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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bd体育答法律典型案例十篇  时间:2023-07-03 12:50:51

  浙江省工商局经检总队选取了试点网络执法办案以来查处的一些典型案例,以及在“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和“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的一些典型网络违法案件,在公布案件的同时附上了相关评析,除了反映执法办案平台的一些特点和功效,更从不同角度提示了目前网络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危害性,以提醒消费者警惕网购陷阱。

  2018年6月14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17年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报告编号:1711704295)显示,淘宝店铺“叶诗黛”销售的“欧美时尚大包中年女士包包妈妈手提包单肩斜挎包复古简约真皮女包”,产品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振荡冲击性能。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余杭区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淘宝店铺“叶诗黛”由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扬村八队宝轩庄自编88号的黄某开设,办案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协查并调取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相关数据并推送给当事人黄某进行了违法数据确认。根据执法人员的调查及当事人的陈述,被抽检的商品“欧美时尚大包中年女士包包妈妈手提包单肩斜挎包复古简约真皮女包”,同一批次进货量为20个,进货单价:130元,销售单价:188元,案发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涉嫌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760元,违法所得:1160元。

  当事人黄某在淘宝“叶诗黛”店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有效解决了证据交互难题。在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执法办案系统自动获取了该商品页面的交易记录,销量有326件,涉嫌违法金额61288元,考虑到商品抽检的批次问题,执法人员在将上述证据推送给商家时,要求商家确认或提供同一批次数据的证据,以便案件调查更精准、合法,商家在线收到该调查笔录后,进行在线的证据举证,及时上传了同一批次的进货凭证,显示该批次商品数量是20件,进货单价为130元,违法销售额为3760元,通过商家在系统的自主举证,与执法人员进行良好的线上互动和沟通,为执法办案提供了便利,后续处罚告知、处罚决定均得到了商家的认可,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及时通过支付宝在线缴纳了罚款。

  2018年6月14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17年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报告编号:浙纺监字第201731153号)显示,天猫“hoons红绳旗舰店”销售的商品“蚕丝被冬被春秋被100%桑蚕丝子母被纯蚕丝被芯”(货号1221)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天猫“hoons红绳旗舰店”由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富塘路21号的杭州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开设。办案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协查并调取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相关数据并推送给当事人进行了违法数据确认。该商品同一批次生产量:4条,生产成本:320元/条,销售价格:547.43元/条,案发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189.75元,违法所得:909.75元。

  当事人杭州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天猫“hoons红绳旗舰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的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办案系统对交易快照的直接调取,为网络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铁证。而违法经营者往往心存侥幸,自以为执法机关未掌握证据而百般抵赖。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办案系统获取商家的商品销售数据为4件,当事人第一次不认可证据,陈述辩称该4件商品中部分是其员工购买的。后执法人员二次推送调查笔录告知其网上抽检的产品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网上正常购买的,办案系统通过交易单号直接调取平台提供的交易记录足以证实销售行为是属实的。通过教育,当事人认可其违法数据和金额,认可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半小时内即在线缴纳了罚款。

  2018年7月4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天猫平台“playboy清婷专卖店”的举报,称该商家在广告中标称“抑菌”功效涉嫌夸大宣传。经执法人员数据排查,发现“playboy清婷专卖店”店铺由厦门市清婷贸易有限公司开设。该公司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天猫店铺“playboy清婷专卖店”于 2017年3月6日起,在其销售的“花花公子男鞋春季增高休闲皮鞋男真皮男士运动鞋增高跑步鞋 鞋子男”产品页面上宣传“抑菌”功能,无相关检测报告。当事人在2017年4月7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210笔,销售金额 48089元。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抑菌”功能,无相关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减轻处罚。

  网络办案打破时空概念,让经营者足不出户完成案件调查与处罚执行,省时省力省心。该案中,公司负责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特意致电办案人员,要求尽快来缴纳罚款。得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网上互动的方式查办网络案件,全程网上操作,不需要前来现场缴纳罚款,他激动的表示这样的创新模式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并在案件处罚中,能充分考虑当事人主动纠正错误降低危害后果的做法,较之传统的线下办案要跑多趟做笔录、送达、告知、缴纳罚款等,方便了很多,此类高效执法、便民服务的做法,必须点赞。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当天,当事人即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

  2018年7月25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淘宝平台“DEE德艺厨房餐具厨具工厂店”店铺的举报,反映其在销售“出口德国304不锈钢筷子10双套装家用方形防滑加厚韩式餐具铁快子”产品详情页面上宣传“无腐蚀点 不生锈 不滋生细菌 健康首选”,经执法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网络数据排查,发现该“DEE德艺厨房餐具厨具工厂店”由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榕东念慈体育馆后面彭勾黄村的朱某开设。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该网店于2017年3月12日起进行了上述宣传,于2017年3月19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151笔,销售金额3895.8元。

  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无腐蚀点 不生锈 不滋生细菌 健康首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可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予以减轻处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

  该案的特殊意义在于,解决了传统办案中对过去宣传页面取证难的困扰。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办案系统获取的网店的交易快照,核实的举报内容,并将交易快照、交易记录法律案例、违法区间等信息推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证据推送后,及时举证了“其在2017年3月18日晚上及时改正”的情况,证明了自己主动改正错误的情形,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对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4日15时53分向商家下达处罚决定书,商家在3分钟后即在线缴纳了罚款。

  2018年6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对淘宝“柠檬家原创定制”店铺的举报,反映使用了“当下最流行的、永远不过时、最主要、绝对不起球、绝对放心、最新一波、给你最贴心的呵护、极致优雅、顶级制作、最佳舒适体验”等用词。接到该举报后,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网店进行了网络数据排查,发现“柠檬家原创定制”店铺由浙江丽水松阳县的钟某开设,该店属无固定经营场地的淘宝个人店。执法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快速调取相关交易快照后发现举报基本属实,该网店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钟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该网店于2016年12月5日起,在其 “2016冬装新品皮毛一体韩版时尚宽松显瘦中长款羊羔毛拼接皮草外套”产品页面上宣传时使用上述内容。当事人在被投诉举报后,于2016年12月9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 ,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44笔,销售金额12314.66元。

  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广告违法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广告使用部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从轻处罚。

  网络经营主体查实难,是网络案件难以成案的主要原因之一。该案当事人系个人淘宝店主,当事人钟某因个人经营淘宝店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故该案中当事人有联系方式,却无固定的认证地址,导致广告者所在地的地址问题难以确认,在办理该案中,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个人淘宝店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况是网络经营的一种特殊情况法律问答,做为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对此类存在管辖争议的违法行为负起监管责任,也让“无根案件落地生根”。

