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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bd体育常识有案例法律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7-07 21:10:05

  与会者首先对论坛的主题是称“案例”还是称“判例”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每一个完整的案件都能叫做案例,不管其结果怎样、由谁处理、表现形式怎样。与法治现代化有关联的案例不仅包括法院处理的案件,还包括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如工商机关处理的案件。所以,案例的范围过宽,从本次论坛要讨论的几个专题看,恐怕称判例比较合适,因为经过法院判决的案件就是判例;还有的学者谈到,成文法国家并不一定就要排斥判例,所以不用羞羞答答地不敢称判例,因为判例与判例法是两个概念。判例法是一种司法制度、法律体制,在实行判例制度的国家,判例是法的渊源。在我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经过一定程序创设的判例对以后的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拘束力;有学者认为,每一个生效的判决都是案例,但案例不一定都是判例,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以援引,并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判决或裁定。案例比较宽泛,更具有普遍性,在法律实践、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中均有一定的作用。所以,在本次论坛这个语境下,还是称案例比较恰当。其实这些观点并不矛盾,正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树臣所说,“不管是称案例还是判例,我们对其作用已达成了共识,也许肯定其在司法中的作用正是从这些术语的争论开始的”。与会者就此基本上取得以下共识:

  2.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与其政治、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我国是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不宜照搬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但不应排斥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4.案例是十分丰富和重要的法律资源。我们应当加强案例研究,充分发挥案例在各方面的作用,推进法治现代化的进程;通过研究案例,将那些事实清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能体现一定法律原则的案例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判例,赋予其与司法解释同等效力,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对统一司法、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次论坛开幕致辞中关于案例研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论述,最具代表性。指出:

  1、案例研究是指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囊括社会现实中的所有情况,当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形,法官就需要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理解立法者的意图及法律的精神,并且正确解释某些条文的含义来适用法律,由此形成的案例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的案例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不能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但案例是审判活动的反映,是法律与实践结合的产物,具有鲜明的社会现实性和实际性,是将抽象、原则的法律条文变成形象、具体的行为规范的解释过程。案例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具体化、实在化的重要载体。它可以使审判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从而达到指导审判实践的目的。

  2.案例研究是法院司法解释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基础之一。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但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也不可能事无巨细,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革的不断深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的滞后性也是明显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但因其也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因而有时也存在局限性的问题。根据实际生活本身及其发展变化,应及时赋予法律新的含义,对法律及时进行补充、修改,这是非常重要的。在法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既能充分体现法律规范的公平、正义基本原则,又具有创新精神的典型案例,就起到了弥补成文法不足的作用,成为修订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的基础材料,并对法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3.案例是人民法院审判水平的真实反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通过审理一件件的案件来进行和完成的,案件处理的好坏,反映着执法水平的高低,案件的变化情况,也反映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变化情况。可以说案例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面镜子。

  4.案例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任何理论研究都不能脱离实际,脱离实际的理论研究是没有生命力的。法学研究,尤其是应用法学研究更是如此。法学研究脱离具体案件是不行的,应从具体案件人手,从具体案件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上升到理论。案例研究是 应用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应用法学研究中,不论是对法律的理解与阐述,对法律规则的创设与构想,还是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探讨,同样都离不开案例。

  5.案例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方略,实现这个目标,除了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外,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也是极其重要的。法律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但法律通常是以抽象、原则的条文来表示的,一般人不容易掌握其含义和精神。案例是法律原则和规范的直接反映,更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从抽象转化为具体、从静态转化为动态的不可或缺的桥梁,人们可以从案例中来明确某种行为的具体限度,从而就可以在实施该行为时,以此来约束自己。

  6.案例研究可以改进法学教育的方法。我们要培养的是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尽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主要是讲授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从而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但是法学教育,尤其是针对法官的培训的目的,最终要落实到调整、规范、解决社会关系上来,因此也就不能不重视案例在教学中的作用,案例研究特别是案例教学法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7.案例研究有助于推动裁判文书的改革,促进司去公正。我们强调司法公正,进行审判方式改革,这些成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裁判文书体现了法官对立法的理解、法官的法律意识、执法精神、分析能力等。法官可以通过案例研究,学习好的经验,发现不足,提高业务水平,增加裁判文书的透明度,公正司法,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性。

  20世纪以来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系正在不断渗透、融合、接近,判例法和成文法各有利弊,需要相互补充。在保持我国法律传统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是法律工作者责无旁贷的责任。

  武树臣说,我国历来具有以成文法为主导,以判例为补充的传统。我国古代经历了判例法时代(西周和春秋时期)、成文法时代(战国时期和秦朝),至西汉时期进入混合法时代,直到清末,并影响到近现代。近代以后,我国法制在理论上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倾斜,但在实践中仍注重判例。我国现行法制,主要是制定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司法实践中大量具体问题的解释以及对于具体案件的解答、批复等,就其作用来讲,已具有判例的色彩。两系逐渐趋同的潮流表明,我们不应拒绝判例的研究,只有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才能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柴建国提出了“成文法+立法、司法解释+判例”体系构建的新设想。具体是指:在我国构建以成文法为主,以立法、司法解释为辅,以判例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在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立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尚无立法或不宜进行立法、司法解释或难以进行解释的某些法律事实,对那些具有典型性、普遍性、指导性的判决或裁定,通过创制判例,进行规制;只要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为范例予以处理。他认为建立这个体系具有以下意义:1.能够有效弥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不足;2.能够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克服司法权力地方化,维护司法的统一性;3.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4.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改善法学教育质量。

  许多与会者同意上述观点。他们认为,在对大量案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将某些案例上升为判例是可行的。多年来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经验,为判例的创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也谈到,我们是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对判例的适用要慎重。判例的创设要有严格的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判例的收集筛选、编辑整理、审核批准、公告工作。判例的审批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创制判例要注意法的统一性,要坚持及时与审慎相结合的原则。要注意保持判例的稳定性、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可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应当注意处理好判例的可操作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关系等等。

