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体育
service tel
400-123-4567
站内公告:
诚信为本: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bd体育案例当前位置: bd体育 > bd体育案例
bd体育北京市检察机关助力防范化解金法律常识融风险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08 09:47:46

  2023年11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检察机关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典型案例。此批发布的案例共有10件,涉及证券、银行、保险、信贷、外汇等主要金融业务,包括金融诈骗、证券期货犯罪、非法支付结算、投资型网络传销等各类金融犯罪案件,以及实质性化解金融纠纷的民事诉讼监督类案件。北京市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办理,归纳类案特点,梳理揭示金融犯罪常见手段,推动溯源治理,提示社会公众提高防范各类金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以服务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金融检察职能作用,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郑某某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案(西城区检察院办理)——依法惩治涉信用卡犯罪,源头保护金融信息安全

  胡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案(丰台区检察院办理)——依法惩治“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全力斩断金融领域黑产链条

  张某某等4人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海淀区检察院办理)——依法惩治购车贷款诈骗犯罪,深挖彻查职业骗贷犯罪团伙

  高某某、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通州区检察院办理)——依法惩治冒用信用卡“黑中介”,推动整治办卡行业乱象

  田某等5人保险诈骗案(顺义区检察院办理)——依法惩治汽修厂“自导自演”式车险诈骗,助力汽车保险行业共治

  王某等10人非法经营案(朝阳区检察院办理)——依法惩治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阻断违法资金流转通道

  包某某、鲁某某集资诈骗案(朝阳区检察院办理)——依法惩治“退保理财”型非法集资犯罪,防范金融领域叠加风险

  马某某内幕交易案(市检二分院、市检三分院办理)——依法惩治“零口供”内幕交易犯罪,向资本市场传递“零容忍”信号

  李某某等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大兴区检察院办理)——依法惩治“投资型”网络传销犯罪,刺破“线上炒画”虚假面纱

  王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市检四分院办理)——细致审查找准症结,检察履职促保险纠纷实质性化解

  案例1:郑某某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案——依法惩治涉信用卡犯罪,源头保护金融信息安全

  2017年至2018年间,郑某某应聘至某连锁超市收银岗位,趁收银之机使用读写卡器窃取结账顾客的信用卡信息。其间,郑某某在其住所内通过磁卡读写卡器、磁条卡(白卡)等硬件设备,使用应用程序,将非法获取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卡。后郑某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多地通过ATM机进行取现。经查证,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刷他人信用卡钱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9年7月10日,郑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内起获伪造的信用卡共计290张(其中已被盗刷的有11张)及读写卡器等作案工具,在其电脑内提取出用于制作伪卡的信用卡信息。

  2020年7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对郑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4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郑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检察机关通过人物数据、信息数据、行踪数据“三对应”建立完整的客观性证据链条,成功办理“零口供”案件。引导鉴定机构对被告人电脑软件和读写卡器功能进行补充鉴定,确认被告人具有伪造信用卡的技术条件,同时查明了伪造信用卡的数据来源,追加起诉郑某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郑某某伪造信用卡实施盗刷行为的数据来源,系其在某大型连锁超市收银时窃取的顾客信用卡信息。检察机关从外在“病症”挖出内在“病根”,全面梳理超市经营活动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助力超市完善收银监管办法,加强员工普法教育,从源头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斩断伸向老百姓钱包的“黑手”。

  案例2:胡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案——依法惩治“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全力斩断金融领域黑产链条

  2015年9月,胡某某因非法买卖外汇(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伙同张某某再次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为实现境内、境外“对敲”,胡某某指使张某某前往境外注册两家“空壳公司”,在接收到某金融公司发布的兑换美元“订单”后,胡某某利用其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在境内接收人民币,后指使张某某从“空壳公司”账户将对应的美元扣除费用后转账到“金主”指定的海外账户,最终实现人民币与美元的非法汇兑。2015年至2019年间,胡某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

