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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体育法律常识法律顾问案例(顾问典型案例)  时间:2023-07-19 19:24:10

  今天给各位分享法律顾问案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顾问典型案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某某信托有限公司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担保有限公司、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中院一审,近期结案。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代理人在庭前做了充足的准备,并将搜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当庭向法庭出示,有力的支持了原告的观点,庭审中被告认为担保人某某担保有限公司、陈某某不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作为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已经届满,对于上述观点,本代理人依据相关证据和材料明确指出,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仍在主债务履行届满后的法定担保责任期限之内,并没有超过担保期限,担保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庭审中,被告人还提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其认为律师费用并非是必要的开支,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而不应由被告承担。本代理人,依据金融借款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定有利地驳斥了被告的观点,并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合理的维权费用。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一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贷款本金XXXX万元,利息XXXX元,本息共计XXXXXXXX元,并要求担保人被告二某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三陈某某对被告一的上述贷款本金、逾期还款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律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而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均为法律顾问;狭义而言,法律顾问指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是传统意义的法律顾问。本文取狭义的法律顾问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这为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委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一、企业本身就是依法设立的,是一种制度安排,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产生的,是法律创设的一种营利工具,没有法律根本就不肯有企业的寻找。二、法律既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同时又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保驾护航。、如果没有法律规范和保障,企业的交易安全与自由、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都是无法想象的。 法律乃双刃剑,既能用以维护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成为追究企业自己违法责任的利器。

  从企业作为独立的实体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风险主要有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是以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商业风险,是存在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某个阶段,作为企业或者企业的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其对市场的把握程度在某种程度上遇见和控制,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的各个阶段和各个领域,平时处于极其隐蔽的状态,作为企业或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在不可能做的向学商业风险一样的遇见和控制,这不现实也不可能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或者逃避法律监管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和主观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对自己的权利或者将要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按照上面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面临经济损失甚至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其对企业不利时往往是刚性的、无情的;另一类是指发生法律风险之后,企业不知道采取法律上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对自己将要遭受到的经济损失不知道在法律上还有救济的手段,而使自身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的风险。无论是那一类风险,一旦法律风险变成现实的危险,轻则财产受损,重则牢狱加身。

  法律风险之毁灭性大于商业风险,其带来的结果不仅是商业性的,还有可能是致命性的,当法律风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法律障碍、法律危机时,企业、企业家往往为此付出难以估量、难以掌控的沉重代价。所以,企业要运用好法律这把“双刃剑”,运用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bd体育,同时避免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而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甚至遭受到致命的打击。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全部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不断广泛地深入人心,经济社会对法治的需求更为迫切,法治社会的建立成为必然,“依法治国”已经纳入我国根本---宪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的日益完善,企业和法律的关系也将日益密切。大量事实说明,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做的越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越高,企业越有可能正常健康的发展,越可避免许多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相反,企业越忽视法律事务工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低下,企业的法律纠纷越多,经济损失越大,甚至还会陷入一些不法之徒所设下的法律陷阱,在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完备的法律防范机制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顾问能综合运用其掌握和积累的法律知识,经济和实务技巧,结合企业的经营模式、财务状况、市场影响、行业特点等具体情况,透彻的分析和预防法律风险,权衡多种法律解决方案的优劣利弊,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法律风险产生之前或萌芽状态,进行有效的识别规避和化解,大大降低了法律风险和纠纷处理的成本,有力的保障公司企业的稳健,快速地发展,有利于企业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具体承办改制重组、招标投标、商务谈判、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工商登记及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把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真正融入到企业管理当中去,从而杜绝了一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有效的避免企业因法律意识不强而遭受经济损失。

  对企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而言,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要尽量做在前面。这里的防范内容和重点:主要是与企业日常经营有关的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商业秘密保护、劳动保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进行法律宣传等

