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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体育法律问答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案例大全  时间:2023-06-28 01:14:27

  国际法案例大全一、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访美的决议,并且让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同年1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bd体育。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佥的政府,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先事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中国bd体育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bd体育。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这不仅是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国际法原则的重大胜利,也对其他国家带来很大影响。因为美国搞的一种试探,如果在这个问题上突破,也就在国际法上开了一个先例,这样,美国、法国、德国等都会跟着来要求偿还旧债券,所以这个案子不是孤立的。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的五层楼bd体育。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一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被驳回。197710月,原告不服而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该案涉及多方面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bd体育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 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 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 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 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 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 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 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 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 1982 年大阪高等法 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1972年9月29 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 “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1978 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也进一步确认了上述 原则。因此,这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日本方面的承 诺,也规定了中国方面的承诺。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从此日本取消了对“中华民国”的 承认,台湾当局就不能再以所谓“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这对日本不仅依据国际法一般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 且是所承担的特殊的条约义务。现在,台湾当局在光华寮案中居 然在日本法院享有起诉权。这完全违背了日本政府承担的不得承 认所谓“中华民国”政府的具体义务,势必在政治上造成“两个 中国”或“”。所以,日本法院在处理光华寮案的问题上 是违反国际法的。 月15日,英国海军部派出两艘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 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时遭到阿尔巴尼亚海岸炮台 轰击,但未被击毁。为此,在互换照会中,英国政府认为:它享 有通过这个海峡而不作任何通知或者等候许可的权利。而阿尔巴 尼亚政府却明确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必须事先通知并请求阿尔 巴尼亚许可。1946 年10 月22 日,英国为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 派出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又通过该海 峡时,造成其中两艘驱逐舰触雷,死40 人,伤42 人的巨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不久,同年 11 13日,英国海军未经阿尔巴尼亚同 意,单方面强行到海峡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去扫雷,发现有22 水雷。但英国海军的行动遭到阿到尔巴亚的强烈抗议。紧接着,英国政府将这一事件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控告阿尔巴尼亚在 盟国海军当局已经进行过扫雷工作之后,又敷设水雷或允许第三 国敷设了水雷,要求追究责任。1947 日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 提交国际法院来解决。1947 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 院起诉。法院于 1948 1949年对该案进行过三次判决,最后 英国政府胜诉。 科孚海峡是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岸之间,是连接希腊科孚港与阿尔巴纪亚萨兰特港之间的一个海峡。因此,英国认为 该海峡是国际航行海峡,它的军舰可以自由通过,不用请求阿尔 巴尼亚批准。阿尔巴尼亚认为该海峡是地方性的,外国军舰通过 必须得到同意。国际法院在经过辩论后,认为英国海军已使用此 海峡有80 多年,其他国家海军也经常使用。因此,在和平时期各 国军舰对于连接两部分公海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具有无害通过 的权利,这是获得普遍承认和符合国际惯例的。除国际条约另有 规定外,沿岸国无权在和平时期禁止通过海峡。据此,法院认为 英国军舰在 1946 22日的通过是无害的。法院以 14 票判决英国的这次行动并没有侵犯阿尔巴尼亚主权。与此同时,法院又一致认为,英国军舰在 1946 11月12 13日的扫雷 活动,这是在阿尔巴尼亚的领水内并违反其意愿的情形下进行的, 这“就破坏了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并认为法院声明本 身已构成对这种破坏主权的行为的适当的定论”。因此,英国军舰 的这种行动是不能以行使自助权或其他理由而被说成是正确的。 国际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虽然拒绝接受英国认为水雷是阿尔巴尼亚本身敷设的看法,但法院在没有掌握确凿的证据情况下, 而仅仅根据所谓“间接证明”方法推定阿尔巴亚科孚海峡的敷雷 一事不可能毫无所知,并强调,当阿尔巴亚政府经获悉在科孚海 峡的领海内有水雷分布,就负有将危险情形通知航行船只的义务, 自然也应告知驰近的英国军舰。然而阿尔巴尼亚并未履行此义务, 致使英国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许多海军人员的伤亡的巨大损 失。最后,法院以11 票判定:根据国际法,阿尔巴尼亚应对1946 年10 月22 日在其领水内发生的触雷事件以及由此事件造 成的损害及人命损伤负责,从而有赔偿义务,应对造成的损害给 予赔偿。 15日,国际法院作出第三个判决,该判决是估定 赔偿数目的问题。法院估定了阿尔巴亚应付给英国的赔偿数额。 这个数额是根据专家调查的结果确定为843,947 英镑,作为给英 国军舰造成的损害和对海员的人身伤亡的补偿。国际法院在处理 这个案件上是不公正的,因此,阿尔巴尼亚始终没有执行国际法 院的判决,至今问题未解决。 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公海上的西格里岬以北五、六海里之间的海面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 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随后根据土耳其法律对 波兹一库特号的船长和碰撞发生时在荷花号负责值班的官员—— 法国公民德蒙上尉给予逮捕,并以死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 刑事诉讼。1926 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短期监 禁(80 天)和一笔为数不多的罚款(22 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 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 议,因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 舶碰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法律问答,即法国的 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 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 不违反国际法。1926 年10 月12 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 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土耳 其根据其法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公是否违反国际法 原则? 法院于1927 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认为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原则,因而也没有 必要考虑金钱赔偿问题。 