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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bd体育分析法律常识报告(精选18篇)  时间:2024-01-15 11:24:26

  报告应当遵循科学的写作规范,并注重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在下面的内容中,我们将分享一些成功的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从中受到启发和鼓舞。

  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ooo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在20xx年7月12日,苏某与蒙某签订了幼儿园转让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苏某自愿将xx幼儿园转让给蒙某使用;幼儿园现有装修、设备,在苏某收到蒙某的转让金后无偿归蒙某使用;幼儿园转让金为35000元,签合同当日蒙某首付苏某17500元的订金,剩余的17500元在20xx年9月10日前付清。合同还对该幼儿园的房屋租赁及原有员工留用、安置等问题作了约定。同日,蒙某向苏某支付了17500元转让金。同年9月1日,xx县教育局向蒙某核发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1日。余下的17500元转让金蒙某在约定的时间届满时未能支付。为此,苏某曾找到xx县府城镇中心学校,要求学校协助其追回剩余的17500元转让金。余下的17500元转让金蒙某至今未付。

  后苏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蒙某支付苏某转让金17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7500元为基数,从20xx年9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蒙某负担。”,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为幼儿园转让合同纠纷,从蒙某的角度讲,在转让幼儿园的过程中忽视了对于幼儿园资质等相关法规、规章的了解,虽然接手后县教育局核发了许可证,但却刚好说明在接手之前该幼儿园还未通过审批还未取得许可证,如果未能顺利取得许可证,蒙某不能经营幼儿园必将带来损失,由此可见,蒙某未充分考虑幼儿园转让涉及的各种风险。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lo]41号)的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新举办的幼儿园须取得办园许可证,属民办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登记,属民办营利性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办。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合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幼儿园的师资配备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均具有相关资格证?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在对上述事宜进行审查后,如为创办幼儿园则应按法规和规章的标准进行幼儿园建设和经营管理,如为转让幼儿园则应在转让协议对涉及的事项进行详细约定,如园合房屋是自有还是租赁以及期限等,特别是还要对不符合标准的事项要求转让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与转让款项挂钩,在完全达到标准后才付清转让款项并接手幼儿园。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关系千千万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无论是创办还是转让幼儿园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进行幼儿园规划建设、经费投入和经营管理。

  法律案件是社会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涉及各个领域的纠纷和矛盾。作为公民的一员,我们或多或少会与法律事务接触。在这个方面的经历中,我们累积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本文将围绕法律案件展开,分享对这一议题的理解和思考。

  一种常见的法律案件是家庭纠纷。我曾目睹了某位朋友的离婚案件。这对夫妻在感情破裂后,为了产权和财产分配问题争吵不休。法官通过bd体育调解和法律程序,最终作出了公平合理的判决。这个案例让我明白,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和公平的化身。法官的专业判断和公正态度是解决纷争的关键。我也学到了冷静、理性和耐心的重要性,这可以帮助我们在面对类似问题时保持冷静和处理纷争。

  另一种常见的法律案件是刑事案件。我曾在新闻中听说一宗谋杀案,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证据和证人的证词,并对嫌疑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审慎评估。最终,法庭作出了有关嫌疑人有罪的判决,使社会得到了公平和公正的回应。这个案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我意识到法律的力量,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此外,这也提醒我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尊重他人的权利。

  作为旁证人,我有幸参与了一起商业诉讼案件。我被传唤到法庭作证。在这个过程中,我承担了重要的责任,即提供对案件有关事实的真实和客观的证词。在庭审中,我受到了法庭和律师的提问,这对我的语言表达和思维能力提出了挑战。通过这个经历,我明白了旁证人对案件结果的重要性,也对法院中的程序和规则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我也深刻感受到了情绪管理的重要性,因为证人的情绪和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

  通过以上经历,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并意识到公民责任的重要性。法律意识是指对法律知识和原则的了解,以及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依法行动的认识。公民责任是指每个人作为社会公民应负的义务和责任。我们作为公民,应该尊重法律规定,遵守法律的约束。同时,我们还应该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且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具备了这些意识和责任,我们才能够成为有价值的社会成员,并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总结:通过参与和观察法律案件的经历,我识别出了法律的重要性和社会秩序的保障。法律案件既是治理社会矛盾的手段,也是展现公正和伦理的途径。与法律案件的接触让我认识到冷静、理性、公正的重要性,并强调了法律意识和公民责任的重要性bd体育。通过遵守法律和参与公共事务,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和谐和繁荣的社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律案件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作为普通人,我们可能并不直接参与其中,但当我们遇到法律案件时,我们可以从中获得许多经验和体会。下面,我将分享我在一个法律案件中获得的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法律案件教会了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案件中,当事人的权益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我曾经遇到过一起被盗窃案件,我的财产受到了侵害。当时,我遵循着法律的规定,立即报案,配合警方进行调查。我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在此过程中,我领悟到了法律的力量,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保护自己权益的渠道。

