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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精法律常bd体育识选(九篇)  时间:2024-01-15 11:24:47

  bd体育bd体育bd体育为什么他们会选择微信这个平台?他们通过微信做或者将会卖那些法律服务?这些从业者都是谁,有什么区别?他们的现在的经营情况怎么样?那些选择观望的咨询业从业者为什么不进入微信市场?资本市场如何看待这些企业?……i黑马为你精心解读当法律人遭遇微信时代。

  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多年,存在着不少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微信成了无数从业者眼中的良药。

  首先,新入行者缺乏网络流量。因为中国的在线法律服务行业已经发展了十多年。四律服务网站基本瓜分了每天与法律有关流量的绝大多数。新加入这个行业的模式的创新者,即使产品颇有新意,也无法迅速得到用户。

  一些独立开展业务的律所和律师都希望通过网络营销获得业务。但是无奈自己的网站权重太低,外加价格不菲吓跑自己的关键词推广费,导致搜索引擎带给自己的流量非常稀缺。这一切就足以压死新入行的在线法律服务从业者,因此找流量就成了一件大事。

  其次,传统的互联网手段获取案源的效率不高不足以满足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传统的在线法律服务网站和传统的律师网络营销手段的案源转化不尽如人意,很多年轻律师用尽大量营销手段,也无法获得满足自己需求的案源,急需要新的接案工具。

  另外,这种来自于网络的案源被律师获取后,客户的忠诚度非常低,如何保有客户,并发展出更多客户是传统模式的一个难题。

  第三,传统律师、法律服务网站和律所品牌建立的渠道手段有限。一方面受制于传统律师行业低调的传统,另一方面确实没有什么特别有效的平台来传播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企业文化。上报等1.0手段显然无法满足律师、律所和新兴法律服务网站建立自己品牌,提升美誉度的需求。

  就在整个行业,新旧胶着的时刻,微信以其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横空出世,在整个封闭的市场,老旧的模式中,吹入一股新鲜空气。无数法律服务市场的从业者涌入微信,期待微信能够医治法律服务行业。

  说道为什么选择在微信上发力,每一个从业者都会有自己的理由。广告人出生的yesmylaw老板说这里有流量,高端专业律所说这里有需求,二三线城市的资深律师说这里有案源,而针对微信创业者的服务提供者说这里有微信创业者……也许,他们的理由极度相似,高度重合,但是他们就像放大镜,用他们的实践和思考让我们把微信看的更加真切。

  马强是一名上海的创业者,他创立的主做合同审核服,尤其是如何从大批传统法律服务网站的流量绞杀中脱颖而出,就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而在那个时候,移动互联网时代来临了,很多拥有大量流量的传统法律服务网站选择开发APP,来适应用户迁移到手机上的新情况。

  “法律的特性是偶发性刚需,用户没有遇到事儿的时候根本不会多看律师一眼,但当人们遇到事情的时候法律服务需求就非常刚性。”马强的上述判断,让他做出了这样的结论:做一个法律服务类的APP,让人们去选择下载会是一件特别难的事情,独立开发APP很难有什么显著效果,体验也不好保证。

  可是,移动互联网很可能是自己唯一的机会,不做点什么又太对不起一起创业的这帮兄弟。就在迷失之时,一切应验了财经作家吴晓波那句名言:“当我们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历史就急转而下了。”

  是的,微信来了……马强发现微信在短短的时间里在全国就拥有了3亿用户,是唯一一个能够覆盖中国所有城市的APP。他下决心创立了“微法律”这个微信公共账户,在微信上提供在线咨询,法律文档检索等服务。目前用户数已经突破八万人,预计年底可达十万人。

  事实上,马强正在为如何用这些流量和潜在客户购买自己网站的产品,并盘活原有的产品链而努力。

  “多年来律师都在寻求获取案源的渠道和学习掌握高效的展业方式。事实上,在律师界掌握案源的多寡,往往就是一种隐性的权力。”济南的刘云柱律师这样对i黑马记者说。“年轻律师需要案源来求生,律所主任和团队负责人需要案源来养活年轻律师,从而带动团队的发展,扩大律所的规模和业务范围。否则年轻律师不是转行,就是去别的机构了。事实上,越是从业久的律师,越是需要案源来帮助自己实现更大的抱负”。

  案源如此重要,可是居高不下的案源获取成本让年轻律师们望而却步,而常规的如SEO网络营销手段可能根本就没有效果,而且律师个人也不一定搞得过那些存在近十年的法律大站……“律师界有句老话,不入律师行,不知案源贵。”有一位不愿意透露名字的律师告诉记者,有些律师甚至会通过灰色、黑色的手段获取案源……

  但是,微信却可能缓解这种局面。绿狗网CEO张馨心认为“微信公共账户开设成本低廉,微信用户基数大,它交流的私密性、便捷性、及时性都远超同类产品”这些特点使得用户在初期接受法律咨询服务、一般法律服务时有较好地用户体验,容易帮助律师建立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所以,“微信成为案源和法律诉求的洼地,这也是绿狗网经营了50多个细分法律需求的微信账户的原因,努力成为一个优质案源的收发平台。”

  刘律师代表律师也有同样的观点,很多地想要扩张个人影响力,维护好潜在客户的律师都在试图深度触”微“,只是很多运营的方法和手段不如专业的互联网团队。而他自己也在”不务正业“地做这方面的研究,希望能摸索出律师微信营销和服务的新路。

  当记者再次采访刘云柱律师时,他的QQ签名改为了“云柱很忙“。刘云柱通过几个月的持续投入,采用了一些自己总结的运营原则和方法成功地将自己的微信公共账户做到了微信律师一词搜索栏的第一位,这导致的结果就是在采用新方法运营了两个多月后,粉丝量达到了一万一千人(截止到六月份),一度位列搜索榜第一位,累计咨询量超过一万八千余次,刘云柱的五人律师团队日均接受公益咨询200余次(包括电话咨询)。

  虽然还没有赚到钱,不过刘云柱律师表示还要继续运维下去。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律师投身到微信账户的运营中去,因为他们相信,只要时机一到微信一定可以带来案源。

  科特勒在其名著《营销管理》中曾无比坚定地写道:”营销的宗旨就是发现并满足用户的需求“。

  施江南是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作为海归和曾在世界排名第一的律所的律师,我们很容易透过她了解到尚伦是主要从事高端非诉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然而这家律师事务所却在微信端推出了一款名为创业者法律课堂的产品。

  ”我们开设微信公共账户真不是为了获取案源,非诉业务(投融资并购)的展业不太可能通过网络来实现,我们的案源都是通过服务好一位客户,再由这位客户向朋友口碑传播和推荐得来的“施江南律师对i黑马记者解说为什么要推出这个产品的原因。

  ”虽然经济效益上不显著,但是我们仍然选择开设微信公共账户,一方面在今天这个时代,没有一个行业可以抛开互联网独立生长,律师行业也不例外,我们搞好了线下服务,通过互联网提升一下客户体验,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另一方面是主要原因,我们在做早期项目的过程中,发现很多的创业者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聘请律师,也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降低早期项目的风险。他们有需求,我们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而这些创业者大都是微信的用户,我们就想干脆把这些专业知识做成一期期的内容和课程,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工具推送这些知识,给创业者一个在网络上学习和交流的空间“

