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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中央企业bd体育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亮点解读  时间:2023-07-01 06:30:17

  经过半年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6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国务院国资委于2005年发布的《中央企业重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从着力重大纠纷案件处置转变为事前排查预防与事后妥善处理相结合、全面管理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通过明确组织职责、健全管理机制实现风险关口前移,同时在原《暂行办法》基础上完善了重律纠纷案件的认定标准、处理措施和奖惩方式,并规范了中介机构管理,立足国内外新环境、适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强化新趋势,为中央企业加强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供进一步指导。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概念定义等。第二章“组织职责”,明确规定了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和职能部门在案件管理中的责任。第三章“管理机制”,从健全案件管理制度、事前风险排查、事中应对措施、事后分析考核等方面对案件管理机制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健全了备案管理和督办机制,并提出多元化方式妥善解决重大案件。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对机构选聘、评价机制、风险代理等作出规定。第六章“奖惩”,规定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激励和问责机制。第七章“附则”,《暂行办法》将随着《办法》的施行而废止。

  《暂行办法》落脚于重律纠纷案件的事后处理,而《办法》在妥善处理纠纷案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定期开展纠纷风险排查,及时分析总结案件反映的管理漏洞,反哺中央企业合规建设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实现风险关口前移,从源头防堵纠纷案件的风险。

  《办法》细化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和法务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将企业业务和职能部门纳入案件管理组织,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与法务管理部门沟通纠纷风险,协同配合开展风险排查、案件处理及管理机制完善等相关工作,体现了案件管理非法务系统一岗之责,企业应为案件管理机制运行的有机整体。

  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办法》完善了重大案件的备案管理和督办机制,与时俱进地增加了涉外重大案件、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等备案标准,细化备案内容,明确备案节点,对全面及时报告和加强督办管理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办法》鼓励中央企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并提出同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探索诉与非诉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方式,充分提高管理效能,维护企业稳定运营。

  比起中介机构,企业法务人员往往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更加深入的了解,鼓励法务人员结合企业实际及法律专业能力深度参与案件办理,既能够更好地回应企业纠纷案件处理需求,也与“十四五”时期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发展方向相吻合。

  尤其在重大纠纷案件处理中,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对企业法务部门是强有力的专业支撑补充。《办法》新增了中介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了中央企业应在案件处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科学选聘中介机构,动态评价管理,规范使用风险代理,实现内外部资源的高效整合利用。

  《办法》进一步健全了考核问责机制,对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及案件管理过程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将追究问责的责任压实到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主要对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违纪违法等存在重大过错的企业和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对比原《暂行办法》与《办法》可见,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案件纠纷的监管趋势,正在从重大案件严格监管转变为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事前风险预警、事中妥善处置、事后问责整改的全面纠纷案件管理体系,整体制度精神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相关合规制度相衔接,旨在调动中央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着力推动企业自主建设科学有效的常态化管理机制。

  将责任主体、权责范围、处理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落实到制度层面。明确各业务部门和项目部在相关纠纷案件中,协同配合法务部门开展风险排查、案件处理等工作的具体权责,保障纠纷案件处理工作的开展切实有据可依。分级分类管理纠纷案件,对于有必要报备国务院国资委的重大案件,切实按照制度要求及时报告报备;对于其他企业认定的重大案件,参考建立案件全周期督办管理制度。

  对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通过签发风险提示函、定期回访风险预防和化解成效等形式,指导相关业务部门和项目部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避免发生法律纠纷案件。

  以高效化解纠纷为导向,探索诉与非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根据制度标准应诉尽诉的同时,能够和解的鼓励充分调动内外资源积极协商协调。

  结合国内外环境及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强涉外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科学合理使用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资源,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对于尚未达到国务院国资委问责标准,但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建立科学问责机制并落实责任追究,根据过错及损失程度,采用约谈、通报批评、罚款等多种方式开展责任追究,不断提高管理人员责任感。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设,加强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处理、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六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报告,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七条  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单位加强案件管理。

  第八条  中央企业法务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案件应对,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法律案例

  第九条  中央企业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与法务管理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法律问答,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同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并于2月底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二)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所属单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科学确定选聘方式,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根据专业能力、服务质量bd体育、工作效果、资信状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明确条件和标准,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对有关人员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重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1号)同时废止。bd体育bd体育bd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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