  其次,法律案件教会了我如何理性冷静地处理纠纷。在案件过程中,双方往往情绪激动,争吵不休。然而,在法庭上,仅有理性才能解决问题。我曾经见证过一对夫妇离婚案件,双方争执不休,情绪激动。然而,法官的调解使得双方都冷静下来,以客观、理性的态度讨论问题。从中,我明白了理智沉稳地处理纠纷的重要性。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案件教会了我尊重法律和法院的权威。法律是社会的底线,法院是法律的实施机构。在案件中,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旁观者,都应该尊重法律和法院的权威。我曾经去旁听一起犯罪案件的庭审,法官严肃公正,律师专业严谨。他们的工作使我深刻认识到法院是如何运作的,进而让我意识到遵守法律的重要性。正是法律的约束,才保障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法律案件让我认识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法律是平等的,它没有歧视和偏见。在案件过程中,我亲身感受到了法律公正的力量。我曾经见证一起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法官公正地判决了案件,为受害人伸张了正义。这让我深信,只有依靠法律的力量,我们才能得到公平和正义。法律案件的经历教会了我珍视公平和正义,不论是作为当事人还是旁观者,我们都应该为公平正义努力。

  综上所述,法律案件给予了我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通过案件,我学会了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理性冷静地处理纠纷,如何尊重法律和法院的权威,以及如何珍视公平和正义。这些经验将在我的生活中产生积极的影响,让我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我相信,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我们的社会才能变得更加公正和安全。

  (一)猪撞闯进美容院伤人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是否可以据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小a与美容院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此后猪撞人事件的发生,合同没有完全履行,虽然理发店本身没有过错,其违约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但合同是双方行为,只约束合同当事人,所以美容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两者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b老汉的猪直接伤害小a,b老汉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c大娘的狗惊吓了b老汉的猪,对后续发生伤人存在间接结合(狗惊吓猪的行为只是制造了猪失控出走的条件,并不决定后来猪必然伤人或不伤人,也就是说猪伤人的直接过错并不因狗惊猪的起因而无责,但事实仍存在因果联系),所以b、c需对受害人小a共同承担无过错责任,进行赔偿;由于c大娘的狗是受到第三人d师傅的惊扰而撞到猪,d师傅作为第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d师傅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小a与三者之间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一)合同请求权《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外来原因致使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所以小a可以两者之间存在合同而美容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由提出合同请求权。

  1、小a与美容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非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事故,即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谈不上意外事件。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第三,引起损害的结果主要是不能预见的原因。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是引起损害结果的惟一原因。行为之外且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从而成为引起结果的主要原因。从民法的角度看,当事人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或按照公平原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本案中,小a到美容院接受服务,在美容院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况下,猪突然闯进美容院并造成小a的人身损害,这是美容院完全不能预料到的,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应有猪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小a没有任何过错,那么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养猪人b、养狗人c、打狗人d是否有过错;第二,三人的行为与小a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第一,打狗人d的行为具有过错。尽管d将偷吃猪肉的狗赶跑的行为无可指责,但是,d在公共场合举起肉刀气势汹汹地向狗追去的行为可能会使狗受到惊吓,极有可能伤及集市上人员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对于这一行为的后果,d是应当预见的,也是能够预见的。养猪人b、养狗人c具有过错。狗和猪都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动物,应当拴养或圈养,而不是任其四处游荡,以免造成他人损害,这也是动物饲养人的法律义务。b作为猪的饲养人,c作为狗的饲养人,两人在大街上闲聊,任猪和狗四处游荡,应认定其有过错。