  2018年4月20日,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从事网络送餐服务的“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举报称:其同行“美团外卖”海盐商--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海盐商--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分别采用修改商家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同时上线“美团外卖”、“饿了么”及 “闪电小哥”平台的商家退出“闪电小哥”平台,给部分商家和“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认定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为维持其市场占有率,分别通过“蜜蜂 美团销售助手”及“轩辕”软件,采用缩小相关商家在其平台的配送范围或将配送范围设置到钱塘江出海口无人区内等不当技术手段,强迫其平台商家关闭或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经营后才予以恢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分别对两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两起案件为查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积累了经验,有利于维护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其中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为全国首例查处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成功入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18市场监督管理论坛”上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件”。

  2018年6月,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名为“美丽啪”的网站存在帮助电商刷单的行为。经过前期细致的摸排和精心的准备,余杭局于7月10日对涉案公司开展执法行动,一举查实了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天猫、京东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以商品免费试用的名义进行虚假交易,进而提升商品交易量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美丽啪”平台,并于2017 年10月以商品免费试用平台名义上线运营,对外宣传通过免费试用可以帮助电商提高店铺信誉,以此吸引商家和用户使用该平台。在商品试用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设置试用条件、流程等方式,引导用户前往商家店铺购买试用商品,下单后商家发货给用户为另一商品(多数为低价值的赠品),即“拍A发B”的交易模式,交易完成后,商家通过“美丽啪”平台将购买试用商品的货款返还给用户。截止2018年7月10日被查获,共有3495家电商通过“美丽啪”平台进行商品试用42107次,其中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17453次,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产生虚假交易记录63万余条。当事人通过“美丽啪”平台共收取商家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17965907.73元,获利8036863.09元。

  余杭区局认为,当事人开发运营了“美丽啪”平台,以帮助提高店铺信誉吸引商家使用该平台,同时指导、协助、审核商家的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活动,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

  当事人对外宣传“美丽啪”是商品免费试用平台,但对于“什么是试用”、“试用是不是交易”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能抓住“免费试用”的本质,就会被假象迷惑。本案中,“美丽啪”平台商家进行商品试用时,要求用户前往其电商平台上的店铺内下单购买的指定商品,与实际发货给用户的商品并不一致,即“拍A发B”的虚假交易模式,帮助商家以较低的成本提高了店内商品的交易量,达到了刷单炒信的目的。浙江天猫网络公司在得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美丽啪”平台后,主动协助配合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过“美丽啪”进行虚假交易的天猫商家。目前,相关商家违法情况正在调查处理中。

  1月3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获悉美国福布斯新闻网报道中国跨境零售存在刷单现象的线索后,对一起跨境电商虚构交易、刷单炒信案件进行立案查处,这是新反法施行后,全省查处的第一例跨境电商刷单案。

  经查,当事人义乌市QS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跨境网络交易的公司,该公司在速卖通、wish等跨境电商平台上共开设了499家网店,并使用ERP系统管理上述网店。2017年1月份,当事人为提升WISH平台上网店的信誉和销量排行,提高产品销量,采用将其他交易平台上的真实客户信息导出,雇佣专人利用导出的真实客户信息在WISH网站上虚假注册,虚假下单,使用跨境物流发送包裹的方式进行虚构交易。2017年1月份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共虚假注册了3999个WISH的买家账号,虚构交易共计27092单,仅2017年8月份一个月就采用上述方式虚构交易3121单,客户名为Heaven McGeeha的美国消费者一个月就收到空包裹29个。

  当事人通过虚假注册、虚构交易的方式,提升自己网店的商业信誉。上述行为构成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情形,属于虚构交易行为。由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月8日,经金华市局案审会讨论决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40000元。

  Wish是一家跨境电商平台,以中国卖家为主,购买对象为海外用户。目前平台上聚集了超过40万卖家,其中九成来自中国,2016年,中国卖家通过Wish出口额近30亿美元。本案中当事人刷单行为都是发生在wish跨境电商平台,并不像福布斯新闻中说的是在阿里巴巴速卖通上刷单,实际上是美国人自己开的电商平台在刷单,损害了中国电商平台在世界的形象。该案查处,反映了我们监管部门对电商平台商家的违规现象治理的及时性和客观性,彰显执法部门整治不法的坚强决心。

  2017年12月,余杭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杭州达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达人店”平台涉嫌网络传销行为开展调查。2018年7月6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2412928.73元,并处罚款150万元,罚没合计391.30万元。

  经查,“达人店”APP是当事人设计开发并于2016年6月启用的一款移动购物平台,销售包括化妆品、生活用品、食品、服饰箱包等全类目产品,通过邀请注册会员的方式不断发展“达人店”平台会员也称达人店长,通过给予邀请人一定的奖励提成的方式来促使会员不断的发展其他会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同时根据直接或间接邀请的人员团队人数量设置了“达人店长、班主任、系主任、分院长”4个级别,并以下线团队的销售业绩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算和给付上线各级别人员报酬,属团队计酬分配利益。在该模式中,普通达人店长直接邀请的新达人店长销售产品的时候,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0%作为提成,上线的班主任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6%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系主任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5%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分院长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6%作为销售奖励;班主任直接邀请的达人店长销售产品的时候,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6%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系主任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5%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分院长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6%作为销售奖励;系主任直接邀请的达人店长销售产品的时候,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6%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分院长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6%作为销售奖励。

  2016年6月成立至2017年12月,共计达人店长114959人(含班主任2396名,系主任221名,分院长14名)。“达人店”产品销售总收入达5752.2228万元,产品销售返利共计882.3236万元,货款支出441.5372万元。

  传销是经济“毒瘤”,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有的打着新经济、新业态的名义从事网络传销,隐蔽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打早、打先、打小,突出打击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网络游戏”等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消费安全。

  2018年2月26日,根据线索,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朱某丽、朱某会开设的“ZZZZ小猪猪”淘宝店、“嵊州市丝韵服饰商行”1688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用于销售的“LV”、“CHANEL”、“GUCCI”品牌箱包、围巾等,并发现当事人通过手机微信、淘宝店铺等多种网络经营方式进行销售,现场查扣上述品牌商品共计90件,事后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假冒商品,并经价格认定部门认定货值788650元。

  经查,当事人注册suntoflyer、zwjian、syfs86、syfs1988、syfs1516、syfs1616、ppjie55、ppjie321、ximei606、siyunfs等微信账号,建立发图、下单、仓库(特价活动)等客户群,通过微信看图群及朋友圈向顾客推送商品,再由微信交易号、下单号下单或发送淘宝店、1688店的商品交易链接下单完成销售“LV”、“CHANEL”、“GUCCI”等品牌商品。执法人员获悉相关线索后,进行大量排摸与案前分析,并将现场摸排与阿里巴巴的技术支持有机结合,在错综复杂的交易网中,精确锁定违法经营主体,线上线上同步分析研判,及时关注其淘宝店、微信等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现场检查中一举查扣涉案商品及关键数字证据,第一时间联系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并提取交易记录,出具鉴定意见书,做实证据链。鉴于此案数额具大,目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提要: 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可以分为“地方法院典型案件”和“最高法院典型案件”。它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有参考、指导等事实上的效力。为了适应“典型案件”指导制度的实施,应当适当扩大“典型案件”的核准权限,废除案件请示制度和合并“典型案件”形成方式。尽管“典型案件”指导制度并不是比较法上的判例法,但是它发展的基本方向应是判例法。

