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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体育法律问答民间借贷纠纷与适用法律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15 04:09:35

  (国威法务)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操作简便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解决一些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但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的社会问题。bd体育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收到法律保护。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bd体育还会收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就原告吴佩琴与被告黑龙江龙之巍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巍公司)、陈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一审结果解析如下:

  原告吴佩琴与被告黑龙江龙之巍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巍公司)、陈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佩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bd体育要求龙之巍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截止2017年1月9日的利息2404000元,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陈巍承担保证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7日,龙之巍公司在吴佩琴处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出具了欠款凭证一份,承诺于2014年5月27日前归还借款,否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承担违约责任。在该份凭证的保证条款中陈巍自愿以其在龙之巍公司的股权及本人的合法财产为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在保证人处签字bd体育,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经吴佩琴多次催要,该笔借款至今未还。

  龙之巍公司、陈巍辩称:龙之巍公司不欠吴佩琴这300万元借款,陈巍亦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法院驳回吴佩琴的诉讼请求。

  围绕诉讼请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吴佩琴举示的证据一龙之巍公司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300万元收据,龙之巍公司、陈巍对该份收据上龙之巍公司的公章真实性提出异议,因龙之巍公司、陈巍未在法庭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故视为对该证据的认可;吴佩琴举示的证据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折及对私活期存款帐户交易明细,龙之巍公司、陈巍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但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吴培琴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对吴佩琴举示的证据四证人王波证言,龙之巍公司、陈巍拒绝质证,因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确认。龙之巍公司bd体育、陈巍举示的证据二证人李雅芬、许杨的证言,吴佩琴对证言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人李雅芬所陈述的借款金额和其本人出具收据中借款金额不符,同时证人许杨只能实收到钱,证实不了实际收款的金额,因证人李雅芬、许杨无法证明待证问题,对李雅芬、许杨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2013年5月27日,龙之巍公司向吴佩琴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为吴佩琴出具了欠款凭证一份,内容为:龙之巍公司向吴佩琴借款人民币现金300万元,吴佩琴已经于2013年5月27日将上述借款交付给龙之巍公司;龙之巍公司承诺于2014年5月27日前归还上述款项给吴佩琴,否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吴佩琴承担违约责任;陈巍作为借款人龙之巍公司的合法股东,自愿以本人的股权以及个人所有合法财产为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同日,龙之巍公司会计李雅芬向吴佩琴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并加盖了龙之巍公司公章。2016年2月5日,吴佩琴收到利息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剩余利息,龙之巍公司bd体育、陈巍一直未还。

  法院认为,吴佩琴与龙之巍公司、陈巍签订的欠款凭证,龙之巍公司出具的收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吴佩琴与龙之巍公司、陈巍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龙之巍公司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吴佩琴借款本息bd体育,对本案纠纷负全部责任,现吴佩琴要求龙之巍公司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陈巍为龙之巍公司的此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陈巍对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被告黑龙江龙之巍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佩琴借款人民币300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龙之巍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佩琴截止到2017年1月9日的利息2404000元,自2017年1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1. 原告仅依据欠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其他法律关系时举证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原告吴佩琴为证明与龙之巍公司借贷事实,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一“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300万元收据,”龙之巍公司、陈巍对该份收据上龙之巍公司的公章真实性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法院原告吴佩琴提交的对证据一给予认可,原因是龙之巍公司、陈巍未在法庭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

  关于原告仅依据欠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异议时,如何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实务界历来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付款事实存在的责任就应当由原告承担;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然未能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存在,但其提供欠款凭证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既然被告主张不欠吴佩琴这300万元借款,陈巍亦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那么被告就应当就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bd体育,如果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应当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原告吴佩琴举示的证据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折及对私活期存款帐户交易明细”,龙之巍公司、陈巍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

  裁判结果:法院原告吴佩琴提交的对证据三给予认可。原因是龙之巍公司法律问答、陈巍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在原告提交欠款凭证的情况下,通常不存在对借款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明困难,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在原告仅提供欠款凭证的情况下,则应当依据债权凭证,并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而在原告仅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甚至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如何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到民间借贷案件中,通常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原告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时,仅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是否可以认为尽到了举证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实践中借款合同关系发生的情形比较复杂,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存在原告凭借其他交易中支付款项的转账凭证,试图要求被告归还并不真实存在的借款的可能,因而对此不应仅凭款项支付凭证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法律案例,这是符合借款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基本特点。但同时考虑到一些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确实存在缺乏法律意识,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亦没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出借人对于借款关系的证明存在一定困难,因而可以认为在提出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应当进一步结合被告的答辩情况,对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进行分析认定。

  在被告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被告提出相应证据,以及在被告不能提出相应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基于其他交易发生,而原告亦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款项系支付出借款项时,应当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分配于哪一方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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