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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律常识新法律案例分析范文(通用25篇)bd体育  时间:2023-11-17 22:04:04

  摘要:针对实际的政策活动中,由于政策效果的长期性、潜在性以及附带效果的存在等原因,导致政策效果评估陷入困境这种情况,要更加确定评估标准、建立评估项目、引入多元主体参与。

  英国xxx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革,私有化领域由最初的经济领域扩展到教育、卫生、住房、医疗保险、公共服务等政治和社会领域。这使得80年代英国经济逐渐摆脱了石油危机的影响,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政策财政赤字逐年减少出现盈余,通货膨胀率降低[1]。但是,把国有企业全盘出售形成新的私人垄断,私人垄断企业以较低的服务质量向民众索取尽可能高的价格,人民生活困难而社会矛盾尖锐。可以看到,一项政策效果的显示有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则公共政策效果评估的研究则显得尤为重要。

  公共政策效果即为政策执行后的对政策客体及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定义公共政策效果评估,要将其与公共政策评估、公共政策绩效评估区别开来:政策评估是对政策全过程的评估;政策绩效评估则是指基于结果导向、运用科学的方法、规范的流程、相对统一的指标及标准,对政府公共政策的投入产出进行综合性测量与分析的活动[2]。政策效果评估只是政策评估的一部分,绩效评估与效果评估也是不相同的,而学界当前对于政策效果的评估也少有涉及。

  政策评估标准是政策评估者在评估过程中据以对政策方案和政策效果进行优劣判断的准则,其实质是一种价值判断[3]。效果评估标准则通常包括事实标准和价值标准,前者是能够反映事物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存在状况的数量值、比率关系等一些可测量的客观指标;后者是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所坚持、依据的倾向性准则和原则,反映主体的信念、理想和价值追求[4]。实践中效果评估往往出现两种标准的失衡问题。

  陈振明教授将政策效果分为直接效果、附带效果、意外效果、潜在效果和象征性效果[3]。效果自身有长期性、隐藏性、潜在性等特征。政策常常有明显的短视效应,即其在短期内会产生明显的正向或负向效果,但更多的政策需要长期的过程才能见其成效,如对环境进行的治理,改善空气质量并不能一蹴而就,又如xxx夫人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政策的短期效果非常明显,但是长远来看,英国人民生活愈加窘迫。

  外部效应,是某些个人或企业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的现象[5]。外部效应可以分为正的外部效应和负的外部效应。政策效果的外部效应是一种附带效果、间接性的政策效果,其存在加大了对政策效果评估的困难,主要原因是附带效果的不可量化,外部效益和外部成本的存在不可能清楚明确,因此我们很难清楚明晰地判别效果到底如何。

  政策效果评估的利益相关者大抵包括政策制定者、政策执行者、评估推动者、评估执行者、受评估影响者等各方主体。其困境主要有:一是领导者的不重视,政府往往更加热衷于制定、宣传政策,却忽视政策效果评估[6];二是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因自身偏向于维护政策而可能会在效果评估的过程中过分夸大政策的作用;三是决策者与评估者由于自身政策立场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参考框架理解问题[7];四是评估者与实际受政策影响的人认识不同导致评估受阻,这其间又包括政策直接影响的人和间接影响的人。此外,政策与政策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确定[8]。引起社会现象发生变化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一果多因、多果多因的情况在效果评估过程中难以排除,这也给评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从思想意识上巩固提高认识是实现效果评估的第一步。特别是作为国家领导核心的政党和政府,工作重心不仅要放在制定执行政策方针上,更要关注政策产生的系列效果,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政策质量的评估态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总结,收获成效、汲取经验,推动地方政府对评估工作的重视,从而自上而下地促进全国性的效果评估。当然,普及政策评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了意识的支持还要实践的助推。

  坚持事实标准,用经济学知识对政策效果进行定量分析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政策执行结果对政策制定目标的实现程度、反映政策是否以最小的投入获得了最大的产出。但同时,价值标准是评估标准中绝不可抛弃甚至应给与更多关注的内容,包括公平性、回应性、充足性等,政策是否有利于人民、政策是否惠及一般民众、政策是否对群众的迫切需求做出了回应,这些都应该是在评估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项目建立起一种手段-目的的关系,借此可以打造问题的初始条件和导致变化的未来政策之间的‘因果关系链’”[9]。为了长期而有效地掌握政策效果,做出科学的评估,需要构建评估项目,即针对某一政策进行立项研究,设置独立的评估机构、制定评估过程规范和原则、配备相应的专业评估人员、以预先设定的评估标准,长期动态地实地考察情况,寻找“因果关系链”。

  提倡公民参与、社会媒介、社会组织等的参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评估是适应当代公共行政民主理念的必然趋势,罗森布鲁姆将“代表性”作为衡量政策评估的一大标准,斯图亚特.内格尔从政策过程评估的角度提出了“公众参与度”大标准[10]。同时,公众参与政治的意识和热情已经觉醒,参政议政的能力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政府需要做的,就是拓宽公众参与政策效果评估的渠道并给与法律保障,建立政府与公民互动的评估机制,接受公民的监督、批评和信息反馈。

  [1]李俊江.英国公有企业改革的绩效、问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5).