  我国至今没有建立判例法制度,尽管不少学者在用“判例”或者“判例法”的词语讨论中国法的有关问题[1].[1]不过,在制定法的滞后性以及幅员辽阔的疆域所形成的地区差异性的具体国情映衬下,我们看到了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中“判例法”所散发出的魅力。对于没有统一法典的现代行政法学来说,中国的不少学者对于移植判例法制度的切切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没有判例法传统的法国通过判例成功地发展出了一套充满活力的行政法体系,并获得“行政法之母国”的美誉,更让我们深信判例法制度同样可以给中国行政法带来勃勃生机 .(1)然而,以历史发展的视角看,判例法是在缓慢的历史变迁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制度,决不能毕其功于役。笔者倒更希望它是一个“自发社会秩序” ,(2)在这种法律秩序下,“凭着一个又一个判例,自由慢慢地扩展到下层” .(3)因此,我们不要把目光总是投向欧洲大陆、英美国家,还是认真地看看我们自己当下正在起着事实上法渊之作用的、或许它就是未来中国判例法前身的“典型案件” .(4)

  “典型案件”在中国大众语境中通常可以指已经发生的、具有特别意义的案件。如到每年的年底,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就会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发生在其管辖领域的“十大典型案件”,以作警示、教育之功用。因此,典型案件可以用在新闻报道中,也可以用于人们日常交流的语言中,至今法律还没有正式赋予它特别含义。但是,本文所论的“典型案件”却具有特别意义。这种具有特别意义的“典型案件”源于最高法院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赋予其在下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具有参考、指导作用。根据现有的“典型案件”形成制度,笔者将它分为两种模式:

  第一种“典型案件”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它的依据是《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1999-2003)。该《纲要》规定,从“2000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5)由于这类案件的原始材料源于地方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所以笔者将其称之为“地方法院典型案件”。

  地方法院典型案件形式上有“裁判摘要”和“案件事实”两部分构成。“裁判摘要”是典型案件判决的核心理由,由最高法院根据案件的内容提炼而成。如在“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中,最高法院将其判决的核心理由表述为“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仅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名称,没有说明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且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哪些具体规定,构成违法,应予撤销” [2](p434-473)。这部分内容可以看成是“典型案件”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案件事实”取材于地方法院的判决书。如果它是一起两审终审的案件,则由最高法院在两个行政判决书的基础上作必要的取舍后,形成案件内容,如“再生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 [3](P518-522)。这部分内容可以看成是“典型案件”所确立的案件事实,在法院比较是否属于类似案件起识别的作用。在地方法院典型案件中,最高法院不公布其案号。如地方典型案件来源于一审判决的,则在最后说明一下本案是否已生效的情况。

  第二种“典型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并在《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它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这类裁判文书的公布,并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而是由“办公厅对拟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必要时,报主管院领导审核” .(6)笔者将其称之为“最高法院典型案件”。

  最高法院典型案件形式上由“裁判摘要”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两部分构成,如“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P291-295)。 “裁判摘要”部分与地方典型案件相同,它以简洁的语言表述本案的判决核心理由。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则记录了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保留了判决书的原貌。它不仅有案号,而且连合议庭组成人员也不删除,想必这是原汁原味的《行政判决书》。由于最高法院在公布裁判文书时,已经明示了“裁判摘要”,故笔者认为它在形式上符合“典型案件”的要求。“裁判摘要”和“案件事实”的功能与“地方法院典型案件”相同。

  除此之外,最高法院“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商请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予以公布” .(7)这类案件公布的目的不在于它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作用”,更多地是一种教育、宣传的意义,一般也没有“裁判摘要”。另外,由最高法院行政庭编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迄今已公布了29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8)由最高法院行政庭编的《行政审判指导》,迄今已公布了3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9)在形式上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公布的行政判决书相同,但其中若干《行政判决书》已经在《公报》上公布过。依照其第1辑中的“卷首语”称:“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行政审判实践的不断丰富,《行政审判指导》将会更好地发挥业务指导刊物的积极作用。” 因为它们没有在最高法院《公报》上公布,所以这三种方法公布的裁判文书,笔者没有将其列入“最高法院典型案件”范围予以讨论。

  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型案件的基本功能是“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和“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显然,最高法院希望通过“典型案件”的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嬗变成为一个判例法制度。这一“静静的革命”如能谋划成功,那么最高法院对中国法治事业贡献将是功德无量。从最高法院文件中所确定的“典型案件”之基本功能,我们可以作如下三个方面的展开:

  1.典型案件适用于下级法院。这意味着除了最高法院外,下级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需要关注最高法院已经公布的典型案件中所形成的一般规则与认定的案件事实,同时,也意味着其他任何下级法院都不宜公布“典型案件”。但在实务中,有的地方高级法院也在通过典型案例指导下级法院审理案件,以在本区域内统一法律的适用 .这种做法能否在现行典型案件制度下获得认可,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当然,以正常途径如在法院网站上公布裁判文书供公众查阅,则不要禁止之列。但是,需要解释的问题是,一个初级法院所判决的案例,如被最高法院以“地方典型案件”公布之后,为什么对该初级法院的上级地方法院也有“参考”、“指导”之作用呢?有学者以如下理由提出了否定性的观点:“既然判例可以来源于各级法院,下级法院的判决被上级法院遵守,在法理上是否说得通?判例制度存在的基础之一是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权威的树立,判例只能约束本级法院和下级法院,这是判例制度的基本规则。即使下级法院的判决经最高法院确认、公布、编纂,也难以改变判例的来源是下级法院的事实,这样在实践中必定会造成判例权威和约束力的流失,判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也就无从发挥了。”[4]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下级法院裁判案件所阐述的理由,经过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作为“典型案件”公布后,已经形成了具有最高法院意志的判决理由,当然适用于所有下级法院。另外,典型案件是否约束最高法院?笔者以为,从法的稳定性、可预测性之功能要求看,最高法院也应当尽可能地遵守已公布的典型案件所确立的一般规则。如果最高法院否定“典型案件”适用于它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给出充分的否定性理由。

  2.典型案件适用于“类似案件”。典型案件所具有的“参考”、“指导”作用,限于与典型案件“类似”的案件。由于典型案件所提供的是处理类似案件的 “一般规则”,所以,这里的“类似”应当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类似。一位我想不起是谁的哲人说过,世界上没有相同的案件,如同没有相同的树叶一样。这是一句真理成份很高的法谚。但是,世上没有相同的案件,并不等于没有相似的案件。西方国家经久不衰的判例法制度,不正是一个最好的佐证吗?不过,对于我们来说,今天如需要典型案件在行政诉讼中发挥指导作用,那么我们是否已经获得了一种类似案件的区别方法。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找到相类似的典型案件,适用典型案件所确立的一般规则。

