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体育
service tel
400-123-4567
站内公告:
诚信为本: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bd体育案例当前位置: bd体育 > bd体育案例
天津一中院案例入选最高法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法律问答bd体育  时间:2023-07-01 09:59:54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一周年之际,为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全民健身、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繁荣体育产业,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司法保障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的职能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天津一中院雷某与某体育公司合同纠纷案入选。

  雷某(未满十六周岁)之父代其与某体育公司签订《合约书》,约定:雷某成为某体育公司的台球合约选手,bd体育某体育公司承担雷某在培训基地的教育培训、比赛交通等费用及运动器材;雷某不得与其他公司、团体签订类似合约,参加所有赛事及活动必须由某体育公司统一安排,并佩戴指定的产品标识,使用某体育公司提供的球杆等产品法律问答,所获奖金双方各占50%,如违约则退还所有费用。后某体育公司与案外人解除了培训基地的投资合作协议,雷某未再参加任何培训及公司安排的比赛活动。雷某以无法享受培训、某体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某体育公司支付违约金。某体育公司以雷某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违约在先为由bd体育,反诉请求判令雷某返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平均分配雷某自行参赛所获奖金。

  审理法院认为,雷某签订合同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受体育单位招用的资格。某体育公司作为招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雷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雷某与某体育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及履行状况均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组织性、从属性、有偿性等条件,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运动员与其接受训练、代表参赛的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引发社会普遍关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只要招用单位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备人身、经济从属性等劳动关系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不简单适用“外观主义”审查,bd体育重点审查未成年运动员与招用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有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运动员的合法权利,打牢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根基,bd体育促进职业体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法律案例,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bd体育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网站地图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