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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全国法bd体育院:关于公告送达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观点  时间:2023-07-08 05:50:24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01、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02、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04、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05、第五百三十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06、第五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

  07、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

  (一)自然人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或者经自然人受送达人的户籍登记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证实受送达人长期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的;

  (二)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无法向自然人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并且经过合理方式联系其本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基层组织仍然无法送达的;

  (三)法人、其他组织已经搬离其登记、备案的住所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场所等无人办公营业的,且经过合理方式联系相关人员仍无法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诉讼文书的。

  09、符合采用公告送达条件的,可以由案件承办法官审查决定,但应告知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有异议的,应当由合议庭合议决定。立案阶段尚未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公告送达由送达事务承办人审查决定。

  10、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11、公告送达采取张贴公告方式还是媒体刊登公告方式,应综合当事人住所地、法院辖区范围、当事人的从业情况等因素,依据便捷、有效、经济的原则综合确定。

  12、人民法院可探索建立网上公告送达平台。通过网上公告送达平台进行送达时,公告发布应注意发布次数与频率安排,至少应发布两次bd体育,并不得短时间内集中发布。

  13、公告期间,受送达人联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或法院发现受送达人并向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失效。受送达人领取或法院直接送达时间为送达之日。

  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若干规定》

  公告送达应当制作《送达记录》,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过程、与受送达人或相关人员的联系情况、拟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等信息,经承办法官签字后存卷备查。

  15、公告送达优先采用网上公告的方式,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各基层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本院案件公告送达信息,并同步推送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网上公告发布后,送达人可以通过输入本人姓名搜索查询是否有相关公告信息,发布人员应当将公告页面截图上传并反馈给审判团队,存卷备查。

  16、【适用前提】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并应记明原因和经过。

  17、【驻点服务】人民法院报社为北京法院提供驻点服务,负责收费对账、接收分发、联系协调等送达事务。

  18、【送达发起】审判团队人员通过“集约送达平台”发起公告送达任务,按要求自行填写信息、撰写文稿。

  19、【送达结果】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公告期,即视为送达。审判团队人员可以在系统中查询公告发布情况,并按需求打印电子公告回执作为送达凭证,存卷备查。

  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送达工作指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

  (1)自然人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或者经自然人受送达人的户籍登记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证实受送达人长期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的;

  (2)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无法向自然人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并且经过合理努力联系其本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基层组织仍然无法送达的;

  (3)法人、其他组织已经搬离其登记、备案的住所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场所等无人办公营业的,且经过合理努力联系相关人员仍无法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诉讼文书的。

  送达人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将送达过程、与受送达人或相关人员的联系经过记明形成书面《送达工作记录》,由送达人签字附卷。《送达工作记录》是确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依据。

  符合采用公告送达条件的,可以由案件承办法官审查决定,但应告知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有异议的,应当由合议庭合议决定。立案阶段尚未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公告送达由送达事务承办人审查决定。

  公告送达可以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在报纸、网络媒体刊登公告的方式,具体采用何种公告方式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受送达人住所地在受案法院行政辖区内的,原则上采用张贴方式公告,必要时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受送达人住所地在受案法院行政辖区之外但在本省辖区内的,如果受送达人住所地交通便利、受案法院条件允许的,原则上采用张贴方式公告或者委托受送达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张贴公告。距离较远,交通不便的,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

  采用张贴方式公告的,应当在受案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自然人户籍登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备案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时张贴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的,应当将公告张贴在住所地的显眼位置,并在其他合适的位置如住宅小区出入口、单元门口,写字楼大楼出入口、楼层电梯口出入口、村委会、居委会公告栏等地适当张贴,并拍照附卷。

  公告期间,受送达人联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或法院发现受送达人并向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失效。受送达人领取或法院直接送达时间为送达之日。

  登报公告的费用,一审案件,由原告预付。二审案件,根据案情由法院指定上诉人或被上诉人预付。执行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由申请人预付。结案时,该费用计入其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或被执行人承担。

