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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法律案例范例6bd体育篇  时间:2023-06-27 22:24:32

  由于本试验测试的是教学方法对教学成果的影响,以对照组与试验组的试验方式进行,因此除两组所使用的教学方法不同外,其余的测试题、问卷、进度、课时、教学内容、授课教师等均相同。

  对照组:使用传统教学方法,以教师为教学主体,按照教材对课程内容进行讲授,对课程内容中的问题进行提问,并在课程结束时进行总结归纳。

  实验组:使用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活动中以学生为教学主体,使用在课前精选的经典案例,采用小组探讨的方式,让学生分组对案例进行提问、分析和总结,然后再以小组为单位发言,并提出本组的观点,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与点评。

  第一、案例准备需全面。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各个章节中的内容是不同的,实验组的教师应依据教学目标、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结合教师的经验、知识以及学生特点,对案例材料进行精心准备,在准备时,应以课堂教学内容为前提,为案例准备思考题与相关问题。

  第二、课堂实施需标准化。在进行案例教学法时,应对教学的流程进行制定,以实现试验的对比效果。首先进行理论教学,之后进行案例展示,通过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探讨,使学生了解卫生相关的法律理论与法规常识,分组对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各抒己见,并以小组为单位总结谈论结果,提出问题与解决方法,并将其想班级全体成员公布,成员可对其进行补充,最后有教师进行点评,并给予指导。

  第三、布置课后案例练习作业。要求学生对课后案例作业独立完成,对案例进行独立分析,并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知识将其完成。

  评价结果是衡量与对比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所采用的评价方法包括教学满意度调查与成绩考核两方面。结束课程后,使用统一的教学满意度调查统计表对对照组与实验组的学生进行调查,问卷共发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100%。在课程结束后,还需对两组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以统一的试卷、统一的考试时间对学生的案例分析与理论知识进行闭卷考核。

  为比较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需要对两种教学所得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由于是对组间差异进行比较,所以针对计量数据资料,统计分析方法选用t检验法;针对计数数据资料,选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为卡方检验,P<0.05,处理方式使用SPSS11.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对两组学生的教学方法满意度进行调查,结果为:对照组人数为256人,实验组人数为256人,在激发学习兴趣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90.6%,不满意者占9.4%,对照组满意者占71.9%,不满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学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5.9%,不满意者占14.1%,对照组满意者占68.8%,不满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1.3%,不满意者占18.7%,对照组满意者占64.1%,不满意者占35.9%;在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2.8%,不满意者占17.2%,对照组满意者占67.2%,不满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检验分析,差异显著。

  案例教学法,以实际的经典案例为学生展现出了具体、生动、直观的卫生法律法规现实,是学生对相关方面规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确切,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点,正确、合理、适时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学实践中的重要技巧,通过将案例与卫生法律法规理论的结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学模式,使教学具体化,易于理解和记忆。

  高校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其概念比较抽象,其原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应用性,不易于学生认识和理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普遍感到学习内容枯燥乏味,加之法律课程所占的课时总量较少,通常只在一个学期开展,因此学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的精髓。那么,如何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呢,如何通过短短的法律课程来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成为所有法律教学工作者所面临的任务。

  所谓案例教学,是指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和教学目标的要求,为讲解法律理论或法律规定,在教学过程中由任课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选择并运用以真实情境为基础的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情节现场,深入角色分析案例,用多种形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案例提供的材料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见解,做出判断和决策,使学生掌握有关法律规定或理解相关法律理论,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的理论依据是“实践出真知”,这就要求教师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尽量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选择与学生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真实案例,也可以选择社会热点、焦点案例,但所选案例要求真实、准确,不能胡编乱造,尽可能是新近发生的,这样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具有可信性和说服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感兴趣,有新鲜感。选择来源真实的案例作为素材,一方面可以体现教师治学的严谨态度,另一方面比较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有利于把学生的间接经验转变为直接经验,使教学收到预期效果。

  所谓典型性在于案情与法律原理规范的联系性,要求围绕教材的核心内容及教学大纲,选择能够充分体现教材内容并且与学生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相一致的案例。使用这种案例可以使学生加深对案例的研究和与所学知识的结合,并领会法律原理、规范运用的条件和环境。案例的选择要做到两点,一是要针对教材内容选择,以体现它为教材服务的目的;二是要针对大学生的思想实际中的热点问题进行。

  选择教学案例时还要结合学生特点以及教师的能力等因素,如对初学法律的学生,一般要选用综合难度较低的案例,而对高年级的学生和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学生,选用案例的难度要相应地增加,可以给他们提供综合难度大的案例进行分析。同时选择案例也要注意教师驾驭问题的能力,让学生通过案例理解、掌握和运用教材中的相关法律知识点,使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通过分析与思考,深化自己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认识,培养法律意识。