  [2]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政府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3,(3).

  [3]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张润泽.形式、事实和价值:公共政策评估标准的三个维度[J].湖南社会科学,2010.

  [6]申喜连.试论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存在的困境及制度创新[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9,36(5).

  [7]李允杰,丘昌泰.政策执行与评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8]谢明编.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9]弗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0]张为波,张鹏.试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评估的重要作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3,(5).

  (一)提升工科院校学生人文素质的必要之举诚如季卫东先生所言,“法学教育不仅要致力于法律技艺的培训,而且要着重陶冶远见卓识和法律精神。这就需要认识到工科强校的某些不足之处以及法科的特征,通过各种方式弘扬人文主义理念,形成认真探讨基本原则、价值范畴以及正义观的博雅氛围。”因此在理工主宰、人文欠佳的工科院校里,如何培养学生的人文主义理念,激发他们的创新意识和法律精神,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的确是工科院校法学教学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5]就此而言,案例教学的引入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现代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不仅包括课堂上的案例分析,还包括模拟法庭、法院旁听、诊所式教学和媒体教学等。对于法科学生来讲,这些教学形式固然可以使他们从法律人的专业角度获得知识的升华和应用,从中探寻辩论的魅力和职业的神圣感,而对于面向非法科学生所开展的法学双学位教学和法学选修课来讲,案例教学特别是模拟法庭、法院旁听,则使这些与主要与机械、工程和技艺打交道的学生得以在法庭特定氛围的感染下直面正义、公平、价值等话题的探讨,从而在潜移默化中激发他们的人文精神和社会关怀,为他们人文素养的提升产生重要的推动力量。

  (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则更加严峻。而相比于专门的政法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工科院校的法学院系无论在图书资料、师资水平,还是在学生基础、校园法学文化氛围等方面均无法与之抗衡。故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欲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培养出被社会接纳的法学人才,就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因为法律与机械以及工程学之间其实存在的千丝万缕联系,法律事实上就是个人维护合法利益的操作规程,是处理和解决各种纠纷的技能,这注定法律专业与其说是一门科学,毋宁说是一种工艺。因此,通过案例教学彰显法学的实践特性,突出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增强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正是工科院校法学院系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从而不断获得发展的的重要手段。综上,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应引入案例教学法,而且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在案例教学法上存在比专门政法院校、综合性院校的法学院系更为迫切的需要。

  由于认识到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目前很多工科院校都将其贯彻于法学教学之中,但总体来讲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影响了案例教学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问题概括如下:

  (一)重形式而轻效果在一些工科院校,开展法学案例教学成为对外宣传、彰显创新的有力依据,是否采用案例教学还被作为教学考评的一个量化项目,受此影响,法学案例教学异化为“追赶潮流”之举。然而这种对形式的过分注重,却隐藏着对法学案例教学实际效果的忽略。比如,案例教学沦为变相的案例讲授,教师依然是主导,从案例选择、问题设置到结论得出仍受控于教师的指挥,而学生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只不过是从“听讲课”变成了“听案例”。尤其是部分教师不注重典型案例和真实案例的选择,往往将“格式化”后的虚构案例引入讨论,这不但不能调动学生参与的兴趣,也无法用实际问题来检验学生所学,案例教学的效果可想而知。

  (二)不适应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特殊需要前已述及,工科院校的法学欲求得生存、发展,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因此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要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还要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优势,突出对学生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旨在检验法律职业技能,赋予法律实务工作“市场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就理所当然成为众多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重头戏,司法考试的过关率也被视为评价法学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但是,很多工科院校的案例教学却并未很好回应司法考试的现实要求,更多关注学生对抽象法学理论的理解,其存在的价值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而非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过程,因此极易导致学生产生思维上的惰性以及认识上的误区,一旦面对司法考试中纷繁复杂的案例情形便不知所措,所以虽名曰“案例教学”,但实际上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的需要,显然是一种失败的案例教学。

  (三)不利于工科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是衡量学生综合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体现了教育对社会需要和学生潜能的开发以及个性全面发展的满足。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就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但是,目前不少工科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却与高等教育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背道而驰。教师往往在案例教学中占主导地位,学生只需在教师事先安排的思路“诱导”下,对格式化后的“平板型”案例展开定向分析、思考。而且,该过程以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为大前提,学生按照三段论式推理,结合案例给出的小前提得出最终的分析结果。不难发现,这种案例教学方式使学生失去了和关系纵横交错、事实纷繁复杂的真实案例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利于他们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且由于将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实际上也消解了学生主动挑战主流观点或法律条文中可能存在缺陷的热情,抹杀了他们的反思意识和创新精神。