本案是国际法上最有名和最常被引用案例之一,它涉及国际法上的问题有: 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 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因此, 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 就必然适用在涉 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 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 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 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 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 并不违反国际法。 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 行为。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 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 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 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 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 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法典》第 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 其被捕,则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 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 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 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 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 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视。1952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 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1958 年的《公海公约》。1982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 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 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 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 年12 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 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 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 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 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 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 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 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 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 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 年三国进 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 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 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 国际法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 1969 月20日,法院以11 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 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 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什么原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 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 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 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 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 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 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 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 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该方法同很有可能把边界线推向被认 为是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两侧海区。所以,等距离的划 界方法并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其它 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 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 条所指的原则——即相邻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界,这个原则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 (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2)公约允许对第6 条保留; (3)除公约外以及在签订该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得普遍的承认。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一定有义务使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疆界。 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 可能导致不公平。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了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 架的疆界,对大陆架划界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 沿海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重视。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 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根据公平原则来对大陆架的划界, 从而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在此,该公约所强调的“公 平”二字,它不仅指必须采公平的划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 公平的结果,这种结果不是意味着有关国家不顾一切情况的平分, 而是要维护大陆架同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关系的事实,并使这一 事实变成法律事实。由于国际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的依公平原 则划界的原则,也就否定了等距离原则作为强制性习惯国际法规 则的主张。 月28日,分别签订了西德、丹麦、荷兰三边议定书。根据三 边议定书,西德与丹麦、西德与荷兰签订了双边条约,分别调整 了彼此在北海的大陆架疆界,从而使西德同丹麦、荷兰之间的大 陆架划界争端 隆端古寺位于扁担山脉的一个隆起的高地上,它构成泰国与柬埔寨之间边界的一部分。根据1904 月13日暹罗(当时泰国称为 暹罗)和法国(当时柬埔寨是法国的保护地)之间的一项条约的规 定,双方同意这一点上的边界线,应沿着分水岭线划出。为进行 实地划界而设立了一个混合委员会。当时泰国政府委托一个法国 调查队绘制该地区的地图1908 年,地图在巴黎出版,同时也将也 图送交泰国政府。在地图上明确标出了隆端古寺位于柬埔寨一边, 但泰国政府。未表明任何异议(直到 1935 年以前)。后业,法国政 府获悉泰国把其看守人安置在寺内,于 1949 1950年向泰国 政府提出多次抗议照会,终未得到回答。1953 年柬埔寨获得独立 后,新政府企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都没有成功。之后,柬泰 双方又经过多次谈判而失败。1959 月,柬埔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宣告隆端古寺的领土主权属于 柬埔寨,泰国应撤退它驻扎在古寺遗址的武装部队。1960 23日,泰国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1961 月26日,国际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驳回了泰国提出的初 步反对意见。1962 15日,法院对案情实质作出了判决。 法院以 票判定隆端古寺是在柬埔寨境内,而泰国有义务撤回驻在该地区的一切军事人员和民事人员。法院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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