  在本次论坛上谈的较多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学教育的改革。北京大学的王小能教授谈到,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立足于具体案例,司法者和教育者善于个案分析,但停步在抽象概括面前,面对新生事物显得不知所措。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内容着重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面对新生事物显得捉襟见肘。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取长补短,特别是民商法研究应当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再回到生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王军教授提倡讨论教学,“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是其主要内容:教师将要讨论的案例及讨论题事先让学生预习;在课堂上,教师从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转变为讨论的组织者、引导者,知识的传授将通过教师对于讨论对象的筛选以及对讨论的引导来进行,主要是培养学生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有人认为,法学教育改革是相对于外国的法学教育和相对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而言的。美国法学院普遍采用的是“判例教学法”,该方法一般在课堂上没有序言、概论、定义等这类理论性的教学,而是通过实践的判例分析讨论来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整个教学都是建立在以提高综合职业能力的目标上。任何一种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都应该是和该国的社会制度、经济、文化相适应的。美国的法律教育是属于大学本科基础教育后的一种职业教育,它的法律教育的特点是其法律制度的体现。我们目前的法律硕士教育与其有着相似之处,可以借鉴这种教学模式。我们以前的案例教学法是“以案释法”,多是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概念或者一个问题,这种做法固然主题突出,然而没有摆脱偏重法律知识传授的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因而往往是依据需要,虚构案情事实或者对真实案件依其需要作了增删,使千姿百态的真实社会现象化为僵化的概念。海淀法院近年来派法官到法学院开设案例实务课,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课程设置的目的是基于培养法律职业人员,使其在依据传统的法学教育,根据教师的讲授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实务课,学习法官如何将法律适用到这些鲜活的具体个案中,培养的是综合能力。它有别于以往有些法学院开设的案例教学-以案说法,因法选案。这里是以法说案,因案说法,注意的是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 力。有的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的改革通常与国家的司法改革相联,案例在整个司法中的地位决定了案例在教学中的份量。

  与会者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总结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学教育方法,开阔思路,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符合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多层次的法学教育模式。仅就案例教学来说,针对初学者还是要重视法学理论、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辅之以案例,以案说法,使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对具有系统法律知识者,特别是针对法官的培训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开展开放式的案例讨论教学,从案例中推导出法律原则和法律推理的方法,应用于法律实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与我们息息相关。但在民法教学过程中现存在着如:教学方式单一,教学内容重复落后,教学重理论轻实践、重概念轻分析等问题。在我国正在紧张制定《民法典》且今年两会已经通过了《民法总则》的情况下,对民法学课程改革创新十分必要。

  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向学生展示案例、介绍案情,教师提出问题,由学生思考、分析、研究从而解决问题,進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其实,在我国法学传统“演讲式课堂教学法”[1]的教学模式下,案例教学作为系统讲授的辅助方法已经存在,其表现为理论课例证讲解以增强学生对基础理论和原则的掌握。但这种方式并不能完全有效的帮助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提高法律逻辑能力。本文系从法学教育目标和我国成文法国家背景两个层面谈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作用。

  民法课程教学目标应在法学教育目标指导下,结合民法课程的特点、教学对象的客观实际,合理定位。[2]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重理论轻实践,重概念轻分析,重视对法学理论的学术研究,但其实法学教育不仅要重视理论研究,亦要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针对教育对象的不同,民法课程改革的方向也就不同,教学方法对其的作用更是不同。(1)实践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搞好案例教学,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3]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掌握其中的原则和原理,培养其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以达到在实践中灵活运用知识,培养出真正符合社会所需要的实践型法律人才。(2)学术型人才:案例教学既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让其“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更能让学生检查、校正和巩固已学的专业知识,变深奥为浅显,帮助加深对枯燥难懂的法律原则和原理的理解。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院以成文法为依据做出判决,此类判决也不具有先例的作用。[4]但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将判例法作为其法源,因此其对案例的重视程度非常高,案例教学法在其教学过程中也起着主导性作用。而我国在民法学课程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不能照搬照抄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而应探索出适应我国民法教学发展的特色案例教学模式。因为在我国这种成文法国家,对法律基础理论的讲解是必不可少的,这也导致了案例教学法只能作为系统讲授的辅助方法,有效的弥补传统的讲授模式教学的不足,在保证民法教学知识的系统性前提下,打破枯燥沉闷的课堂教学气氛,增强学生的学习热情,迫使学生化被动为主动。

  案例的合理选择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之处。所选的案例应该具备以下几点:(1)真实性,即所选的案例应贴近生活、真实发生,只有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例才能引发学生探究的兴趣和情感上的共鸣,即便案件的情节虽然可能是虚构,但其必须是现实生活的缩影。[5]当前案例教学失真的根本原因是案例失真,因此,建立一个“原生态”的案例库是十分必要的。[6](2)典型性,指所选案例具有代表性,即案例所要解决的问题或涵盖的原理应与教学内容相联系,能够深刻地反映所学的理论知识,促使学生通过对该案例的研究融会贯通所学的基础理论,从而达到举一反三解决同类案例的效果。(3)适当性,指所选的案例难易程度适当,民法学体系庞大,内容繁多,理论性、概念性很强,学习难度自然颇大。因此在选择案例时,应选择与教学内容相联系的能使学生直观的了解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的案例。

  (1)教师根据教学内容,选择适当案例,向学生介绍案情,向学生提出问题。特别是面对较难的知识点所选择的案例,教师应隐晦的给出提示,让学生主动开发思维独立思考。(2)学生课堂分组讨论,找出论点,自由交流,化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探究真理,各自在课堂上发表建议,通过对与自己不同的观点的反驳、辩论,最后找出案例的解决方法得出结论。(3)教师根据学生发言给予评论,并对学生进行“苏格拉底式提问”,不断追问、层层递进,迫使学生不断承认自己的错误与疏漏,从而引导学生辩证思维,培养其科学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

  教师在课堂讲授民法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时,引用某个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虽此种方式大多数人认为其不属于真正的案例教学法,但我们认为其起着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同样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分析解决案例的思维能力。当然,在民法教学课程中对案例教学法不能过度依赖,因为案例教学不适合民法教学中的所有内容,不能单纯追求案例教学法的优点而忽略了不能避免的其本身无法囊括所有知识点、不能系统有效的传授基本知识的缺陷,只能培养法律思维和科学的法律逻辑,更妄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所以只能作为辅助教学法与传统教授教学相结合适用。法学教育应当以能力、素质,特别是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其宗旨,而不应以某些僵死的知识的传授为其宗旨。[7]

  [1]陈思民:民法教学与案例教学法[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2]王荣珍:对法学本科民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6(04).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

  [4]申建平:论案例教学法及其在民法教学中的运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3).

  [5]李锋.高校课程互动型案例教学方法探讨[J].当代教育论坛,2006(10).

