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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案例?法律问bd体育答  时间:2023-07-03 05:56:57

  bd体育bd体育bd体育bd体育实话是,讲这个案例时都是说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是由甲的行为引起的危险而甲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去防止危险发生。

  徐某某因为在医院用拖把拖地而经历一场官司!到底发生了什么?本来是做好事,反而成为被告遭索赔?

  2019年初,徐某某与李某某在医院骨科陪护各自家人。3月1日晚上8时许,徐某某见骨科病房开水房附近走道上有积水,就使用拖把对医院开水房进行清理,又使用该拖把对楼道走廊进行了擦拭,导致所涉地面潮湿。当晚,李某某步行至上述位置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在地。该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由受医院委托的保洁人员负责,保洁人员的保洁时间为每天05:30——9:30、13:00——17:00。李某某于晚上8时10分摔伤,在此之前的一段时间处于非保洁时间,案涉公共区域无人进行卫生保洁。李某某在该医院就诊。经诊断,其右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治疗共花医疗费18136.27元。李某某遂起诉该医院和徐某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6585.87元。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就会感到气愤和不平:徐某某本来是做好事,竟然遭到索赔、成为被告!那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呢?如此感想,也是情有可原、情理之中,但我劝看官先别动怒,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本案的。

  法院认为,李某某摔伤的时间段内,医院的骨科开水房及走廊等公共区域处于无人保洁的状态。李某某摔伤前,开水房有积水,开水房附近的走廊有点状或片状的水渍,经过此处的行人有滑倒摔伤的危险,具有安全隐患。医院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对走廊等公共区域的水渍进行保洁清理bd体育,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跌倒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某行走时疏于注意,应自担部分损失。徐某某出于好意,用保洁人员放在走廊里的拖把清理开水房的积水及附近走廊里的水渍,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判令医院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69599.02元。【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法院在查清本案事实之后,驳回了原告李某某对被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医院由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某疏于注意,自己承担部分损失。因此,徐某某做好事,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看到这里,大家应该会感到欣慰、安心:做好事本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是一部良法、善法,是道德与法律的统一体,是保护善良之人、惩罚不善良之人的法律。本案涉及的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侵权人李某某摔倒受伤,是由于医院没有安排人员对公共走廊区域进行保洁清理,作为公共场所的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医院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本案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呢?如果是存在第三人侵权的话,那么,就应当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然后由医院承担补充责任。徐某某是不是侵权的第三人呢?如果徐某某是侵权的第三人,那么,徐某某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案例

  由此深入分析,就涉及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一般来说,民事侵权的构成,需要具备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受害人受到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样四个要件。只有全部具备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民事侵权;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民事侵权。就本案来说,徐某某主观上是出于好心,客观上是做好事,其用拖把拖地的行为也不是违法行为。虽然李某某摔倒受伤与徐某某拖地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徐某某不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故徐某某不构成民事侵权,不属于侵权人,也就不是侵权的第三人了。所以,徐某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驳回李某某对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中国人都应该传承和弘扬的精神文化财富。对于做好事的人,对于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人,不仅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还应当受到鼓励和表扬或奖励。我国民法典在民事责任部分,也规定了相应的免责情形,如不可抗力、紧急避险、见义勇为、自愿救助等行为,原则上都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鼓励和保护人们做好事、弘扬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能量的具体体现。

  所以,该做的好事,大胆去做,不用担心会遭遇碰瓷、敲诈勒索、讹诈等情况。不要有后顾之忧,因为法律保护做好事的公民!如果人人都乐于、勇于做好事,那么,我们的社会和明天将更加美好、和谐、温暖、文明、进步!

