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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法bd体育律典型案例范文  时间:2023-07-06 05:39:22

  bd体育bd体育bd体育(一)设立“名师讲坛”,专家学者讲授典型案例。定期聘请专家学者讲授理论前沿问题和司法热点问题,可有效开阔干警视野和思路,起到提升法律理论素养的作用。通过举办专家学者典型案例的讲座活动,培养了干警重视发现典型案例的敏锐性,激发了干警研究典型案例的自觉性,加强了干警分析典型案例的逻辑性,提升了干警总结运用典型案例的理论性,有力地促进了全院检察业务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发挥职能作用,检委会研究疑难案例。该院充分发挥检委会的职能作用,凡重大、疑难案件均须检委会研究决定,并定期对检委会研究的疑难案件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将分析成果以检委会纪要的形式予以公布。不久前,该院将2006年以来经检委会研究的36个疑难案件予以整理,总结其中反映出的倾向性和法律政策适用性问题,指导本院的办案工作和业务建设,取得较好效果。

  (三)坚持“以案说法”,业务骨干评析精品案例。充分运用实践中的案例资源,对典型案例及时加以总结研究,是加强检察业务培训,提高法律适用能力,促进检察业务全面提升的有效途径。该院定期在全院开展“评身边案、析自办案、学成功案”活动,注重提高执法办案的实战能力。平时以办案科组为单位开展案件研讨,在全院阶段性地集中进行案件评析。2008年,该院从业务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中,精选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8个典型案例,在归纳总结、理论升华的基础上,以典型案例评析会的形式,在全院大会上交流点评。这种以身边人讲身边案的方法,真实、可信、易学、指导性强,在全院产生了热烈反响。

  (四)注重点面结合,专设部门分析共性案例。现代司法理念要求重视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的示范和指导作用,法律政策研究室在此项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2006年以来,由该部门牵头与各业务处室一起,每季度对全院的办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类案件的发案情况、倾向问题和执法特点,并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类型案件的成因与特点撰写分析报告,研究制定对策,指导检察实务工作。

  (五)积累实践财富,全院干警撰写成功案例。司法是案件的集合,案件承载着司法,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过程折射着法律实施的程度。在实际工作中,一个成功办理的案件能否成为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需要我们去发现、挖掘并加以分析、总结和完善。而撰写成功案例是衡量执法水平和进行检察监督经验交流的有效途径。一篇好的成功案例能全面反映出承办人司法理念深度、执法力度和法律适用水平,具有较强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几年来,通过持续不断、有系统地开展发掘、运用、总结典型案例的活动,促进了该院干警执法理念的转变和检察业务水平的全面提升,典型案例引领司法实践的价值功能在实务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

  (一)把握个案时代特色,执法理念发生深刻转变。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凝结着社会的缩影,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都体现着时代和法制精神的烙印。把握个案特点,紧扣时代精神,无疑会促进干警法制文化和观念的转变。在以典型案例引导检察实务的过程中,该院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发生深刻转变:首先,从仅在理念上强调法律公正转向从公正司法中体现法律公正理念,在个案办理中提高执法公信力的观念加强;其次,从以惩罚犯罪为主的职权主义理念转向“以人为本”的人权理念,将机械性执法转向人性化执法;再次,从偏重实体公正理念转向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理念,将注重案件结果正确转向注重程序、手段与结果都要合法、正确;最后,从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理念转向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发挥案例辐射功效,办案质量与能力明显提高。办案质量是检察业务工作的生命线,办案能力是正确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核心保障。通过对典型案件的研究、分析、运用等方式,既可以发现个案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类案中反映的倾向,也可以依托典型案例的辐射作用,提高办案水平与质量。几年来,该院通过对抗诉成功的案例分析,提高了办理刑事审判监督案件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的水平;通过对缠诉案件的分析,提高了释法说理能力和服判息诉工作水平;通过连续三年对全院办理案件的督察、抽查,发现办案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提高办案质量;通过典型案例评析,干警办理案件能力、完善证据能力、出庭能力和讯问能力均得到明显加强。

  (三)借助案例点评作用,检察业务绩效显著提升。在全院选择典型案件进行集中交流、点评,是激发干警工作动力,获得良好自尊、自信的有效手段,同时起到了五个展示的作用。即展示了全院干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真实实践;展示了全院干警践行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真实写照;展示了正确贯彻落实宽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做法和效果;展示了干警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精湛的业务水平;展示了干警热爱检察事业,面对挑战,永不言弃,追求卓越的精神状态。

  在互相激励、互相促进下,各处室工作绩效显著提升。该院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未发生超期羁押现象,未发生非正常涉检越级访和进京访。2009年全市检察系统业务工作排名考核中,该院多项工作排名第一,总成绩排名第一。

  法律基础课的开设,旨在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树立其法律意识,增强其法治观念,它要求在学习中,既要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民主法制理论,又要涵盖我国的主要法律制度;既要照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又要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快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以及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和所关注的问题,突出的时代特征和较强的针对性是法律基础课的特点。因此,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而要实现教学的有效性,探索和激发大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教学方法是极为重要的。案例分析教学是提高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有效性的重要方法。

  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采用典型案例组织学生学习和研究的一种方法。案例教学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运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说明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法律案例。具体的说就是设定代表一定已经确立的法律理论和原则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原则;二是运用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分析解决具体的案件。这是法律案例教学法的最终目标。案例教学法是法律基础课不可缺少的重要方法。

  (一)案例教学的真实性。案例教学中所使用的案例应该具有真实性的特点。不仅案例所反映的案件本身是真实的,案例中的人物、地点、时间等要素都必须是真实的。只有是现实生活中的真人真事,案例才能激起大学生的注意力和情感上的共鸣。在这一点上案例的真实性也是符合法律本身现实性特征的要求的。

  (二)案例教学的直观性。由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复杂多样性,法律案例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也具有复杂性的特征,往往一个案例涉及到两个以上的法律问题。过度复杂的案例很显然不符合作为高校公共课程的法律基础课向大学生进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主要目的。与高等学校中专业的法学教育不同,法律基础课不需要强调大学生深层次的掌握法学高深的理论和非常全面细致的法律具体规范。因此,有效的案例应该能使学生简明、直观的了解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

