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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下的北京地铁辱骂事件  时间:2018-07-26 16:01:42

一、事件回顾


2017年3月4日,一段拍摄于北京地铁十号线车厢的视频在网络流传。视频中,一年轻男子不断辱骂两名女子,语言粗鲁,行为蛮横,最后甚至抢夺手机后,将女子一把推下即将关闭的地铁车门。该视频的内容发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网友们激烈的讨论。


2017年3月5日凌晨2:25分,北京警方通过微博发布通报称,针对网友反映的一段拍摄于北京地铁十号线的车厢的视频,警方已经关注,并开展调查。同日凌晨6:45分左右,北京警方再次发布通告称,经过警方连夜工作,现已将嫌疑人张某(男,17岁)查获。


2017年3月6日,警方依法查清并向社会公布案情始末。经调查,因当事女子蒲某某和胡某某请求张某扫手机二维码推销产品遭拒,引发争吵,后张某对二人实施了辱骂、抢手机、推等行为。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并对蒲某某、胡某某等二人真诚道歉,获得了对方谅解。因张某悔过态度好,系未成年在校学生,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张某决定行政拘留5日,并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对当事女子蒲某某、胡某某二人在地铁车厢要求他人扫码推销产品等涉嫌违反地铁运行管理的行为,警方已通报相关主责单位,并对二人进行教育。


对于此次事件,网友们踊跃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可谓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此次事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探究:


二、针对男子行为是否违法


从网传的视频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该名当事男子共进行了三类典型行为,分别是辱骂、抢夺手机和地铁门关闭前推人,我们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这三类行为是否涉嫌违法,以及涉嫌哪些具体罪名。


第一个行为——辱骂=侮辱罪?


从视频显示来看,该男子针对两名当事女生一直肆意谩骂,进行激烈的语言攻击,对其人格尊严进行侮辱和诋毁。该男子行为是否构成我国刑法上的侮辱罪呢?


罪名解释: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分析探讨:侮辱罪作为亲告罪,也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罪名,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并且,侮辱罪是情节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视频中该男子的辱骂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也未达到所谓的严重标准,因此不能将该男子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第二个行为——抢夺手机=抢夺罪?


视频中显示,在其中一名当事女子打电话报警时,该男子突然将其手机抢走,并在对方几次要求归还的情况下仍拒绝归还。此种看似带有很大“争抢”成分的行为是否构成我国刑法上的抢夺罪呢?


罪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针对抢夺罪作出明确的量刑规定,所谓抢夺即是指乘人不备、出其不意,使财物所有权人不及抗拒便夺取其财物。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过,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分析探讨:该男子乘女子不备,使其不及抗拒并使用暴力取得财物,符合抢夺罪构成的先决行为条件。


另外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中有对财物数额作出规定,从视频中大致可以判断该名女子使用的是智能手机,据了解,目前市面上展卖的智能手机价值大都在500元以上,甚至更高,因此案中手机应属于数额较大的财物,满足抢夺罪中有关财物数额的构成要件。


但伴随着视频中事情进展的后续,该男子并未将所取得的财物即手机据为己有,而是在屡次告知当事女子下车即返还后,于地铁门即将关闭之前将手机扔还,此不符合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以抢夺罪给该男子定罪量刑。另据事后公安方面的回应,该男子扔出的手机并未造成损坏,此亦然不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个行为——地铁门关闭前推人=故意伤害罪?


该男子在地铁门警示铃响起后将当事女子强行推下地铁的行为,有很大的危险性。但我们可以据此作出两项分析判断。


其一,如果该男子将当事女子强行推出车外,而女子因此摔倒受伤,就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关键在于判定男子是否有伤害女子的主观故意,还有男子的暴力行为与女子受伤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断定当事男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判断基准;


其二,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应用,北京地铁防护装置上拥有防挤压和再开闭功能,地铁司机也会在每一站次发车前多次进行望,多人反复确认后方会关门启动,因此即使有人被地铁防护门夹住,也会及时再次开启,对当事人的身体挤压不会过大。但即使如此,该男子的行为仍对女子的人身安全构成一定的风险。总的来讲,该男子的强推行为不足以直接现实地损害该女子的人身健康,事后有关部门的反馈也未反映有当事女子受伤的情况,因此不能以故意伤害罪给当事男子定罪量刑。


综之,该男子的行为尚未上升构成至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罪名,其行为应基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应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因张某悔过态度好,系未成年在校学生,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理法。警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张某决定行政拘留5日,并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


三、针对两名当事女子要求“扫码”的行为是否合法


据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六款:“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的规定,两名当事女子在地铁内寻求乘客扫码的商业行为正是上述条例所禁止的。在北京生活的人都知道,地铁内扫码推销以及乞讨卖艺的行为现象层出不穷,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乘客的休息与情绪,对“应邀”扫码乘客的手机账户埋藏了潜在的安全隐患。事件的后续,公安机关已通报相关责任单位,针对两名当事女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四、小结


尊重他人,尊重自己。学法、守法、懂法、用法,维护社会治安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坚守与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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