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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思考题?法律问答bd体育  时间:2023-06-29 19:35:42

  谢邀! 个人分析:首先,甲入室盗窃,被主人乙发现后两人争斗,盗窃转化成抢劫没有疑问;其次,主人乙用烟灰缸投掷,因甲的行为为转化为抢劫,且尚在室内,对主人乙之人身和财产的危害状态尚在,可以认定犯罪正在进行中,因此乙应当为正当防卫;疑难的是甲格挡烟灰缸致丙受害的问题,个人认为,首先排除甲的故意伤害罪名(看丙伤情应当达到轻伤了),因为甲在格挡烟灰缸,没有直接故意伤害的犯意bd体育,当时为凌晨,路人稀少,间接故意(即放任)的犯意也不存在。其次应当认定民事损害赔偿,因为民事上评价过错的标准要低于刑事,并且丙的受伤可归咎于甲的行为;关于赔偿,甲全部承担,乙不承担,乙为正当防卫且没有过当,排除刑事及民事责任。丙医药费待甲归案后由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

  丙的伤害全部由甲负责,但很可能是民事责任,甲一直不归案可能导致乙承担一定的道义赔偿也就是公平责任。

  哎...第一次在知乎上写答案,我是大一法本,学渣一枚,很多问题自己一知半解,恳请大家提出批评指正~!下面按着时间顺序梳理一下各个行为的法律问题~(题主问的是对丙的损失的责任分担,但是,这个案件环环相扣,每一个行为的法律定性都会在最终影响这个案件的判定;而且,我觉得既然法律责任是第二性的法律义务,以违法、违约或法律的特别规定为前提,因此,在这个案件中,没有哪个法律责任是孤立存在的,不妨让我啰嗦一下一些法律问题,再来说责任)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入室盗窃的,入室即既遂(不以财产的实际不法占有为既遂条件)。所以,甲构成盗窃罪并负刑事责任是无疑的。那么,是否涉及盗窃转化抢劫?

  我国刑法269条:“犯盗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盗窃转化抢劫的法条表述。从案例上来看,是否转化个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1)乙回来,骂:“你这个败类,大白天入室盗窃,被我抓到了哇哈哈”甲回骂:“你才败类你全家都败类,你来抓我啊我站着让你抓”乙大怒,两人扭打在一起(注意,在此情景下,从行为人主观要件来看,很显然是被发现和辱骂之后的恼羞成怒,没有抗拒抓捕的主观故意)(2)乙回来,甲意欲逃跑,乙一个箭步冲上去抓住甲,两人扭打在一起,这时,抗拒抓捕的故意就很明显了

  在扔烟灰缸之前,两人发生争斗,我们把争斗行为拆分为二,前述已经分析了甲争斗行为的性质,那么现在试着分析一下。核心问题:乙是正当防卫嘛?

  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民法中都有相关规定。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产生法律责任(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因为这显然没有违约,而法律是赋予了它们合法地位的,更不涉及违法。而防卫过当则产生法律责任,但是是一种部分免除的法律责任。接下来看法条: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民法通则128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如果仅仅从字面意思上来看,乙的行为是符合正当条件的前提、时间、对象、限度条件的。但是还有一个问题:甲符合防卫的目的吗?上述情景(1)显然不符合,情境(2)是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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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不会有人认为这是正当防卫了。这里考虑的问题:(1)防卫过当?(2)不属于防卫行为?个人认为,鉴于甲、乙已经扭打在一起,案例中也没有提起甲有行凶的迹象,因而,应当推定:乙的财产法益违宪的紧迫性已经消失,甲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事后防卫,不是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既然如此,又会涉及到:是否涉及犯罪未完成形态?个人认为,不涉及杀人未遂,也不存在“伤害未遂”一说,不涉及刑事犯罪bd体育。至于民事责任,乙对甲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因为没有损害结果的产生,也没有民事责任(基于此,国内一些法理学学者认为,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结果)

  嗯.....跑题了那么久,感觉离题主要问的问题慢慢接近了(我真的不是想说废话...有点关系的)。无论乙仍烟灰缸是防卫过当还是事后防卫,已经进入了违法行为的范畴。此时bd体育,甲已经不再是正在犯罪的被防卫对象,他的合法权益,法律同等保护。基于此,个人认为,挡开烟灰缸误伤丙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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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bd体育。正在发生的危险也可以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最后认定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因为造成损害的是路过的人丙,因此是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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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避险一定不产生刑事责任。那么,民事责任呢?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法律问答。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险情引起人是谁?前面已经说过,乙扔烟灰缸已经不是正当防卫了,这时的行为和甲的入室盗窃行为已经可以分开了,那么,险情引起人,固然是乙~!因此,丙的损失,应当由乙承担。至于甲的犯罪行为,另行追究

  最后我想说,看似有些不公平呢。如果甲迟迟不归案,几乎是他“惹出来的事情”,却让乙承担全责。然而我想说,从法律责任的功能的视角。这样的归责,仍然是公平、合理的。法律责任的功能,有制裁、补偿和预防功能。刑事责任重在制裁和预防,民事责任重在补偿和预防。可以想象,乙需要付出大笔赔偿金额,但是,事实上,这和他的主观恶意性并不相称!!!但问题也在这里,刑事上会比较关心主观恶意性,因为刑事责任重在制裁‘;但是民事责任更关心过错,过错就包括了故意和过失,两者在归责上,不做刻意区分。而乙对险情的引起有过错,自然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功能在于补偿丙受到损害的法益,而不是在拷问乙的主观恶意。至于甲的入室盗窃(抢劫),只能对刑事责任另行追责,这种法律责任,与丙的损害,是相互独立的。

  甲入室盗窃与回来的房主乙发生争斗,盗窃转化成抢劫,在甲暴力掠夺时,乙扔烟灰缸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甲并没有让丙受伤的故意,属于意外伤人,意外伤人致重伤要负刑事责任,丙应该未达到重伤所以只需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丙单纯是一个倒霉的受害人,最终的损失都应由甲赔偿。甲一直未抓获,可能导致乙承担部分赔偿。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罪犯、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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