  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预付公告费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按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三)》(2007年7月23日)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外,送达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8、受送达人在本市有住所的,可在法院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在受理法院所在行政辖区的,可以在该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本市其它辖区的,除在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外,还需在该当事人住所地辖区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或者在该当事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在当事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的,应当张贴在上述地址的明显位置并以拍照的方式予以固定,照片附卷。

  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市的自然人,以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不在本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法院报》刊登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有恶意拒绝接受诉讼文书行为的,经电话等通讯方式释明相关法律后果,由法院送达人员做好电话录音记录后,可根据我院2007年4月12日印发的《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二)》第六条的规定,予以邮寄送达,法院收到邮寄回执后,即视为送达,无需适用公告送达。

  电话录音的内容应明确受话人的身份法律案例,告知法院送达人员的情况,并释明相关具体内容及要求。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另一名资深法官签名后附卷。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一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一个月。

  在《人民法院报》刊登送达公告的费用,由申请公告人预先支付。结案时,该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17〕283号)

  公告送达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在报纸、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公告送达平台等载体刊登公告的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一)受送达人住所地在受案人民法院行政辖区内的,原则上采用张贴方式公告或网络公告,必要时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受送达人住所地在受案人民法院行政辖区外但在本省辖区内的,可以采取网络公告或委托受送达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张贴公告,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

  (三)受送达人住所地不在本省辖区内的,可以采取网络公告或在《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

  人民法院在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公告送达平台进行网络公告送达的,按照本院关于网络公告送达的相关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采用张贴方式公告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浙高法〔2009〕129号)

  35、公告送达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36、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外,送达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证实,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37、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在受理法院所在行政辖区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受理法院是基层法院的,可以在该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如果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该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二)受理法院是中级法院的,除在该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外,应当同时在该当事人住所地辖区基层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或者在该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三)受理法院是高级法院的,除在该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外,应当同时在《人民法院报》或者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

  在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的,应当张贴在上述场所的明显位置并以拍照的方式予以固定,照片附卷。

  38、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在行政辖区的,除在该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外,还应根据受送达人住所地是否在本市(地级)、本省范围等情况,决定应同时刊登公告的公开发行的报纸的级别。

  39、公告送达,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公告相关内容。

  40、在《人民法院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费用,由申请公告人预先支付。结案时,该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高法〔2018〕108号)

  41、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出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用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进行送达。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十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送达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5〕266号)

  42、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采取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仍不能送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进行公告送达。

  十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送达工作的指引(试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3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经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存在本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躲避、规避送达情形的,不适用公告送达。

  (一)受送达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受理案件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优先采取张贴公告并在人民法院门户网站或者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同时公告;

  (二)受送达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受理案件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优先采取在人民法院门户网站或者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公告,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报》或者其他报纸刊登公告。

  以张贴公告的形式送达的,需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同时张贴并拍照、录像,存卷备查。

  公告送达应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拟公告送达的方式等信息。公告流程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法院公告送达工作的意见》(江中法〔2018〕117号)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公告期,即视为送达。送达人员可以在指定网站上查询公告发布情况,并打印电子公告回执作为送达凭证,存卷备查。

  十四、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理解与适用暂行办法(试行)(2019年5月3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

  47、人民法院拟采用公告送达的,可以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等传统媒体上刊登公告,还可以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网络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其他法律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可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也可以在公告的同时向可能为受送达人使用的电话号码推送短信,以确保受送达人最大限度获知诉讼情况。

  48、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对应诉通知与审查裁定再进行公告?

  答:在处理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会出现较多的被申请人联系不上、邮寄被退件、原审律师以不代理为由拒收等无法有效送达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但未扩大到再审审查和再审程序。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进行公告。理由是:一是送达与否并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这表明不允许适用公告送达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在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中是否送达都不会损害被申请人的权利。二是因为没有改变生效文书的状态,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同于二审程序,即使二审是维持原判的结果,但如果无法送达依然要公告。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

  49、有的民事调解书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的,请问民事调解书能够公告送达吗?