  在判例法制度中,这种方法称为“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区别技术是对含有先例的判决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和现在审理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加以比较的过程和方法。”[5]在这种区别技术的指导下,我们可以找出正在审理的案件与典型案件之间的异同,以及这种异同是否达到了足以适用或者不适用典型案件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比如说,虽然勒令退学的事由不同,但是对于被处分者来说都是失去了受教育的权利。因王惠民诉郑州大学勒令退学处分案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决定案之间具有类似性,所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认为,勒令退学涉及到被处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分决定直接向被处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郑州大学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忽视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属程序违法。最后,法院认为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王惠民作出的处分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2004年9月23日对原告王惠民作出的处分决定,判令被告郑州大学让原告王惠民返校学习[6].如果我们熟悉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决定案,那么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二七法院这一判决理由直接来自于此案[7](686-689)。应当说,这是一起识别类似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

  3.典型案件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指导作用。“参考”、“指导”意指典型案件对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具有一种说服力,即通过法官的认知确信典型案件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最适合于本案的处理时所形成的一种遵从效力 .(11)典型案件显然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当它通过一定程序由最高法院加以认可之后,足以对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产生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法律影响。因为,“借其说理的内容,法院的裁判常能超越其所判断的个案,对其他事件产生间接的影响。假使其系正确的裁判之主张确实,那么对未来涉及同样法律问题的裁判而言,它就是一个标准的范例。”[8]对于当事人来说,在行政诉讼中基于典型案件的判决理由进行的抗辩或者反驳,并不当然具有约束法院审判权的效力,但它具有一种影响力。如果案审法官给出了自己的理由以排除典型案件在本案中的适用,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是,由于审级制度可能会使其所判案件被提交到上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可能完全将典型案例弃之一旁。在审级制度的压力下,法官可能会尽可能地考虑典型案件所确立的一般规则,即使不适用典型案件所确立的一般规则,也可能不会让自己作出的判决离之太远。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的“典型案件”不是比较法上的“判例法”,但是,从功能意义上说,它今天在中国正起着事实上的法源作用。这种事实上对法院判案产生的拘束力,如“参考”、bd体育“指导”作用并不表现为它对判决理由的实质性支持,而是对判决理由的强化、稳定,从而提升判决的正当性。

  “典型案件”是在不改变现有法院体制的前提下内生的一项制度,尽管如此,它仍然需要现行的法院体制作出适当的回应,以满足“典型案件”生成的需要。“典型案件”本质上是有限地承认司法创造一般规则,在当法的理念与我们现有所奉行的认识有一定的差距,当我们的认识还没有达成一种共识之前,对现有法院体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诸如建构判例法之类的动作,只会导致我们的法院体制原地打转,甚至可能后退一大步。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以为以下三个方面可以作为现行制度适应“典型案件”生成的优先方案:

  中国之大引生的地域性差异是否可以接受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的“典型案件”?基于法制统一性的基本要求,在法理上肯定这一问题的难度并不大。但问题是我们如何处理因地域差异性和法制统一性之间凸生的实质不平等性。如果我们没有匹配的制度强行抹平这种不平等,由此生成的社会问题可能会成为法治社会形成的重大障碍,甚至可能成为冲击当下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性力量。因此,基于这样的考虑,是否可以将“典型案件”的核准权下放至高级法院,而最高法院则行使“典型案件”备案的事后审查权 .(12)

  凡因适用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而引起法律审的行政案件,它的法律审法院为高级法院,其它法律审的行政案件为最高法院。当然,最高法院保留对高级法院核准的“典型案件”的撤销权。后者的事后撤销权主要是保障高级法院在核准“典型案件”时,应当将自己的行为限制在法制统一原则可以容忍的范围内,不至于走得太远而背离法制统一原则的精神。当然,最高法院可以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否定高级法院核准的“典型案件”,并以自己的“典型案件”取而代之。

  通过修改诉讼法设立法律审是“典型案件”通向判例法的程序之路。在法律审下,申请人只能以原审判决法律错误为由提出申请,而是否启动法律审程序的决定权在于具有法律审的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基于如下考虑:当法律审法院在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之后,认为其所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且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需要作出统一的解释,从而确保法律规范的安定性、可预测性。

  附有具体个案背景的请示制度源于解放之初人民司法制度的不完善,确认于上个世纪80年代 ,(13)规范于90年代 .(14)案件请示制度因为被人指责为变相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而长期为人所诟病,但是,它对法制统一所起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容否认的。当然案件请示的启动、附有具体个案材料的取舍以及下级法院在请示中所表现出来的倾向性意见,从公正程序的角度看,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做法也并不是无可挑剔。一方面请示制度不断被强化的原因与下级法院规避因判决所带来的风险责任有关,另一方面也涉及到法官解释不是注释法律的能力、方法与技术的欠缺。前一个问题其实是如何考察法官业绩的政策问题,稍作调整在现行制度的架构内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波折;后一个问题则随着大量受过法学院系统训练的法官逐渐成熟并成为业务骨干,也不是一个需要在制度上有多大突破方能解决的问题。所以,废除案件请示制度,以“典型案件”代之的主客观条件已基本成熟。

  依现行制度,“典型案件”有两种方式产生:一种是地方法院终审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案件”的方式公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另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审核后,以“裁判文书选登”的方式公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件”具有创制一般规则的功能,从现有法院制度的安排看,应当由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统一“典型案件”的核准权,并以统一的文号公布。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亦同。

  虽然外人一般很难了解《中国案例指导》出台的背景,但以这种方式落实《人民法院改革纲要》(2004-2008)第13 条的规定并不妥当。尽管它是由“两高”联合编辑,bd体育尽管它在前言中表达了“虽然这些案例不能作为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据,但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可以作为裁判理由或者法辩论理由引用……公布和研究这些案例,可以引导类似案件的同案同裁判” [9](P1)。但是,由一个“编辑委员会”而不是“审判委员会”统一审核“典型案件”,显然欠缺权威性。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编辑,从“典型案件”所具有的“创制一般规则”的功能要求看,显然是不妥当的。这样的书籍可以出版,但不能替代《人民法院改革纲要》中提出的“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从“典型案件”是否走向“判例法”,似乎不宜由今天的我们作出肯定还是否定的回答,顺其自然的发展对于我们来说可能是一个最好的选择。只要成文法的先天性缺陷不能从其自身获得克服,那么,作为弥补其漏洞的补充性创造一般规则——无论是“典型案件”还是“判例法”——都具有存在的正当性。

  [4] 王霁霞。行政判例制度研究[J].行政法研究,2002,(4):46-52.

