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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体育法律问答十大案例!_文身_童某_邱某某  时间:2024-01-18 17:51:31

  bd体育bd体育bd体育,以“小案例”阐释“大道理”、护航“大安宁”、熔铸“大民生”,彰显司法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的鲜明立场,积极引领时代新风尚,努力促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于2023年4月10日20时许,在衢州鹿鸣大草原北侧,跳入江中救起一名落水女孩,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邱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执行机关认定邱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向法院提请对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二个月的建议。检察机关认为邱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意见。

  法院认为,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监管,确有悔改表现,其在缓刑考验期间见义勇为的行为,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属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遂依法裁定减去邱某某有期徒刑二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

  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有礼文化的重要内容。邱某某不顾个人安危,奋勇入江,挽救他人生命,属见义勇为,系重大立功。法院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予以减刑,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效果的充分体现。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正式施行以来,衢州市首例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罪犯予以减刑的案件,维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倡导见义勇为的价值导向,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融入社会,开启新的美好人生。

  2022年,14周岁的童某前往李某经营的美容生活馆咨询文身事宜,李某未核实童某身份,为童某在其手腕和小腿处提供了文身服务,并收取费用750元。之后,童某因文身错失了某职业学校的入学机会。童某父母多次找李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后童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文身费用75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法院认为,童某进行文身时仅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亦不属于与童某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在童某的父母不同意其进行文身的情况下,该文身服务合同不发生效力,李某因文身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李某作为专门从事文身的经营者,明知文身直接构成对身体的侵入、改造,在文身对象可能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对其身份进行核实,仍基于商业利益为童某进行文身,有违行业规范和操守。经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赔偿童某相应损失。

  未成年人文身,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权益保护,需要群策群力治理。文身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于难以判断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核实身份,将“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当成行业共识、执业底线。家长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主动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当发现孩子产生文身动机时,应当正确引导、及时劝阻。本案中,法院确立不以未成年人“同意”作为侵权人免除责任的规则法律案例,同时坚持办案与治理并重,针对近年来文身出现的“低龄化”现象,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联合相关部门下沉文身馆聚集处逐户走访、联合普法,形成治理合力,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落实落细,营造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姜某与杨某是邻居,两家人房屋前后相邻。2022年3月,姜某在两家房屋交界处砌筑了20多米长的石磡墙,后因部分石磡墙倒塌,空心砖和泥土掉落在杨某屋后的排水沟中,致使二人房屋无法正常排水。杨某要求姜某清理,但姜某认为石磡墙倒塌是杨某擅自修建排水沟撼动石基所致,拒绝清理。杨某遂将姜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姜某十日内清除排水沟中的杂物。判决生效后,姜某未履行排除妨碍义务,案件进入执前督促程序。期间,姜某又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将倒塌的石磡墙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姜某砌筑的20多米长的石磡墙,除已倒塌的3米外,剩余部分已千疮百孔,随时都有倒塌危险,足以危及两家人出行安全,还可能引发新的纠纷,使邻里关系更加恶化。为彻底化解矛盾bd体育,避免矛盾升级再次引发衍生纠纷,法院启动“审执互商”机制,由执行干警联合承办法官,围绕两个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处置方案,并邀请属地乡镇村干部及专业施工人员现场勘查、评估,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促成杨某与姜某在排水沟界址、杂物清理、石磡墙修复等问题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与家之间的邻里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人们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睦邻友好、守望相助,共建美好家园,是千百年来人们孜孜以求的共同目标。本案中,姜某与杨某因相邻权纠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二人最终在法院、基层组织的调解下,解开心结、握手言和,必然心情更加舒畅、生活更加幸福。正是这样一份一份的“小和谐”,共筑起全社会的“大平安”。

  2022年3月,冯某与陈某在排队时,因排队先后问题引发争执,冯某持手机殴打陈某,陈某亦用头盔等物品殴打冯某,双方均受伤。后经鉴定,陈某损伤构成轻微伤。冯某伤势轻微,自愿放弃伤势鉴定。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将冯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陈某与冯某在排队等位期间发生争执,未能冷静处理矛盾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受伤。双方的违法行为均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冯某对原告陈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冯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6000余元。