  答:《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民事调解书不能够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按指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按指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生效的调解书也可能存在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这时就需要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在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司法解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也存在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形。有的案件一审时,人民法院对该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根据判决书的主文,该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当事人上诉,最后二审法院调解结案。根据调解书的内容,该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对该当事人也应当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调解书。如果调解书中没有“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或者类似表述的,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还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类没有生效的调解书就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

  50、因民事案件被告外出务工,人民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法官向其父母询问被告下落并制作谈话笔录。如被告外出务工已久,去处不明,与家人失去联系,人民法院可否以此为据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答:讨论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谈话笔录可以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谈话笔录不能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而应由当地基层政府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据此,法律没有规定需经当地基层组织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书证后,才能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多数情况下,当地基层组织并不了解被告生活和工作情况,无法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询问受送达人亲属并制作谈话笔录,证明通过其他法定送达形式无法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后,即可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

  51、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而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实践中,面对这种情形,往往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但是造成了诉讼拖延等一系列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答:送达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2012年8月31日修5正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针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修改,修改了留置送达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就在其住所居住,但却避而不见,即可认为属于“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但是,如果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确实不在其住所内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就不能采取上述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亦对受送达人避而不见的情形作出了处理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枓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

  52、向当事人身份证中载明的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

  法院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及材料,寄送的地址为当事人身份证中载明的地址,邮寄回执中记载因该地址查无此人邮件无人签收而退回。在此情况下,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向李某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及材料,符合法律规定。

  53、法院公告送达前,未按民诉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再审申请人张秉权、马海科、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彬、戎生灵及二审被上诉人任娟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在向张秉权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之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以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向张秉权送达上述文书,导致张秉权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一、二审诉讼,未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无法行使辩论权利,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54、寄件回单显示“该地址查无此人”的,可采用公告送达——郑连招、江文秋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原审法院邮寄送达应诉诉讼文书被退回,原因是“该地址查无此人”,原审法院随后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该地址查无此人”实际上意味着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此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5、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的,亦不符合法律规定——西安外贸实业发展总公司、如意电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案件审理中,送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在处理送达问题时需注意在保护诉权与司法效率的价值之间做好平衡。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在西安外贸公司住所地明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至少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留置送达是合法的送达方式,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留置送达即属于送达成功,不需要再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在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亦不妥当,未能充分保障西安外贸公司参与诉讼的权利,剥夺了西安外贸公司的辩论权,违反法定程序。西安外贸公司主张原审法院程序不当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再审中,西安外贸公司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虽未再提及原审程序违法的问题,但该再审申请书是在本院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作出提审裁定的情况下提交的,主要是围绕本案实体问题陈述事实和理由,且庭审中西安外贸公司仍主张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故弦和公司、瑞澈公司关于西安外贸公司已撤回该事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当,影响了西安外贸公司诉讼权利的行使。

  56、因填写寄件地址不完整被退回的,采取公告送达不属于有效送达——上诉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泰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据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应当及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送达开庭传票。而通过查阅本案一审卷宗,未发现任何向泰邦控股公司送达上述文件的材料。经本院向一审法院求证,该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并附《机关发文簿》记录页(复印件),其上虽然载明于2016年12月21日向泰邦控股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由于一审法院未保存该邮寄材料的原始单据及签收材料。故无法得知其邮寄地址是否正确、邮寄材料的种类、该邮件是否签收及由何人签收。故上述《情况说明》及其所附《机关发文簿》不足以证明一审法院曾向泰邦控股公司有效送达案涉开庭传票及其他应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2018年6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2018年9月10日,一审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邮寄一审判决书及上诉状,邮寄面单载明的地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未载明具体楼层及房号。后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单据载明“欠楼层”。由于一审法院载明的邮寄地址不完整,导致邮件被退回。以此相对照,二审送达时,根据与一审送达时的同一地址,完整填写楼层信息后,该邮件就顺利送达泰邦控股公司,说明只要认真填写完整当事人的地址,邮件是可以送达的。故泰邦控股公司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不存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公告送达一审判决书不属于有效送达。

