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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体育法律常识法律实例分析大全11篇  时间:2023-11-06 04:44:05

  1996年8月12日,哈尔滨市规划局作出的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汇丰公司:1、拆除临街部分的5至9层,并罚款192000元。2、拆除108号院内地面8至9层,并罚款182400元。汇丰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哈尔滨市规划局处罚显失公正,对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变更,减少了拆除面积,变更了罚款数量。具体判决内容为:1、撤销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字(1996)第1号行政决定中第一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款部分;撤销第二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款部分。2、维持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字(1996)第1号行政决定第一部分第2项的保留部分;维持第二部分第2项的保留部分。3、变更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对该楼的拆除部分,变更部分为:该楼第七层由中央大街方向向后平行拆至3/2支撑柱;第八层从中央大街方向向后拆至4支撑柱;第七、八、九层电梯间予以保留,电梯间门前保留一个柱距面积通行道。对该违法建筑罚款398480元。

  市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本文所关注的并非诉讼的结果,而是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推理和理由说明。

  从本案所涉及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来看,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等不利决定时,或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查时,是否坚持依照法律原则、精神和具体法律规范,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对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司法机关都具有重大意义。同时,相关争议的妥善解决,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积极作用。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入手进行法律分析,不难看出,本案涉及比例原则、处罚变更、一事不再罚、信赖保护等行政法领域中的重要问题,这些原则在本案所涉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中均有相当的体现,并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形。笔者认为,对上述行政法领域的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具有重要价值。下面,本文就将结合该案,对相关问题逐一进行阐述。

  比例原则的涵义究竟是什么?它在行政法领域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汇丰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上诉案的判决书中,对其作了简短而明晰的阐述。下面,笔者结合此案例予以论述。

  在最高人民法院就汇丰公司不服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上诉案作出的判决书中,有着这样的表述:“……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这实际上即为比例原则的直接表述,虽然简短,却极具价值。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尚未见到有关比例原则的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否意味着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确立?不过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的是,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尤其在与具体的个案相结合时,其重要性愈加凸显。

  比例原则意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源于德国,并且借由联邦的判决,将此原则概念化与体系化。依照一般通说,比例原则至少包含三部分-适当性原则(Geeignetheit),必要性原则(Erforderlichkeit),以及狭义比例原则(Verh?ltnism?bigkeitimengerenSinne):[2]

  适当性原则是指所采行之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并且为正确之手段。即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3]这个原则是一种“目的导向”的要求,德国联邦认为,即使只有部分能达成目的,也算是符合该原则的要求。[4]

  必要性原则是指在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的方式中,必须选择对人民之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本原则因此也可称为“尽可能最小侵害之原则”。[5]本原则是在一目的与数手段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考虑及评估:1、这些手段可否同样程度地达成目的?2、这些手段中,哪一个(或几个)皆能予人民权利“最小之侵犯”?此外,该原则亦广泛使用于行政权力之拘束方面,如果予人民“负担性行政处分”(例如命餐厅限期改善卫生)而同样可达成行政目的时(如维持饮食卫生),则不可处予“撤销性处分”(如撤销该餐厅之营业执照)。[6]要求采取“最温和手段”的必要性原则是源于德国的警察法理论。魏玛时代的行政法学者F.Fleiner就有一句名言“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7]狭义比例原则则是以“利益衡量”的方式,衡量“目的”与人民“权利损失”两者有无“成比例”。在德国联邦判决及文献中最常见的是“手段不得与所追求之目的不成比例”(einMitteldrfennichtauβerVerhaltniszudenangestrebenZweckstehen)。[8]在联邦判决及文献中所描述的所谓“手段与目的之追求的比例关系”必须是“适当”(angemessen)、正当(recht)或理性(vernftig)、均衡的。[9]

  针对比例原则的上述三个构成原则,有学者提出了“二分法”理论。学者P.Lerche将广义的“比例原则”定名为“过度禁止”原则,其有两个构成原则-即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Lerche认为“必要性原则”是在诸多“可能”(即“适合”达成目的手段)中,仅能选择造成最小的侵害者之原则。因此,Lerche的“必要性原则”在实际的运作中,包含了“适当性原则”的功用。[13]但绝大部分的德国学界及宪法裁判均采用广义的“比例原则”,而很少使用“过度禁止”说。[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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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国家的行政程序法中,对比例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荷兰《行政法通则》(1994年)第三章第三条规定:“1、在某个法律未做限制性规定,或者对该权力的行使未做限制性规定时,行政机关制作命令仍然应当考虑直接相关的利益。2、某个命令对一个或更多的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后果,这不利后果须与命令的目的相当。”[15]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1996年)第五条“平等原则及适度原则”第二款规定:“行政当局的决定与私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有冲突时,仅可在对拟达致的目标系属适当及适度的情况下,损害这些权利或利益。”[16]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比例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的行政法学者近年来对于比例原则已有一定的关注。如在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中,将比例原则列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认为: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17]并进一步指出,比例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如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样,二者均可称为相应法律部门中的“帝王条款”。[18]笔者认为,鉴于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重要地位,有必要对其作更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尤其在具体运作方面,应予以较多关注。

  在比例原则的应用方面,有教授认为,比例原则当作司法审查的标准,可表现在其限制“立法权力”及“行政权力”两大范畴。即是说,可以以比例原则对“立法裁量”及“行政裁量”的限制,来分别进行讨论。比例原则对立法裁量的限制,主要包括对立法目的性及必要性的审查、对立法“比例性”的审查,要求立法者在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应当作一个“利益衡量”,使人民不致遭到“过度”的侵犯。而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的限制,主要包括依据比例原则对行政权力作“目的上”及“手段上”的审查,例如,达成同样目的的手段是否仍有“较温和”之手段?考量各种客观因素,行政权力之侵犯是否“过度”?[19]也有专家认为,比例原则应当确定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内容包括:“目的实现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目的一旦实现,则应停止一切强制行为。最小侵害原则,即凡是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行政手段,先用最轻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避免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以必要为限,由轻到重依次进行,优先选用较轻的强制措施和间接强制措施。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均衡原则,行政机关在选择何种手段达到什么目的时,应考虑兼顾社会公众利益及个人利益。”[20]还有学者则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程序性原则和实体与程序兼具原则,前者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参与原则、作出决定原则、程序及时原则,后者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原则。[21]

  笔者认为,比例原则是贯穿立法、执法等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行为在目的及手段上,应充分考虑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采取适当的手段,使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得以避免或降到最低限度。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对比例原则尚无明文规定,[22]但我国的一些相关法律的立法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精神。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最近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等等。由此可见,法律的宗旨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一方面,对其合法行为加以维护,确保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对其违法行为加以纠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而比例原则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积极有效的作用。因此,比例原则既符合前述诸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也是实现立法目的的有力保障,我们可以更进一步说,比例原则使相关的立法目的得以在行政行为的具体运作中实现,它使得法院、其他有权机关及整个社会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更为具体、细致和富有针对性。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有着这样的论述:“……诉讼中,上诉人提出汇丰公司建筑物遮大街保护建筑新华书店(原外文书店)顶部,影响了中央大街的整体景观,按国务院批准的”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中央大街规划的原则规定和中央大街建筑风貌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是否遮挡新华书店顶部为影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原审判决认定该处罚决定显示公正是正确的。原审判决将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顶部和制裁汇丰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目的,使汇丰公司所建商业服务楼符合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对中央大街的规划要求,达到了执法的目的,原审所作变更处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述,维持原判。……”[23]