  (1) “一位法国行政法学家用生动的语言说,如果我们设想立法者大笔一挥,取消全部民法条文,法国将无民法存在;如果他们取消全部刑法条文,法国将无刑法存在;但如果他们取消全部行政法条文,法国的行政法仍然存在,因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不在成文法中,而存在于判例之中。”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20页。

  (2) 关于“自发社会秩序”的意义,参见[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3) 英国19世纪著名诗人阿尔弗雷德?丁尼生的诗,转引自等译的《法律正当程序》代译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4) 之所以笔者在这里不使用“判例”,是因为我们并没有“判例”制度,只有与“判例”相类似的“典型案件”。当然,我希望通过“典型案件”发展成为比较法意义上的判例法。

  (5)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0日)。

  (6)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2000年6月15日)第3条第5项。

  (7)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2000年6月15日)第2条第1项。

  (8) 《行政执行与行政审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总1-4辑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现已出版18辑。

  (10) 2005年12月28日至29日在杭州召开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亚洲开发银行主办,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承办的“WTO与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程琥博士在发言中提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这几年将一些典型的、新类型的行政案件,由行政庭作案件评析之后,发给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作参考,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11) 郭道晖教授把这种作用称为“参照”,参见《提高判例的法理质量》,载珠海市非凡律师事务所编的《判例在中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因存在“参照规章”的法律规定,为了两者之间有适当的区别,对于典型案件暂且还是用“参考”、“指导”作用为好。

  (12) 当下司法实务中已有这样的尝试,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参阅案例》是该院审判委员会主办的内部资料性月刊,经《参阅案例》的典型案例,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相同或类似案件适用法律时可以参照。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24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补充通知》(1990年8月16日)。

  案例教学,是教师引用具体案例组织教学,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它起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被介绍到中国,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不可缺少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本文就案例教学法之于法律课的意义以及应用进行探讨,并指出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对法律教育提供借鉴。

  学习过程不是一种被动或者简单的认知活动,这一过程必须通过学生自己的思维或才能实现。当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感性知识和经验时,应该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感性材料。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在传统的法律课堂教学中,教师不但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成就的评判者,而且其讲授内容具有绝对权威。学生不能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挑战,死记硬背老师教授的内容,很难形成自己的观点。因此,传统的教育灌输模式培养的学生主动性差,难以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老师由传统的知识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案例讨论是由学生主导,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这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就更强bd体育。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

  在传统法律课教学模式中,学生的主体作用发挥的不够。我们应运用案例教学法改变这一不足,在课堂教学中运用“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的模式,建立起一种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教师的讲与学生的学有机结合的交互式教学模式。经过教学实践,也收到了预期的教育教学效果,教师与学生在课堂中都取得了进步。学生积极性提高、主动性大大增强,有利于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提高其学习成绩。

  在课堂教学中,许多学生可以整段背诵课本上的条条框框,而看到实际出现的案例材料就一头雾水,不知所措。当前的素质教育强调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这就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有了一定要求。法律课的试卷中单纯以知识的再现为目的的试题越来越少,材料己大量进入选择题、分析题、辨析题、说明题、论述题中。许多学生害怕以考理解、综合创新能力为主的试题,其原因还是平时接触材料太少,当然不知道如何从现象中找出症结了。因此,在课堂上、教学中恰当运用案例,并对其分析,实际就是一种示范或演练,学生开始可能仅是模仿,但逐步练习就可以形成独立思考,通过对案例的仔细阅读,深入分析,就可以养成善于观察、勤于思考的好习惯,从而提高自己的分析、综合能力。

  教学案例的代表性即典型性,是指能够举一反三,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研究了解其他相关的案例,并能认识、掌握一个法律上的原则、原理。典型案例最能反映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信息时代为我们搜集教学所要用的各方面的案例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我们可以从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来搜索和积累自己所需要的各种各样的案例。我们可以把搜集来的典型案例进行分门别类的保存。以便备课时能够信手拈来以节约时间。否则,如果平时我们注意对典型案例的搜集和保存,到备课时再临时抱佛脚,或者瞎编乱造,那么就达不到案例运用的效果。

  我们在备课时要精心准备,选择最具典型意义的高质量案例,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的质量与效果,因此案例的选择和设计十分重要。一个高质量的教学案例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的重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课程中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另外,在案例的具体选用上要做到精挑细选,尽量选择那些学生比较熟悉并且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这样既可以节约教师对案例介绍所花费的时间也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学生自觉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的同时教师可以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分析案例,可以节省课堂时间、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因此,备课时的精心准备可以在教学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律课要求教师在教学中要注重它的系统性。因为系统性是法律基础教学的基础,缺乏系统性,内容就会显得杂乱无章,学生就很难获得系统的法律知识,对各部法律的理解就是孤立的、片面的。而案例教学存在着一种缺陷,即缺乏对基本概念、原理等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和讲解。因此,要坚持案例教学与系统知识传授相结合,使学生的法律意识从形象的感观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同时也确实体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从而激发他们学习法律课的热情,也必然能提高教学效果。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法律课上应正确地运用案例来进行教学,帮助教师掌握教学规律与教学基本功,提高对教学创新的认识,以适应教学的需要。这样能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法律课的教学效果。笔者相信:通过教师的主观努力和教学实践,能为法律课程的教学提供一定的帮助。

  [1]曹末名.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案例教学.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3).

  [2]帅艳萍,丁锋.“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井冈山医专学报,2006,(13).

  刑法学案例教学,是指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典型的刑事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探寻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在互动讨论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使其掌握相关刑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改变了传统教学以本为本,从概念到概念的单向注入式教学方式,是一种促进学生成为教学主体的双向互动开放式教学模式。在刑法教学中,选取恰当的案例,合理运用于刑法学的教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学教育的目标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那么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历史上曾有过两种争论,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还是应成为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法学家和学者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知识的研究学院。实际上,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调整规则,其与社会紧密相连,法律教育不但要将法律当作规范体系进行传授,更要研究法律背后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发展,并通过社会科学学习来完善法律的变革职能,实现社会正义[1] 。因此,法学教育既是法律通识的教育,又是法律职业的教育。

  教学目标的重新定位必然要求对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我国传统的教育模式存在“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2]的缺陷,不利于双重教学目标的实现,对其进行完善要求在进行通识理论知识教育的基础上应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法以典型案例为载体,为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自主性提供了平台,使其在分析案例、探寻答案的过程中增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可以说,“案例教学法由此满足了现代法律教育对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要求。它既从实际判例中来,具有实践性,同时,又因为建立在统一的客观原则之上并可以提供一致的结论而具有科学性。”[3]因此,在当前强调法律职业教育的情况下,加强案例教学的运用,对提高学生职业实践能力,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双重目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法学教学中案例运用方式不同,可以将刑法案例教学分为两种类型,即 “由例推理”型和“由理析例”型。但无论是“由例推理”,或是“由理析例”型的案例教学法,都是将法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相结合,体现了刑法学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结合。在刑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以典型案例为载体,学生通过对案例相关材料的查找与整理、阅读与分析、讨论与辩驳,不仅了解和掌握了相关的刑法基础知识,而且在结合实践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对刑法理论知识的理解更加生动、深刻,并能由此出发,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实现对刑法理论知识及相关法学知识的体系化把握。

