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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bd体育法律常识  时间:2023-10-04 05:21:57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公法律常识栏目,提供与公法律常识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了《2018年公法律常识积累:民事行为能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这里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所强调的是“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活动的能力。根据行为人的年龄以及其辨认自己的能力,我国《民法总则》将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条解析:十八周岁以上(包括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独立实施的行为有效。比如二十周岁且精神正常的甲独自去商场购买的手机行为有效。这里注意,第十八条二款的涵义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生理年龄未达到十八周岁,但如果能自己养活自己,就可以看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以下例题:

  【例1】17周岁的甲辍学打工,每个月工资3000元。用自己的积蓄给母亲买了一部手机,母亲心疼钱认为甲未成年,单独买手机的行为是无效的。请问甲买手机的行为效力为( )?

  【解析】答案选A。甲虽只有17周岁,但靠自己的劳动能力为生活的主要来源。此时将甲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他所独立实施的行为有效。故本题答案为A。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所强调是这个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能力养活自己。所以即便该未成人有较多财产,但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都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解析:《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人,改为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人。修改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度较以前有所提高。需要注意的是,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的干扰选项“是六周岁以上的未成人”。这是因为《民法总则》的修正案为六周岁,但在最后定稿时确定为八周岁。《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将《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改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该条修改的目的,一是为对精神病人以表尊重,二是可以将老年痴呆等疾病也囊括在内。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了《2019年公法律常识:宪法法定公民基本权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这里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宪法是我国根本。宪法条文中的有关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这两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考生一方面要知道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更要知道如何去理解它。以下一一阐述。

  宪法法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诉愿权、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保护这几个权利。

  一、平等权。宪法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内涵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除立法之外的执法、司法等动态运行的环节一律平等,因为立法环节是通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制定出来的。2、依法治国,反对任何人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此项权利需要满足年满18岁、中国国籍和有政治权利三个条件。2、政治权利是指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其中有一层隐含的意思尤其要注意,即被强制措施的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不一定不享有此项权利,只有明确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才不享有。(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言论,比如微博大V的政治言论。出版,比如作家以出书方式表达政治观点。集会结社,比如韩国的民众通过公共列队行走呐喊要求前韩国总统下台。

  三、宗教信仰自由。1、跟据宪法,公民有信或不信,信这个或信那个的权利,很充分的自由。2、不受外国势力干涉。如,有神论者、无神论者的宣扬,一律不得听信。

  四、人身自由权。(一)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拘禁或剥夺。如,为了要债把债务人关押起来。(二)人格尊严。禁止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比如一个真实的事例,原配纠结一帮人在公共场所将小三的衣服撕烂并踢打辱骂。(三)住宅不受侵犯。只禁止非法的搜查,比如,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对将钱财私藏在家中的冰箱和床底的行为,允许检察机关进入搜查是必要的和应当的。(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里只给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合法搜查的权利,若法院为了调查取证的需要来搜取也是不合法的。

  五、诉愿权(监督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包括对一般工作有疏漏时的批评权;对没有疏漏但有待改善的工作的建议权,如水价上涨听证会,民主评议会;对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权,如执法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时的权利;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权,如受害人对执法人员的索贿行为的告诉;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权,如旁人看到行贿受贿时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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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总结下来:1、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不得放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比如,九年义务教育。2、休息权的主体不是公民而是特指劳动者。因为此处的休息权比如双休、法定节假日,是会写进劳动合同中,属于劳动者的必要权利的。3、国家给公民的物质帮助是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时才会给予,比如,在我国,90岁以上的老人享受高龄老人津贴,每人每月100元。

  七、特定人的权利保护。总结下来,主要有这几类人:妇女、母亲、儿童、华侨、归侨和侨眷、残疾军人、烈士家属。考题中,尤其要注意不包括老少边穷,精神病一类...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了《公法律常识: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这里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分为十一章,共二百零六条。现对《总则》中的十大亮点进行解读。

  《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起点为出生时法律常识,终止时间为死亡时。由于胎儿尚未出生而成为独立的个体,因此,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总则》出于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列举了在为“遗腹子”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制度及接受赠与的权利等方面,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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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与《民法通则》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龄阶段儿童的水平。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年龄下限的下调,有利于尊重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总则》中再一次强调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保护义务,以强调作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次《总则》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加入了监护范围而进行保护。监护对象的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加强了对的保护。

  出国留学网公频道为您整理“2018年国家公法律常识习题及答案精选”,希望广大考生们都能及时报考2018年国家公,并好好复习,通过考试!

