时间来讲授知识点。[4]

  总之,例教学法的应用,活跃了课堂气氛,培养了浓厚的学习氛围,充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真正成为教学的主体,最终提高基础法律课的教学质量和效率,达到教学目的。因此,我们应在中职法律课教学中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法。

  [2] 苏兴全.中职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模式探讨[J].科技信息,2007(23):21-22.

  [论文摘 要]价格法的基本制度为价格法的主要教学内容,要从具体环节上、学科互动上运用理论教学途径;要通过案例教学法、教学实习、了解国家和地方价格立法体系等实践教学途径来领悟价格法的教学内容。

  法律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在于法律秩序使市场行为有一定规则,法律原则如同竞争原则一样,是市场经济的最高原则。价格法的法治作用至关重要,价格法的宣传与教育、研究与学习同样至关重要。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价格法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了解价格法的概念、地位、作用;知悉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掌握经营者价格行为;懂得政府定价行为;价格监督检查以及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等等。掌握价格法的基本制度,其核心内容则要掌握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等。

  1.通过理论教学学时从具体环节上掌握价格法的教学内容。从了解价格及价格的作用为起点来了解价格法的地位与作用,明确其任务。在讲授经营者价格行为上要通过经营者定价的原则与依据、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义务、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等环节来阐述此问题。在讲授政府定价行为上,要阐明政府定价的范围、原则、依据、政府定价权限划分、政府定价程序等。在介绍价格总水平调控内容时,除告知学生了解价格宏观调控的一般目标、手段外,特别要了解紧急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必须性、手段与作用。对于价格监督检查要知晓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职责、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的途径与作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等。针对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要从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及其价格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几方面来加以论述。

  2.通过学科互动从关联环节上掌握价格法的教学内容。价格法的教学内容除在经济法课程内容中会涉及到外,在行政法、刑法等课程中或多或少也都会涉及到。在经济法领域,价格法内容主要归属于宏观调控法领域,不过在市场规制法领域也存在价格法的相关内容。在行政法课程中,政府针对价格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同样是值得关注的方面。

  在刑法领域,价格违法犯罪内容的体现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刑法对价格犯罪归类没有明确的直接的规定情况下,有学者曾以犯罪客体为标准,将价格犯罪分为商品和服务价格犯罪、行政性收费犯罪[1]。价格犯罪在实践中往往具体体现为操纵市场价格罪、低价倾销罪、价格欺诈罪、牟取暴利罪等。从价格法的上述内容体现来看,教师在讲授价格法时,应从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学科互动的角度出发,比如在经济法课程内容教学中贯穿行政法、刑法等课程中涉及价格法的内容,使学生对价格法能够全面地掌握。

  1.通过案例教学法来进行实践教学。相对于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注人式”教学法案例具有形象化、具体化的特点,在教学中,案例可以起到重大的作用。价格法领域有很多典型性的案例,了解这些案例对深入了解和掌握价格法的相关内容是大有帮助的。比如,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曾于2007年9月18日至19日在山东省召开了“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分析会”,从全国各地报送的案例中精选出石家庄市洗车行业价格垄断案、山东某啤酒企业低价倾销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价格欺诈案、某贸易有限公司牟取暴利案、 某互联信息服务分公司价格欺诈案五个典型案例在会上进行了研讨分析。 地方上物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案例也是典型的写照。

  2009年7月23至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召开了第二届“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研讨会”。研讨会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选取新疆、浙江、上海、广西和安徽的五起典型案例,以ppt演示的方式,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经验启示作了详细介绍。这些案例既有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例,也有行政性收费领域的典型案例,还有涉及复议和诉讼的案例。涉及价格串通的构成要件、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分标准、违法所得的计算、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关系、证据的证明力等诸多法律问题[2]。案例研讨会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体现,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对口措施,引入案例研讨法、案例培训法和案例公布法等三种核心案例法,使得价格法制工作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极大的推进。同时,这些案例在教学上也同样是具有极大意义的,通过案例学习,能够有效、具有针对性地学习价格法的相关知识。

  2.通过教学实习来进行实践教学。近些年,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监督上做出了自身的努力。学生在学习价格法时可去物价管理和监测部门进行实践学习,了解价格监督管理体制,了解价格法制建设步伐。可通过物价管理部门的介绍了解物价执法部门的手段与程序等。可通过了解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了解价格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了解监审证办理 收费许可证办理等方式了解与价格有关的非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了解食用油、肉禽蛋、副食品等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成品粮价格监测、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成品油等能源价格监测、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交通运输等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从而掌握各项价格监测制度以及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政府所采取的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3.通过深入了解国家和地方价格立法体系来进行实践教学。199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价格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价格管理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价格法》为中心,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价格法体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监测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食盐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等等。在地方价格立法上也是如此,各省出台的与价格监督管理有关的地方法规规章是学生学习的内容与途径。对这些地方立法及时了解,更能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来了解价格法的实际体现。

  11月1日,**公司党支部组织公司全体党员干部召开反面典型案例专题讨论会议,会议由公司党支部书记***主持法律常识。

  会上,首先由支部书记将精心查找的三名反面典型案例(江西省萍乡市政协原副主席曹光亮、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于集乡原党委书记兼乡长刘传银、今年农垦反面典型案例曾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哈尔滨管理局党委书记金奎祥)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详细情况传达到每一名党员干部。

  通过学习,深刻反思了金奎祥等人违纪违法的犯罪根源,一致认为:曹光亮、刘传银、金奎祥之所以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就是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具体表现,最根本的原因是在理想信念这个“总开关”上出了问题,放弃了世界观的改造,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说到底就是自我放纵、践踏法纪、滥用权力,最终身败名裂。

  **公司党支部书记及全体党员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学习、工作、生活实际,联系反面典型,认真思考,纷纷畅谈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支部书记***同志在研讨中指出,要深入剖析曹光亮、刘传银、金奎祥反面典型严重违纪违法的思想根源,针对这些反面典型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从党性原则上、从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上、从道德品行上剖析根源,弄清实质。要以反面典型为镜,把自己摆进去,深入查找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自觉增强党性修养,加强从政道德和个人品行修养,慎独慎微、勤于自省,襟怀坦白、表里如一,敢于担当、真抓实干,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保持人的崇高品质和浩然正气。

  ***同志作为公司“一把手”表示,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字当头、敢抓敢管,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对有错误、有缺点的同志,早提醒、早纠正;对不正之风,坚决,决不听之任之、做“老好人”;对丧失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和腐败问题,对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绝不姑息迁就。要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对容易发生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腐败。

  公司其他党员也纷纷表示今后会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努力解决好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的问题,自觉的为民尽责、为党分忧,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会议最后支部书记***强调,公司全体党员干部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时刻不忘人的理想信念;二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牢固树立群众意识;三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增强自律意识;四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强化监督作用。

  通过此次反面典型案例学习讨论和案例剖析,告诫全体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宗旨意识,以案为鉴,以上率下,要做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先行者,以好面貌好作风促进农场全面振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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