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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知识(精选5篇)bd体育法律问答  时间:2023-07-21 20:30:36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在古希腊时期,先贤亚里士多德对法治作了深刻阐述:“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这一论述实际揭示了法治的两个构成要素——良法与守法。守法是指法律制定出来后,在实际施行的过程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从纸面上的法转变成现实的行为指导。守法它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把成文法作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依法而行,最终将自己的社会生活与法律融为一体,视法律为人类特有的生活方式。 注重守法是当代法治基本内涵的普遍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公民守法的前提是必须认识法律。将公民分为法律专业公民和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公民,法律专业公民与普通公民对知悉法律的要求程度并不一样,前者要求更高。法律专业公民应当掌握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普通公民只需要具备法律常识。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法律相较于法律有什么特殊功能,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目前在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系统的阐述。

  认识常识应先廓清“知识”的含义。“知识”一词在传统上有三种含义上,第一种含义:是如何做或如何造某种东西的预先倾向、才干、能力、技艺等;第二种含义:是知识一般地等价于任何在认知上有意义的信息;第三种含义:作为特定的认知单元,知识被诠释为日常知识或科学知识。 根据知识的三种含义,有学者将知识界定为:是人类在实践中认识世界所得到的信息、技艺、诀窍、真理、原则等及其集合。

  “常识”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释:一是普通的知识【elementary knowledge】二是一般的知识【common sense】。由此可知,常识属于知识的一种。费耶阿本德说:“常识与我们不可分离,它是我们思想和行动的实践基础,我们的生活要依靠它” 。按鲍曼的说法,常识即“用来指导日常生活的知识,这些知识丰富而零散、没有系统性、常常难以用言语表达。我们都在他人的陪伴下生活,与他人互相交错并相互影响。我们每个人都不止一次经历过与他人交流失败的痛苦,为了在他人的陪伴下更通畅的生活,我们需要许多基本知识即常识” 。瓦托夫斯基揭示“常识是广泛的,是长期的经验产物。它可以说是社会进化而来的对人类环境的适应。它的适应性证明它有着很大的生存价值,而且从某种进化的观点来看,它是人类生存的一种重要手段” 。

  综上所述,常识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性,常识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所覆盖的每一个领域,为正常的社会活动提供保障;二是基础性,常识是基础性或本源性的认识,是知识的基础性内容;三是稳定性,常识是长期发生的众多现象和过程的概括,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极其稳定的共识;四是习惯性,常识一旦形成,就变成我们的习惯,会习惯的、无意识的指引着我们的行为。法律常识是法律的常识,常识具有的特征,法律常识当然也具体。法律常识相较于常识还具有区别特征,即法律性。综上所述,法律常识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性;二是基础性;三是稳定性;四是习惯性;五是法律性。

  1.广泛性。法律常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指导性,它对很多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能进行宏观性指导。例如,“民主”作为一种法律常识,民主不仅在社会生活层面,而且在政治生活层面都作为一种基础性调节的手段。民主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表现为:立法民主,行政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谈判民主或民主政府,民主程序,民主生活等。

  2.基础性。基础在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事物发展的根本起点”或是“为事物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法律常识的基础性是指法律常识在法律中处于基础地位,亦是法律的基础原理。例如,“民主”在法律制度中处于基础地位,任何制度的构建都将以“民主”为起点,任何制度的完善又将会回到“民主”。简而言之,法律常识是法律的起点,又是法律的终点。

  3.稳定性。法律常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含义不会随着一个具体条文的修改而发生改变,具有稳定性。王名扬教授提出:任何法律,其内部均是“同时存有一个可变的因素和一个稳定的因素。法律的稳定因素是法律的传统,构成法律的固定的基础” 。法律常识是构成法律的固定基础的一部分,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亦是法律内在的、本质的、抽象的东西,更是一以贯之的价值。

  4.习惯性。法律常识是法律意识的最高阶段,是一种无意识的习惯性的意识形态。法律常识坚定不移的、深信不疑的告诉公民如何行为,对公民的行为是一种不知不觉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指引。在法律常识的影响下,公民则会习惯性的按法律常识的指引为之,所以法律常识的习惯性对塑造公民的守法意识有重要的意义。

  5.法律性。法律常识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指导。法律性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体现了法律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二是体现在其可以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之依据;三是对公民的法律行为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意义、法律效果,如果不按法律常识为之,会导致一种否定的法律效果。