  法律顾问,就像企业的保健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经常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保健、预诊,防止企业“生病”,还经常对企业进行保健教育;法律顾问,就像一个警察,经常监督、教育企业,防止企业违法、犯罪,更防止企业因犯罪而被“枪毙”;法律顾问,就像战场上的“工兵”,把企业前进途中的“地雷”、“炸弹”事先清理走,让企业安全前行。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职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法律顾问的作用最重要的是预防经营风险的发生。法律顾问工作的是否卓有成效是看其为企业避免了多少官司,而绝不是看其为企业打了多少官司。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的职责,避免了办法出台之前法律顾问职责不明,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但正如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那样,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所真正发挥的作用,也不过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2004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则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更多的权利义务,不再将企业法律顾问界定为“参谋和助手”的角色,并强调了企业法律顾问“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从而将企业法律顾问在公司经营决策中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升,企业法律顾问的介入也更强调事前和事中的防范阶段。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代理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吉林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吉林省内某监狱的监舍楼,该监舍楼2006年5月开始承建,同年12月份竣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4年6个月后,也就是2011年的7月5日,建筑公司突然收到来自监狱方的函。监狱方在函中称:建筑单位承建的该监舍楼投入使用后,墙体潮湿现象非常严重,外墙面瓷砖出现多处脱落及空鼓,监狱方进行多次维修,但墙体潮湿问题为得到根治,严重影响日常居住。该监舍潮湿侵蚀严重,有倒塌危险。随函还附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鉴定报告一份。

  监狱方根据检测鉴定报告要求建筑公司:尽快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部门拿出维修加固方案,按设计要求施工,以彻底解决问题。如拒不履行义务,将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建筑公司接到函后,将函转给公司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接到函及检测鉴定报告后认真仔细的研究了检测鉴定报告,因为监狱方的函是以检测鉴定报告为基础的,只要把检测鉴定报告推翻了,监狱方的要求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检测鉴定报告的结论是该建筑的安全等级为Dsu级,导致该建筑Dsu级的是因为主体结构子单元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u级;主体结构子单元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u级是因为该建筑部分轴线上du级构件超过总数的1/3,严重影响承载能力。而承载力是根据现场检测的数据验算得出的,现场检测部分的墙体砌筑砂浆强度和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数据不满足设计要求,导致承载力不足。关键的就在砂浆强度检测和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得出的数据上。法律顾问注意到:砂浆强度的检测和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都是使用的回弹检测法。回弹法检测砂浆强度和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对检测对象是有要求的,回弹检测法检测不适用于长期浸水的砂浆强度检测,而本例中的楼体潮湿现象非常严重,根本不适合用回弹检测法。同样回弹检测法只适合龄期为14-1000d的混凝土,不适合潮湿或浸水混凝土,而本例中4年6个月的混凝土,既是超过龄期,又是潮湿浸水,根本不适用回弹检测法。整个检测鉴定报告的基础就是现场检测的得出的数据,现场检测数据的不准确导致整个检测鉴定结论的被推翻。

  正是法律顾问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严谨的分析,推翻了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鉴定结论。

  1、设计方面的原因;(1)施工图纸没经过审图,其中可能有出错或设计部到位的地方。(2)设计瑕疵:下水管没有考虑到该楼的特殊用途,使用的是PVC;只对厕所和水池局部地方做了防水,而且是刚性防水;室内地热却没有防水设计。

  2、使用方面的原因;该楼不是普通民房,而是监舍,服刑人员对该楼的使用完全是暴利性使用,破坏性使用。在工程刚交付使用后大概三、四个月,监狱方通知建筑公司卫生间漏水,要求维修。当时找了专业的疏通队伍,从卫生间的下水管理疏通出拖鞋、袜子、裤头等连想都想不到的东西。

  为了确实查明楼体潮湿的原因法律顾问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到监狱方实地考察。

  因为该楼是监舍,是在监狱的里面,要进到监狱里面要得到监狱领导的批准,在去之前就要和对方打好招呼。从考察那天监狱犯方接待建筑公司的人员阵容来看,监狱犯是做了“充分”的准备。