  57、按《起诉状》载明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而该地址与被告后来提交的法律文书载明地址一致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刘荣、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一审法院向贺兰回商银行起诉状中载明的刘荣的地址邮寄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该地址与刘荣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一致。因邮件未能妥投,在未寻找到刘荣下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通过公告方式进行了送达,并在作出判决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一审时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后,刘荣依法上诉,经二审法院询问,刘荣陈述了其对贺兰回商银行诉请的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其诉讼权利未受到影响。刘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58、按工商登记及合同记载地址邮寄送达,当事人亦对所留地址、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北海荣钦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叶开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关于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分别寄往荣钦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以及荣钦公司另行订立的《抵(质)押借款合同》上所留的地址,法院专递收件人系叶吉钦本人并备注其移动电话号码和办公电话;叶吉钦在二审庭审中对上述收件地址及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原审法院在诉讼材料经多次投递仍无法直接送达荣钦公司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荣钦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荣钦公司关于叶开公司方故意隐瞒可送达地址以及故意提供不再使用电话号码导致本案公告送达,损害其诉讼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9、对被羁押的当事人,不应适用公告送达——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销售分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关于原审程序问题。原审法院开庭后判决前,新兴厦门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876号民事裁定,其中载明‘李某盛因涉嫌骗取承兑汇票案被羁押于安徽省淮南市看守所’。据此,原审法院在应当知道铸诚公司法定代表人、案涉担保人李某盛被羁押的情况下,并未依法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材料,而是直接作出判决,并继续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判决书,程序存在瑕疵。

  60、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的,属违反法定程序——再审申请人杜强华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承御天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强华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61、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身份证所载地址,以司法专邮的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拒收的法律问答,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沈水才与被上诉人江苏盛祥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九耀物资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沈某、黄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Ⅰ、法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受送达人身份证所载住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该邮件被拒收,在此情况下,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向该受送达人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

  Ⅱ、当事人认为法院向其他受送达人的送达程序违法,但因该问题与该当事人无关,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曾于2018年12月3日向沈某某身份证所载住址,以司法专邮的方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根据邮政部门的《退改批条》显示,该邮件被拒收,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的方式向沈某某等送达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沈某某认为一审送达程序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62、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进行送达,因当事人内部管理原因导致现场送达未果的,人民法院进行公告送达不违反法律规定——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新基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基业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针对中铁公司诉请变更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和重新公告送达,存在程序问题的主张并不成立。一审法院按新基业公司工商注册的地址送达未果后进行了公告送达,二审中,新基业公司自认因内部原因公司无人管理导致一审法院未能现场送达。并且,中铁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的变化系在原诉请基础上,减少部分诉请,并未发生事由的实质性变化,对此一审法院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63、在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所递交的起诉书中载明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送达的文书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无需再进行公告送达——李某、吴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无法联系到高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以(2020)藏2526民初49号案中高某所递交的《起诉书》中载明的地址,即户籍登记住所地作为有效送达地址,将相关诉讼材料邮寄至该地址符合程序规定。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无需再进行公告送达。故,一审送达方式于法有据。再审申请人李某就此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64、当受送达人为自然人时,原告起诉后,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受送达人的联系地址,法院向受送达人的联系地址进行送达未向户籍地址进行送达,无人签收,无法送达,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公告送达?——李树成与郭凌英居间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仅仅是按照原告郭凌英提供的地址向受送达人李树成送达,在送达未果的情况下,也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即适用了公告送达,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审法院未向李树成具有法定送达效力的地址,即其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起诉状、证据及传票等诉讼材料,就办理了公告送达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送达未果的情况下,也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即径行公告送达,也不符合送达程序。

  65、司法实践中,企业的实际经营地与工商注册地不一致,若法院向工商注册地进行送达,无人签收,送达未果,法院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公告送达?——涿州市宜佳旺购物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度银匠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邮寄应诉文书的地址与宜佳旺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住所地一致,宜佳旺公司虽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址并非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地,但其并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一审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送达应诉材料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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