  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份判决书中,虽然并未明确提出“比例原则”,但事实上最高法院法官显然结合具体案情对“比例原则”进行了阐述,并明确指出,处罚决定“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这实际已明确表述了比例原则的核心涵义。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显失公正,因为它“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即是说,它违背了“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侵害”的原则。就本案而言,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行政相对人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在这里,我们需要再审视一下被最高人民法院所维持的一审判决书。

  在一审判决书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认定:“……被告确定了中央大街保护建筑”外文书店“为影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就应以汇丰公司建筑物遮挡该书店多少,就决定拆除多少是正确的。经勘验,被告所做的处罚拆除面积超过遮挡面积,故对汇丰公司的违建行为处罚显失公正。……被告规划局在1994年11月28日下达哈规土罚字(1994)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时,汇丰公司建楼已达7层半。1996年3月5日下达停工通知书时,该建筑已主体完工并开始装修。规划局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既成事实,给处理增加了难度。鉴于该案原告汇丰公司建楼系违法建筑,被告处罚显失公正,对规划局具体行政行为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24]其判决内容主要是对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作了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作出相应的变更,减少了拆除面积,变更了罚款数额。[25]

  从上述一审、二审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其判决书中都不同程度地对比例原则作了表述,并依照该原则对本案作出了合乎情理的判决。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更明确地提出了行政机关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行政相对人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作出这样的阐述,对于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确立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合法、适当地行使职权,对于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十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我们甚至可以将该判决看作是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得以确立的一个重要开端。虽然比例原则的最终正式确立还需要在法律中(如行政程序法)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无疑对比例原则的最终确立将起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比例原则的运用并不局限于行政处罚方面,它在行政立法、行政强制执行乃至司法审查等方面都应当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运用。比例原则能够有效督促行政立法者依法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选择出既能确保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侵害最小的最优立法方案;比例原则能有力制约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行为,促使其采取适当的处罚方法或执行手段,使行政相对人权益所受的侵害降到最低限度。比例原则同样也有助于司法机关能够作出合理判断,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行为或显失公正的不当行为予以严格监督,以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理、适当。

  过罚相当是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26]那么,它与我们这里所说的比例原则究竟有何联系与区别呢?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27]要做到过罚相当,应当全面了解、掌握有关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的材料、证据;正确认定违法行为人相应违法行为的性质;正确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罚相当原则不仅是行政处罚适用或实施时所应遵循的原则,也是行政处罚设定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28]

  可见,过罚相当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而如前所述,比例原则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审判等各个领域。德国学者毛雷尔就指出,比例原则主要适用于负担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对有关公民的法律效果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的作用对关系人不利,可能是对其权利的侵害,也可能是对其优待申请的拒绝),除此以外也适用于所有的行政领域。广义的比例原则产生于法治国家原则,它不仅约束行政,而且约束立法。另外,该原则可用于一般性确定基本权利的界限,即作为个人自由请求权和限制自由的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要求适用。[29]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不仅要考虑行政目标的实现,也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尽量减少对其造成的侵害,这也就意味着行政主体在行使处罚权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相应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充分考量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即是说,过罚相当原则是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而比例原则的运用一方面不限于行政处罚领域,另一方面,它在行政处罚领域中的体现不仅包括过罚相当原则,还包括对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与相对人违法行为相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以及对相对人权益的全面衡量,以求采取最为适当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而过罚相当原则主要还是侧重于对违法行为本身和相应的处罚种类与幅度两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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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比例原则的确立必然要求在行政处罚中贯彻过罚相当原则,但比例原则的涵义更为广泛。就本案而言,法院在认定汇丰公司所建商业服务楼系违法建筑,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相对人的权益,对哈尔滨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了相应的变更,包括减少了拆除面积、变更了罚款数额,尽量减少了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这既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更是直接运用了比例原则所确立的核心内容。

  总之,比例原则在制约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职权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上诉案所作判决必将引起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们的深切关注,这份行政判决书恰如一部鲜活的素材,为中国学者对于比例原则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与促进作用。

  近年来,伴随着高校扩招和大众化教育时代的到来,法学专业教育方法备受关注。传统的理论教学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和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为此,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应当在法学教学中占据更大比重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其中,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法学实验教学在现阶段发挥的显著作用已为法学教育所关注。在法学实验教学方法中,一种新形式――判例分析方法是学生既熟悉却又未曾全面接触的方法,但对于学生而言,这种方法是学生获得法律经验的重要途径。19世纪末,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曾推广以案例教学和学习上诉法庭的判例作为将推理应用于法律学习的方式。作为一种法学专业教学方法,它以法院的真实判例为讲授内容,培养学生自主分析案件的能力。从更准确的意义而言,兰德尔开创的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是一种案例教学方法,与判例分析的法学实验有很大的不同。这种案例教学通过分析与推理上诉案件中的司法意见、对特定案例的分析推导出一般的运用原则。它对于学习法律分析与推理是一种有用的方法,但它很难让学生学到律师的其他技巧如解决问题、事实调查、交流、辩护、谈判、诉讼等[1]。

  在法学专业中开展判例分析实验教学方法适应了我国法律发展的趋势,符合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判例分析的前提是法院的判例,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在十年前它还是法学教学的稀罕物,随着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法院判例将以每日数以万计的速度呈现于众人面前。通过网络公布判例的方法经历了漫长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下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为保证司法统一,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做出批复,下级法院依此批复做出判决,但并不直接引用此批复。这种批复下发全国各法院,各级法院必须参照执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第二阶段,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创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时批复、解释并公布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往往编辑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教学、研究单位也编辑出版供教学、研究使用的案例等。第三阶段,《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早在2003年北京市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所有判决书,一般公民都可以登录北京法院网()进行查询。这是北京市法院落实司法为民50条推出的又一项新举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的判决书将全部上网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为公众设立裁判文书查阅室,公民可凭身份证查阅。

  在网络大数据时代推动下,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使得法学教育迎来了一个契机。无论是教学者还是学习者,再也不能静守在法学精深理论的书屋里埋头钻研,它将人们的视野迅速卷入到法院判例的纷繁复杂的世界中去,在这些判例中发现法律,学习法律。当然,对于法学教学而言,以法院判例作为教学的途径本身就是一种从未有过的实验。人们已经看到了判例公布带来的兴奋与激动,但面对判例的一片,又似乎有些彷徨。究其原因就在于,至今还没有一个针对法院判例实验教学的规范文本。甚至可以说,至今还没听说一所高校能够将它作为一门规范的课程纳入到教学中来。因此,在探索中前行就必要存在挑战。

  判例教学方法通过研究判例来掌握法理与法条,通过研究判例培养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很多国家在应用型法学研究中采用了这种方法。例如,在日本的法学界,广泛地存在着判例研究会这样的教学和研究制度。其中最为典型的为东京大学民事法判例研究会,其开设的民法判例研究课程为4学分,时间为一年,主要的上课形式是研讨[2]。