  (三)案例教学的典型性。案例应该能够深刻地反映所要阐述的法律知识。现实生活中,反映某一法律规范的案例是众多的,而只有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才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明确的目的性。这里的典型性可以是在国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也可以是发生在大学生身边、与大学生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或者是大部分学生都知道的事件。比如讲授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危险驾驶罪罪名,在教学中选取著名的音乐人高晓松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人员伤亡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就极具典型性。给学生以深刻的印象,从而强化了对危险驾驶罪的认知程度和记忆的效果。在这一方面,中央电视台的法治频道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资料。

  (四)案例教学的相关性。法律知识,特别在同一法律部门中的法律知识往往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可以表现为知识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反性。如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两种法律制度。有效的案例应该充分体现这种关联性,使学生在比较、对照中掌握法律知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一)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兴趣。中国古代教育家孔子说过: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和乐之者。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然而,前几年的法律基础课教学基本上采用以讲法律理论知识为主的教学方法,学生听课没有兴趣,效果也不理想。为此,改革教学方法必须从激发学生的兴趣开始,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我们以典型案例分析方法为切入点,通过曲折复杂的典型案例分析,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其兴趣,同时要求学生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条文也对此进行分析,在学生自主分析的基础上,再由老师运用有关法律知识法律条文分析总结。

  (二)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积极主动思考,并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案例教学法的最大优点是突出对学生自学能力和主动思考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实践证明:当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时,就能学到更多东西,既包括理论的掌握,又包括实践的运用。例如,关于正当防卫,从理论上看似乎很容易掌握,但运用到具体问题时就易产生混淆,通过一两个典型案例分析,学生就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不仅使学生接受大量的典型案例,培养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而且还培养了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虽然案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在学习法律和法律原则时,不需要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但法律基础课还必须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课堂教学还应以系统讲授为主,案例教学只能作为系统讲授的辅助方法,而决不能把法律基础课教学变为纯案例教学。因为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是法律基础教学的基础,缺乏系统性,知识内容就会显得杂乱无章,学生获得的法律知识也不可能是系统的,这样就很难理解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联系,从而使一切智力与非智力的发展、法律社会本质的领悟和思想境界的提高都是不可能的。因此,要坚持案例教学与系统法律知识传授相结合,在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使用案例教学时,分析案情、作出判断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目前使用的法律基础教材由于受篇幅限制,内容大多是对法律条文的简单概述,很少直接引用法律条文。因此,在应用案例教学中仅仅把教材上的法律知识作为分析案情、解决问题的依据是不充分的,甚至是不准确或者会出现错误。这就要求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必须辅之以法律、法规教学,指明适用于该案例的法律、法规条文内容并阐释其含义,使学生能够获得全面的法律理论知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情分析的科学性,得出结论才可能正确。

  要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合理布局教学案例。教学中教学案例的布局必须合理,不能在有些内容中几乎不见,而在有些内容中又堆积过多。当然,不是所有的教学内容都适合教学案例,如法学基本理论、宪法等有些知识内容,就很难找到适当的案例。但总的来说,教学案例在讲授的理论知识中要分布均匀,基本做到疏密相间,布局合理。

  应用案例教学时,必须精心设计相应的教学模式或者教学程序。模式设计要符合四个要求:一要围绕教学目的和教学任务进行;二要运用互动式教学。改革缺少交流和动感的传统“灌输式”课堂教学模式;三要有可操作的步骤。教师要象法庭上的法官一样,掌握控制着课堂教学的步骤和进程;四要有实效性。案例的使用,不仅能够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习热情,而且能够引发学生思考,有利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除直播式的法庭旁听或者设立临时法庭的案例教学之外,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一般可采用六步教学模式,即教师阐述基本原理――介绍案情或播放案情摘要――提出问题――组织学生讨论――教师评析或播放专家评析――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近几年来,我们不仅从案例选编书中收集了大量的“死资料”,用于课堂讲授之中,而且从电视上录制了一些法治教育方面的音像“活资料”,编制成法律基础课教学录相带,运用在教学中。课堂教学时“边讲边放”,或者“讲讲放放”,或者“先讲后放”,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指导性案例,之所以能对其他类似案例产生指导意义,这与指导性案例典型性、复杂性、突破性、先决性分不开的。在入选标准方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易发、多发案件,适用法律精当、有典型代表意义;(2)疑难复杂案件,裁量准确、有突出借鉴意义;(3)新类型案件,正确运用法律原则裁判,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对社会价值取向和未来法律发展有明显积极意义;(5)其他类型案件,对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条款有普遍指导意义。要从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中抽丝剥茧,去伪存真查找具有指导性的案例,需要一定程度法律素养,劳动强度之巨也是难以想象的,仅靠少数法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来发掘是完全不够的,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建立一套下级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上报指导性案例的机制,而这些指导性案例上报程序,与当前法院系统内部案例上报体制相比还是有着更高的制作标准和程序要求的,如所报案例必须附有判解意见,典型意义和指导性案件范围,以及需通过本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等;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可就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或典型复杂、疑难案件情况进行分类汇总,确定案例指导的重点,向下级法院征集相关案例,有针对性地研究确认哪些案例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再次,作为指导性案例发现方法的补充,各法律院校、律师团体及其他法律职业者,也可就指导性案例进行推荐,从而进一步拓宽指导性案例选送渠道。

  肖扬同志曾经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推广案例指导制度;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案例指导办案,但不宜同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相抵触”,由此可见,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应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而指导性案例决定机构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因为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就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近年来,理论界对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然而,绝大多数的质疑集中于审委会只重视这三大职能中的第二项,即“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而忽略了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的问题”这两项极其重要的职能,而相对于指导性案例而言,有可能是重大或者疑难案件,更重要的是研究如何将这些具有指导、示范意义的案件上升到审判经验,便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具体操作。这就必须由审判委员会去发挥后两项被弱化的职能,实际操作中可采取如下模式:在日常事务性工作方面,可增设新的机构如“指导性案例编纂委员会”,并由一、两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初步遴选工作,由其初步审定后,再由其提交到审委会讨论决定。

  在入选程序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可将已生效的符合上文中实体条件的案例逐级上报,但是所有报送候选的案例应由该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送案例应按规定的格式撰写,并附有判决书,如前所述,对于审判实践中重大疑难问题与亟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各人民法院和社会上法律界人士如:律师、检察官、学者征集相关案例,从中择优选取。作为指导性案例上报的案例到达高级法院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予以严格审查把关,有利于提高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并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设立指导性案例方面的专职审委会委员的以减轻其他审委会委员的工作压力,讨论程序上指导性案例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多数通过。