  经过近三个多月的运营和推广,该账户拥有数千名的创业者订阅用户,已经初步形成在线学习创投法律知识的氛围。也因为致力于满足来自全国各地创业者、基金经理人学习知识的需求,这个账户客观上带给律所品牌美誉度和认知度的提升是难以估量的。

  尚伦的这种通过奉献社会提升影响力的方式不仅仅适用于机构,也适合法律从业者的个人账户。比如,在各大公司法务和年轻律师之间传播甚广的微信公共账户”法秀“就引来了业界的好评。该账户通过翻译国外法律媒体、大公司法务部负责人的文章而把一些先进的经营、执业理念传递给中国的法律工作者们。这也为该账户的运营者带来了较大的业界声望和影响力。

  ”法秀的产品之所以能够获得成功,是因为它满足了特定群体的需求,中国的律师缺乏针对自己行业的资讯服务,更没有一个可以分享法律界干货和思想的非学术平台。法秀应用而生,最终通过专精一个领域,形成在网络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一位不愿透露名字的业界人士评价道。

  确实是这样,作为社交产品的微信极大地满足了律师维持客户,保持影响力的需要,目前网络上一些优秀律师的个人微信公共账户非常有值得关注的价值,在此就不在一一列举。

  正如《营销管理》所说的那样优秀的企业满足需求,伟大的企业创造需求。可是谁都知道做到优秀尚且不容易,更别提成就伟大了。但是,创造需求虽然风险极大,但是那背后的惊人回报总是会不断牵扯着人们去冒险和探索,如jobs对于苹果,如昔日那个在加州掘金厂卖水少年……

  知道张静松是因为他是第一个在微信法律服务领域提出要开发第三方平台的人。张静松是技术员出生,最初他也认为”微信的确是击中了法律行业的痛点,大家都从自身职业的本能感觉到了微信对这个行业会带来的巨大价值,微信基于沟通和服务为导向的特性蕴含着移动互联网全新的价值,对传统服务行业会带来巨大的变革,而我愿意作为一名参与者来帮助实现这个变革。“

  那时候的张静松也和其它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一样,想着如何通过微信这个平台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需求。可是随着微信公共平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微信公共账户开始出现在这个平台上,但是受制于律师缺乏互联网经验,法律服务公共账户运营水平良莠不齐等客观原因,很多用户抱怨体验不好,而不少从业者也抱怨微信的现有功能真不给力。这时候,张静松和他的团队开始思索另一种可能,”为什么不去服务这些律师和微信公共账户的运营者们呢?“

  于是,张静松开始全新打造自己的产品,他告诉i黑马记者:”法搜搜平台是一个微信法律公共账户的聚合平台,律师或者法律行业从业者把自己的微信公共账户配上法搜搜的第三方后台可以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号的沟通服务特性,让微信公众号更适合于咨询服务行业。未来还将形成法搜搜公众号合作联盟,打通彼此的联系,让律师们公众号获得的异地咨询进行流量交换,让律师公众号的效益倍增。“

  目前,通过几个月的推广,法搜搜的产品得到了多个法律公共大号的支持,同时也得到了医疗、教育等同样需要第三方支持的产业从业者的关注。

  相比于法律人微信掘金的这股大潮,微信5.0增加支付功能无异于增加了无数从业者加大投入的心气。但是这是梦想,还是意淫,确实是一个难以辨明的难题。

  这其中感到振奋地无疑是那些希望通过微信付费咨询服务获利的人。绿狗网CEO张馨心对记者讲,针对未来的5.0功能,绿狗增加了相应地的法律产品,”绿狗网推出的“私人律师VIP”等产品,一部分功能就是利用微信平台,及时回复用户的法律问题。“

  但是在这个市场上也有一批从业者对法律行业的微信创业持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

  刘德身,吉林长春的一个资深算命先生。中国最早从事在线咨询业务的从业者之一。触网多年的刘大师(他希望我们这么称呼他),几年前创立了一家名为师说师道的网站,目前正在融资。该网站模式非常像淘宝网,上头每天都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算命先生、心理咨询师和律师提供在线的付费咨询服务。就网络上的咨询而言,刘大师向来是异常活跃的,为了自己网站的发展,也购买了大量的推广产品和流量服务(百度网盟等)。但是,微信公共平台全力发展的这两年,他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i黑马记者带着疑问向刘大师提出了这个问题,本以为他会拿出罗盘、黄纸,用神秘主义给我们答案时,他说出了这样一些看法:

  首先、微信用户的付费意愿和能力都不太强,有偿服务的商业生态不成熟。微信用户的客户群和腾讯QQ的用户群匹配度非常高,甚至可能更加年轻,我们的网站申请过Q+服务,我们发现用户虽然有付费的心,愿意给专家的服务付费,但是付费能力不强。因此,这个问题完全可能被微信继承”。

  其次,微信不是一个提供严肃地咨询服务的地方,很多更好地帮助交易双方的功能都不成熟。微信更像是一个玩的工具,我提供专业咨询,人家找专家是来问事解决问题的,你说微信的那些表情之类的娱乐功能有任何作用吗?这就好比ipad虽然功能强大,但是它就是不适合办公。另外,我的网站在提供咨询服务期间,发现很多用户付费都是用支付宝来付费,我Q+带来的用户都不用财付通,要求用支付宝付费,你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如果腾讯不支持支付宝,只支持财付通,很多在微信上的付费咨询,可能根本无法实现。”

  第三,没有真正成熟的商业模式和绝对可靠的服务能力。作为对刘大师观点的补充,绿狗网的前市场总监龙涛,认为”目前存在着迷信微信的风气,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或控制律师服务质量的能力,别说建立基于微信的法律服务商业模式,就是借力微信,用好微信这个工具都是不可能的。“

  微信的蓬勃发展,带来了互联网人和法律人在微信领域的探索,同时也引来了资本市场的关注。为此i黑马记者采访了启明创投合伙人,长期关注传统行业互联网改造的投资人李佳析先生。

  李佳析认为法律市场的从业者进行微信上的商业探索,仍然会面对他这十年来投资和关注在线法律服务行业时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有:

  首先,法律服务市场潜力巨大,但是服务却难以标准化。法律服务行业是个高度细分和专业的行业。他打了个比方,同样一个法律问题,问五个律师他们很可能会给出五个完全不同的方案。这当然不是说律师不专业,恰恰可能是因为律师在某个细分领域非常专业所致。如何在确保专业的同时,又能能够标准化,这是一个难题。也因为这个,法律服务行业不是一个赚快钱的行业,它潜力大,但是周期长,急功近利,满嘴跑火车的创业者不会受到亲睐。

  其次,这个行业缺少一个法律服务的品牌产品。事实上,大家能记得某某律师,或者他过的案子。但是,他真正擅长什么领域,他的团队的服务能力如何一无所知。没有品牌,行业就没有服务标杆,没有标杆,消费者要不凭经验选择,要么瞎撞。

  而且,这个行业非常封闭,互联网发展这么多年,都没有在网络上形成一个有力的法律服务品牌。这是一个巨大的真空。

  第三,微信是个好东西,但不是万能的。这个星球上,还没有通过那一项技术产品就立即搞好法律服务的。

  今天因为微信接近4个亿的装机量,让每一个被关注的律师被装进了消费者的手机里。律师的所思所想和言论,也可能因为打动了某个消费者,而被他热情大方地介绍到自己的朋友圈,这就是熟人推荐的力量,非常让人有想象空间。但是前面两个问题不解决,所有的律师都上线了,消费者仍然会面临选择困难的问题。