  第二,在本案中,b、c、d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小a损害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它们构成了一条因果关系链,受害人小a的损害与d打狗、b疏于对猪的管理、c疏于对狗的管理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就造成损害的原因而言,b的行为是造成小a损害的直接原因,而c和d的行为是造成小a的间接原因。正由于受害人小a的损害是由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所以,b、c、d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美容院应向小a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美容院在向小a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b、c、d进行追偿。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c、d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小a进行赔偿。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b、c、d应该承担小a治疗的各项费用,而且小a姑娘的额头、耳朵和脸颊等多处被加热器的高温烫伤,严重毁容,属于残疾,所以,b、c、d也应该承担其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小a姑娘的面部被严重烫伤,意外毁容,伤害了小a姑娘的健康,其健康权受到侵害,并且其精神受到巨大打击,所以b、c、d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哈特曼箱包公司成立于1877年,从1930年开始生产皮包。刚开始它的产品是同行业最昂贵的,是针对需要最好、最耐用皮箱的消费者设计的。公司只在百货商店和箱包专卖店销售自己的产品,一直到1955年以前,它限制分销,在每一个区域市场只通过选择一个中间商销售产品。在新一任领导卡兹上台之后,哈特曼公司。

  了它的分销覆盖面,消减了产品线,制定出了一套全面的零售人员培训方案。1980年,哈特曼公司总收益是3300万美元,年销售增长率22%,卡兹试图将哈特曼公司的年收益增长率提高5%-10%,同时,增大它在高品质箱包的市场占有率。

  公司的产品线包括框架式与软边式两类皮箱的四个系列,其中价格最昂贵的是4700系列。现在,卡兹正考虑对哈特曼产品线加一些变化,用新产品代替已经销售疲软的超麂皮产品。哈特曼公司的最主要的直接竞争对手是lark公司和french公司。

  1981年,哈特曼公司总裁卡兹对公司过去实行的价格促销策略进行评价,同时考虑在新的一年里是否继续实行这一策略。关于是否继续这一策略,专家研究的结果与营销副总裁舒斯特的看法产生了分歧。除了价格促销策略之外,哈特曼公司还实行过:馈赠礼品与连带购买促销策略。

  专家研究报告认为,价格促销策略虽然增大了销售,但是所生成的贡献却低于不实行该策略所获得价值。而且,卡兹认为价格促销会有损哈特曼公司的形象。

  经济利润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指标器,它指导人们把资源用在最有价值的地方,正因为如此,经济利润是决策的基础。任何一个公司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利润的不断提高,从而回应对不同阶段而实行不同的决策。

  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需要根据产品销量灵活的调整产品定价、存储策略、销售方案等。合理的销售预测对于决策者做出正确的决定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国内外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较以往大的多,当企业计划推出一种新产品时,由于。

  成本的急剧增加,使得新产品的风险相对提高。因此企业的经济模式逐步从产品经济转向了品牌经济,企业希望通过建立品牌形象减少产品的销售成本,减少产品开发的风险,增加企业的竞争优势。

  公司会为自己在未来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内制定自己公司的战略目标,而企业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实现利益最大化,不断推进自身的发展。会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战略目标而制定不同的决策,从而影响决策的实行。

  但相反一面,哈特曼公司在实行零售促销计划时受到零售商的欢迎。1979年其4200系列产品的税前净利润达到21%,4700系列达到36%,而samsonite公司的silhouette系列只达到13%。到1980年5月,哈特曼建议的零售价格向零售商提供了54%的毛利润率,相比之下,整个箱包行业的平均毛利润率只有46%。

  1979年4月22日到5月6日,哈特曼公司对全部四种箱包系列中三种最流行的手提式皮包实行20%的削价促销。但在促销结束之后的一段时间,对三种手提式皮箱的订单量明显低于1978年的同期水平。1980年的促销合同中,大约销售出了144000件促销产品,只达到了预期数量的一半。

  根据专家研究结果表明,促销活动造成4400产品线产品线的预期数量,使贡献毛利润减少40366美元。

  所以说,哈特曼可能在促销中蒙受了损失,销售量迅速增长和销售收入大幅增长是不可能同步的。

  _年,哈特曼公司对年龄在25岁以上、家庭年收入超过25000美元的消费者进行调查,结果只有12%的消费者认识哈特曼品牌,而美国。

  者的品牌认知水平超过了90%。只有5%的被调查者回忆起曾见过哈特曼的广告,而哈特曼的价格促销活动只能通过,较大的零售商进行地区性广告宣传,广告着力突出公司的名称和声誉。