  法律常识除具有与法律相同的功能之外,还有特殊功能,具体而言,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守法底线功能

  “底线”这个词有其比较鲜明乃至强烈的色彩,表示一种“很基本的”或“很重要的”的含义。 守法底线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第二,它是一种强调基本义务的。守法底线是指对守法主体是普遍的,是最基本的守法义务。法律常识是基础性真理、原理,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最低要求。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认识法律常识,进而被法律常识所同化,在其内心深处形成共识,形成守法意识。法律常识的守法底线功能对引导公民做一个守法公民,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指引功能,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的调整。法律常识的概括指引,即法律常识对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方向性的调整。法律常识含有一种允许、命令、禁止或调整人的行为与行动的概括性声明或指令,它对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方向性的、大概的指向。法律常识的习惯性会不知不觉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概括指引人们的行为。法律常识的概括指引功能对引导公民合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价值评判是以某一选定的标准进行衡量,是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评价与判断。主体进行正确的价值评判,需要有一个共识标准。法律常识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真理或原理,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也是一种价值评判衡量的共识标准。法律常识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共识,对公民的行为有一种价值层面的评判,直接影响着公民价值观的形成。法律常识的价值评判功能对公民守法价值观的塑造,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常识的广泛性、基础性、稳定性基本特征分析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首先,法律原则没有具体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指导性。其次,《布莱克法律辞典》记述:“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再者,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稳定部分,其含义不会随着法律规则的修改而改变。综上所述,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法律原则。另外,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可以分为公法与私法。调整国家权力的法为公法,调整私人权利之间的法为私法。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又对立统一于根本法宪法,可以认为法律原则主要包括宪法原则、公法原则、私法原则。

  宪法是我国根本,位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内容确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从整体上确定规范、限制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法治背景下,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宪法原则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原则等。公法是规定国家和个人之间权力和服从关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公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公法一般包括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公法原则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私法是规定个体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私法是公民守法的重点。私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划分为民法。私法原则是指民法原则,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

  通过对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特殊功能、内容进行分析,不仅能够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常识,而且也为进一步探讨法律常识教育的重要性作了充足的理论准备。从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角度,法律常识是普通公民应当具备的基础知识。从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角度,法律常识可以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概括指导公民的行为,塑造公民的价值观。法律常识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那如何才能普及呢?答案是教育。没有教育,就没有公民的守法,就没有法治的进步,教育是法治进步的主要载体。

  法律常识教育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适时的、可行的。接受法律常识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积极接受法律常识教育。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法律认同感,保证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不仅应该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育合格的法律专业执业者,更应该把目光聚焦于普通公民,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培育符合法治社会需求的普通公民,使普通公民知法、懂法、守法,以满足法治建设的需求。

  美国公民教育注重弘扬美国传统的道德和爱国主义精神,以培养青少年的诚实、正直、自尊等传统美德和青少年对国家的忠诚。重视公民法律教育。早在工业革命初期,美国公立学校对人数相对较少的中等教育者开设了专门以宪法条文为主的课程。在美国的南北战争至20世纪初,为维护美国政治制度和社会稳定,美国公立学校加强中学公民教育的力度,开设了包含法律及历史、地理、政治、经济等科目在内的“社会科”。在最近几十年,法制教育成为美国中小学校的一项正式工作。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制教育体系。美国法治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非法律专业者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的技能,掌握这些方面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观。美国法制教育的特征在于: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鼓励学生参与公民事务,要求学生掌握在日常生活和社区事务中实践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1、传授包括法律、权力、公正、自由等知识性内容。2、培养技能。法制教育要培养如下技能。(1)获取或组织法律信息的能力。(2)理解与评价法律问题及冲突的能力和实践性运用法律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3)交流与社会参与的能力。要求公民清楚表达有关法律问题的思想、信念与意见。3、培养态度、信念、价值观。法律教育的形式:(1)学校教育。有的学校为开展公民法律教育,开设了“法律研究”、“法律概念”、“刑法”和“商业管理与法律”等课程。(2)家庭教育。美国教育界认为,教育的重要职能在于引导孩子根据价值观进行选择,而不是灌输既定的规范。(3)网络教育。美国各州都有法律教育网站和许多由国家政府部门支持的法制教育计划。