  对判例的研习与对法学理论的学习是相辅相成的,学习法律理论知识的最终目的是实践,判例作为法律实践的重要部分,理应需要充分的研习。一方面,通过判例分析可以学习裁判中所蕴含的法官的思维过程;另一方面,裁判是对法律与现实最好的结合,通过对判例的学习可以弥补法律理论知识的僵化与滞后性带来的不足。同时,判例一般要比理论容易理解,在具体的运用中学习理论知识是学习法律的最好方式。

  每一个判例都是由诉讼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组成的,许多案件纷繁复杂,如何准确认定事实,需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判例反映的事实,是经过谨慎分析、提炼概括的,通过阅读判例,可以逐渐提高对诉讼事实的认定能力。特别是通过判例分析可以对法律事实之外的日常生活经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加以深入分析。诉讼的核心是证据,判例将案件所有的证据集中展示在公众面前,这就给证据分析提供了良机。最后,从法律关系入手分析判例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产生了深刻的印象。因而,判例教学方式大大提高了学生掌握案件事实的能力、分析案情的能力、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能力和查找法律依据的能力。

  在判例教学的过程中,判例的意义并非只是为学生树立诠释法律的范本,法官在解释一种法律规范的含义时,或者对某种事实的认定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思维路径时,有可能与课本中的知识不相一致,这样便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大胆地提出质疑,进而寻求答案。通过这种学习方式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判例是最容易促使学生接近法律思维的领域,因为判例取材于现实,生动鲜活,藏于判例之中的知识易于被学生领会和接受。所谓法律思维实际上主要是依据法律的思维方式,判例融合了诉讼事实和法律依据,融入了法官对法律问题睿智的思考,因此,通过判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法学学生学习的目的并非简单地对某个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而是获得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通过判例分析教学,可以使学生理解某一具体案例当中的价值的冲突过程,理解法律判断的决策过程,产生对法律制度、法律价值和法律思维模式的认同,这对于创新性法律思维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在判例研习当中,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进行互动式的讨论,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此外,判例分析法律实验教学还可能对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矫正地方不同法院的偏颇做法,为立法提供理论论证的基础等。

  实验本身存在多元的目标体系,在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根本目标下,努力创造模拟法律事务环境、建立真实的法律服务平台、创造法学学术研究平台、提供理论教学辅助平台和开设师生互动平台等。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主要想达到以下五个教学目标:第一,案件事实的叙述和分析能力。第二,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第三,证据运用能力。第四,文书写作能力。第五,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当然,这种教学方法并不期望所有的学生都能实现这五个教学目标,而是其中的两个或者三个或者更多。总的说来,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方法可以在增进法学知识、提高法律技能、培养法律思维等方面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判例分析虽然是对既有问题的讨论,但是并不预设标准答案。学生通过讨论的方式集思广益,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大大促进了学生自主性学习能力的提高。

  鉴于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重要意义,在各高校时机成熟之时应当将其列为一门课程,特别是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学校,将其列入课程更显得十分紧迫。在教学内容上,主要包括案例的选择、判例阅读技能、法律关系分析、证据事实分析和判例分析报告撰写等。

  判例的选择应以中国司法当前的问题为中心,以典型判例为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和《中国民事审判》等上的典型案例,以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公布的判例都是可以研究的对象。在选择案件的时候,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前确定并公告,同时初步确定判例分析小组和指导教师。小组成员最终提交的判例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案情介绍、各审判决、法律依据、裁判要旨分析、制度梳理、比较法研究、法律问题和法学理论探讨、总结等方面。鼓励具有创造性观点的报告。是否具有创新性主要在于判例在筛选时,因此,报告的主要的功能在于理论研习和制度梳理,并不以创新为目的。实际上,没有坚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没有融会贯通的分析能力,这种学习是很难完成的。这一教学过程可以通过教学周的安排和关键步骤上通过文件的形式进行指导,教学过程具有很高的可控性。

  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主要采取的教学方法是分组讨论、当面指导和报告形式,这种方法是实验教学的主要方法。分组讨论主要使学生能够形成一个团队,在各自学习的基础上交流分享学习经验。一般适合2到4人的小组,指定一名组员为主报告人。当面指导主要是在判例之后,小组成员开始判例的准备工作之后,具体内容有介绍案情、分析法律关系、阐述法律依据、分析裁判要旨和证据梳理等。教师在指导的过程中主要针对学生的回答进行倡议性的询问,并加以记录询问过程。最终由主报告人在教学总结会上作判例报告,介绍判例研习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过程。

  判例分析报告是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最终体现,在这份报告中融汇了学生整个判例的学习精华和教师的指导观点。对该报告的评估结果体现了判例分析教学效果的高下。另外,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实际上是一种过程性评估,其教学效果主要体现在指导过程中所记录的讨论内容以及最终主报告人作判例报告的讨论过程。当然,与以往的一次性考核不同之处在于,这种过程性考核的教学效果并不能通过一张试卷、一份报告获得,必须由多次、不同阶段的成绩评估组成。

  以哈尔滨理工大学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实践为例,通过一学期的教学实践,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在整个法学实验教学实践样本中主要含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在进行法学实验教学之前,需要制定明确的教学目标、教学设计、拟定教学大纲,以及安排教学日历和教学评估标准。只有完善的教学规范才能保证法学实验教学能够按照预计的目标达到预期的效果。哈尔滨理工大学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教学目标是将诉讼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通过真实判例的研读、解析和反思,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和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培养和提高学生掌握和熟悉法律适用、证据适用等技能,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加深对各理论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的理解,培养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法律职业素养。学生通过本实验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初步掌握法律适用的方法和规律,掌握诉讼中事实与证据的相互关系,以及证据的运用方法,从而为其参加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奠定基础。

  教学设计按16周,每周安排4学时进行。第1到2周进行判例查找和检索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3到4周进行判例阅读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5到6周进行判例法律关系分析技巧的讲授和训练;第7到8周进行判例证据链条以及律师、法官对事实与证据运用技巧的讲授和训练;第9到10周进行判例证据认定与法官心证的讲授和训练;第11到12周进行判例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和训练;第13到14周进行判例分析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15到16周进行撰写判例分析报告的方法和训练。

  在教学评估上,采取过程性评估方式,即通过判例文本的检索、阅读、证据分析等平时表现给予成绩,最后提交一份判例分析报告。平时成绩和判例分析报告各占50%。

  在讲授之前,教师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查找教学判例。首先海选判例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公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指导性案例丛书。其中有部分案例可以采用法律诊所已经结案的案件。不适宜采用并未有判决的社会热点事件,那样达不到法学实验教学的目的。

  然后,精选的判例主要是有教学针对性的判例,如判例阅读训练可以使用篇幅较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判例;判例证据运用则宜采用证据种类较多,认定过程复杂的判例。

  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应采取教师评估和学生自我评估方式,鼓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进行批判性的反思和提出教学建议。教师从关注学生的积极性、法律思维的过程、技巧的掌握熟练程度以及所提交判例分析报告的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判例法学实验教学的教师应当是具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学校也应当提供必要的实验室等硬件设施。另外,实验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算问题,还有待于在教学实践中评估数额。