  在美国,每一个判例,一般都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判例的标题,例如:“××诉××”或者“关于××的破产案”等等,在标题后,便概述法院判决意见的概要,间或也包含律师的论据摘要,或案例报告人对事实的陈述,之后便是正文部分,这部分是法院的意见阐述,也就是法官对案件所阐发的判决理由,以及法律观点的分析,这些是判例中的权威性部分,核心要素,最后是判决的结论,如维持原判、反判、发回重审等等。至于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撰写形式,笔者认为,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案例形式较为可行,但重心和着眼点应落实在三个方面:一是裁判要旨必须突出裁判所衍生出的法律规则;二是突出裁判说理;三是要提炼出案件的关键词,尤其是案由和技术性语言,便于检索和查询。此外,应按照案例指导性的不同,区分类型,并根据情形不同区别编纂:如系法律法规整理的,将案例案号附于相关法律条之后;如系案例汇编的,可根据时间,相关法条秩序等方法予以汇编。但不管采取何种体例,其目的应只有一个,即为便于检索、援引。

  如前所述,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已具备了法律土壤和制度基础,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也在不断地探索案例指导制度从应然走向实然之路。如何实现指导性案例的内在价值,就成为了编纂者们最为迫切的内心需求。从目前我国法院的现状来看,法官对如何适用法律,已经轻车熟路,法官对各种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奉之为“金科玉律”,甚至沦为了工匠般的“法律奴婢”,这是大陆法传统“演绎推理”的负面效应在裁判方法上的体现,然而,在最高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将各类型典型案例进行提炼,升华为指导性案例后,如何又将指导性案例指导于具体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革新。

  指导性案例既然要指导实践,要将规范作用延伸至各个司法层面和领域,就必须有更为广阔的平台。笔者认为,除保留目前的以最高法院公报以及各高级法院编纂案例汇编外,还应将有关指导性案 例,以专栏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和中国法院网()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进行刊载以便律师、学者、广律学习者、普通群众能随时查阅最具权威的指导性案例动态,进而指导法律实践工作。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及中国法院网上虽然都有典型案件栏目,但明显不能适应指导性案例的要求,问题表现在:一是这些网站只是简单地将典型案例上传到网站上,并未标明这些案例是否有指导实践的意义,即是否有拘束力,使得这些典型案例成为可有可无,可参考也可规避的普通案例;二是的案例不符合相关格式要求,不论是最高法院官网还是中国法院网均出现仅反将案件判决书原封不动的复制到网络上,少数案件的判解讲评不够详尽、细致、说理部分欠缺论据,不能形成公信力;三是时间严重滞后,极少进行及时更新,最高法院官网的典型案例最新上传时间为2005年7月19日,也就是说,最近3年没有新的典型案件上传,典型案件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中国法院网出现相似情况,最新更新的案例也是在2007年6月25日上传的,其他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也鲜有指导性案例的定期机制,以致于网络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法官和法律工作者却无法利用网络资源来了解新类型案件的最新进展,公众对指导性案例了解渠道相对闭塞造成了法治进程速度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极不协调。

  案例的援引必须面对识别问题,即指导性案例何以可被援引为后案的裁判标准。在判例法系国家,判例的识别援引取决于系争案件与法定案型(或判例)之间的“类似性”程度的判断。笔者认为,由于案例指导制度主要焦点在于法律适用的合理性论证,其事实与结论之间的联结要求不如判例法要求那么严格,因此,在“类似性”的判断上不应存在较大的识别困难。

  关于援引的表述问题。笔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的重心在于论证适用法律的合理性,其作出裁判的依据仍应是相应法律条文规定。因此,指导性案例即使被援引,后来的案件作出裁判的依据仍应是法条,只不过前后两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应为同一而已。但为求司法受众、同行的信服以及出于法律监督角度,笔者建议在后案判决书后应附加记载指导性案例的案号。

  基础法律课在中职教育中是合署于《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材的,是作为中职教学的一门必修课,由于其理论性和应用性较强,因此教学难度较大。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老师在法律课授课时,通过引入具体典型的法律案例,组织学生对之进行思考、分析和交流等活动,进而帮助学生掌握法律制度理论和提高法律素养。案例教学法有别于传统的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的教学法,教师不单单只是起到一个传授者的作用,更要在教学中扮演着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地参与课题讨论,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不但提高了整体教学质量,还能使学生成为课堂真正的主导者,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1]

  1.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于中职学生,法律课理论性强,比较枯燥乏味,以传统的教学法难以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案例教学法导入法律课程,加入生动、真实的案例,能使法律课更加贴近生活,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主动探索,加强学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学习能力。

  2.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中职学生大多数来自于边远农村,文化基础较弱,因为生活的环境,对于法律知识得学习和接触比较少,在法律知识的接受和理解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如果教师以传统的讲授法进行教学,教学效果往往不尽如意,容易让学生一知半解。若教师通过分析案例,概况和总结的方法,对基本法律知识进行讲授,引导参与教学,对所讲案例进行思考和讨论,再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这样既可以增强教学效果,又可以达到“教、学、用”为一体的教学目的。[2]

  3.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都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指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思考和分析,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学生在学习中积累经验,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3]

  1.呈现案例,除了口述案例外,教师还可通过多媒体教学法、学生表演、观摩庭审等方式向学生呈现更加生动、形象的案例。例如教师可以在课堂上播放《法制现场》、《庭审现场》、《今日说法》等法制电视栏目中的典型案例,根据具体内容和案件的发展,在视频播放过程中即时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这要求教师在课前做好充足的准备,提前准备好以最佳的方式呈现案例。

  2.1讲授法,讲授法是指教师在讲解法律理论时,举例进行阐释。但要注意两点,首先案例要具有典型代表性,不宜过多,也不宜繁杂冗长。其次,教师要紧扣授课内容,进行合理的归纳总结,从典型案例中得到一般性的结论。这样可以让学生举一反三,提高对知识点的认识和理解。

  2.2讨论法,教师展示案例,并提出问题,指导学生思考,让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讨论,这样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多采用小组讨论法。让学生随着案情的进展进行适时的讨论,以促进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在课堂讨论中,要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启发学生认真思考、积极发言。通过小组互动讨论,理清案件事实,让学生主动探索法律知识,运用正确的法律知识加以分析。除课堂讨论外,课后对课堂讨论知识点进行复习和思考。教师将向学生提供案例,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去讨论,等到下节课开课时,教师再请学生发言,进行点评和总结。