  (一)基本理念工科院校法学案例教学之所以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正确理念的缺失,或者说“法学案例教学究竟应当围绕什么中心展开”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所以才会出现诸如案例教学沦为案例讲授,案例教学与工科院校法学教学需要相脱节的现象。笔者认为,法学案例教学的优势在于彰显法学的实践特性,培养学生应用法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反思意识和创新精神,也就是说法学案例教学的最终落脚点是服务于学生能力和素质的提升,因此这就决定了法学案例教学必须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围绕学生展开教学设计,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应该把是否使学生的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得到锻炼,使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得到提升,作为判断法学案例教学成功与否的主要依据。唯此,工科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才不会迷失方向,法学案例教学的功能才能得到良好发挥。

  (二)具体思路在“以学生为中心”这一理念指引下,工科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应遵循以下具体思路来组织实施:1.合理选取案例在法学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重要性不言自明。但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其标准何在,则有必要做一番探讨。如前所述,一些工科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中,教师往往使用格式化后的虚构案例,这种将很多“细节”和“特殊性”过滤掉的案例,看似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某个法学理论或立法规定,但实际上却不利于培养学生应对复杂法律现象,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并不是真正的“以学生为中心”。应该选择那些具有典型性、时效性和全面性的真实案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判例,还有教师自己过的案件,以及社会上刚刚发生的甚至是学生身边的案件等等。这样的案例新鲜、真实、可靠,而且极具效验性和吸引力,特别是那些刚刚发生但尚未得出审判结果的案件,更会极大调动学生分析探讨的积极性,充分挖掘他们独立思考、勇于发表创新性见解的潜质,而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恰恰就在这一过程中得到锻炼和提升。再者,从当前司法考试的题型来看,案例分析题很少只考查某一课程的内容,而是把相关课程的内容浓缩在一起,因此一道案例分析题往往涵盖着相当丰富繁杂的法律问题。在法学案例教学中选用真实案例,则可以事先锻炼学生直面法律问题复杂多样的现实,培养他们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也有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思维方法,应对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的解答。2.科学设计教学步骤法学案例教学作为一个动态的实施过程,能否顺利开展,是否可以获得预期的效果,与教师事先的规划设计密不可分。一般而言,法学案例教学的基本步骤可以概括为:案例准备,分析、辩论和总结三个阶段。就案例准备阶段而言,关键要解决好案例的选择问题,对此前文已做了深入分析,因此不再赘言,这里仅针对后两个阶段的内容设计加以探讨。分析、辩论阶段是法学案例教学的第二个阶段,也是实施法学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因为法学案例教学能否实现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锻炼提升,与教师对这一阶段的规划设计直接相关。笔者认为,在“以学生为中心”这一理念的指导下,该阶段应当充分彰显学生的主角地位,将分析、辩论的舞台归还给学生,摒弃在很多工科院校法学案例教学中存在的老师分析案例,学生被动聆听,或者所谓的教师与学生交叉讨论的做法。具体来讲,可以事先在学生中分小组开展分析讨论,然后由各个小组推选辩手发表观点,并对不同见解展开辩论,最后由教师在此基础上总结争点。笔者的教学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最能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参与讨论的积极性,也最能使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得到锻炼,因而也最能发挥法学案例教学的功效。总结是法学案例教学最后但绝非最不重要的环节,既是对本次案例教学的综合评价,也为下一次案例教学更好开展做好铺垫。总结的内容非常丰富,既涉及对本次案例教学设计成功和失败之处的反思,也包括对案例所包含的法学知识点的系统性整理,还包括对案例分析思路和解决方法的总体性评价,因此绝不是一些工科院校法学案例教学所采取的那样,由教师简单给出所讨论案例的“标准答案”即可。事实上,越是选择精当的案例,越能引发学生对关涉知识点的深度思考和激烈争论,也越是会产生不同的解决方案。在实施方式上,总结包括两个方面:教师总结和学生总结。教师总结的重点是对学生在案例分析中所运用方法、思路、知识点以及个人能力进行总结性分析,发现并鼓励学生的创新性思维和论辩能力,指出学生在法学知识点理解上的偏差,提醒学生在案例分析中所暴露的思路不当和综合知识欠缺,这实质上既是对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整理,也是对学生理论结合实际能力的综合评价。学生的总结则是要求学生通过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对自己分析解决案例的思路,所运用到的法理知识、立法规定,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进行书面汇报。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为毕业论文及相关学术性论文的撰写奠定基础,而且也可以使在分析、辩论阶段没有系统发表个人意见的学生充分展现自己的见解和智慧。因此,教师对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内容等都要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由学生相互评阅案例分析报告,或由教师对未被推选为辩手的学生的案例分析报告进行批改。3.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模式现代案例教学的模式多种多样,既有课堂案例教学,也有模拟法庭、法院旁听、法律诊所和媒体教学等,而且不同模式的案例教学各有特色和偏重。为更好发挥法学案例教学的效果,可以不必拘泥于某一种模式,而是实现多种教学模式的综合运用。比如课堂案例教学,这种教学模式的组织实施相对便捷,但为了避免单纯依靠教师口述案件事实,或由学生翻阅案例文字资料———因为这样既占用大量的课堂时间,又显得不够直观生动。可以通过对课件或影视资料、图片等多媒体手段的运用,在保证案例信息完全、充分和真实的同时,增强学生对案件事实的直观了解和兴趣。再如法院旁听,这是目前很多法学案例教学经常采用的一种模式,通常是组织带领学生到法院审判庭,现实观摩真实案件的审判。但由于时空的有限性和特定性与我国法院当庭判决率不高的现实之间存在深刻矛盾,因此难以保证整个案件的庭审都得到展示。而如果借助播放视听资料、展示图片、照片等方式使学生事先对案件事实加以掌握,并以此为基础组织模拟法庭教学,然后再带领学生现实观摩法院的庭审,这种前后对比并带有行为效验色彩的做法,往往会极大激发学生学习领会庭审流程、法官庭审技能的热情,法院旁听的效果也将得到极大提升。

