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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案例分析bd体育法律问答  时间:2023-07-19 04:07:53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结课作业合同违约法分析管理科学与工程系班级工程管理三班姓名**然学号026120310合同违约法分析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作了相关规定,但这种规定实际上造成严重的理论认识上的混乱,目前通行的教材和理论专著中对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所进行的阐述和解释充满了矛盾和对立,本文试着从这一规定入手,谈谈自己的看法。【关键词】违约金责任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亦称违约罚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这种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有直接规定时才能适用,当事人一方不能自行规定所谓违约金。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违反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径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主要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一是在劳动合同及其专项协议书签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社会地位不平等和在劳动力市场谈判能力不对称以及个别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急于获得工作岗位的心理,在合同中加入不平等的条款,劳动者迫于生计不得已接受,其意思自治受到用人单位的事实上的不正当影响。二是实务中极少存在劳动合同同等约定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雇的违约金责任,多为约定劳动者不管何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用人单位不菲的违约金,有无实际造成经济损失及其多少和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或承担保密义务等在所不问,而对于用人单位打破劳动者职业稳定性期待提前解雇,往往没有同等的违约金支付约定,劳动者所失甚多所得甚少,显失公平。三是劳动者具有劳动自由,任何公共机构、私人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劳动,这就是现代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劳动自由原则。我国劳动法第32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否则,劳动者有权即时辞职。四是,劳动者依法享有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当然也依法享有保护单位利益如商业秘密的权利,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是劳动者的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在权利位阶和效力上高于用人单位的相对应的权利。综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对应的特别对价(特殊福利待遇和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支持,仅因为合同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而不受限制的做法没有法理基础,不符合个别劳动关系的本质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因而不具有合法性,最起码合法性不足。一、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发展违约责任,一方面源于道德上应受的非难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另一方面它源于经济上的不利益性,通过违约责任对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从而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和谐运转。再一方面它源于法律上的规范性,即违约责任的本质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规范评价。[1]总之,违约责任制度不仅是商品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是民法平等、公平法律案例、等价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还是“匡扶正义的法律工具”。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自罗马法以来至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始终受到充分关注,并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等民主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逐渐占据突出地位,表现在违约责任方面,不仅其形式更加多样化、科学化,而且特别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当前,在违约责任发展的过程中,主要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理论模式和制度设计,虽然它们之间具有差异性,如大陆法系强调违约责任的强制性,英美法系强调违约责任的自愿性;但二者均着重于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当然,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不能完全否认违约责任所具有的惩罚性,如特定违约责任形式的定金、违约金就具有惩罚性质。了解违约责任的历史嬗变、发展趋势及其性质是正确把握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具体适用的前提。二、违约金的概念、功能及性质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对于其他给付,我国的合同法虽没有明确规定,郑玉波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所应支付之金钱。”笔者认为,要求必须为一笔金钱没有实际意义,现实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其他财物作为违约金,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都应承认其效力。关于违约金的功能,不同的违约金具有不同的目的与功能。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来看,违约金按照其性质主要分为补偿性的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两类。赔偿性违约金,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双方预先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其功能是为了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具有补偿功能。惩罚性违约金,指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以确保合同得以履行,因此,它不仅具有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和担保功能,还具备了惩罚功能。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关于违约金性质的区分,从适用上来讲,惩罚性违约金并不排斥损害赔偿,与赔偿再进行比bd体育较似乎没有什么意义。有学者认为,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专就迟延履行规定了惩罚性违约金,所以区分两种违约金的标准应是不同的违约形态。从我国早期民法学家郑玉波先生那里可以得知: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与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惩罚性违约金并不仅限于迟延的场合。而对于全部不履行债务,不完全履行及其它不适当的履行均可适用。所以究竟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合同还是损害赔偿的合同,应当依据当事人的意思来确定,如果当事人的意思是为了强制履行债务以加强合同的效力,这就是惩罚性bd体育的违约金,如果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事先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消除的举证责任,就是赔偿性违约金。此标准的具体化就是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何种关系,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支付与损害赔偿无关,就是惩罚性违约金,反之,就是赔偿性违约金。三、违约金责任成立要件首先bd体育,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从债务,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主债务不成立、无效、不被追认或被撤销时,违约金债务也就不成立或无效。其次,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法律问答。