  同时,李先生也向i黑马记者描述了他的眼中所认可的微信法律产品是什么样子的。

  首先,是专业和标准化的,能够依靠自己的产品,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那怕周期很长,只要能够依靠产品逐渐形成某一项服务的标准,并被广大的用户所接受,投资人是会考虑的。

  其次,重视客户体验,用用户能够理解的方式去推广产品,并引导用户去使用产品。

  第三,要有公益心态的创业者及其团队,而不是急功近利地玩票的人,后者在这个行业只有死路一条。

  不论,人们怎么样怀疑微信的价值,微信作为一款产品实实在在地改变着这个世界。不少投资基金和投资人都开始关注微信法律创业圈,寻求更多的优质项目。

  再好的项目,也是人造就的bd体育。面对微信带来的巨大商机,更多的律师试图进入这个行业,掘出一桶金。对于新入行的律所和律师,i黑马也专门咨询了一些研究者的意见分享给大家:

  首先判断自己适不适合做微信。原中顾法律网总编辑徐浩然认为:“做好微信营销工作,对律师业务确实有所所进,但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适合这种微信营销,还要综合考虑律师的业务特长,时间成本,及技术开发,推广成本等,微信营销,因人而异,应该根据自己的业务定位,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去使用微信工具。”

  其次,精准定位,有方向,有目的性的运维。认为微信公共账户要想形成自己的壁垒,要想在微信账户上做的更好,走的更远,非得要得到专业资源的支持不可,并且努力和自己擅长的业务结合起来,具体来说就是施江南律师所说的“线下专业素质过硬,线上服务特色鲜明,没有一个优质的业务基础能力,微信低门槛带来的模仿者将很快把你淹没”。

  高校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其概念比较抽象,其原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应用性,不易于学生认识和理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普遍感到学习内容枯燥乏味,加之法律课程所占的课时总量较少,通常只在一个学期开展,因此学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的精髓。那么,如何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呢,如何通过短短的法律课程来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成为所有法律教学工作者所面临的任务。

  所谓案例教学,是指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和教学目标的要求,为讲解法律理论或法律规定,在教学过程中由任课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选择并运用以真实情境为基础的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情节现场,深入角色分析案例,用多种形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案例提供的材料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见解,做出判断和决策,使学生掌握有关法律规定或理解相关法律理论,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的理论依据是“实践出真知”,这就要求教师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尽量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选择与学生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真实案例,也可以选择社会热点、焦点案例,但所选案例要求真实、准确,不能胡编乱造,尽可能是新近发生的,这样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具有可信性和说服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感兴趣,有新鲜感。选择来源真实的案例作为素材,一方面可以体现教师治学的严谨态度,另一方面比较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有利于把学生的间接经验转变为直接经验,使教学收到预期效果。

  所谓典型性在于案情与法律原理规范的联系性,要求围绕教材的核心内容及教学大纲,选择能够充分体现教材内容并且与学生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相一致的案例。使用这种案例可以使学生加深对案例的研究和与所学知识的结合,并领会法律原理、规范运用的条件和环境。案例的选择要做到两点,一是要针对教材内容选择,以体现它为教材服务的目的;二是要针对大学生的思想实际中的热点问题进行。

  选择教学案例时还要结合学生特点以及教师的能力等因素,如对初学法律的学生,一般要选用综合难度较低的案例,而对高年级的学生和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学生,选用案例的难度要相应地增加,可以给他们提供综合难度大的案例进行分析。同时选择案例也要注意教师驾驭问题的能力,让学生通过案例理解、掌握和运用教材中的相关法律知识点,使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通过分析与思考,深化自己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认识,培养法律意识。

  根据上述案例选择的原则挑选典型案例以视频、文档的形式准备好,对视频案例可以用摘要的形式把主要内容发给同学们阅读,所选择案例的针对性要强。在课堂教学之前,教师先将案例发给学生,让学生阅读案例,熟悉案例,同时设置提出一定的问题,让学生思考。学生的准备主要包括阅读案例,了解案例的内容,根据老师提供的延伸阅读文献进行扩展阅读以便为讨论做好充分的准备。教师要对案例进行前期分析,并引导学生对案例的内在矛盾进行剖析,同时预测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观点,并提前进行理论的准备,以便在讨论中对学生加以引导。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对问题的设置和提问时机的把握也是教学的难点之一。通过分析案例类型及所反映的问题并结合教学目的要求,所提出的问题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是开放性的,也可以是选择性的,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和教学内容适当安排即可。好的问题不仅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而且可以活跃学生的思维,使其在课堂一开始就带着问题进入学习状态,并积极寻找解决案例问题的法律依据。

  在案例教学中,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交流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教师要善于通过各种巧妙的提问,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将关键性发言引向深入,充分尊重学生的分析。通常采用分组讨论模式,即把学生分成4~6人的若干个讨论小组,在讨论的过程中,要求学生各抒己见,表达各自观点和立场,并陈述理由,同时要求各小组能够对不同的结论进行分析比较。在进行全班讨论是,要求各小组派出代表进行发言,同时要求该组其他成员记录本小组的发言要点、解题思路及小组讨论中存在的疑难点,然后在全班发言交流,其他同学亦可做补充性发言。教师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在班级范围内进行集体讨论,引导学生进行推理,防止讨论主题漫无目的地扩散,适时地给发言学生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并给学生营造一个充分展示自我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氛围。

  教师的总结点评是案例教学法的归宿,要求教师收集同学们的讨论稿,及时对案例教学的效果做出总结,对学生讨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尤其是案例中的疑难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分析,教会学生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方法来探究解决案例问题,让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以利于今后案例教学的改进。引导学生去思考从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学到了什么,掌握了哪些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运用了哪些案例分析方法,得到了哪些有价值的启示,是否提高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通过这一环节,可以培养提高学生对案例的书面分析能力,同时也是对整个案例教学过程的再回顾和总复习,使学生对学习的内容掌握得更加牢固。

  作者简介:申子夏(1982-),女,汉族,河南商丘人,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检监察助教,研究方向:高职高专法学研究。

  [1]盛高璐.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思路[J].教育教学论坛,2012,(12):46-47.

