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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bd体育律知识问答-哈尔滨学院 法律问答- 宣传统战部  时间:2023-06-29 10:42:21

  今天是2008年12月4日,我们迎来我国第八个法制宣传日,今年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为了弘扬法治精神,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特请政法学院教师李雪娟、宋阔对有关法律知识作解答和说明,望全校师生认真阅读学习。

  问: 我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一个设计师找我做了个3.5万元的广告,他先负了1万元预付款,说广告成品交付了以后再负余下2.5万。他是我朋友,本想签个合同,但是他说用人格担保,就没有签合同。可是广告成品已交付了4个月他都没负余下的2.5万元,一直在托,每次联系都说下次下次,而且态度极端恶略,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但是我有他的电话录音,我担心没签合同以后拿不到我的辛苦钱,如果打官司我会成功吗?我想拿回我的辛苦钱!!

  答: 可以。电话录音能够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第72条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

  问: 我与张某同在一家酒店打工。去年,我们两人在工作中发生冲突,张某将我的左眼打伤致八级伤残。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我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的,酒店老板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的说法对吗?

  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你在酒店受的伤,但其受伤明显不属于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也无法认定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故酒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 我是一名高校教师,经常在相关媒体上发表文章。如果我一稿多投,是否侵害出版单位的权利?

  答: 根据合同法的理论,著作权人投稿的行为属于要约,出版单位有权决定是否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那些报纸与期刊,往往无法与每个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并订立专门的出版合同,因此往往由著作权法专门规范这种合同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投稿后,仍然享有对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因此除了投稿的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版单位只有将著作刊登一次的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只授权出版单位利用一次。

  有些出版单位在征稿启示中声明,如果著作权人一稿多投的话,出版单位将不付稿费,这项声明的效力如何呢?同样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这项声明并不当然属于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出版合同的内容。因此无论是出版单位还是著作权人,都不受这项声明的约束。从法律上讲,并不禁止一稿多投,所以出版单位不能以一稿多投为由,而拒绝支付稿酬。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根据这条规定,应当说著作权人如果要一稿多投,应当符合15天或30天的标准才行,否则就违反法律的规定。

  另外出版单位也常常在自己的报刊杂志上声明,凡投稿一经录用,著作权归出版单位所有。这种声明与前一问题一样,对于著作权人没有约束力。

  问: 在报纸或新闻中经常听说原某某领导被双规,请问,什么叫做双规?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措施?

  答: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问:两个月前,我和邻居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不慎将李某打伤住院。李某出院后,私下找我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毕竟是邻居,原来的关系也不错,我觉得私下了结比上法庭好,但有朋友告诉我,私了没有法律效力,李某拿到赔偿款后如果将我告上法庭,我还要赔偿第二次。请问,民事纠纷可以“私了”吗?

  答: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民事纠纷,亦即“私了”。私了时,纠纷各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私了协议是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契约。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纠纷各方之间私了是一种民事行为,只要符合前述条件,该民事行为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法有效的私了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没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一方不诚信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通过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对私了协议予以确认。已经履行的部分义务,如有证据证明,可申请法院在调解书或者判书中加以明确,不会发生第二次赔偿的情形。但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私了时一般没有专业人员在场指导,私了协议很容易拖泥带水,留有瑕疵。因此,为了让纠纷私了后一了百了,当事人最好在私了前向相关人员咨询,对自己应得的利益胸中有数,对应担的责任也了然于胸。

  问: 我的一个亲戚刘某在农村,他因为没有儿女就准备收养一个儿子,正好有一位邻村人王某想送养自己的儿子,在他人说合下两家人就同意了。 双方在2003年7月份写了一份协议,约定王某把自己2岁的儿子送给刘某收养,刘某付给王某1000元营养费。但双方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2005年6月,我的亲戚刘某发现王某的儿子有痴呆,于是找到王某要他把这个孩子领回去,并要求他支付这两年的抚养费,但王某不同意,于是双方产生了纠纷。请问我的亲戚可否要求王某把其儿子领回?