  根据上述案例选择的原则挑选典型案例以视频、文档的形式准备好,对视频案例可以用摘要的形式把主要内容发给同学们阅读,所选择案例的针对性要强。在课堂教学之前,教师先将案例发给学生,让学生阅读案例,熟悉案例,同时设置提出一定的问题,让学生思考。学生的准备主要包括阅读案例,了解案例的内容,根据老师提供的延伸阅读文献进行扩展阅读以便为讨论做好充分的准备。教师要对案例进行前期分析,并引导学生对案例的内在矛盾进行剖析,同时预测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观点,并提前进行理论的准备,以便在讨论中对学生加以引导。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对问题的设置和提问时机的把握也是教学的难点之一。通过分析案例类型及所反映的问题并结合教学目的要求,所提出的问题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是开放性的,也可以是选择性的,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和教学内容适当安排即可。好的问题不仅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而且可以活跃学生的思维,使其在课堂一开始就带着问题进入学习状态,并积极寻找解决案例问题的法律依据。

  在案例教学中,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交流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教师要善于通过各种巧妙的提问,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将关键性发言引向深入,充分尊重学生的分析。通常采用分组讨论模式,即把学生分成4~6人的若干个讨论小组,在讨论的过程中,要求学生各抒己见,表达各自观点和立场,并陈述理由,同时要求各小组能够对不同的结论进行分析比较。在进行全班讨论是,要求各小组派出代表进行发言,同时要求该组其他成员记录本小组的发言要点、解题思路及小组讨论中存在的疑难点,然后在全班发言交流,其他同学亦可做补充性发言。教师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在班级范围内进行集体讨论,引导学生进行推理,防止讨论主题漫无目的地扩散,适时地给发言学生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并给学生营造一个充分展示自我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氛围。

  教师的总结点评是案例教学法的归宿,要求教师收集同学们的讨论稿,及时对案例教学的效果做出总结,对学生讨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尤其是案例中的疑难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分析,教会学生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方法来探究解决案例问题,让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以利于今后案例教学的改进。引导学生去思考从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学到了什么,掌握了哪些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运用了哪些案例分析方法,得到了哪些有价值的启示,是否提高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通过这一环节,可以培养提高学生对案例的书面分析能力,同时也是对整个案例教学过程的再回顾和总复习,使学生对学习的内容掌握得更加牢固。

  作者简介:申子夏(1982-),女,汉族,河南商丘人,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检监察助教,研究方向:高职高专法学研究。

  [1]盛高璐.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思路[J].教育教学论坛,2012,(12):46-47.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选择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情节现场,深入角色分析案例,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但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不易于学生认识和理解,而案例则是理解法律规则的基础。案例教学围绕着具体的法律案例来组织教学,从而使得抽象的法律规则变得具体化,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化,符合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规律,符合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教学规律,因为法律课教学的目标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层面,更要注重法律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显得十分必要。

  1.案例真实生动,能够很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传统的教学方式。重点放在法律概念、法律规定、法学观点和理论等等,比较抽象和枯燥。这种教学方式可以系统地、完整地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但较少鼓励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提出挑战和怀疑。因此,学生理解和运用能力都很差。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真实性,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生动、形象、直观,使抽象的法理变得形象,使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使深奥的法律知识变得通俗易懂,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易于学习和理解。

  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活生生的案例,现实的问题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都调动起来,不断刺激学生的求知欲望,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能够理解和灵活准确运用法律知识。

  3.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传统的教学方式往往只注重法律知识的灌输,而忽略了对学生解决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从知识的理解掌握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

  4,有助于发展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表选能力。案例教学法是模拟真实问题,每个案例都有核心部分和枝节部分。学生要排除枝节部分的干扰,重点把握案例的核心部分。就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来分析案例中蕴藏的教育作用和意义,这就需要学生认真阅读材料,独立思考,对案例进行深八细致的分析,做出判断,这样学生不仅能从讨论中获得知识和经验。而且训练了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在讨论中学会博采众长、兼容并蓄,在比较研究中增长知识和才干。

  5.重视师生的双向交流,有助于教学相长。传统的教学方法是老师讲学生听,教学效果如何只有到最后考试时才知道。而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要主动探索学习,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他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步就是能力上的升华。教师在选取案例的过程中。既要认真研究教材外还要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把握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和知识背景,这样选出的案例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同时教师还要随时对学生的管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认真准备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员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a双向的教学形式对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师根据教学的需要选择一个或几个案例,既要有中、小型案例,也要有篇幅较长的大型案例,通过对不同案例的比较分析,使学生理解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然后用去分析相关案例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从个别到一般,又从一般到个别,把学习和运用统一起来。

  1.真实性。所选案例要力求真实、准确,不能胡编乱造,这样才具有可信性和说服力。可以选择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也可以选择在社会上反响比较强烈的事件,或者选择电视节目如“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中真人真事为案例。选择来源真实的案例作为素材,一方面,体现教师治学严谨的态度;另一方面。这样的案例说服力更强,并且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

  2.典型性。所谓典型性在于案情与法律原理规范的联系性。要求围绕教材的核心内容及教学大纲,选择能充分体现教材内容并且与学生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相一致的案例。典型案例能使学生加深对案例的研究和与所学知识的结合,并领会法律原理、规范运用的条件和环境。例如,结合药家鑫案例学习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效果比单纯地讲授法条法理要好得多。

