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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法护生态丨上海这家法院发bd体育布8个典型案例  时间:2023-06-27 14:54:58

  2021年初,被告人李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雇佣李乙、刘某、张某某从事“毛垃圾”的运输处理事宜。被告人王某某和李甲合作,由李甲负责寻找垃圾的货源和卸点,王某某负责寻找浦东新区垃圾的货源,李乙负责财务统计,刘某负责浦东新区装运垃圾车辆的调度,张某某负责崇明区卸点的望风和现场调度。2021年8月份,被告人李甲和李某某协商,由李某某将其使用的位于崇明区东平镇某鱼塘作为卸点提供给李甲倾倒“毛垃圾”。2021年8月21日至28日,李甲等人将共计约110车“毛垃圾”从浦东新区、宝山区装运后运输至李某某提供的鱼塘内倾倒。2021年9月11日至13日、9月26日至28日,由王某某提供挖机司机装运垃圾,刘某负责车辆调度,李甲等人将堆放于崇明区东平镇某垃圾场共计约160车“毛垃圾”转运至李某某提供的鱼塘内倾倒。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地块浅层填埋填土和砖块等固体废物体积约5000m³,深层填埋塑料袋和织物等固体废物体积约20500m³;涉案地块因填埋塑料袋、织物及易腐败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致使地下水环境中氨氮等超过基线水平,造成了地下水污染;涉案地块填埋的塑料袋、织物、碎砖等固体废物需进行清理、外运处置等,总费用估算人民币545.23万元。

  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共同非法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李甲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乙、王某某、刘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李某某、李甲、李乙、王某某、刘某、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李乙、王某某、刘某、张某某到案后在亲属帮助下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最终对李某某等6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6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崇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非法倾倒“毛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案件,涉案被告人人数较多,且在污染环境犯罪中分工明确、组织有序,是一起典型的团伙型犯罪。“毛垃圾”是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的固体废物,属于其他有害物质,倾倒、填埋在地下会造成地下水环境损害,严重破坏相应区域的生态环境。

  本案中,涉案鱼塘及周边土地均为耕地,被告人非法倾倒、填埋“毛垃圾”既对涉案区域地下水环境造成损害,也对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造成影响,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本案裁判严厉打击了非法倾倒“毛垃圾”的行为,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2003年5月20日,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关于使用奚西小圩的协议》,某建筑公司承租位于崇明区陈家镇奚家港外口西侧小圩约27000平方米滩涂作砂石堆场,并由某建筑公司投资对奚西支堤涵外口进行疏拓保滩,随小圩合同期内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该工程无偿归属海塘管理所。协议签订后,双方均遵照履行。2009年2月,某建筑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五只临时水泥桶仓及封闭式砂料堆场,从事混凝土生产、加工。2019年3月起,海塘管理所多次向某建筑公司发出告知书,明确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租,要求某建筑公司限期腾退土地,均遭拒绝。为此,海塘管理所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将前述滩涂腾空后交还海塘管理所。

  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对某建筑公司办理的环境评价文件进行审核,并提示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风险。经多次协调,某建筑公司先行腾退了近四分之三的承租区域,仍保留水泥桶仓和封闭式砂料堆场拒绝腾退,并拒绝停产停业。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是基于租赁协议取得涉案滩涂的使用权利,现租赁期限届满,某建筑公司依约应当及时腾退、交还土地。某建筑公司虽辩称其享有涉案滩涂使用权,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取得圈围滩涂的相关许可手续,且对奚西支堤涵外口进行疏拓保滩为某建筑公司应负合同义务,故判决某建筑公司将上述滩涂腾退返还海塘管理所。一审宣判后,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滩涂是受潮汐作用产生的潮间带,既是我国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其本身也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是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系统最脆弱的地带之一。奚西支堤沿岸属于长江口滩涂,地处我国弧形黄金海岸与长江黄金水道的交汇处,位于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与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崇明东滩湿地”及亚太地区迁徙水鸟的重要通道“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毗邻,且位于前述重点保护地区的上游。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长期在长江沿岸从事混凝土生产、加工,如不及时规制,将造成长江口滩涂生物多样性降低,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受损。崇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托驻区河长办法官工作室平台,引导某建筑公司先行腾退大部分滩涂,开展生态环境整治,对于某建筑公司拒绝腾退区域,依法及时作出裁判,确保滩涂整体全面清退。本案的妥善处理,促进了重要湿地周边的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2022年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邀约邱某某、吴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间,驾车至崇明区新村乡长江95大堤南侧100米处水塘,按照事先踩点情况,使用陈某某、邱某某准备的三套电捕鱼工具进行电捕鱼,期间被接报赶至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6.2公斤,渔获物在案发后已全部放生处理。经评估认定,涉案的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辅助捕捞的兜状抄网,该渔具作业方法为电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用的方法。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渔获物市场参考价值为186元,陈某某、邱某某、吴某某自愿参照《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承担本案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