  所以说,即使实行价格促销,而不提高企业形象,消费者对该品牌的认知度仍然较低,从而并不会增加其销售量以及顾客对其产品的购买需求。

  为促销专门制作生产礼品或连带购买的商品,促销结束以后,此商品不再进行售卖。

  在高端杂志、报纸期刊刊登广告;在奢侈品展销会进行展销;利用名人效应,进行代言;请专业人士宣传,进行口碑营销。

  在店庆、特殊节假日、vip顾客生日等具有纪念意义的时候,进行馈赠典藏版箱包活动。减少库存,将存货改装为限量版非卖品。

  重视顾客的体验和对产品满意度的反馈。可以将公司在新一季度的新产品和特殊性产品在上市前,免费发送给限定的vvip顾客体验,并进行及时的反馈信息的。

  1.不能合理预测销售量,造成连带购买或馈赠的产品数量无法控制。导致供不应求或库存积压,影响销售额和产品成本的预估。

  2.提升品牌形象可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充足资金流是对企业的一大考验。对于顾客对品牌的认知度和形象的提升,需要一定时间的接受过程,见效慢,短期收益不会有太大的提高。

  3.关于体验式营销的方案,可能导致顾客只体验不购买。一旦,该产品在顾客体验过程中,得到满意度低的结果,那么对于后来产品在营销过程中有很大的不利影响。

  4.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容易导致资金一时无法到账,企业正常营运受到影响。容易出现坏账等现象,造成企业的损失。

  1.合理预测促销中连带购买品或馈赠品的数量,并且在促销活动结束后,该产品不再进行生产和售卖。

  2.提高自身的信誉度,联系好与银行或其他风投的关系,以便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为公司经营和扩大企业规模和产品线.提高产品品质和顾客满意度。在体验期一旦出现问题,及时修改,并将改进品再次进行体验,避免负面影响过大。

  4.在产品设计上加大重视,吸取行业精华,力求走在行业的最前端。满足更多客户的产品。

  2008年6月,公民张某已经满17周岁,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商场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要求。

  20xx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案件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等。

  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ii.绪论(包括研究背景,本行业情况,本公司概况)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iii.公司拟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分析与相关文献理论(即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现拟采取解决。

  [1]甘肃省统计局.甘肃年鉴20_[n].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_.

  [2]任家强,董琳瑛.基于空间统计分析的辽宁省县域经济空间差异研究[j].经济。

  [4]潘竟虎,冯兆东.甘肃省区域经济差异时空格局的esda-gis[j].兰州大学学报(。

  在处理法律案件的过程中,我第一次深刻意识到了职业的严肃性和责任感。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而我们作为法律从业者,必须时刻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受感情和私利的干扰。曾经有一次,我作为辩护律师接手了一起涉及复杂利益关系的纠纷案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方都试图施加压力和干扰,但我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尽力维护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最终,法庭对我们的辩护意见做出了正面评价,这让我深感身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所担负的责任和使命。

  在解决法律案件时,合作是非常重要的。一件案件往往牵涉多个环节和多个工作人员,如果各个环节之间无法良好协调和沟通,就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不当,甚至冤错案的发生。在我参与的一起刑事案件中,由于缺乏案情梳理和证据收集的统一制度,导致辩护律师无法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最终客观失误导致了交通肇事罪嫌疑人逃脱责任的情况。这个案件的失败给我敲响了警钟,让我意识到了在解决法律案件中,各环节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是多么重要,一个环节的疏忽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颠覆。

  在处理法律案件中,严守底线和法律道义是不可动摇的原则。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坚持法律精神和道德规范,严守职业操守。曾有一次,我接手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在案件中提出了不实的指控,试图通过虚假信息来获得更多利益。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选择了坚守底线,将真相和证据呈现给法庭。尽管最终败诉并对客户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我坚信只有诚实和公正的法律环境,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这个案件让bd体育我明白,在法律案件中,道德和诚信是无价的,它们是法律工作者最重要的财富。