  3.现实性。所选案例要尽可能是新近发生的,并且案例要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感兴趣,有新鲜感。在大众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学生对这些案件或有耳闻,或有知悉,因而更有吸引力,更能引起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容易在教学内容与教学案例之间架起一座贯通的桥梁。例如,酒驾八刑、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摔倒老人该不该扶等现实问题。

  4.适应性。选择教学案例时还要结合学生特点以及教师的能力等因素,如对初学法律的学生,一般要选用综合难度较低的案例,而对高年级的学生和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学生,选用案例的难度要相应地增加,可以给他们提供综合难度大的案例进行分析。同时选择案例也要注意教师驾驭问题的能力。避免使学生越学越糊涂。

  案例教学法的课堂如何运用,取决于教师的组织和管理,案例教学的组织和管理要有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深八的过程。

  在课堂教学之前,教师先将案例发给学生,让学生阅读案例,熟悉案例,同时设置提出一定的问题,让学生思考。问题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是开放性的问题,也可以是选择性的问题,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和教学内容适当安排即可。相对于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灌输式教学模式,这样的疑问更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活跃他们的思维,使学生能够在课堂一开始就很快地进入学习状态。

  学生带着问题对课本的理论知识进行学习,积极寻找解决案例问题的法律依据。学生通过自学基本能够解决简单的知识点,同时记录好个人学习的疑难点,对于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相互之间进行讨论交流,互学探讨,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参与合作的学习能力。再把无法解决的疑难理论知识反馈给教师。教师应当引导学生了解相关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观点,为集中讨论和集体交流做好充分准备。

  在案例教学中,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交流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关节。在每个学生针对案例提出的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后,教师可以根据实际的班级教学情况,把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进行讨论。小组讨论一般4~6

  人一组,最多不超过10人,以保证每个人都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讨论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应该各抒己见,表达自己不同的观点,并陈述个人理由,大家对不同的结论进行分析比较。讨论时一定要设有小组发言人,记录本小组的发言要点、解题思路及小组讨论中存在的疑难点,然后在全班发言交流,其他同学亦可做补充性发言。教师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在班级范围内进行集体讨论,给每个学生充分展示自我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

  需要强调的是,在学生讨论交流的过程中,教师要随时掌握学生自学互学的信息,及时发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在学生讨论或辩论的过程中,持不同意见和观点者相互争论,特别是各组学生承担不同角色时,争论的程度有时很激烈,教师一定要做好有效的引导和管理。教师还要引导学生注重推理过程,案件的处理结论应该是缜密推理的结果。也只有通过缜密推理所导出的结论,才更具有说服力。

  教师总结点评是案例教学法的归宿。虽然学生的独立活动在案例教学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但是这种活动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从案例的,选择、布置、组织讨论以至最后的评价,都离不开教师的指导。学生讨论交流结束后,教师要及时总结评价,对学生讨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尤其是案例中的疑难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分析,教会学生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方法来探究解决案例问题。让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教学是一个师生互动学习的过程,其教学效果一方面取决于学生的参与和发挥程度,另一方面则取决于教师的引导、归纳、点评和总结。教师要对小组讨论和集体交流的情况进行总结,这种总结对于帮助学生以案说理、以案释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师通过总结和评价,引导学生去思考从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学到了什么,掌握了哪些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运用了哪些案例分析方法,得到了哪些有价值的启示,是否提高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通过这一环节,学生完成了将所学法律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的学习,使法律课教学达到了理想的教学目标。

  法律,是维护我国稳定发展的规则,也是国家给予公民的最基础保障,所以法律教学始终都是国家最为重视的一项教学。根据我国教学领域的大体定义来说,法律教学是一门严谨性高、信息量大且十分复杂的知识。但当前我国对于法律教学的关注,多数在本科院校,职业学校缺乏对相关教育的重视,所以中职学校的法律教学并未得到有效的完善。案例教学法作为新兴的教学方式,是中职法律教学有利的教学手段,笔者在此浅述自己的认识和尝试,以就教于方家。

  我国发展历史漫长、文化博大精深、人口众多,因此国内的法律体系结构复杂且学习难度大。法律体系当中,最大的两个分支,可以概括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而对其进行细分,主要可分为法律、宪法、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单行条例以及自治条例。这些分支各自有着不同的管辖范围与相应条文,在法律体系当中的比重与地位也各自不同,由此可见法律相关内容的复杂程度。特别是在教学过程当中,法律的复杂性与难度会更加明确地体现出来,这也是我国各类院校法律科目教学的教学难点所在。内容多、难度高、用词深奥,这样的特点足以让对法律最为憧憬的学生短时间内失去学习热情。也正是这样,案例教学的理念才开始在法律教学中越来越广泛地传播。由于法律体系中的相关内容用词是与生活中日常用?~有很大区别的,涉及许多专业词汇以及专业概念,而且许多词汇虽然简单几个字,能够理解大概,却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意义。所以在法律教学过程当中,必然会涉及对这些概念与词汇的讲解。但对于中职阶段不具备法律学习基础的学生来说,如果只依靠讲解,是很难使其理解的。这时案例教学的作用便充分体现出来。教师利用案例教学,能够将法律教学中的条文内容以更加直观的方式展现出来。此外,在对各类法规条文的应用进行讲解时,结合案例,也能够让学生对法规条文及相关词汇的应用有更明确的判断。可见,法律教学当中案例教学的重要作用。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每项条文,都是在应对相应违法行为时使用的,所以在课堂上列举案例时,教师也要先思考当前所用的案例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内容。比如教师在选取某一次特定案例时,一定要先去了解这一次是否已经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备申请,如果已经申请,则不可作为违法案例来讲解。如果教师在选取案例时不注重这些细节,不选取最为合适的案例,学生也就无法准确理解。

