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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bd体育问答法律知识问题十篇  时间:2024-01-15 22:36:12

  关于“传统知识”一词,虽然各国际组织和学者已经给出过相关的定义,可仍旧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但是有不少国际公约和国际机构,在狭义上使用传统知识这一概念,(1)即把传统知识界定为传统部族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知识,技术诀窍和经验的总和。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则是最早提出“传统知识,创新与实践”等这样一术语的。

  当然,传统知识由于立足点不同,还存在多个角度、多个层面的界定。目前各种界定都存在着将传统知识载体化的倾向。以至于一提到传统知识,许多人感受到的是具有传统文化特征的产品或者是那些已经退出现实生活的古老知识,这种认识给确定传统知识的保护范围带来困难,无法满足为传统知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总之,(2)基于传统之上的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和名称、符号bd体育,未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以传统为基础的由智力活动产生的一切创新和创造,都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

  (1)传统知识具有群体性:众所周知,传统知识是一群与自然紧密相连的人即传统部族世世代代创造的有着自己的经验的知识体系,是其实践与智慧的结晶。所以相比于现代的知识,传统知识的形成瘦相关群体的文件、观念、信仰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地方化的特征。绝大多数的传统知识的产生于发展都依赖于整个社区群体成员甚至几代人的生活与劳动的实践,任何个体都不能对该知识主张“创造者的权利”说明了传统知识的群体性。

  (2)传统知识具有公开性:从权力客体的控制状态来看,传统知识具有某种公开性,它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知识有特定所有权人对该现代知识采取各种保密手段,而传统知识是与特定群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处于公共领域当中,所以很难采取有效的保密手段。在传统社区当中,此类知识一般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且大多与群体的生活自然相伴。当然公开和公有不等于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掌握和运用。

  (3)传统知识具有动态性:在传统知识产生的过程当中,知识的形成是一个世世代代传承和延续的过程。不断积累和摸索的过程。时代的进步不会停止,人们的进步也不会停止,所以人们对知识的探索可渴求也会继续发展和传承下去。这便是一个动态的历史传承的过程。只要掌握着知识的群体一直存在,那么知识就会一直传承下去,人们对传统文化知识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就始终不会停止,使传统文化知识的流传一直处于一个良性的发展体制当中。

  因为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的同时,也具有着人权属性。在知识产权创制和发展的过程中便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是架立于知识转化为财产与智慧的桥梁。关于此种转换的正当性,人权理论的学者认为,劳动者为其投入时间和精力创作的成果应当享有自然权利和主张权利,并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3)并且洛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强调了财产权在天赋人权中的核心地位。他认为:财产作为人们生命和自由权的基础,既不是来源于君主的赋予,也不是来源于人们的协议,而是在劳动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政府未经人民的同意不得取去人民财产的任何部分。

  实际上知识产权一直是推动社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从知识产权法的起源上来看,其创设之初就是为了保护创设者的利益为目的。使创设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知识产权也被看做为一种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手段和武器。通过一系列专有性的权利的授予,给予创设者精神以及物质上的一系列的激励。使其更加的投入到创设中去,从而给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带来推动力。创造出最大的福利。来带动时代的发展。在TRIPs协议签订以后,更加注重对人们私权利的保护,强化了对私权利不受侵犯的主张。虽然保护了创设者的个人利益,但是却也成为了发达国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保护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保障其人格权的不受侵害,保障社会利益的不受损害,但是在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却又不可以忽略非权利人知识产权利用者的公共利益的维护。所以,保护传统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利益是必要的,但是它又与非知识产权利用者的公共利益存在一定的冲突。

  因为我国传统知识存在的年代久远,大部分原始权利的主体已经无法确认,并且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不特定性特征,除非特殊情况,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利权的申请主体应该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源地的相关组织,由其代表当地民众提出申请。也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纷争。但是如果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传统知识归特定私主体所有,那么其所有权由该特定的私主体享有。依法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因为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其保护的客体的设定的法定权利期限都较短,所以不符合传统知识的所具有的传承性及延续性等特点。如果要充分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就要放宽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期限,甚至是不设定保护期限,但是此种法律规定需要明确权利主体,即如果传统知识经过创造,在设计,已经不具有传统知识的特性之时,便不可以在享有此项权利,所以此项权利指针对我国传统知识的保护。

  关于被侵权人索赔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传统知识权利人的一个重要难题。因为我国如今的高新科技,基本都是根据传统知识发源和发展而来的,所以很多传统知识有着难以估量的价值,但是也正是因为由来已久便难以追溯其本源和证据的难以认定,导致我国很多传统知识得不到其应有的价值的认定和赔偿。使权力人的利益难以得到补偿和维护。所以应该规定明确的赔偿额度的专门检测机构。从而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得以维护和不受侵犯。

  严格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利权授权的形式要件。首先,应该完善我国的事先知情同意机制,明确规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属于事先知情同意机制的保护范围。传统文化权利主体以外的人员和组织如果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利用和专利申请,需要征得传统文化权利主体的知情同意或者许可,并提交事先知情同意证明或许可证书;其次,如果要对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某些技艺或技能为基础开发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必须提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的证明,把其作为获取专利的一个形式要件。

  此条主要是针对我国一些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解决问题不及时,从而导致权利人产生更多更大的损失的现象提出的。所以应该对我国相应的行政机关采取一定的监督机制。规定的一定的时间限制。以保障我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能够得以最高效率的解决。并且,应该缩短申报和审判的程序问题,尽量减少一些繁琐而作用不大的程序。以尽量减少花费更多的时间决绝较少的案件的问题。也解决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诉讼难的问题,使权利人能够更多利用司法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所以对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也必须要从相应的立法入手。加强预见性的条款和保护。真正的做到我国“司法为民”的立法宗旨。

  传统知识是人民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因为传统知识的另类文化背景,使其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的技术特性和描述形式。并且加之其公开性和群体性等法律特点,使传统知识不具备现今社会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要件。所以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健全的法律环境,进一步强化对我国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客体的权益不受侵害,保护我国人民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1]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

  [2]管育鹰.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

  [3]叶盛荣.民族民问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J].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3期

  [5]王小军,郑静.浅析中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J].宁波大学学报.2012年5期

  (1)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P1

  依据本文第一和第三部分的论述,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传统科技知识和传统标记三大类,本部分就讨论如何利用当今的知识产权体系对三类客体提供保护。

  让我们从基本概念出发。根据WIPO,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54] 如果我们把“基于传统的”略去,就可发现,剩下的主题就成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发明和创造”,而它们都基本属于当今知识产权体系所保护的主题范围,可分别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保护。[55] 因此,问题就变为,“基于传统的”这些文学艺术作品、发明创造、标记和未公开信息等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或者说,“基于传统的”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

