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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bd体育识法律知识大全  时间:2023-07-01 10:00:27

  法律知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性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承认并依托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节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节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盼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的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的特性(1)调节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承认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节机制。(4)依托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步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朴的相加。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多种规范性法律文献的体现形式。现代中国法的渊源重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主线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主线制度和主线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她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她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献,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献。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畴内实行的规范性文献。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献,涉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本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6.规章规章一般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涉及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二)规范性法律文献的效力级别上述多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级别又是有差别的。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合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合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合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合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畴内施行。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合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合用新的规定。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畴,及法在合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畴。1.法的对象效力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她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合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步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国内法律对外国的合用涉及两种状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此外规定者外,一律合用国内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合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惩罚的除外。2.法的空间效力(1)有的法在全国范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3.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行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发布后通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结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结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毕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策、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自身规定了终结生效的日期。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合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有关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背法律规定应当承当的责任来调节人们的行(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原则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互相间将如何行为。(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五、法的运营过程(一)立法1.立法的概念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根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承认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2.中国立法指引思想现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现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引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和****理论。国内现阶段立法的指引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引,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引,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主线.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取、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4.国内立法的基本程序立法的基本程序涉及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发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 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 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通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通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达批准或不 批准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根据国内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构成人员超过半 数通过。 (4)法律的发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种法定程序 5.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 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不涉及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 般涉及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保法、 诉讼法。 (二)法的实行 1.法的实行中的有关概念 法律实行涉及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 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合用,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解决案件 的专门活动。 2.法律合用的规定和原则 法律合用的规定:(1)精确,指合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晰,证据要精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 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对的、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 遵守时限。 法律合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性法律常识。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 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成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行为:违背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背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有关主体所应承当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她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背法律上的义 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涉及法定义务、商定义务以及对的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 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行;或由当事人协商 积极承当,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用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重要有如下 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行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多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 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涉及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 督的主体重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bd体育。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 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对的 行使权力。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行所进行的监督。具体涉及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国内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 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国内监督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它具体涉及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3)社会的监督 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多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六、法与其她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本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主线、经济基本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本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本。 3、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增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节经济活动中多种关系;解决经 济活动中的多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目前: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 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 2、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根据和指引,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 重要工具。 第二节 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性与基本原则: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节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主 线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在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和前提,是国家的主线.宪法的特性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 组织和活动原则等主线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她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法治原则。 二、宪法监督: 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全 国人大有权变化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合适的决定。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54 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内第一 部宪法,此后于 1975 年、1978年和 1982年做了全面修改。1982 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 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政体与国家构造形式 1.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 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在统治地位。 国内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伙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国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国内政治制度的特点和 长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伙和政治协商 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队。 2.经济制度 国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内社会主 义经济制度的基本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在法律规定范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国 家容许外国的公司和其她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公司或者其她经济组 织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伙。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派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坚持按劳分派为主体、多种分派方式并存的分派制度。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政体 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 的统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为国体服务的,是国体的体现形式。 国内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2)人民在民主基本上选派代表,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 关;(3)其她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监督,向它负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4.国家构造形式 国家构造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互相关系。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构造形式。单一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国籍、 统一的国家立法机关和统一的行政机关。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构成联盟国家或者国 家联盟的构造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国内是一种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国内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国内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人。 1.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 保护。 (4)宗教信奉自由:有信奉宗教和不信奉宗教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质协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她文化活动的自由。 (7)特定人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老人、小朋友受国家保护;保护华侨和 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2.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惜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的义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六、国家机构的构成、性质、地位等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有序运营而建立的互相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内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国家 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最高的地位:(1)其她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它制定的 法律、做出的决策和决定,其她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常常性的最高国 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国内国家机构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 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 周岁 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联系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 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法律常识、副总理、国务委员持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即最高国家军事 机关。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涉及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附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 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8.特别行政区。 目前国内设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9.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是基层群众性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 第三节 刑法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 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重要涉及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1979 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下简称《刑法》),这是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 的刑法典。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 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刑罚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刑罚法定原则 刑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一般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惩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容许有任何歧视。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当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 合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 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4.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1)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最后目的。 (2)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体任务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 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她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5.刑法的效力范畴: 又称为刑法的合用范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合用以及与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它涉及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问题。 (1)空间效力范畴分为:国内刑法的属地管辖;国内刑法的属人管辖;国内刑法的保护管辖;国内刑法的 普遍管辖。 (2)国内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中断于废止日;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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