  由于传统的教育模式在存在着很多缺陷难以较好的适应法律教学目标模式的转换,所以在教学策略上应进行一定的完善与更新,而案例教学法的引进与实施,并成功的中国传统教育模式相结合,相互补充,成为当今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并将对整个中国教育体制甚至法制建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案例教学法就是以真实的事件为基础来撰写案例并进行课堂教学,让学生通过对案例进程分析并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从而达到高层次认知学习目标的教学方法。基于高校法律课程性质,它的重点既要求学生学会对法理的探究,同时还需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本文打算就如何通过案例教学法,从而实现教学互动,让学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法律课程的教学活动中来,提高教学效率,进行探索。

  1、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同时也叫“范例”,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案例”则是指对现实生活中某个事件的完整记录与陈述。与“案例”这个词相关的各种专业术语有很多,如案例报告、案例研究、案例教学等。案例的种类不同,其用途也会不同,比如法律案例、医学案例、管理案例等,当然本文中的案例就是明确指的法律案例,即对现实生活中法律事实的进行完整的再现。法律案例又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案例就是指直接从司法实践中所提取的事实和案例;而广义上案例就是指除了真实的案例以外,还包括一些源于现实生活,并经过一些加工,对其中部分情节进行了适当变更的虚拟案件。本文所提到的案例就是案例的广义概念。

  2、法的现代化也是一种法的发展,指一个国家和社会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其法律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历史过程。同时在这一过程中,该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制运转机制都将发生质的变化。其内容主要有:a、普遍而有效的法律成为社会调控的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b、法律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c、法律程序更加完善、更加公正、更加合理;d、司法机构以及法律制度日益完善;e、法学相关研究与教育工作的发展壮大。

  法的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法制向着更加适应发展着和变化着的各种社会实践需要的方向转变,并且能够充分体现现代社会中人们人生观、世界观以及价值观。法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向学生传授各种法律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熟练的运用法律相关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培养有创新能力的法律人才。其中,要求学生能熟练掌握理论知识只是法律教学的一个最基本目标,而其高级目标则是要求学生能学以致用。运用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并在这个过程中获得启发。而这一高级目标在现阶段教学中只有通过法律案例教学的形式才能得以实现。所以,要使法律教学向现代化的教学形式转变,这就要求高校法律教育工作者必须进一步完善案例教学,并将其与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互为补充。

  1、讲授理论中评析案例。高校法律课程教学的培养目标就是为了让学生熟练掌握法律相关的基础知识,并能运用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例如在对法律基础课进行教学时,教师可以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来考虑法理讲授、法条解释、评析案例这三者所占的比例和切换的先后顺序。教师可以先通过理论讲授,再进行法理与法条来分析案例;也可以先引入一个案例进行描述,并提出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再讲解相关的法理和法条,最后再回过头来解决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如,教师在讲授“无因管理之债”的相关知识时,可以先阐明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接着教师可以介绍“民法通则”中关于管理人与本人(也称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提供一个能引起思考和争论的案例,案例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了本人的受益范围,该案如何处理?因我国法律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给本人所带来的利益时,在对管理人和本人的责任问题的处理上没有规定,这必然在同学中由于个人看法不同而出现意见分歧:此时如果给予管理人充分的支持显然对本人不公,不给管理人充分的支持又显得很遗憾,给人的感觉是好人没好报。此时再通过对案例进行讨论并引导学生对法理和法条的思考,然后再分析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让学生更加深刻地去理解立法原理和基本精神。

  2、组织专题讨论课。案例教学法如果仅停留在课堂上来解释一些法条的评析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不仅要培养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同时我们还应结合具体的教学内容,并不定期的组织专题讨论课。例如,“继承法”、“婚姻法”的理论难度都不大,其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也不多,因此可大胆的尝试以专题案例讨论课的形式来展开这两部分内容的教学。首先在选择案例时注意到这样的几个问题。一是案例的典型性,即案例的案情与法律规则的具有紧密的联系;二是案例的系统性,即案例的编排能够系统的阐述法律的规则体系;三是案例疑难性,即案例在案件的各个环节存在着分歧,以方便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讨论;四是所选案例需要涉及“婚姻法”、“继承法”的核心知识点。其次,在进行讨论课前教师应给学生要求提前预习并留出思考题。例如,在“继承法”中针对继承方式的知识点,遗嘱的有效条件,法定继承的原则,遗产处理的有关规定,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等要求学生预习,并事先给出若干案例。最后,在讨论课时教师应以学生为主,而教师只能是引导,且不能以自己的思维定势去影响学生自身思维能力的发挥,确保为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从而引导学生自觉的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归纳分析。

  3、模拟法庭教学。利用课程中实际教学案例为素材,运用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种方式,让学生分组,分别包括法官组、当事人组、律师组,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模拟法庭中来,从而让学生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件进行分析与讨论。这样一来更多的同学就可以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来加入到模拟法庭中,并从中学到有用的法律知识,学生通过参与到案件的分析,从而寻求多种方案,并从中找出最适当的解决方案。这种方法不仅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向着深入、实用的方向发展,并提高了学生对法律事实及其运用的推理能力,并培养了学生独立思考和知识综合运用的实际能力,同时也能使师生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

  4、旁听案件处理。旁听案件处理是让学生更加直观生动的接触案例教学的形式,也是法律课堂教学的延伸,这种延伸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可以让学生了解案例背后一些在课堂上是很难学到的更深层次的知识,并让学生理解法规在具体案例中的实际意义,使学生对法律的运用有更全面的感性认识。作为法律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根据授课内容及教学计划设计法庭旁听以取得更好教学效果。如在教师讲授完“刑法”知识后,可安排学生进行一次刑事案件的法庭旁听。通过旁听,学生可以领会到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明确罪与非罪的严格界限以及刑罚的目的、种类及适用这些相关知识等,认识到如果其他法律的功能重在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和谐秩序的话,那么刑法的功能则重在保障其他法律的实施和对法律秩序的维护,从而对立法宗旨有更深刻的理解。

  1、继续坚持以讲授为主的课堂法律教学模式。传统的教学模式之所以在这里依然提出要继续保留主要是因为传统教学模式对于法律课程教学本身来说,其理论知识是相当抽象和概括的。学生要想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掌握运用法律相关知识,提高自身思维能力,其首先必须要了解法律理论部分相关内容,之后才能将其灵活的运用于案例分析,并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对理论知识进一步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课堂讲授是进行法律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必要基础。

  2、设立以学生为主的案例讨论课。在教师提出特定的案例之后,首先使学生了解案例的相关内容及其背后的相关的法律逻辑知识,再由学生进行分组讨论。而讨论的主角应该是学生自己,因为他们在了解法律相关的基础知识后完全有能力独立自主地按照自己的思维形式对案例进行独到的讨论分析,此时教师在其中只能是起到引导作用。在对案例自由的讨论过程中,学生可以自主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来分析案例,并且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样一来就可以拓展和提高自己法律逻辑思维以及表达能力。在课堂教学案例的讨论中,我们应秉着绝对的,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谁对谁错,只有谁的理由更加充分,谁的推理更合理。简而言之,就是“不看结果,只看过程,”

  3、进行实践性案例教学。实践性案例教学就是让学生不再仅局限于课堂上的纯粹的案例讨论,而是创造机会将学生置于现实的案件审判环境中,让学生真实的了解现实的案件审理过程,感受那种法律辩论的氛围。目前对于这种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学校内部的模拟法庭,让学生自己分组扮演角色。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模拟法庭中,应尽量使用真实的案件,尤其是那些案件本身带有争议性的,这对于提高学生法律运用能力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另一种形式则是学校可以与本地法院、消协等进行教学合作,组织学生不定期地感受真实的法庭辩论过程。由此让学生在无形之中学到更多的知识。

  当然,以上三种教学方式在法律课堂案例教学过程中并非是独立的,它们是需要相互结合的,依次递进的。

  提高法律专业的教学质量,培养理论扎实又具备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复合型人才一直是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工作者孜孜以求的目标。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法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高校法律教育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因此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高校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的科学、高效的教学方法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者密切关注的问题。而案例教学法不仅能使学生熟练的掌握法律理论与应用相关知识还能培养学生各项综合能力的提升,因此值得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将其引入到课堂上。(作者单位:广东培正学院)

  [1]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N].人民日报,2004,15(1).