  另查明,2012年至2018年间,胡某某通过多家“空壳公司”,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从中收取千分之五左右的手续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2020年8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胡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8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传统的“倒买倒卖”外汇犯罪模式逐渐演变为“对敲型”变相买卖外汇犯罪模式,涉案人员主要通过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完成资金非法汇兑,转移资金手段更加隐蔽,侦查取证难度较大。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公安机关会商取证重点,及时调取电子数据和银行交易明细等关键证据,为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奠定坚实基础,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往往与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交叉融合,金融风险突出。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胡某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同时,挖掘并斩断案件背后隐藏的“”犯罪链条,与胡某某等人关联的某金融公司高管赵某某、财务人员陈某某及牛某某等人均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3:张某某等4人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依法惩治购车贷款诈骗犯罪,深挖彻查职业骗贷犯罪团伙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张某某等4人以代为支付购车首付款并给付好处费为诱饵,组织他人(名义贷款人)使用虚假工作单位、收入及住址等身份信息,办理购车贷款,骗取某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共计人民币68万元。其中张某某、李某某负责为他人支付购车首付款、联系销赃变现,并将所骗款项用于消费挥霍,拒不偿还汽车贷款。王某某、常某某负责寻找名义贷款人,并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中介费。

  2021年2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对张某某、李某某,以骗取贷款罪对王某某、常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10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常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判决后,李某某提出上诉。2022年1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bd体育。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汽车贷款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涉案人数众多,层级分工清晰,形成了黑产犯罪链条,给汽车金融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检察机关在厘清作案模式的基础上,从名义贷款人入手,深挖彻查幕后组织者,最终查明多起骗贷事实均指向张某某等同一犯罪团伙,将主犯张某某等人追捕追诉到案。同时,根据组织者、中介、名义贷款人等各层级涉案人员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分别以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实现对黑产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本案中,犯罪团伙的行为不仅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还将一批法律意识淡薄的名义贷款人拉入犯罪深渊。检察机关一方面积极促使犯罪分子退赃退赔,为金融机构挽回财产损失,另一方面针对汽车金融领域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警示社会公众切莫为蝇头小利所迷惑而成为犯罪帮凶,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汽车贷款的审核力度,有效防范信贷领域犯罪风险。

  案例4:高某某、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依法惩治冒用信用卡“黑中介”,推动整治办卡行业乱象

  高某某与赵某某曾在某银行任派遣制员工,负责信用卡办理业务,二人离职后从事信用卡中介业务,专门为他人代办大额度信用卡。2019年至2020年间,高某某与赵某某在为他人代办信用卡的过程中,以接听回访电话为由截留银行与办卡人联系的电线名办卡人的多张信用卡。后在办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以POS机套现等方式冒用上述信用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相关钱款主要用于个人消费等。其中,赵某某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2021年6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高某某、赵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9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实践中,有的办卡“黑中介”以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卡内资金为目的,在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后冒用,在扰乱金融秩序的同时,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对电子数据、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全面查明案件事实,追加认定未报案被害人17人,补充认定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漏犯线索,积极引导侦查,以信用卡诈骗罪另案追诉其他办卡“黑中介”。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共冒用27名办卡人的40余张信用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为有效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冻结犯罪嫌疑人的第三方支付账户;通过适度开示证据、充分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赃款。

  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参与拍摄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节目以案释法,与银行共同开展普法宣传,帮助群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与银行建立定期联络机制,专门就涉信用卡犯罪案件开展交流座谈,提示金融诈骗犯罪风险隐患,助力金融机构完善内部风控机制。

  案例5:田某等5人保险诈骗案——依法惩治“自导自演”式车险诈骗犯罪,助力汽车保险行业共治

  2019年至2021年,田某在担任某汽车维修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多次与有修车需求的车主共谋,自行或者安排该公司维修工、车主伪装成肇事司机双方,伪造两车相撞的意外交通事故,以虚假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将理赔款用于支付维修费。田某以此增加维修业务、攫取非法利润,车主则可以“免费”维修车辆先前出现的问题。田某等5人共伪造虚假交通事故6起,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2021年11月11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田某等5人提起公诉。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等5人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其中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田某组织其汽修公司维修工、车主等人在城郊道路等偏僻区域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虚假事故,共同骗领保险理赔金。由于汽修从业人员熟知保险理赔各环节核查重点,采取各种反侦查手段,极大增加案件查办难度。检察机关积极对接保险公司、公估公司,厘清保险理赔流程,对批量嫌疑交通事故进行模块化、类型化梳理,根据证据还原事故现场,依法追诉多起犯罪事实。