  答: 关于收养的成立,在我国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们这种收养关系因没有向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故该收养关系依法并未成立。你的亲戚可自行和王某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收养关系无效,并可以要求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负担在收养行为期间你的亲戚为被收养人支付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

  问: 某超市由于种种原因,常有货物被盗。今年初,保安人员抓到小偷赵某后,为警告其他小偷,超市做出如下公告:“本超市特将所抓获的小偷公告如下……”接下来的是赵某的姓名、住址等情况,以及由超市拍摄的赵某的照片。许多人认为,赵某行窃属实,并无虚构,公告其情况确实能起到一定教育和防治作用。请问:超市的行为违法吗?

  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机关行政权。根据国务院1987年2月18日颁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告”通常是以国家名义“向国内外宣布重要的事项。”如颁布法律、国家重大外交活动、发射卫星等。另外,国家的司法、税务、海关等部门,因其工作的特殊性,也可以依法使用“公告”形式来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该《办法》还规定,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具备适用“公告”的主体资格,特别是社会、经济、商业组织,更不能使用“公告”进行商业性宣传。本案中,超市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其次,超市无权确认他人是否犯罪。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前,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均无权认定其有罪,而超市之举等于先行认定了赵某是“盗窃犯”。如果赵某之举构成犯罪,超市也只能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扭送到公安、司法机关,而不能公然实施违法的报复。

  再次,超市侵犯了赵某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都毫不例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超市公告赵某的姓名、家庭住址、照片,直接指向了赵某的人格,由此造成赵某的人格损害是可想而知的。对于赵某,受处罚的只能是他的盗窃行为,其合法人格不能随意侵犯。

  答: 一、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二、借款期限:《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三、诉讼时效:《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问: 我表姐杨瑞芳四年前嫁给了一李姓男子。四年来虽然俩人天天生活在一起,可是他们的家庭生活却是一个暴力家庭,我表姐经常受到其夫的毒打,身上常常青一块紫一块。表姐曾在2004年8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可男方坚持不离,后经法院调解没有离掉。男方在法庭上曾做过各种保证,均没有实现。至2005年6月再次发生家庭暴力,致使我表姐右眼几乎被打瞎。表姐再次提出离婚,男方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一次又一次威胁表姐,扬言要杀掉她,甚至她的娘家人。现在我表姐不知该怎么办?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另外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答: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线、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问: 我和老公结婚8年了。我们准备再买一套房子,是不是房子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

  答: 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有两种情况出现: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再有,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问:有人说,夫妻准备离婚时,离婚协议要好好写,因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于是否离婚不能反悔,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更不能反悔。是这样吗?

  答:要明确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

  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对于子女抚养进行反悔。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对于已经离婚的,法律还给与他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问: 我与妻子即将离婚,我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但孩子只有一周岁半。请问,什么情况下,孩子可以随父亲?

  答: 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与“哺乳期的子女”视为同一概念。这一阶段的婴儿,更需要母亲细心、真挚的照顾抚养,以有利于其发育成长。因此,夫妻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婴儿一般以随母亲生活为宜。这对孩子对母亲都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母方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不宜或无法随母方共同生活的,也可以由父亲抚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属于哺乳期婴儿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无论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从保护婴儿利益出发,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不是母方无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是母方不尽抚养义务,不抚养婴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如果父亲提出婴儿随其生活的要求时,应该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其他原因”包括母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婴儿;婴儿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各种具体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婴儿随母生活对婴儿的抚养、成长是非常不利的。这属于婴儿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4) 父母双方协议并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准予由父方抚养。哺乳期内婴儿随父方生活,仅有父母双方协议还不够,还必须强调对婴儿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并且还须经法定的予以准许的程序,即应由人民法院判决或由双方协议确认。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对哺乳期婴儿利益的保护。

  问: 我听说过这样的一个案例:外国有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一个外国老太太在国外某快餐连锁店就餐,喝汤时没注意汤是滚烫的,一不小心烫伤了嘴。老太太咨询她的律师,律师解释说:“从法律的角度讲,你对此事没任何责任,而那个店主没在碗上醒目地标出‘小心烫伤’的字样,就是有责任的。”后来那个律师代理老太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后支持了老太太的诉讼请求,判决店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给付老太太赔偿金。请问:日常生活中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有何区别?