  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邱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内陆水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陈某某、邱某某与吴某某共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还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陈某某法律常识、邱某某与吴某某自愿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八千余元,并依法进行了预缴。综上,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陈某某、邱某某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崇明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合议庭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其中一名陪审员系崇明区人民法院五名具有环境资源专业技术背景的专家陪审员之一。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充分发挥了调解的高效性、灵活性和便捷性,在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促成民事赔偿的及时履行。

  电捕鱼不仅会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而且会对水体内的鱼类、幼鱼、浮游生物、底栖生物、微生物等造成生态损害,导致生物繁殖能力和生命活力下降,破坏原有水环境的生态平衡,破坏水生动物栖息地,进而影响水域生态环境。本案通过刑事判决对陈某某、邱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并通过调解方式由陈某某、邱某某、吴某某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对于保护水环境、水生生物栖息地以及禁止非法捕捞水产品法治宣传等具有重要的示范教育意义。

  2018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杨某纠集被告人高某等人结成非法出售相关发票的犯罪团伙,以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受杨某、高某等人指使,该团伙成员通过联系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洽谈收购公司事宜,随后再有偿聘请“新法人”“办税员”协助完成目标公司的收购、工商变更、领取发票等事项。尔后,杨某、高某等人再贩卖相关增值税发票牟利。在此过程中,杨某通过设置组织架构、设定行事规则、控制资金流转、监督管理业绩、统一等方式组织、领导整个团伙非法出售相关发票;高某除负责管理该团伙普陀办公点以外,还协助杨某管理整个团伙的资金收转、发票收取及登记等事项。经鉴定,截至2018年9月4日,该团伙共收购约1200家公司;上述所收购的公司向税务部门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约7.2万份,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约2.5万份;上述公司对外开具发票约6万份,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约3.6万份,价税合计21.9亿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约2.3万份,价税合计25.4亿余元。审理中,杨某退出非法所得5万元;高某退出非法所得2万元。

  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高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伙同他人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杨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高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退出了部分非法所得,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在先生效判决中数十余名同案犯的量刑平衡,决定对杨某从轻处罚,对高某所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非法罪从轻处罚。综上,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高某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杨某、高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其余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的行为直接危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同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凭票抵扣税款的功能,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极易与下游企业偷税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交织,侵害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

  本案中,杨某、高某等人结成的发票犯罪团伙组织成员众多、组织分工严密,足迹遍布本市多个区域,涉案金额之大为近年罕见。主犯杨某成为近年来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涉税刑事案件中刑期最长的被告人。崇明注册型企业集中,这些企业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分离情况普遍,更需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服务保障。崇明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惩治涉税违法犯罪过程中,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税收安全,促进了地方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护航高标准推进世界级生态岛建设。

  某电力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系胡某,某电子科技公司实际经营人系胡某、李某。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某在某电力科技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抵扣税款为目的,通过桂某(已判刑)居间介绍,某电力科技公司收受某电脑公司等四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税额合计约140万元。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胡某在经营某电子科技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桂某居间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等方式,某电子科技公司收受某电脑公司等四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税额合计100万余元。其中,胡某参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9万余元,李某参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7万余元。2020年胡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李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某电力科技公司、某电子科技公司及胡某、李某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某电子科技公司、某电力科技公司已退缴全部涉案税款。

  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力科技公司、某电子科技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胡某作为某电力科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某、李某作为某电子科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电力科技公司、胡某系自首,某电子科技公司、李某系坦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两家被告单位已退缴相应被抵扣税款,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某电力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某电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案的税款上缴国库。

  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务合规也是企业合规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国家税收安全,护航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严惩涉税违法犯罪的同时,也要坚持轻重有别、惩罚与治理并重,为愿意整改的企业提供挽救机会,帮助企业树立依法纳税正确观念。