  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每一项法条的应用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有时甚至两个事件看起来是性质大体相同的,但根据当时细节的不同,也会有不一样的处理方式。同样是杀人事件、同样是致死行为,根据当事人是否身患精神疾病这一细节,就可能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些情况下,甚至法条中的几个文字,都可能作为最终判断的依据。如果教师不谨慎判断,则会影响学生的判断。教师可以选择一些典型的、发生在学生身边和实际生活中的案件,比如邻里纠纷恶化升级、违反交通导致车祸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等案例。这些案例都具有普遍性以及代表性,可以充分体现法律教学内容。

  我国自建国以来,法规是不断在发展过程当中进行整改与完善的,不同时期的事件,根据法规的转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定,所以案例讲解只有针对当前,至少要符合当前的法律条文,才能够作为有效案例来讲解,否则很难让学生依据案例中的处理方式来理解当前法规。比如,教师可以使用“东方兄弟”青少年团伙犯罪抢劫的案例,这个案例中的学生因不良习惯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样的案例比较接近学生实际,能吸引学生认真地听讲,从而认真地对待相应的学习过程。

  案例讲解必然是有优势的,但也要在案例运用准确的前提下,才能够与法规联系起来,让学生更准确地理解。所以在讲解过程当中,教师应当更加注重案例应用的精准性,确保学生对于法规的准确理解。简单就行为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法》的应用来分析,其中第二章的第七条明确规定:举行集会、、,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所以教师在选取案例时,也应当注重这一点,事先确认案例中的行为是否已经通过申请的合法,并选取经过相关部门报备的案例来讲解,确保案例的准确性,如果没有事先确认这一点便将某一次案例作为正确案例来讲解,则会影响学生的认知。再比如,为了分析当前青少年多发和易发的犯罪和违法行为,教师可以使用“蓝极速网吧”放火案的案件,两个初中生因为和网管发生了冲突和纠纷,所以起了报复心理,他们的纵火导致了二十五人死亡,并且造成多人受伤,产生的后果十分严重。这样的案例讲解,学生可以产生共鸣,能够达到预期教育的效果。

  法规条文看似固定化,但其中隐含许多细节,任何一个细节,甚至几个文字,都可能使最终的判定结果产生变化。这些细节上的区别,只利用一个案例自然是无法体现出来的。所以教师只有摆脱单一案例讲解的方式,针对每项法条都提出更多细节上有一定区别的案例进行讲解与细节对比,才能让学生有更深入且精准的理解。反之则会让学生在面对许多情况时无法准确判断。例如针对杀人罪进行讲解时,案例选择便应当有更多选择,更加全面,才能让学生了解更深。杀人行为最终是否应当判处为故意杀人,与当时的情况有千丝万缕的关联。当事人是否属于自卫、是否存在精神病患,这些都能够成为转变案件审讯形势甚至影响最终判定结果的因素。即便是自卫杀人,根据当时是否存在致使对方失去侵害能力后再次施害的行为,都可能最终得出不一样的判决结果。所以教师只有多用案例,进行对比,才能让学生对法规的理解更深刻、更精准。

  浙江省工商局经检总队选取了试点网络执法办案以来查处的一些典型案例,以及在“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和“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的一些典型网络违法案件,在公布案件的同时附上了相关评析,除了反映执法办案平台的一些特点和功效,更从不同角度提示了目前网络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危害性,以提醒消费者警惕网购陷阱。

  2018年6月14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17年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报告编号:1711704295)显示,淘宝店铺“叶诗黛”销售的“欧美时尚大包中年女士包包妈妈手提包单肩斜挎包复古简约真皮女包”,产品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振荡冲击性能。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余杭区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淘宝店铺“叶诗黛”由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扬村八队宝轩庄自编88号的黄某开设,办案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协查并调取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相关数据并推送给当事人黄某进行了违法数据确认。根据执法人员的调查及当事人的陈述,被抽检的商品“欧美时尚大包中年女士包包妈妈手提包单肩斜挎包复古简约真皮女包”,同一批次进货量为20个,进货单价:130元,销售单价:188元,案发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涉嫌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760元,违法所得:1160元。