  通过参与一些法律案件的工作,我深入了解了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法律是一种制度,是社会规范的体现。它通过明确的条款和守恒的原则,为人们提供公平和正义的保障。然而,在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并不总能完美,也常常存在误差和不公。正是这种不完美使得法律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现实。因此,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们应当不断深化对法律的学习和研究,提供更有效和公正的法律服务,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法律案件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处理好法律案件需要法律从业者以严肃的态度和责任感来对待。在我参与的法律案件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职业的严肃性和责任感,同时也明白了合作、底线坚守、道德和诚信的重要性。通过对法律案件的学习和思考,我更加坚定了成为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的决心,努力为社会公正与法律的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它确保了社会的正常运转。然而,法律适用的背后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案情以及人们的利益冲突。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我也亲身经历了一些身边的法律案件。通过这些经历,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也体验到了当事人和法律的角力过程。以下是我在逐渐成长过程中对身边法律案件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身边的法律案件教会了我公正和审慎的重要性。在法律案件中,公正是权衡各种利益,保障所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我曾亲眼目睹一起邻里纠纷的法律诉讼,两个邻居因为一棵树的倾斜问题而争执不休。经过法庭公正的审理,最终判决结果是对倾斜树进行治理,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这个案件让我明白,无论是作为当事人还是观察者,公正是法律案件顺利解决的基础。审慎也同样重要,法律案件中每一个细微的问题都可能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因此在处理法律案件时,不仅要审慎对待每个细节,还要减少主观性的干扰,追求公正和客观。

  其次,身边的法律案件教会了我法律常识和规则的重要性。法律是一套规范社会行为的制度,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并遵守法律。我曾经遭遇过一起被盗窃的案件。当时,我的自行车被人偷走了,我立刻报警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警方通过调查最终找到了偷盗者,我在法庭上得到了合法的赔偿。这次经历让我认识到,只有掌握法律常识和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守法的意识也将强化社会秩序,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理解和遵守法律对每个人都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身边的法律案件教会了我合作与理解的重要性。当我们发生争议时,合作与理解是解决纠纷、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我将不久前的一起交通事故作为例子。一天晚上我被一辆车撞到,虽然事故责任很明显,但是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中,对方提出了一些异议。而我选择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最终在诉讼之前达成了和解协议。通过这个案件,我意识到合作与理解能够有效降低诉讼所带来的成本和风险,而不是仅仅追求所谓的胜诉。当我们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理解他们的需求,并通过合作来追求最大利益的最大化,才能实现持久的和解。

  第四,身边的法律案件教会我权益保护和敢于维权的勇气。作为个体,我们的权益常常会受到各种侵害。这时,我们必须有勇气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寻求法律的保护。我在工作中曾遇到过工资未按时发放的问题,看似微小的不公,但却直接影响到我的生活质量。在咨询律师后,我决定正面迎战这起法律案件。在赢得了合法的赔偿后,我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法律是保护我们权益的利器,我们应该有足够的勇气和决心,在受到侵害时及时维权。

  最后,身边的法律案件教会了我妥协和宽容的重要性。法律案件中的各方往往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和立场,此时妥协和宽容就显得尤为重要。我曾在法庭上见证一起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的案件,虽然事实上双方都存在一定的权益,但是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妥协了一部分权益。这种妥协和宽容体现了对他人需求和感受的尊重,有助于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因此,在法律案件中,我们要学会妥协、宽容,寻求双方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通过身边法律案件的观察和经历,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和维护法律的责任。同时,公正和审慎、法律常识和规则、合作与理解、权益保护和敢于维权、妥协和宽容都是法律案件中需要我们学会的重要品质和行为。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些,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和解决身边的法律案件,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做出贡献。

  一是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结构。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

  二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许多人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笔者在农村调查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三是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比较浓重,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日益深入,法律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经过四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但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总体来讲还十分淡薄,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文化素质低下,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现在农村40岁以上的人群学历在高中以下的占86%,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是传统思想的影响。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儒家政治文化观念根深蒂固。虽然自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以bd体育后,西方的民主科学思想逐渐传人并影响国民的观念和生活,但直到现在,在我国农村地区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十分深重。一方面,由于人们仍主要生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关系中,传统的“无讼”、“和为贵”思想及家族意识等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态度。遇到矛盾纠纷时,或忍气吞声,或依靠有威望的长者或村干部依乡规民约来解决。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于法的,法律在百姓心中占据着很不起眼的位置。另一方面,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不少农村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头脑中“人治”思想作祟,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感。

  三是农业立法的相对滞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我国农村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总的来讲,农业立法还相对滞后,立法质量不高,层次较低,很多规范原则性太强,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缺乏可操作性。农业立法中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仍很严重,立法无法充分反映农民的利益。而法律要被人们自觉遵行,必须使主体深切感受到法律是以表达自身需求为前提的。这样的农业立法现状必然会妨碍农民对法的作用的正确认识,难以产生对法的信赖心理,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法律价值感无法得到认同的重要原因。

