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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法理学法的概念及本质法的特征法的概述法的效力法的作用法律体系概念及特征法的本体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内容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法理学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法的制定法的制定和当代中国的立法当代中国的立法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适用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法与经济的关系法与社会法与政策的关系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及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二、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关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国家创设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普遍的约束力。(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运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运用的效力。(一)空间效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二)时间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我国刑法有特别规定。四、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第二节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一、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内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所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一般来说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9个法律部门。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以现行法律的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1)公民(自然人),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各种企事业单位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包括:1.物。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以下4种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等)。(2)国家所有的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如、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2.行为结果。3.精神产品。4.人身。(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第三节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一般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1.违法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这里的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并且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违法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3.违法的主观要件,即违法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即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行为所必需的外部条件,包括违法的行为、违法的结果、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二、法律责任的概念违法必然导致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违法者要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负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法律问答,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惩罚(法律制裁)、补偿、强制等三种,在这里主要介绍惩罚即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它是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制裁可分为以下几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法的制定和当代中国的立法一、法的制定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1.法的制定是一种专门活动。通常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这种活动之所以说是专门的,是由于它不是某个人、某个团体或某个 机关的随机活动。 2.法的制定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承担的。从狭义上讲,法的制定 机关是专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从广义上讲,是指各个国家机关,包括国 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和某些地方国家机关。 3.法的制定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4.法的制定包括制定新法、修改和废止旧法的一系列活动。 二、当代中国的立法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 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 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1)立法必须 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 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5)以最大 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 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的立、改、废相结 第二节法的适用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适用又称为“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 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适用与法的实施、法的执行是有区别的: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实 际生活中的贯彻、表现,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执行,又称“执 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贯彻 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三、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它要求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公民 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 和制裁。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前者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 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后者指执法机关和执法 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 理案件。 (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这项原则有三层意思: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 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这个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 护法律尊严出发,采取唯物主义的态度,勇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第三节 法与社会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法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都有不同形式或不同程度的联系,它与经 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这种联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社会 现象的联系。 “经济”一词,往往有多种意义。从广义上讲,它既包括经济基 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因此,法与经济的一 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 化。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并非自发地、直 接地从经济基础中产生出来。 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可以确认借以建立的经济关系在社会各种 关系中处于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从而促进这种关系的发展;法具有 稳定性,可以起到巩固经济关系的作用;法具有特殊的权威性和强制 性,可以保卫自己的经济基础,使之具有不可侵犯性质。法是人们经 验的总结,可以起到完善和发展经济关系的作用。 (二)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 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二、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在政治活动中为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做出 的政治决策。 在我国现阶段,充分认识和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法与的政策之 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两者的关系如下: 1.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具有指导作用。 2.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1)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 形式及手段。(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 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为法律的过程中 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为显著,从而使党制定与实 施的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的实现。 总之,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 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二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在理 解和处理二者关系时,既要防止把政策和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又要防止把二者混淆起来,以政策代替法律。 宪法学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 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 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等,以及公民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 2.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bd体育,宪法一般 要求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或修 3.效力上,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2)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 (3)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 系。(4)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产生 1949 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 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 重要文件。 (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 年颁布了第一 部宪法;1975 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1978 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82 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现行宪法继承并发展了1954 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摒弃了1975 年和1978 年宪法中“左”的思想 和内容,是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三)完善 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8 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1 条宪法修正案;1993 月29日,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3 11条宪法修正案;1999 15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 第12 条至第17 条宪法修正案;2004 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二 次会议通过了第18 条至第31条宪法修正案。 第二节 宪法的保障与监督制度 一、宪法保障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就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来说,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第一,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第二,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 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 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 责。”由此可见,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不仅是遵守宪法的主体, 而且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 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 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 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3) 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由其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 (一)我国国体的内容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 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 是被统治阶级。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 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宪法 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 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包括:(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 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3)人民民主专政 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5) 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内部,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 成了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二、政体 (一)政体的概念 政体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特 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 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二)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由人民选 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国家行政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 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 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第2 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 111 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 它们不属于国家机关, 但是与基层政权有密切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概念和种类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区 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 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2.复合制 复合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的结构形式。它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 家基于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 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州、邦、共和 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1.普通的地方制度 在各级地方按行政区划设立各级政权机关。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 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 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 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 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机 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乡 不属于自治地方。 3.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 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 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 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 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 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防务;任命特 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有权 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对基本法有解释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第三节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党制度 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概述 经济制度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即生 产关系的总和。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 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公有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全民 所有制经济。 2.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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