  当事人黄某在淘宝“叶诗黛”店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有效解决了证据交互难题。在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执法办案系统自动获取了该商品页面的交易记录,销量有326件,涉嫌违法金额61288元,考虑到商品抽检的批次问题,执法人员在将上述证据推送给商家时,要求商家确认或提供同一批次数据的证据,以便案件调查更精准、合法,商家在线收到该调查笔录后,进行在线的证据举证,及时上传了同一批次的进货凭证,显示该批次商品数量是20件,进货单价为130元,违法销售额为3760元,通过商家在系统的自主举证,与执法人员进行良好的线上互动和沟通,为执法办案提供了便利,后续处罚告知、处罚决定均得到了商家的认可,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及时通过支付宝在线缴纳了罚款。

  2018年6月14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17年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报告编号:浙纺监字第201731153号)显示,天猫“hoons红绳旗舰店”销售的商品“蚕丝被冬被春秋被100%桑蚕丝子母被纯蚕丝被芯”(货号1221)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天猫“hoons红绳旗舰店”由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富塘路21号的杭州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开设。办案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协查并调取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相关数据并推送给当事人进行了违法数据确认。该商品同一批次生产量:4条,生产成本:320元/条,销售价格:547.43元/条,案发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189.75元,违法所得:909.75元。

  当事人杭州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天猫“hoons红绳旗舰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的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办案系统对交易快照的直接调取,为网络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铁证。而违法经营者往往心存侥幸,自以为执法机关未掌握证据而百般抵赖。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办案系统获取商家的商品销售数据为4件,当事人第一次不认可证据,陈述辩称该4件商品中部分是其员工购买的。后执法人员二次推送调查笔录告知其网上抽检的产品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网上正常购买的,办案系统通过交易单号直接调取平台提供的交易记录足以证实销售行为是属实的。通过教育,当事人认可其违法数据和金额,认可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半小时内即在线缴纳了罚款。

  2018年7月4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天猫平台“playboy清婷专卖店”的举报,称该商家在广告中标称“抑菌”功效涉嫌夸大宣传。经执法人员数据排查,发现“playboy清婷专卖店”店铺由厦门市清婷贸易有限公司开设。该公司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天猫店铺“playboy清婷专卖店”于 2017年3月6日起,在其销售的“花花公子男鞋春季增高休闲皮鞋男真皮男士运动鞋增高跑步鞋 鞋子男”产品页面上宣传“抑菌”功能,无相关检测报告。当事人在2017年4月7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210笔,销售金额 48089元。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抑菌”功能,无相关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减轻处罚。

  网络办案打破时空概念,让经营者足不出户完成案件调查与处罚执行,省时省力省心。该案中,公司负责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特意致电办案人员,要求尽快来缴纳罚款。得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网上互动的方式查办网络案件,全程网上操作,不需要前来现场缴纳罚款,他激动的表示这样的创新模式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并在案件处罚中,能充分考虑当事人主动纠正错误降低危害后果的做法,较之传统的线下办案要跑多趟做笔录、送达、告知、缴纳罚款等,方便了很多,此类高效执法、便民服务的做法,必须点赞。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当天,当事人即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

  2018年7月25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淘宝平台“DEE德艺厨房餐具厨具工厂店”店铺的举报,反映其在销售“出口德国304不锈钢筷子10双套装家用方形防滑加厚韩式餐具铁快子”产品详情页面上宣传“无腐蚀点 不生锈 不滋生细菌 健康首选”,经执法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网络数据排查,发现该“DEE德艺厨房餐具厨具工厂店”由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榕东念慈体育馆后面彭勾黄村的朱某开设。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该网店于2017年3月12日起进行了上述宣传,于2017年3月19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151笔,销售金额3895.8元。

  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无腐蚀点 不生锈 不滋生细菌 健康首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可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予以减轻处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

  该案的特殊意义在于,解决了传统办案中对过去宣传页面取证难的困扰。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办案系统获取的网店的交易快照,核实的举报内容,并将交易快照、交易记录、违法区间等信息推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证据推送后,及时举证了“其在2017年3月18日晚上及时改正”的情况,证明了自己主动改正错误的情形,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对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4日15时53分向商家下达处罚决定书,商家在3分钟后即在线缴纳了罚款。

  2018年6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对淘宝“柠檬家原创定制”店铺的举报,反映使用了“当下最流行的、永远不过时、最主要、绝对不起球、绝对放心、最新一波、给你最贴心的呵护、极致优雅、顶级制作、最佳舒适体验”等用词。接到该举报后,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网店进行了网络数据排查,发现“柠檬家原创定制”店铺由浙江丽水松阳县的钟某开设,该店属无固定经营场地的淘宝个人店。执法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快速调取相关交易快照后发现举报基本属实,该网店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钟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该网店于2016年12月5日起,在其 “2016冬装新品皮毛一体韩版时尚宽松显瘦中长款羊羔毛拼接皮草外套”产品页面上宣传时使用上述内容。当事人在被投诉举报后,于2016年12月9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 ,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44笔,销售金额12314.66元。

  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广告违法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广告使用部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从轻处罚。

  网络经营主体查实难,是网络案件难以成案的主要原因之一。该案当事人系个人淘宝店主,当事人钟某因个人经营淘宝店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故该案中当事人有联系方式,却无固定的认证地址,导致广告者所在地的地址问题难以确认,在办理该案中,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个人淘宝店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况是网络经营的一种特殊情况,做为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对此类存在管辖争议的违法行为负起监管责任,也让“无根案件落地生根”。