  从上可知,美国公民法律教育是美国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应属于“公民教育”范畴。这为理性审视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提供了新视界。长期以来,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被划归为“德育”范畴。《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与《哲学与人生》等中职公共课统称为“德育课”。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呈现“德育”属性。然而,这种属性归属缺陷明显:1、容易导致概念混乱。“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存在重合,将“法律教育”归属“道德教育”范畴,令人费解。2、容易导致教学目标混乱。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品格高尚、对社会负责的公民。两者目标不同。将“法律教育”归属于“道德教育”,容易让施教者教学目标混乱。3、不利于“因课施教”。法律与道德分属不同学科,教学方法、教学策略应该不同,对任课教师的专业要求不同。然而,中职法律基础归属“德育”范畴,教学管理人员习惯安排“德育教师”来任课。但非法律专业的德育教师对法律知识掌握有限,难以按照法律的内在规律进行有效教学。

  那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能否像美国公民法律教育一样归属于“公民教育”呢?这取决于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是否具备公民教育的特点。北京师范大学肖川教授认为,公民教育指国家或社会培养其成员忠诚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品格与能力的教育。在他看来,公民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具备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必需的知识、态度、价值观和社会合作能力,具体包括:认同自己的国民身份;获得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品格和能力;发展参与社会生活的兴趣,并具有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承担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1]实现这些目标前提之一的是对公民权利义务的掌握。而公民权利义务主要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法律教育就成为实现公民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因此,要将中职生培养成我国合格公民,需要对他们进行公民法律教育。然而,我国多数中职生在中职以前没有接受过较为全面的法律教育。毕业后,他们直接参加工作。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成为对中职生进行公民法律教育的关键阶段。因此,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

  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应归属于“公民教育”范畴。这有利于准确界定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目标,为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改革提供方向指引。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属于公民教育范畴,其根本目标是提高中职生的公民法律素质,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那中职生应具备哪些公民法律素质呢?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合格公民的最重要的法律素质就是具备享有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意识和能力。而公民法律素质是指公民在法律知识、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状态。[2](p9)它包含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遵守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三个方面。因此,中职生公民法律素质应包括:1、对公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理解与掌握。2、具备依法维护公民法定权利和履行公民法定义务的积极意识。3、具备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同时,中职生也应具备在学习、生活和未来工作中解决常见纠纷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中职生法律素质范围的确定,为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确立努力方向,引导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的内容的确定与教学策略、教学方法的选择。

  一方面,从中职生应具备的公民法律素质入手,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由于教学时间短、中职生学习能力较低,而我国法律体系庞杂、法律知识繁多,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并非易事。而教学内容是中职生法律教学开展的前提。那如何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呢?这要遵循两个原则:1、目标原则。根据中职法律基础教学目标来确定教学内容。2、对象原则。根据中职生的特点和需求确定教学内容。他们知识基础较差、学习理论知识能力低、容易接受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知识。因此,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应该做到三点:易懂、实用、有趣。根据上述两个原则,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应该包括以下知识范围:1、法律知识:(1)有关公民法定权利与义务的知识,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根本权利与义务(这方面,现有教材略显不足),民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刑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行政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2)与中职生学习生活和将来工作紧密联系的常用法律知识,包括婚姻家庭制度、继承法律制度、合同订立及履行、劳动就业制度及劳动维权、创业及公司的设立、产品质量及消费维权、交通安全遵守及维权等。(3)必要、适量的法律理论知识介绍。比如宪法及其地位、刑法等基础法律知识。2、法律意识,包括:宪法理念、法治理念、民法理念、(私权意识、权利为本、平等意识)、行政执法为民理念、合理念等。3、遵守与应用法律的能力包括两方面:(1)在日常生活中,能将日常法律规范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依法行为。(2)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依、适度维权,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p#分页标题#e#

  另一方面,从中职生应该具备的公民法律素质入手,研究中职生法律素质形成的内在规律,引导中职法律基础教学理念与教学方法的创新,提高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实效。目前中职法律基础与职业道德合为同一教材,内容只有100页左右,上课时间只有30个学时左右。在此条件下,如何提高中职生公民法律素质呢?这需要研究中职生法律素质形成的内在机制。如前所述,公民法律素质是公民所具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能力与水平的综合体现。法律知识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等知识。法律意识由法律认知、法律情感与法律信仰构成。

  1997年9月召开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明确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的有序运转需要法治来保障,但法治社会的实现又受到公民对法律基础知识掌握程度的影响。现如今高职学生已成为我国公民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贵州为例,1999年,贵州省政府获得国务院授权审批高职院校,开始举办高职院校。到2011年全省高职院校发展到23所,占全省高等院校的47.92%, 在校生达14万多人。所以,增强对高职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职学生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高职学生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

