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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体育法律常识最高法院:合同签订后新颁布的法规超出了合同预期构成情势变更可诉请解除(附最高院公报案例)  时间:2023-08-22 12:08:27

  情势变更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超出当事人的合同预期,使得当事人当时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bd体育,该方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2010年11月22日,泰恒公司以挂牌出让的方式,从长春市国土局处竞得案涉出让地块。

  二、2010年11月25日,泰恒公司与长春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性质是毛地,出让价款2630万元。同年11月24日,泰恒公司向长春市国土局缴纳出让金2030万元。

  三、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使得泰恒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拆迁许可证。

  四、泰恒公司遂起诉长春市国土局,主张本案适用情势变更解除案涉出让合同。长春市国土局抗辩称其已交付土地使用权,泰恒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请求驳回。

  五、长春bd体育中院认为,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泰恒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法律常识,判决bd体育驳回。泰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六、吉林高院认为,国土资源部已于2010年9月21日下发有关意见,明确要求不得以毛地方式出让土地,泰恒公司作为土地开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有预期,补偿条例的出台不构成情势变更。泰恒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七、最高法bd体育院提审本案,再审认为,本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补偿条例的出台使得泰恒公司无法取得拆迁主体资格,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拆迁整理工作,其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长春市国土局与泰恒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法律案例。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毛地“方式出让,地上建筑物未拆迁部分由泰恒公司负责。上述合同签订后的两个月内,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据此,因上述法规的出台,使得泰恒公司无法取得拆迁主体资格,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完成案涉土地的拆迁整理工作。泰恒公司经过逾七年与长春自然资源局的协调,始终无法解决案涉土地的拆迁问题,就此而言,泰恒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并未超过解除合同的期限要求。泰恒公司受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系对该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而土地完成拆迁工作是泰恒公司开发案涉土地的必经环节。由于上述法规变化导致泰恒公司无法完成案涉土地的拆迁整理工作,进而无法实现对案涉土地进行开发的合同目的,故泰恒公司请求解除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符合本案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客观实际。

  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名称长春市国土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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