  四是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在我们身边,时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各个方面,从民事纠纷到刑事罪行,从家庭纠纷到劳动争议,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涉及到人们的权益和生活。通过接触和了解这bd体育些案件,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对于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在我看来,理解和尊重法律,保护人权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

  我曾经亲眼目睹了一起民事纠纷的案件,这让我对法律的力量有了更深的感受。一对情侣在分手后产生了财产纠纷,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将案件提交了法院解决。法官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并查阅相关证据,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这个案件让我意识到,法律的存在和作用不仅能够解决纠纷,保护合法权益,更能够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我也认识到了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的尊重和遵守,以免陷入类似的矛盾纠纷。

  另外一个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重要性的案件是一起刑事罪行的审判过程。一名被告人因涉嫌抢劫被带到法院受审。庭审过程中,法官和检察官有条不紊地进行了询问,证人齐全并作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提供了充分的辩护材料。最后,法官依法宣判了被告人有罪,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了相应的判决。这个案件让我认识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不仅限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制约和打击上。法律的存在和执行,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一起家庭纠纷案件让我对法律中的温情一面有了更多体会。案件中,一对夫妇因为婚姻问题产生了矛盾,最终决定离婚。离婚过程中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官通过合理公正的庭审,充分尊重了双方的意愿和权益,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保障了每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了相应的保护。这个案件让我明白,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约和惩罚,也是一种保护和关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和关心他人的权益。

  通过接触和了解身边的法律案件,我意识到法律在我们的生活和社会秩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律的存在和执行,不仅具有制约犯罪行为的功能,更重要的是能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学会尊重和遵守法律,不断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依法行事。在面对纠纷和矛盾时,应该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稳定,每个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乙方应指派工作勤勉,认真负责,并对所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当经验之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经与甲方协商,乙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律师组成工作小组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4)审阅甲方现有的规章制度,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拟定规范的规章制度;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服务实施过程中及完毕之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接触到的甲方未公布、保密或专有性质的资讯,并将维护其保密性。

  甲方同意与乙方真诚合作,如实提供乙方所需的所有资料,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确保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履行本合同条款,按时支付费用及告知乙方其他地址、电线、付费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上述款项支付后不予退回。

  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但乙方有权不予退还已经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乙方在甲方同意或有其他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也可解除合同。前述的正当理由包括:甲方的违约或在实质问题上甲方拒绝与乙方合作或接受乙方的建议,以致乙方随后的工作无法开展。

  任何一方拟依据本款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两周通知对方。当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立刻支付所有未支付的费用。

  原告诉称自己系参战,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第二规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9〕135号第四条规定,经原告申请、被告核查,确认原告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优抚对象资格,享受通知中关于“参战”的各项待遇,在国家相关部门没有取消“参战”待遇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政策执行机构,依照其上级机关的指示擅自取消了原告的优抚待遇,被告的此项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求撤销,并要求继续执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对原告作为参战的各项待遇。

  原告办理了退休、领取了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失去或不具备继续享受“参战”待遇的资格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六)(八)项、第五十四条(二)、(三)项规定;

  身份证件、申请优抚待遇审查表、参战证、伤残、疾病等证明、下岗或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生活困难证明(证明符合优抚条件及向被告交纳过的证件资料)或直接提交曾发放优抚待遇的账卡等证据,以证明被告曾对原告的资格条件审核确认。

  应当向法庭提交其作出《关于取消参战涉核退休后生活补贴的通知》职权范围、法定资格主体、支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具体法律规范性依据。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合法性审查的原则,法庭应要求被告出示和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证据依据、事实依据。

  2、被告先前审核后确认原告符合享受“参战”优抚待遇的资格条件,并发放相应的待遇,事后又取销原告的优抚待遇,如此前后不一致的认定,涉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应作为法庭审理的重点。

  由于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不多,相应的法律依据较少较原则,给法庭审理和判决带来一定的困难;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审判行政案件的思路和程序,原告只要向法庭提供其具备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条件(被告先前行为已有认定),即完成举证和诉求义务;被告理应提供关于作出涉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主体、证据、事实、法理依据,如被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和法据支持其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1、为防范法庭将本案的审理重点切换到对原告是否应享受“参战”优抚待遇的复审方面,针对是否应当享受待遇的问题,已有被告的前期行为确认,法庭不易重复审理,否则就有替代被告履行行政审核职权之嫌;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被告取消原告优抚待遇的证据、法律、程序性内容。

  2、律师特别提到一点,根据全案分析可知,本案还存在着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立法宗旨的把脉。