  3.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张某销售假药,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1号决定)。该局将决定书送达张某后发现有文字错误,遂予以撤销并作出处罚内容相同的决定(2号决定),但决定书上加盖了该局前身某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印章。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该局撤销了2号决定书,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3号决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解析: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实行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为主,由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独立实施为辅的制度。据此,答案为D。

  1号决定属于文字错误,2号决定属于签章错误,两者错误的性质是不相同的,A项错误;上述的3个决定中,每个决定都是对前一决定的纠正,即后一决定的作出都是对前一决定的否认,后一决定生效的同时前一决定就失效了。因此不存在三次决定都生效的情况,也就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况,B项错误;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撤销2号决定书,作出3号决定书的行为可以在复议期间进行,可以在一审期间进行,也可以在二审期间进行,没有必须在一审期间进行的限制规定,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大家都准备好2018年国家公了么?本文“2018年国家公法律常识习题精选”,跟着出国留学网公栏目来了解一下吧。预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拿下公务员!

  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含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某保安公司与湖南省邵东县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协议,以每月7.5万元的承包费,在夜里10点到次日早6点,为县城区提供有偿治安巡逻服务。“转包”治安权这一事件说明了( )。

  4.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一般根据该项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种是法律公布后先予试行或暂行, 而后由立法部门加以补充完善,再通过为正式法律,但在试行期间,该法律也具有约束力; 第三种是( )。

  D.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经过一定时期后才开始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日期

  解析: 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的意思是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这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所在。法律不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众人,但法律不阻碍进步,故法律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要求人们对不能预见的事项履行义务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要求人们对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承担责任也就是“强人所难”。所以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这正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体现。故答案为C。

  社会,公民向政府支付赋税,就是为了“购买”包括警察在内的政府部门的公共安全与服务,如果这种安全与服务可以转包,警察存在的合法性便无存。

  即便是协议下的转包法律常识,承包方也不能获得执法权主体资格。执法权是公民以立法的方...

  下文是liuxue86公网小编整理的公法律常识题每日一练(2017.6.6),欢迎阅读。

  C.原则上不可以越级晋升职级,但因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越级晋升职级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故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行政侵权,正确答案为B

  音乐这种形式不在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范围内。故正确答案为D。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整理的公法律常识题每日一练(2017.5.27),希望对您有用。

  1.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这是行政处罚原则的( )。

  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这是行政处罚原则的过罚相当原则。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解答本题时,可以通过观察选项直接排除,A、B、C 三项都过于具体,不足以成为基本特征,排除之后,故正确答案为 D。

  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bd体育。

  证明力又被称为证据价值,它是指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生作用的力量,即证据对于事实的裁判者形成心证的影响力,包括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力两个方面。

  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一定有证明力,如被告人的口供虽然出于本人的自愿,但却是虚假的;而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可能具有证明力,如运用刑讯的方法获得的真实口供。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既有证据能力,又有证明力。

  《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并非不构成犯罪,...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法律常识题每日一练(5.26),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公务员栏目。

  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13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

  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3.犯罪分子刘某了邻居一名9岁女孩,为掩盖罪行,又杀人灭口,尸体被发现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某找到铁哥们李某,将犯罪的全过程告诉李某,并希望李某承担罪责,到公安机关自首,并拿出3万元给李某,李某处于哥们义气,又贪图3万元,于是但应了刘某的要求,随后到公安机关自首。由于其交代的犯罪情节同侦查结果基本相吻合,公安机关误认为李某是作案者。当人民法院以、杀人罪处李某死刑时,李某才如实交代了事实真相。经公安机关查明后,李某被释放。至此,李某已被错误扣押98天时间。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小宋受朋友之请去某饭店吃饭,中途去洗手间时,因地面油滑不慎摔倒,致使腿骨骨折。对小宋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撤回上诉的正确说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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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整理的公法律常识题每日一练(5.17),希望您喜欢!

  某日,小刘开车与小王约好一同去郊游,途中因闯红灯驾驶当场将行人甲撞死,并致行人乙重伤。小刘欲送乙去医院救治,小王因为害怕阻止其救治,二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因时间延误,乙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C.小刘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小王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小王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被某机关录用,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公务员纪律被取消录用,小王不服,他可以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

  一种固定下来适合和便于网络交往,判定行为者是否文明和礼貌的行为标准就是(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案中,小刘因闯红灯驾驶,应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排除B、C两项。另根据该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在肇事后因小王阻止小刘救治重伤者乙,使小王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小刘和小王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本题选D。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法律常识每日一练(5.12),希望能帮助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 )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 )。

  解析: 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报告、咨询意见等并不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并无必要公开,A、B、D项都是需要政务公开的内容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选项属于将公款挪用给自然人使用的情形,B选项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C选项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的情形(行为人没有谋取个人利益),D选项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所以ABD三选项的情形属于而C选项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解析: 第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所以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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