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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学考研【知行法学法理问答:法律问答bd体育法律原则的正当性】  时间:2023-10-03 01:37:55

  为规范答疑程序,提高答疑和学习效率,知行法学团队共配置十六名师兄师姐(分别对应各个专业)专门为大家制作“专业问答”,请大家每周五晚将本周专业类问题直接汇总会依照下列规范发至微信群内,专业问答会由专门负责的师姐汇总大家问题,并在下周五之前直接集中以“一个问题一个pdf”的形式在知识星球进行连载,请大家按照时间和规范发问,感谢配合。

  每次回答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问题本身、体系定位、学习方法、问题点评。(1)问题本身:主要对问题本身作出分点分条的回答,首先解决这个问题,其中涉及到的答案部分必须都有原文依据和页数,如:《知产讲义》第58页;(2)体系定位:重新回顾和强调这个问题在体系中的位置,以及重要性和必要性的问题;(3)学习方法:此类问题或者知识的学习技巧,需要点明,并且有理有据作答,必要时进行知识点延伸和串联;(4)问题点评:对问题本身的质量点评,不好就直接批评提问者,但必须在认真作答完毕后再提出批评,不阻碍同学们发问。

  1、对于“法的原则还可以作为实质性标准,对实在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加以评判”此处的“合法性”作何理解?是否使用“正当性”或“合理性”更为妥当?还是说这是从宪法层面进行的理解呢(根本不得违背)?

  【法的价值】一章提到(P52),法治是法律制度的德性状态bd体育,良法善治要求我们在合法性与正当性之见取得动态平衡并保持足够张力,因此,一方面在原则、原理上要服从于正当性的评论和主导,并在最低程度上坚信整个法制与正义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在“具体和法律活动中重视......反思机制”。

  因此问题中“合法性”中的法是指法治状态下的具有正当性的法bd体育,是善法,而“实在法”则是中性概念,可能是善法也可能是恶法。那么问题是否就直接可以转化成“法律原则可以成为善法和恶法的评判标准”?

  还是说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不同点还在于法律原则永远是具备正当性的?但若如此理解似乎又会陷入一种悖论,因为法律原则源于法理,而法理是法学家从法律规范中抽象出来的,那该被抽象出法理的法律规范的善恶如何评判呢?如果是恶法规范,抽象出的法理以至于被确认为正式渊源的法的原则是否同样具有恶性呢?还是说是该初始法律规范默认是符合自然法以及社会道德的善法呢?或者说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恶的法的原则被善的法的原则所逐渐取代,最后存留下来的法的原则因为得到了历史道德层面的确认,本身具有正当性,所以才得以成为评判实在法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准。从法的原则对法律规则的补充作用来看,当缺乏具体法律规则时可以适用法律原则,似乎是肯定了法的原则自身的正当性?按照德沃金的三层法律模式理论似乎正是如此,决定法律原则的实质因素是道德、价值和意识形态法律问答,但是又有一个问题是,道德具有天然正当性我理解,可价值和意识形态并非如此吧?并且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相结合的要求来看,依据法的原则否定实体法的合法性的最终结果如何处理呢,又会产生秩序和正义的矛盾吗?

  这里的“实在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中的“合法性”其实指的就是正当性,即实在法本身是否是良法、是否符合自然法。所以说,这里的“合法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符合实在法的规定,而是指的符合实在法之上的自然法。问题中的“法的原则还可以作为实质性标准,对实在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加以评判。”也是承认法的原则存在的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分析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对于实在法本身是否具备“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不同。

  ①分析实证法学派否认存在法的原则,他们认为恶法亦法,认为法律和公平正义、道德原则等可以相互分离。所以,在他们眼中,实在法的合法性来自于实在法本身,而不是实在法之外的道德原则、道德权利等等。以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凯尔森的“法的动态理论”为例,简单地说,他认为高级规范决定低级规范,如果一个低级规范是依据高级规范而被创立的那么这个低级规范就是有效的,就具有合法性。比如,在我国,法律只有严格地依据宪法而被制定出来,才具有效力,才合法。这位同学问题中所提到的,“还是说这是从宪法层面进行的理解呢(根本不得违背)?”说的就是这种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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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新自然法学派承认存在法的原则,他们认为恶法非法,认为实在法的实质合法性的终极源泉在于法律背后的道义原则、道德权利以及民众的正义感,而不是实在法自身,所以实在法只满足其内在逻辑还不够,还要符合自然法才具有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其实就是正当性的意思)。如果实在法违背了法的原则,那么它将丧失其合法性,失去其效力。比如,书本P113德沃金所举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bd体育,虽然按照遗嘱法,该案的遗嘱无任何瑕疵,应当有效,但是法院仍然根据法的原则做出了相反的判决。

  笔者理解,这位同学的疑惑在于,良法善治要求实在法具有正当性(即符合自然法),但是为什么法的原则可以作为评价实在法的依据?法的原则就一定具有正当性吗?