  联系教学内容,围绕法律这门课程,组织学生开展一系列活动。邀请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来到校园开展法制讲座;利用班会课、晚自习等时间组织学生观看《庭审现场》等法制栏目;组织学生参观看管所或进行庭审观摩。通过直接接触这些活生生的案例,学生会终生难忘,对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制意识,具有很大的帮助。

  2.4进行总结和评价,教师对学生讨论得出的观点进行点评,点明优点,指正缺点,并引入法律条款,分析案例,在为学生解答问题时,须做到有理有据,有法支撑。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和理解。最终达到教学目的。

  1.案例的选择,为提升案例教学的教学效果,在进行案例选取时,应符合典型性、可信性、时效性的要求。典型性是指案例应针对学生的知识水平,选用真实可信、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易于学生对案例的理解,并且能够结合所学的知识;可信性是指案例应直观、形象、贴近生活,具有真实的细节,最好选用发生在身边或者同龄人身上的故事,这样才能才能更使学生信服;时效性是指案例应选取近些年发生的案件,我国法律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案例的选取也应适时更新和调整,要与当下的法律制度相结合。

  2.教师应发挥引导的作用,中职学生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他们大多数来自于边远农村,文化基础较弱,但这些孩子大多数都非常的质朴,对未来充满了期望,他们渴望获取更多新鲜的知识,因为生活的环境,对于法律知识的接触和学习比较少,在法律知识的接受和理解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作为老师,在讲授基础法学知识课程时,我们首先要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有了学习的兴趣和热情,才能激发学生探索知识的欲望,能够更好的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注意课堂时间合理分配,有别于传统教学,案例教学法更强调案例呈现与课堂互动。但是课堂时间比较有限,对课堂时间进行合理分配就显得尤为重要。切勿因呈现案例而耗去过多时间,学生之间的讨论以及教师与学生的交流的时间也应加以控制,最后要留出一定的时间来讲授知识点。[4]

  总之,例教学法的应用,活跃了课堂气氛,培养了浓厚的学习氛围,充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真正成为教学的主体,最终提高基础法律课的教学质量和效率,达到教学目的。因此,我们应在中职法律课教学中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法。

  [2] 苏兴全.中职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模式探讨[J].科技信息,2007(23):21-22.

  [3] 龚红兵.论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5(1):33-35.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官霍姆斯有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鉴于法学的实践性特点,蕴含丰富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便是形成此类经验的重要源泉。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具有突出的“社会法”属性,教师应当结合其学科、教学特点,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在该学科教学中的功能。诚如知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还要担负起培养学生各类法学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实际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重任。[1]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制度得以普遍采用,其是指法官依据一般习惯、司法实务之原理、同一法域之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先例[2],对下级法院判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案例的作用不言而喻。在中国,将典型案例贯穿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之中,加强案例教学的研究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法律适用技术和司法裁判质量,促进法学教育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3]

  不同学科、课程的教学特点一般决定了其教学方法的采用。正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特点,决定了典型案例在该学科教学中应有的功能。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内容,不仅应包含法学知识的讲述、传授,还应包含对该领域现行法律规则、制度的分析和阐述。后者只有结合典型案例,通过鲜活个案的讲解,才能够展示出具体法律规则、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既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又能达到教学上有的放矢、言之有物的目的。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在其教学中应贯穿理论性与实践性统一的方法。在教学中,教师既要按照传统方法讲授有关劳动权、劳动关系等理论性内容,更要通过课堂研讨、专题报告、“诊所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的创新和组合,强调这些理论、规则和制度的实际应用价值;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学生理解、掌握应用方法,提高实践技能。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统一是法的固有特点[4],对于社会作用的强调,应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引发的社会问题,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倾斜保护,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因而它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本位的。[5]可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独特的社会作用,使得有行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具有突出的地位和功能。

  典型案例因其独特的内容、作用和价值而获得了教学上的重要意义,成为深化课堂教学内容,训练、提升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实践技能的有效素材。教师如何从丰富大量的司法案例中,选取出符合“典型”特征的案例,为教学所用,可以在以下三种案例范围内综合考虑。

  根据中国现行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会不定期从各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中,选取符合法治精神、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作为某一部门法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公开,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类似案件的参考。其中包括实践中较为新颖或疑难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案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往往比较抽象,容易导致局限性,通过司法案例可以有效地解释法律原则、规则的内涵,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标准,从而不断赋予成文法新的活力。在中国,在法律解释、适用方面具有特殊功能的案例因其上述功效,不仅应当得到高度重视,还应当通过教学,进一步充实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有关理论和规则。后文详细阐述的有关职工工伤认定的案例便属于此类。

  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社会属性较强的部门法领域,一些司法案例在回应社会关注、化解社会纠纷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往往具有较高的行业、社会影响力,如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航空公司飞行员集体“跳槽”、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违约金等案例。此类案件的裁判通常经过了严格的斟酌和程序,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预测和指引。

  在选取出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应结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有关知识点,通过多样化的课堂教学,充分发挥其主要功能,以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以下笔者就结合有关典型案例来具体讨论。