应视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定。再次,违约金责任的构成是否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对此应当区分类型,作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成立以一方当事人有过错为要件的,依其约定;在合同法分则以及单行法规中特别规定违约责任为过错责任的场合,违约金责任的成立应当要求过错要件;在惩罚性违约金场合,由于其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同时,在债务不履行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而,应当要求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4]总之,在赔偿性违约金场合,除前述特别情形外,不要求以过错为成立要件。原因在于,其性质上是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强调的是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害的补偿,不必要求过错之归责事由,这也符合合同法采纳的严格责任原则。最后,是否要求证明损害的存在及其大小?就惩罚性违约金而言,由于非为损害赔偿,所以违约金的发生不以损害的发生为必要;容易发生争论的是赔偿性 违约金的构成要否以损害为要件。 四、《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责任的现行缺陷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 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 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是否同一概念?多数学者认为 二者基本是同一个东西,“违约金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 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常常是相互替代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预定的赔 [6]相应的这些学者也都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既是关于违约金 的规定同时也是关于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 因为二者基本上是同 一回事, 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但是,另有专家认为: 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害 赔偿金毕竟是有区别的。因此,《合同法》第114 条第二款就只是关于违约金的 规定, 而不是关于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况且,该计算方法免去 了债权人在另一方违约后就实际损失所负的举证责任同时也省去了法院和仲裁 机构在计算实际损失的麻烦,与违约金具有相同的功能。 2、违约金的支付是否必须以守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按现行《合同法》第 114 条的规定回答是与否都存在矛盾,如果回答未遭受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那 么为什么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没有损失都支付违约金, 有了损失为什么反 而要减少违约金支付? 如果回答未遭受损失则不支付违约金。那么, 违约金还 有惩罚、担保作用吗? 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还有区别吗? 这种认识同该 条第三款的规定发生逻辑冲突,有些著作认为“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为前 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 当事人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责任支付都不以有实际损失为构成要件, 这是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额之间的重要区 [8]然而,更多的著作认定: 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应视为预定的 违约损害赔偿金, 除特别情况外, 应当以守约方遭受损失为适用前提, 未遭 受损失不应支付违约金。 3、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定金以及采取补救措施能否并 用?大多数的著述认为,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违约金的补偿性, 故债权人请 求支付违约金时, 不得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 114 款规定确立的惩罚性违约金,属于违约金赔偿性的一种例外。 [10] 但也有学者认为,无论违约金是惩罚或者赔偿性质, 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 任可以并存, 不能完全以违约金形式取代损害赔偿方式。违约金的支付独立于 履行之外, 若无特别约定, 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 债务人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完全代替实际履行。对同一违约行为来说, 违约金和 解除合同可以同时适用。 [11]我国《合同法》第116 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 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一般也认为违约金和定金不可以并用。但也有著述认为, 赔偿性违约金和定金 完全可以并用。 [12] 五、完善《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规定的建议 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金责任笼统的规定。当事人针对根本违约、先期违 约、履行不能和不适当履行等其他违约行为约定的违约金, 无论约定的数额、 立约的动机与目的及其他情况如何,它们都是赔偿性质的,都是预定的赔偿金。 笔者认为,修改我国的《合同法》,使之明确区分两种性质的违约金,有效规范 实践,充分体现契约自由,维护公平、正当、高效的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 1、对约定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的分条规定。单纯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和 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损害赔偿金),二者性质不同, 作用有别, 以互相补充、并用不悖,在理论认识和实践上并无疑难与滞碍。但是兼有赔偿 性与惩罚性的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 性质和作用几乎完全相同, 2、鼓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根据性质确定能竞合 适用救济。 案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 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 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 1500 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 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 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为多长?用人单位实际应当承担的成本为多少? 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劳动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 个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6 个月的试用期,,其中4 个月是违法试用 期,那么用人单位除了不能索回劳动者已经获得的6 个月的试用期工资6000 外,还必须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1500元,再向劳动者赔偿这4 个月的 工资6000 案例: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6 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 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 么王某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 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 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 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 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案例中王某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赔 偿公司1 千元(即36000元违约金分摊到3 年的服务期,每年为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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