  2018年4月20日,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从事网络送餐服务的“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举报称:其同行“美团外卖”海盐商--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海盐商--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分别采用修改商家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同时上线“美团外卖”、“饿了么”及 “闪电小哥”平台的商家退出“闪电小哥”平台,给部分商家和“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认定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为维持其市场占有率,分别通过“蜜蜂 美团销售助手”及“轩辕”软件,采用缩小相关商家在其平台的配送范围或将配送范围设置到钱塘江出海口无人区内等不当技术手段,强迫其平台商家关闭或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经营后才予以恢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分别对两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两起案件为查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积累了经验,有利于维护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其中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为全国首例查处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成功入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18市场监督管理论坛”上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件”。

  2018年6月,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名为“美丽啪”的网站存在帮助电商刷单的行为。经过前期细致的摸排和精心的准备,余杭局于7月10日对涉案公司开展执法行动,一举查实了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天猫、京东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以商品免费试用的名义进行虚假交易,进而提升商品交易量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美丽啪”平台,并于2017 年10月以商品免费试用平台名义上线运营,对外宣传通过免费试用可以帮助电商提高店铺信誉,以此吸引商家和用户使用该平台。在商品试用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设置试用条件、流程等方式,引导用户前往商家店铺购买试用商品,下单后商家发货给用户为另一商品(多数为低价值的赠品),即“拍A发B”的交易模式,交易完成后,商家通过“美丽啪”平台将购买试用商品的货款返还给用户。截止2018年7月10日被查获,共有3495家电商通过“美丽啪”平台进行商品试用42107次,其中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17453次,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产生虚假交易记录63万余条。当事人通过“美丽啪”平台共收取商家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17965907.73元,获利8036863.09元。

  余杭区局认为,当事人开发运营了“美丽啪”平台,以帮助提高店铺信誉吸引商家使用该平台,同时指导、协助、审核商家的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活动,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

  当事人对外宣传“美丽啪”是商品免费试用平台,但对于“什么是试用”、“试用是不是交易”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能抓住“免费试用”的本质,就会被假象迷惑。本案中,“美丽啪”平台商家进行商品试用时,要求用户前往其电商平台上的店铺内下单购买的指定商品,与实际发货给用户的商品并不一致,即“拍A发B”的虚假交易模式,帮助商家以较低的成本提高了店内商品的交易量,达到了刷单炒信的目的。浙江天猫网络公司在得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美丽啪”平台后,主动协助配合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过“美丽啪”进行虚假交易的天猫商家。目前,相关商家违法情况正在调查处理中。

  1月3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获悉美国福布斯新闻网报道中国跨境零售存在刷单现象的线索后,对一起跨境电商虚构交易、刷单炒信案件进行立案查处,这是新反法施行后,全省查处的第一例跨境电商刷单案。

  经查,当事人义乌市QS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跨境网络交易的公司,该公司在速卖通、wish等跨境电商平台上共开设了499家网店,并使用ERP系统管理上述网店。2017年1月份,当事人为提升WISH平台上网店的信誉和销量排行,提高产品销量,采用将其他交易平台上的真实客户信息导出,雇佣专人利用导出的真实客户信息在WISH网站上虚假注册,虚假下单,使用跨境物流发送包裹的方式进行虚构交易。2017年1月份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共虚假注册了3999个WISH的买家账号,虚构交易共计27092单,仅2017年8月份一个月就采用上述方式虚构交易3121单,客户名为Heaven McGeeha的美国消费者一个月就收到空包裹29个。

  当事人通过虚假注册、虚构交易的方式,提升自己网店的商业信誉。上述行为构成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情形,属于虚构交易行为。由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月8日,经金华市局案审会讨论决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40000元。

  Wish是一家跨境电商平台,以中国卖家为主,购买对象为海外用户。目前平台上聚集了超过40万卖家,其中九成来自中国,2016年,中国卖家通过Wish出口额近30亿美元。本案中当事人刷单行为都是发生在wish跨境电商平台,并不像福布斯新闻中说的是在阿里巴巴速卖通上刷单,实际上是美国人自己开的电商平台在刷单,损害了中国电商平台在世界的形象。该案查处,反映了我们监管部门对电商平台商家的违规现象治理的及时性和客观性,彰显执法部门整治不法的坚强决心。

  2017年12月,余杭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杭州达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达人店”平台涉嫌网络传销行为开展调查。2018年7月6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2412928.73元,并处罚款150万元,罚没合计391.30万元。

  经查,“达人店”APP是当事人设计开发并于2016年6月启用的一款移动购物平台,销售包括化妆品、生活用品、食品、服饰箱包等全类目产品,通过邀请注册会员的方式不断发展“达人店”平台会员也称达人店长,通过给予邀请人一定的奖励提成的方式来促使会员不断的发展其他会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同时根据直接或间接邀请的人员团队人数量设置了“达人店长、班主任、系主任、分院长”4个级别,并以下线团队的销售业绩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算和给付上线各级别人员报酬,属团队计酬分配利益。在该模式中,普通达人店长直接邀请的新达人店长销售产品的时候,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0%作为提成,上线的班主任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6%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系主任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5%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分院长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6%作为销售奖励;班主任直接邀请的达人店长销售产品的时候,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6%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系主任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5%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分院长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6%作为销售奖励;系主任直接邀请的达人店长销售产品的时候,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6%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分院长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6%作为销售奖励。