  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中,公司许多知识点需要结合典型案例予以阐释,分析有关要点、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内涵,以促进学生对此类知识要点的理解。中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包括“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究竟劳动者的哪些基本情况属于该条款的范畴,尤其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这一要点的界定,在实践中往往有争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受理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徐某劳动争议案”中,被告徐某在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从事产品推广工作。在入职时,被告隐瞒已婚事实,告知原告其未婚,并保证其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否则同意离职。之后,被告怀孕住院,原告以被告未如实告知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将其解雇。被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后,案件又被诉至法院。该案的争议焦点即为“被告的婚姻状况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被告没有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其已婚的事实,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系,被告并无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其婚姻状况的义务,因而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维护生产、劳动秩序,给予劳动者奖励和处罚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某工业公司诉王某案”中,王某与某工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该公司的品质检验员,并约定了合同期限、试用期及工资等事项bd体育。其中,合同还约定:王某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害的,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2013年9月,王某在工作时触按机台操作按钮导致一同事手指被烫伤。之后,该公司向王某发出《违纪处罚通知书》,以王某违反安全规则越过防护隔离挡板进入员工操作机台区域,触动按钮以致机器运作产生损害为由,对王某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分。2014年3月,公司再次发出违纪处罚通知,以王某隐瞒、编造事实为由,对王某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分。根据该公司《奖励与惩罚规定》,员工违纪累计扣满10分,公司将与其解除合同,因而公司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其经济赔偿。原告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工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奖励与惩罚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讨论、协商和公示程序,但被告未能就该规定的内容及其公示、告知程序等事实进行举证,因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大学校园内外,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打工兼职、实习的情况越发普遍,有关在校学生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的一个疑难问题。这些问题事关学生的切身权利,容易激发其关注、思考和解决的兴趣,以此为契机,通过典型案例阐述有关法律规则、制度的适用,足以带来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李某诉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中,对于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短期打工兼职而提供劳务的情形,作了法律上的认定。该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在校学生,在暑假期间向某公司提供相应的劳务,该行为并无在经济上依赖于某公司长期获得生活来源的意思,也未体现出向某公司提供较为长期、固定劳务的意思,双方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并无建立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合意。上述事实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李某与该公司之间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故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如果应届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进行实习或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明知此种情况而实际用工的,二者之间应当成立劳动关系,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而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由于现实的需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处于不断发展、更新中,教师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讲解,引导学生积极关注新近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提高其理解、适用它们的能力。新近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罪名,作为刑法第276条之一。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浙江某工艺厂负责人,从2011年初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并于9月初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月9日,该地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县法院对其机器设备进行财产保全。至9月21日,袁某仍未如期履行。经调查,该厂共计拖欠工人工资约29万元,案件被移送至县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次年1月19日,袁某投案自首。经审理,法院认为,袁某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袁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认定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劳动与社会保障事关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实施过程中,无不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凸显出该法律部门的社会属性。通过典型案例的教学,可以使学生清晰认识到这一点,并引导他们从具体司法实践中归纳裁判要旨。2013年7月,某电气有限公司组织公司职工进行户外拓展训练。70名职工到达培训基地后,次日下午参训员工集体进入该训练基地周边的景区游览。游览过程中,职工潘某拍照时不慎落入水中,职工杨某等三人听到呼救后跳入水中营救,后潘某被成功救起,杨某和另一员工不幸溺水身亡。该案中,杨某的身亡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该案的争议焦点有:游览活动是否属于户外拓展训练的一部分?杨某跳水救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情形?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户外拓展训练活动的费用由该单位统一支出,活动由其统一安排和组织,根据该活动计划,游览景区也属于户外拓展训练的一部分。在此过程中,职工杨某因救落水同事身亡,其行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即“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的上述终审判决,不仅充实了有关条款的具体适用,更从司法角度强调了对于社会责任的保障。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杨某的救人行为应当属于为保护公共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肯定维护社会公德、保护社会公益的行为,落实社会责任,给予受害职工社会救济,使正义行为发扬光大,最终保障国家、公众的整体利益,也应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精神。

  [1]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法学,2013(4):40.

  [5]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6]尹奎,凌烨丽.浅析课堂教学的生态化理念培养[J].大学教育,2012(12):99.

  浙江省缙云县电力局女职工某某劳动争议一案现已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告饶某的诉求并未得到法院的准许,饶某的退休被裁定是合法行为。纵观本案,实质是典型的公司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职工对于公司要求其退休的决定不满而进行的起诉,而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公司对于职工岗位和职称的界定不明确。由于公司没有很好的将本单位的岗位做出明确的划分,让许多职工无法清楚认识自身职位是否属于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因此在退休年龄的问题产生诸多争议。而这种争议往往是持久而繁琐的,既消耗了公司大量人力物力,又给公司日常管理带来不便。缙云县电力局饶某一案从2010年开始一直争议至2012年,历时两年,至今仍在申诉阶段,因此本案提醒我们,用人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作出明确划分,对于是否是技术人员也要进行核准,以此避免劳动纠纷的产生。

  2012年,缙云县电力局的农电工张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逮捕起诉,现已定罪量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此件刑事案件的发生为公司敲起了警钟,在这之前,交通类型犯罪,经济类型犯罪是较为常见的犯罪方式,人身类犯罪在公司职工间几乎没有发生。张某一案使各局重视农电工的法律素养,依法治企不仅仅是企业领导层的问题,更是企业基层应该重视和遵守的原则。不仅是在工作中需要时刻谨记依法办事,而且在生活中也要时刻遵守法律,不仅要预防交通、经济类犯罪,而且也要预防其他类型的犯罪。在企业普法教育职工时,应当多方面的学习,不应局限于几个方面。

  酒后驾车于2010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入罪,在这之前,酒后驾车的现象处处皆是,特别是企业单位,在工作中和交际中,容易酒后驾车。在2011年5月1日,刑罚修正案(八)正式实施的期初,这一现象仍旧很普遍,人们普遍对酒驾没有引起重视,在工作应酬之际仍习惯于酒后自己驾车,通过一段时期的实施和执法力度的加大,酒驾这一违反法律的行为逐渐被重视,而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力度也使人们对于这一法律禁地望而生畏。但是,尽管法律中明确规定酒驾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以及违反法律后的惩罚性,酒驾仍是无法杜绝,通过《浙江省电力公司“六五”普法依法治企丛书》的案例和各市局的实践中我们可以得知,企业内部对于酒驾问题并没有很好的引起重视,每年仍有一定的职员因为酒后驾车而惹上官司,因此在企业日常法律管理中我们还需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酒驾问题应为企业领导层至上而下至各个农电工重视。

  (1)省公司收集的典型案例具有概括性和代表性。首先,普法依法治企丛书在类别的区分上十分详细。以《企业管理典型案例与风险防范》为例,本书目录中清楚的将案例划分为公司治理、劳动争议、劳务争议、交通事故、招标管理、知识产权、供电责任等等12类典型案例,基本涵盖了企业治理中可能遇见的问题以及该类问题的法律意见。其次,丛书所举案例具有完整性。纵观书中案例,每一个案例都从起因到结果都是清楚明白的,而非前无因后无果的残案,案例的完整性大大提升了案例的代表性,即能为公司处理争议提供指引。(2)省公司以丛书形式编纂具有权威性。省公司出台的方法政策和原则在各市县电力公司中具有权威性和领导性,丛书就如省公司在依法治企方面树立的旗帜,各市县公司必须跟随依法治企这面旗帜进行管理。(3)各级公司针对相同案例处理不一,有失公平。以劳动争议一案为例,各市县局面对相类似案件时可能产生处理不一的结果,对于相同情况的两个职工,一局可能让其退休,但是在另一局的处理中,该职工可能可以继续工作。处理结果的不一会使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降低,不利于公司自身的发展和创新,显然这对职工是不公平的。因此,实践证明,我们需要省公司以文件或书籍形式将典型案例的处理方式以书本的形式记载以便于各公司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把握方向不至于出现南辕北辙的结果。(4)社会现实要求对企业内部各阶层进行普法。国家政策的引导和社会现实的呼唤使依法治企和为企普法成为企业是否能在社会转型中生存的关键,只有让企业各阶层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必不可少性,才能促使依法治企成为企业普遍的生存发展规则,而通过对省公司编纂的典型案例的学习和应用,可以在为企业内部各阶层普法的过程中产生独特的影响力。