  也许有人会担心,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鼓励人们在文学、艺术或技术上的创新,但传统知识的最大特点却是“传统的”,其间显然存在着很难调和的矛盾,因此传统知识难以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种担心可能来自对如下两方面理解的不足:其一,传统知识虽然是“基于传统的”知识,但却并非一定是陈旧的或落后的知识;其二,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并不因主题的来源地、技术领域等因素而排除对其保护。[56] 因此可认为,“基于传统的”传统知识并非先验地就可被排除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主题之外。

  那么,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貌似矛盾的这些特点能否得到协调统一呢?本文在以上第四部分已经解决了主体问题,认为传统知识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主体上的障碍。接下来,本文将结合具体知识产权形式,分析对相关传统知识客体进行保护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探讨当今知识产权体系对传统知识可能的保护。

  著作权(版权)是对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保护的最佳方式。根据《伯尔尼公约》的定义,“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产品(production),而不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文字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实用艺术作品;示意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三维作品。[57]

  应该看到,根据《伯尔尼公约》的定义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58] 这些事物中的大部分都可获得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保护:形成于文字的文学作品(包括民间诗歌、民间故事、民间传说和神话等)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民间音乐作品(包括歌曲和戏曲)可以作为音乐作品得到保护,民间戏剧和舞蹈作品可以作为戏剧和舞蹈作品得到保护,民间美术作品(包括版画、绘画、雕塑、雕刻如木雕和石雕等)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得到保护,民间手工艺品(包括编制品设计、纺织品设计、服装、地毯、挂毯、陶器、瓷器或其他用品的设计和装饰)可以作为美术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得到保护;民间戏剧、舞蹈作品的表演和表演意义上的传统庆典、仪式和礼节等可归为(对作品的)表演而获得表演权等邻接权的保护。

  此外,很多民间文学作品在历史上都可能仅是通过口头流传,并未被固定在纸或其他介质上,但这并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障碍,因为它们仍可作为“口述作品”获得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口述作品”是作品的一种,应获得著作权的保护;[59] 《伯尔尼公约》也规定,“不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有关的作品(产品)都属“文学艺术作品”,都应获得著作权保护。[60]

  至此就可看到,至少在客体形式上,属于传统知识范畴的文学和艺术创作(及其表演)可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但仍存在主体、客体应满足的条件及保护期等根本问题需要做进一步澄清。

  此条款被认为是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有关的一个主要条款。依据该条款,一个国家可依法指定某主管机构行使对某一作品的著作权法律问答。并且,可以理解,如果该国法律允许,该主管机构亦可再把这样的权利或权力转委托或转授权给其他机构或组织行使。例如,我国可通过立法指定国家版权局行使对《格萨尔》的著作权,并同时规定国家版权局亦可再转委托或转授权此权利或权力,这样国家版权局就可转委托或转授权西藏自治区版权局或《格萨尔》著作权信托管理机构行使和管理其著作权。并且,如本文第四部分所述,也可依法成立一个全国性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公益性信托组织,全面管理和保护国内众多的作者未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格萨尔》、《格斯尔》和《俄勒特依》等。

  其次是关于客体应满足的条件和保护期的问题。这两个方面其实可归结为一个问题,但却是一个根本性的难题。依据《著作权法》基本原则,一部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应具有原创性或独创性,并且保护期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有些国家已延长为70年)。这对于很多重要的民间文学作品而言可能是不足的。例如,对于已流传千年的藏族史诗《格萨尔》等属于整个民族的意义重大的史诗类作品,现有的《著作权法》即使能够提供保护,区区50年或70年的保护期也肯定是不足的,因此有进一步探讨利用特别法进行保护的必要(将在以下第六部分具体探讨)。

  专利是保护科学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创新最有力的工具之一。在我国,专利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权,就应满足相应的条件即可专利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应满足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63] 外观设计应满足的可专利性包括新颖性、合法性和美观性。[64] 此外,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还必须清楚、完整、充分地公开,其标准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65] 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对于传统知识中的传统科技知识,能否和如何利用专利对其进行保护?根据本文第三部分对传统知识客体的分析和归类,传统知识的第二类客体为传统科技知识(和传统生活知识),包括:传统农业技术,传统畜牧技术,传统狩猎技术,传统服装或织布的制作和印染技术,传统食品制作技术,传统医药和医疗知识,传统生育方法,对传统香料如熏香的应用,与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传统生态知识,传统的头发造型方法,传统的骨安置技术和用手语表示数字的方法等。

  专利不因技术领域或是否基于传统知识等原因而对某种发明创造有所歧视,如TRIPS协议规定,专利对所有技术领域内的任何发明(不管是产品或方法)都应是可得的,专利权应是可享受的,不因发明的地点或技术领域而有所歧视。[66] 因此,从表面上看,对于这些形态各异的传统科技知识或生活知识,不管它们涉及的是某种传统的产品还是传统的方法,只要其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条件,都可能获得专利,从而对该种技术方案获得在一定时期内的独占权。

  但如果进一步分析和比较以上众多形态的传统科技知识和专利法要求的具体条件,就可发现:一方面,并非所有的传统科技知识或生活知识都可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因为它们可能很难突破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性障碍;另一方面,诉诸专利也并非一定就是所有传统科技知识最好的保护手段,因为它们的技术方案需要充分(尽管可能不是完全)公开,并且获得的保护期也只有20年的时间(对于实用新型等专利则更短)。

  新颖性标准的含义是指一个发明创造应是新的,但却不要求绝对地未曾出现或存在过,因为那样会面临取证上的困难。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采取的具体衡量标准是所谓的“混合新颖性”,即对于一个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上未曾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未曾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未曾由他人在我国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67]

  因此,我国的传统科技知识如寻求专利权保护,在新颖性方面就主要面临来自两方面的威胁:其一,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公开,包括从古到今的所有书籍等;其二,从古到今国内的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的所知。不言而喻,这两方面都可使很多传统科技知识不能满足新颖性的要求。例如,在我国布衣族﹑苗族﹑瑶族和仡佬族等少数民族地区流传和使用很广的蜡染技术就可能因为已绵延使用了上千年而丧失了专利法上的新颖性;很多传统的中医药处方也是如此,因为它们可能曾出现在我国古代的药典或药书(如著名的《千金方》等)中。

  当然,如果一项技术从未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未曾为公众所知(尽管其疗效等功能可能已为公众所周知),则仍然可申请专利并可能获得专利权保护。例如云南白药疗效神奇,众所周知,但其配方可能从未公开过,因此可以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但此时需要考虑专利是否是最好的保护手段,因为如果利用技术秘密的形式则可能得到更为完善、长期和稳妥的保护。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要求,“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68] 传统科技知识或生活知识要满足这一点也属不易。例如,对于大多数传统农业技术、畜牧技术、狩猎技术和生育方法等,就很难说它们在与现代农业技术、畜牧技术、狩猎技术或生育技术相比时可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也称工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69] 因此不适于工业性制造或使用的传统科技知识或生活知识就很难满足实用性要求,例如传统的骨安置技术和用手语表示数字的方法等。

