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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体育法律常识广东公布2021年十大民事法律援助典型案例br  时间:2023-07-19 04:07:32

  bd体育bd体育bd体育为进一步扩律援助社会知晓率,总结和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经验,2021年5月,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启动2019-2020年度全省民事、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评选工作。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了“广东省2021年民事、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

  南都记者获悉,在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方面,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责任赔偿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涵盖了农民工、老年人法律案例、未成年人、退役军人等群体。

  据悉,此次公布的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反映了法律援助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借鉴性和指导性。

  比如,对吴某某等123人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肇庆市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全程提供了4次法律援助,通过指派办案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强的承办律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等程序,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并执行终结,让受援人拿到了大部分经济补偿金,案结事了,既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广东省法律援助局负责人表示,此次评选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案例类型丰富,社会影响大,办理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是鲜活生动的“法援故事”。十大民事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中,7起胜诉,3起调解、和解结案,法律效果较好,最大程度维护了受援人利益,充分彰显法律援助对的特殊关爱,对社会有正面导向作用,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据统计,今年1-11月,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已超过20万件,有效缓解了经济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围绕“质量法援”“标准法援”“精准法援”目标,主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申请手续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知晓率、普及率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为困难群众提供了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普惠均等的法律援助服务。

  此外,法律援助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将积极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法,提高服务质效,推动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应援优援”,积极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治进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南都记者获悉,广州有两个案例入选十大民事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分别为《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赖某等3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抗美援朝老兵高某波返还原物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介绍,近年来,广州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严把队伍关、服务关、监管关、评估关等“四关”,提升法律援助质量,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法律服务的新期盼。

  目前,广州法律援助机构常备法律援助人员库共有律师3000余名,其中126名获评“广州市爱心法律援助人员”;推荐50余篇具有示范性、典型性和规范性的指导案例,已被司法部列入全国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广州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健全常备法律援助人员(社会律师)准入、退出和管理机制,对1年内未接受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且报名参加承办案件不满6次或者承办案件质量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将其移出常备法律援助人员名册,且一年内不得再入库,并将情况通报给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和市律师协会。

  同时,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严格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服务标准》要求,并积极推进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主动推进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系统与民政部门经济核对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仅需提交“一证一书”(即身份证、授权核对委托书)即可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大幅简化审核流程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不需要申请人再跑腿,3-10个工作日出核对结果,提升工作效率,便利当事人。

  在监管上,广州也已建立起案件监管常态化机制,从规范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程序入手,严格监管案件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和支付补贴等各个环节的办理流程,对案件专管员和科室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存在特殊情形及疑难复杂案件,广州市法律援助处还成立了“法律援助疑难复杂事项审议委员会”,对法律援助制度机制及办案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研究讨论,提升工作人员对法规政策准确适用和对典型案例的研究分析能力,加强对办理群体性案件的监管,明确对涉及投诉及行政诉讼bd体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路径,有效防范和制止个别受援人滥用法律援助资源的不当行为。

  2019年6月6日,新婚不久的潜水员陈某与马某共同受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雇请,为其租赁香港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的轮船进行船底探摸作业。

  6月7日,广东某船务公司(船务代理公司)以其员工身份为陈某、马某办理了登轮许可证。陈某、马某向香港某航运公司询问具体工作要求并下水进行探摸作业,陈某在作业过程中不幸溺水身亡。

  9月27日,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陈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马某、广东某船务公司、青岛某船务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

  2020年4月23日,陈某妻子等3人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唐以明、连丽璇两位律师承办本案。

  2020年6月15日,该案以“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向广州市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香港某航运公司、青岛某船务公司、广东某船务公司、共同作业潜水员马某等四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996992.5元。

  2020年9月28日,广州海事法院组织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时,承办律师凭借熟悉海运及船舶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特长,就香港某航运公司、青岛某船务公司、广东某船务公司以及共同作业潜水员马某的过错严重程度逐一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详细阐述四被告应该承担责任的依据。

  庭审后,基于香港某航运公司、青岛某船务公司为境外公司,为避免涉外案件审理周期长、执行难的情况出现,承办律师充分考虑双方证据、主张的强弱、案件胜败的前景判断、诉讼成本、案件对受援人利益的其他影响,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向法院表达了调解意愿。

  在法院给出60万元总额的建议后,承办律师坚持总额不能少于70万元,经过多方多次协商沟通,最终在2020年12月31日,受援人与四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广州海事法院据该《和解协议》当天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四被告在2021年1月4日共向受援人方支付了全部和解款73万元,受援人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钱某东1973年出生,系广东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从事司机工作。2017年12月12日,他受公司委派驾车到阳春市某钢厂送货,在卸货时,由于货车车厢侧翻,钱某东用液压支脚将车板与货物分离。

  因货车车板油管突然爆裂,导致钱某东双眼被炸伤。2018年2月6日,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钱某东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8年12月19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钱某东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一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四级,确定钱某东的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

  经过此次事故,钱某东的双眼完全失明,日常的生活起居全部需要家人照顾。因工伤赔偿问题无法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钱某东的受伤也使家庭失去了重要的经济来源。2019年7月13日,钱某东的妻子曾某华来到了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求助。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当天指派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陈景明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因双方的分歧过大,调解的可能性低,为了尽快让钱某东拿到自己的赔偿款,承办人决定直接为其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12月10日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只以银行转账的5000多元工资作为工资标准计算了相关的赔偿项目的差额,并裁决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差额。

  劳动仲裁的结果让钱某东无法接受。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12日钱某东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受理后继续指派陈景明律师办理。

  2020年4月16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钱某东每月的工资为8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27个月)伤残补助金差额125296元;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4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96000元;自2019年7月起至原告年满60周岁止按原告工资8000元/月,当年度社保部门核发的伤残津贴(缴费工资的90%)逐月向原告支付。

  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钱某东的诉讼请求,只有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差额这一项,一审法院判决按月支付至60周岁。

  为此,承办人又代理钱某东上诉至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在上诉过程中,通过承办人与用人单位的协商,用人单位同意按年支付钱某东的伤残津贴差额,钱某东与家人商量后,觉得这一方案可以接受,于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了上诉。至此,本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最终圆满解决。

  2013年9月16日,谢某平入职惠州元太实业有限公司任缝包工(下称“元太公司”),2018年11月15日,元太公司辞退谢某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元太公司未为谢某平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保费用。2019年12月23日,谢某平通过网络问政的方式向博罗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咨询,博罗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4日明确谢某平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过社保。按照社会保险法,已无条件参保,也无法办理补缴法律常识。

  为此,谢某平于2020年7月28日来到惠州市博罗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7月30日,博罗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李云霞律师担任受援人谢某平在劳动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及时为受援人谢某平起草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向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元太公司向受援人谢某平赔偿基本养老保险损失47154.72元。

  2020年8月10日,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受援人谢某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受援人谢某平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8月11日,受援人谢某平再次向博罗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8月12日,博罗县法律援助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李云霞律师担任受援人谢某平在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为受援人谢某平起草了起诉书,请求博罗县人民法院判令元太公司向受援人谢某平赔偿基本养老保险损失47154.72元。

  2020年11月12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惠州元太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基本养老保险损失43018.08元。

  元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1月27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3日,受援人谢某平再次来到博罗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博罗县法律援助处继续指派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李云霞律师担任受援人谢某平在二审阶段的代理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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