  [摘 要] 中职时代是学生生理和心理快速成熟时期,而学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的熏陶。所以,加强中职生的法律素质教育,使中职生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法律意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对中职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职院校《法律基础知识》课是中职德育课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设置这门课程, 对增强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推进素质教育, 培养时代新人, 具有重要意义。把中职法律基础知识课定位于德育课程, 它不同于其他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隐性课, 而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显性课,它对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道德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大多介于16岁至19岁之间,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如何抓住他们这个年龄段的特点,帮助他们完成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是德育课教学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向社会输送合格的中等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保障。因此,这门课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系中的地位是其他学科无法代替的。但是,如何改革教学方法,使这门课程讲好讲活,达到预期目的,很值得从教者探索和尝试。笔者结合教学中采用的教学方法及感悟,谈谈几点颇有心得的教学方法。

  《法律基础知识》是教育部规划的教材版本, 在教材编写上很有特点:在内容安排上与初中“法律常识”课紧密衔接;在编写形式上图文并茂,形式活跃,非常适合于初中毕业升人中职学生的阅读习惯。因此,在教学时,我会安排大约8-10分钟, 让学生对本节内容进行阅读和思考,在阅读的同时,指出阅读的重点、需要思考的难点、以及对文中“议一议”、“想一想”、“小资料”等内容的重点思考。阅读与思考的方法,让学生独立进行,并准备好在后边的教学过程中回答教师的提问。通过这一环节, 学生基本上对该节课程的脉络层次、重点和难点内容等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 同时也为下一阶段教学过程中的进一步融会贯通打下铺垫。

  法律理论一般比较抽象枯燥,教师如果只是从理论到理论,学生既难以理解课本知识,又易于厌烦疲劳,所以讲授理论时适当穿插一些典型、生动的案例,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也便于学生准确牢固地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如,在讲财产所有权包括“四权”,就用具体案例加以说明:我买了一本书,我就对这本书拥有了占有权;我将它拿来阅读,这就是使用权;再把它出租收取租金,这是收益权;最后,我将书赠送给别人或转卖给他人,这就是处分权。一个简单的例子便使抽象概念具体化,书本知识形象化。

  在授课过程中,我还针对学生平时没有机会看电视新闻,又较少阅读报纸,时常结合时事及最新法律报道进行讲解,以调动他们的学习兴趣。除些之外,在教学中很注重引用教材有关的新制定新修改的法律条文来为教学服务。如在讲犯罪的基本特征中关于刑事违法性的时候,“醉驾入刑”讲到高晓松的醉驾事件,以及诸多明星的醉驾事件,通过学生关注的明星入手,提出相关法律事件,然后切入讨论,让学生就更好地把握了犯罪的特征,同时加深了记忆。教学实践告诉我们,教学中应努力创设情境,联系生活实际,这既可以激起学生的兴趣,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又可以让学生获得更多的知识,激活学生的创新思维,更好地巩固和理解教材中的内容。

  法律基础知识课达到教学效果和目的一个重要支撑点, 是充分运用案例式教学。首先, 充分运用教材中例举的案例来以案说法。在教材中, 配合每一个章节内容,教材都列举了一定量的案例来配合教学,对于这些案例,先让学生在阅读理解的基础上来回答自己的理解和感受,然后师生共同分析和探讨。还可进一步拓展, 让学生再类举出发生在身边、家乡的所感所知的典型事例,供大家思考和了解。其次,是教师要多准备一些新鲜的案例带到课堂上与学生共同分析和思考。规划教材虽然有诸多优点, 但有一个明显的不足就是提供的案例滞后, 缺乏时效性。这就要求教师在平时备课时要广采博览、遍地拾遗地寻找和积累相关的典型事例和鲜活案例, 来充实和丰富课堂教学。直观而富于启发的材料, 生动的案例, 是学生消化知识、转变情感、提高兴趣的必不可少的情境。在教学中, 教师所引用的事例越贴近学生、贴近生活, 学生越感兴趣, 越容易理解。事例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学生接近, 就会产生近因效应, 学生思维就活跃, 理解就快, 记得就牢。这样一来, 一方面丰富和活跃了课堂, 增添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另一方面让学生潜意识地感到法律距离我们的现实生活并不遥远, 从而内化为无形的法律意识。