  答: 这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从日常生活的角度来理解这个责任,无疑会认为是自己不注意不小心,怪不了别人,应该后果自负,店主也会压根想不到自己在这件事情上需要负什么责任。

  日常生活所讲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是有很大不同的。法律上讲的责任,即因为自己而使他人受到的损害,要负责任;自己对自己造成的损害不必负所谓法律责任的。这位老太太遭到嘴部烫伤损害,的确是由于她自己喝汤不注意造成的,但因为受到损伤的是她自己,她对自己的这个损害没有任何的法律责任。在这个法律诉讼中法律关注的是其他人对这件事情是否负有责任。那么就可以得出,老太太嘴部烫伤就是店主提供的汤这个行为上有过错,没有标明注意事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假若这位老太太在店里是用她自己带来的碗喝汤,喝汤时候烫伤了嘴,那么就和店主就没有关系了,店主不需承担责任;同时老太太也没对他人侵权,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问题就在于那个碗和汤是店主提供的,就和店主有了关系,他没有提醒顾客小心烫嘴就有法律责任了。

  对于日常生活所讲的责任与法律上的责任,虽然都是用“责任”这同一个词语,但是他们的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就看你有没有侵犯他人权利,或者他人有没有侵犯到你的权利。比如:你自己在生活中不注意不小心造成损失了,你如果没侵犯到他人的权利,他人也没侵犯到你的权利,那么对于这个损失,任何人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生活中讲的话还是有责任的。又比如,你自己在生活中很小心很注意,但是还是造成了损失,如果这个损失是你侵犯到了他人的权利,那么你就得对他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同样若这个损失是他人侵犯到了你的权利,那么他人也要对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答: 一、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 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负赔偿金:

  答: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 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答: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主页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想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答: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每逢节假日,不少单位会安排节日期间的工作,不少劳动者会被安排加班,在此提醒大家:加班千万不要忘记算好薪。

  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即星期六、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国庆、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 的工资报酬。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具体认定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问: 我姐姐年轻未生育时收养了一个孩子,后来又生了个儿子,现在她去世了,请问:这两个孩子的继承权一样吗?

  答: 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具有了亲生父母与子女间同等权利和义务。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收养关系是人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人领养送养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答: 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而是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三)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六)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

  (七)高利贷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问: 我利用农闲时间到一家食品加工厂打工,现在我要回老家,可食品厂还欠我几千元工资不给我。我以前听说打劳动争议官司首先要申请劳动仲裁,是这样的吗?

  答: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针对以前存在的农民工讨要工资难的问题规定了简便快捷的法律程序,该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你只需向食品加工厂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只要食品加工厂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收入情况、银行账号及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或其他可供执行的权益;如果被执行人为法人,还应注明该法人的出资人是否投资到位,是否抽逃、转移注册资金。否则可能带来的执行中止bd体育、终结后果。

  为减少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前应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和履行能力。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必起诉,而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受理后,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

  采用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方便快速而且债权人支付的诉讼费用非常之少。缺点是:如果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则债权人需另行起诉。所以,采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债务人不会提出异议。

  调解、仲裁和诉讼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传统方式, 三者分别通过其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审判机构具体实施其职能。三者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无上下级关系,无高低贵贱之分。三者中,无论以调解、裁决、判决或裁定结案,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者在实施其职能时,彼此相互配合,密不可分,不得厚此薄彼或互相拆台、相互推委。

  由于仲裁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行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地点、适用法律及仲裁语言等,所以,仲裁成为人们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最为乐意采用的解决争议的办法。又因为仲裁采取非公开审理,保守了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所以,仲裁便成为人们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最主要的办法。

  问: 战士小张的父亲1993年借给某县人大所属公司3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去年宣布破产,小张的父亲向县人大索债无果。小张的家人如何做才能讨回这笔欠款?