  案例教学方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由于教学内容是生动、形象、直观、具体的实例,可以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传统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抽象和枯燥,从而使抽象的法理变得形象,使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的调动起来。二是,可以发展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模拟真实问题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主动思考问题和提出问题,促使学生对教学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和研究,促使其思维的不断深化,进而探索所学知识和实际生活的内在联系,得出结论并解决实际问题。三是,重视师生的双向交流,有助于教学相长,可以有效克服传统教学过程中是教师讲学生听的枯燥局面,同时也可以摆脱教学效果难以掌握的不利局面,可以有效活跃课堂教学气氛,强化课堂教学效果,学生锻炼交流沟通能力和合作意识。同时也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教学责任心提出了比传统授课方法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主要载体,也是案例教学有别于其它教学模式的关键所在,因此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是案例式教学的第一步,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整个教学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关系到教学培养目标能否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好的案例意味着案例教学成功的一半,它不仅可以使课堂充满活力,而且可以让同学们记忆深刻。案例的选择首先要具有典型性和真实性,要贴近生活,使学生更好地融入案情中,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其次,选择的案例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重点难点内容的理解。第三,必须根据时事的变化选择具有针对性和冲突性的案例。

  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应将案例与理论知识讲授融合在一起。教师可以在讲授知识前先引入案例,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听课,自主寻求答案,可以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教师也可以先讲授知识点后引入案例,让学生们分组讨论,互相辩论,加深学生对抽象化法律条文的理解。案例引入的方式可以通过发放事先准备好的文字材料,便于学生掌握案情;还可以通过多媒体的形式,其优点是图文并茂,形象直观。案例教学法能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要在传统教学的基础上引入案例,着重引导学生们去分析,加强他们独立思考的能力,让他们学会向周围事物质疑。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因材施教,注重与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传统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不是很明显,教师的角色主要是信息的传递者,学生则处于信息接受者的位置,师生间的互动主要表现为老师通过观察学生的听课状态或是师生间的问答来实现,而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所传递的信息可能会多于老师,老师从以讲为主转变为以听为主,但这并不能否定老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1]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可将同学们分成几个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讨论结束后,由各组选派代表发言,抓住问题关键进行辩论。教师要善于通过各种巧妙的提问,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将关键性发言引向深入,充分尊重学生的分析。同时教师事先要做好准备,防止讨论主题漫无目的地扩散,合理引导讨论主题,严格控制讨论时间,并且适时地给发言学生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有效地控制好讨论的主题和节奏。[2]教师在讲解、分析和归纳案例讨论意见时,要语言精炼、要点明晰、重点突出,并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理论知识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基本原理和概念,熟练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3]对学生的表现要给予积极评价,以激励他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分析。

  在高职法律教学中,教师高度重视案例教学法,也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实践中需注意以下问题,以纠正错误倾向,切实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要合理分配和控制课堂时间,同时营造出一种民主、平等、宽松、和谐的课堂气氛。运用激励机制,对学生发言中的闪光点给予赞扬和肯定,对学生的言论误区则要及时加以纠正法律常识,但要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发言积极性法律案例。[4]善于分析和归纳学生的观点,抓住学生讨论的矛盾点,并结合教学内容启发学生的思考,最终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标深入展开讨论。案例教学不是举例教学,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案例教学法与举例教学法都要通过事例来说明一定的法学理论或法律规定,但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举例教学是教师在运用讲授法讲授法学理论时为方便学生理解而列举有关事例,属于教师的单方行为,学生很少参与讨论和互动,是课堂讲授的一种辅助方法,居于次要地位。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法律教学中作用显著,但其不应成为法律教学中唯一的方法,不能忽视讲授法及其他教学方法。法律课程理论性较强,对于大量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仅靠案例教学无法完成,需要通过任课教师深入浅出、恰如其分的讲解才能完成教学任务。

  随着杜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确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性力量,而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高质量的法学教育。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既需要学生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需要学生有较高的实践能力。但目前我国在法学教育方面注重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而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理论和实践相脱节。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和培养学生的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而更在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即训练学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对学生来说,法律思维的培养比法律条文的简单记忆更重要,因为法律条文不是永恒不变的,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对其进行修改,所以,法律院系的学生如果把精力仅仅放在法律条文上,而不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一旦条文发生了变化,学生们就像迷途的羔羊,对现实生活的新问题不知从何入手。

  我国的法学教育教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其教学体系日趋完善,但教学模式与方法却未有较大发展,目前大部分任课教师仍普遍采用传统教学方法。所谓传统教学方法就是课堂上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一般只是被动地做笔记、被动地接受知识,形成了“讲—听—记’的模式。当然,在这种教学方式中,教师有时也会给学生讲些案例,但它只是为了帮助学生掌握有关重点、难点内容,与案例教学法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传统教学方法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能让学生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学科知识体系,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1.理论与实践相脱离。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和从事司法实务的专门型人才,这就要求在整个大学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教师必须贯彻传授学生法学理论并培养学生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的教学思想。传统的法律教学是以教材为依据,把对教材中的内容的讲解作为教学重点,导致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学生在遇到一些案例时很茫然,不知道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分析问题。因此,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不是依靠教师的讲授来实现的,而应是通过教师采用正确的方法引导学生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来提高的。因而,传统的教学方法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课堂教学与生活脱节,形成了教学与训练的封闭化、单一化、形式化的倾向。这种倾向,束缚了学生的创造能力。

  2.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中,教师是课堂的主宰者,学生很难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所以,课堂气氛平淡,课后学生只是注重概念和原理的机械记忆,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低,教学效果不明显。实际上,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不仅仅是只掌握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则,而是融扎实的理论、出色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于一体,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因此,要培养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人才,就必须要改变传统的以老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而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让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发现问题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联系,进而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以及提高法律操作技能的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就是要让学生通过对相关案件资料的分析,结合所学的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观点,使学生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学课程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1.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案例教学法中要正确地处理好老师和学生的关系,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而老师是教学过程的引导者,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不能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老师作为活动的引导者主要在选择案例和引导讨论等方面发挥作用,学生做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他们直接参与到教学活动中,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相互启发,激发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使学生从自身的活动中获取知识。