  天津师范大学于1980年在本市率先创办法学专业,三十多年来已为社会培养了近万名优秀法律人才。经科学分析当前法学教育态势和自身方位,学院明确提出本科生“以法律服务为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教学方式与方法不断革新,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等纷纷在教学过程中运用。民商法学科自2000年在本院率先开设“民法案例分析”课程,团队专心研究该门课程的教学改革,总结了一些经验、体会形成了一些新的共识,现撰写此文,求教同仁与专家。

  比较法上的案例教学方法主要有德国的“实例研习”、美国的“个案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育等,我国案例教学对三种案例教学形式均有借鉴。

  1.实例研习法的引入实例研习法在德国服务于法教义学训练,被认为是法官思维取向的,旨在教会学生如何像法官一样思考。在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可以运用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培养法律思维,统一法律适用方法,即以“归入法”为核心的法律适用方法(请求权基础法)。[1]2.个案教学法的借鉴美国个案教学法主要以上诉法院的生效判决作为研究素材,通过检讨得失,启发学生通过独立思考和师生讨论得出案例背后反映的法学原理和原则。[2]中国案例教学法与美国个案教学法有所不同:前者是把原则演绎到案例,印证法学概念、原则和制度;而后者是从案例中归纳出原则,所以需要阅读大量相关案例才能得出结论。而这恰是我们的短板,“中国大陆的判决书说理部分过于简单”[3],根本无法满足实践性教学需求。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实践中多数所谓借鉴美国“个案教学法”开展的教学,可能仅仅得其“形”而失其“意”,实际仅为“举例教学”。[4]3.法律诊所教育的开展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始于2000年初,随着这一教育模式的快速推广,截止2017年3月,中国法律诊所教育委员会(CCCLE)已有会员单位202家。①但是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面临目标定位模糊、诊所小班上课成本高、案件难易与时间不可控、师资质量不适宜、教学过程流于形式等问题。[5]

  1.法学教育的宗旨与目标问题即法学教育应当更强调学术研究性还是职业培训性问题。[6]我国的法学教育恢复时间较晚,长期以来以“准学术研究”为取向,案例教学重视知识讲授,忽视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偏重举例教学,并未有意识地专注于学生掌握法律统一适用的方法、事实发现的能力和以解决问题为中心思维能力的训练。现行法学教育宗旨目标定位必须加以兼容,案例教学须据此进行改革。2.案例教学形式与我国法学教育体制的关系我国面临与欧陆、美国不同的法学教育体制,案例教学课程既要完成对学生法教义学相关知识的传授,也应当完成基本职业技能训练。强调法教义学,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学院并无相关课程承担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而这一块知识与能力被视为“法律人法学”(juristicjurisprudence)[7],属于法律人看家本领;强调基本职业技能训练是因为面向实务部门学生更多地走上律师和法务人员岗位,对程序和事实把控能力不可或缺。所以,我国的案例教学应当定位为案例分析教学而不是举例教学,应当综合两系的学术和职业训练方法,不可偏废。3.案例教学与“拿来主义”案例教学形式并非非此即彼,应当采用“拿来主义”的立场,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实现既定培养目标。案例教学方法的发展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不能夸大某一方法的优缺点,非此即彼绝对排斥,应相互借鉴取长补短。通过案例教学,在法教义学的训练之外,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基本职业技能,不仅“授人以鱼”,还要“授人以渔”,为学生开启职业之门,既有必要性也具现实性。

  一般认为,案例教学包括举例教学、案例分析、法律诊所。[8]笔者认为,案例分析课在案例教学中的定位应当是“承前启后”。

  目前法学院开设的名为“案例教学”或“案例分析”的课程,以及市面上冠以“案例分析教程”的教学辅助用书,其实仍多属举例教学的范畴。②举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过程中确有必要,但是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必须超越这一阶段,通过启发式教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在老师的引导下完成职业发展所急需的思维方法和基本技能训练。与“民法学”课程主要采用举例教学侧重原理制度阐述不同,面向本科高年级开设的“民法案例分析”课程是对举例教学的再升级,专注于学生法律适用能力提高和理念培育。

  我国法律诊所教育以内设式(往往和法援工作结合③)较为常见,外置式的校外实践基地虽为法学院学生提供了实习岗位,但具体运作中往往因难于落实指导制度而流于形式,效果有限,模拟法律诊所在我国也多有运用。案例分析课程类似模拟法律诊所,与内设式、外置式法律诊所教育的区别何在?笔者认为,其一,案例分析课程应当侧重法律统一适用的基本方法,系统讲授法教义学。其二,案例分析课程的案例虽然强调“全过程”,但经过教师的选择、加工;内设式和外置式诊所的来源案例不可能经过加工,有相当部分并不适合学生职业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其三,案例分析课程基本上仍以部门法为开设单位;而内设式和外置式诊所的案例是“问题导向”的,完全打破了法律部门界限。法律诊所教育对学生职业技能训练更为全面,案例分析课程的确有模拟诊所教育的色彩,但案例分析课程与内设式、外置式法律诊所教育属于“启后”的关系。

  在“承前启后”思路基本成型后,教学团队结合多年“民法案例分析”课程教学经验和面临的新问题,做出如下具体设计:

  “民法案例分析”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生(三、四年级)开设。“民法案例分析”课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着眼于法教义学和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以学生的认识规律为主线、由学生通过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来继续学习民法和法教义学技能:锻炼学生将民事权利体系化、将法律解释与事实发现相结合的实践能力,具体教学形式包括法教义学基本方法讲授、案件全过程分析演练、模拟庭审等。

  主要包括三部分:其一,法教义学和法律统一适用的基本方法;其二,事实发现的基本方法与法律适用;其三,个案全过程的跟进与综合技能演练。1.法教义学和法律统一适用的基本方法通过“民法案例分析”课程学习,学生应当掌握民法法教义学和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历史分析法、请求权基础法、法律关系分析法等),请求权的类型与选择次序、请求权竞合的处理、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等。此部分内容,考虑选用王泽鉴教授《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为参考教材,该著作是法教义学理论阐释和运用的典范之作。2.事实发现的基本方法与法律适用选修“民法案例分析”课程的学生已先修过“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等课程,但往往手中有箭却不知如何射出,他们尚缺乏事实发现能力的基本训练,所以关于事实发现的基本方法的训练应当加强。具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证据的审查认定、证明标准和诉讼策略等。对于该部分教学,应注意服务于法教义学和法律解释训练,不要试图取代真正的实务部门训练,如学者所言:“个人经验与轶闻揭示,法学院做的是教授法律分析。”[9]3.个案全过程的跟进与综合技能演练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仲裁案件,案件的处理是一系列程序,通过选取有全面完整诉讼材料的案例,让学生参与其中的各个环节,在事实平台、法律适用平台基础上,法律职业技能(如沟通能力、辩论能力和综合权衡能力等)得到一定训练。本环节由授课老师从自己兼职律师实务和仲裁实践中选取案例,为了尽量使学生看到的材料就像它最初呈现在律师面前的那样,案例包含了对案件有较大影响的全部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案例库。

