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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体育法律常识最高院发布的39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指导案例  时间:2024-01-20 14:48:37

  来病情恶化,因不堪病痛折磨,常在夜间叫喊,并多次产生自杀念头。案发当日,

  说了一些“该死的相”“你不是想死吗,倒点药,看你喝不喝”“有本事你就喝”等

  行,从而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情形。不作为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3)不履行作为义

  了”时,刘祖枝不让说是其给秦继明提供了农药。后当秦丽华提出要打“120”急

  为,综合本案案情,应当认定刘祖枝的行为“情节较轻”。具体理由如下:第一,

  因病痛折磨,经常在晚上叫喊,影响其暂住地周围邻居休息,房东对此不满,要求

  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属于2011年4月30

  地,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被告人目睹被害人挣扎,并沉人水中,却不实施任何

  龙不会跳水;跳水后,如果颜克于等人履行了救助义务,周家龙就不会溺水死亡。

  使周家龙溺水死亡,那么,此时就不是“见死不救”的问题了,而是直接利用溺水

  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主要理由是:(1)周家龙有实施盗窃自行车的嫌疑,在案

  件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2)颜克于等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犯罪目的,其对

  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同时,

  规定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出于对“暴力”程度以及“致人重

  伤、死亡”的不同理解,产生了上述分歧。从字面解释来看,“暴力”不应排除故

  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明

  行为的一部分,对此《批复》也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

  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行为

  意,不符合《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抢劫的目的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亡,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如投保人、受益人

  罪并罚法律案例。但是、如果投保人法律常识、受益人故意杀害非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

  的故意杀人犯罪,在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

  客观的、物质的损害结果,还要考虑我国的国情、社情和民情,分析行为对人民群

  没有任何矛盾的情况突然发生,行为人多系初犯,酒醒之后懊悔不已,因此,行为

  分子,由于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不属于因醉酒而酌情考虑的范畴,仍应依

  是考虑到:第一,侯卫春与被害人平日关系较好,素无矛盾,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

  见的原因醉酒,以及陷入所谓“共济失调期”或“昏睡期”(醉酒人的辨认或控制

  酒,均进人生理醉酒状态,出现易激动、言语增多、辨认能力低下等表现。在此状

  罚:首先,房国忠与被害人白建江二人素不相识,相互之问没有积怨,不存在房国

  通常将以下情形视为“情节较轻”:(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指正当防卫超过必

  属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因不能忍受,为摆脱所受的虐待、侮辱、迫害而

  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杀人故意,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

  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当场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4)受嘱托帮

  方国家的刑法理论中表现为“责任分担说”和“谴责性降低说”。“责任分担说”

  “谴责性降低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之前的行为,不论是否

  适当降低”。在我国,有学者提出了“过错相抵”理论,即被告人的过错与被害人

  的量刑情节。如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

  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8条明确规定:“....

  虐待被告人,被告人也多次尝试向公安机关、村委会、妇联求助,也提出过离婚,

  府、妇联以及600多位群众纷纷要求对姚国英从轻处罚,参与庭审旁听的人大代

  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

  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

  体系,才可能成为酌定量刑情节。《纪要》明确规定被害人须有“明显过错”,至

  符,证据不确实、充分,本院不予认定。鉴于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bd体育发,双方在案件

  --被告人因本人及家人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在被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时杀害被害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忍,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则通常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三是犯罪后果是否

  严重,如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严重后果,通常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四是被害

  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据此,判处姚国英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李某对长辈态度也不好,动辄打骂张某的祖母。如1992年3月6日李某持刀将

  张某的祖母砍伤,导致后者失血性休克;2007年9月26日李某对张某的祖母实

  施殴打,导致后者多处软组织损伤。2006年5月18日李某还通过欺骗手段将张

  多从轻处罚情节。例如,归案后坦白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案件因家庭纠纷引

  某一命。尤为值得提出的是,张某犯罪时刚满19周岁,性格可塑性强,有较大改

  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

  女、兄弟姊妹、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而恋爱矛盾的主体,一般仅限于有

  致其用暴力方式杀害被害人,属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因此,在

  明显过错,但是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采取不恰当的方式方法,直接激化、加剧了

  能地依法、全面、综合地考虑相关情节,少用、慎用死刑。除了法律规定的自首、

  节特别恶劣、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实属罪行

  犯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地位、作用相对次要的主犯;共同犯罪人作用、地

  位相当,责任相对分散的;共同犯罪人责任不清的;同案人在逃,有证据证明被告

  关否认了下级公诉机关对某一犯罪的认定,就是撤销了国家对被告人此种“犯罪”的追诉。换言之,审判机关对上下级公诉机关不一致的意见,只能以上级公诉机关的意见作为公诉意见,依法没有取舍的余地。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就同一犯罪事实公诉方不同意追诉,而被告人又不承认犯罪的情况下,则不成立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诉辩双方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和裁决,否则作出的判决缺乏诉讼前提和程序上的基础,是明显违反诉讼程序的。