  在专利授权和专利权无效等实践中,充分公开是很重要的一个条件。对于传统科技知识来说,也会面临这方面的问题,因为它们可能更适于用本土语言所描述,而非当今的科技语言,其方案的实现也可能涉及一些区域性条件,而这些条件在别的地方可能很难满足。这些都可构成充分公开方面的障碍。

  为防止专利权滥用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伦理,专利法还设有专门的“道德条款”,并对一些客体作了明确排除。例如,我国专利法就特别排除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的可专利性。[70]

  因此,相关的主题如传统中医药、藏医药或蒙古医药中对于疾病的特别诊断或治疗方法就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同理,传统知识中关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动物和植物品种也不能获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鉴于以上多方面的障碍,本文认为,对于大部分已经处于公有领域中的传统科技知识或生活知识,它们已经不能满足当今专利法的要求,因而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如果利用有关的传统科技知识培育出新的植物品种,则也可能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育种者权)的保护。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72] 本土居民离大自然更为接近,与大自然的关系更为密切,在其对野生植物或人工培育品种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如果培育出植物新品种,则可获得相应权利。

  如上所述,运用专利保护传统科技知识有很多技术上的障碍,同时也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即保护期限太短。与之相比较,运用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是其中一种)的保护就能克服这些缺陷。

  TRIPS协议规定,如果具备三个条件,即信息是秘密的、信息因是秘密的而具有商业价值和权利人对此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则该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就可获得相应的权利保护。[73]

  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传统科技知识,其中尤其是通过反向工程不易解读的传统医药知识等,都可在此权利框架下获得普遍、方便、低成本和长期的保护。例如,一种特别的传统中医药偏方或验方,可方便地以“祖传秘方”等技术秘密形式被保存数百年之久。对于WIPO报告中提到的运用手语表示数字的方法,也可在一个限定的人群中或社区内作为技术秘密得到保护(在遇到侵权时可能需要证明其是秘密的且因其是秘密的而具有商业价值等方面)。对于基于传统知识创造出来的新知识和新信息,当然也可在商业秘密的框架下获得保护。并且,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权保护是相互平行的两类保护,可以同时运用,互为补充。

  根据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可用作商标的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以上因素的组合;标记应具有显著性,并可能要求具有可视性;[74]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区,而该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75]

  最近几年,广大消费者对茶叶的愈加青睐,让茶文化产品得到了迅猛发展,行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这种背景下,茶文化产业要想避免那种无序的市场竞争,避免恶意的商业行为,得到长足的健康发展,就需要用从法律角度出发,用知识产权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更好的保护。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更是茶文化产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我国是茶的故乡,同时也是茶文化的起源地。但是也要看到,尽管我国种茶、饮茶的历史十分悠久,但是由于时代限制,长期以来我国只是形成了茶叶的产销链条,也就是单纯的茶产品产业,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茶文化产业链。我国茶文化产业的形成一直到了现代才逐渐形成,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与日俱增,这就倒逼我国的茶文化开始走入市场,慢慢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茶文化产业链条。从宏观上看,我国现在的茶文化产业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处于生产链上中游,主要以物质形态呈现的茶文化产品产业。譬如说,与茶有关的图书、杂志、音像制品等。这些茶文化产品,通过不同的载体和不同的呈现方式,将茶文化的内涵、历史等方面内容带给消费者,让他们得到美的享受和艺术的熏陶。第二个层次是以与服务业相融合而出现的茶文化服务产业。比如说,茶艺表演、茶道展示、茶歌茶舞表演等。这一方面的茶文化产品,不再是具体的物品,而是通过人与物的结合,以不同的形态去展现茶文化的艺术内涵。这一层次的茶产业,不再是用流水线和工人去制造产品,而是由受过一定训练的技师或艺术家去表演“产品”。其更加注重消费者的现场感,以及与“生产者”的沟通与互动。第三个层次是茶文化向其它行业输出价值观,提供文化附加值。典型的例子就是茶文化旅游观光业。这一层次将茶文化产业链进行深度整合,无论是茶产品的生产、种植还是制造环节,都不再是孤立的一环,而是被串联起来,成为茶文化旅游的观光项目。如此,便大大提升了茶文化的附加值,让茶文化产品的形态更加立体和丰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众多产业都得到了长足发展,茶文化产业同样如此,许多茶文化产品竞相涌现。在肯定进步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我国茶文化产业在发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譬如说,一些茶企在进行茶文化产品研发中,几乎是把全部的资金和时间放在了产品的设计、制造、广告宣传、销售上面,但是却对其茶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不够重视,甚至是完全忽略,这极易出现一些知识产权纠纷,轻则影响企业发展,重则决定企业的生死。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王老吉”品牌之争,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王老吉凉茶不单单是一种茶饮品,其背后蕴藏的是我国两广一带的凉茶文化,是我国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世纪初,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将商标授权给鸿道集团使用,试图利用其先进的企业管理和产品营销理念,让“王老吉”这一传统品牌焕发出新的活力。但是两者在该品牌的知识产权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就导致前两年出现了广受舆论关注的“王老吉”知识产权纠纷。这一案例值得我国茶文化产业警惕和思考。知识产权,简而言之指的有关主体通过智力劳动,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而国家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则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有关主体拥有的这一所有权进行了法律上的保护,保护范围包括其占有期限、使用权利、获益权利、转交以及处理权利等方面。对于我国茶文化产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商业价值和法律意义。第一,利用法律对茶文化产业进行保护,能够更好地激发茶企在茶文化产品研发和创新上的积极性。众所周知,文化产业的产品研发并非易事,尤其是在产品创新方面更是难上加难。它不仅需要很高的人力物力成本,更需要一个漫长的时间过程,呈现出高投入、高风险的特征。因此,大部分的企业在产品的创新研发工作上不仅非常重视,更是慎之又慎。另外,现在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市场需求千变万化,对于企业来讲,就必须时刻把握时代脉搏,瞄准市场需求,时时刻刻保持产品的创新研发,如此方能永远走在市场前列,不会落后于时代。茶文化产业也不例外,企业在产品研发等方面同样要始终保持充足的热情和积极性方可。但是想要研发谈何容易,需要企业付出很大的人力财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可以试想,倘若没有知识产权保护,那么茶企在产品研发上的成果,就极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竞争者“一抄了之”,或是模仿制造“山寨”产品,或是奉行“拿来主义”,直接原封不动地照搬过去。这对于那些在创新上发力的企业是极为不公平的,自己辛辛苦苦好几年,别人直接拿走赚钱,这肯定会挫伤其今后自主研发和创新的积极性,甚至使其觉得创新不如抄袭,也开始走上这条“捷径”,引起整个行业的恶性循环。所以说,从法律角度上对茶文化产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对茶企的新产品、新专利等内容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从源头上防止其知识产权被别人抄袭。唯有这样,才能让那些立志创新和研发的茶企,能够心无旁骛地把精力放到其本职工作上,安心研发,不为那些杂七杂八的事情而分心费神。这不仅对茶企大有裨益,更能够促进我国茶文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参与,可以进一步增进茶文化产业中的广大企业的交流与沟通,使行业内在技术、灵感上更好地互通有无。从我国茶文化产业的现实情况中可以看到,很多企业是不愿意将自己的新技术和创意拿出来与他人进行共享。即便自己有创意但是没有能力实现,宁肯“闭门造车”,也不愿告知他人。但是现在的市场变幻莫测,技术的更新迭代非常之快,也许今日的创意还十分新鲜,但过半年甚至一个月就成为“明日黄花”。所以,这也就会迫使产业内的一些企业联合起来“抱团取暖”,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不同企业的技术、创意进行整合和交流,以此来碰撞出更加璀璨的火花,达到一加一等于三甚至更大的目的。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是绝对不行的,只有从法律上对企业的技术和创意先进行保护,为其穿上一层“盔甲”,才能使企业放心地将其拿出来与他人共享。第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够让茶文化产业的内部资源得到最优配置,从而避免资源浪费。因为一旦企业的知识产权被法律保护后,那么其成果必然会被公示,是能够被其它企业所查询到。所以,这就避免了众多企业一窝蜂上马一个产品或项目的无序竞争情况。当一个企业想要朝着某个方向进行研发时,其经营者则可以先对行业内的动态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企业先行一步,并取得一定进展时,其可以审时度势,选择改变研发方向或是根据自身实力继续研发。这不仅能够让企业少走弯路,更能避免茶文化产业的资源浪费,让宝贵的产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这对整个产业的发展大有裨益。