  2.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新颖活泼的形式,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有利于学生大胆质疑、勇于挑战,敢于提出和坚持不同的见解。学生通过对一个个生动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和深入的讨论,发现案例中所蕴涵的理论原则,并在教师的启发和引导下掌握法律原理。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不仅能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勇于探索的精神,而且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有利于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传统的法学教育在内容上侧重于法学理论体系和抽象原理的讲解,在方法上主要是教师主导型的课堂讲授。只注重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灌输法律规则、基本概念,使课堂与实际生活脱节。而案例教学无论是“从案例到理论”,还是“从案例到法则”,都十分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引导学生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推理,从而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提高了学生对法律理论的理解能力,激发学生不断提出新问题,并尝试从不同角度对同一问题进行思考。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积极利用自己所学知识解决疑难问题,突破重重障碍,从而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有利于促进教师的教学能力的提高。一方面,实施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在大量的案例中选择一些有针对性的案例,并根据教学大纲提出一些具有典型性和启发性的问题,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能够实现培养学生严密逻辑思维能力的目的。另一方面教师事先要考虑到学生针对案例可能提出的问题,并准备如何解答。这种教学方法就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知识、出色的组织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和快速的反应能力。在学生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思考问题和提出问题的角度对教师也会有所启发,这就起到了教学相长的作用,促进了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

  一堂案例教学课的成功离不开教师精心的准备、认真的设计和有效的组织。教师一定要考虑周全以保证教学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

  1.选择适当的案例。选择恰当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法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与法律教学相关的案例虽然浩如烟海,但教学时间毕竟有限,这就需要教师在繁杂的案例中精心挑选出能引起学生兴趣的典型案例,因此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案例不仅是实际生活中近期发生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而且是学生比较关注的,这样才能够激发学生讨论的兴趣,他们才能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积极投入到案例分析活动中,发现问题并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二是案例的疑难性。如果所选案例比较简单,学生能轻易得出结论,这样的案例就没有讨论的价值,达不到案例教学法的目的。要尽量选取看似简单但仔细分析起来又难以定性的案例,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思维创造能力。实践证明,案例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课堂活动的成败。

  2.充分做好课前的准备。案例教学法通过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剖析以达到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它注重对思维过程的研究和思维能力的培养,因而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必须认真准备bd体育,这对案例教学法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起着关键作用。在讨论开始之前,教师将学生划分成不同小组,提前2~3周将所选案例布置给每位同学,介绍完案例有关情况之后,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对案例积极思考,让学生觉得案件的处理并不仅仅是只套用一下法律规定即可。要让学生知道如何去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如何去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要让学生认识到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百分之百的正确,现有的立法规定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合理。通过对案件的讨论分析,要让学生感受到对同一事实如果适用法律错误,最后的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并组织小组讨论,在思考、讨论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总结。同时,教师需要把握学生讨论的范围和方向,对案件认真分析,搜集相关的资料,要结合案件事实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案件,充分设想学生在案例讨论中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处理方法。

  3.组织讨论。这是案例教学的核心部分,对案例教学能否成功起着重要作用。首先,教师应创设和谐融洽的课堂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予讨论,成为课堂的主角。另一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紧紧围绕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学生分别从自己的角度分析案例,表述自己的观点、见解,相互之间进行辩论,形成热烈探讨问题的气氛。学生除积极参与讨论发言外,还应该听取别人的分析,与自己的观点和思路进行比较,使自己对案例的理解更全面、更深刻。其次,教师要很好地控制讨论的节奏,一方面激发学生参加讨论的积极性,鼓励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另一方面又要善于抓住机会,指引学生围绕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从而达到教学目的。在案例讨论中教师应讲究教学方法和技巧,不要过早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否则会限制学生的思维空间,而且教师在讨论的过程中不要随意地对学生的观点进行评判,并作出好坏对错的结论,以免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

  虽然中职法律课程教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丰硕的成果,但受传统教学理念及学生整体基础知识水平的影响,教学仍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制约了中职法律课程教学整体质量的提高。因此,针对中职法律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应用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案例教学法优化方案,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对于中职法律教学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量中职法律教学实践表明,案例教学法所产生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课程的较强理论性特征易导致学生学习过程枯燥和乏味,进而降低学生学习兴趣。但联系学生实际生活的案例则会引起他们的共鸣,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进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积极主动地去学习。这就要求教师在中职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多选择与学生生活紧密关联的典型、热点案例。

  结合案例教学,通过对案例的学习、讨论及分析,不仅可以让学生习得法律基础知识,巩固对法律概念、原理的理解,还增强了学生调查、分析、判断、推理、逻辑等能力,为学生今后对案例进行独立理解和分析奠定基础。另外,在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解决过程中,师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协作可以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合作能力。总之,在中职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对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通过真实案例的应用,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个贴近实际生活的法律学习环境。整个案例的处理过程可以让学生模拟律师或法官角色,分析、整理、辩论、审理整个法律案例,进而让学生在案例的学习过程中感悟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体会“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间的联系、差异。

  通过上文所述可以看出,在中职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从目前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现状来看,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案例教学法不能充分发挥其功效,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教师没有深刻认识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内涵。很多人认为案例教学法即通过简单的举例说明来实施相关学科知识的讲解,这种观念实质上混淆了案例教学与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基于教学目标,将真实情景典型化处理成供学生说明、分析的案例,并加以研究和讨论的学习方式,其比案例教学更为深入,注重的是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内化。

  法律体系需要一个不断更新和完善的过程,转换到知识层面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状态。但从目前中职法律课程教材案例编撰的现状来看,突出表现为内容滞后与案件虚构,难以发挥案例教学本身的效果。

  教学案例选择的任意性也是一个突出问题。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案例滥用的情况是较为普遍的,所使用的案例缺乏准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而且在案例的文字描述中,存在对事实的简单化处理,缺乏对关键环节的分析,难以让学生获得身临其境的感觉,自然也就无法发挥案例教学的真正效用。

  为了充分发挥案例教学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积极作用,针对上述典型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有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的案例教学优化策略。

  案例教学即以案例为主线来实施中职法律教学,法律知识要点、重点及难点等都融在各个案例中,师生通过对案例的讲解、说明、分析、讨论、研究来获取知识、增强能力。案例教学首先是通过案例的展示,使学生了解知识、发现问题,然后再深化知识点,并着力分析、讨论和解决相关问题。

  目前所使用的中职法律教材只是随机穿插一些案例,缺乏目的性和系统性,明显表现出案例资源的匮乏。因此,笔者建议,应结合学生特点及教学内容以附录的形式将案例汇编成书。案例整体架构以教材的各章节内容为依据,每个案例附上注释、问题及答案。案例的选择要具备代表性、司法解释性及趣味性,例如,年度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等,同时也要选取一些国际案例。

  为了避免法律课程的较强理论性让学生觉得枯燥、乏味,并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效率,有必要通过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法的结合来丰富教学形式。

