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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体育合伙房东共同处理小区事务的法律问答常识和基本规则  时间:2023-07-15 01:26:42

  我们遇到的、听到的说法就是,现在听所谓的专家也罢,法律人士也罢,光说道理没有用,得具体解决现实中间大量琐碎的矛盾,就是该怎么办,这是第一点。到底我们怎么看这么多纷杂的矛盾?我们举例考虑,两个例子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第一个例子是企业。毛老师说到,中国的城市是一个必然面对的困难(因为有无数琐碎的陌生人之间的矛盾),如果我们看一个企业,与之对比考虑企业的困难。企业里面,它的困难矛盾显然也是无数琐碎的。在一个企业中,任何一个人如果自己介入,无论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员工,或者既是股东也是企业部门的职员,在一个企业里面的矛盾有多少困难,外人可以想象,无限多。为什么一个企业里面有无限多的矛盾,我们不需要,也无法由企业管理专家和律师们给他们一一支招呢?肯定地说,他们自己是能自然运转的,为什么他们自己能运转,用不着像今天对待小区这样,到外边来找?当然一个回答是,有一些人为他们的矛盾已经上法庭了。但是大量的,做生意的那么多企业,他们是自己能化解他们矛盾的,因为他们有常识,有常情常理为基础,这是第一个例子。是我们摆脱了传统社会,在没有了叫做魅力型的精英和乡绅权威的,在一个陌生人汇集的环境里,也能发育出上市公司这样的运转模式。

  大量陌生的互相不认识的人们相遇,而且他们的利益又是完全相左的,利益是冲突的,但是他们也会相安无事地,大量地化解他们的利益冲突。这里要强调的是什么?第一,他们不认识,第二,他们相互是利益矛盾。昨天陈兵先生说最简单就是我们所有的不分地位高低,身份贵贱,我们彼此是路人,但是已经依然能相处。

  怎么相处的?我要买东西的时候总是希望低价,你作为卖方的利益总是要高价,我们利益相左,我们不认识,但我们总能够解决我们买卖的利益冲突,大家跳出来思考一下这样的事,大家觉得一个非常非常基本的不言而喻的常识,是什么?是私有财产、愿买bd体育愿买。

  所以bd体育,小区的常识在哪里?小区的基础在哪里?为什么小区没有尝试,我们这里说,可能是第二点,就是到小区的毛病究竟是什么?那么多的事,毛病究竟是什么?答案是把许多常情常理的常识混在一道了。

  不同的常情常理似乎都有道理,但是混起来,就会使我们感觉到特别麻烦,特别扯不清。我们所说的常情常理被混起来后是哪些事呢?

  私人专有的东西,自己愿意用或者愿意不用、愿意什么价钱给谁用,私人自己说了算。但是如果把小区里本应共同配套使用应该共有的东西当作私人专有,那就要必然要出毛病闹纠纷了,例如小区停车位按照现在物权法第74条,如果当作可以单独出售的东西,那么,两个常情常理就都不顺了:按照单独出售的专有财产,应该由车位主人说了算——愿意用,愿意不用,愿意什么价钱给谁用,私人自己说了算;而按照轿车家庭化的业主正常使用过日子看,开车回家要停车也天经地义,但是,却可能被“漫天要价”的车位主人掐着脖子,不出足够的价钱就别想开车回家!两个常理都天经地义却相互冲突,怎么能不闹矛盾呢?

  这种私人专有与其他常理混杂不清的另一个例子是家里专用的维修问题。比如家里的水龙头,家里的下水漏了,或者家里电路有故障,认为该由物业公司来维修,而物业公司的维修是由全体业主出钱的性质,应该由全体出钱的性质与单户自己负责的性质一混杂,对物业公司、对其他业主就是不合情理不公平的事情了。

  第二个常情常理,是私人合伙共有的关系,也就是崔丽娜刚才说的小共有,大共有。这是一个最重要的常识,它和股东一样的。例如,我们合伙团购一个近千平米的底商门面,因为一个人买财力不够。注意,在原房主卖之前(开发商),财产属于单个主体所有——公司法人的资产,如果我们几家合起来把它买下来,这是私人共有。这个常识大家都知道,小区规划红线里面各户进户门之外的所有东西,都是全体业主共有的。不过这个性质远远没有被人们重视,而是把这个当作模糊地带,跟其他关系混杂起来了,把本应共同出钱维护、共同做主、共同承担后果的性质,和政府责任、或者和物业公司合同责任,相互混杂;合伙人平起平坐的权利义务,误以为是选个业委会来当领导的性质。