  素质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是现代教育的培养目标。在传统刑法学教学中,教师是教学的中心,教材是教学的内容,教学就是教师以教材为框定单向注入式讲授刑法理论知识,忽视了学生学习潜能的开发和职业素质的培养,从而造成学生理论与实践的分离、知识水平与素质能力的脱节。刑法学案例教学法对传统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其重要特征即在于以典型案例为载体,注重学生的主体参与性,通过学生与教师的平等互动,实现学生知识与能力的双重提高。可以看出,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对学生主体地位的重视、学生平等地位的尊重及学生参与地位的提高既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保证,而且其本身即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基于历史和传统教育模式的缺陷,在我国长期存在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了我国司法职业队伍素质的提高,也直接制约了法学教育目标的线年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这既是严格司法职业入门资格的重要举措,也为法学教育的改革提供了方向,即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应成为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刑法学案例教学正是通过学生对教学过程的参与,使学生真实进入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职业人员的角色实践,从而使其法律思维技能、法律分析技能及法律操作技能等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高。

  案例是刑法案例教学的中介和载体,因此,刑事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法作用发挥的基础和前提。基于信息媒体的现代化和司法判决的公开化,刑事案例的来源也愈加丰富和多样,选取案例既可以通过权威司法机关通过公报等的典型判例,也可以是新闻媒体通过报纸、网络等给予关注的时事案例。但笔者认为,对于刑事案例的选择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选择:

  针对性要求教学选取的刑事案例应符合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与教学的重点及难点问题直接相关,做到有的放矢。即通过刑法案例的呈现,能使学生在讨论学习之后加深对课程重点或难点的理解,并能运用所学的刑法理论知识分析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从而收到锻炼和提高学生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的双重效果。基于此,在选取刑事案例时应避免选取的刑事案例所涉知识点过于分散,这样容易导致学生注意力的分散,不利于其清晰明了地掌握课堂的重点及难点。

  典型性要求选取的刑事案例应具有代表性,能突出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及法律原理等。如对于贪污贿赂罪的理解,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刘青山、张子善案,及以后的、受贿案即是贪污罪、的典型。典型案例一般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和新闻效应,但应当注意的是,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案情与法律规则内涵的相关性,而不在于案件所产生的新闻效应。因此,不能仅仅凭新闻效应来选取刑事案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现实中报道的各类杀人案件即需经过严格筛选才能作为教学案例,特别是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应而对犯罪手段过分渲染的杀人案件更应慎选,否则会适得其反。

  新颖性要求选取的刑事案例应具有时代性,要能反映刑事法前沿的研究内容,反映社会变迁中的刑事法的发展与完善。这样才能紧贴社会实际,通过对刑法案例的分析培养和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如对于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的教学,2008年发生的许霆案即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在许霆一案中,所涉及的问题包含了“恶意取款”行为的定性、盗窃罪“秘密”窃取手段的理解、信用卡诈骗罪中“机器”能否被骗及自动取款机的性质等极具时代性的问题,并且从中可以引导学生思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实现等问题。同时,通过采取辩论等多样的教学模式,借助许霆一案的学习可以使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高。当然案例选取的新颖性并非是说较早时期的刑法案例都不能再作为刑法教学案例使用,一些较为典型的传统案例对于学生理解相应的刑法知识具有积极的作用,仍可以作为刑法案例教学的典型例解。如对于劫持航空器罪的讲解,发生于1989年的张振海即是较为典型的案例,对学生理解劫持航空器罪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的实现具有积极的价值。

  适宜性要求选取的刑事案例在内容和形式上应适宜教学,能有效编入刑法教学的内容。具体而言,一方面,在内容上,刑事案例应案情简洁、难度适中。案情过于复杂、难度过高的刑事案例超出了学生的知识水平,会使学生无法入手分析,打击其学习的积极性;而案情过于简单、难度过低的刑事案例,学生很容易得出答案,同样不能激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另一方面,在形式上,刑事案例应避免过于冗长,即对一些法律文书采取“拿来主义”,将当事人身份情况等与案件处理无关的细节也原样抄录,使得刑事案例介绍繁杂,文字冗长,既浪费了课堂时间,也不利于学生抓住案件核心,重点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对于选取的刑事案例,教师应事先对案情进行过滤,提取其中的核心案情,并对其文字表达进行梳理归纳,以便有效开展课堂案例教学。

  启发性要求选取的刑事案例应具有一定的拓展性,能启发学生的思维,促进学生进一步的思考,从而能“牵一发而动全身”,深入拓展和全面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这便要求刑事案例应带有适度的疑难性,蕴含一定的问题,为学生留下思维的空间。如在故意杀人罪的学习中,对于获得被害人承诺的帮助自杀(即安乐死)的问题,我国1986年的蒲连升案是发生在我国的首例安乐死案件,以此为例,不仅要让学生了解帮助自杀的定性问题,而且可以促使学生深入思考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并可通过举行论辩赛使学生广泛查找安乐死相关立法和实践资料,对该问题进行多角度的思索和论证,通过辩驳加深对安乐死问题的认识。在最后可通过写作小论文的形式,促使学生对辩论中迸发的思想火花进一步深化认识、深入论证,提高学生的论证能力和表达能力。

  好的教学案例仅是案例教学的载体,案例要发挥好的效果更需要对案例的良好设计和科学运用。对于案例的运用,一般包括呈现案例、分析和讨论案例、总结和评述三个阶段。但是,作为对传统教学方法的发展,刑法案例教学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处于摸索阶段,对于刑事案例科学合理的运用,笔者认为,在刑法案例教学的组织过程中还应注意:

  其一,在主体上,应把教学主体与学习主体相结合,以学习主体为中心。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的唯一主体,学生被单纯视为教学的客体;教师是知识的“播送器”,而学生则仅是知识的“接收台”。在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下,学生的主体性被忽视了。而在刑事案例教学模式下,学生的主体性被发现,成为与教师相对应的学习主体。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一方面应发挥教师作为教学主体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应调动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主导作用,且在两个主体的互动中,应以学习主体为中心。教师在组织安排案例教学过程中应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体性,使其参与到知识传授的过程中来,并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报告了“年度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首例微信传销案、南京网络恶意刷单第1案、聪明狗告淘宝天猫屏蔽索赔百万、乐视919发货门事件、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案、短融网诉融360不正当竞争案、大众点评状告百度侵权案、上海消保委告三星手机预装44个软件案、酷派奇酷“撕逼”大战是“2015-2016年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首例微信传销案”扒开了微信传销的真面目,自称“亚洲催眠大师”的陈某也被绳之以法。对于此案例,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在互联网背景下传统传销的隐蔽性,由于互联网的方式进行传销,显得人身强制性、洗脑、严密网络等传统辨识度较高的传销特征并不凸显,但这并不意味该等行为便不构成传销。