  (1)案例教学与任务驱动教学的结合。任务驱动即将“教、学、做”融入到教学活动中,与案例教学法有效结合,不仅可以借助“做”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还可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综合能力。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将案例的分析、讨论及问题的解决以任务的形式布置给学生,学生通过独立思考、小组讨论、情境模拟等形式来剖析、理解案例,在任务的完成及案例分析过程中学习知识和提高能力。

  (2)案例教学与翻转课堂教学的结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反复困扰教师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解决教学任务与案例教学时间之间的冲突。一般为了学习某个知识点,会设计多个案例,案例的阅读、演绎、分析等需要大量的教学时间。而课堂教学任务是固定的,教学时间是有限的,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是案例教学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一冲突的有效途径就是翻转课堂教学的应用,即将案例阅读、案例思考、案例讨论的时间延伸到课前或课后。教师提前印发案例、布置任务,也可以通过QQ群、微信群引导学生课外学习和讨论案例。课堂时间主要用于案例的研讨、分析、总结,这样就可以很好地兼顾教学任务和案例教学所需要的时间。

  (3)案例教学与多媒体教学结合。目前多媒体教学已在各个学科教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对于法律课程教学而言,多媒体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结合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将传统单一的教师“教”转变为师生互动教学。因此,在案例的选择及收集过程中,除了文字资料,还要整理各种视听、录像材料,通过生动、直观的形式来说明复杂抽象的理论。这样,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

  基金项目:湖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课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技能培养机制创新研究”(JG2012A009);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改科研项目“全真法学案例演示教学研究”(FXYJG002)。

  作者简介:胡军辉(1976-),男,湖南娄底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教育研究。

  我国现有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对实务技能的培养重视不够,学生普遍缺乏动手能力。“法科毕业生到实务部门后,要能够适应审判案件、处理案件、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至少还要三到五年的时间”[1]。法学研究生实务技能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法学研究生教学方法的改良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传统的教学方法没有给学生提供足够的提升实务技能的机会,也没有培养学生活跃的法学思维方式,因而学生普遍动手能力差、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差。对此问题,笔者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作了一些思考,并提出了旨在提升法学研究生实务技能的新的教学方法――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现特撰文加以介绍,以期有益于相关问题的解决。

  所谓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是在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挑选其亲自参与过的法律案件作为教学案例,由学生扮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进行模拟演练,然后由教师对案件的真实处理流程及结果进行演示,比较案件模拟演练与真实处理过程和实际效果,从而使学生切身感受案件的处理流程、技巧与技能,并深刻了解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件的运行状况,进而拓展学生实务知识,提升实务技能。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核心要素如下:(1)真实的案例。“案例是一种描写性的研究文本,通常是以叙事的形式呈现,它基于真实的生活情境或事件。……案例必须是线]。全真的案例是这种教学方法成功运用的基础,因为只有全真的案例才能展示真实的司法文书和案卷材料,才能使学生了解到真实的案件处理流程,详细地理解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全面地认知真实的司法运行状况。而且,教师作为案件的真实参与者通常有机会也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全面透彻地分析,其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分析工作转化为了教学的准备工作。全真的案例融入了教师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的思考,他们将自己亲身经历的、思考良久的案件作为教学案例更加有益于法律分析方法、思维方式、诉讼技巧等内容的全面传授。在通常情况下,教师是不太可能花上几个月来思考一堂普通的教学课程的,因而“全真案例”本身保证了课堂教学的质量。(2)学生的模拟演练。在教师提供了全真的案例之后,就需要学生积极地参与进来,主要方式是学生通过扮演不同的案件主体角色来参与案件的处理。在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课堂上,每位学生都需要承担特定的任务,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例的分析与讨论中来。在讨论的过程中,学生可以感受到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运用方法,也可以培养学生多角度、深层次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培养制定最优法律方案的能力。同时,通过模拟整个案件的处理流程,学生可以亲身体会到司法实践当中的问题,使学生对法律在社会当中的作用有一个更清醒的认知。(3)教师的演示。在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体系中,教师的角色不仅仅是案卷材料的提供者,更应该成为教学过程中的引导者和演示者。教师在课堂讨论当中,应当引导学生讨论、思考,点评学生在课堂讨论和案件模拟中的做法,指出他们的优点、不足和问题。在学生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见之后,教师应当及时地演示案件的真实处理过程和实际效果,比较学生演练的方案和案件实际的处理方案,引导学生评价两者的优缺点,让学生感受到各种方案的特点,从而培养学生多视角分析问题的能力。(4)课后的总结。在上课过程中,学生通过自身的分析、相互的研讨以及教师的讲解与演示等对于案件的相关问题形成了一定的认识,并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一定程度的掌握,但因上课时间短、任务重,对于“知识养分”只能做到粗消化,因而课后学生的系统总结是相当重要的,这是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成功运用不可或缺的元素。

  在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法学教育者们已经探索出了多种案例教学方法。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与现有案例教学方法既有一定程度的联系,也有着一定的区别:(1)与案例教学法的比较。“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以及组织学生对其进行研究、讨论,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学习、理解和掌握法的一般原理、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3]。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与传统案例教学法均以案例为教学素材,均通过模拟、讨论等形式让学生获得实践知识,均注重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但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要求教学必须选择自身参与的案件作为授课案例,在教学过程中重视教师示范和指导,并要求学生根据案件素材分角色进行演练。(2)与亚案例教学法的比较。所谓亚案例教学法是通过高度激活教师与学生认知活动中的非智力因素,使教与学双方的积极性同时最大化、获得满意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法[4]。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和亚案例教学法都属于参与型教学方法,教学过程都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都重视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但两者的区别也是较为明显的,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包含了全真案例、学生模拟、教师演练、点评与总结等亚案例教学法所没有的元素。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更加明确地强调学生的参与、学生实务技能的提升以及学生开放性思维方式的培养。(3)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比较。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章武生教学科研团队推出的一种教学方法,是在吸收美国“个案教学法”精髓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提出的一种线]。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一,前者强调案例是由主讲教师曾经实际参与过的案件,后者并无此要求;其二,前者不要求对每个案件的全部过程进行模拟演练,而是将案件的精华部分挑选出来作为教学素材,后者则要求学生对案件的全过程进行学习;其三,前者同时包含了学生演练和教师演示两环节,后者仅强调学生的模拟,对教师的演示并不特别强调;其四,前者要求参与案件模拟演练的学生根据案件的原始材料作出自己的方案、形成自己的文书,依据自己的思路进行演练,而后者提供给学生演练的素材是已经形成的真实案件材料和文书,相比之下学生主动思考的空间受到了限制,难度明显降低。