  针对该类犯罪主体多系车险从业人员,长期接触定损、理赔流程,熟知维修、保险理赔的有关法律规范的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溯源治理,向公估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筛查力度、完善调查机制。与行政监管部门就汽修行业法治宣传教育、行业协会治理等多方面达成合作,联合实地巡访重点汽车维修公司,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向多家汽车维修公司开展防范保险诈骗法治宣传,促进汽车维修行业合规经营。

  案例6:王某等10人非法经营案——依法惩治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阻断违法资金流转通道

  2017年至2020年间,王某等10人以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自建“第四方支付”平台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王某等人自行开设、购买他人注册的“空壳公司”及个人银行账户并开通网银,利用上述公司资料和个人银行账户再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大量账户,用于收取钱款。付款人充值付款后,钱款经过层层划转进入涉案平台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内,为实现实时支付结算,被告人确认收款后将预存在三方支付平台的自有资金转至委托收款客户的银行账户内。经查,王某等人为境外赌博网站等非法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900余万元。

  2021年1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王某等10人提起公诉。2023年1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等10人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被告人注册大量的银行、第三方支付等账户收取钱款,之后归集到平台公司的账户内,利用该账户内的资金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实时在线支付结算服务(通常被称为“第四方支付”)。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平台模式接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通过控制的大量银行账户在短时间内快速流转资金,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形成“体外循环”,成为违法犯罪资金的输送通道,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检察机关依法认定王某等10名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严惩支付结算黑产犯罪。

  本案被告人为了满足收款客户实时结算需求,由平台先行垫付资金后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结算,资金在大量公户和私户之间密集流转,给溯源查明支付结算金额带来障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会商,运用大数据资金穿透技术,厘清海量资金流转过程,筛查出资金归集的关键账户,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最终查明被告人操作账户转账全过程,准确认定支付结算金额。

  案例7:包某某、鲁某某集资诈骗案——依法惩治“退保理财”型非法集资犯罪,防范金融领域叠加风险

  2019年至2021年间,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某某、总经理鲁某某,伙同该公司其他员工,非法获取保单信息,冒充某知名保险公司售后服务人员,拨打电话向投保人介绍保险补息等业务,诱骗投保人前往该公司了解情况,再向被害人推荐虚假的某能源有限公司等投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引导被害人“自助”办理退保转投涉案项目,与被害人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4600万余元。集资款主要返本付息和个人消费使用,用于生产经营的钱款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400余万元。

  2021年1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包某某、鲁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包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鲁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相应罚金。两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犯罪分子以保险金为目标,诱导投保人退保后投资虚假项目,给投保人造成投资款和保险收益的双重损失,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并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该类犯罪手段新颖、针对性和隐蔽性强,案件办理难度大。检察机关及时启动技术人员同步辅助办案机制,从海量数据中梳理出资金流向、“话术”脚本等关键证据,核实非法集资公司项目虚假性,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分子以所谓保单信息为“敲门砖”,使用“话术”冒充知名保险公司,利用部分保险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难以抵御高收益诱惑的心理,引发“退保+非法集资”叠加金融风险,社会危害性较大。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从个案办理延伸至类案监督法律案例,提炼该类犯罪的特点及防范要点,通过编发《金融检察白皮书》、发布警示教育微电影、普法讲课进社区街乡等方式,提醒保险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信“退保理财”,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案例8:马某某内幕交易案——依法惩治“零口供”内幕交易犯罪,向资本市场传递“零容忍”信号

  马某某系上市公司甲公司股东及外部董事。2014年6月18日,甲公司与标的公司乙公司形成初步合作意向并签署备忘录,约定收购乙公司70%股权,并于8月5日签署意向书,甲公司股票于次日停牌。后甲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收购决议并于9月15日对外公开,10月17日公司股票复牌。中国证监会认定该资产收购活动属于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敏感期从2014年6月18日至9月15日。马某某利用其密切接触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在2014年6月26日至8月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他人名下证券账户购买甲公司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甲公司股票复牌后,马某某陆续将上述股票清仓,共获得收益共计人民币490余万元。

  2021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内幕交易罪对马某某批准逮捕。2022年6月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内幕交易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马某某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相应罚金。马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内幕交易犯罪隐蔽性强,交易人与信息泄露人达成攻守同盟、企图逃避处罚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中,马某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且缺乏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内幕信息传递,系典型的“零口供”案件。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和证据运用规则,强化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固定与比对分析,通过间接证据构建完整证明体系,充分证明马某某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