  答: 某县人大所属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小张的父亲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依据1987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和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国务院1990年12月12日《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等有关司法解释及规定,应弄清以下问题:第一,该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第二,该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第三,该公司是否依法进行破产还债程序(不是说公司本身或公司的主管部门自行宣布破产就能破产的)?第四、某县人大是否有从该公司收取资金或有抽逃资金的行为。

  如果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某县人大应承担该公司停业后的民事责任;如果该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且依法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小张的父亲也被列入债权人,由于公司的财产状况而未收回债权,该债权也就依法消失;如果该公司没有依法经过破产还债程序,某县人大也没有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该县人大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该公司虽然具备法人资格,但其注册资金不实,或某县人大从该公司收取资金或抽逃资金,那么该县人大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收取、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小张的父亲可在了解清以上情况后,依据上述责任范围,如某县人大确实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且又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 6年前,我的舅舅因儿子结婚向我借钱3万元,并给我写了一张借据 ,但借据上并没有写还款期限。我也一直没有开口要。去年,当我向表弟(当年舅舅结婚的儿子)提起时 ,表弟说借据没有还款期限,已经没用了。是这样吗?

  答: 司法实践对于借条,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欠条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开具欠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可以诉讼,在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最好及时地主张您的权利,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计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意见的函》

  你室《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稿)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告你们,供参考。

  我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犯罪分子使用盗窃车辆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的,均应对盗车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被盗的过错责任问题,因此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代为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导致胎儿死亡的,对胎儿的死亡是否也需赔偿死亡赔偿金?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无须赔偿。胎儿尚在母体中,无民事权利能力,我国目前的法律只考虑胎儿将来的继承问题,对于其他的胎儿利益未有法律规定。

  如果您的车由于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碰撞、倾覆情况,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确认责任。然后,您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您应向人民法院提诉讼。经人民法院立案后,书面请求保险公司先赔偿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人民法院的立案证明,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您还必须签具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如果您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不予受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相关事故当事人对此是不能漠然置之。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此并不是十分重视,比如在交通警察做调查笔录时,对询问的问题的回答不是认真对待,觉得无所谓,有些人虽然对自己的回答给予了十分的注意,但在措词上却不是十分注意,结果使自己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对于事故认定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根据实践,认为对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交通警察所做的询问笔录对于事故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依据之一,因此在回答询问的问题时就一定要认真回答,准确回答。尤其是在发现交通警察故意偏袒某一方时就更要注意。

  (1) 在交通警察绘制图后,应当立即要求查看其所绘制的现场图,如果发现有不正确的地方要立即指出,并要求其修改。

  (2)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在交通警察勘察之后自己也对现场进行摄像或照相,以备比较。

  对于认定书的内容一定要认线)审查对事实部分的表述是否准确。(2)审查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正确。(3)审查法律条文是否应该适用到该事实上。审查以上几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专业性较强,因此最好聘请律师帮助审查,并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

  四、 如果认为事故认定有误,一定要在诉讼程序中坚决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证据的审查判断,因为法院对此认定没有变更权,但有权在判决时不予采纳。因为新交法规定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

  问:朋友的儿子因为刑事问题而被取保候审,朋友要求我作他的保证人。请问,保证人应当履行什么样的义务?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法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被告人逃跑、隐匿的,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保证人承担;如保证人有意放纵被告人逃匿的应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当交通事故索赔中,当事人应该在提出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否则,人身侵害诉讼结束后,不能就同一交通事故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即便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在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提出。

  对于难以确定损失价值的身体损害,应当参照相当的标准确定适当的赔偿标准。例如,损害、利用尸体而未经死亡公民近亲属同意的,可以比照正常使用尸体的标准,适当提高标准予以赔偿。非法拘禁公民的,可以比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标准,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需要法官在诉讼中酌情裁量。

  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当权利人死后就转变成一种精神利益,因此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使用死者的肖像,应当征得死者亲属或有关机关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死者的近亲属或其他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侵害死者肖像权的行为涉及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如侵害民族英雄、革命领袖的肖像权,可由有关国家机关代为起诉。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问: 我哥哥患有精神病,一直由我妈妈照顾他。我妈妈今年61岁。一天,妈妈带哥哥出去遛弯时,一条小狗从哥哥身边跑过,哥哥一下子很害怕,开始大叫,并打伤公园里另一名带小孩的妇女。尽管妈妈尽力拦阻,但还是没有避免伤害结果的发生。请问,这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答: 患精神病的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按照民法通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过去没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突发精神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果其有财产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其没有财产,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由受害人与突发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分担民事责任。