  通过以上的比较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以下突出的特点:(1)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案例性”特点。这一教学方法是一种典型的案例教学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是以理论讲解和法条的教授为主,而是注重以具体的案例为依托来传授法律知识。(2)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实践性”特点。对于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而言,实践性既体现在教学过程之中,又体现在教学结果之上。一方面,学生查明事实、分析法律并将两者结合起来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是一个法律实践的过程。另一方面,学生通过在课堂中分析法律、使用法律达到了提升法律实践能力的目的。(3)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真实性”特点。这种真实性主要体现在案件的真实性和案卷材料的真实性两个方面。真实的案件和案卷材料对于提升学生的实务技能非常重要,因为其反映了真实的案件事实、反映了真实的案卷材料以及真实的法律运行状态。这有利于学生适应真实的法律社会,解决真实的法律问题,获取线)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互动性”特点。这种互动性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老师演示教学与学生模拟分析的互动;二是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学生通过相互合作、相互对抗的方式来提高法律运用能力和水平;三是课前、课中和课后的互动,全真案例演示教学的时间范围并不限于上课时间,学生在课前和课后均需投入一定的时间来进行学习,特别是课后的总结是非常重要的固定教学环节。(5)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综合性”特点。全真案例演示教学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比如学生的讨论、模拟和总结,教师的分析和演示等;而且,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部门知识,比如一个案件的顺利解决可能既涉及到程序法知识又涉及到实体法知识,既涉及到民商法知识又涉及到行政法知识,还可能涉及到刑事法知识。(6)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合作性”特点。全真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的团队协作,在案件讨论和模拟阶段,不同组别的学生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帮助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学生在相互讨论、学习、交流和合作过程中能够逐渐意识到团队作战的重要性,意识到合作在司法实务中的重要价值。

  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实施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项:(1)对授课教师的要求。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对于授课教师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首先,教师必须是谙熟实务技能的法律实践者,其应当以某种或者某几种角色参与过大量案件的处理,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阅历以及相当的实务技能;其次,教师应当同时具备法律实务技能和讲解、演示和传授实务技能的能力;三是教师需要积累大量且比较齐备的案卷材料。(2)对听课学生的要求。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是一种互动型教学法。在运用该方法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学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法律分析的能力,能够胜任一定角色的扮演。(3)对适用课程的要求。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适用课程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很强应用性的法学学科,而对于理论性课程的讲授则不宜使用。法律硕士的培养过程中培养方案设置了较多的应用性课程,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较大的应用机会;(4)对授课设备设施的要求。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教学过程包括学生分组讨论、学生分角色模拟、教师演示等重要实践性教学内容。顺利完成这些教学内容需要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

  全真案例演示教学需要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教师的课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挑选合适的案例。教师应当根据学生专业方向、法律知识基础、课程开设情况等来综合选择合适的案例,案例难度要适中,具有典型性,在时间上优先考虑新近发生的案件;二是增补案卷材料。现有的案卷材料是根据案件实际的处理需要而准备的,可能与教学工作的需要并不完全契合,因而教师在课前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必要的整理,核实是否具备教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书和资料,如果没有,须尽量相办法增补,否则会影响课堂的教学效果。三是对法律文书资料进行分类、分组并编号。在教学中不同的角色扮演者所掌握的案卷材料是不一样的,同一角色扮演者在不同的阶段所掌握的案件信息和案卷材料也是不一样的,因而在课前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分类、分组并编号。

  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课堂实施主要包括以下程序:(1)教师介绍案情并对学生分组。教师首先需要向学生介绍案件的大致情况,案情介绍可以从当事人、法院或者人等不同的主体视角来进行介绍,这取决于教师办理案件的角度和拟开展教学工作的切入角度。介绍案情应当掌握信息透露的度,通常情况下只需介绍本课所演练的案件类型、相关的法律主体、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即可。案件相关信息透露得过多会影响学生思考的空间和演练的难度,进而影响实际的教学效果。对案件作基本的案情介绍后,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如何分组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学生的人数、法律实务能力等因素来确定。(2)分发材料,确定各组任务。扮演不同角色的学习小组所拥有的材料、掌握的信息、所能运用的方法、所要实现的法律目标是不一样的。教师将预先准备好的材料分发给不同的学习小组,并确定各小组的任务。各小组应当明确负责人,由负责人来组织内部成员的分工和协作。(3)学生分组讨论。学生的分组讨论是全真案例演示教学的关键环节之一,该环节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尽量给每组学生提供一个相对独立的讨论空间;二是强调各组学生的独立讨论,防止各自信息、思路和方案的泄露;三是允许并鼓励学生查询各种资料、法律信息和法律条文;四是要求学生形成一份讨论报告。(4)学生对案件进行模拟演练。在案件分组讨论工作完成后,学生开始进行模拟演练。模拟演练由授课教师主持,学生在模拟演练中扮演预定的角色,从各自所扮演角色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学习。演练活动要尽量模拟现实的司法环境,要立足现实的案情和情境。模拟演练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依照案件的处理流程全过程进行。(5)点评与全真案例演示。该环节包括三项核心任务:一是关于模拟演练的点评。学生可以对分组讨论所形成的案件处理方案、模拟演练过程中的问题及经验等方面进行点评。点评可以包括学生的自评、学生的互评以及老师的点评。二是教师对全真案例的演示。教师的演示包括对法律方案和思路的展示、全真案例法律文书的展示、具体问题的处理技巧和技能的演示等内容,教师的演示和点评可以交叉进行。三是比较全真案例处理过程与学生演练过程中的各环节和要素。(6)撰写全真案例演示教学课堂总结。撰写课堂教学总结的目的在于督促学生对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所运用的法律方案、各种方案的利弊进行系统的思考和总结。课堂总结需要涉及到的内容包括案件的主要内容、案件涉及到的重要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核心利益、各种案件处理方案的利弊以及个案处理的心得等内容。

  成人法学教育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凸显出了不适应性和不完善性。我国大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长期脱节,课堂式教育内容偏重理论,对法律实践操作与综合运用能力不够重视。法学研究的使命就是要通过法律现象探索制约和支配各种社会法律现象的客观规律,创造出反映这些客观规律要求的理论,以指导法制建设实践,达到预期的目的。在大力培养法学人才的过程中,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对法学教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长期以来,讲授式教学法仍然是我国成人法学教学中主要的教学方法。该教学方法的特点是采用灌输式,即教师讲,学生听。在没有理解有关原理的情况下,让学生对案例作出分析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讲授教学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传统教学法中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一大优势,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也承认中国在这方面做得很好。传统的教学方法,能保证在特定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向学生传授最多的语言信息量,可强化学生的接受能力,对于培养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理论问题也具有积极的作用。经过一段时期的学习,学生对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都有相当程度的掌握,而且有的学生还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但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

  在讲授式教学法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着重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及其形式结构。教师在讲授法律时,不能不阐述这些在立法时就已经被植入条文中的概念和理论,而法律的应用层面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因而,教师的综合素质也得不到提高。