  通过现场勘查,得到了对我方大量有力的证据,并且通过相应的形式把这些有利的证据固定下来,为我方下一步出具法律意见书充实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如:一、外墙瓷砖有脱落的地方,仅仅是楼的正面有脱落的地方,而且有一个特别那个说明问题的现象,只有服刑人员住的房间窗台下面的瓷砖掉落,监狱干警使用的房间窗台下面的瓷砖没有一处脱落。证实了法律顾问的分析是正确的,正是由于监狱方的使用方面的原因,造成楼体的潮湿。二、监狱方拆除了每层之间的排风道,但拆除排风道之后空出的位置并没有做相应的处理;三、监狱方拆除了楼外阳面的落水管,落水管的拆除致使楼顶的积水无法排到地面,造成楼体潮湿、四、考察中,陪同的干警说,卫生间和水池的部分监狱后来又请人做了一次防水,但并没解决问题,还是继续漏。两次防水都不解决问题,不正是由于监狱方的使用不当才造成的楼体潮湿吗?五、监舍楼内的走廊地面,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就是一条河,水汪汪的,由于该楼只是做的局部防水,走廊的水就往下渗,所以楼体才这么潮湿。

  在监狱方将我方固定的证据交给我方之后,法律顾问才同对方开始谈。表明我方的观点:监狱方没有证据证明该楼现在的状况是由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没有权利要求我方负责该楼的加固。

  监狱方一听,是这么个态度,就对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说,既然你方对检测鉴定报告不认可,那咱们共同委托一家再鉴定一次。

  2、建议公司现场勘查,掌握对我方十分有利的第一手资料,并且将其以合适的方式固定下来;

  3、在现场果断的做出现实地考察在做些来协商的决定,因为如果现协商,对方有可能不再让我方进入现场,因为对方为监狱,随便找个借口和理由,我方都进不去;

  4、在证据交到我方手里后才和监狱方谈实质问题,表面我方观点。因为证据固定下来后,监狱方还要进行检查,如果其中有服刑人员的图像,是不能交给我方的;

  5、及时阻止法定代表人要同对方共同委托鉴定的想法,因为谁也保证不了鉴定结论是什么。

  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通过与企业人员的广泛接触和解答咨询等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企业人员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要定期的给企业的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同时还有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如对企业的业务人员进行有关企业合同方面的培新,让业务人员了解到自己的行为是代表企业的行为,企业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个自己追偿。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法律顾问在企业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法学博士李刚认为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使用“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一纸诉状将卫生部、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日前已受理了此案。

  刚刚出差回到北京的李刚今天向记者表示,自己还不知道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他肯定地说,全国牙防组不是社团,是卫生部设置的行使一定管理职权的临时机构,却直接从事认证和使用认证标志,这是严重违法的,是在误导消费者。

  据了解,2005年9月16日,在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物美大卖场家和店,李刚购买了由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其随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标志已过有效期。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认证的资质,其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进行认证应属非法行为,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亦未能履行验收义务,对该产品的流通负有一定责任。

  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令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和全国牙防组停止虚假宣传,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消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的认证标志;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使用非法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并赔偿原告17.8元购物款。

  李刚说,第一次是到北京朝阳法院申请立案,由于考虑到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李刚以其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为被告,朝阳法院拒绝收取诉讼材料,理由是卫生部不能做民事案件的被告。转而告到北京西城法院,李刚将卫生部替换成全国牙防组,于去年9月28日得以立案。到了11月2日,李刚接到法院传票,通知11月8日到法院,结果法院宣布驳回其对全国牙防组起诉的裁定,理由是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其依据是卫生部出具的一纸证明。法院还一并告知,余案(乐天和物美两被告)移送朝阳法院审理。

  而朝阳法院后来为何受理以卫生部为被告的诉讼呢?对此,朝阳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接到西城法院移转案卷后,原告李刚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请求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追加为此案的共同被告,这在法律范围内是被允许的。

  对于卫生部是否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学专家表示,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在宪法上确定了国家赔偿的原则。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为公民、法人行使对国家的求偿权提供了更加直截了当的法律依据。

  2006年12月1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对郝劲松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程序违法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郝劲松的全部诉讼请求。

  郝劲松,34岁,山西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在读研究生。从2004年5月开始至今,他打了9场公益诉讼官司—因地铁收费厕所不开发票告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因退票时被收取2元退票费无正式发票告北京铁路局、因在火车上用餐索要发票未果告北京铁路局……