  【关键词】法律 教学 案例 特点 环节 法律课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律法规的概念比较抽象,法律原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应用性,不易于学生认识和理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普遍感到学习内容枯燥乏味,因此学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的精髓。而案例教学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使用案例法律案例,围绕着具体的法律案例来组织教学,从而使得抽象的法律规则变得具体化,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化,符合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规律,符合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教学规律,因而法律课教学的目标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层面,更要注重法律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显得十分必要。

  案例教学方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由于教学内容是生动、形象、直观、具体的实例,可以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传统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抽象和枯燥,从而使抽象的法理变得形象,使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的调动起来。二是,可以发展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模拟真实问题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主动思考问题和提出问题,促使学生对教学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和研究,促使其思维的不断深化,进而探索所学知识和实际生活的内在联系,得出结论并解决实际问题。三是,重视师生的双向交流,有助于教学相长,可以有效克服传统教学过程中是教师讲学生听的枯燥局面,同时也可以摆脱教学效果难以掌握的不利局面,可以有效活跃课堂教学气氛,强化课堂教学效果,学生锻炼交流沟通能力和合作意识。同时也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教学责任心提出了比传统授课方法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主要载体,也是案例教学有别于其它教学模式的关键所在,因此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是案例式教学的第一步,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整个教学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关系到教学培养目标能否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好的案例意味着案例教学成功的一半,它不仅可以使课堂充满活力,而且可以让同学们记忆深刻。案例的选择首先要具有典型性和真实性,要贴近生活,使学生更好地融入案情中,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其次,选择的案例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重点难点内容的理解。第三,必须根据时事的变化选择具有针对性和冲突性的案例。

  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应将案例与理论知识讲授融合在一起。教师可以在讲授知识前先引入案例,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听课,自主寻求答案,可以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教师也可以先讲授知识点后引入案例,让学生们分组讨论,互相辩论,加深学生对抽象化法律条文的理解。案例引入的方式可以通过发放事先准备好的文字材料,便于学生掌握案情;还可以通过多媒体的形式,其优点是图文并茂,形象直观。案例教学法能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要在传统教学的基础上引入案例,着重引导学生们去分析,加强他们独立思考的能力,让他们学会向周围事物质疑。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因材施教,注重与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传统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不是很明显,教师的角色主要是信息的传递者,学生则处于信息接受者的位置,师生间的互动主要表现为老师通过观察学生的听课状态或是师生间的问答来实现,而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所传递的信息可能会多于老师,老师从以讲为主转变为以听为主,但这并不能否定老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1]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可将同学们分成几个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讨论结束后,由各组选派代表发言,抓住问题关键进行辩论。教师要善于通过各种巧妙的提问,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将关键性发言引向深入,充分尊重学生的分析。同时教师事先要做好准备,防止讨论主题漫无目的地扩散,合理引导讨论主题,严格控制讨论时间,并且适时地给发言学生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有效地控制好讨论的主题和节奏。[2]教师在讲解、分析和归纳案例讨论意见时,要语言精炼、要点明晰、重点突出,并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理论知识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基本原理和概念,熟练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3]对学生的表现要给予积极评价,以激励他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分析。

  在高职法律教学中,教师高度重视案例教学法,也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实践中需注意以下问题,以纠正错误倾向,切实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要合理分配和控制课堂时间,同时营造出一种民主、平等、宽松、和谐的课堂气氛。运用激励机制,对学生发言中的闪光点给予赞扬和肯定,对学生的言论误区则要及时加以纠正,但要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发言积极性。[4]善于分析和归纳学生的观点,抓住学生讨论的矛盾点,并结合教学内容启发学生的思考,最终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标深入展开讨论。案例教学不是举例教学,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案例教学法与举例教学法都要通过事例来说明一定的法学理论或法律规定,但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举例教学是教师在运用讲授法讲授法学理论时为方便学生理解而列举有关事例,属于教师的单方行为,学生很少参与讨论和互动,是课堂讲授的一种辅助方法,居于次要地位。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法律教学中作用显著,但其不应成为法律教学中唯一的方法,不能忽视讲授法及其他教学方法。法律课程理论性较强,对于大量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仅靠案例教学无法完成,需要通过任课教师深入浅出、恰如其分的讲解才能完成教学任务。

  [3]方丽.普通话教学中的几点体会[J].河南农业,2010,(16).

  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是20世纪初哈佛大学创造的教学法。即围绕一定培训的目的把实际中真实的情景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供学员思考分析和决断的案例,通过独立研究和相互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学员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依照法律工作中立案办法把教学内容编成案例形式来进行教学很受欢迎。后被运用于医学、心理学、管理学、市场营销学、社会学的研究和教学中。本世纪以来,开始流行于各类学校教育和各种各样的培训课程。

  简言之,案例教学法是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通过一个具体教育情景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些特殊情景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当前在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的尝试也日渐增多。

  案例教学法的中心词是案例,它是指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收集的典型人物、事件或人物和事件的有机结合。案例教学法与教学中的举例都要引用实例,但有差异。首先,案例在案例教学中占据中心地位。其次,案例是培养学生主动性和能力的一种手段,是教师和学生共同活动的对象,举例则是讲解知识的一种手段。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不仅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而且还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课程任务很重,但它的内容却相对枯燥,而案例教学法能够创设一个良好的宽松的教学情景,把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展现在学生的面前,让他们设身处地地思考、分析、讨论,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更有效。具体说:

  教育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通过语言形式从听觉获得的知识能记忆15%,从视觉获得的知识能记忆25%,而把听觉和视觉结合起来,能记忆的内容达65%。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中,学生尽管能够记住所学的理论知识,但这仅仅停留在对书本知识的简单识记,是一种单一的、静止的、孤立的抽象认识。而案例教学法通过了解视觉材料、分析,将书本的理论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并利用理论分析说明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获得的收获会很大,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会相对深刻。例如:在学习“犯罪”时,分别展示违法和犯罪两个案例,让学生分析比较,找出二者的区别与联系。通过学生自己的思维活动,获得的知识更牢固、更深刻、更清晰。

  由于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直接参与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评价,这就为锻炼、提高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造能力创造了条件。例如:学习“我国的三大国策”时,呈现我国北方多次受到沙尘暴袭击的例子。然后提出四个问题:第一,这个案例反映了我国目前存在什么问题?第二,北方多次遭到沙尘暴袭击的原因是什么?第三,你认为国家应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第四,而对这个问题,作为青年学生应做些什么?让学生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讨论,讨论后同学们提出了许多看法和大胆构想,有些观点还会出乎教师的意料之外。这样会大大地增强教学实效性,提高教学效果。

  学校是学习的小课堂,社会是学习的大课堂。案例是现实问题的缩影,它能把大课堂中的真实生活引进小课堂,通过展现一些真实的典型问题,让学生进入案例情景,设身处地地做出反应,为他们提供一种虽未真正深入实践,但却能在短期内接触、并处理大量实际问题的机会,从而缩短理论和实际间的距离。例如:学习“民法基本原则之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时,采用“保姆魏代花房产案”;学习“刑事责任年龄”时,采用“杭州五少年杀人分尸案”;学习“打击与职务有关的犯罪”时,采用“原药监局局长案”。

  法律课条文性强、枯燥乏味,学习法律知识时,单凭教师讲解难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提供生动、逼真的正反案例和由简单到复杂的案例,给学生造成身临其境的感觉,加深感性认识,更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另外,在民主和谐的讨论气氛中,学生大胆交流,有较大的自由度和较多的展现自己的机会,在没有压力和顾忌的良好心态下进行学习探索,容易产生学习兴趣。例如:学习“加强税务管理,自觉依法纳税”时,可选用冯小刚拍摄《甲方乙方》后纳税的正面案例和厦门特大走私案偷逃税款300亿元的反面案例。选用学生较感兴趣的案例,会变学生苦学为乐学,变厌学为愿学,变被动地学习为主动地学习。

  课前把全班学生按四人一组分为多个小组,要求每组学生都制作案例本,每周至少收集一个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又与当前学习的法律知识相关的案例,然后提两个关于案例的法律问题或写不少于100字的读后感。实际上,这一要求会使学生在收集案例之前必须进行预习,即做到先学后教,只有这样才能收集到切合现实、学生感兴趣、质量又较高的案例。同时也只有恰当的、实用的案例才能被老师在课堂上采用,被采用了才有较高的评价得分。事实证明,因为有评分起作用,学生对案例的收集是非常积极的。在“合同之债”的教学中,我选用了两个小组的案例。