  首先,在课程内容上先涉及法教义学和法律适用方法,后涉及事实发现的基本方法;其次,在教学方法上先举例教学,后“个案全过程教学”,最后模拟诊所与庭审;最后,在职业技能训练上先单项训练,后综合演练。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学理的分析及各种研究方法导入,找到讲授内容的最佳切入点以及对案件的最佳解决方案,培养学生把握案件的关键点,进一步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尽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应以讲授法学基本原理和法律规范为主,但是,由于职业院校培养的是具有法律职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再加上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进行案例研究并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显得十分必要。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笔者认为案例教学应掌握以下四个环节。

  实施案例教学目标是要教会学生将特定的原理和规则与相应的社会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并运用原理和规则去解决、处理各类纠纷和各类案件,使学生能在知识层面、技能层面和学习态度层面得到一定的锻炼,从而培养技能人才。教师要根据教学的需要选择一个或几个案例,或者选择前后相关的一串案例,以便逐步深化学习内容。因此,教师要选择具有典型性、系统性、疑难性、价值性的案例。这是案例教学法的重要前提。所谓典型性不在于案例当时所产生的新闻效应,而在于案情与法律原理规范的联系性。这就要求在搜集案例、掌握大量案例并经过分析筛选的基础上,围绕教材的核心内容及教学大纲,选择能充分体现教材内容并且与学生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相一致的案例。案例选择既要有中、小型案例,也要有篇幅较长的大型案例。其中,中小型案例作为辅助理论知识教学使用,大型案例则用于课堂集中讨论或作为阅读材料。典型案例能使学生加深对案例的研究和与所学知识的结合,并领会法律原理、规范运用的条件和环境。所谓系统性,是指案例的编排能够在总体上系统阐述法律的规则体系。案例不在大小,内容不在繁简,关键是看所选案例能否解释一个或数个法律规则的内涵及其运用。所谓疑难性,即使是情节非常简单的案例,也可能出现多种结论性意见,而各种处理意见、方案及理由均应提供出来,从而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避免采用单一化和模式化的僵硬思维方式。所谓价值性,案例教学不同于一般的教学,它要求达到课程的教学目标,通过案例分析,帮助学生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选案例要包含诸多法律理论及其法律规范的因素,使学生能够通过层层分析,包括对不同案例的比较分析,弄懂弄通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把握法律的基本精神,然后以这种理论去分析,解剖相关案例及现实法律问题,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从个别到一般,又从一般到个别,把学习和运用统一起来,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达到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素质的教学目的。

  另外,我们选择教学案例时还要注意结合教学目标、学生特点以及教师的能力等因素。如对初学法律的学生,教师给他们提供综合难度大的案例进行分析,教学效果不会太好。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对于刚入门的学生,一般要选用综合难度较低的案例,而对高年级的学生和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学生,选用案例的难度要相应地增加。

  bd体育

  案例教学法的课堂如何运用取决于教师的组织和管理。案例教学的组织和管理要有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深入的过程。在课堂教学之前,教师先将案例发给学生,做好启发引导工作,让学生阅读案例,熟悉案例,了解相关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观点,为集中讨论和集体交流做好充分准备。然后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和交流。在每个学生经过必要的准备后,教师要视班级人数把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进行讨论或直接在班中集体讨论。如果是分小组讨论,在讨论中,小组内各人各抒己见,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陈述个人理由,对不同的结论进行分析比较,然后,各小组选出代表在全班发言,其他同学可做补充或作辩论性发言。教师负有引导和组织的责任,关键在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积极参加讨论或辩论。持不同意见和观点者相互争论,特别是各组学生承担不同角色时,争论的程度有时很激烈,因此,教师要做好有效的引导和管理。

  教师组织案例教学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鼓励学生自主创新学习。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主要采用小组讨论的方式。在课堂讨论中,学生能主动参与,即席发言,锻炼随机应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由辩论到结论,弄清案件事实的是是非非,正确适用法律知识,从而了解案例的结论。这种方法对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培养他们“研究型”的学习能力是一个较好的措施。(2)要发挥引导作用。学生的独立活动在案例教学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但这种活动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从案例的选择、布置、组织讨论以至最后的评价,都离不开教师的指导。(3)要引导学生注重推理过程。所谓推理,既包括事实的推理,也包括法律适用的推理。案件的处理结论应该是缜密推理的结果,也只有通过缜密推理所导出的结论,才具有说服力。(4)案例的分析应注重培养学生把握案例关键点,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的各项规则。

  1.2整理数据库资料,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之二———归纳能力法律实务工作要求从业者能迅速概括案件事实,找出争议焦点,即要求从业者有极强的归纳概括能力。而我国法学日常教学对学生这方面锻炼较少,学生常常废话连篇、词不达意,概括归纳能力急需提高。对案例数据库的整理可以达到此目的,具体方法是:①让学生对案例资料进行案情提炼,提炼内容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也可口头进行,案情表达应在不失本义的情况下用最少的字数表达;②归纳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归纳对于分析案情特别重要,需要学生准确把握案件争议,归纳也要力求简洁;③对案件进行简要法律分析。这种练习可课堂口头进行,也可作为课下作业让学生完成。对案件的分析应做到法律适用准确,条理清晰,文章简洁。通过这种方法反复练习,学生归纳、捕捉重点信息的能力将会大幅度提高。法规数据库的使用主要是学生课下阅读,让学生掌握课程的背景法规知识。

