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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典型案例再+5!法律问答bd体育  时间:2023-10-14 15:35:52

  沈某等人系某实业公司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持有公司股权。2016年2月,沈某等人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范某、担保方实业公司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约定沈某等职工将全部股权以每股9000元价格转让给大股东范某,并配合范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范某于协议生效后五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在给付股权转让款前,每年向出让人补偿每股400元。此次转股所涉职工300余人,因未如期收到股权转让款,遂纷纷诉至法院。范某诉讼中抗辩其不是公司股东,亦无法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故不同意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引导职工先行起诉一件,并于2022年立案受理陆某诉范某、实业公司一案,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判令范某向陆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补偿金,并由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范某履行给付义务bd体育。

  2023年4月,沈某等119名职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范某给付股权转让款537万元及补偿金119万元,实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中发现,因前案判决仅涉及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未涉及股东变更登记问题,范某在给付股权转让款后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故在本案中亦坚持原抗辩意见。考虑到本案涉及群体性纠纷,法院居中斡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数名职工同意给予范某、实业公司16个月宽限期,亦同意配合范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保障范某实际享有股权,恢复公司正常运营。调解协议对范某等的金钱给付义务及在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中原持股职工的配合义务均予以确认。

  本案系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妥善化解涉众型商事纠纷的典型案例。企业改制过程中,新旧股东交替易引发矛盾,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关系公司稳定和有序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示范判决+批量调解”的方式化解新旧股东矛盾,有效避免形成公司僵局,为企业经营打通了堵点,也为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某铁路材料公司设立于2001年5月,姜某、邵某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2%、30%。2013年起,姜某、邵某相互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方挪用、侵占公司资金等,其后双方间发生二十多起诉讼,铁路材料公司的资产及在外债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5年起,公司仅有零星业务发生。期间,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就应对双方间诉讼、免除姜某职务作出过若干决议。姜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散铁路材料公司。

  法院认为,铁路材料公司虽能够作出股东会决议,但决议内容主要围绕与姜某的纠纷,已经偏离公司日常业务轨道,公司业务经营陷入停滞,故不能认定构成公司权力机构及业务经营正常运行的情形,各股东亦始终不能就转让股权、公司回购或减资等达成合意。遂判决解散铁路材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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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散的核心判断标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权力机构虽可形式上就部分事项作出有效决议,但决议与日常经营无关或无法有效执行,导致公司长期陷入经营停滞,已实质失去治理功能的,亦应认定为公司权力机构运行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要件。

  年过古稀的赵某屋后有一棵八百多年树龄的古银杏树,随着树枝不断生长,房屋安全受到巨大影响,被鉴定为危房。经协商,镇政府同意按照政策安置赵某。赵某认购了某安置房,但双方因补偿数额未达成协议,赵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镇政府办理安置搬迁手续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赵某居住安全存在隐患,安置赵某刻不容缓,遂向镇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希望其主动适用自我纠正机制,更加灵活地补偿安置赵某,避免案件久拖不决。镇政府采纳司法建议,与赵某达成和解,镇政府在一个月内为赵某提供安置房,危房交由镇政府处置。

  “亭亭最是公孙树,挺立乾坤亿万年。”古树名木是自然与文化的“双遗产”,银杏树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被誉为“中国人文的有生命的纪念塔”,在民间有福寿绵延的寓意,还象征着百折不挠的坚韧品质与昂扬向上的奋斗精神。八百多年树龄的古银杏树见证了历史的兴衰与荣辱,却影响了老百姓的生活,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冲突。在不违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法院能动司法,积极行使自由裁量权,既解决了老人住房的燃眉之急,又保护了古树名木,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依法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2014年8月,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户口迁入岳父母户。李某父母的房屋系2003年5月由其父亲作为户主与李某共同申请所建。2018年,该房屋所在区域开始陆续拆迁。2019年9月,张某与李某离婚。同年12月,李某与父母选择按照被拆迁房屋上的户籍人口面积进行现场分户,分为李某户、李某父母户,并与拆迁部门分别签订了《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未得到安置的张某要求某街道办对其安置,但街道办以必须通过户主名义申报为由拒绝张某单独申报。2020年8月,张某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街道办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考虑到张某诉讼能力相对较弱,法院根据《南通市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向张某出具了《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告知张某可向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9月,张某持建议函来到法援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法援律师承办本案。法援律师接案后及时联系张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在研究案情的基础上明确了代理意见。庭前,张某及法援律师多次与某街道办协商。后在该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申请法院组织调解。经法院组织调解后,双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案涉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本案受援人作为外地人,早已落户并生活在当地,后因家庭纠纷与前妻解除了婚姻关系。拆迁安置时法律案例,张某的前妻不申报也不愿意配合补充申报其户籍,如果行政机关不予安置,那么受援人既不能在农村申请建房,也无力在城镇购买房屋,居住问题将长期得不到解决。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告知张某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出具了建议函。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与受援人、某街道办协商,维护受援人在拆迁安置中应当获得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结合法律规定和当地拆迁安置政策,依法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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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某在位于南通市某区的承包地上栽有桂花等树木。2012年8月,陆某为享受征地安置待遇,签署了《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诺书》,但提出需在其种植的树木出售后再执行承诺。2016年10月,某开发区管委会下属企业与某绿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绿化工程项目交由该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陆某承包地上的部分树木遭到施工单位的毁损。陆某因树木毁损问题与管委会发生争议,在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就行政赔偿问题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后,即向法援中心发出《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并同步发送给陆某。陆某根据法院建议法律问答,向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指派法援律师办理该案。在后续行政赔偿诉讼中,法援中心仍指派同一律师进行办理。在评估鉴定程序中,承办法官、行政机关、法援律师和评估机构共同前往争议现场进行勘察、清点工作。在庭审中,法援律师就评估价格、数量及留存树木是否应当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等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赔偿决定,责令管委会赔偿陆某损失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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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证明内容一般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实施的违法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损害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予赔偿的损失数额等,这些都对原告举证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法援律师在帮助受援人尽到举证责任、确定合法合理赔偿项目及数额上,都有较大的作为空间。本案中,一方面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法援律师也从庭前、庭审到庭后提供了全方位法律援助,多角度论证赔偿金额的计算过程和合理性,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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