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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典型案例 我院五案例入选2022年度苏州法院行政审判bd体育十大典型  时间:2024-01-17 08:16:57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市2022年度审结的行政案件中选出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我院五案例入选其中。

  2021年5月,G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旅游执法检查时,查明S公司与旅游者之间已达成合意,形成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S公司在为旅游者购买第一处景点门票后,未征得旅游者同意让其他旅行社代替其履行后续的旅游服务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后G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S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罚款13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S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G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G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超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S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S公司在未征得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包价旅游合同进行转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G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但办案期限超期,鉴于复议机关已确认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再判决确认违法已无必要。据此判决驳回S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的必选项,但发生在旅游中的各种乱象、顽疾仍久治不愈,不少旅游产品存在擅自转包、虚假宣传、诱导购物等“套路”,需要主管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大力整治。本案中,S公司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过程中,未征得旅游者同意,让其他旅行社代替其履行后续的旅游服务内容,属于擅自转包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相关规定。G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执法部门,加大对旅行社的执法处罚力度,能形成极强的威慑作用,促进当地旅行社规范合法经营,保障旅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依法裁判支持并监督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实效,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2013年财政部、商务部研究同意,在苏州市启动开展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某贸易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成功申报某项目,并收到下拨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400万元。后S公司擅自作为涉案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参加投资建设。2018年9月11日,苏州市有关部门作出答复,要求按照原申报备案的建设方案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不作新增项目实施关联主体重大调整变更。2018年10月,经专家验收评审,因项目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投资完成比例不足计划投资的50%,不予验收通过。后K市财政局催告退回财政补助资金400万元,但某贸易公司一直未退回。另,某贸易公司于2020年7月6日登记注销,S公司作为某贸易公司的唯一股东承诺企业无其他未了结事务,由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K市财政局经调查,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行政决定,责令S公司退回应退未退的财政补贴人民币400 万元。S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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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认为,K市财政局作为涉案项目所属地区的财政部门,具有依法追回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法定职权。某贸易公司未经批准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属于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项目最终验收不通过,后其又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涉案项目事实上已无法进行整改。在某贸易公司注销后,S公司作为其唯一股东,K市财政局据此对S公司作出追回资金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遂判决驳回S公司的诉讼请求。S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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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系通过对现代服务业的资助、补贴,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随意更改项目内容、财政补贴未能专款专用,甚至“骗补”等不当使用资金的现象,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为了防止上述现象发生,政府往往对申请补贴的条件、申请补贴的程序以及资金拨付后的验收评价作出了严格的要求。但事后监管还存在一些不完备之处,财政部门很少会积极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评价不符合资金使用要求的企业予以追责或者追回资金。本案中,某贸易公司未经批准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属于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和改变,且其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却又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明显试图长期侵占财政资金补贴。K市财政局作为财政部门积极主动履职,在项目申报主体注销后,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其投资人作出退回资金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财政部门具有追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法定职责并依法履行了职责,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从而公正有效地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职。本案的裁判不仅对于补贴申请人合法规范使用财政资金补贴、不得妄图长期侵占财政资金补贴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也对相关部门主动作为,及时启动资金追回行政执法程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挽回国有财产损失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2019年12月20日,T公司购买4套人脸识别设备,安装在楼盘售楼处大厅出入口处,捕捉、抓拍进入售楼处的客户人脸信息,用于规避其销售人员把自访客户私自通过中介转变为中介客户,同时用于识别客户以便于与合作的分销中介结算佣金。T市市监局在现场检查时,售楼处现场仅有11份由客户签字确认的《关于收集人脸信息的知情同意书》。T市市监局还发现T公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了客户的权利。后T市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责令T公司改正未经消费者同意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责令T公司改正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4.8万元。T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案例,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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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认为,T公司收集前来其售楼处的客户人脸信息,并对购房者进行信息比对认证,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收集使用客户人脸信息得到了所有客户的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等客户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T市市监局依法责令T公司改正,并决定处以罚款5万元,适用法律正确。另外,T公司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该公司对其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说明、允诺等应负的内容真实性的责任,不合理、不正当地减轻了其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侵害了买受人的权益,T市市监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4.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T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现有法律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当前很多经营者会通过安装相关设备捕捉、抓拍的方式收集其客户或者潜在客户的人脸信息,并用于经营需要等目的。但是在收集、使用相关人脸信息时,很多经营者并没有征得对方的同意,有的甚至将收集的信息用于不合法目的,严重侵害了他人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对这种违法行为,经营者不仅应当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行政法上的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此类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从而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始终注重对社会大众个人信息的保护,坚决打击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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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陶某某、张某某建造三上三下楼房,占地面积233平方米,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2002年3月20日,陶某某填写个人住宅用地申报表,申请出宅建造主房两层,底层3间,顶层3间,建筑占地面积116平方米,该申请于2002年4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但陶某某并未拆除老宅,后S镇环境工程队于2019年拆除了陶某某、张某某于1988年建造的老房。陶某某、张某某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S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陶某某在2002年出宅申请获批后,一直未自行拆除其1988年建造的房屋并归还老宅基地,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S镇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目的在于维护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村民享有合法公平的宅基地权益,但其拆除行为并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因为涉案房屋属“应拆未拆”房屋,没有值得保护的合法利益,陶某某户要求对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确认S镇政府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陶某某、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法律问答。苏州市各地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直面乱象、强力整治。在乡村各地,普遍存在着“一户二宅”的违法占地问题,有的村民在获准出宅翻建房屋之后,却没有依照约定拆除老宅,致使土地荒废,损害了集体利益。S镇政府从整治乡村人居环境的角度出发,对村民未及时交还的老宅实施拆除行为,其执法目的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但该拆除行为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当确认违法。关于村民的赔偿请求,因“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利”,“一户二宅”房屋违反国家的土地政策,也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财产,村民提出的基于违法建筑的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T公司是一家经营服装生产的小微企业,多年来信用良好。2021年9月,T市市监局经调查,认定T公司使用了未经检验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T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了T公司的诉讼请求,T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考虑到T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违法性,但主观恶性不深,且未产生实际危害后果。为切实帮助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决定开展实质性化解工作。在二审法院的组织协调下,T公司深刻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整改,自行拆除原有的未检电梯并安装新电梯,彻底消除安全隐患,T市市监局也同意将处罚金额调整为1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二审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确认了上述和解协议的效力。

  电梯作为一种特种设备,其日常使用、维护、检验检测等问题与公共安全息息相关。T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行为造成了生产经营安全隐患bd体育,其行为具有违法性。T市市监局出于预防特种设备事故,进一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对T公司作出处罚,其执法目的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但涉案电梯经过鉴定满足运行条件,且未产生危害后果,T市市监局作出罚款25万元的处罚将会对T公司造成较重的财务负担。二审法院综合T公司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情节及整改效果进行衡量,从准确把握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角度出发,以调解方式适度调整处罚金额为12万元,既实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进一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更有助于衡平小微企业财产权益,帮助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切实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司法担当,助力民营企业在恢复发展过程中稳步前进“不掉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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