  本案中,两家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均已破百万,属于法律规定中数额较大情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崇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单位并非专门从事虚开发票的企业,结合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退缴情况、国家税款损失弥补情况、无前科劣迹等情节,为挽救涉案企业,在对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判处刑罚予以惩戒的同时,宣布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能动司法,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某村房屋一套系某农场分给陆某某的公房。2001年3月,被告上海市某局颁发《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陆某某,所有权性质为私有。陆某某认为第三人张某某私刻陆某某印章,冒充其签名,擅自制作《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房产于2002年11月登记到第三人名下,并将该房产占有使用至今。由此,陆某某认为某局未尽审核义务,将系争房产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并颁发房地产权证。2022年初,陆某某根据某农场关于“某农场职工可以优惠价格购买农场建造房屋”政策规定,要求享受此政策。某农场告知陆某某,其已分得系争房产,无资格享受此次优惠购房政策。为此,陆某某认为某局的登记行为损害了其合法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登记行为。同时,陆某某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该案经崇明区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调处,陆某某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一)找寻问题症结,明确实质争议。本案陆某某因对被告的登记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但仔细分析其实质是因系争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后陆某某无法享受优惠购房政策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只要作为实质性问题的与优惠购房资格密切相关的房屋买卖民事纠纷得以化解,行政争议便可迎刃而解。为此,调处委员及时赴现场与相关部门沟通,获悉相关优惠购房政策及案情;同时从第三人处了解与陆某某之间买卖房屋的情况;鉴于陆某某尚有民事诉讼在审,调处中心初步确立了“以调为策、行民联动”的处理方案。

  (二)行民相互借力,联动化解争议。一般情况下,行民交叉案件中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有赖于民事争议的先行解决。因此,调处委员多次与陆某某推心置腹沟通,掌握陆某某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真实意图,从陆某某的立场、角度、心情出发进行劝说,缓解其对立情绪。同时,通过相关民事承办法官与第三人沟通,释明利弊关系,敦促第三人接受化解方案,给付陆某某一定补偿款。最终,在民事承办法官的积极配合下,经过协调沟通,争议得以圆满化解,陆某某撤回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该案为典型的因民事纠纷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调处中心在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时较好地把握住这类案件的关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其实质往往是因其他民事纠纷无法达成解决方案而进一步产生的争议。只要民事纠纷得以解决,行政争议便可随之化解,反之,行政争议的协调化解也有利于推动民事纠纷的解决。在协调化解中调处中心和民事审判庭“相互借力、巧妙发力、形成合力”,最终的处理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包括崇明大米在内的崇明优质农产品,愈发受广大市民喜爱。为进一步加强“崇明大米”的品牌化运营,2019年底,某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注册了“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22年3月,某科技公司与某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偿获得“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可以在符合条件产品上使用“崇明大米”商标。合同约定不得任意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但在履行中,某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发现某科技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的一款产品包装上,不规范使用“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擅自改变“崇明大米”证明商标排列方式(将竖列改为横列),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相关约定,遂产生纠纷。后在崇明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崇明区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进行审查,于申请当天即出具裁定,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并明确了某科技公司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限期纠正对“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规范使用的行为。

  崇明是上海的农业大区,有着许多享誉沪上乃至全国的著名农产品品牌。崇明目前拥有包括“崇明大米”在内的地理标志商标8件,约占上海地理标志商标的半壁江山。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也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有力支撑,更是崇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世界级生态岛形象的亮丽名片。

  本案中,涉案某科技公司在包装显著部位采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崇明大米”特有字体进行标识,构成“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其改变“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文字排序,构成不规范使用,既不符合双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也对维护和提升“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显著性产生负面和不当影响。纠纷发生后,崇明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组织双方调解,后由崇明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法律强制力,高效化解纠纷,实现了知识产权“快保护”。

  被告朱某某、黄某某系夫妻关系,朱某某同时担任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内蒙古某农牧公司、上海某船舶公司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与上海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40万元,借期1年,黄某某、上海某科技公司、内蒙古某农牧公司、上海某船舶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朱某某以其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同日,某银行依约足额发放贷款。借期届满后,朱某某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付息,结欠贷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未能偿付。某银行多次向借款人、保证人催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bd体育。

  本案由崇明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在征得银行和借款人同意后,委托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银调中心)先行调解。银调中心指派专业调解员积极与借贷双方沟通,听取借款人实际困难,利用熟悉行业规则优势,提供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形成初步协议提交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组织协调,确定调解时间,安排借款人在法庭、银行诉讼代理人在其办公场所、银调中心调解员在其调解室,三方分处异地通过网上会议室细化调解方案,明确权利义务,同步签署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当场印发调解书发送当事人。该案调解协议达成后3日内,借贷双方根据协议依法启动对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手续,银行顺利收回贷款本息,借款人也通过拍卖获取周转资金用以改善经营。

  该案由崇明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依托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与银调中心加强协作,将行业调解挺在前面,从快促成案结事了,借助信息化在线调解大幅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银调中心设立于2016年5月10日,是上海银保监局(原上海银监局)批准设立和主管的首个民办非企业调解组织。2017年,银调中心成为全国首家获得ISO9001证书的调解机构,已形成一套具有行业自身特色的标准化调解体系。崇明区人民法院积极对接银调中心,以涉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企业金融借款案件为切入点,建立健全多元解纷协作机制,聚焦金融解纷,实现资源共享,推进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取得良好效果。bd体育bd体育bd体育bd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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