  近些年,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和市场竞争的日益规范,茶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更加专业和正规。但也毋庸讳言,我国茶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举例来说,产业内部的一些企业,或是对知识产权没有足够重视,或是缺乏相应的能力,企业内部尚未建立起完善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另外,由于我国茶文化产业形成的时间还不长,所以相关部门对茶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不够,经常会出现“摸着石头过河”的尴尬局面。首先,我国相关法律对茶文化产业缺乏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因此就会让一些不法分子大打“球”,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来制作一些傍名牌的“山寨货”。一方面是一些不法分子,奉行“拿来主义”,看着市场上哪一类茶文化产品有创意、受欢迎,直接抄袭,甚至原样照抄。但是由于其生产技术的落后,产品质量必然会有诸多问题,这就会给被抄袭的企业带来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是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我国法律在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上的一些漏洞,在境外成立一个空壳公司,然后再注册一个与国内某企业十分近似的产品名称和品牌Logo,并通过一些非法渠道转运回来,让消费者无从辨别,很容易上当。这些现象归根结底,都是对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其不单单是对某个企业产生负面影响,更会影响到我国茶文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其次,是我国茶文化产业中的一些企业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组数据足可以发人深省:我国茶文化产业中七万多家企业,申请和注册商标的仅有几千家。换而言之,十家企业中最多有一家会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进行了法律的申请保护。没有法律的保护,就如同战士打仗没有盔甲和盾牌,也许进攻很犀利,但是一旦受到竞争对手的攻击,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4.1提升我国茶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先学习国际上的一些先进经验“模仿是最好的老师”,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得比较早,也较为成熟,我们学习他们的经验,可以避免走一些弯路。在这一点上,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发达国家就有十分丰富的经验和做法。其国内文化产业非常发达,比如说美国的漫威动画,不仅将其影视本身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未雨绸缪,将每个动画中的人物形象、人物名称、动画元素等内容通过法律进行知识产权上的保护。如此一来,漫威公司便可以将动画延伸到其它产业链条上,如动画的周边产品。而其它公司如果想要用其动画人物形象,则必须要向漫威公司进行申请方可,这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力量。欧美的文化产业公司,无论规模大小,都十分注重利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很多公司会成立专门的法律部门,去深入研究本国甚至是别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填补所有可能出现在自己产品身上的知识产权问题。这就启示我们,今后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完善和出台更加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文,对那些立志创新、公平竞争的企业给予更多的法律保护。并对那些恶意剽窃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分子给予法律的打击,将法律变成一道高压线,谁也不能越雷池半步。4.2要填补现有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缺陷和漏洞,使其更加完善和有效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早就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也毋庸讳言,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里,各种新问题新情况时时出现,这难免就会让现有的法律条文落后于时代。针对这一点,相关部门就要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条文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比如说,茶文化产业的形态各异,呈现出多种产业形态,有的是具体物体,有的则是依托于服务业的文化表演,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其内涵和特点,制定更加详尽的法律条文,对茶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提供更加完善和全面的保护。4.3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执行力度,让法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不能成为“空摆设”从现实看,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其实并非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严,让一些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对于此,法律的执行部门,就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扛起肩上的职责,增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不法分子进行严惩。同时,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要在茶文化产业中建立起一个“红黄牌”制度。简而言之,就是对初次犯法的企业进行“黄牌警告”,通过整改、罚款等,使其不敢再犯。倘若还有第二次,那么就直接“红牌罚下”,对其在茶文化产业中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严格限制。惟有如此,才能“杀一儆百”,起到非常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进而在法律层面上,给我国茶文化产业发展创造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局面。

  [1]宋春光,王舒.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基于移动互联网视阈[J].学术交流,2013(11):192-195.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是权利人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依法产生的权利。知识产权具有物权的一些特性,包含了所有权中占有、使用、让与等一系列权利的组合,也同时具有其特有的法律属性。知识产权基于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产生而产生,创造性本身就是知识产权产品区别于普通的现有产品的最大独特之处。同时知识产权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在知识产权中,权利人不光对其拥有财产上的权利,也拥有例如著作权上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知识产权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和时间内有效。

  使用权是所有权组成部分中的一个权能,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知识产权使用权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而具有区别于一般使用权的独立性。bd体育在形式上,知识产权使用权一般表现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为使用许可bd体育。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在知识产权法律上表现为著作权的使用权、专利权的使用权以及商标权的使用权。

  知识产权使用权不同于一般所有权的使用这一权能,具有一定独立性。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体现于知识产权这一智力成果所带来的创造性的技术上的变革与发展。知识产权是一个基于自然权利产生的法定的权利。以专利权为例,一项技术在申请成为权利之前只是一个知识产品,并不具有专有性,只有赋予发明人专利权后,技术才能上升为权利,才能由发明人真正控制此项权利,并将其作为商品进行流转,从而具备价值要素。而知识产权真正价值的体现就在于对于该项权利的使用,之所以法律赋予权利人知识产权就是为了让权利人共享其独有的智力成果,而对智力成果的共享必须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实现。

  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实现通过使用许可获得。当知识产权专有人通过转让协议将使用权赋予其他主体后,该项权利就与原本的知识产权专有人产生了一定的分割,而改由使用权人通过对使用权的行使进行再生产。知识产权使用权其实是知识产权的衍生权利,与知识产权具有主从关系,因此也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所以对知识产权使用权也会规定保护期限。但这并不影响知识产权使用权的独立行使,因为本来使用许可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许可期限,无论是何种程度的许可都受到时间期限的制约。