  (1)设立“名师讲坛”,专家学者讲授典型案例。定期聘请专家学者讲授司法执法过程中遇见的典型案例,可有效提升公司内部员工的法律知识,起到提升法律理论素养的作用。通过举办专家学者典型案例的讲座活动,培养企业内部法律专门人员的专业性,激发企业法律顾问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2)坚持“以案说法”,业务骨干评析精品案例。将每年度公司发生的案例拿出来评品分析,由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内部专门负责人员主持,首先针对领导阶层,其次针对部门主管,再逐级往下,由公司对公司发生的案例进行评析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以便下次加强对其的风险防范。(3)积累丰富经验,省内各级电力部门相关人员定期举行座谈会,交流讨论所遇案例。省电力公司可以定期举行座谈会,由各市县局的专门负责人员参会,重点讨论本年度内本公司所遇的典型案例,并组织对案件的防范和治理提出意见和交流意见。定期的交流可以使各市县局对一定时期的一定案例进行备案准备,也可以增加各市县局的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防备意识。(4)企业内普法,针对管理层领导、本部门干部职工和基层一线职工进行大面积普法活动。针对各局职工对依法治企认识的情况来进行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的普法教育。

  一是通过调研本局管理层领导对依法治企的认识程度,研究提出企业管理与普法教育相结合的新思路。管理层领导的认识程度是直接影响着一局是否能成功贯彻落实依法治企的关键,只有先让领导阶层真正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才能顺利地将依法治企在企业内部从上至下的推广。二是通过调研各部门干部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处理问题的能力,提出普法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新措施。部门干部职工是落实依法治企和为企普法的中坚力量,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各干部职工处理问题能力的不同而分配不同的普法任务,使其能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将法律规范在企业内部迅速推广。三是通过调研基层一线职工工作特点,提出普法教育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新思路、新措施。基层一线职工时依法治企中的难点和为企普法中的关键点,因为一线职工的特殊职位情况,其面临的问题大多是具有风险性和多变性的,因此,一个公司是否能够合理有效的实现依法治企很大程度上着眼于一线职工的普法教育情况,只有在一线职工内成功展开普法活动才能使电力企业有扎实的基础,才能使电力企业在企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简介]钟铭佑,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周世中,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广西桂林541004

  2005年3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部提出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内容,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系。原来在大学生中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大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加强道德修养,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树立公民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要达到这一目标,教师应当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引进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案,据《说文通训定声》和《正义通》释:“案,考也,通作按”,意即考查、考据、研求。案例,则是指经过调查研究或考据查证而获得的实例。按照一定的教学目的,将具有教育价值的实例运用到教学过程的一种方法,称为案例教学。

  在中国,案例教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秦代。考古学研究发现,20世纪80年代末,在陕西秦墓出土的《云梦秦简》,大都是墓主喜编选的训吏教本。喜,是秦朝的文吏,做过小吏、御史、令史等官,按照当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文教政策,喜负有主管法律教育和培养吏员的职责。《云梦秦简》记载了父亲控告儿子的案例,以及教人掌握诉讼程式的大批“爰书”。这些案例都是喜为了施教所用。《云梦秦简》是我国秦代采用案例教学的例证。到了汉代,“汉承秦制”,汉代的文吏职官教育,同样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也多采用案例教学。据《汉书・艺文志》所载,董仲舒曾编撰过案例书,《公羊董仲舒治狱》就记录了他以《公羊春秋》为依据断决疑案的大量案例。另外,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典《秦谳书》法律问答,由二百支竹简记载,是一部议罪案例的汇集。这些进一步说明,汉代文吏职官教育十分重视案例教学,汉律条款就是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文吏的断案能力。

  国外普遍认为,案例教学起源于古希腊著名教育家、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这种教学法在他的弟子柏拉图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柏拉图把老师的问答编辑成书,寓教于许多有趣的故事中,这就是《理想国》一书的由来。后来,西德教育家瓦・根舍因主张从日常生活中选取蕴含科学本质的范例进行教学,正式提出了案例教学法。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法学案例教学通过一系列判断分析以及师生间的讨论问答,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并且教授分析技能、口头辩护、语言表达技巧等内容。它被公认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创新最主要的教学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教育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学案例教学在我国受到重视,一些高等院校的法律院系开始采用这一教学法,包括案例讲授、案例模拟、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等具体形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案例教学法是“以理统帅例,用例说明理”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采用案例教学法,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实现教学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现代教育学认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学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教师要着眼于培养学生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能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案例教学,让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与教师共同讨论和分析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实现教学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传统教学法是教师讲、学生听,课堂讲授是教学的重心和中心,教师的角色定位是知识的灌输者,把自己知道的知识灌输给学生,能够做到“传道、授业、解惑”就算是一个称职的教师;学生的角色定位是知识的接受者,完全处于教学的被动地位,能够做到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就算是一个好学生。而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知识的启迪者,对学生的学习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能够做到“讲道、研业、解惑”才算是一个称职的教师;学生是教学的参与者,在课堂上积极发言,提出自己对案例的看法。因此,课堂讲授和课堂讨论都是案例教学的重心和中心。

  (二)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法律条文是法学理论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学理论是枯燥的,法律条文是静态的,而案例则是活生生的、动态的。案例教学通过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条文去分析不同的案例,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了“混合过错”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为了便于同学们对这些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笔者举了一个案例:甲乙各牵牛于一座长20米、宽5米的桥两端。甲见状,喊:“停下,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躲。”乙口称“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于桥上相抵,乙牛跌入桥下泥中窒息而死。问:甲应否负赔偿责任?乙对牛死这一后果有无责任?我国法律上有何规定?我们通过案例分析知道,甲采取的是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对损害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乙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损害结果也有一定责任。这种“混合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这样,同学们对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和“混合过错”印象很深。