  第一:结合课本知识学习法律知识。在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基本学科。课堂教学成为高职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一个有效途径。以国家教委1986年决定在高校开设《法制基础》为标志,我国开始了高校的系统法制教育。现在高职院校中,同学们学习法律基础的教材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通过对这本教材的学习,可以让高职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学习宪法和其它法律的基本内容。明确宪法的基本内容,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通过对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的学习,使高职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高职学生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本教材中关于法律基础知识的部分对法律基础知识如刑法bd体育、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分介绍得比较简单,同学们仅靠课本上的知识很难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部门法的精神和规定。所以高职院校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过程当中要注意始终要把法理学、法律精神、法治理念、法律权威和宪法学作为法律基础知识的重点,必须把法理精髓、法治理念根植高职学生的脑海,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在讲授部门法的时候要补充相关的内容,特别是要结合我们身边的热点案例,对各个部门法进行讲解、分析,强化高职学生对各个部门法的认知。

  第二:结合生活实际学习法律知识。鉴于法律的应用特征,高职学生应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与我们的大学生活的实际和社会生活的实际结合在一起,从而增强法律知识学习的实效性。2004年9月19日,中国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这是我们社会发展的一个总体目标,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和这一社会实际有机结合起来。高职学生是未来工作在各个领域第一线的国家栋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生力量,他们的法律意识如何将直接关乎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高职学生应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师在法律知识的教学中要引导高职学生深入社会生活,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并结合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案例和法律实事。如大学生犯罪的案例,云南大学案、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等,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推理和辨析,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模式。在教学中还可以以社会上发生的热点案例为主题,如2014年再审的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的呼格吉勒图案等。组织学生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模拟法庭”等活动,使学生能主动参与、理论联系实际,让高职学生把在课堂中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充分地运用起来,从而得到教育和熏陶。此外,教师可以利用现代传媒、网络等工具,引导高职学生关注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传媒,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等栏目,通过对其中的案例讨论、分析,让高职学生主动参与到法律的学习中来,激发高职学生对法律知识及法律现象的浓厚兴趣。

  第三:结合工作实践学习法律知识。高职院校作为社会和经济建设各行各业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其培养对象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扎实的专业技能,更需要具备相应行业的良好职业法律素养。高职学生以后将是在国家的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等各领域的第一线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我们要抓好抓实高职学生职业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育让学生树立职业法律意识,树立踏踏实实、严谨认真的务实精神。

  以贵阳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学院现在有四个分院、九个系、一个中心、四个部门、三十八个专业。其中这三十八个专业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会计电算化、物流管理、文秘法律常识、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数控技术、项目管理、旅游管理、园林技术、药学、室内设计技术等。每个专业的学生除了学习宪法和部门法等法律知识外,还应该bd体育结合本专业以后的实际工作,增添职业生活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以使高职学生能适应今后职业生涯的需要。以药学专业为例, 学习药学专业的高职学生应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相关法律法规。高职学生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相关的法律认识水平的高低,对他们今后的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作用,对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2]杨彦峰. 有效整合高职教育资源的思考. 贵阳日报. 2013年5月14日11版.

  [3]张东玲: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培养途径新探【J】. 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8月 .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未来建设和发展的主要力量,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状况,影响和决定着国家未来法制发展的状况和水平。

  大学生法律意识,即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的反应形式,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和外在行动。简言之,就是大学生对待法律的心理态度和自觉遵从的表现状况,它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知识、法律态度和法律信仰四个基本要求。为了深入了解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本课题组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向本校不同年级、专业学生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500份,其中bd体育有效问卷468份,有效回收率93.6%。在此基础上,对调查问卷进行了分项统计和分析。

  从整体上看,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状况是:他们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高;对司法威信认同偏低;法律态度不稳定,对法律规范的信仰程度不高;法律认识和行为表现反差较大。

  我校大学生的法律心理总结起来就是:对法律的心理认识比较明确,但对法律在现实中的公正性认识信心不足。87%以上的大学生认为法律是现代社会人们的行为准则,是化解矛盾的杠杆,是人们行为的标尺。大学生群体对打官司表现得极为镇定,71.8%的大学生认为这是现代社会生活很正常的事情。但对我国当前法治状况的认识还不容乐观。他们当中,对“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的肯定回答率仅为28.6%,在对发生在身边的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的认识上,相当一部分同学还存在认识偏差,有24.3%的人总认为违法犯罪离自己太遥远,不能及时从走上歧途的同学身上吸取教训。

