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不同意加班的,不得强行要求其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法律问答,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换而言之,劳动者拒绝加班不应视为不接受单位工作安排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同意加班而解除劳动合同,与法律规定相悖,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者需要注意,判断是否属于强制加班要结合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岗位的具体性质。
倘若工作岗位属于综合工时制,用人单位可以在167小时的范围内进行统筹安排调剂工作时间,超出的部分才属于加班。但是用人单位施行综合工时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对于超出的部分,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用人单位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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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焰,执业律师法律问答,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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