  (三)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目的是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知法、守法和用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教学把学生置于一个实践者的境地,总是带着问题出现,或蓄而不发,或真真假假,或似是而非,以启发学生思考,调动和锻炼他们的直接观察能力、记忆能力、逻辑分析能力、想象力、判断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使学生熟练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和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学科的有关知识,实现知识掌握与能力发展的协调统一,通过叙述、剪裁、提炼、演绎、归纳,使原有经验得以理性化。

  选取案例的总体原则应当是“贴近大学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从案例选取的角度看,应当与大学生密切相关,时间上最好是选用近期发生的案例,空间上最好是选用本地发生或与本地有关的案例;从案例选取的难度看,必须有适当的难度,使问题的解决经历一个探索思考的过程,这样才能驱动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从案例选取的知识跨度看,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跨度,因为知识跨度是调动学生思维的最好方法。具体说来,案例选取应当掌握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案例,是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学法用法的重要素材,因此,案例最好是发生在他们身边的真人真事,发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真实事例。案例的真实性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案例只有真实性才会具有生动性、形象性和说服力,才会具有教育性。所谓真实性,是指所选择的案例应当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生过的真实事例,而不是道听途说或随意杜撰的。为了保证案例的真实性,教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成功案例,《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民主与法制》《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等报刊刊登的案例,以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报道的案例。这些案例与形势的发展相适应,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

  (二)典型性原则。教学案例没有典型性就没有感染力和吸引力,就不能引起学生广泛的兴趣和思想上的共鸣。案例选择应当是大学生所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所谓典型性,是指发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备受社会普遍关注的、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或事件。典型案例能震撼人们的心灵,具有启发、导向、矫正、警示等育人功能。典型分为正面典型和反面典型。在案例教学中,要坚持正面教育的方针,运用好正面典型,即现实生活中乐于助人、高风亮节、遵纪守法、维护权利履行义务的典型,如牛玉儒、侯祥麟乐于奉献的典型,宋鱼水秉公执法、依法断案的典型,等等。因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宗旨是塑造大学生的高尚情操,培养他们的奉献精神,加强他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依法办事能力。从正面的典型案例中,大学生将以案例中的人物或事件为榜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会怎样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并进一步认识到,宽容、奉献是社会所必需的,公平、正义、民主、法制的实现,是社会的必然,从而自觉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中。同时,在案例教学中,要运用好反面典型,因为反面典型对大学生也具有强烈的教育作用,它告诫人们不要这样做,否则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严厉制裁,如分析杀人案的深层次原因。

  (三)针对性原则。案例教学的针对性是指所选择的案例要针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未来工作的实际,充分利用大学生中不履行义务、违反法纪的现象来进行讨论、剖析,以达到“自己教育自己”的效果。实践证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密切联系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以及他们最熟悉的事或现象来进行讲解,可以增强这门课的感知性、情景性、行为规范性。比如,笔者在讲授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针对大学生中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不爱劳动的现象,指出,劳动是一种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而且使他们受到强烈的情绪感染和深刻的法制教育。

  (四)新颖性原则。案例要不断更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法律、新法规不断颁布和实施,过去的法律法规也在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地修改完善;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给人们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带来了很大变化,社会上、校园里的新思想、新观念层出不穷。如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教学案例多年不变,不能根据新形势、新问题、新法律、新法规及时补充和调整,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贻误教学。因此,在教学中不仅理论部分要即时删改、增添新内容,而且使用的案例也要根据新情况予以补充,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

  1.课堂讲授。课堂讲授是案例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在讲授思想道德原理和法学基本理论的重点、难点时,要尽可能举例说明。比如,在讲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况等等,笔者都精选案例加以阐明。如果案例过多,费时过长,则不利于教学内容的完成;冗长繁杂的案例,学生也不愿意听。因此,教师对于哪些问题应当举例,哪些不必举例,要胸有成竹、通盘考虑。另外,案例要精讲,教师要紧扣授课内容,精讲所举的案例,讲深讲透,才能使学生对讲授内容理解快、印象深、记得牢,顺利实现知识的转移、提高和增长。

  2.学生讨论。案例教学,要求教学互动。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小组讨论、集体辩论、角色扮演等。在其中,教师担负着组织、引导、调控的作用。

  (1)创造讨论氛围。教师组织好案例材料以后,要让学生围绕案例的主要问题进行交流、讨论,鼓励学生针对案例多提问题。在讨论过程中,对同一问题的看法有分歧是正常的,争论是不可避免的,但大家所争论的只是针对问题而发表的不同观点,是对事而不是对人,因此,不能对任何同学的人格和尊严有丝毫的侮辱或不尊重。学生是讨论的主体,教师只是引导者,引导学生去探讨、辨析案例中的思想道德问题和有关的法学概念、法学理论,协助学生以案例说明理论,用理论处理相似的新案例,提高同学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2)建立激励机制。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勤于思考,鼓励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而达到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在讨论中,即使同学们的分析过程或分析结果发生了错误,教师也应当尊重他们的发言权,并给予应有的鼓励,然后再帮助其纠正错误观点,以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教师可将同学们在案例讨论中的表现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纳入考核范围,使同学们重视课前的准备、课中的讨论和课后的复习。

  3.教师总结。同学们交流观点之后,教师应当对整个案例进行梳理,对案例中蕴涵的道理作归纳

  总结,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教师要结合教材内容和案例材料,有的放矢地对学生所学的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学理论知识进行总结,并对学生在案例分析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总结,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倘若是针对考题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应该告诉学生答题技巧,抓住得分点或考点,用专业术语回答提问。

  (二)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受到同学们的广泛赞誉,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际运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案例应用与系统讲授相结合。课堂教学应以系统讲授为主,案例教学只能作为系统讲授的辅助方法,而决不能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变为纯案例教学,这是由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教学中,必须保证这门课程的系统性,不能抛开系统性而片面追求案例教学方法的有效性,因为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基础。缺乏系统性,知识内容就会显得杂乱无章,学生获得的知识只能是零碎的、不全面的,这样就很难理解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以及各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联系,对思想境界的提高和知识的获取都是不利的。因此,要坚持案例教学与系统知识传授相结合,在学生全面掌握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培养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案例教学与思想道德要求、法律规定相结合。使用案例教学时,分析案情、作出判断要以思想道德要求、法律法规为依据。目前使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由于受篇幅限制,内容大多是对思想道德要求、法律条文的简单概述,很少直接引用有关思想道德的规定和法律条文。因此,在案例教学中,仅仅把教材上的思想道德要求和法律知识作为分析案情、解决问题的依据是不够的,甚至会出现错误。这就要求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必须辅之以相关的思想道德规定和法律法规,指明适用于该案例的思想道德要求和法律法规条文的内容,并阐释其含义,使学生获得全面的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理论知识,确保案例分析的科学性和结论的正确性。