  这一系列诉讼使郝劲松成为某些人口中的“刁民”,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但诉讼本身,却几乎是“屡战屡败”。“我在两年里打了9场官司,只赢了2场。”郝劲松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而据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对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过的42起公益诉讼进行的分析,取得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只占17.5%。

  “执着的原告、热闹的媒体,稳如泰山的被告,无动于衷的法院。”一位法学专家如此描述公益诉讼目前尴尬的处境。但郝劲松认为,“即使败诉也是好事,败诉能提升问题的高度,能促使相关部门工作的改进。”

  与郝劲松类似,在公益诉讼官司中胜少负多的一些法律工作者,依然对公益诉讼“痴心不改”。

  10月11日,一中院法庭上,郝劲松诉称,2006年1月21日其购买当日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发现票价由以前的1.5元上涨到2元,涨幅高达33%。他后来得知,票价上涨是依据铁道部发布的《关于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春运通知》”)。他认为,根据我国法律,铁道部在调整列车票价时做出的上述《春运通知》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并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属于程序上违法,况且7095次列车票价涨幅超过了铁道部规定的20%。

  据此,郝劲松将铁道部和第三方北京铁路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的涨价行为违法法律案例,并判令铁道部赔偿其经济损失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春运通知》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所作的,并不具有价格制定的性质,仅是对《方案》的进一步明确,因此《春运通知》不需要履行批准及听证程序。由于《春运通知》尚未被确认违法,因此郝劲松要求铁道部赔偿人民币0.5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败诉我是有思想准备的,但没想到判得这么快。”郝劲松说,“继续上诉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但我还是要按照程序继续走下去。”他透露,在正式上诉前会邀请相关专家开一个研讨会,听取一下专家对此案的意见。

  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曾对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过的42起公益诉讼案进行分析,发现已有证据表明取得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只占17.5%。总体而言,目前的公益诉讼胜诉比例还是比较低的。

  郝劲松认为,法院在审判公益诉讼案时,或受利益集团的影响,或将公益诉讼狭义化理解,是公益诉讼胜诉率不高的一个原因。

  “2004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我状告北京地铁运营公司收费厕所不开发票案进行了宣判,我胜诉,地铁公司最终向我出具两张5角共1元发票。但是,此后我提起几乎是同样的诉讼,即因乘坐T109次列车用餐后没有得到发票起诉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却判我败诉。”郝劲松举例说。

  此外,地铁公司虽然向郝劲松开具了发票,但是其他人来上厕所,地铁公司照样可以不开发票。也就是说,公益诉讼失去了其可复制性—一个人胜诉,这个判决对其他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判例制度。”黄金荣认为,法院的判决仅对本案中的当事人有效,法官完全可以对相似的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定,让公益诉讼的处境十分尴尬。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少年权益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则认为,目前中国的社会观念不利于公益诉讼的发展。许多法院面对原告人数众多的公益诉讼或原告简单的公益诉讼,出于对被告权势、声誉等因素的考虑,往往消极对待。

  与郝劲松一样在公益诉讼中“屡败屡战”的还有很多人,其中包括被媒体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的福建省龙岩市法律工作者丘建东。

  自1996年状告龙岩市邮电局不按夜间长途电话减半收费规定而全价收费以来,丘建东10年中提起了22起公益诉讼,其中胜诉或促使垄断企业改正不合理制度的有4件。

  “这些胜诉案件都是因为相关企业明显违反国务院或部委的明文规定。”丘建东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更多的案件要么以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要么以垄断企业的收费有行政部门出台的文件、政策作依据,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为由驳回起诉。”。

  立案难,正是目前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障碍。大部分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难以进入诉讼程序。

  比如2003年8月,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程家村农民陈法庆,发现浙江省政府划定的一级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遭遇污染,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后,于同年12月将浙江省政府和省环保局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法院没有受理他的诉讼;之后,陈法庆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被法院驳回。