  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教师,既要向学生传授课本知识,又要教会他们做人的道理,只有两者兼顾,才能算是合格的教师。尤其是我校现有的学生都是中职学生,正处于确立人生观、价值观的关键时期,因此,我们教师既有责任又有必要教育、引导每位学生往人生正轨上成长。课堂上笔者利用多媒体教具,穿插播放《法庭内外》等系列青少年法制教育片,影片中少年犯悔恨的眼泪,感人至深,对学生触动颇大,使他们更好地认识到了学法、知法、守法的重要性。

  从现实来看,有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并不是不知法、不懂法,而是由于自制能力差,所以这就涉及一个养成教育的问题。青少年正处在血气方刚的年龄阶段,干什么事情都喜欢讲“义气”,所以有时明知是违法的事情,但为了所谓的“义气”,就不顾一切了。这里有一个心智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水平低的问题,但更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养成教育没抓好。

  法制教育单纯靠课堂上的知识灌输是不够的,因为法律知识还没有融入其意识,或者仅仅化为其心理层面的行为规范,于是,他就不可能产生和形成自觉行为。所以,只有努力克服长期以来“重知识灌输,轻意识培养”的倾向,逐步树立以培养和提高法律意识为核心的教育观点,才能抓好养成教育。养成教育是法制教育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应该发挥它在法制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在课堂中给学生播一颗“法”的种子,让其明事理,知法懂法守法,这样才是达到教育的根本。

  这次财务案例分析实践活动让我明白,商场中变化莫测,而财务数字却能揭露市场的走势和每个企业想隐瞒的真相,因为数字不会说谎。有时候干扰的信息过多,不确定性就增加,因为我们是无法甄别信息的真伪。如果我们能找到关联的几个财务数字之间的关系,就能理清事情的来龙去脉。虽然做会计的不能只顾资产负债表平不平,可是它却能反映整个的资金流动轨迹。财务案例分析就是结合财务数字,找到现象背后隐藏的信息。

  而所有的分析指标比较都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化的指标。财务案例分析,只是粗略地测算。只是某个比率在某个范围就比较好。比如说资产负债率在40%-60%比较好,但这并不代表着低于40%或高于60%就不好。低于40%说明这家公司资产雄厚,光靠自有资本就能维持整个企业的运作,譬如苹果公司。高于60%只是说明这家公司有很大的风险,如果是一家很有潜力,被市场所看好的公司,高负债经营也不是不可以的。

  财务案例分析除了在工作中有用,在我们在资本市场中进行投资也是很有必要的。毕竟每个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总是很多页,令人眼花缭乱。如果我们自己能懂一些财务知识,就能轻易辨别出我们需要的数据和信息。比如在买股票时,我们就能发现一些潜力股和泡沫股。因为股票的价格最终的都会回落到它真实的价值。慎重投资,避免遭受损失。

  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我发现其实每个公司的经营风格都与它的领导人有直接关系。对一个公司进行具体分析时,其实可以先研究它的。而我们组这次研究的是乐视资金链断裂问题,不是对企业管理风格分析,所以没必要。乐视是一个很有潜力的公司,它的很有远见,但是战线拉得过长,资金跟不上,是整个企业举步维艰。我觉得只要乐视度过这个难关,有资金可以续上现在的缺口,后续它回收的资金就能进行它下一步的战略。只要它不是在打乱战,有计划的一步一步进行,就不会出现什么经营上的大问题。

  新生的事物没有参照的目标,容易遭人非议和打击。特别是在它面临困境时,尤为突出。乐视的生态模式,虽说与苹果有些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只要给他足够的耐心,乐视还是会重新振作起来的。毕竟,乐视手机和它的自制剧的成功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即便乐视新一轮筹资失败,乐视依然有资本能运营下去。

  这次实验我们小组分工明确,每个成员都做得很好,大家合作互助,为小组作业贡献自己的力量。通过这次实践活动,我明白了理论结合实际的重要性,有些东西得灵活变通,一个事情可以存在很多观点,没有对与错,只是立场不同。而我们在选择一个观点后,只需要去找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就可以了。

  之前觉得学习的东西很高深,跟生活似乎没有关系,现在发现只是自己没有进入到要用这个知识的领域。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生活范围的限制就闭塞了自己的视野。财务知识给我们另一种角度去看待新闻上报道的公司重大动向,对更深层次的东西有了了解。虽说生活越简单越轻松,可是只有了解了复杂背后隐藏的东西,才能让生活真正轻松起来。正如我们揭示丑恶不是让这个世界变得黑暗,而是让更多的人不受黑暗带来的伤害。因为只有了解才有办法防范。