  1.3分析使用数据库案例资料,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之三———案件分析及文书书写能力分析使用案例库资料使我们想起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产生于美国⑥,是通过分析判例给学生提供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实战机会。判例教学法为美国培养了大量杰出的法律人才。判例或案例教学法自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受到了法学教育界的高度重视。然而,案例教学法的使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学者认为:目前中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只在有限的功利和不甚合理的意义上发挥作用。⑦笔者观察课堂中的案例教学法,发现其有这些问题:案例分析重实体法分析,轻程序法分析,实体法课程和程序法课程老师割裂案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分析,学生无法实现实体法、程序法知识的衔接;重案例直接相关法条的运用,轻案例其它背景法条的分析,学生缺乏对相关法条分析整合的能力。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提升学生的分析能力以及其外在体现———文书书写能力,笔者建议按下列方法使用案例数据库:①学生案例分析的结果应以法律文书或分析报告的形式呈现。法律文书形式锻炼了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②对法条的使用,建议学生自己收集案例相关法条,老师不主动提供,让学生在寻找相关法条的过程中跨越单个法规的局限。③对学生的回答不断质疑,让学生学会思考,学会对自己、对权威质疑。④上文中提到的学生思维局限的问题是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法学专业应开设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课程,弥补法学专业学生视角的缺失。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内容丰富,概念抽象,体系严密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我国传统民法教学的基本定位是理论教学,侧重点在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有关概念、原理、制度和体系。在这种模式下,学生虽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但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相对不足。近些年来,为解决学院式法学教学与实践型人才培养矛盾日益突出,许多高校进行教学改革,将案例教学方法引人法学基础课程教育中。案例教学法①,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引导学生讨论、分析、研究现有的案例,使学生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互动式教学方法。民法教学中引人案例教学法,注重将各种现实生活元素融人到抽象枯燥的理论教学中,通过设置一个个具体、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在具体的情境中掌握知识、运用知识,改“一言堂”为“多言堂”,很大程度上活跃了课堂气氛,提高了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提倡和改革,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教学的不足,然而在我们这样的成文法国度里,其作用仍局限于一定的范围内,表现在,在我国许多高校的民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只是辅助手段,从属于传统理论教学。因此bd体育,讲义式的传统教学方式仍占主导地位,案例的引人和分析多数是为了解释和说明课本的某一理论和法条。案例的选择上,案例过于简单,人为加工痕迹明显,影响学生深人分析。而且,囿于民法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影响,教师很难给学生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去讨论、分析案例,而学生囿于学习的阶段性及知识结构的不完善性,其综合运用分析能力及特有的法律思维能力不能在民法课程中得到有效的训练和培。专业实习实践环节,学生虽然能接触一些民商纠纷的法律实务,但实习场所有限,时间较短,从内容和效果来看,学生也很难全面地参与案件讨论和分析。而模拟法庭教学,往往注重程序性的模拟,几个人在表演,多数人在旁听,所选案例的非争议性,缺乏深人的辩论和真实感。近几年引人的法律诊所教学,使学生能够接触到真实的当事人、处理真实的案件,但因运作经费案源及时间的限制,普及面甚窄。如何最大化地在大学本科教育中有效培养学生在民法领域的思维能力,提高学生观察现象、分析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民法教学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同样,其他领域如刑法、行政法等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的思考,可在以下方面尝试改进。其一,增加民法教学的学分和教学学时,使任课教师有较多的时间引人案例、分析案例从而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其二,保持原有的理论教学安排不变,加大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力度,使学生在系统掌握理论知识后进行实践能力的训练。对于前者,基于民法体系强、内容丰富的特点及新生知识阶段性、知识结构不完善等实际情况,教学中仍不宜引人骄傲为复杂的、有讨论价值的争议案件。另外,即使教师有相对较多的时间去组织、讨论案例,但这样的穿插案例不利于学生对整个民法知识的系统掌握。对于后者,符合学生心理需求和认知规律,在了解有关法律理论之后,学生普遍希望去接触一些具有综合性、典型性、疑难性的真实案例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在这种改革路径下,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无疑是较好的选择。在专业实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外,我们是否有更好的实践教学安排来优化我们的教学体系?鉴于以上实践教学自身的局限性,笔者赞成单独设置相应系列案例课程来优化实践教学体系,具体为,在民法、民事诉讼基本法律知识学完之后,设置民法案例课程,该课程所涉内容以民商事及民事诉讼法律知识为依托,重在培养学生在私法领域的法律思维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课程与理论课程不同,其定位在于较为系统地培养学生某一特定法律领域的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是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该课程与专业实习等实践环节相结合,能够总体上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推理和实践能力。从各高校法学教学的调研来看,在本科教学中设置单独的案例课程的为数不多,华南师范大学所进行的案例课程与观摩审判、实验教学、法律实习、法律进社区服务等相结合的五位一体实践体系在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创新及科研能力等方面所取得的良好成效,川也证明了在本科教学实践环节中设置案例课程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民法案例课程虽为民法案例教学法的延伸,但其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有其独特性。具体表现在:

  其一,教学目的在于系统提高学生观察、分析、解决民事纠纷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在民法教学中,案例教学的目的主要在于对有关民法概念、制度的理解与掌握,而设置专门的案例课程,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案例分析训练,侧重于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判断、推理、创新能力的全面培养,突破了传统教学的束缚,获得了独立的发展空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根据对各国专家意见的调查,获得了对案例研究、研讨会、课堂授课、模拟练习、电影、指导师式自学、角色扮演、敏感性训练、电视录像等9种教学法教学功能的评价结果,案例研究在这9种教学方法中,对分析能力的培养居第一位,在知识的传授、知识的接受程度和知识的保留的持久性方面占据第二位,在态度转变和人际关系能力的培养上占第四位。lzl如能有效开展案例教学,对创新人才的培养是大有裨益的。

  在整个课程的进程中,始终以学生为主导。学生基于特定的真实案例,查找、收集资料,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和认定,提出不同的处理方案,而教师仅仅对课堂进行组织和指导。在的处理过程中,学生的动手能力、思辨能力、协作能力、表达能力等达到较为充分的锻炼。

  (l)讨论式。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各小组分别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所涉问题、所适用的法律等进行讨论,提出最佳解决方案。通过自己对案件的讨论和处理,提高了学生学习主动性及协作能力,同时培养了学生客观、公正、妥当解决纠纷的能力,这是将来从事法官职业所不可少缺少的素养。

  (2)抗辩式。任何民事案件纠纷都会涉及原告和被告,将个小组分成对立的双反,从维护自己利益的出发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培养其作为职业律师的思辨能力。

  (3)观摩式。在课程进行当中,适时让学生对实际的审判过程进行观摩,分析、评论案件庭审过程,了解司法实践工作运行过程。

  (4)角色模拟式。这是更具有综合性的教学方式。教师把不同案情交给个小组后,由各小组自行进行角色分工(法官、律师、当事人、证人等,各司其职而又相互合作),撰写法律文书,利用模拟法庭模拟审判过程。每个小组组织一次,每次其他小组进行观摩和点评。就此种模式的运行而言,可以考虑与原有的模拟法律训练课程进行适当的整合。

  其四,考评方式的动态性与静态性。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教学手段的多样性决定了其考评不能采用传统的考试或者论文报告模式。案例课重在培养学生分析、表达、协作、创新等能力,应当加重动态过程的表现在整个成绩中所占的比例,采取动、静结合,以动态考察为主的评价模式。

  案例课的教学方法,相对灵活,但不论是讨论式、抗辩式还是观摩式、角色分工式,大致都要经过三个阶段,即案例的选择与准备、学生的分析与处理,教师的点评与总结。下面结合最常用的讨论式来作一交流。

  案例课程中,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课堂讨论的质量和学生的参与积极性。笔者结合教学经验认为,好的案例应具备以下要求。

  第一,真实性、典型性。根据心理学的“临近效应”和“权威效应”的解释,人们对心理上越是临近的事物越是容易接受,越是权威越是崇拜和信服。t3]根据这种心理状态,最好选择与学生生活贴近的真实的典型案例,这样更能引起学生的共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进学生的成就感。比如,在进行侵权方面的案例分析时,可以引人汽车、热水器等产品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等真实而又贴近生活的典型案例。

  第二,具有分析价值。选择的案例一定要具有分析价值,依笔者见解,具有复杂性或者具有争议性的疑难案件可以作为选择的考虑范围。复杂性是指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如在一起电梯伤人的案件中,既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涉及到电梯所有人、使用人及维修公司等多方关系,案情较为复杂,案件的处理需要学生综合运用民法知识逐一、深人分析所涉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能够较好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而有些案例,案情并不复杂,但在举证、法律适用方面有争议,这种案例通常对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价值,能够增进学生对民法精神、原则、有关制度及法律适用方法的深人理解,有利于培养具有较高素养和创新精神的法律人才。

  遵循以上要求来选择、准备案例,不仅需要花费教师大量的时间和心思,更需要任课教师有换位思考问题的的能力,从学生的角度考虑他们对案例会如何理解、思考、分析,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根据一般的认知特点适当地设计出一系列“阶梯性”的问题或者焦点问题,以便于课堂的引导和调控。