  调查结果显示我校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对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掌握不够,内涵理解还不全面。93%以上的大学生对我国法律体系有一定了解法律问答,对于“违法”和“犯罪”的概念,75%的大学生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基本概念的掌握还比较模糊,56%的同学还不知道《民法通则》是我国的一部现行法律,对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的的认知也相当模糊。在近几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试中也反映出许多大学生法律常识不足,基本概念不清,基本理论掌握表面化,针对案例分析不到位,甚至认识错误,等等。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使他们在实践中很难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容易造成学法、懂法和守法的脱节。

  从统计数据看出,我校大学生依意识不断增强,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法律渠道解决的占82%以上,这就说明大学生的法律态度比较明确,对待法律的态度较为积极。但在法律和自身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又表现出法律态度意志的不坚定。如答“你的亲人或同学朋友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只有46.7%的同学选择检举反映,还有45%左右的同学选择“与己无关”或“假装不知”;在“在择业过程中,你会根据需要毁约吗”的回答上,还有64%以上的同学认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随便撕毁就业协议,这些回答表明大学生的法律态度还有不健康和阴暗的一面。

  我校大学生对法律的功能认知比较清楚,但是对法律的信仰程度还不高,对某些问题的判断还带有相当大的功利性。在回答你评判是非的一般标准是什么时,被调查者选择道德的占58.5%;在回答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的第一选择是什么,被调查者选择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仅占26.5%,可见我校大学生还存在重道德、轻法律的意识倾向。在对“私了”和“寻求法律援助”上,还有48.5%的同学选择“在私了不成的情况下才依靠法律”;在回答“你对大学生替人考试收费的看法”时有相当一部分的同学判断标准不清,把违法和违纪现象看的很平常,缺乏起码的诚信和荣辱观。

  针对以上分析,说明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整体状况是好的,广大学生都能正确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建设法制社会有了比较清楚的把握。但从法律意识的结构上来看,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法律心理脆弱,对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存在消极与偏激的认识;法律知识不足,对法律现象与法律理论不能很好地结合,缺少运用所学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出现了学与用相脱节的现象;法律态度不够成熟,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不高等。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是高校贯彻高等教育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是大学生完善个人综合素质、促进个人发展的需要。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虽然很多,但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切实承担起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重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05方案”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一项重大变革,它以道德教育为主,一本教材包括了思想政治人生价值观培养、道德及行为规范培养和法律素质培养三部分。法律部分的内容浓缩为新教材的第七、八两章以及第五、六章的部分内容,如何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框架内对全体大学生讲授法律知识,是摆在广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面前的一个难题,特别是在有限的课时内驾驭相对庞大的内容体系,是法律基础教学面临的首要矛盾。如何根据本校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寻求破解之道,笔者根据调查的情况结合自身的实际教学,提出几点看法。

  第一,优化教学内容,按需讲授。在调查中发现,我校67%以上的学生都明确表示对法律知识感兴趣,而且也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增长法律知识。但由于课时的有限和教材内容的庞杂、抽象和枯燥,大大降低了学生阅读和自学的兴趣。在调查中发现,我校大学生最关注的法律问题首先是宪法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公民权利和义务问题),犯罪与刑罚的相关问题(如正当防卫),婚姻、继承问题等;其次关注点也由于专业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有些同学关注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有些同学关注计算机互联网犯罪问题。要让法律基础部分教学引起大学生的关注和共鸣,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从大学生的需要入手。因此,应该了解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乃至步入社会后)最为需要的、最为关注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结合大学生的实际,结合生活,对庞杂的法律知识体系进行取舍,做到知己知彼,按需讲授。

  第二,丰富和完善教学方式。法律条文本身是抽象的、枯燥的,如果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和“填鸭式教学”很难达到教学目的。丰富教学方式,可以使用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案例教学可以把抽象的理论融进鲜活的现实之中,将法律还原到生活中去,这不但增强了课程的生动性,吸引了学生的兴趣,还增强了理论的冲击力和说服力,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理论,信服法律,并提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外,基础课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还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因此在教学中运用实践教学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方式。我们的调查也证明,学生非常喜欢和希望能在课程中展开实践教学,89%的学生认为组织实践教学很有必要。法律实践教学的方式有很多,如观看法律视频、组织开展模拟法庭、参观法制教育基地、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或竞赛活动等。