  “输是输了,但我不郁闷。”郝劲松说,“我觉得打这些官司本身,就已经达到了我的目的。比如我告铁路的案子出来之后,虽然在铁路运输法院败诉了,但是政法大学的一个老师发表文章要求撤销铁路运输法院。通过一个败诉的案件,能提到法院的改制上,这是我当时没有预计到的。”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也认为,尽管公益诉讼屡遭败诉,但虽败犹荣。“败诉的案件也能对我国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这恰恰反映出某些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合理。”

  比如2001年4月,律师乔占祥以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未组织听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铁道部告上法庭,并将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列为第三人。该案一审、二审均败诉。但是2002年以后,铁路价格变动都进行了听证。

  “公益诉讼的效果要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社会影响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黄金荣研究员认为。

  对公益诉讼充满信心的学者还有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公益法中心研究员徐卉,“公益诉讼是一种对强势群体的博弈,败诉是意料之中的。但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不断地代表发出声音,引起社会强势群体重视,然后促使制度将社会资源更多地向这些倾斜。因此公益诉讼是一个很长的动员和教育过程,不能指望打一场官司就能改变。”

  “打了10年官司,有两件事让我觉得进步十分巨大。第一,上杭县人民政府因我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工作,奖励了我800元人民币,这标志着政府对公益诉讼的态度正在转变;第二,公益诉讼制度已写入正在修改中的《民事诉讼法》,这使将来公益诉讼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丘建东满怀希望地说。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公益诉讼的目的未必是出于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的效力也不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对案外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人都有约束力。

  因北京市地铁复八线车站设置收费厕所收费一事提起公益诉讼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告郝劲松要求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退还五角钱如厕费等诉讼请求。

  据介绍,郝劲松2004年12月在地铁东站使用厕所时,支付了如厕费五角钱。后郝劲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对地铁复八线东站未设固定免费厕所而使其不得不上收费厕所作出书面解释,判令地铁公司退还如厕费五角钱。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郝劲松的诉讼请求。

  郝劲松上诉认为,地铁公司在五方面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一是复八线设计存在缺陷,未设固定免费厕所;二是为弥补设计缺陷,配置了移动厕所却要收费;三是“同样是3元车票,环线乘客免费使用厕所,而复八线乘客却要另付五毛钱,这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四是复八线为地铁职工设置了固定厕所,却不许乘客使用;五是地铁公司拿纳税人的钱出资兴建厕所再向纳税人收取如厕费,违背了公平原则。

  另外,郝劲松强调,地铁显然属于原国家计委(2001)398号文件规定的公共客运场所,公共厕所理应免费开放。

  地铁公司表示,由于复八线座车站均没有建设公共卫生间,为解决车站乘客如厕难的实际问题,公司在车站非付费区域设置了9套18座移动式免冲卫生间,费用属于企业投资自建。考虑到购置成本及使用期间的维修、材料等项费用,公司规定收取如厕费五角钱。

  二审法院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地铁复八线在设计施工时未设置固定公共卫生间,地铁公司在接管运营后,为方便乘客,自筹资金在各运营站台设置免冲环保投币式移动卫生间,并根据消耗成本确定收费数额并取得收费许可,地铁运营公司的行为未违背法律规定。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计办价格(2001)398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不涵盖地铁运营,地铁卫生间的设置也不属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2002)32号文件所指的政府出资所建公共厕所。

  法院认为,郝劲松主张地铁公司违背公平原则,此主张是针对地铁复八线公共服务设施设计上存在的缺陷,而公共场所的服务设施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涉及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多种因素的问题,不应也不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调整和解决。

  法院还认为,郝劲松表示自己以纳税人的身份对税款使用不当的问题进行监督,这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郝劲松要求地铁公司对复八线不设置固定卫生间进行书面解释,这要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郝劲松律师说:“我喜欢败诉。我相信只有悲剧才能憾动人心,才能长萦世间。在当前进行的公益诉讼,只有败诉了,人民百姓才会真正地认清各色人等的真面目,才会用心去思考他们所处的真正环境,才不会受人欺骗而生活在幻想之中,才会自觉地站起来,如此,有利于推动社会改革,促进社会进步----我呼吁,我尊敬而勇敢的法官,来吧,将所有的公益诉讼都判它败诉吧!我曾对一些记者讲过,在一块腐败的司法土壤里,种上了不诚信的市场种子,我怎敢期望它能生长出公平正义的植物,所以,在当前,公益诉讼的败诉是理所当然的,胜诉倒是例外。”