  2016年6月成立至2017年12月,共计达人店长114959人(含班主任2396名,系主任221名,分院长14名)。“达人店”产品销售总收入达5752.2228万元,产品销售返利共计882.3236万元,货款支出441.5372万元。

  传销是经济“毒瘤”,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有的打着新经济、新业态的名义从事网络传销,隐蔽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打早、打先、打小,突出打击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网络游戏”等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消费安全。

  2018年2月26日,根据线索,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朱某丽、朱某会开设的“ZZZZ小猪猪”淘宝店、“嵊州市丝韵服饰商行”1688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用于销售的“LV”、“CHANEL”、“GUCCI”品牌箱包、围巾等,并发现当事人通过手机微信、淘宝店铺等多种网络经营方式进行销售,现场查扣上述品牌商品共计90件,事后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假冒商品,并经价格认定部门认定货值788650元。

  经查,当事人注册suntoflyer、zwjian、syfs86、syfs1988、syfs1516、syfs1616、ppjie55、ppjie321、ximei606、siyunfs等微信账号,建立发图、下单、仓库(特价活动)等客户群,通过微信看图群及朋友圈向顾客推送商品,再由微信交易号、下单号下单或发送淘宝店、1688店的商品交易链接下单完成销售“LV”、“CHANEL”、“GUCCI”等品牌商品。执法人员获悉相关线索后,进行大量排摸与案前分析,并将现场摸排与阿里巴巴的技术支持有机结合,在错综复杂的交易网中,精确锁定违法经营主体,线上线上同步分析研判,及时关注其淘宝店、微信等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现场检查中一举查扣涉案商品及关键数字证据,第一时间联系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并提取交易记录,出具鉴定意见书,做实证据链bd体育。鉴于此案数额具大,目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争论中,第二种观点显然占据上风。在该观点之下,法学成为一门科学。该科学性必须满足如下形式要件:法学拥有独属于本学科的概念,而且这些概念形成一个自洽的形式体系。所谓“自洽”,一方面是指这些概念本身构成的体系具有自足性,从而具有了独立于其他科学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这些概念之间不仅没有逻辑上的冲突,而且互相补充,互相支撑,共同形成法律科学的大厦。以此种对法学的理解为基础,形成了法律教育的目的:对学生讲授这些概念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联,统辖这些概念的基本原理,以及运用这些概念的基本方法。此种关于法律教育的目的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较早的英美法系都是适用的。在前者,较为典型的代表是德国的概念法学体系,并在实践中表现为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典不仅被认为是立法者的作品,也被认为是持上述观点的法学家的作品。之于后者,美国的兰德尔教授就直言,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并借此实现法学的科学性。兰德尔教授的观点和方法也被进一步倡导,有学者提出,大学应当是在不考虑知识的直接职业用途的前提下学习知识的地方,并主张从纯粹知识性的角度来讲授法律。然而,此种观点并非毫无争议。在大陆法系中,以德国为例,概念法学的方法被指责为空洞和过于形式化,说他们为了实现法学的“形式性科学化”而牺牲了一些实质性的、丰富的生活,常常用法律概念“”生活。在英美法系,兰德尔教授及其倡导者的观点也受到批评。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法律现实主义开始发难,认为兰德尔教授的观点忽视了法律的实践性和职业性,而单纯追求法律概念和原理,单纯追求这些概念和原理之间的形式逻辑性。