  形式:一是“只动口不动手”的情形,二是“既动口又动手”的情形。根据犯罪构

  重的,如雇凶者出于极其卑劣的动机、不惜巨资、杀害多人或伤害致多人死亡的,

  犯罪行为,那么,雇凶者既是犯意提起者,又是行为实施者,在致人死亡的罪责相

  动口不动手”的雇凶者;二是胡学飞雇佣了童峰嶂,胡学飞是“既动口又动手”的

  方式正确对待和处理,以无辜妇孺为泄愤对象,致二死(含一幼童)、一重伤(幼

  童)、一轻伤(妇女、八级伤残),罪行及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极大。(2)黄志

  和对量刑的影响方面较为有限,相对而言,从严情节性质明确、程度强烈,在对量

  为会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其主观上并不希望bd体育、不愿意、不放纵被害人

  下,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情节恶劣的,属于遗弃,但不会使被害人陷于生命危险境

  行为人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行为人就属于遗弃罪。

  尚不紧迫,行为人有合理依据相信婴儿无生命危险的,就属于遗弃行为;反之,如

  果将婴儿扔在偏僻处所,婴儿难以被人施救,生命面临必然、紧迫的现实危险的,

  将门、窗封死,也排除了孩子外出获得他人实施救助的可能,所以,乐燕的行为不

  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虐待罪是一种相对较

  行为,劫取财物是行为人杀人的目的,符合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第二,《刑法》

  劫犯罪的客观特征来看,这里的“财物”须具有即时取得、可转移的特点,当场不

  三、从犯罪的主观故意来看,在抢劫罪中,应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后发生非

  理解和认定:(1)杀人手段:使用焚烧、冷冻、油煎、毒蛇猛兽撕咬、分解肢体、剥

  皮等凶残狠毒方法杀死被害人的。(2)行为过程: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频

  体免疫力,并非某类病人专用,其他人也有可能服用,即服用人是非特定的,实际

  服用这一后果的发生,实际上还是听之任之,放任结果的发生;而且,从谢玉华的

  和被害人相约进行勒颈游戏,虽出于追求刺激、快感的本意,但用绳索、衣带勒颈

  之前被害人与其约定,如果受不了的话就喊一下“救命”,被害人如果喊“救命”,

  且,其行为受制于愤怒情绪,具有攻击性且力度容易失控,所以,其应当承担避免

  述,认罪、悔罪态度好,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

  高度危险性的,如长时间殴打,或者在楼梯口、车辆穿行的马路边猛推、追赶被害

  人主观意图,准确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动机、对象、后果等方面的特殊性,力

  体行为,是犯罪主观意图的外在表现。因此,查明、辨析具体行为特征,是区分此

  击强度、持续时间、是否使用工具、所使用工具致人伤亡的危险程度、打击方式、

  系、生活中的相处关系,是否存在经常性打骂、虐待,综合上述情况以确定案发起

  因。囿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等因素制约,“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

  似情节的均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还应结合客观行为分情况处理:(1)在行为

  别使用拖鞋、鞋刷、棍棒等物体多次重复打击程泉身体多部位,致使程泉的面部、

  (1)程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陈玲有自首情节,依

  种因素;5月28日晚,在程泉出现高烧、呼吸急促等危象征兆时,程刚观察后认

  却因果关系的成立,但应在量刑时适当考虑。(3)在程泉病情危重时,二被告人

  具,打击的主要是程泉的臀部、后背、四肢等人体非要害部位,二被告人对于犯罪

  工具、打击部位的选择较为克制,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5)二被告人责

  成分,虽然客观上方法失当,bd体育下手过重,但主观上仍是为了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只

  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6)本案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犯罪对象特殊,

  有所区别。(7)被告人陈玲年龄尚小却未婚先育,尚未做好做母亲的心理准备,

  轻的处罚。理由在于:(1)本案是一个特殊的个案,其特殊性不仅表现在被告人

  怨、自悔和自省,也足以达到甚至超越了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效果。(2)本案不仅

  是陈玲、程刚的家庭悲剧,也是一个社会悲剧。“打是亲骂是爱”“棍棒之下出孝

  案件;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有学者所言:“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不等

  后情绪激动、头面部(鼻根部)受外力作用等导致机体应激反应,促发有病变的八

  同,但是他们的罪过形态是相同的。最后,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

  中,被告人李宁、王昌兵殴打被害人阎世平,致使被害人跳水逃走以摆脱李宁、王

  实供述其实际想法,仅仅依靠口供进行判断,难保不偏离事实。不过,罪过毕竟不

  是单纯的思想,其必然支配一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反映在这一危害行为上,这

  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经过对案件的起因、行为的对象和条件、行为的方式、行为的

  从而足以使行为人产生“轻信”。本案案发时,被告人杨春刚刚发车,车速较慢,

  过失的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所以,一旦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非常懊悔,

  明一方为多人,而被害人马国超仅1人徒手,双方力量悬殊;二是从作案工具看,

  综上,赵金明等人持刀追赶被害人马国超时已具有伤害的故意,且已着手实施犯罪,该伤害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其持刀追砍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可以对赵金明等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同时,考虑到赵金明等人在被害人马国超泅水时跑到附近躲藏,这与采取围、追、堵、截等妨碍被害人上岸的方式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在危害性上有一定区别,在量刑时可考虑这一因素。因此,法院的定罪量刑是妥当的。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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