  李方平等律师曾告地铁公司无障碍设施,去年要求地铁铺设无障碍设施。判的结果一方面北京市残联的副主席去了,全程支持他们这起诉讼。结果虽然判他们是败诉,可是发了四个信函给市政府和地铁公司,要他们做更多的投入改善北京地铁的无障碍设施,也算是虽败尤荣。这一起2007年残联还把它作为一个非常大的事件,因为也是中国第一起无障碍诉讼。

  李方平律师认为:“公益诉讼会给这些侵权的单位造成法律和道义上的压力,他们一方面会修正自己的行为。再一方面最大的作用是会警示其它的单位,觉得这样做会有这么大的负面报道,那么我做的时候要慎重地评估,甚至尽可能地避免。当然再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升到立法的层面,比如全国人大、政协甚至劳动部、教育部等相关的一些部门,对这些歧视也逐渐地高度重视,一些部门规章、国务院的条例甚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当中,我们都看到整个法律是在逐渐地改善过程中。”

  2003年12月法律常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同时在纽约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募集资金达到34亿美元,成为当年全球最大的股票上市。但是,成功上市的喜悦还未散去,2004年1月30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公布了2003年度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披露,中国人寿的前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涉嫌各类违规资金约54亿元人民币。2004年3月16日,由美国投资者聘请的代理律师事务所Milberg Weiss宣布,其拟代理投资者对中国人寿提起集体诉讼,称中国人寿及其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中国人寿募股期间没有披露不利事实。据中国媒体报道,中国人寿集团已经向中国政府缴纳了税金和罚金总计约6749万元人民币。中国人寿案件集中反映了国内企业在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同时,必须尊重并遵守市场规则和当地监管规定,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2003年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庭正式对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美国分公司软件和专利侵权提起诉讼,思科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要求。这是一场全方位考验两家公司资源与能力的战斗,在媒体、客户、合作伙伴、政府资源、技术实力、法律武器组成的数个链条上,战斗全面开始。思科与华为的诉讼案最终以和解告终。在本案中,虽然华为可能没有向思科进行赔偿,但是现在退出整个美国市场对于刚刚开始国际化布局的华为来说不啻于当头一棒。

  四川长虹集团(下称长虹)与美国具有华人背景的APEX Digital(下称APEX)的“贸易欺诈案”曝光后,2003年1月7日,长虹发布公告称,目前账面上仍有46750万美元欠款未能收回。长虹第三季季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132.15亿元人民币,这4.6亿美元相当于净资产的近30%。尽管2003年底,长虹总部就专门派出高层去美国与APEX和季龙粉就应收账款问题进行交涉,但在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初长虹却又发了3000多万美元的货给APEX。其后长虹又多次邀请APEX董事局主席季龙粉面谈解决但都被季以种种理由推掉。2004年12月14日,长虹被迫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APEX。从法律角度来看,销售合同最关键的法律风险就是付款。作为销售方可以根据交易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来控制对方不付款的法律风险,如签署信用证、保留货物所有权、寄售、价款担保、保证、现金担保、货物自主回收权、中止履行、强制履行、有效的争议解决手段等等。针对销售活动所在国或地区的不同,中国企业应当与熟悉当地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的法律顾问紧密配合,在合同中做出相应规定,将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企业与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来说是事半功倍的事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丙公司并非对挖泥船享有处分权之人,故其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因此选项AB正确。由于甲公司制止了丙公司将挖泥船交付给戊公司的行为,表明甲公司作为该挖泥船的所有权人,拒绝追认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该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合同无效后,戊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预付款,因为此时的预付款是一种不当得利,因此选项C也是正确的。此外,《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本案中,因挖泥船尚未交付给戊公司,故戊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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