  案例一:2004年10月,重庆丰都县冉林的3岁的儿子在街头走丢,他四处张贴告示称,谁提供线万元人民币。那几天,同镇农民秦某正好得到消息,有人贩子要卖一个孩子去河北,秦某带着冉林去公安局报案。两个月后,冉林打电话请求在广东打工的秦某到河北打探儿子下落。秦某赶到河北,通过在当地打工的表姐四处打听,最终获悉孩子已从河北被卖到广东。丰都警方根据冉林提供的线索,前往广东陆河县河田镇,2005年1月10日将孩子救出。据警方调查,两名人贩子竟是冉林的邻居。两人拐走孩子后,因四处寻找下家,不慎将消息“漏”到秦某耳中。找到孩子后,冉林称家庭困难,只支付了2000元悬赏金。秦某几经犹豫,于2005年9月5日将冉林告上法庭,要求兑现余下的1.8万元。

  案例二:从2002年到2004年,周某军等20多名业主分别与广州市番禺祈福新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福新村”)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祈福新村内的24套商品房。但在支付了首期房款后,周某军等24名业主没有再按合同约定向银行缴交按揭款。祈福新村在代业主向银行偿还了购房贷款的本息之后,至番禺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产。

  在实际操作中,我允许学生采用各种形式呈现案例,如描述、多媒体投影、表演等。在上述被选用的两个案例中,提供案例一的小组采用了小品表演的形式,提供案例二的小组则把案例做成PPT课件,采用多媒体呈现。

  这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环节。在这个环节里,本人主要引导小组学生设问,或自己结合要求学生掌握的内容设问。设问时有一定的技巧,问题能引起学生的思考与讨论。如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案例一的问题是:(1)冉林家境贫寒,从道义上说他应不应该给秦某2万元?为什么?(2)如果冉林不肯给足2万元,秦某能用法律途径要回来吗?为什么?案例二的问题是:(1)祈福新村为什么要替业主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的本息?(2)祈福新村能否收回那24套房产?

  围绕这几个问题,各小组结合实际与课本内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继而得出各小组不同的看法,最后由各小组代表发表本组看法(这阶段也进行相应评价)。

  这个阶段的总结工作主要由老师来做,老师结合案例的内容和要求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要点进行评述,引导学生辨清是非曲直,促使学生进一步思考。例如,对案例一的总结主要引出合同的含义、订立阶段、悬赏广告也是合同的一种;对案例二的总结主要让学生掌握合同的担保方式。

  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教学中虽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并不意味着案例运用得越多越好,而应围绕所授知识点精选案例,做到有的放矢,所引事例与知识点应有机结合,运用案例教学法学习法律课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选用案例要与规定的教学内容相互联系,能够从现实的角度有力地说明、证明法律知识。

  选用案例要真实,原汁原味,保证其有震撼力、说服力。引用的案例应尽量真实具体,不宜胡编乱造。而且最好选用本地区的案例,这样更有利于学生产生切身体会。尽量讲明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以及此案引自何处,做到真实可信,现实感强。这样才能让学生信服,让他们真正接受,反之,则容易引起学生怀疑所学知识,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这是国内首例云服务器提供商被判侵权案。原告索赔金额和法院判决金额都不算高,但此案却引起整个云服务行业和法律界广泛关注,针对判决结果的争论也非常激烈。

  2015年8月,乐动卓越公司接到玩家投诉称,网址为网站提供《我叫MT畅爽版》的下载及游戏充值服务。乐动卓越公司经比对发现,该款游戏涉嫌非法复制其游戏的数据包,而通过技术手段发现,该款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公司的服务器。

  之后,乐动卓越公司两次致函阿里云公司,要求其删除涉嫌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但没有得到阿里云公司的配合。乐动卓越公司认为,阿里云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共同侵权,因而诉至法院。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里云公司作为服务器提供商,虽然不具有事先审查被租用的服务器中存储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受到损害时,其作为服务器提供商应当承担相关义务,采取必要、合理、适当的措施积极配合权利人的维权行为,防止权利人的损失持续扩大”。因此,判定阿里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乐动卓越起诉阿里云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也就是避风港规则。主要内容就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规则是从美国引进的,初衷是为了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版权人之间建立寻求利益平衡,既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利,鼓励其积极创作,又不给网络服务提供者赋予过重的责任,以免阻碍互联网行业的正常发展。

  但是,避风港规则只适用于特定主体,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规则只适用于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链接服务的提供者。什么是信息存储空间?为用户提供文件的平台,优酷支持用户自行上传视频,和优酷提供的就是典型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云服务器厂商与传统的IDC厂商为客户提供的是服务器租赁业务。

  举个例子,如果某家企业使用阿里云公司的云服务器,建立一个网站供普通用户公开访问,同时允许用户上传视频,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是这家企业,而绝不是阿里云公司。同时,阿里云公司也不是搜索、链接服务的提供者。所以,这个案件根本无法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俗称“网络侵权专条”)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该条也规定了例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阿里云公司对于乐动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消极态度,从乐动卓越公司第一次发出通知起,阿里云公司在长达八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远远超出了反应的合理时间,主观上其未意识到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持续扩大,阿里云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没有看到判决书全文,不清楚法院是否明确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媒体公开报道所引用的判决书的内容来看,判定阿里云公司侵权的理由是,权利人发出了侵权通知,阿里云公司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没有采取删除等措施。这个逻辑跟《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非常一致。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适用《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的前提是,被告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什么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目前国内所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界定,唯一可参考的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虽然也没有明确界定,但是具体条文提及了五种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可能适用避风港规则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和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之外,还有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提供者(ISP)、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和缓存服务提供者。

  云服务器提供商属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吗?网络接入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调制解调器用电话线路连接网络;二是通过电缆专线等固定线路连接网络;三是宽带传输。云服务器提供商显然不属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而且,根据侵权责任法方面的知名学者张新宝教授的观点,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一般也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侵权。

  云服务器提供商显然也不属于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或缓存服务提供者。具体理由不再赘述。

  那么,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下,能否把云服务器提供商直接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而适用《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显然,这么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实际上,云服务器提供商提供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网络服务,而是存储、在线备份、托管等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具体业务以主机租用与虚拟专用服务器为主,部分是托管服务。租用云服务器与租用物理服务器本质上是相同的。

  如果本案被告提供的是物理服务器的租赁服务,恐怕没有人会认为它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相信法院也不会根据《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进行判决,只是因为被告提供的是云服务器租赁业务,就理所当然的默认为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实际上,一家云服务器提供商需要什么资质呢?根据工信部颁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包括了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这个版本在IDC业务中新增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法律英语是英语语言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将英语语言技能与法学理论知识融为一体,要求学生能够运用英语这门语言学习、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学生不仅要具备英语听、说、读、写、译的技能,还要建立法学的思维方式。提高听、说、读、写、译五方面的技能需要学生经过大量的训练才能完成,而法学思维的培养要求学生在掌握法学知识的基础上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独特的教学方式,学生通过对于来源于现实情境的真实案例的分析和解决,缩短教学情境和现实情境的距离,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转变了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的传统角色,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教师充当引导和总结的角色,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自主性,达到教学效果。在法律英语课堂上,适当的运用英文案例教学能够更好的使学生提高英语语言能力,巩固法学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