  (一)案例教学法的内涵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采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真实判例或虚拟案例,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1]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采取两种模式的案例教学法:其一,教师先讲述书本中的知识,然后给学生针对此教学单元的案例,让学生利用学到的法学知识去分析案例。在这种教学过程中,案例多是为理解、说明法律知识体系服务的,目的是使学生深化理解法学基本理论。这是从“一般”到“具体”的演绎过程;其二,教师先不讲授课本知识,而从一些相关案例入手,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应用材料去对这些问题理解、分析,从而发现概念、规律和方法。培养的是学生“具体”到“一般”的归纳思维。无论是何种案例教学法,对培养学生进行自主、探究、合作性学习,提高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适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1.紧贴民院校的教育定位探讨民院校法学教育的理念与模式,首要的一个前提就是必须弄清民办高校“升本”后的定位,即民院校的教育定位,“升本后的民办高校的定位应该是:培养理论应用型的人才,实施应用型本科教育”,[2]这与民院校自身特是相符的。应用型本科学生要具备相当的在一线职业领域的适应、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由此,与研究型大学培养的学生相比较,应用型民院校培养的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可以不作过高要求,但是学生的实际才能的培养不容忽视。于是,侧重培养学生分析法律案例能力的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教育中就更为重要了。2.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不适应当代的法学教育理念第一,传统教学方法主要是单向的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思维是“抽象”到“具体”的演绎逻辑思维方法。因此,教学活动主要围绕着教师讲授某种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教师传授知识具有系统性、逻辑性、条理性,对教学进程能够较好的控制,可以帮助学生较好地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现行的法律条文。但这种教学方法忽视了法律的应用性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造成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第二,传统教学方法是以“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教学过程以教师满堂灌为主,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中心,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和控制者。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课堂上很少甚至完全不能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教学是一种典型的“讲-听-记”模式,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很难有效地开展,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极有可能受到挫伤。3.符合民办高校大学生自身的特点民院校录取的学生高考分数一般集中在本科录取分数线的低端,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与学习的兴趣与公立院校的大学生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笔者从近两年的民办院校教学实践中得出,民办院校的大学生更喜欢和更容易接受实践性教学模式,他们更注重运用学到的法学知识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笔者曾经将同一门课程在两个班级分别采取“直接讲授式”教学与“案例式”教学,在接下来的测试中,非常明显的可以看出,采取“案例式”教学法的班级的学生成绩明显要比前者好。4.培养和锻炼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必然要根据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来分析案例。这样就会自觉地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同时在课堂或课后的讨论中,学生通过发表自己的观点与教师和其他同学进行辩论,还可以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以及辩论能力等各种具体能力,这些具体能力正是法律人才在今后的工作中必不可缺的。

  (一)选取典型案例法学案例教学法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关键。选择典型案例应考虑以下因素:其一,案例的真实性。最好是近期发生的并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的案例,真实的案例往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创造性。其二,案例的代表性。教学案例的代表性即典型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制度的特征,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和其与法律制度的关联。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其三,案例的启发性和疑难性。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的教学案例,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

  (二)分析与辩论分析与辩论法律问题是学习知识的起点和目的。在确定了教学使用的案例之后,就要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案例教学法就是首先要让学生头脑中存在未知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基本法学知识,然后由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让学生学会解决问题的方法。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往往采取以下具体方法:一是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直接对案例进行分析并解答问题,让学生掌握分析法律案件的方式与步骤。二是与学生的交叉讨论法,首先由笔者本人提出问题,让学生回答,然后根据学生的答案,结合案例再提出更深层次的问题。三是分小组开展课堂讨论法,启发学生自己去思考和推理,在小组讨论的基础上,教师再进行分析总结,作出正确的判断。教学实践证明,第三种方法的教学效果较好,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参与交流讨论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三)总结案例法律案例分析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本次讨论。总结除了给出所讨论案例的答案之外,重点是指出所讨论的案情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关键点以及本次案例讨论的主要思路和难点,最重要的是如何运用理论知识,以达到举一反三的教学目的。“教师所进行的总结实质上是对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清理工作,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教学案例的纷繁复杂容易混淆学生有限的思维,难免在案例学习的过程中忽视了相关理论的比较及案例问题在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定位,从而导致法学理论应用的错位和失误。”[3](四)撰写案例分析报告经过小组、全班讨论,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在课后撰写法律案例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将案例进行理性地分析和总结。一个案例分析报告就是一篇小论文,除了要求在文字中有分析案例所必须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依据以外,也要体现出学生分析案例所必备的逻辑脉络。撰写法律案例分析报告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为毕业论文及相关学术性论文的撰写奠定基础,也进一步加强了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锻炼。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的教学法,是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的有效途径。笔者根据两年的教学经验,认为正确运用案例教学法,发挥其真正作用,有必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即成文法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强调法学体系的逻辑性。因此,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是学好法学的基石。在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知识之前进行的课堂案例讨论,很难收到理想的实际效果。在教学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学生在未透彻学习法学理论前就要求分析案例的情况,那种将法学理论运用到法学实践的迫切感,笔者作为教师是深有体会的。但是,法律基本理论是众多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它对部门法的学习和法律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要具体分析案例,必须首先具有一定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这就要求学生对重要的概念、原理必须从理论上掌握透彻,分析案例必须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仅占有辅助地位。

  (二)教与学的关系案例教学法能够克服传统教学的缺陷,但同时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有学生的积极思考来配合。学生分析问题及论证的能力比结论本身更重要。教与学本是相辅相成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更需要学生的积极配合,否则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学实践中,常遇到一些学生不注意思考,只求“是什么”不求“为什么”,这使案例教学法中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法律思维的锻炼难以实现。因为案例分析是建立在一般原理、法条的简单记忆的基础上,比起简单记忆要难的多。所以作为教学进程中“教”的一方的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善于思考乃至乐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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