  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管理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打击“零口供”内幕交易犯罪的同时,能动履职推动资本市场治理,连续两年发布《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建设手册》,创办“券事检语”宣传品牌,积极开展证券犯罪预防法治教育,助力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案例9:李某某等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依法惩治“投资型”网络传销犯罪,刺破“线上炒画”虚假面纱

  2020年至2021年间,李某某等4人以“投资字画收藏品可快速挣钱”为诱饵,设立线上平台进行“字画”拍卖交易,参与人员通过扫描已有会员二维码获得会员资格、发展层级,“字画”起拍价由平台制定,会员参与“竞拍”,拍得“字画”后需向平台缴纳拍卖价格的2%,才能将“字画”继续在平台寄卖。平台收费后将“字画”价格上提4%,其他会员再次“竞拍”该幅“字画”后将钱款转入上一手会员账户,上一手会员可赚取2%的差价。每幅“字画”经过多次拍卖后价格上涨到较高价格,平台再将该幅“字画”拆分成多幅低价“字画”继续上架交易。为吸引更多会员,该平台还设置了发展会员佣金奖励机制,即上级会员推广下线,可获取其发展的下两级会员交易提成。经查证,李某某等人共发展人员500余人,发展层级13级,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收取会员拍卖手续费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2022年9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李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等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投资型”网络传销犯罪不仅具有传统传销犯罪的特征,还利用所谓“投资”获利噱头和信息网络技术,传播速度快、犯罪成本低、波及范围广,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从是否存在真实销售行为、平台盈利来源、会员层级关系、资金占有使用等方面审查甄别,查明该平台以“手续费”名义变相收取“入门费”,不以真实“字画”交易为目的,具有欺骗性;通过拉人头、设立层级的方式,人员呈现金字塔层级关系;以参与人数和层级作为返利依据,依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当前,网络传销组织者试图以投资、理财等方式营造参与人自愿投资的假象,且规避法律规定,隐蔽性强,根除此类犯罪需强化协同治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传销犯罪案件定期会商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协调,移送涉传销人员名单并建立信息台账,强化行刑衔接。开展“以案释法”等普法宣传,揭示传销犯罪的运作模式及其严重社会危害性,不断提升公众对该类传销犯罪的辨识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防范打击传销活动的法治环境。

  案例10:王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细致审查找准症结,检察履职促保险纠纷实质性化解

  1997年,王某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人身保险,该人身保险为对重大疾病等事项的健康保险(主险),在购买主险的前提下可购买人寿保险(附加险),即年满60周岁可每年获取一笔养老金。保险合同订立时,王某某支付了主险保费,投保单载明其投保险种为主险、附加保险信息栏为空白。但同时,某保险公司向王某某出具了加盖骑缝章的主险合同条款和附加险合同条款。2020年王某某年满60周岁,已连续缴费23年,故要求某保险公司按附加险约定向其支付养老金,某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某并未投保附加险,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王某某起诉某保险公司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未予支持。王某某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王某某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本案存在和解空间,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意向,保险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检察机关对王某某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案涉保险单附加险一栏为空白,所缴保险费与主险所附缴费标准相一致,缴费对账单显示险种名称为主险。王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投保附加险或某保险公司承诺就附加险进行承保,故法院未支持王某某诉求并无不当。但是,本案确实存在两份保险合同加盖骑缝章、投保单和保险单上记载的相关信息并不准确等问题。经研判,检察机关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矛盾化解空间。

  王某某认为某保险公司作为面向公众的金融机构,提供加盖骑缝章保险合同等行为具有欺诈、误导作用,引发诉讼纠纷。检察机关与王某某进行沟通的过程中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向王某某释明其诉求不能得到支持的原因,王某某对检察机关的结论表示认可。同时,检察机关向某保险公司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该保险公司予以接受。为解决王某某关于实现保险利益诉求的实际需要,检察机关推动双方达成解除合同退还保费的和解方案法律常识,后王某某因个人原因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实现保险纠纷实质性化解。

  投保单尤其是保险单上记载的信息是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据,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加盖骑缝章的主险、附加险合同等行为并不规范,王某某作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均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保险公司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中,应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相关信息,杜绝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不当行为和遗漏重大事项,及时提供保险合同并对重要事项进行必要的提示、说明,助力保险公司防范经营风险。bd体育bd体育

网站地图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