  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往往不能满足法律英语课堂的需要,法律英语教师要对案例进行选择和改编,使得案例适合学生现有能力、符合教学要求并且能够达到教学效果。

  法律英语课程面向不同学习背景和基础的学生,既有法律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又有法律英语专业本科和专科的学生。法律英语教师要结合学生的英语语言能力和法学基础选择恰当的案例,使学生能够既感受到原汁原味法律英语的环境,同时能够运用现有的法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描述案例的语言要具有法律英语的特点,又不能够远远超出学生的语言能力,否则,学生很难理解案例;语言太简单,又会使学生失去提高语言能力的一个途径。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学知识尽量涵盖相关的法学知识,避免学生生疏的法学知识。案例的内涵丰富,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使学生逐步建立起自己的一整套逻辑思维方式和推理方法。案例如果涉及到过多生疏的法学理论知识会使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渐渐丧失兴趣和信心,失去案例教学的意义。合理把握案例的难易程度,有助于法律英语教师控制教学进度,提高学生学习效率。

  授课教师可以选取案件英文的案例摘要(case brief)作为课上的案件资料,由于案例摘要的制作者和制作目的不尽相同,教师应该结合学生的英语语言和法学基础选择适当版本的案例摘要。

  案例教学要求授课教师和学生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教师要准备案例,学生要查阅资料、分析和讨论案例。每个单元都采用案例教学是不实际的,这就要求法律英语教师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单元采用这种教学方法。法律英语教师要依照教W目的有的放矢的收集案例,具体内容要符合教学环节的要求。案例的核心要具有多样性,案例的描述要简洁明了,清晰的反映案情的矛盾和冲突,脉络清晰,语言具有法律英语的特点。通常一个案例不可能面面俱到,涵盖课文涉及的每一个知识点,法律英语教师应该围绕一个核心内容,结合教学难点为法学理论知识点改编案例,案例教学使学生在实际情境中更好地理解知识,并且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是培养实用型人才,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有利于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密切联系司法实践,达到学以致用。开展案例分析和讨论之前,学生需要查阅相关的资料,在这一阶段,学生完成了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学习的转变,并能够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对教学案例进行独立的研究、分析和讨论。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法律英语教师选取的案例内容要多样化,不能仅是文本的案例分析,形式应当包括一些规范性的和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例如法律条文、司法文书、法学著作等;内容应该涵盖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部门法,我国主要的法律规范等法学知识,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谈论法律英语的特点,总结法律英语的翻译技巧,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

  适合的案例通常引发学生们的思考,例如辛普森杀妻案为什么两个诉讼程序会有不同的结果?除了两大诉讼程序对于证据的采信原则不同,此案的侦查员和律师对于审判结果又起到了哪些作用?学生可能会思考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应该怎样学习和学习哪些知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同的工作岗位思考的角度会有怎样的不同。

  虽然案例教学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扮演主要角色,授课教师“引导者”和“主持人”的角色也是不能忽视的。案例教学的课时通常有限,充分利用学生课堂和课余时间,才能使学生充分理解案例,成功的分析、讨论和解决案例。

  授课教师应当提前下发案例、布置任务,给学生充分的时间查找生词、法律术语,查阅相关法律信息资料。在这一阶段,教师可以将班级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组员按照案例的要求白行分配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举行共同查阅、共同谈论、编写案例报告、记录成员的观点和意见。在这一过程中,教师的任务主要是引导学生自主接触和熟悉案例,这样在课堂上的学习才能达到预计的效果,节省时间。学生课前的预习和对案情的思考,英语的阅读能力和表达能力得到了提高,深入案情之中掌握了法律语言的规则和相关的语言法学理论知识、建立了适合自己的法学思维方式。

  课堂上,授课教师可以先让学生简要叙述案情以及找出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根据学生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介绍背景知识,这样学生能够自我纠正课前预习中存在的问题,在之后的讨论和表达观点时更具信心。然后教师设置特定的法律情景,引导学生运用英语进行讨论,使学生成为讨论的主角,教师作为主持人,不直接表达观点,如果发现学生的分析存在错误,可以采用提问的方式让学生自己意识到错误并且改正。讨论后,授课教师要对案例以及学生的表现做出总结。对于案件的总结,教师不宜给出直接答案,而是应该对讨论的重点和难点进行总结,给出案件讨论的思路,指导学生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对于学生课前、课堂表现进行评价,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今后案例的讨论。

  传统课堂以讲授式的教学方法为主,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告诉学生应该做什么和怎么去做。在课堂上,学生缺乏自我思考的空间,损害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达不到预期的学习效果。法律英语课堂上,教师运用讲授式的教学方法讲解生词、句子和课文中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是这些知识并不等于能力。案例教学法完成学生和教师的角色转化,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只是课堂上的引导和总结者。课前,教师要完成案例的选择和改编;课上,回顾法学理论知识,鼓励学生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总结学生课堂表现的闪光点,引导学生在课外进行自主学习。案例教学使学生多做多思考,从注重知识的学习转化到对于能力的培养。

  课堂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的主渠道,也是学生自主获得学科知识的主阵地。因而,构建高效的课堂教学模式,探寻科学的教学方法是提升课堂教学有效性的必然选择。案例教学就是教师结合学生的生活世界,采用一系列鲜活的事实和生动直观的案例让学生从中体悟,激发兴趣,调动学习积极性,使情感、态度、价值观得到升华,知识和能力得到提高。案例教学法是促使法律基础知识有效教学的重要方法。

  中学生逐步扩展的生活是初中思想品德学科的基础。中学生成长过程中需要做到心中有法、处理人际关系要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融入集体和社会则要明确国家的法律与社会秩序。由此可知,法律基础知识贯穿了中学思想品德学科的各个学段,因而是中学思想品德课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性毋庸赘言。然而,在教学实践中,对于法律知识如何讲解,不少教师却时常感到迷茫与困惑。究其原因,以语言文字为基本载体的法律知识较抽象,中学生认知水平更倾向于形象思维,因而教师教学方法偏离这一规律,学生理所当然会感觉很枯燥,难于理解。所以,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呼唤教师运用科学的方法。

  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版)教学建议中指出;教学中,教师要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通过调查、参观、讨论、访谈、项目研究、情境分析等方式,引导学生主动探索社会现实与自我成长中的问题,在合作和分享中扩展自己的经验,在自主探究和独立思考的过程中增强道德学习能力。因此,要实现思想品德课小课堂,大社会质的飞跃,案例教学不失为最优选择。然而,教学实践中运用案例教学仍需注意几个问题:

  精选案例是顺利实施案例教学的前提。教师在教学中,首先要对案例的作用和地位进行准确的定位。要明确案例只是用于揭示法律原理、启迪学生思维、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培养学习能力的工具。只有清楚认识案例的作用,教师才能充分研究教材和学生,广泛关注社会实践、时政热点,才能精选出最新颖、最适合特定学生和特定内容的案例。

  精选案例首先要求教师选择典型案例。教师选择的案例要能够充分解释和说明所要讲授的法律知识。如:七年级思想品德下册《走进法律》一课,为让学生认识法律的平等性,教师可以结合、、等中央高层领导被查处的典型案例。