  第四,是私人每户和市政公用事业各种公司之间的供给关系。比如我们的市政供暖、每户独立计量开户的市政水、电、煤气。还有市话电信、有线电视,也是市政公用部门和你单独每一户的买卖关系法律问答,这个也是常情常理。比如我们刚才讲的,北京的近千平米的底商被几户共有房东买下来,这时候供电部门和我们这个底商确立供电买卖关系法律常识,这些供电设施、电费问题,也是与通常物业公司在小区为全体共有部位服务无关的,不能混杂。

  这是“大共有”跟外面的买卖,市场上做生意做业务bd体育的买卖,合同关系,这也是常情常理。我们看到所有的写字楼,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单一业主的应该都是平安无事的,这正是因为有常情常理,大家都觉得没有问题。这是在第二个关系(共有)基础上,自然延伸出来的情理。

  以上四个关系如果搅和在一道不厘清,再把此前开发商应该承担而远远没有履行到位的合同义务,发酵出来,混乱冲突就是必然的、普遍的,更何况,还要服从行政部门的监督限制。行政权一进来,把所有关系更搅和得越来越复杂了。上述四本账,各归各,都清楚,但是一混,就成混账了,各持一方都有道理,都在那吵吵嚷嚷,就是因为混杂不分,小区物业的事,就会永无宁日。

  从这个混乱中要理什么主要?法律界的,社会学的,政治学的,经济学的,都有话说,但是在这里,不妨从常情常理的当事人出发,从他自己总得秉持一个基本情理出发。这个情理,就是说话算数做主的人,你得掏钱,如果以后你说话你拿主意听你的,你得担后果。如果说话算数的人,他以后不担后果,这以后就不合情理。街道社区不让你办,那我以后出了事,或者我钱花的冤枉了,街道担不担这个后果?或者民政部门也罢,住建部门也罢,你们不担后果,就必须让合伙房东们自己做主、自己承担后果。

  后果主要是两项私人共有财产,一个是固定资产,一个是日常花费,这两个财产最后谁遭罪?遭罪的人也是以后要出钱的人,这些人如果指望别人来给你做主,你得知道你承认,你愿意把这个主让别人做,以后罪你自己受,那就怪不得别人了。我们要把这个常情常理告知所有人,这个家产出来的源头就是我们自己口袋里掏的钱,跟社区、政治、民主和公民社会暂时没有关系,就是我们口袋里掏的钱,小区这笔业主共有家产,是要传给后代的家产,就是一个实物储蓄,是一种城市居民稳当定心的财产保障方式,是一种依托,依照这个财产,咱们说事,是私人合伙的财产。

  我们说因为视而不见或者因为责任混淆,所至导致纠纷冲突急剧增多和恶化,这样的运转,因为混杂了,所以有悖常情,物业费为什么是别人做主我来掏钱?或者有个别业委会主任自己做主,这都是有可能的。

  我再说一个例子,陕西省人大条例里面没有这个,现在还有法律上不合情理的,或者情理冲突,社会就不得安稳,法律虽然列在那,但是它需要修法,因为不合情理,再说上面提到的《物权法》第74条,开自己的车回自己的家,就要受人家掐脖子要高价,这个说不过去。第二,如果是我的车库,我的房子,我的专有权,我当然可以做主,我不愿意租出去,不愿意卖,凭什么要受人干预呢?这又是一个常情理,这个第74条,让两个情理相互冲突,就是祸害咱们中国城市居民的一个祸根。这些有悖常情常理的,如果大家意识到了,那我们以后就有可能把它理顺,然后修法。

  通常忽略的常识是私人独有和私人共有,从一个楼道单元的小共有到全小bd体育区大共有,合伙房东们的共有、共享、共治。共有,是因为合伙出钱给开发商买下了整个小区;小区好坏,或者受罪,或者享福,是为共享;所以必须一道平起平坐共同议定做主,实施共治。

  再强调,这个常识,一定要把私人独有、私人共有、市政公有分开。核心就两点:一、对内私人财产共有关系;二、合伙房东集成主体对外买卖关系。私人财产是自愿约定,愿买愿卖,如果大家都能理顺这个再顺畅不过的情理,天底下都走到哪行得通的。要买卖,就把买什么东西交代清楚,把质量、价钱、数量、期限这四点标清楚,标的明确。十年前我们买房的时候,就忽略了买卖共有标的。吃亏上算,自己活该,说话算数不偷不抢不能赖。先合伙买地建小区,这是集资建房的关系,先形成合伙的关系把实物再建bd体育出来,也可以先把这个实物建设出来了,咱们再合伙买房子,形成合法关系的房子,团了一些人去购,这个基础就具备了,在中国集资建房被限制住,因为他觉得妨碍了开发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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