  而我们学财务的人有责任披露真实、正确的财务信息,让更多的人不受蒙蔽,避免遭受财产损失。除了这些,我觉得做会计是基础的工作,要想有更大的提升,应当加强对财务分析方面知识的掌握,这样才能有更大的职业提升空间,拿到心仪的工资,过上梦想中的美好生活。虽说不能太过物质,但通过自己劳动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并没有什么错。以前听一个人说,既然做了,那就该拿的都要拿了。既然都是工作,做能拿到更高薪水的工作才是最明智的选择。有些看着只是羡慕,只有得到了才会有另一种看法。以前很羡慕别人能对着一堆数字分析出自己想要的信息,现在自己做了才知道,只要你真的想做,没有什么事情是不能做到的。

  在阅读过程中,最好将收集到的资料归类,可以将理论、观点或案例分别记载在报告中的各个标题之下,以方便在编排提纲及进行写作时使用。人们常说理论联系实际,案例分析报告的写作则要求将实际与理论相联系,因此这一步骤在写作中非常关键。

  制订一个详细的写作方案是保证报告顺利写作的前提,而写作方案的制订必须要考虑报告的写作目的、根据提示需要回答的问题以及规定的格式和结构。

  其次,编写主次标题,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安排。起草报告的草稿时,可将这些标题看作问题一一作答。当然,这些标题在写作及修改过程中可以改动。

  最后,将相关资料信息(包括案例和相关理论中的支持性证据)进行分类,然后划分到各级标题之下,为报告拟订初步的写作方案。

  案例分析报告的最后一步与调查研究报告的最后一步没有多大出入,可参照那部分内容,不再赘述。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04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v^、颠覆人民民主专^v^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v^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道德与法制课程的案例教学没有固定的形式,在实际的教学时可以根据教学的进程以及学生学习的情况来进行bd体育,将全班的学生作为访问的具体对象,从而开展各种活动。教师要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主体部分,可以通过课堂提问的方式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生的思维也会跟随着老师的想法进行思考,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还可以在课堂内开展一次辩论比赛,让学生们可以自由的选择观点,讲道理并摆明事实,例如让学生开展一次“成大事者不拘小节”的辩论赛,让学生认识到职业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提出问题之后,就要开始分析问题了,充分发挥出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独立的阅读案例,自主的思考提出的问题,然后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教师作为引导者应该鼓励学生多发表自己的看法。当学生们讨论完毕之后就要在学生分析案例的基?A上,选择出表现比较好的学生走上讲台,提出自己的看法,接着由不同的学生发表自己的见解,展开多方的讨论与研究。教师要对整个讨论的过程进行记录与评价,针对学生的不同问题给出不同的回答与解释,让学生认识到如果父母做出了不道德的事情,我们也是要进行批评与阻止的,只要是为了父母好才是真正的孝敬父母,如果父母触犯了法律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案例教学中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典型的案例会出现比较复杂的问题情境,教师应该善于抓住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利用生动有趣的方式来讲解,从而引导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如果教师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设置更多的问题情境,那么就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让学生的想象力得到更大的发挥。还要坚持让学生作为主体的原则,学生由学习被动接受变成主动的参与到学习过程中,作为学生当教师提出了一个案例之后,首先要认真的分析案例,从多个方面寻找资料,积极的参与到讨论中,然后认真仔细的写分析报告。教师则需要制造出融洽的气氛,适当的能够参与到讨论中。对于道德与法治课程来说,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要多联系实际的生活,开发和利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选择学生比较感兴趣的话题,帮助学生正确的理解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在具体的案例教学中,选择的案例应该是贴近于社会生活,并且是对学生能够有一定的启发作用的案例,学生会根据实际生活中的做法以及自己的想法来判断,对学生以后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

  综上所述,主要对初中《道德与法治》案例教学方法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利用案例教学法能够提高整体的教学效果,同时也需要多关注对案例的选取原则,选择最合适的教学案例法,真正的发挥出案例教学的优势,也能够更好的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让学生能够明辨是非,对他们以后走上社会有很大的帮助。

  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比如机构臃肿、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关系复杂,内耗严重;行政层级过多,管理成本过大;副职职责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现为副职的设置过多过滥。必须遏制“副职过多”现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减事,基层常常抱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并非没有道理。所以,减事是减人的前提,政府不该管的事一定要放开,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这样,那些忙而无用的岗位才能退出。二是减支出,公共财政预算的“钱袋子”管住了,吃财政饭的副职“帽子”才会减少。三是畅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当前一大突出问题,不出格、不到龄、不惹事,就难以通畅地退出领导岗位。在“官本位”的思维主导下,干部出口很难拓宽。当务之急,是要实行严格的干部任期制,届期满了必须退出岗位。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xxx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

  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规,还要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和人事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批的干部提升报告应当严格把关,违反规定的坚决不预批准。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副职设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有监督职能的尽到监督责任,有实施设置职能的要尽到科学合理的责任,有权力提拔副职的要尽到不违规的责任。管好一个职位,选好一个人,避免劳民伤财,提高办事效能。克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资源浪费。

  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xxx、xxx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这里所说的各种资源,是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以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的各种资源;这里所说的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它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成果,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成果;这里所说的效益,既是指社会效益,也是指经济效益,但主要是指社会效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效益的主要标准。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