  正如上文所述,知识产权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作为知识产权出资制度中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创新设计,有其特有的积极意义。

  对于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出资人而言,出资人通过许可使用出资,使得其知识产权能够在公司运行中被重复利用,多次带来经济效益,不断实现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对于公司而言,公司在利用知识产权进行生产过程中其实仅涉及很小部分,如果花费大量对价获取知识产权专有权,刨去最有生产价值的使用权以外,还有许多需求范围之外的权利未得利用,这不符合成本效益,也不符合企业的剩余价值追求目标。

  1.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有《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以及《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等。《公司法》第27条以明文形式规定了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合法性,但是并没有将规定细化到具体是以知识产权专有权出资还是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则是明确了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范围、形式可以约定,也就是说可以约定为知识产权专用权出资或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这可以作为行政法层面上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合法性依据。同时,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合法,既然对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没有禁止性规定,那么也可以将其理解为合法。

  随着计算机软件行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作为产业的核心所在,是不断推进产业结构转型,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增长的动力,担负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特别是金融危机后,软件作为第三产业的高科技产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构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成为学着们热议的焦点。

  软件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现常称它为软件。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与硬件相互依存的另一部分,它包括程序、相关数据、及说明文档。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其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现代知识产权理论趋于一致地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创照性成果、经营性资信、经营性标记等多种形式。①计算机软件系统是一种提供人与计算机沟通的桥梁,它将使用者的命令转换成计算机的可执行程序,驱使计算机执行工作后,再把结果反馈给使用者。具体而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1)无形性:计算机知识产权本质上保护的是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价值,并以一种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使知识产权创造者以外的人能够了解。

  (2)可复制性:计算机软件是通过计算机语言程序编写的,因此,客观上对代码这一载体的可复制性是显而易见的。

  (3)确认性:我国商标权的获得,也是实行注册制,只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正是因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这就要对其智力创造性成果的财产权予以审查确认。

  (4)独占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期性: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更新迅速、发展快,生命周期短。

  (5)多样性:计算机软件由不同的语言、代码、符号以及不同的固定载体组成,其程序表现为形式多种多样,呈现出其作品性。

  (6)专业性:计算机软件凝聚了人们潜心钻研与开发的时间和精力。其往往是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凝聚而成,专业性强。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立法一开始并未打算采取著作权保护的方式,而是准备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并且也按照这种思路进行立法的起草工作②。在1989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中国方面承诺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③。2001年又颁布了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适用,构成我国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使计算机软件获得了基本的法律保护。但是,从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过程来看,立法的滞后,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国内软件的盗版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后来,英、美、德等国家学者也进一步提出了许多保护方案。在1981年美国著名的DiamondV.Dieher案(450U.S.175(1981))中,最高法院首次公开了一项计算机程序与硬件结合具有可专利性的判决。1991年,在东京召开的第三次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国际会议上,就肯定了国际上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发展趋势。

  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功能也不断强大,技术的复杂多元化,已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可以完成,整个开发过程往往要集中多人或多个团队才能较好的完成,对于模块化的设计与编程也更加细化,分工也更加明显。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程序、代码等容易被他人剽窃,模仿和广泛无限次的复制,也使侵权者可以不用成本的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从而获得利益。这样对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更严重打击了新软件开发的积极性,阻滞了这个新兴产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如何对计算机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问题越发明显。

  第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时展的必然需要。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他关系到巨大的国家利益,是实现科教兴国的必然产物。bd体育

  第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构建我国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第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一是将有利于提高我国计算机软件创造者的工作热情,发挥软件工程师创作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在网络外部性方面凸显优势,计算机软件市场内消费者从软件产品中获得满意的程度随该产品的其他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三是有利于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全球市场一体化的今天,有效创新营销手段,运用高科技发展产业已成趋势。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运用在社会各个领域在广度和深度上迅速延伸,对其依赖也越来越强。软件工程师作为软件开发的核心,是直接关系产业发展的动力。由于软件工程师队伍的日益壮大,就软件工程师自身的能力水平,修养各有不同。bd体育因此,必须加强软件工程师综合素质,修养和能力的规范和培养,以便更好地发挥软件工程师的作用。

  我国的专利保护一般都是依靠司法保护来确定保护权利的实现,但在某些情况下,行政保护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应增强专利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相协调,加强专利执法力量,提高专利行政执法者素质④。除了相关政府部门加强计算机软件行业监管力度外,行业自律也是保障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许多监管职能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来承担,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行政执法,打击各种侵权行为,避免行为的继续和扩大,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国外软件的盗版倾销,我国可鼓励国内政府,企事业单位优先购买国内软件。并大力宣传软件盗版的危害,让广大消费者尽量选用正版软件来使用⑤。进一步加大计算机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采取制作展牌、集中宣传、巡回展览和利用报纸加强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当然这种模式可以说是软件专门立法前的过渡阶段,不可否认,软件专门立法仍是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

  ③寿步.软件网络知识产权--从实务到理论[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11)

  依据本文第一和第三部分的论述,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传统科技知识和传统标记三大类,本部分就讨论如何利用当今的知识产权体系对三类客体提供保护。

  让我们从基本概念出发。根据WIPO,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bd体育。[54] 如果我们把“基于传统的”略去,就可发现,剩下的主题就成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发明和创造”,而它们都基本属于当今知识产权体系所保护的主题范围,可分别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保护。[55] 因此,问题就变为,“基于传统的”这些文学艺术作品、发明创造、标记和未公开信息等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或者说,“基于传统的”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

  也许有人会担心,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鼓励人们在文学、艺术或技术上的创新,但传统知识的最大特点却是“传统的”,其间显然存在着很难调和的矛盾,因此传统知识难以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种担心可能来自对如下两方面理解的不足:其一,传统知识虽然是“基于传统的”知识,但却并非一定是陈旧的或落后的知识;其二,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并不因主题的来源地、技术领域等因素而排除对其保护。[56] 因此可认为,“基于传统的”传统知识并非先验地就可被排除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主题之外。

  那么,“基于传统的”能否在技术上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呢?一般而言,与现代科学知识相比,传统知识的创造、保存或保持有以下几个特点:(1)创造或流传的年代可能久远;(2)可能一直口口相传,没有固定在固定的介质如纸上;(3)表面上可能由整个社区或民族而非个人创造或保存;(4)传统上可能由整个社区或民族而非个人所拥有;(5)多个社区或民族可能拥有相同的或近似的传统知识。其中,前两者是关于客体的特点,后三者是关于主体的特点。

  与之相对应,现代知识产权体系的特点为:(1)要求其客体是新的(商标等标记除外),例如,要求专利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作品具有原创性;(2)要求其客体需固定在一定的介质上,例如,要求专利应体现为具体的产品,要求作品应固定在一定的存储介质上,要求商标具有可识别性并被固定或附着在具体的产品或其包装上;(3)一般由个人创造;(4)是一种私权;(5)具有排他性,针对一个客体在一个管辖范围内仅有一个权利人。同样地,前两者是关于客体的特点,后三者是关于主体的特点。