  排队是秩序的象征,是文明的展示。“打造一座自觉排队的城市”是衢州“八个一”有礼实践的内容之一。本案中,陈某与冯某因排队问题发生争执,互不相让、大打出手,该行为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与衢州有礼文明城市要求相悖,双方都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每一位市民都应当成为衢州有礼的深入践行者、城市形象的自觉维护者,让有序排队、文明礼让成为这座城市一道靓丽的风景。

  原告陈某林承包了63.5亩土地种植莲藕,被告顾某、陈某兵分别在藕田西部、西北部种植水稻。2022年7月21日、7月23日,被告两家分别对其稻田开展除草剂“飞防”作业,利用无人飞机喷洒除草剂;7月23日下午,原告发现自家藕田受害,便找顾某、陈某兵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原告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藕田莲藕药害。经农业部门现场技术鉴定:鉴定区域莲藕生长异常为除草剂中毒相关密切,与7月21日周边稻田无人机“飞防”作业药液漂移沉降相关密切,不排除7月23日周边稻田无人机“飞防”作业药液漂移沉降对莲藕产生叠加药害影响。因三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林将顾某、陈某兵诉至法院。

  为确认两次无人机喷洒作业是否对藕田造成药害影响及影响受损的比例,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经鉴定,两次无人机喷洒作业确对莲藕产生叠加药害影响,其中,顾某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导致藕田药害是主因,影响受损比例大约70%至90%;陈某兵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对藕田造成二次伤害,影响受损比例大约10%至30%。陈某林的藕田在两次叠加药害影响下损失16万余元。法院根据过错比例,综合考量风力风向、田地位置、受损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顾某、陈某兵分别承担80%和20%的赔偿责任。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行使的“边界”。本案中,两被告利用无人机开展除草剂“飞防”作业,导致原告藕塘莲藕受损,该除草剂的“越界”造成了原告权利损害,也是两被告权利行使的“越界”,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相比传统人工模式,无人机喷洒农药,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是近年来应用较广的一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新兴技术,但与此同时,无人机作业缺乏监管、技术操作不规范常常“闯祸”“越界”,导致邻近种植户受损。该案判决提醒农业机械使用者规范作业,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及相邻土地的种植情况等,及时通知相邻人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保依法行使权利不“越界”。

  2021年2月,54周岁的陈某在家人陪同下参加了某景区的“网红摇摆桥”娱乐项目。在游玩途中,因桥面摇晃导致陈某难以控制身体平衡,右脚不慎卡入摇摆桥的缝隙中,因未能及时调整,从吊桥高处摔下致无法动弹。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多处骨折、韧带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期间,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陈某将景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认为,案涉摇摆桥是吊桥,两侧无护栏,桥面有缝隙,游戏规则是游客站在桥面左右用力摇晃,在摇摆过程中游客被晃到桥下的概率极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景区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有义务保障进入游玩项目的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本案中,景区未尽到风险告知、安全保障义务,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与摇摆桥等具有一定风险的项目时,应综合考虑自身年龄及身体状况法律问答,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景区承担70%的主要责任,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景区自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适度是一种智慧,讲求适可而止、量力而行。不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追求刺激的同时,均应当保障安全,实现二者的平衡。本案中,景区为吸引游客开展刺激娱乐项目,应更加注重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保障消费者安全;陈某为增强愉悦感受参与刺激项目,也应注重并防范风险。本案判决厘清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边界,又依据“过失相抵”规则减轻了经营者相应的责任,在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意识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间实现平衡。该案也警醒广大经营者、消费者,户外娱乐求刺激更要保安全!