  对此,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微商游离于法律界定之外,当消费者与微商运营者产生消费纠纷、产生质量问题,会出现投诉无门,维权成本过高。

  2016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网络刷单的黑幕,其中淘宝、大众点评、美丽说、百度钱包等是刷单滋生地,而近日挂牌新三板的爱尚鲜花竟自曝刷单,刷单已成为行业从业者众所周知的潜规则。为此,报告将“南京网络恶意刷单第1案”作为典型案例入选。一名淘宝店主为打击竞争对手,雇人疯狂购买对方产品,恶意“刷单”1500多次,最终触发淘宝自动处罚机制,造成对手蒙受损失19万余元。

  对于该案例,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恶意刷单案被定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属于相应的特殊客体案件,但也反映出很多行业的潜规则,职业差评师等群体已形成相应的产业链。在具体罪名上可能涉及敲诈勒索、可能涉及破坏生产经营、也可能涉及诈骗。

  “乐视919发货门”事件为电商行业典型的促销欺诈案,2015年9月19日,乐视商城开展“黑色919乐迷节”,因认为乐视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33名消费者对乐视提起诉讼。特约研究员、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曲延兴律师直言道“本案经营者即使不构成消费欺诈,仍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十大典型案例中,仅互联网金融类案例就有3例,众筹、P2P均被点名。2015年互联网金融跑路等问题频发,其中“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案”为典型的非法集资案受到记者关注。翁某、杨某通过“雨滴财富”P2P平台虚假的借款标的,以月息2-3分的高息为诱饵,吸引全国各地网民参与“投资”,截至案发,“雨滴财富”P2P平台共注册账户565个,吸收资金达5100余万元。

  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律师认为:对于P2P因辩证看待,虽然P2P平台客观上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这对于行政监管,保护投资人权益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P2P平台作为基于互联网技术组建的个体之间的借贷平台,其形似本身具有合理性和优越性,既丰富了民间借贷的形式,提升了民间借贷的便捷性,客观上也活跃了民间资本的利用,也解决了部分个体的融资需求,应当值得鼓励。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的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他在教学中采用的“问答式”教学法可以看作案例教学的雏形。柏拉图在此基础上将问答积累的内容编辑成书,并将一个原理对应于一个例子,这些例子就是案例的雏形。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率先将其适用于法律教学中。1870年前后,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将案例教学运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中并加以推广。由于各国法律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案例教学方法在不同法系国家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无足轻重。但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也开始注重案例教学法,并把案例教学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所谓刑法学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在讲授刑法学理论时,结合较为典型的刑事案例剖析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从而加深学生对该刑法学理论认识与掌握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改变了传统教学以本为本、从概念到概念的注入式教学方式,成为一种促进学生成为教学主体的开放式教学方式。刑法学案例教学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从例到理”型,即引导学生运用案例,经过自主合作,群体思维撞击,寻找知识,认识规律,并运用掌握的规律和概念去解决实际问题;二是“从理到例”型,即给出基本概念,启发学生运用基本概念,发散思维,以理剖例,以例证理,从而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刑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我国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刑法学教学都十分重视刑法学的案例教学。但是,在刑法学案例教学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和正在制约着刑法学案例教学的效果,因此,很有必要加以反思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在传统的刑法学案例教学中,教学目标往往侧重于对学生基本刑法学知识的灌输,而缺乏对学生整体法律素养的锤炼和培养。

  首先,应通过刑法案例教学培养学生相对合理的素质结构,改变重专业素质轻综合素质的教学目标。素质是指人必须具备的素养与品质,包括一般素质和专业素质。一个法学本科学生的基本素质出了掌握相关的基本知识以外,至少还应包括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政治素质是培养学生融入社会共同体并为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精神素质。在刑法学案例教学中,应加强学生认识社会、热爱社会、服务社会的教学内容,从而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和法律职业者。主要有公民意识、参与理念、服务精神、道德自律等内容。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方面,应在传授专业知识之外,让学生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树立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平等意识以及人文精神。

  其次,必须通过刑法学案例教学训练学生较为全面的职业技能。刑法学案例教学必须将能力本位的意识贯穿全过程,从而将知识、素质与技能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其应有的特色。一个法学本科学生的职业技能至少应当包括:其一,法律思维技能。这是指法律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事实推理等方面的技巧和能力。法律识别技能是指根据法学原理、法律原则和精神对法律规则、法律事实与证据、法律关系及法律问题等进行准确定性与价值判断的技巧和能力。既包括对法律规则的所属渊源、类别及其效力的价值分析,又包括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以及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价值判断。法律解释技能是指将普遍的、抽象的法律规则运用于纷繁多样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具体个案事实的技巧和能力。法律推理技能主要包括法律推理的规则、法律推理的方法以及对法律推理中出现冲突的调适等技巧和能力。事实推理即推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过是社会事实在法律场景中的表现,因而如何从纷纭复杂的社会事实中确定案件所必须重视的资料,就成为法律职业者所必需的前提。因而,如何理解社会现象,如何从社会事实中提炼出相应的案件信息,就成为必备的技能。其二,法律分析技能。这是指针对具体的案体或者法律问题,根据事实、情节、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思维,对案件或者法律问题的存在背景、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完整的把握,从而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的技巧和能力。这既包括对法律原意的理解,也包括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运用自己的良心、智慧,通过“解释”这一途径来明确法律的“意义”,填补法律的空白。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没有这种工夫,就永远不能够在变幻不定的社会情形面前,做出正当、合理的决策和判决。其三,证据操作技能。这是指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的技巧和能力,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确定证据收集的方向和范围、收集证据的性质和种类、收集并固定证据的方法措施、对证据收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判断并解决这些问题以及运用证据的专门技能。它是法律职业者的基本能力,是法律思维能力发挥作用的基本。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不具备良好的证据操作技能,就不可能在

  司法程序中确立自己的有利地位。其四,口头表达技能。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一般口头表达技能,要求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达到二级标准,语音、语汇、语法差错较少;熟练掌握2 500个常用汉字和《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所列的标准读音,并能正确注音;能比较流畅地用普通话与当事人自由交谈;掌握朗读一般文体,讲述包括介绍、说明、评论、法庭演说与辩论及与当事人交流语言等几种口语形式。第二个层次是运用“法言法语”专业表达技能,包括介绍法律知识、法律原理、法律现象、法律问题和表达法律见解并阐述相应理由的口头表达技巧和能力;第三个层次是法律辩论技能,即辩论的技巧和能力,包括攻击和防御两个方面的技能;第四个层次是主持、参与法庭辩论会的技能,是指能够根据诉讼法的具体要求和控诉、辩护及审判职能的不同定位,基于具体案件中的不同角色需要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发表不同的意见,并进行相互辩论的技巧和能力。作为专业技能的口头表达技能主要是指后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又是建立在第一个层次有基础之上的。