  被告只所以取消原告的优抚待遇,主要原因是原告办理了退休、领取了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据此,法庭需要审查被告是否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对“领取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应当取消的条款性规定。

  据本律师了解,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并无附条件取消原有待遇的条款,因此,被告的此项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第四规定的补助对象为“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从“农村““无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困难”三个客观性条件与“参战”主体资格两方面做出规定,并无被告所述应当停止优抚待遇的附加条件。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理解可参照“当地家庭人口平均生活水平”,关于停止优抚待遇的“条件、程序、由哪一级机关”作出均无明确规定,被告的“停发通知”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根据。

  笔者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认识优抚的实质内容和立法性质问题,重在保障退役参战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更不是停留在有无“工资”,国家对参战人员的优抚待遇性质上不能等同于政府对社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待遇是特殊人员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坚持“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目的在于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抚恤补助标准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扩大;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进入老年,生活、住房、医疗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和落实,影响国防建设,为解决当前优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工作,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及时调整和颁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通知特别强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规定,要保障优抚对象在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制定针对优抚对象的具体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政策,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服务环节中体现对优抚对象的优先。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报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机构优惠减免等多种措施,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保证同属别优抚对象待遇大致相当,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规定,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工作的重视和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制定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医疗优惠政策,建立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帮助其缴费参保。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将他们优先、优惠纳入。对缴费有困难的,可通过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参保。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重的,可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具体救助办法由各地制定。同时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生活补助条件的部分困难人员(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裁判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各项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措施。

  原告的情况符合通知规定的优抚对象条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规定,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民政部两个通知强调“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和参战列为优抚对象,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从2007年8月1日起开始,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存在的实际困难,把部分参战列入重点优抚对象范畴,给予部分曾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和提高优抚对象、优抚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仅仅规定了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本案被告取消原告的优抚待遇,显然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取消(实际是停止)原告的优抚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有关对象及范围的界定:“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确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与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发展相衔接的新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在补助缴费参保和体系外补助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有关待遇范围的界定:“完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落实部分复员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救助措施”、“落实有劳动能力和条件的人员的劳动保障措施”。

  3、优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基本原则是“多措并举,着力解困”、“加强宣传,确保稳定”、“不漏人、不漏项、不出错、不留死角”、“就高不就低”:

  依据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制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并随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通过及时向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的方式妥善解决,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的关心爱护传达到每一个人,使各项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妥善处理好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其他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防止一停了之,引发不稳定因素。

  原告等人如果是退休(或病休)人员,其原有工作单位难以保障所获工资或生活费标准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持平的,或原告有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或原告系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告享有的生活补助就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

  本案涉及到新类型法律前沿问题,法庭如何诠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立法宗旨,如何正确认定国防建设事业的保障措施,如何维护退役参战人员基本生活稳定方面将给出样板答案,同时从宏观上考验审判人员能否正确驾驭法律和微观上充分展示当审者对案件高超的审判技能。

  本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委员,实践中特别注重司法前沿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为解决此类案件,从不同的角度深入细致剖析核心法律问题,为当事者提供正确的分析意见。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法律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深感在案件整理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心得。案件整理不仅是一种技能,更是一种责任,它要求我们在诉讼环节中准确、快速地将案件中的各类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整理,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在这个过程中,我体会到了案件整理工作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案件整理需要细致入微。作为一个案件的整理者,我时刻牢记“魔鬼在细节”这句名言。案件中的任何一处细节都有可能成为决定胜败的关键,我必须熟悉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在整理证据材料时,我会耐心地阅读每一份卷宗,仔细查找可能存在的疏漏和错误。同时,在整理过程中,我还会反复核对案件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整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只有将细节做到极致,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案件整理需要注重团队合作。在真实案例中,鲜有一位律师是独立办案的法律常识。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需要经过多方专业人员的协作。在案件整理环节中,我深刻体会到团队的重要性。团队合作能够有效地分担工作量,提高效率,并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专业的处理。因此,我注重与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我与律师、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进行频繁的互动,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和法律的最新变化。通过团队合作,我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此外,案件整理还需要具备分析推理能力。案件整理并非单纯地想象或模仿别人的作品,而是需要我们能够全面、深入地进行材料的分析、比对和推理。案件整理者必须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从海量的材料中快速抓取关键信息。在案件整理过程中,我会用严谨的思维和分析能力,对案情进行剖析和推理。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判断事实,找出案件的疑点和漏洞,从而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最后,案件整理要保持持续学习的态度。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法律案件的类型和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始终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我会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术研讨会,了解最新的法规和行业动态。同时,我也会积极与同行进行交流,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案例,从而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只有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在案件整理工作中不断创新和突破。