  在实现上述法律教学目的的过程中,案例教学被赋予了不同的功能。如果将法学视为一门科学,视为各种法学概念之逻辑一致的整体,则教学方法主要是要让学生学习和理解这些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联性。案例教学的方法应该服务于此种目的:教师所设置的所有案例都服务于对法学概念和原理的理解和把握。这样,在法律教学中,教师的讲授首先并不是从案例开始,而是从基本的法律原理和概念开始。当然,从逻辑上讲,如果把握了这些概念和原理,也就能够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进行解决。这一方法并不意味着不重视案例教学。当教师在讲授某一法律概念时,他会通过案例事实对该概念加以说明,以加深学生对该概念的理解程度。所以,在很多情形下,对案例的引用与其说是让学生了解某种法律实践,毋宁说是让学生理解某个概念及其与其他概念的关系;与其说是让学生了解某种生活事实中的实践性问题,毋宁说是在形塑学生的某种逻辑思维。其最终结果就是让学生认为:一切生活事实都可以被合理地安排在某种概念之下,并因此具有了较高的确定性。而这不仅与法律的要求相符合,也与科学的要求相一致。在兰德尔倡导的判例教学法中,其方法虽然不同,但其目的相近。与大陆法系的教学方法不同,其教学方法不是从法律原理和概念开始,相反,是从一系列具有相同特质的判例开始。但是其目的却都是让学生学习法律的原理和概念,只不过它是通过让学生学习判例来实现这一目的。其中,教学判例的意义在于:它们体现了法律原理和概念的发展道路和轨迹,是这些原理和概念之内容的生动体现。对它们的学习只不过是为了掌握这些法律原理和概念的内容,至于其中蕴含的其他丰富内容,并不重要。在对兰德尔判例教学法的指责中,形成了所谓的“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辩论教学方法”以及“事实发现法”等案例教学方法。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并不主要地将案例学习视为发现和理解法学原理和概念的途径,相反,将之视为发现实践问题和解决方法的途径。换言之,案例学习转变为一种技能性和实践性的教育方法,而不再是一种理论性和形式科学性的教育方法。这两种途径差别巨大,但需仔细辨识:前者的目的是要从案件中提炼或说明一种逻辑性的、形式性的概念,而后者则并不关注这样的目的,更多地是培养一种实践中解决法律问题的技能。这样,以不同的法律教育目的为指导,案例教学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一是以理解法律概念和原理的案例教学方法,由于这种案例一般都是插入到对概念的学习和掌握之中的,我们可以将之方便地称为“插入型案例教学法”,一般见于大陆法系的教学方法中;其二是以发现和理解法律原理和原则为目的的案例教学方法,为了与第三种案例教学方法相区分,我们将之称为“原理发现型判例教学法”,它被适用于兰德尔倡导的法律教学方法中;其三是以培养技艺和法律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案例教学方法,我们将之称为“实践技艺型判例教学法”,它以对兰德尔教学方法的批评为契机,注重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前两种案例教学方法虽然方法不同,但目的实际上是相近的,而第三种案例教学方法具有不同于前两者的目的和作用。

  各种案例教学方法所服务的目的皆有其片面性,因此,也具有相应之局限性。就“插入型案例教学法”而言,由于其主要目的在于说明相关法律概念和原理之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这些案例就具有人为“拣选”的痕迹。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教师为了达到该目的,而对现实生活中的情形或案例进行编排裁剪甚至虚构或改变,以与特定的法律概念和原理相符合,并因此适合于某些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说明。最终,尽管达到了该目的,但案例相对简单,不能说明复杂的生活关系。再加上概念自身的界定往往就能说明其含义,最终这些案例的主要作用就仅在于增加了授课的生动性和乐趣而已法律问答。就此而言,与其说这是一种案例教学方法,还不如说案例在这种讲授过程中只是一种“趣味性”的点缀而已。就“原理发现型判例教学法”而言,遇到的最大指责同样在于它忽视了案例中丰富的事实,仅仅为了达到理论上的目的而对这些事实进行“裁剪”。与前述第一种方法相比,两者实质上是相同的。后者从既定的法律概念出发,为了说明这些概念而编排案例,前者则从现有案例出发,从中寻找逻辑一致、且形成体系的法律原理,途径方式虽然不同,但理论目的却是相同的。如此,此种教学方法的目的实际上也是为了形成并说明某种原理和概念体系。因为现实生活的丰富多样性,以及各种法律事实在细节上的千变万化性,上述方法对案件事实的简单化处理是必要的,否则,我们很难想象以此种丰富多样的事实为基础,怎么能够形成一个体系严密且确定的法律概念和原理体系?因此,正如学者所指责的那样,这种教学方法不仅使得案例简单化,也很难寻找到大量的案例,因为,理论上工整抽象的要求势必要将大量的真实案例排除在教学过程之外,除非对这些真实案例进行前述的裁选、忽视甚至改变,才能符合理论抽象化的要求。因此,在教学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如下结果:尽管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列举了大量的“案例”,但是在开始实践时,学生们还是不能把握真实案例中的问题。更为极端的后果是:学生们对法律概念和原理有一定程度的理解,但是无法起草一份像样的合同,或者分析自己开始面对的真实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如果说上述两种案例教学法的目的过于理论化和抽象化,从而导致案例教学过于简单化和形式化,那么“实践技艺型判例教学法”则能够弥补这些缺陷,但却因此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这种以培养实践技艺为目的的教学方法直面案件事实,并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回应,不会因为说明抽象理论的目的而对之加以删减虚构。就此而言,生活和法律事实可以真实地展现在学生的视野里,并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分析。但是,其弊端也因此产生。原因在于:真实的案件事实是经验和生活的产物,而不是思维和逻辑化的产物,因此,大多数案件事实都涉及到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往往分别隶属于不同的形式体系。比如,一个真实的民事案例中可能既涉及到合同法的问题,也涉及到物权的问题,同时还可能涉及到侵权的问题,在形式体系上,这显然是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如此,如果从实践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就不可能将该案件任意放置在任何一个个别的体系之中。所以,有些学者对此种教学方法的指责也是中肯的,他们认为,此种教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体系性的思维方式,缺乏妥当的体系反思,而只是交给了学生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简言之,这种方法交给了学生一个具体的技艺,但却没有养成学生对法律的体系性思维方式。bd体育bd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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