  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增多的人员和机构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官职本是一种公共资源,其数量和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过度开发和使用就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解决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待的沉重话题。副职过多过滥造成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又各自独立成圈,反而愈发难以协调和统筹兼顾。它直接导致层级和环节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实际却谁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抢着管,棘手的事却个个都推诿。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所谓的领导是人民公仆是观念已经异化了,异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权的官僚了。其实,对于行政工作来说,金字塔的结构才是合理的结构,越处于上面的领导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员组成塔基,因为决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员是要到一线中干具体事情。如此,才能让工作有效开展,也才能体现行政效率。

  分析背景和目标、基本情况、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分析过程、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进一步的思考等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法律常识,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案件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等。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ii. 绪论(包括研究背景,本行业情况,本公司概况)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iii. 公司拟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分析与相关文献理论(即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现拟采取解决

  [2] 任家强,董琳瑛.基于空间统计分析的辽宁省县域经济空间差异研究[J].经济地理,____,(9):1435-1438.

  [3] 胡青峰,张子平.基于_区域经济增长率的空间统计分析研究[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_,(2):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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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 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 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

  2013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13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13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13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13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13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依据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 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县境内出差3元;在省辖地级市、行署辖区内出差6元;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 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法律案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财务分析是财会类专业开设的一门核心课程,就目前而言,高校开设的财务分析课程在教学中存在课程内容体系不完善、教学方法过于单一、考核过于片面以及教材选用陈旧等问题,导致学习本课程的学生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基于此,本文通过研究财务分析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以及教材选用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改革措施,以期能够提升高校财务分析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效果,更好地培养学生在进行财务分析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财务分析课程是针对高校财会类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和核心课,是一门集理论、实践与技能于一身的综合性学科。随着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的理财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理财活动中开始重视并学习财务分析这一专业知识和技能。但就目前高校开设财务分析课的现状而言,无论是课程内容设置,还是教学与考核方法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问题,难以满足人们想要“理好财”的这一目标。因此,作为在高校多年从事财务分析教学的一线教师,本文将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就财务分析教学现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而详细的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以期能够为从事相关工作的教育界同仁提供借鉴和指导。

  目前高校财务分析课程内容体系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不同院校的内容体系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很多情况下其课程内容体系较为片面,具有代表性的内容体系有以下两大类:一类是以张先治和陈友邦教授的财务分析为代表的内容体系,该体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分别是财务分析概论、财务报告分析、财务效率分析和财务综合分析与评价。

  具体来看,财务分析概论的内容又包括财务分析理论(财务分析是什么)、财务分析信息基础(分析什么)与财务分析程序与方法(怎样分析);财务报告分析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四大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逐一单个分析;财务效率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发展能力分析;最后是财务综合分析与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杜邦分析和帕利普分析)与业绩评价、趋势与预测分析以及价值评估;另一类是以张新民和钱爱民教授的财务报表分析为代表的内容体系,该内容体系由财务报表分析概论(理论框架结构)、分析基础、项目质量分析(资产、资本、利润、现金流项目的质量)、合并报表分析以及综合分析方法等组成。

  以上两大类课程内容体系在不同的高校都有采用,虽然这两大类课程内容体系各有特点且不尽相同,但是它们却有着共同的不足:第一,过分强调对报表的分析,忽视报表附注以及对数据质量的分析;第二,过分关注财务信息,忽视非财务信息。上述缺陷的存在导致目前高校财务分析课程内容体系的不完善,使财务分析成为一种重形式、轻实质的“数字游戏”课程。

  财务分析作为一门集理论、实践和技能于一身的综合性课程,其课堂教学必须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来引起学生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但就目前而言,国内许多高校在讲述该门课程时仍是采用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只能是被动接受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导致学生参与财务分析的积极性不高,学习的财务分析知识很难运用于实践。并且很多高校在讲述财务分析的具体计算方法时,往往忽略对于相关财务软件(Excel、STATA等)以及财务函数应用的讲解,导致学生针对大数据进行财务分析时感到无从下手。即便是有些高校在讲授财务分析课程时引入案例教学,但是选取的案例大多过于陈旧,不具有代表性,学生虽然成立了研讨小组,但是在对案例进行分析时,小组成员中往往出现“搭便车”的现象,最终还是未能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导致案例教学形同虚设。

  大部分高校财务分析课程的考核方式就是“期末闭卷考试+平时成绩”,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最多为30%,普遍都在20%左右,而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总成绩的比例往往在70%以上。一方面,就期末闭卷考试而言,其试卷的题型主要包括单选、多选、判断、简答和计算分析题,只是对一些财务分析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进行考核,很难从实质上考察学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另一方面,平时成绩考核主要考察学生的出勤率、课堂表现和作业情况,就课堂表现而言,一般学生能够直接回答问题的机会并不多,所以通过课堂表现来获得较高的平时成绩对学生而言缺乏吸引力;财务分析的作业往往是让学生组成研讨小组对某个案例进行财务分析,而最终小组的成绩只占到总成绩的10%左右,导致学生花费较大的`精力撰写的分析报告与获得的实际分数不匹配,导致整个研讨小组进行案例分析时的积极性不高,分析出来的研究报告质量较差,存在应付平时作业的问题,未能达到真正考核学生运用财务分析理论解决实务问题能力的目标。