  那么,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貌似矛盾的这些特点能否得到协调统一呢?本文在以上第四部分已经解决了主体问题,认为传统知识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主体上的障碍。接下来,本文将结合具体知识产权形式,分析对相关传统知识客体进行保护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探讨当今知识产权体系对传统知识可能的保护。

  著作权(版权)是对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保护的最佳方式。根据《伯尔尼公约》的定义,“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产品(production),而不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文字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实用艺术作品;示意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三维作品。[57]

  根据WIPO报告和本文第三部分的梳理,传统知识的第一类客体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的事物有:(1)(口头)文学作品,包括民间诗歌和民间故事;(2)民间音乐作品,包括歌曲和戏曲;(3)民间戏剧和舞蹈作品及其表演;(4)民间美术作品,包括版画和绘画等;(5)民间手工艺品,包括手工艺品、编制品设计、纺织品设计、服装、地毯或其他用品的设计和装饰;(6)(表演意义上的)传统的庆典、仪式和礼节。那么,这些事物能被归入《伯尔尼公约》的文学艺术作品范畴而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吗?

  应该看到,根据《伯尔尼公约》的定义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58] 这些事物中的大部分都可获得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保护:形成于文字的文学作品(包括民间诗歌、民间故事、民间传说和神话等)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民间音乐作品(包括歌曲和戏曲)可以作为音乐作品得到保护,民间戏剧和舞蹈作品可以作为戏剧和舞蹈作品得到保护,民间美术作品(包括版画、绘画、雕塑、雕刻如木雕和石雕等)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得到保护,民间手工艺品(包括编制品设计、纺织品设计、服装、地毯、挂毯、陶器、瓷器或其他用品的设计和装饰)可以作为美术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得到保护;民间戏剧、舞蹈作品的表演和表演意义上的传统庆典、仪式和礼节等可归为(对作品的)表演而获得表演权等邻接权的保护。

  此外,很多民间文学作品在历史上都可能仅是通过口头流传,并未被固定在纸或其他介质上,但这并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障碍,因为它们仍可作为“口述作品”获得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口述作品”是作品的一种,应获得著作权的保护;[59] 《伯尔尼公约》也规定,“不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有关的作品(产品)都属“文学艺术作品”,都应获得著作权保护。[60]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法律、法规、法律关系的反映形式,表现为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和外在行为,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知识、法律态度和法律信仰四个基本要素。大学生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才能很好地守法、用法、护法,从而担负起国家法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

  为了较为客观准确地了解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分析高职学生对法律问题的观点和态度,为高职院校对加强学生的法律教育提供有力的参考,“思政课视角下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研究”课题组特别设计了反映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问卷,本次调查对象涉及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安全职业技术学院等几所高职院校的在校学生400人,其中文科类学生100人,理工科类学生300人,一年级学生200人,二年级学生200人。问卷的内容包括学生对现行法律了解的程度、对法律信仰的程度、对守法的态度、诉讼意识、法治观念及法律意识培养途径等,共计24个小问题。

  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对一般的法律问题有较为正确的看法本次问卷涉及的法律基本知识题,对于绝大多数学生而言都比较容易。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如何评价你自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知”的问题,认为“了解和比较了解”的学生占57%;对于“你是否关心你周边看到或听到的法律事件?”的问题,回答“关心”的学生占53.4%,回答“偶尔关心”的学生占43.5%;对于“你听说过法律援助吗?法律援助是免费的吗?”的问题,回答“听说过”的学生占64.8%;对于“在日常生活与学习中,你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吗?”的问题,回答“会,而且严格遵守”的学生占84.5%;对于“你对人们抓到小偷后围而打之的现象怎么看?”的问题,认为“打人违法”的学生占92.2%。这说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大多数大学生不但具备法律意识,而且遵纪守法的意识较强。

  有较强的正义感,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愿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假如你有参加勤工助学或利用课外时间在社会打工的经历,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你会怎么办?”的问题,回答“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学生占61.1%;对于“当你因为违反校纪而被学校给予相关处分,但是你觉得学校的处分过重时,你会采取什么途径加以挽救?”的问题,回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学生占85.5%;对于“当你参加相关勤工俭学活动时,你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意识吗?”的问题,回答“有”的学生占72.5%。这说明大多数大学生不但具备正义感,而且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较强,能正确行使权利,对自己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极力维护,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通过调查也发现一些突出的问题(1)对法律诉求的信心不足。大学生的法律诉求信心是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做出法律诉求抉择的潜在决定因素,是其法制观念的重要体现。对于“在最近信用卡或手机等积分活动很火时,你好不容易积够了足够的积分,当去领取宣传单上许诺的奖品时,却发现上当受骗了,你会怎么做?”的问题,37.8%的学生选择“持无所谓的态度,私下里抱怨,再也不参与类似活动”;对于“假设不幸遭劫或被盗,你会报案吗?”的问题,回答“不会,报案也没用;会,但对挽回损失不抱太大希望;不会,司法机关不能提供有效保护”的学生占50.3%。这说明学生对执法机关能对自己实施有效保护表示怀疑,学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提高了,但并不一定会带来大学生法律诉求信心的增强。(2)在法律意识中有明显的本位意识。大学生在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同时,又具有强烈的本位意识,反映在价值取向上,表现为利己主义和务实主义。在现实中,当法律正义与自己的切身利益产生冲突时,他们往往会舍弃法律正义而先行选择保护自我。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当宿管科门卫因最近失窃案件的发生,在你出入时拦住你要强行搜查行李时,你会怎么做?”的问题,回答“认为他们没有权利搜查出入学生的行李,但也不会采取任何举措,仅私下抱怨两句”的学生占21.2%;对于“你急需一辆自行车,一天你恰好在街上见到有人在卖自行车,且价钱很便宜,你也很喜欢,但车子似乎来路不明,可能是偷的,你会买吗?”的问题,回答“会”的学生占24.4%。这些数据透露了大学生思想中比较明显的本位主义意识。(3)在法律认识与行动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较好,有法律知识,且了解法律规定,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和不良风气的影响,使其对法律的认知产生偏差,在行为上往往感情用事,甚至丧失理智,从而忽视法律的客观存在,违法违纪以致酿成恶果。如前所述“会买来路不明的自行车”的问题,说明有近1/4的大学生在法律行为和认知上存在偏差,揭示了大学生因一念之差导致违法违纪的根源。

  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影响我国历来有“重道德、轻法律”的历史传统,这与儒家提倡的“礼治”、“德主刑辅”的思想有关,孔子在《论语·为政》篇中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两千多年来,受传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影响,在我国民众中形成了比较牢固的“重道德、轻法律”的观念意识。高职学生也不例外,问卷调查显示,有65%的学生认为道德比法律更重要,在被问及“你大多数时候以什么标准评价事物”时,有78%的学生评价标准是“公共道德”,只有22%的学生评价标准是“法律”。 转贴于