  准备好的案例提前布置案例,让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去查阅相关资料,深人讨论。课堂讨论时首先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意见的发表,其他小组的学生可以进行评论和提出问题,不同意见的小组可以进行辩论。为使讨论的问题集中,达到一定深度,教师必须进行适当的引导,既鼓励学生从不同角度发表自己的见解,又要注意纠偏,把讨论逐步引向深人。

  由于传统的教育模式在存在着很多缺陷难以较好的适应法律教学目标模式的转换,所以在教学策略上应进行一定的完善与更新,而案例教学法的引进与实施,并成功的中国传统教育模式相结合,相互补充,成为当今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并将对整个中国教育体制甚至法制建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案例教学法就是以真实的事件为基础来撰写案例并进行课堂教学,让学生通过对案例进程分析并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从而达到高层次认知学习目标的教学方法。基于高校法律课程性质,它的重点既要求学生学会对法理的探究,同时还需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本文打算就如何通过案例教学法,从而实现教学互动,让学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法律课程的教学活动中来,提高教学效率,进行探索。

  1、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同时也叫“范例”,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案例”则是指对现实生活中某个事件的完整记录与陈述。与“案例”这个词相关的各种专业术语有很多,如案例报告法律案例、案例研究、案例教学等。案例的种类不同,其用途也会不同,比如法律案例、医学案例、管理案例等,当然本文中的案例就是明确指的法律案例,即对现实生活中法律事实的进行完整的再现。法律案例又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案例就是指直接从司法实践中所提取的事实和案例;而广义上案例就是指除了真实的案例以外,还包括一些源于现实生活,并经过一些加工,对其中部分情节进行了适当变更的虚拟案件。本文所提到的案例就是案例的广义概念。

  2、法的现代化也是一种法的发展,指一个国家和社会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其法律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历史过程。同时在这一过程中,该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制运转机制都将发生质的变化。其内容主要有:a、普遍而有效的法律成为社会调控的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b、法律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c、法律程序更加完善、更加公正、更加合理;d、司法机构以及法律制度日益完善;e、法学相关研究与教育工作的发展壮大。

  法的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法制向着更加适应发展着和变化着的各种社会实践需要的方向转变,并且能够充分体现现代社会中人们人生观、世界观以及价值观。法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向学生传授各种法律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熟练的运用法律相关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培养有创新能力的法律人才。其中,要求学生能熟练掌握理论知识只是法律教学的一个最基本目标,而其高级目标则是要求学生能学以致用。运用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并在这个过程中获得启发。而这一高级目标在现阶段教学中只有通过法律案例教学的形式才能得以实现。所以,要使法律教学向现代化的教学形式转变,这就要求高校法律教育工作者必须进一步完善案例教学,并将其与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互为补充。

  1、讲授理论中评析案例。高校法律课程教学的培养目标就是为了让学生熟练掌握法律相关的基础知识,并能运用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例如在对法律基础课进行教学时,教师可以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来考虑法理讲授、法条解释、评析案例这三者所占的比例和切换的先后顺序。教师可以先通过理论讲授,再进行法理与法条来分析案例;也可以先引入一个案例进行描述,并提出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再讲解相关的法理和法条,最后再回过头来解决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如,教师在讲授“无因管理之债”的相关知识时,可以先阐明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接着教师可以介绍“民法通则”中关于管理人与本人(也称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提供一个能引起思考和争论的案例,案例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了本人的受益范围,该案如何处理?因我国法律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给本人所带来的利益时,在对管理人和本人的责任问题的处理上没有规定,这必然在同学中由于个人看法不同而出现意见分歧:此时如果给予管理人充分的支持显然对本人不公,不给管理人充分的支持又显得很遗憾,给人的感觉是好人没好报。此时再通过对案例进行讨论并引导学生对法理和法条的思考,然后再分析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让学生更加深刻地去理解立法原理和基本精神。

  2、组织专题讨论课。案例教学法如果仅停留在课堂上来解释一些法条的评析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不仅要培养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同时我们还应结合具体的教学内容,并不定期的组织专题讨论课。例如,“继承法”、“婚姻法”的理论难度都不大,其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也不多,因此可大胆的尝试以专题案例讨论课的形式来展开这两部分内容的教学。首先在选择案例时注意到这样的几个问题。一是案例的典型性,即案例的案情与法律规则的具有紧密的联系;二是案例的系统性,即案例的编排能够系统的阐述法律的规则体系;三是案例疑难性,即案例在案件的各个环节存在着分歧,以方便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讨论;四是所选案例需要涉及“婚姻法”、“继承法”的核心知识点。其次,在进行讨论课前教师应给学生要求提前预习并留出思考题。例如,在“继承法”中针对继承方式的知识点,遗嘱的有效条件,法定继承的原则,遗产处理的有关规定,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等要求学生预习,并事先给出若干案例。最后,在讨论课时教师应以学生为主,而教师只能是引导,且不能以自己的思维定势去影响学生自身思维能力的发挥,确保为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从而引导学生自觉的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归纳分析。

  3、模拟法庭教学。利用课程中实际教学案例为素材,运用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种方式,让学生分组,分别包括法官组、当事人组、律师组,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模拟法庭中来,从而让学生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件进行分析与讨论。这样一来更多的同学就可以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来加入到模拟法庭中,并从中学到有用的法律知识,学生通过参与到案件的分析,从而寻求多种方案,并从中找出最适当的解决方案。这种方法不仅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向着深入、实用的方向发展,并提高了学生对法律事实及其运用的推理能力,并培养了学生独立思考和知识综合运用的实际能力,同时也能使师生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

  4、旁听案件处理。旁听案件处理是让学生更加直观生动的接触案例教学的形式,也是法律课堂教学的延伸,这种延伸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可以让学生了解案例背后一些在课堂上是很难学到的更深层次的知识,并让学生理解法规在具体案例中的实际意义,使学生对法律的运用有更全面的感性认识。作为法律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根据授课内容及教学计划设计法庭旁听以取得更好教学效果。如在教师讲授完“刑法”知识后,可安排学生进行一次刑事案件的法庭旁听。通过旁听,学生可以领会到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明确罪与非罪的严格界限以及刑罚的目的、种类及适用这些相关知识等,认识到如果其他法律的功能重在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和谐秩序的话,那么刑法的功能则重在保障其他法律的实施和对法律秩序的维护,从而对立法宗旨有更深刻的理解。

  1、继续坚持以讲授为主的课堂法律教学模式。传统的教学模式之所以在这里依然提出要继续保留主要是因为传统教学模式对于法律课程教学本身来说,其理论知识是相当抽象和概括的。学生要想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掌握运用法律相关知识,提高自身思维能力,其首先必须要了解法律理论部分相关内容,之后才能将其灵活的运用于案例分析,并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对理论知识进一步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课堂讲授是进行法律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必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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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立以学生为主的案例讨论课。在教师提出特定的案例之后,首先使学生了解案例的相关内容及其背后的相关的法律逻辑知识,再由学生进行分组讨论。而讨论的主角应该是学生自己,因为他们在了解法律相关的基础知识后完全有能力独立自主地按照自己的思维形式对案例进行独到的讨论分析,此时教师在其中只能是起到引导作用。在对案例自由的讨论过程中,学生可以自主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来分析案例,并且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样一来就可以拓展和提高自己法律逻辑思维以及表达能力。在课堂教学案例的讨论中,我们应秉着绝对的,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谁对谁错,只有谁的理由更加充分,谁的推理更合理。简而言之,就是“不看结果,只看过程,”