  本文将基于哈佛大学提出的财务分析理论框架来完善该课程的内容体系,具体而言,财务分析的理论框架要素包括战略分析、会计分析(四大报表分析)、财务效率分析和前景分析,就目前而言,实务界已将战略分析纳入到财务分析的内容体系之中。而在设置财务分析课程的内容体系时,只将会计分析、财务效率分析和前景分析纳入到财务分析的内容体系中,同时考虑到战略分析本身包含的内容较为复杂和丰富,所以将战略分析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在财务分析课程之前开设。

  在具体的讲授过程中,将会计分析作为授课的重点,分配较多的课时,在重点讲授四大报表中各个构成项目的解读与质量分析的同时,也要向学生着重讲授财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重要信息,使学生在解读和分析过程中能够有效识别企业提供的财务数据的质量(真实性和可靠性)。财务效率分析的部分,主要包括针对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指标的计算与分析,考虑到该部分内容相对简单,并且在财务管理课程中已经学习过相关指标的计算,因此对于该部分内容所分配的课时应该适当减少,授课的重点放在对于各个指标以及指标之间关系的深层次分析,同时分配一定的课时向学生们讲授一些非财务信息对于企业财务分析的重要性,从而丰富和完善财务效率的分析。前景分析的内容借鉴张先治教授的财务分析综合分析部分,具体包括综合评价、预测和企业价值评估等。

  在设置高校财务分析课程的教学方法时,应采用“教师讲授+案例分析+学生小组讨论”的教学模式。教师讲授主要是指向学生讲解财务分析的基本理论以及分析方法的运用,同时包括相关财务软件和财务函数的应用及操作;案例分析主要是选取一些经典案例和新近发生的“热点”案例,教师通过深入的分析和讲解,引导学生进行分析讨论;为了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可以将学生们分成小组,要求每一小组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一家上市公司,对其进行财务分析,并且根据课程进度,分配一定的课时,让每个小组在课下对自己感兴趣的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得出研究结论以PPT的形式,在课堂上进行展示。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展示环节中每个小组的发言人数不局限于1人,可以多人汇报,同时当某一小组展示研究成果时,其他小组的同学可以对其分析进行点评,主讲教师主要是对整个展示过程严格把控时间,并最终对每个小组的分析进行总结性点评并给予排名。这样做可以极大的调动学生们的参与积极性,并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学期末时要求每组同学针对其分析的上市公司提交最终的财务分析报告,并要求详细注明小组成员的项目分工,从而对于小组个别成员“搭便车”的行为进行有效杜绝。

  鉴于财务分析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专业课,其课程考核方式就不能过于片面,应该采用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具体做法是采用“5+4+1”模式,即期末闭卷考试的成绩占总成绩的50%,学习小组分析报告占总成绩的4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10%。这种考核模式能够较为全面地考核学生将学到的财务分析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具体而言,期末闭卷考试的题型除了单选、多选和判断之外,应该加入案例分析题,即给出一个企业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让学生对其进行财务分析,并且将案例分析题的分值比例设定为占卷面成绩的50%,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的灵活分析能力。学习小组分析报告的评分标准主要包括:报告格式的规范程度、分析内容的合理性、论述观点的充分性、小组分工及参与程度等,并且每个方面均赋予一定的权重,保证评分的客观公正性。之所以将小组分析报告的成绩比例提高到40%,其目的也是为了调动学生参与财务分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达到财务分析课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对于学校自编的教材体系不能成不变,在吸收国内外先进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的变化,及时更新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分析学科体系。教材所选取的案例应该选择最具有代表性的实际案例或者是具有热点效应的案例,通俗地讲,教材中选取的案例要“接地气”,所以这也要求学校自编的教材要及时更新,从而有助于学生学以致用。四、结束语本文结合自身在高校从事财务分析课程教学的一些工作经验,对目前该课程教学过程中在内容设置、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以及教材选取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而详细的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以期能够为从事相关工作的教育界同仁提供借鉴和指导,从而更好地达到财务分析课程人才培养的目标。

  1.张先治,陈友邦.财务分析[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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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鑫鑫是刚刚入园的小朋友,比较淘气。一天,几个孩子都说自己的彩笔不见了,也有的说铅笔不见了,在对附近几个小朋友的询问中得知:原先是鑫鑫小朋友拿的,最终这些东西真的在他的书包里找到了。

  案例二:宁宁小朋友带来了可比克饼干,饼干盒里是一个包装精美的金属圆筒,宁宁吃完饼干后把圆筒放入了书包,但是在进行过户外游戏后,圆筒却不翼而飞了。当我问起圆筒跑到谁的书包里去了,千万抓好啊,要不。bd体育bd体育bd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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