  在讲授式教学法中,教师过于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师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原理,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如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他们大多喜欢联系古今中外的理论资料介绍、分析和评价法学基本理论或学术观点,而忽视对具体个案的分析和研究、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及如何运用理论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概括和总结,造成理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这种教学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学生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的缺失。学生往往注重理论意义上的概念、分类、性质、特点、意义等问题,只会机械记忆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未能真正掌握并运用它们分析实际问题的方法技巧。于是,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一些技能,在课堂教学中均得不到必要的训练,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也被抹杀了。一些教师意识到这方面的不足,尽量在讲授中引用一些事实和案例对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加以解说,但此种方式也只是将案例作为例示加以运用,即在讲授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以后,举出案例加以说明和解释,然而囿于课堂讲授的形式要求,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却于事无补。同时,讲授式教学法过于注重法条教育,教师较少考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较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往往追求理论讲授的精深,缺乏全面素质教育的实践技能的培养,缺乏怀疑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从而使培养的学生很难进入工作角色,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此外,讲授式教学法极少需要学生努力学习和具有创新精神,同时学生被拘束在课堂里,被占用的时间也非常多,这导致学习效率的低下。

  讲授教学法课堂教学方法“单打一”,基本上是教师台上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在下面记得胳膊酸手疼,具有呆板、填鸭式、不能很好调动学生积极性的特点,教学手段单一、呆板,教学内容比较枯燥、抽象,学生接受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理论和实际脱节,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则涉及较少,培养的学生动手能力差。灌输式教学在课堂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不注重开展师生交流、师生互动,不重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减少了学生动口、动手、动脑以及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机会,压制了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美国法学教育中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是19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gdell,1826―1906年)首创。到20世纪初,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重要法学院推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经受实践考验的案例教学法已经广泛为美国法学院所信服和普遍使用。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通过研究法官的判决来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在教学法上以苏格拉底问题讨论法(Socratic Method)代替传统的课堂讲授。具体而言,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以一个具体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和主线索,在教师的引导下,将学生带入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以学生为主体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与传统的讲授式法学教学方法比较,其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需要作为组织者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的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活动,这不仅要求教师拥有渊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同时要求教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持高度敏感性,不断地从司法实践中收集和整理适宜教学的新案例。此外,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分析理解能力以及反应能力以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能够大大调动教师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从事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从而不断地改进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这样,通过大量案例学习法律的学生就能够有更多的法律运用的训练,“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的法律操作。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素材是教师选择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而非枯燥的法条、概念和理论,因而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学习案例中所蕴涵的法学知识的积极性。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学习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索取知识。在此过程中,学生必须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搜集并整理有关材料,对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必须自己独立设计出解决方法或途径,并且充分说明该方法或途径的可行性。在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主动地位的多向信息交流的开放式活动,多角度、多层面地分析问题,围绕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展开热烈讨论,教师一般不发表任何意见和进行任何法学内容阐述。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系列积极的创造性思维活动,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一个优秀的法学教学案例必然会牵涉众多法学部门及其他非法学部门的知识(例如,分析一个经济犯罪的案例,就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甚至有关的具体经济业务知识等方面的问题),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克服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条块分割的弊病,有助于学生形成连贯的知识体系并拓展其相关知识。更为重要的是,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次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学生们能够得到一定的法律职业应用能力(如敏捷的思维能力、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和雄辩的口才能力)的训练,因而毕业后能很快适应法律具体操作实践的需要。

  案例教学法事实上是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它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有关案例,通过阅读案例寻找规律,进而探求法官居中判决时的原则依据。在教学过程中,既有教师和学生之问的问答,又有互相辩论,通过互动。加深学生对法学的理解并使其具备基本的实践能力。这种师生双方平等的、对话式的、探讨式的互动教学模式,不仅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和学习、探索问题的兴趣,也锻炼了学生运用法言法语的能力、法律逻辑上的思维能力和判断的能力,从而大大提高了法科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在案例教学模式下,整个课堂教学呈现以学习和学生为中心的导学特征,教师注重学生解决问题的扩散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课堂活动的主体是师生双方。

  案例教学法取得的效果,取决于教师所准备的案例的质量、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教师适时的总结。因此,围绕这一目的,教师和学生必须根据自己在案例教学法中的作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首先,准备的案例应该具有典型性。要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案例内容要能与被说明的法学原理或法律规则具有关联性。在法学教学中,必须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选择案例,并设定不同的案例要求。在成人法学教学中,应多做生动、直观的案例教学的讨论。报纸、杂志、电视台和网络等媒体披露中有大量现实案件,这样教师可以分门别类地选择、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特别注意所准备案例应该是能够解释清楚一个或数个法学理论的知识难点或法律条文的内涵及其运用。其次,准备的案例应该具有疑难性。教学案例要具有一定的难度,要提供多种处理意见,让学生扩展思路,在讨论中各抒己见,去思考、比较,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避免采用单一化和模式化的僵硬思想模式,从而调动学生积极性,提高认识,巩固相关理论知识。再次,准备的案例应当注重推理性。一方面,要注重案件事实的分析推理;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法律适用的推理,案件的处理结论应该是缜密推理的结果。学生在掌握了合适的推理手段之后,才能真正掌握法学的思维方式及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最后,在准备的案例中设计的问题富有启发性。案例中蕴涵的问题并不在多,而在于能否启发思考,能否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因此,在准备的案例中设计的问题应给学生留下思考的空间,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师在课堂上主要起引导启发作用,教师呈现案例,提出关键性的问题。在学生讨论时,教师应给予适当的引导,启发学生从多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去思考、去争论,最好达到激烈辩论的效果。对学生的疑问可以进行解答,但不能进行系统性和结论性的讲解。教师可以协助学生理清思路,使他们的观点更能站得住脚。如果学生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尚不成熟,教师可以通过提问其他同学的方式对他给予支持,帮助他将自己的观点建立在更为扎实的基础之上。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发言,争取让所有学生都有展示自己观点的机会,同时,也提供了解其他人的不同观点的机会,要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的主张,不要批评不同的意见,认识上的不同是正常的,对一个复杂的案例,极少出现只存在一种答案的现象。同时,在课堂讨论时,教师也可以适时给出一些线索,使学生注意调整自己的视角,以便思考问题时不偏离方向。

  总结案例讨论可以将整个案例教学推向高潮,达到讲授式教学法所无法达到的效果。它可以使教师帮助学生找到分析案例的切入点,向学生传授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使教师更准确地掌握学生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以便及时调整课堂教学重点;可以使学生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使今后的学习更具有针对性。因此,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讨论。对讨论中学生提出的各种观点,教师不能采取简单否定或肯定的做法。教师应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各种观点,指出本次案例讨论主要解决的问题和思路,对学生讨论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可作出深入讲解,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帮助学生解决问题。

  法学教育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科内容和人才素质均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具体到法学教育,我们能否培养出信念上理解法律精神、追求社会公正、能力上熟悉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是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体现在教学计划、课程体系乃至于整个学校教育教学运作机制能否适应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上。案例教学法相较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具有明显优势,强化了实践教学的作用,较好地体现了应用性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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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杜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确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性力。bd体育bd体育bd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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