  高职学生的身心发展尚不够成熟大学生思想开放、视野开阔、反应敏感、关注社会,特别是新闻媒体披露的一些重律事件,常常成为他们议论的热点问题。但受年龄小bd体育、心理不成熟的局限,他们在思考问题、分析问题时,喜欢就事论事,缺乏动态的、辩证的、全面的眼光,导致思想和言论偏激,行为易走极端。在接受调查的高职学生中,有95%属于“90后”。在问卷调查中发现,对于当今中国权与法的关系,选择“权大于法”的学生占43%,他们认为当官的人、有钱的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约束。甚至有35%的学生认为“中国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还远远不具备法治国家的条件”,“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学校、教师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方法不当目前,高校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法律课的教学进行的,即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该课程的教学中,有的教师为了使学生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疲于赶进度,只能简单罗列、堆积知识点,忽视了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培养和教育,忽视了引导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将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等同于法律知识的多寡,结果是教师讲授的法律知识不少,但学生只是记在笔记里、划在书本上,并未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导致部分高职学生对法律“知而不信”,大大削弱了法律教育的效果。

  实施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1)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推理和辨析,将理论、案例与实际运用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模式。(2)实施角色体验式教学,经由不同情境的模拟和各种角色设定,引导学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发表看法,从中学习法律知识,体会法律的作用,培养法律情感。(3)利用现代传媒、网络等工具,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使学生自觉地认识事物、获取知识、探究真理,培养对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浓厚兴趣。(4)实施法律必修课与选修课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兼顾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共性和个性需求,形成多元化的法律教育形式。(5)开展法律意识及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和大学生法律心理交流座谈会,针对高职学生的心理特点,引导学生的心理向健康方向发展,及时掌握其法律意识的变化和发展趋势。(6)开设高职院校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引导学生在获取最新法律资讯的同时,学会控制自身情绪,增强社会应变力,学会正确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认识与行为的差异。

  大学生法律素质不仅是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个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研究通过了解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意识以及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从而了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状况。本文通过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的理解与分析,探讨大学生法律素养现存问题及提升方式。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20份,回收499份,其中有效问卷483份,问卷回收率为95.9%,有效率为96.8%。本次调研对象为上海电机学院13.14.15.16级的学生,女生比例28.6%,男生占71.4%。问卷分为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知识能力三部分内容,就学生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了解程度、遵守程度、对违法行为的反应、自身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分封闭题和开放题)。经过总结分析,该样本群体的总体倾向性意见为:

  大学生在进入大学前就已经开始接触法律知识,他们除了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普法活动外,更多的是通过书报、电视和网络来获取法律知识。从调查结果的显示来看大学生基本实现了普法教育。

  在“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是”问题中,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表中显示,选择正确的只有 51. 3%,大四学生的准确度远高于其他年级的学生。

  在“在遇到与法律有冲突的事情发生时,你会怎样处理”问题中,71.3%的人选择寻找法律途径解决,而选择先主观地去解决问题,再顾及法律问题的仅为 22.9%。可见法律至上在大学新生的法律观念中还是占据着中心位置。

  在“当你的权利收到侵害时,你的第一反应是”该问题中,有 74.75%的人首先想到的是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排在第二位的是通过关系解决,占15.5%。可见在大学生的内心中,对法律具有一定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依赖感。

  大学生对常识性法律知识的掌握较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80%以上的大学生认为学习法律知识可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可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对法律观念及法律价值的认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之前相比有了明显的提高,对法律的信任以及情感也正在逐步上升。

  在问卷中设置了“对考试中作弊现象的看法”,70%以上的大学生都认为是严重违反校规的行为,应该坚决;25%以上的大学生虽然认为对于这一行为可以稍加宽容,但也能深刻的认识到这一行为的错误,对于大学生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几乎所有的大学生都能明辨是非,坚持站在正确的一边。

  在“你认为自己目前获取的法律知识能否应付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问题中,有63.8%的同学对自己的法律应用能力不是很自信,只有21.4%的同学认为足够应付,可见学生对自己运用法律的能力缺乏信心,法律意识并没有外化为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行为。

  问卷中设置了这样一题,“您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义务吗?”选“知道,我的行为就根据这个来确定的”占23.7% ,选“大体知道我有什么权利义务的”占47.1%,选“我只知道不犯法的”占12.8%,选“不知道,做人靠良心,那些无所谓的”占16.4%。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法律知识是构成主体法律素养的基础。法律知识是否丰富是衡量法律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尺度。从问卷中可以看出,超过70%的大学生并不完全清楚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法律知识较缺乏。

  问卷中“当您发现有人行窃您会?”该题中,选“明哲保身,视而不见的”占31.3%,选“立刻报警的”占13.5%,选“上前阻止小偷的”占6.1%,选“立刻告知被行窃者的”占49.1%。大学生在面临具体的法律问题时的选择几乎都很理性,不是直冲枪口地去指出小偷,但高达31.3%的大学生选择忍气吞声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在对大学生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中,有不少同学认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对事态度,可见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意识并不高,正义和理性并没有在他们心中生根发芽法律的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对于保障人权以及物品和财产的归属权问题也并不重视。

  根据我们对于“您是否会在购物结束后拿去发票?”的这一问题,70%以上的人选择“拿完东西就走,没有留发票的习惯”,不留发票就会出现在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退换时,因没有发票而遭到拒绝,作为消费者,自身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调研表明部分大学生缺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通过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的调研和分析,有部分大学生仅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也缺乏对法律行为的判断力。针对这些不足本文从以下方面来思考培育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真正的信仰才会愿意去学习,愿意去遵守。我们应该善用大学生常用的传媒方式,拓宽法制宣传的场所和舞台,比如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推送、微博博文来宣传校园法律法治实施的方式举措,通过校园广播、滚动屏幕等传媒方式增加专门的法治宣传栏目。通过与学生良好沟通的方式使大学生日常“所见所闻”经常接触法律知识,在显性和隐性教育中不断提升大学生法律敏感度。

  关注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要比普及法律知识点本身重要多了。一些政法高校和法律专业的学生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看出,只关注学习法律内容、法条教育的“本本主义”、“教条主义”不能从根本上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高校在重视法律内容外,加强法律精神、培育法律素养更为重要。

  法律素养培育真正的主体是大学生,要让主体具备正确的自我意识,实现法律的自我教育。大学生借助于互相学习、互相作用、互相启发的自我活动,不断的提高自我对法律的认识,进而提升大学生自我法律需求,从而实现完善自我法律素养的教育活动。

  高校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休闲与道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环境,引导学生从事积极有意义的活动,努力将犯罪扼杀在萌芽中。

  大学生第一次面对经济自理,正确的消费观在大学生的价值观中占有重要位置。我国大学生财产类案件不在少数,沉迷于奢靡的消费问题是走向歧途的重要原因。日常应该加强大学生经济型犯罪法律知识普及、强调经济型犯罪的后果,重视树立大学生的勤俭节约意识、合理消费理念,减少犯罪的发生率。