  吴某、罗某是多年的篮球运动爱好者。2022年10月9日,一众好友相约打篮球,比赛过程中,罗某纵身起跳上篮,吴某起身防守封盖,两人空中对抗,结果吴某下巴不慎与罗某的后脑勺发生碰撞,致吴某的门牙根折。吴某为此花费近两万元诊疗费,双方对该费用的负担产生争执。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赔偿全部治疗费用。

  法院认为,篮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比赛中参与者相互之间身体发生碰撞在所难免。吴某、罗某作为多年的篮球运动爱好者,对该项运动存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有充分、客观、清晰的认知和预见,自愿参加具有激烈对抗性特点的篮球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风险”。虽然吴某确因本次篮球比赛受到损害,但罗某对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自甘风险”条款,鼓励竞技活动参加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对抗,既保护了参加者的基本权利,又使得文体活动能够规范、有序开展。本案中,吴某在比赛中受到的损害确实客观存在,但其自愿参加篮球运动,在无证据证明罗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本案判决充分考虑到体育运动的正当风险和竞技活动的特殊性,澄清以公平责任之名判令行为人承担“人道主义补偿”责任的误区,彰显了司法对体育自治原则的尊重及对竞技体育精神的鼓励。

  2022年8月,被告人周某在明知某流域全年禁渔且电捕鱼器系禁用工具的情况下,擅自携带自制电捕鱼器、背篓、头灯等作案工具,至某上游河道实施电捕鱼,非法捕捞汪刺鱼、鲫鱼、泥鳅等渔获物共2.05公斤。同年10月,周某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再次到某流域河道内使用电捕鱼器捕鱼,非法捕捞鲫鱼、石斑鱼等渔获物共1.35公斤。同年11月,检察机关对周某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又犯同种罪行,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及罪后表现,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

  “先王之法,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鱼可供人所食,但应取之有道。电鱼是一种严重破坏水产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违法捕鱼方式。电鱼器释放的电压,不仅会给水域中鱼类和鱼类饵料生物带来毁灭性打击,而且还会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本案中,周某为了一时之利,深夜在某流域河道电鱼,虽然收获不多,但已然触碰法律红线,倘若能够及时悬崖勒马,尚且可以从轻处理。然其犯罪后仍然不知悔改,竟然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非法电鱼,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法院判决综合权衡周某犯罪性质、情节,既实现了有效治理,又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罚当其罪。

  2022年4月3日,姚某独自携带香纸、打火机等物品上山祭祖。由于天气干燥,且当时风势较大,燃烧的香纸点燃了祭祖地点附近的茅秆丛。明火迅速蔓延,导致森林火灾。经调查,此次火灾的过火面积总计137.55亩,其中林地面积72.35亩。经评估,本案损毁的林地补植复绿总费用为62000元,被损毁的林地直接导致生态固碳服务功能损失3344元。检察机关依法对姚某涉嫌失火罪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姚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有充分的认识,积极缴纳林地补植复绿费用及直接导致损失碳汇的经济价值,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以失火罪判决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人姚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2000元,赔偿林地碳汇价值损失3344元。

  祭祖是中国传统习俗,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深入人心,文明祭祖已经成为人们的广泛共识。我国法律明令禁止擅自野外用火,但在清明节等传统节日中,依然有个别群众对此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本案中,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向其说明失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引导被告人自愿赔偿林业碳汇损失,以“生态司法+碳汇修复”新模式,实现生态损害的全链条、精细化修复。以审理该案为契机,法院抓住清明节等关键节点,联合林业等相关部门,通过案例展示、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法治宣讲,弘扬文明祭祖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野外用火安全。

  王某系从事塑料制品制作、销售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徐某多次从王某处购买塑料制品。2021年10月6日,经双方结算,徐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徐某姓名、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及违约金等事宜。欠条出具后,徐某并未按约支付拖欠货款,王某多次联系徐某要求其支付货款,徐某以欠条并非其本人出具为由拒绝支付。协商无果后,王某将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审理过程中,徐某否认欠条中“徐某”系其所写,法官多次向徐某释明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并告知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徐某仍坚持称欠条并非其出具,王某因此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欠条中两处“徐某”字迹与送检的样本中“徐某”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欠条系徐某所出具,并判决徐某支付货款。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针对徐某否认欠条系其出具,对案件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对徐某处以罚款10000元。

  如实陈述是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定义务,采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案件事实,妨害司法秩序的,要受到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本案中,徐某多次否认自己的签名,并就案件事实做虚假陈述,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妨碍了案件审理,最终不但要依法履行义务,还要受到罚款处罚。该案也警示诉讼参与人要诚信诉讼、依,切勿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否则必将“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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