  第三,改革考核方式。考核是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体现教学理念的最明显的教学活动。目前,我校课程考核一般采取总评成绩=平时成绩(平时作业、考勤、课堂表现等)+期末笔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但是这种考核模式显然不适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不仅要求学生掌握相关理论,还要求学生将理论付诸实践,最终目的是通过理论知识的讲授,影响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并指导大学生的行为,促其达到‘知行合一”。如果采用上述课程考核模式,其结果是导致考核只停留在对道德认知、法律知识的考核上。因此,我们要积极改革考核方式,拓宽评价思路,以能力为本位,重视对学生能力的评价。将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相结合,强化学习过程考核,采用平时成绩、课程论文、实践报告等相结合的方式来取代原有的考试模式。

  [2]曾咏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探析[J].黑龙江史志,2009,(12).

  [3]曾玉珊、吕斯达.创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8,(9).

  [4]余航.法学素养的初步淀积―试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4).

  [5]张会峰.“基础”课法律基础部分教学面临的矛盾与破解之道―北京大学的探索与经验[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12).

  [6]辛金钦.新疆大学生法治观念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J].新疆社科论坛,2010,(5).

  近几年来,大学生犯罪现象逐年增多,甚至突现了多起暴力犯罪,比如“贫困生”,“富二代”药家鑫、“官二代”李启铭等恶性犯罪案件。党的十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部署,并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任务。高校是依法法治国进程中的“发动机”和“推动器”,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我国高校法律基础教育水平,培养高校学生知法、守法、信法、护法的良好法律素质,是高校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任重而道远。应用型本科院校也不例外,应当在法治建设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扎实抓好法制教育和宣传,不断探索法律基础课程教育教学方法,高质地完成每一堂法律基础课程教学。

  随着教学和课程改革的浪潮,1998年法律基础课程被纳入高等院校的思想品德课程范畴,要求无论何种专业的学生,必须了解法律价值、内涵及功能。2005年,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期间不断地修订了教材,进行了教学和课程改革。

  近年来,应用型本科院校不断涌现,逐渐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生力军,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面,各有千秋。据笔者调查,当前,许多院校使用2013年修订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规定课时为42个课时(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内容有三章。1、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第五章);2、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第六章);3、遵守行为规范,锤炼高尚品格(第七章)。纵观教材,知识点全,内容丰富,若能保证教学质量,应用型本科院校将能培育出法律素质出众的人才。然则,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具有基础知识薄弱,学习主动性不好,自律性和自控性较差的特点,各应用型本科院校结合自身实际采集了形形的教学模式,也突显了一系列问题,大多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未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据了解,大多应用型本科院校选用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为2013年修订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法律基础教学需要42个课时。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往往只排8-16个课时,而且是完成整本教材,均摊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上的课时就更是少得可怜。同时,教材涵括的法律知识点繁多庞杂,几乎复制了法学本科的法律知识点。由于课时少,内容多,授课老师只能对法律知识进行简单讲解,甚至一语带过,教学大纲和计划无法逐一落实,从而使得学生对所学知识疲于应付,难于消化,更谈不不上运用,教学效果也就不容乐观。

  当前,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主要通过课堂讲授,授课老师多采用ppt课件带领学生学习,此种教学方式速度快,内容多,容易忽视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与学生互动很少,学生多为被动接收,难于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与学生的价值观形成共鸣。课堂中也就时常出现学生玩手机、睡觉等现象。

  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过多重视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的传授和讲解上,据了解,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几乎都没有安排实践内容,不注重学生实践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不能将法律知识传播与社会现实生活有机结合。很多非法学专业学生无法接触到类似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

  首先,学校不够重视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许多应用型本科院校将法律基础课定位为公共课,对授课教师选拔把关不严,刚入职的辅导员或是行政人员均可担任,法律专业专职教师只服务于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同时学校大量压缩课程学时,对课程监管又不到位,从而致使教学效果不够理想。

  其次,学生轻视法律基础课程。许多院校采用大班教学(多个班在一间大教室上课),和开卷考试的教学及评价模式,让学生轻视这门课程,认为只要随便问问度娘()或是翻翻书都能轻松考60分。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会认为法律基础课程与他们的专业一点关系都没有,造成上课出勤率低,课堂参与度不高,也影响了教师的积极性,使得课堂质量得不到保障。