  其次,注意所选案例的方向性。教师选择案例要做好正面引导学生价值取向的工作。中学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版)指出:教学的组织与实施,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导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这要求教师选择教学案例应把握正确方向,应以正面教育为主,反面教育为辅。对于反映社会阴暗面的案例慎用、少用,而唱响主旋律、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例可以多用。譬如:讲到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时,对于那些撇开司法程序选择自力救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案例教师不应作过多道德层面的解释。

  再次,案例要与学生生活密切联系。中学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版)指出:从学生实际出发并将初中学生逐步扩展的生活作为课程建设与实施的基础;注重与社会实践的联系,引导学生自主参与丰富多样的活动,在认识、体验与践行中促进正确思想观念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因此,教师引用的案例最好是学生身边发生的事情,以中学生的生活为切入点。只有选择与学生生活联系密切的事实才能引起学生的情感共鸣,才能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通过身边的事例,才更有感触。

  最后,案例要真实,要新颖。教师选择案例应注意所选案例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所谓真实性就是引用的案例应尽量真实具体,不是胡编乱造。案例真实可信才有说服力,这样才能让学生信服,让他们真正接受,反之,则会使学生对教师所教所讲的知识产生怀疑,不能取得预期效果。时效性则是指案例与教学没有很长的时空距离,不是陈年往事,而是紧跟形势,是发生不久的最新案例。如:八年级思想品德下册《消费者的权利》法律常识,列举消费者权利被侵犯的案例,教师可以选择每年3.15晚会报道的案例。

  案例教学法的生命力就是以生活中真实的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在案例中感悟道理,学会知识。因此之故,教师采用案例教学要知道如何选择案例;选择什么案例。当然,选择什么案例辅助教学只是第一步,教师还应注意如何运用好案例。怎样用好案例呢?

  围绕案例科学设置问题。新课程的理念是教师为主导;学生是主体。教师在课堂的主导作用不以教师在课堂上所占据的时间为评判依据,而应以教师对课堂的掌控、驾驭能力为依据。教师对课堂的主导作用集中体现在教师对于整堂课的设计和疏导。教师针对案例设置若干拓展性问题,可以促使学生合作探究,充分调动学生自主探究学习的热情。学生通过合作探究迸发知识的火花。

  以案例调动学生参与。中学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版)指出:情感体验和道德实践是最重要的道德学习方式。教师要善于利用并创设丰富的教育情境,引导和帮助学生通过亲身经历与感悟,在获得情感体验的同时,深化思想认识。教师还要为学生提供直接参与实践的机会,提高他们道德践行的能力。因此,教师在法律知识教学中可以让学生自发组织各类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感悟哲理,学会知识。课堂上教师赋予学生展示的机会,让他们依托教师精选的教学案例自主创设情景是课堂活动的核心。其中角色扮演、故事重现、模拟法庭、辩论、记者采访等活动形式都可以在课堂上予以开展。通过课堂活动真正让学生在动中学,在活中学。不管组织何种课堂活动,教师应尽可能地让学生尽快进入案例或情境当中,为后续分析探究活动做好充分准备。

  总之,案例教学法是我们中学教师可以广泛采用的有效教学方法,广大教师应该科学合理地运用生活中的案例辅助课堂教学。

  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于19世纪初的英国,19世纪70年代经过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的努力,这种教学方法在美国法律教育界得到了推广。到了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开始认识到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并尝试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应用,时至今日,经过30多年的应用与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化的理论。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之一,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言,但一种方法或理论一旦被专家定义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就很容易被普通的教育者模仿,也很容易导致僵化,并且判例法国家与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应用背景大不相同,难免会带来应用上的力不从心。笔者作为高职院校的民法老师,从业将近6年,根据几年来的教学经历,对案例教学法有了一些自己的思考,精心梳理后呈给同行们以供参考。

  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①,真正运用于法学教育领域是在19世纪的英国,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首先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1871年,美国学者朗代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将案例教学法进一步推广使用,为此朗代尔专门编写了《合同法判例》一书,在该书中,“朗代尔主张以学习法院的判例为重心,熟练律师的思考技巧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同题的能力,即所谓案例式教学”②。在哈佛法学院的案例教学中,学生直接参加交流式的学习,通过阅读已经由上诉法院判决并收集供学生使用的案例汇编,既学习了美国普通法知识和法律历史,而且还了解了案件是如何判决的③。到了20世纪80年代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被引入中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

  从上述案例教学法的演进及发展来看,该教学方法发端并成熟于英美法系,这跟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基础是分不开的。我国为成文法国家,缺少判例的土壤,更多的是对成文法典的阐释,若照搬西方的“案例教学法”恐怕过于机械,因而笔者认为,为适应我国国情,案例教学法应重新理解为:为帮助学生正确把握相关法律理论,提高应用法律的技巧,以准确适用法律、解决实际案例为目标,将生活实例、典型案例应用于课堂教学活动的综合方法。

  就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类型而言,有学者将其局限在“案例讨论”和“模拟法庭”两种④,笔者认为,这种对教学案例的分类不能满足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课堂教学的实际需要,为了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对于法律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应分成以下几类:

  导入型案例是指在正式讲解新的理论知识之前,以同学们见过、听过、或能理解的简单生活案例或经济实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步入理论学习的桥梁性案例。运用这样的案例导入理论教学的好处在于:让同学们从较为熟悉的生活出发,自然地步入对抽象理论的思考,不至于显得突兀而显得容易接受;同时会促使学生产生一种新奇感:法律对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进而对即将讲授的新的法律理论产生强烈的求知欲。

  解释型案例是指在讲授理论知识的过程中,为了使所讲知识易于被学生接受,教师所列举的一、两个小的直观简单的案例。一般来说.这种案例难度不大,信息含量较少,且紧扣所讲知识点。

  讨论型案例是指在系统的理论知识结束之后,教师通过多种渠道(如律所卷宗、人民法院网站的案例库或人民法院报上公布的典型的真实案例)精心选择的真实、典型案例,这类案例包含的信息量大,涵盖的法学知识多,通过对这类案例的分析,希望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该类案例为整个案例教学法的核心。

  在新的理论知识进行讲解之前,教师根据新授理论的具体内容,设计一个非常贴切的生活实例,自然而然地导入到新知识的讲授。例如在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前,教师先跟同学讲一个“故事”:话说退休的李先生在某小区的3栋一单元购买了顶楼901的三居室,李先生酷爱花草,无奈阳台狭小,不能满足李先生的爱好,于是李先生将更多的花草移到了自家的楼顶上,但李先生觉得下雨的时候侍弄花草很不方便,于是便请了工人在自家的顶楼加盖了一层玻璃房温室,李先生觉得非常惬意。请同学们评价一下李先生的行为。由于同学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知识,自然很难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但基于生活的朴素经验,也能给出一些感性的回答,教师顺势将话题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告诉学生,认真学习本节内容之后,即能对李先生的行为进行较为准确的专业评判,由此开始一节新课的学习。