  浙江省义乌市法院(2020)浙0782民初9861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有一个月嫂经家政公司介绍,直接与雇主签协议,约定月嫂帮照顾7个月的孩子,雇主直接付费给月嫂。因为月嫂偷懒疏忽,孩子意外窒息死亡。雇主起诉家政公司及月嫂要求赔偿108万。

  1、2019年3月,雇主谢某经某家政公司介绍,认识月嫂张某,谢某与张某签订一份家政协议;

  2、家政协议约定由张某以个人名义为谢某提供做家务和照顾小孩的服务,谢某直接向张某支付费用,谢某的小孩当时7个月大;

  3、张某经过月嫂培训8天,考试时照抄答案,签家政协议时还没拿到相应证书;

  4、家政公司已向谢某告知张某经过了月嫂培训但是没有证书,收费标准由谢某与张某自己商量;

  5、2019年10月某日9点,张某将谢某熟睡的孩子放在主卧关上门,自己在客厅玩手机,3个小时后张某去看孩子时发现孩子窒息死亡了;

  1、张某的职责是照看谢某的孩子和做家务,其明知自己的服务对象为7个月的婴儿,需要特殊的护理与照顾,却在将近3个小时期间内没有进行照看,导致该孩子因无人照看而窒息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张某以个人名义为谢某提供家政服务,谢某直接向张某付款。家政公司介绍张某与谢某认识,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与张某、谢某没有合同关系,没有侵权责任;

  4、张某的过失行为造成谢某产生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应当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雇主直接聘请月嫂照顾孩子的,因月嫂重大过错导致孩子出现人身伤亡的,不仅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有孩子的家长需要聘请月嫂等家政人员,建议慎重选择合适负责的家政人员。

  2019年3月朱xx与xx环保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具体工作岗位为保洁。2020年10月10日下午3时许,朱xx受公司指派去某样板间进行清洁工作,在从三楼提水下环形楼梯时摔伤,造成胫腓骨骨折。看起来这是一起平平常常的案件,但是本团队在接案时就发现了案子的几个疑难问题。第一个,朱xx已经超龄,不符合工伤条件。第二个,摔伤的时候也没有报警,没有证据证明受伤的过程以及情况。第三个,此次案件中朱xx是否存在一定的事故责任?

  在朱xx超龄的情况下,工伤这条路很难走通,所以本团队决定本案起诉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同时,本团队详细询问了当事人事发经过,发现了几个有利于我们这边的点。第一个,事发地点是样板房,所以并没有水电,朱xx只能提桶外出接水回来打扫,同时事发时间是在下午,因为房间背阳,没有灯光这时候比较昏暗。第二,事发房屋是大理石地板砖,易滑,我们让当事人开庭时带上事发当天所穿的鞋,证明我们当天并未穿易滑的鞋子。第三,我们发现当事人是通过120救护车进的医院,于是通过急救中心调取了救护车记录,证明事发时间以及地点。

  本案在开庭的时候,我们最大的担心就是此次事故的责任比例问题,这也是被告主要抗辩内容之一。在庭审的时候,被告也是这么抗辩的,同时被告提供了劳务合同,用劳务合同中的员工行为规范中要求穿防滑鞋这一款规定让我们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被告是当庭提交的劳务合同,所以我们也是当庭质证,朱xx认可是其签字的劳务合同。但是作为代理律师的我在看了一遍该劳务合同以后发现一个关键问题,该合同中的员工行为规范约定原告工作时需着被告提供的工作服(含黑布鞋)及防滑鞋,但是事故发生时原告是着被告发放的黑布鞋工作,被告并未向原告发放防滑鞋,被告以原告自身存在未按员工行为规范穿鞋无事实依据,该意见当庭提交法院,后法院也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定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此案中我们胜诉最关键的证据居然是被告提供的,听起来有点滑稽但是也有些无奈,提供劳务案件的当事人往往缺少证据意识,事发时以及事发后几天最容易收集证据的时间段没有收集,等到后面和单位谈崩了想起来开始收集证据,但是那时候哪里还有什么证据呢?不能指望每一个被告都给原告提供有利的证据,所以诸位在事发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哪怕后面用不上法律问答,也比没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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