  要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就应当具备充足的教学课时和适宜的教材,应用型本科院校应满足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课时,选用适合的教材,保证教学能按照计划和大纲进行。首先,满足法律基础课时。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相比,法律基础的知识点繁多庞杂,因此课时不应少于思想道德修养课时。其次,选用适宜教材,选一本适合应用型本科院校相应专业的特色主教材。该教材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同时又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依托该教材,进行教学。同时,可以选一些辅助教材对主教材进行补充,比如:法制期刊、杂志、报纸等。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采取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进行教学,而不是单靠讲授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的“满堂灌”教学方式。教师应当结合应用型本科院校实际和自身情况,整理出一套合理、科学、高效的教学方法。比如: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互动教学法、辩论、视频教学、社会实践、小品表演等多种方法。根据学生特性,采用丰富的教学手段,把教学内容和教学课时安排结合起来,行之有效的完成教学任务。

  如今,科技日新月异,应用型本科院校应当将现代化教学手段融入到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过程中。不仅仅是运用ppt课件来教学,更应当借助QQ、微信、网络视频等新媒体进行教学。将这些新媒体运用于教学,势必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丰富了教学内容。比如:笔者在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经常采用微信公众号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利用网络视频(CCTV12 法律讲堂)等进行视频教学。在教学中与其费尽口舌,一字一句的将知识、讲案例,还不如借助现代化教学技术,实现生动形象的画面教学,带动学生的积极性,以生为本,让学生主动参与,实现教学过程中的“师生互动”。拓宽渠道进行教学,使课堂充满知识感和现实感,做到内容丰富、突出重点、旁征博引。多方位启发学生思维,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和法律素养。

  应用型本科院校要培养的就是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实践教学,只有在课堂上或是课后进行实践教学,才能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培育出法律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

  1、在课堂上的实践教学。教师可以组织课堂实践教学活动,建议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指的是施教者为学生提供一个仿真的法庭情境,让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层出不穷的法律困难和矛盾,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应变创新能力,加强职业素质修养和职业技能训练。模拟法庭给学生提供了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能够帮助学生尽快熟悉和掌握法庭审判程序和诉讼规则,将法律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应用知识,让学生深刻地体会到课堂理论教学与法律部门实际工作的距离和差异,从而有针对性地查漏补缺,丰富和完善学生知识体系。这种教学方法要求参与的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并熟悉法律文书写作。笔者所在学校有法律专业学生,他们有专门供学生进行法律实践的模拟法庭实验室,该实验室可以针对学校所有专业的学生开放,笔者建议将这种成本低且教学效果好的实践教学方法使用于其它专业学生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让学生充当原告、被告与法官等不同的角色,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2、课后法律实践教学。课后要走出课堂,一是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参观法学院、检察院,了解他们的工作内容以及办案的过程;二是邀请一些法官或检察官到学校举办讲座,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三是向学生介绍学校的法律实践中心或援助中心的情况,并鼓励学生参与进来,通过实践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通过参观法律机构、经验分享、旁听审判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从而培养他们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情感,让学生真正感受法律的存在价值和意义。

  首先,应用型本科院校应对法律基础课程给予足够重视。应为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提供充足的教学资源。一是选拔优秀教师进行教学。尽可能聘请优秀的法律专业教师进行授课,并对教学过程进行监管;二是采用小班授课制。避免多个班级在一间大教室上课的情况,小班授课虽成本增加,但它有利于教师管理班级,也能引起学生对这门课的重视;三是提供齐全的教学设备。建立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场地,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为教学提供所需设备,提升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教师应该重视法律基础课程。要有居安思危的意识,时时想到不能上好此门课程就会被淘汰,要丰富教学方法,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提升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水平。再则,要引起学生对这门课程的重视。通过改变成绩评定方式,比如将开卷考试改为闭卷形式,或是其它综合性评定方式,从而提高学生的重视程度让其主动学习。

  教学是双边活动,教师的教和学。教学质量的提升却关乎到三方(学校、教师、学生),只有学校、教师和学生都重视法律基础课程,才能真正提升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质量。

  培育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人才是应用型本科院校面临的一大课题,任重道远,需要应用型本科不断地探索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长效机制,让课程合理、结构优化、措施高效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为社会法制教育贡献力量,真正发挥应用型本科院校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发动机”和“推动器”的作用。

  [1]周旭.浅议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教学改革[J].高教高职研究,2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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