  这个问题本身比较复杂,故而笔者先试图从书本自身的逻辑出发进行解答。教材上法的原则的定义为:反应法律制度的根本性质,促进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指导,保障法律运作的动态平衡并证成其法治理念的基础性原理和价值准则。书本P109页介绍到“从原则的起源及内容的角度看。法的原则是社会一般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产物…”。所以法律原则和社会中的一般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相符合。从这个方面来讲,法律原则具有正当性。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律原则完全源于法理,这里建议大家找到法理学讲义中法的原则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辨析,仔细阅读其中的法的原则与法律原理的辨析。

  笔者下文的分析主要促进大家对“法律原则”的理解,内容可能比较多而且有一点超纲,希望大家当作延申阅读来对待,不必给自己太大压力。

  我们需要先破题,即将问题拆分为三个部分:“什么是正当性?”,“什么是法的原则?”,“两者是什么关系?”。这也是回答宏观的法理学大题的首要步骤。

  ①什么是正当性?这个问题在课本与讲义的“法的价值——法与正义的关系”中已经给出了较为充分的回答。第一,正义具有多种含义,有的人认为是平等,有的人认为是自由,有的人认为是公共福利,等等。第二,给出了比较有影响力的两种观点,即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以及罗尔斯的正义的原则。第三,论述了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关系。

  ②什么是法的原则?在学术界,其实较之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概念迄今几乎还没有得到哪怕大致统一的界定。比如,德国学者德林斯基曾把法的原则定位在法理念与实定法具体规定之间的媒介(大家可以理解为原则位于实在法和正当性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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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德沃金针对哈特的“规则理论”提出自己的“原则理论”,影响较大,笔者后文的叙述主要基于德沃金的部分观点展开的。首先,德沃金提出法律不仅指规则,还包括原则与政策。他将其定义为“整体性的法”。其次,他认为原则、规则和政策三者是存在区别的法律问答。原则和规则的区别大家可以直接参照书本P110页的内容来理解。(在这里要提醒一下,问题中这位同学假设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不同点还在于法律原则永远是具备正当性的”,这一观点是不对的,原因将在后面讲述)政策是一个改善社会的某些政治、经济或者社会问题的目标,原则和政策的区别在于,政策被遵守的原因是因为它将促进或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式,但是原则被遵守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再次,原则本身具有某些特征。①根据原则是否在法律中得到确认可以将其分为法律原则和非法律原则,后者包括道德原则等。②原则与正义存在内在关联③原则处在变化之中。

  ③两者是什么关系?经过上述分析大家大概可以明白,法律原则其实是位于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一个概念,其功能就在于沟通自然法和实在法。一方面,原则中的非法律原则就包括道德原则并且法律原则也和正义存在内在的关联;另一方面,原则是因为它满足公平正义或者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才被遵守。因此,法律原则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当性。

  但是法律原则就不会有不具备正当性的时候吗?肯定会存在这种情况。正义本身是具有多种含义的,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时期对正义的理解肯定存在差异。不过,法律原则也处在变化之中bd体育。所以这位同学说“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恶的法的原则被善的法的原则所逐渐取代”,是有道理的。“整体性的法律”中的“整体性”要求法律保持一致性,也即在原则上保持一致性。但是,这种一致性是指的根本原则上保持一致性,因而可以修改或废除某些与根本原则相冲突的原则;这种一致性主要是指横向上的一致性,因而可以修改或废除某些过时或错误的原则,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历史上所确认的“隔离但平等”原则。

  3、依据法的原则否定实体法的合法性的最终结果如何处理呢,又会产生秩序和正义的矛盾吗?

  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方面,要维护实在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能轻易否定实在法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要使得实在法符合法的原则。笔者认为,第一,书本P52介绍了如何协调合法性和正当性之间的关系,大家可以仔细阅读一下。第二,依据法的原则否定实体法的合法性,需要一套良好的反思机制。如果随意地否定实体法的效力,会损害法的权威性,破坏法律秩序。在此,笔者想提一下 “拉德布鲁赫公式”。具体内容如下:一是应当维护实定法的安定性,不能随意否定其效力;二是实定法应当具有合目的性和符合正义性;三是如果实定法违反正义达到了不容容忍的程度,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属性。这是一种观点,供同学们参考。

  经过一段时间法理学的学习,大家会发现很多问题的根源其实就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法社会学派,这三理学派的观点论战。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建议大家在阅读完导论之后立刻学习第二十九章西方法律思想。这里建议大家可以集中总结一下法理学课本上出现的几学派的观点对立的地方,比如,对法的本质的不同认识(课本P22),西方法学家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学说(课本P154)等等。

  同时,大家需要注意,人理学课本中的用词较为灵活,有时用的是广义,有时又用的是狭义,所以同样的词在不同地方的含义可能不同。比如,此处的合法性的含义就与一般意义上合法性的含义不同。

  最后,这个问题其实学理化程度比较强,但是对于训练大家的思维还是有帮助的,所以建议大家认真理解上述内容即可。

  这位同学能够捕捉到本次问题中的“合法性”与合法性的一般含义存在差异,这一点值得鼓励,说明该同学看书比较认真,思维比较灵活。同时这位同学在提问的过程中写出了自己的理解,从其中的逻辑思维里也能看出这位同学所进行的是建立在掌握基础之上的有效思考。这样提出的问题才是有质量的,所以这一点也不错。但是希望下次能够在形式上写的更清晰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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