  刑法学案例教学所采用的对话式或讨论式的教学模式,只适合于部分学生,不适合于所有学生,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生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些较内向、保守的学生则常常是一言不发。此外,如果老师对案例运用不当,或者学生课前不预习,毫无准备就匆匆来参加小组或全班案例讨论,只听不说,有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感觉,也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刑法学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这种方法就是教师在讲完一定范围的教学内容之后,选择一个或数个较为典型的案例集合到一起,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其目的在通过对案例的讨论,使学生不但能巩固所学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甚至对我国存在的立法缺陷亦有所发现和了解。

  但是,如果不控制节奏,有可能会造成时间的紧张和课堂秩序的混乱。因此可尝试分段进行:第一阶段用三分之一的时间专门讲授课程中的基本问题,如概念、特征、原则等,包括介绍同一问题和各学派不同主张及理由,这阶段也可以系统介绍相关理论问题;第二阶段是利用三分之一时间有针对性地讲一些典型、疑难案例,然后让全班同学讨论,尤其要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调动学生发言积极性,甚至可以鼓励学生开展辩论,以便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第三阶段利用三分之一的时间归纳总结,点评各学生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先观摩后研讨模式。这种模式是把学校法学教育和司法审判部门的司法实践相结合来进行教学的模式。主要是组织有一定理论基础知识的高年级学生到法院旁听一些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刑法案例,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刑法学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了解理论和现实的联系和差别,观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程序的法律综合能力。同时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诉讼关系主体及诉讼主体的地位差异及各角色的作用;让学生认识到理论是灰色的,刑法学的案例实践是常青的。每次观摩结束,要求学生谈观感体会,鼓励学生给法官或者辩护律师找不足,并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的理解、认识、分析能力,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同时让学生真切的感受法律职业的魅力,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如果你是法官或者律师,你对案件如何定性和定量。

  (三)模拟法庭模式。从素质教育的要求来看,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尤为重要。而我国高校教育普遍感觉到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太差,法科大学生也不例外。因而提高法学大学生实践操作能力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就是专门解决实际问题的高级人才,因此应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实际运用及操作法律的能力。通过选取典型案例模拟法庭审判正是培养大学生实际运用操作法律能力的最好课堂。如果说观摩真实审判只是囿于观看、理解、认识,模拟法庭审判则是在观摩审判基础上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理论综合地运用于实践,这是学生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各种诉讼角色,体现学生学习掌握各种法律知识理论的综合“演习”。尤其对于刑法学来讲更是如此,通过控辩双方和法庭三方的模拟演练,使学生在组织过程中增长才干,在“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中磨砺素养,在参与“庭审”过程中体悟法律的真谛。

  (四)媒体教学模式。这是指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手段进行案例教学的方法。现代化教学媒体的优点是图文并茂、形象生动。教师在教学中选择有突出代表性的案例,组织学生通过现代化教学网络观看。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和《经济与法》栏目等,可以选取典型或疑难刑事案例先录像后播放,设计相关问题供学生现场讨论。

  然而,没有任何一种教学模式是万能的。传统“灌输式”课堂教学方法,老师讲,学生听,学生难免一个耳朵进,一个耳朵出。现代案例教学虽然有其优势,但不利于学生系统地学习理论知识。它们各有特色,不能强求一律。比如上述的模拟法庭模式,优点是形象生动,但是在组织过程中会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刻意追求形式的逼真和完美,会丧失实质意义,甚至会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性法学教学应当以课堂讲授为主,以案例教学为辅助,中西结合,取长补短。刑法学案例教学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其特点和规律。要充分考虑到开展案例教学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案例的编写和选择,对学生调研以及课堂控制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挑战等,这些问题都要通过研究和实践加以解决。

  刑法学案例是刑法学案例教学的关键所在,恰当而典型的案例是刑法学案例教学的基础。案例既包括生活中发生的各类案件,也包括有权机关处理案件的实例,除试题而外不应当包括人为设置的“设例”。案例既有大小之分,也有单一与综合之别。因此,应当依据特定目的、原则和标准,精心选择案例。

  但是,在刑法学案例选取过程中往往存在着重“趣味曲折”而轻“典型时效”的倾向。从而使刑法学案例教学称为“举例教学”,其目的为了吸引学员的注意力,活跃课堂气氛,但对于紧扣理论和法条并举一反三还有一定的差距。

  报送案卷要重点推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且已经生效或者是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效力已经确定的案例。推选案例类型应当丰富多样,及时全面反映执法现实、执法动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例应优先考虑推选:

  推选报送的案例材料包括案卷原始卷宗扫描件(PDF格式,文件名统一命名为“XX市—典型案例名称—卷宗”)、相关支撑的图片、视频(文件名统一命名为“XX市—典型案例名称—说明—序号”)和编写的案件说明材料。案卷说明材料编写具体要求如下:

  标题:格式为“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XX公司擅自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非法填土案。

  基本案情:主要包括违法事实详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程序、主要证据采集情况、适用法律法规及自由裁量情况、处理结果等。

  2.说明材料文字要事实陈述清楚、语言简洁明确、案情分析透彻、法律适用准确,使用wps软件编辑,符合公文规范要求,每个典型案例说明材料字数约5000字。

  一般认为,“指导性案例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依审判管理职能确立的、经适当程序确立并经适当形式公开的、 具有典型监督和指导意义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案例”。我国指导性案例按照案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民事指导性案件、刑事指导性案件和行政指导性案件;按照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公安部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三种。在此篇文章中,笔者要研究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指导性案例。bd体育

  2005 年 10 月 26 日,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50项改革任务和改革措施,其中第 13项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这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改革的开始建立。至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案件指导工作的规定》,规范了法院指定指导性案例的一系列问题。最早的行政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4月14日的第二批案例中规定的,至2014年1月26日已经了六批指导性案例,涉及行政法的多个方面。

  法的演进和发展规律是指法的继承、法的移植和法制改革的过程。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的发展规律的过程。在历史上,我国虽然没有类似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但我国古代一直存在着案例辅助审判的历史。例如从秦朝的“廷行事”,到汉代“决事比”,到唐朝时的“律令格式、典赦比例”,再到明清时“比附判例、律例并行”,通过固定的法典与可变的案例共同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稳定性,是中华法系的特点也是优点。上述所说的各种制度都是我国历史上使用行政案例辅助审判的证据,从某种情况上而言,表明了案例指导制度是有渊源的,是对历史法律的继承。

  从实质上说,我国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有异曲同工之效,虽然不能完全从国外将判例制度移植到我国,但判例制度仍然应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在“二五”纲要中明确指出是借鉴判例法中的优点创制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

  当今社会,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社会矛盾突出,各种情况复杂多变,并且法律本身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频繁的修改,因此从根本上我国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是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符合法制改革的发展路径,也符合法律制定的规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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