  摒弃传统的校园文化活动方式,通过创新的方式,如相声、话剧、小品、舞蹈等,将法律知识融入到艺术表演之中,加强法律的宣传力度,扩律知识普及程度,提升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度,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在潜移默化中,一点一滴的积累法律知识普及度和法律素养的提升。

  关于法律思维,法学界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该定义准确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bd体育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得以发生的基础,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知识、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基本价值准则一无所知,那么他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很重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理解法律为什么禁止某种行为,为什么允许某种行为,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由此可见,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紧密关联。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有很多种,有法律发现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价值衡量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我们掌握了法律方法以后,就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就能了解、把握和遵循各种法定程序。

  在三场法律知识讲座后,学校又举办了法律知识竞赛来巩固法律知识讲座的效果。根据白纸坊街道社区的特点,将十八个社区分成了三组,举办三场法律知识竞赛初赛,每场初赛胜出两个社区队伍,最后有六个社区队伍进入决赛。法律知识竞赛的活动看似简单,但实施过程还是比较复杂的。1.法律知识竞赛题目的确定法律知识竞赛题目的确定是竞赛的基础工作,社区居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限,根据前期的法律讲座情况,竞赛的题目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和劳动法为主,同时又结合了居民常用的法律,比如说民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既巩固了刚学到的法律知识,又有所扩展,使大家通过法律知识竞赛能够了解常用的法律。根据选题的原则,最后确定了知识竞赛使用的300道题目。因为我们的初衷是普及法律知识,因此在题目确定后,提前一个月下发到参加竞赛的队员手中,让大家在业余时间能够提前复习。2.法律知识竞赛的规则制定任何比赛都有一定的规则,为了使比赛顺利进行,在给大家下发题目的时候,已经制定好初赛以及决赛的规则。初赛是为了选拔优秀的队伍,注重大家知识的记忆,因此规则比较简单,只有必答题和抢答题。而决赛要分出大家的水平高低,因此决赛中多出了一种题型即风险题,一方面能够显示大家的水平,另一方面也给大家胜出的机会。3.赛前的其他准备工作为了让选手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知识竞赛中来,学校为每一位参赛的选手都准备了奖品,根据选手的特点,我们选择了适合居民家中使用的日用品作为奖品,注重奖品的实用性。4.法律知识竞赛的过程首先是初赛,在三场初赛中,每支队伍都派出了精英,经过激励的角逐,共有六个社区代表队胜出。在初赛中,既有社区工作的年轻人,也有八十多岁的居民,还有怀孕的准妈妈,充分体现了社区居民参与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决赛在2013年12月6日举办,这六支队伍在市民中心参加了决赛。必答题环节大家都准备得非常充分,基本都拿到了满分。抢答题环节场面热烈,大家你追我赶法律问答,分数交替上升,队员们的情绪也调动得非常充分,热情高涨,既体现了队员们的睿智,又展示了他们丰富的法律知识。风险题环节大家都很谨慎,队员们回答得也很好,最后右内西街社区代表队更胜一筹,摘得了桂冠bd体育,其他队伍分别获二等奖和三等奖。在竞赛中,观众们听到选手回答问题,可以学到法律知识;同时也穿插着观众问题,让大家身临其境地学习并感受竞赛的紧张激烈气氛。

  法律知识普及活动虽然已经完毕,但活动带给我们的收获与不足正是今后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经验,在此一并总结。

  (一)法律知识普及教育的收获1.普及的法律知识为居民所需白纸坊地区社区教育学校在举办普法活动之前做了调研,同时能够结合所面向的人群的特点,因此,普法活动所普及的法律知识基本是居民迫切想了解的。这启示我们,无论做什么样的活动,只有结合居民的需求,才能达到好的效果。2.参与人数众多,达到了普法的效果白纸坊地区社区教育学校的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是由一系列的活动组合起来的,三次讲座参与的居民累计达到400多人次,而四场法律知识竞赛参加的人数也达到150人次,可以说白纸坊地区社区教育学校的普法活动真正起到了促进学习、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3.及时检验普法效果因为法律知识竞赛是现场进行的,对大家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可以现场了解,相当于对前期的法律知识讲座的情况有了一个检验,及时了解了大家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

  (二)法律知识普及教育的不足1.耗费人力、物力较大因为白纸坊社区教育学校所举办的普法活动是一系列的活动,每次都是有组织的工作,每次都有礼品的发放,无论是学校还是街道都耗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2.普法的人群有待扩展白纸坊社区教育学校的法律知识普及活动虽然参与的人数众多,但主要是老年人,即便是举办的劳动法讲座面向的是年轻人,时间定在休息日,也很难见到年轻人的身影。在现场有的老年人也会帮家里年轻人提问问题,但毕竟还是没能吸引年轻人前来学习。3.参与人群的积极性有待提高虽然每场法律讲座到场的人比较多,但很多居民中途就走了,甚至还有一些人领完礼品就走了,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把讲座瞄准目标人群,他们真正需要才有参与的积极性。收获与不足并存,也说明在社区中普及法律知识任重而道远。讲座和法律知识竞赛的方式虽然受众面很广,但讲座的效果相对差一些,而知识竞赛的组织相对繁琐,但这些尝试对社区教育中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是有益的。

  (一)结合社区特点,不断充实普法内容华东师范大学吴铎认为:“社区是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社会群体。”一定空间的社会群体可以说其生活环境是相似的,但居民的工作背景、生活背景有很大的差别。以白纸坊社区为例,有的老人退休前是教师,有的是下岗工人,其诉求肯定是不同的。因此在社区教育中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一定要不断地充实内容,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二)结合学科特点,不断拓展教育方式法学专业的特点一是内容多,更新快;二是实践性强,只有理论没有实践对现实的帮助不大。因此除了采用讲座和知识竞赛来普及法律知识外,还应该不断拓展新的教育形式教会大家如何用法。1.模拟法庭式模拟法庭的方式现在在很多高校都在使用,社区教育学校举办模拟法庭可以让很多没有去过法院的居民体会到法律的庄严,了解法院庭审的过程,不再畏惧打官司,让居民们今后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模拟法庭对于社区教育学校的法学资源要求更高,需要有专业的法律人士支持。2.法律短剧式将现在社会的热点法律问题或者有争议的法律问题编成短剧让居民们现场观看,大家观看法律短剧的同时也会引发思考,寓教于乐,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需要好的案例剧本以及演员。3.法律咨询式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举办法律咨询,比如婚姻法,这样一对一的模式可以解决居民个人具体的问题,让有法律困惑的居民得到解答,这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需要有专业的法律人士来参与。

  (三)结合团队特点,不断建设普法团队在社区中普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一个人或一个学校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普法过程中要不断壮大普法队伍:建设好的教师团队,可以为居民带来各种各样的法律知识;壮大好的志愿者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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