  问: 我们单元楼的住户在走廊摆放了自己家的许多东西,并且摞得很高。大家一致提醒他,他去满不在乎。请问,如果发生人员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答: 因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问: 我最近看好一套商品房,并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为要过段时间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我担心这段时间卖方把房子卖给别人。他们如果先办理了过户登记,我就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了。

  答: 建议你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照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卖方处分房屋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问: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由于生意的需要,经常去一些批发市场进货。前两天,我从批发市场买了一些衣服和鞋子,在坐我们村的一个小公共回家的时候,由于我的货比较多,一次没有全部取完,我就先把部分货物放在了车上,准备再去取剩下的货。我还跟小公共汽车的车主说,让他给我看管好车上的货物,但他不同意,让我自行看管。我没有听他的话,便下车去取货了。等我回来的时候,发现货物不见了。我想问一下,我的财物在车上丢失,可以要求车主承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3条第1款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你上车并将货物放置于车上时,根据交易习惯,你们之间的客运合同就已经成立,车主就应当对你的财物尽到一定的照管义务。虽然你不听他的劝阻,自行下车去取剩余的货物,但是车上货物的丢失是因为车主未尽到合理的照管义务所造成的,因此他是有过错的,应当对你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你未听他的劝阻而自行离开取货,也有一定的过错,也要对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车主可以主张减轻赔偿责任的承担。

  问: 我前些天将拍摄的结婚仪式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没想到彩扩店由于操作失误不但没印出照片,还把底片毁坏了。这些照片对我意义重大,我现在十分痛苦,要求彩扩店赔偿我的精神损失,但彩扩店说店里的规定只退还冲印费和赔偿胶卷费。 我能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答: 你可以要求彩扩店不仅退还冲印费、赔偿胶卷费,还赔偿你的精神损失。彩扩店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毁坏了你的胶卷,构成侵权。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你的胶卷底片记录了你的结婚仪式,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彩扩店应当对你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至于彩扩店的规定,是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格式条款,不起约束作用。

  问: 我是一名在超市工作的售货员,因我所在的超市是24小时营业的,所以我们经常上夜班。现在我怀孕已经7个月了,超市的负责人还经常安排我上夜班,导致我常常感到困乏,我是否可以要求给我调到白天上班。

  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也就是说对于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仅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而且还要在正常的劳动时间之内,给予女职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不能安排在夜间劳动。所以,你可以向你所在超市要求给你调在白天上班。

  问:2000年5月,某公司经理翟某向我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一套商品房。当时给我的承诺是两年内还清,并支付给我10%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翟某未归还借款及利息,并且将购买的商品房于2001年2月以陪送嫁妆的方式赠与其女,同时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经我多方打探,得知翟某经营亏损,已无任何财产可偿还债务。对翟某赠与商品房的行为我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问:我去年8月毕业,来到某公司工作。上班一个月后公司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7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1300元”。但我认为适用期工资过低。国家法律对试用期的工资数额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单位与你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低于你们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另外,该公司与你约定的试用期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问:我与妻子结婚后,我以个人名义跟妹妹借了20万元钱买了一套商品房,供我和妻子共同居住。后妻子与我离婚。我向妹妹所借的钱,妻子有没有义务偿还?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你借钱所发生的债务虽是以个人名义所为,但所借之款却购买了商品房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依法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问: 我毕业后到公司上班已经三个月了,公司迟迟不跟我签劳动合同,说等半年试用期期满再签合同。我担心没有合同这半年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吃亏的肯定是我们员工。单位迟迟不跟我签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呢?

  为解决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规范的问题,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1年仍未订立,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你可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工资。

  答: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答: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

  答: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法律问答,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答: 本院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及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文书复印件等的,应当决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答: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答: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答: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bd体育bd体育

  答: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答: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答: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线、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答:1、 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 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线、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4、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答: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2、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被告和必须共同诉讼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答:l、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bd体育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答: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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