  在新课讲授过程中,总有一些难懂的专业词汇和术语,同学们理解时比较吃力,教师就选取简单直观的小案例加以形象化的解释,达到帮助同学理解该知识点的目的即可。如在讲到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时,就列举一例:张先生以自有的一辆小汽车为抵押向银行贷款8万元,约定两年内还清,两年期满李先生尚欠银行5万元,不幸的是在他开车行驶在公路上时为紧急避险,车子撞到护栏,造成较大损失,还好保险公司赔付了5万元,此时银行可就5万元的保险金优先受偿,即体现了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在系统的理论知识结束之后,教师将精心选择的真实、典型案例提供给同学们进行讨论,这些案例大都涉及人物众多、案情错综复杂,涵盖的法律知识点多,对同学们而言新鲜、真实,但又负有挑战性。这种案例教学在我们学校称之为“实训课”,就民法而言,每学期的“民法案例分析”实训时间大概在4周左右,约16个课时。在具体适用时,一般将这种案例教学分解成如下步骤:

  1.阅读案例、概括案情要点。教师将打印好的书面案例发放给同学,要求同学们在数分钟(5分钟左右)内认真阅读,并且自行概括对影响案例分析起重要作用的案情要点,教师点名请同学们回答。该环节主要训练同学的信息搜寻能力和高度概括能力,因为法律工作者应具备从海量信息中提炼出对分析案例有用的关键信息。

  2.分组讨论案例,要求总结本组的法律观点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将班内同学进行分组(每组6-8人比较合适),然后用大约15分钟的时间,就案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的适用以及形成的结论等内容,进行组内的充分讨论。在此期间,教师应尽量注意调动平时不爱说话的同学积极进行参与。

  3.各小组代表阐述观点及依据。各小组经协商后指定一名同学做代表,充分阐述本组观点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一定要注重内在推理的逻辑性,并且接受其他小组同学的质疑,本组其他成员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充。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让各代表充分表达本组观点,不要随意打断,也不要进行补充。

  4.同学自由发言,表达个人观点。在各小组代表充分表达观点,并接受其他小组同学的质疑后,其他同学可能会产生与之前不同的观点,此时应允许同学们表达看法,尊重同学们的思想。

  5.教师做综合点评。经过全班同学的充分讨论后,教师从本案法律关系的准确分析、法律理论的恰当应用、法律推理的内在逻辑、乃至观点的总结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点评,让同学们了解到其对该案例分析的优势与不足,并认识到将来自己努力的方向。

  6.最后的设问——法律风险的控制。本来课堂上的案例分析课到此似乎可以画句号了,但是法律的最终价值在于风险的控制,因此在上述点评总结之后,教师还应该给学生抛出一个问题:本案例当中的原告或被告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自己承担了赔偿损失或其他的不利法律后果,如果可以重来,你作为他的法律顾问,在事件之初,会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控制或降低当事人法律风险的发生呢?以此来启迪同学们对设置各种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进行思索,并逐步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至此这种综合性的案例讨论、分析课将告一段落,教师将要求学生在课下系统地整理分析案例的思路和方法,并形成书面的“案例分析报告”,主要包括:案情要点、要点分析、法律理论和最后的结论。

  任何一种教学过程都必须经受严格的考核,否则将失去它本身的意义,案例教学也不例外。对于导入型案例教学和解释型案例教学来说,该种教学方法的目的是教授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主要为法律的应用打基础,因而他们的考核方式主要体现在期末考试的闭卷考试中,在此不再多谈。对于系统理论知识结束之后的“讨论型案例教学”,我设计了较为完善的考核制度,具体如下:

  直接考核即讨论式案例分析课(即实训课)结束之后,对学生在本阶段的综合表现进行的考核,为百分制,考核成绩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小组讨论时,该成员的表现,是积极参与讨论、一般参与讨论、还是基本不参与讨论。

  2.在整个案例分析实训阶段,该成员是永远不当小组代表,还是积极充当小组代表。

  3.该同学在发言时,是否注意使用法言法语、能否将支撑观点的法律理论运用到位、分析是否准确、逻辑是否清晰。

  最终考核是指在期末的闭卷考试中,多设几个真实案例,要求学生独立进行分析,通过书面的事实判断、逻辑推理过程来考核学生对法律的应用情况。“最终考核”与“直接考核”所考核的知识点与专业能力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前者为独立分析或独立应用法律的能力,后者为讨论式分析,是在教师的主持下充分发挥同学们的主观能动性,通过不断的争论和辨别来达到对法律认识和把握的过程。

  ①罗惠铭.试谈苏格托底式教学法在法学课堂上的运用[J].科教文汇(上旬刊).20l0.(03):32.

  ②王家启.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述论[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1.

  ③刘天君,杨丽芳.法学案例教学法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④罗海山,刘艺工.在《法学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黑河学刊,2011(5))一文中明确表示基于以上分析,属于案例教学法的只有案例讨论与模拟法庭。将案例列举、庭审观摩、播放视频归入案例教学法混淆了案例教学法的应有涵义,不利于突出案例教学法的主旨和核心思想.

  [1]罗惠铭.试谈苏格托底式教学法在法学课堂上的运用IJl.科教文汇(上旬刊).20l0,(03):32.

  [2]王家启.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述论[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1.

  [3]阳继宁.案例分析教学法在民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7(4)

  [4]谷昕.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北方经贸,2011(2)

  [6]尹维柏.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的应用[J].剑南文学:下半月,2011(8)

  [7]罗海山,刘艺工.法学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河学刊,2011(5)

  [8]刘天君,杨丽芳,崔海霞.法学案例教学法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9]罗海山.论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8)

  报告显示:首例微信传销案、南京网络恶意刷单第1案、聪明狗告淘宝天猫“屏蔽”索赔百万、乐视919发货门事件、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案、“短融网”诉“融360”不正当竞争案、大众点评状告百度侵权案、上海消保委告三星手机预装44个软件案、酷派奇酷撕逼大战是“2015-2016年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2014年12月16日,酷派跟360成立合资公司奇酷。双方协议,奇酷研发生产智能手机,酷派负责零售渠道和运营商渠道手机,双方互不越界。但今年6月29日,乐视出资购买酷派董事长郭德英18.5%的股份成为酷派第二大股东。由于乐视也已进入智能手机市场,因此和360构成竞争关系,并对360智能手机业务构成潜在威胁。

  9月8日,360宣布书面通知酷派公司,因酷派违约,要求酷派公司按照股东协议内容,购买360在双方共同成立的合资公司中所持所有49.5%的股权,总价约为14.85亿美元。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微信号:ziranren2012)律师认为:

  矛盾焦点是股东权益纠纷,维持合资现状已不可能。今年5月,“奇酷”品牌会上360和酷派“郎有情妾有意”的情形还历历在目,一时成手机硬件厂商间合作的典范,可见传统的智能手机制造商和互联网公司都试图在廉价手机市场分一杯羹。然而九月,360突然提出的近15亿美元的“分手费”,危机的产生竟是酷派引入了和奇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乐视作为酷派的股东。

  在360的“公告”中不难发现,二者主要的矛盾是股东权益纠纷,即酷派的股权变动会否触发360酷派之间的期权回购条款。而从酷派的声明来看,他们认为360一方的指责“毫无根据”并“已委聘律师就函件向本公司提供意见。”从目前双方焦灼的对战来看,奇酷要么变成360的全资子公司,要么变回酷派的全资子公司,要么只能清算解体,维持合资现状恐怕已经不再现实,就看双方最终是谁选择退出。

  法律与权益部:成立于2010年,整合行业内消保、律师、媒体、质检等资源。每年权威《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和《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还是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国务院的《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副组长单位。主要职能包括:

  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5年来,受理维权数十万起,纠纷解决率在80%以上,是国内最具有影响力和公信力的第三方“电商投诉维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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