  3、进行实践性案例教学。实践性案例教学就是让学生不再仅局限于课堂上的纯粹的案例讨论,而是创造机会将学生置于现实的案件审判环境中,让学生真实的了解现实的案件审理过程,感受那种法律辩论的氛围。目前对于这种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学校内部的模拟法庭,让学生自己分组扮演角色。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模拟法庭中,应尽量使用真实的案件,尤其是那些案件本身带有争议性的,这对于提高学生法律运用能力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另一种形式则是学校可以与本地法院、消协等进行教学合作法律常识,组织学生不定期地感受真实的法庭辩论过程。由此让学生在无形之中学到更多的知识。

  当然,以上三种教学方式在法律课堂案例教学过程中并非是独立的,它们是需要相互结合的,依次递进的。

  提高法律专业的教学质量,培养理论扎实又具备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复合型人才一直是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工作者孜孜以求的目标。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法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高校法律教育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因此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高校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的科学、高效的教学方法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者密切关注的问题。而案例教学法不仅能使学生熟练的掌握法律理论与应用相关知识还能培养学生各项综合能力的提升,因此值得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将其引入到课堂上。(作者单位:广东培正学院)

  [1]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N].人民日报,2004,15(1).

  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于19世纪初的英国,19世纪70年代经过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的努力,这种教学方法在美法律教育界得到了推广。到了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开始认识到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并尝试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应用,时至今日,经过30多年的应用与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化的理论。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之一,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言,但一种方法或理论一旦被专家定义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就很容易被普通的教育者模仿,也很容易导致僵化,并且判例法国家与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应用背景大不相同,难免会带来应用上的力不从心。笔者作为高职院校的民法老师,从业将近6年,根据几年来的教学经历,对案例教学法有了一些自己的思考,精心梳理后呈给同行们以供参考。

  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①,真正运用于法学教育领域是在19世纪的英国,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首先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1871年,美国学者朗代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将案例教学法进一步推广使用,为此朗代尔专门编写了《合同法判例》一书,在该书中,“朗代尔主张以学习法院的判例为重心,熟练律师的思考技巧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同题的能力,即所谓案例式教学”②。在哈佛法学院的案例教学中,学生直接参加交流式的学习,通过阅读已经由上诉法院判决并收集供学生使用的案例汇编,既学习了美国普通法知识和法律历史,而且还了解了案件是如何判决的③。到了20世纪80年代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被引入中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

  从上述案例教学法的演进及发展来看,该教学方法发端并成熟于英美法系,这跟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基础是分不开的。我国为成文法国家,缺少判例的土壤,更多的是对成文法典的阐释,若照搬西方的“案例教学法”恐怕过于机械,因而笔者认为,为适应我国国情,案例教学法应重新理解为:为帮助学生正确把握相关法律理论,提高应用法律的技巧,以准确适用法律、解决实际案例为目标,将生活实例、典型案例应用于课堂教学活动的综合方法。

  就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类型而言,有学者将其局限在“案例讨论”和“模拟法庭”两种④,笔者认为,这种对教学案例的分类不能满足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课堂教学的实际需要,为了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对于法律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应分成以下几类:

  导入型案例是指在正式讲解新的理论知识之前,以同学们见过、听过、或能理解的简单生活案例或经济实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步入理论学习的桥梁性案例。运用这样的案例导入理论教学的好处在于:让同学们从较为熟悉的生活出发,自然地步入对抽象理论的思考,不至于显得突兀而显得容易接受;同时会促使学生产生一种新奇感:法律对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进而对即将讲授的新的法律理论产生强烈的求知欲。

  解释型案例是指在讲授理论知识的过程中,为了使所讲知识易于被学生接受,教师所列举的一、两个小的直观简单的案例。一般来说.这种案例难度不大,信息含量较少,且紧扣所讲知识点。

  讨论型案例是指在系统的理论知识结束之后,教师通过多种渠道(如律所卷宗、人民法院网站的案例库或人民法院报上公布的典型的真实案例)精心选择的真实、典型案例,这类案例包含的信息量大,涵盖的法学知识多,通过对这类案例的分析,希望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该类案例为整个案例教学法的核心。

  在新的理论知识进行讲解之前,教师根据新授理论的具体内容,设计一个非常贴切的生活实例,自然而然地导入到新知识的讲授。例如在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前,教师先跟同学讲一个“故事”:话说退休的李先生在某小区的3栋一单元购买了顶楼901的三居室,李先生酷爱花草,无奈阳台狭小,不能满足李先生的爱好,于是李先生将更多的花草移到了自家的楼顶上,但李先生觉得下雨的时候侍弄花草很不方便,于

  是便请了工人在自家的顶楼加盖了一层玻璃房温室,李先生觉得非常惬意。请同学们评价一下李先生的行为。由于同学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知识,自然很难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但基于生活的朴素经验,也能给出一些感性的回答,教师顺势将话题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告诉学生,认真学习本节容之后,即能对李先生的行为进行较为准确的专业评判,由此开始一节新课的学习。

  在新课讲授过程中,总有一些难懂的专业词汇和术语,同学们理解时比较吃力,教师就选取简单直观的小案例加以形象化的解释,达到帮助同学理解该知识点的目的即可。如在讲到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时,就列举一例:张先生以自有的一辆小汽车为抵押向银行贷款8万元,约定两年内还清,两年期满李先生尚欠银行5万元,不幸的是在他开车行驶在公路上时为紧急避险,车子撞到护栏,造成较大损失,还好保险公司赔付了5万元,此时银行可就5万元的保险金优先受偿,即体现了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在系统的理论知识结束之后,教师将精心选择的真实、典型案例提供给同学们进行讨论,这些案例大都涉及人物众多、案情错综复杂,涵盖的法律知识点多,对同学们而言新鲜、真实,但又负有挑战性。这种案例教学在我们学校称之为“实训课”,就民法而言,每学期的“民法案例分析”实训时间大概在4周左右,约16个课时。在具体适用时,一般将这种案例教学分解成如下步骤:

  1.阅读案例、概括案情要点。教师将打印好的书面案例发放给同学,要求同学们在数分钟(5分钟左右)内认真阅读,并且自行概括对影响案例分析起重要作用的案情要点,教师点名请同学们回答。该环节主要训练同学的信息搜寻能力和高度概括能力,因为法律工作者应具备从海量信息中提炼出对分析案例有用的关键信息。

  2.分组讨论案例,要求总结本组的法律观点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将班内同学进行分组(每组6-8人比较合适),然后用大约15分钟的时间,就案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的适用以及形成的结论等内容,进行组内的充分讨论。在此期间,教师应尽量注意调动平时不爱说话的同学积极进行参与。

  3.各小组代表阐述观点及依据。各小组经协商后指定一名同学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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