  总结而言,作为一名案件整理者,我认为案件整理需要细致入微、注重团队合作、具备分析推理能力,并保持持续学习的态度。这些心得体会对于提高案件整理效率和质量非常重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深入学习和实践,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司法机关的工作贡献更多的力量。

  近年来,我国社会进步迅猛,法治建设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发展的重中之重。作为普通公民,我们时刻都要遵守法律法规,与此同时,我们也会身临其境地目睹一些身边的法律案件。通过接触和观察,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案件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下面我将从不同侧面来谈一下我对身边法律案件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法律案件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它反映了社会发展变革的现状。在我所熟悉的居住社区,经常会发生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法律案件,例如盗窃、骗取他人财物等。这些案件的发生,一方面反映出社会的多元化复杂性,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一些人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是违反,这就要求我们普通公民要加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其次,法律案件对个人和家庭的伤害是巨大的。我记得有一次我目睹了一起家暴案件,妻子被丈夫殴打致死。这个案件震惊了整个社区,也让我对法律的威力有了更直观的认识。通过这个案件,我明白了暴力家庭不仅仅是一个个案,更是整个社会的顽疾。法律的出台和执行对于维护被歧视和受伤害的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权益至关重要。这次案件使我深刻地意识到了维护家庭和谐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通过参与法律案件的调解和解决过程,我体会到了和解的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当事人共同达成和解是一种比诉讼更加理想的方式。我曾经亲眼目睹邻居之间因为一场纠纷闹得不可开交,但在法律调解的帮助下,当事人认识到了彼此的过错并通过和解解决问题。和解不仅可以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还可以保护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流和友好关系。通过这次经历,我深刻认识到了和解精神的重要性,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更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此外,我认为身边的法律案件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价值观、行为习惯形成的关键阶段。了解法律、尊重法律,是培养青少年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观的重要环节。然而,现实是,有许多青少年对法律的认识是模糊的,对法律案件也缺乏足够的敬畏之心。只有通过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提高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和敬畏之心,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法律案件的发生。

  最后,身边的法律案件也让我意识到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我相信,如果每个人都能对法律法规有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我们社会将会更加安定和谐,人民生活将会更加幸福美满。因此,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加大力度,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向公众介绍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案例,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

  总之,身边的法律案件给了我很多思考。通过这些案件,我认识到法律案件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对个人和家庭的伤害是巨大的。和解是一种非常理想的解决方式,同时青少年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注重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我的工作中,我不止一次地目睹了法庭上的庄严和法官的严肃。无论是审理凶杀案还是贪污案,法官们都以专业、公正的态度审理案件,展现了法律的威严和权威。这种庄严和严肃感让我深深地明白了法律的重要性和法律从事者的责任。法律案件是人民的委托,我们必须以最严肃的态度对待,保障正义的实现和社会的安定。

  在参与法律案件的过程中,我学到了许多关于证据规则和辩论技巧的知识。合法有效的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关键因素,我们必须精确地掌握证据的获取和运用。同时,我们还需要有扎实的辩论技巧,能够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提出有力的论述。在一次经济纠纷案件中,我利用证据链条分析和逻辑推理,成功驳斥了对方的主张,最终赢得了胜诉。这次经历让我明白了良好的证据规则和辩论技巧在法律案件中的重要性。

  法律案件不仅对法律从事者有影响,对当事人和社会也有深远的影响。在一起严重交通事故案件中,我见证了当事人和他们家属深深的痛苦和忧虑。这个案件让我意识到,作为法律从事者,我们不能仅仅关注法律层面的胜负,更应该关心当事人的感受和权益。我们需要保护,为受害者争取最大的赔偿和公正的待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参与法律案件,我更加坚定了继续从事法律工作的决心。法律的力量是强大的,能为社会带来秩序和公平。我希望能在未来的工作中,继续学习和成长,为更多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从事者,我们需要保持专业和公正,始终坚守法律的底线。通过不断地实践和学习,我相信我能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服务,为法律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在法律案件中,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还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和严肃、证据规则和辩论技巧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对当事人的影响。这些心得体会让我更加坚定了继续从事法律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断成长和进步,为社会和人民的福祉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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