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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法法律常识律知识问答bd体育  时间:2023-07-08 14:53:49

  bd体育bd体育答: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答: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四类,即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其中已婚又可以分为初婚、再婚和复婚三类。

  答: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答:我区共设5个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机关,分别是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包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通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赤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一)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具体负责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的结婚、离婚登记。

  (二)包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具体负责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的结婚登记。

  (三)赤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具体负责赤峰市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的结婚、离婚登记。

  (四)通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具体负责通辽市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的结婚、离婚登记请到通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五)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具体负责呼伦贝尔市、兴安盟、满洲里市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的结婚、离婚登记。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实质要件:(一)双方均无配偶;(二)双方自愿结婚;(三)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五)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答: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三张同版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答: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是我国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法定形式法律问答,当事人即使同居甚至已经生儿育女,只要没有依法取得结婚证法律常识,法律就不承认其夫妻关系。

  答: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因此,可以认定当事人生日当天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即当事人在法定婚龄的周岁生日当天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答:所谓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垂直的血缘关系,比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拟制的直系血亲与通常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向上推算,当事人源于相同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含同父同母的全血缘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与直系血亲一样,旁系血亲也因收养等法律事实的发生存在着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答:根据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概念,该男与其表姐源于共同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属于第三代旁系血亲关系,但与表姐的女儿已经超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畴,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权利拒绝给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专门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再婚夫妻各自的子女之间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答: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属于法律上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了收养关系,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终止,当事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因此,正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当事人可以到户口迁出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答:根据2004年《民政部关于执行榛橐龅羌翘趵等舾晌侍獾囊饧罚窈痆2004]76号)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答: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已经不是有效证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依法申请换领新证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答: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答: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以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需加盖公安部门户口专用章)办理结婚登记。

  答:服刑人员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答:出国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未注销的,既可以按照一般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按照华侨身份办理结婚登记。选择哪种身份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但应根据今后自己工作、生活的需要慎重考虑按什么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另外,如按一般内地居民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按华侨身份则应到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

  问:两个中国公民在国外依当地法律结婚,回国后是否还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答:中国公民在外国依照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当事人回国后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问: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地区依当地法律结婚,回内地后是否还需要向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答: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地区依当地法律结婚,当事人回内地后可以直接使用该结婚证明,无需要再到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答: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答: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种途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另一种途径是在人民法院办理的诉讼离婚。

  答:(1)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3)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4)男女双方现场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5)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6)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7)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问:结婚登记后,女方发现男方并未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女方可以要求与男方办理离婚手续吗?

  答:女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问:由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是否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答: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根据男女双方在判决(调解)中达成的离婚协议制作判决(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因此,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答: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可以凭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可以凭婚姻登记档案办理离婚登记。

  答: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吗?

  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因此不存在办理离婚登记问题,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离婚手续。

  答:夫妻一方要求离婚,不能与对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答: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识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剥夺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恢复婚姻关系但未办理复婚登记,男方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女方能否继承男方的遗产?

  答: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所以,当事人之间只是同居关系,女方无权继承其遗产。

  答:第一、对象不同。补办结婚登记针对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而补领结婚证是针对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第二、程序不同。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双方必须同时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既可以到原办理机关申请,也可以到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第三、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起算;补领结婚证的效力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算起。第四、结婚证上日期含义不同。补办登记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补领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为原办理登记的日期。

  答:婚姻登记证件破损或遗失后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答:婚姻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持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婚姻登记查档证明等材料办理。

  答:已经离婚的当事人不能再补领以前的结婚证。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因此,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应当是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或者解除的事实仍然存在时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离婚或者丧偶的,其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因此不能再补领结婚证。

  答: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离婚证。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当事人离婚后,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经再婚,只要不是复婚,其与原配偶的事实是一直延续下来的,即现今仍维持与原配偶的离婚事实,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补领以前的离婚证。

  答: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答: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者丧偶。

  答:当事人应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丧偶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遗产继承等原因,申请出具当事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等材料。

  问:当事人的户口簿上已显示已婚,婚姻登记机关能为其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

  答: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户口簿上已显示已婚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果当事人坚持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填写错误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更改有关记录,然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问: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

  答: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委托书、户口簿及身份证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以及个人的婚姻状况声明。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答: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bd体育,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在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构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在内)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对于可撤销婚姻,由受胁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答: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和处罚权,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的,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诉求解决。

  问: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哪些组织及个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答: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外,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问:两表兄妹瞒着父母办理了结婚登记,父母知情后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吗?

  答: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撤销该结婚登记,但应当告知其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

  答: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答:婚姻当事人持有效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机关公证。除此以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等部门持单位介绍信;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查阅相关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以上单位和个人在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时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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