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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体育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法律常识问答  时间:2024-03-15 23:25:27

  bd体育bd体育bd体育bd体育本文整理了南京职工工伤保险常见问题及解答,例如工伤定义、职业病概念、停工留薪期待遇及期限等等,一起来看。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规定,职业病包括10类132种。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下岗(或内退)人员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又在新单位就业,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应由新单位为其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在新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由新单位为其办理各项工伤手续,承担相关工伤保险责任。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5-6级,并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1、急救、抢救: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抢救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受伤职工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2、市内就医:工伤认定后,经办机构可根据职工受伤情况及程度,决定是否为其办理工伤专用病历。凡确定需要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伤职工一寸彩色照片到工伤保险窗口办理,工伤职工持工伤专用病历和本人社会保障卡至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刷卡就医。无需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先行垫付就医费用,待治疗结束后到工伤保险窗口进行费用报销。

  3、转外就医: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工伤保险三级以上协议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并填报《南京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异地)申请表》,经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外就医。

  4、长期驻外工伤人员就医: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继续治疗的,须填写《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报工伤经办机构同意。

  5、职业病工伤职工住院治疗:职业病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须填报《南京市职业病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申请表》,经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就医。

  6、工伤康复治疗:工伤职工根据伤情需要康复治疗的,须填报《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经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康复治疗。

  2015年6月1日后离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什么标准领取?

  我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基金不再支付,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从202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工伤职工发生工伤的,该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用、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首次配置辅助器具或因伤情变化需更换主要部件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准予安装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意见书》,并填报《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已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申请更换同类型辅助器具的,需提供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意见书》,填报《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伤】可查看江苏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南京工伤保险参保流程、认定指南,待遇标准等信息。

  南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补助金待遇每月固定15号发放,发放账户为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南京失业保险金可以通过“江苏智慧人社”APP或者前往柜面线下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见正文。

  南京因工致残,有三个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等级界定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伤残就业补助金领取标准见正文。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比例和赔偿标准见正文。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提出,停工留薪期满,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南京受工伤能停工多久?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吗?来看正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规定年限是多久?一起来看。

  南京职工受工伤后进行等级变更,这种情况能重申补伤残助金吗?等级变更对保险待遇有影响吗?详情见正文。

  南京工伤,可能会重新判定工伤等级,如果等级变更了还能享受保险待遇吗?目前根据政策可以享受,但是有限制。

  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本次待遇调整的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包含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去世,职工亲属可到对应地点申请待遇领取。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男职工配偶的产检及分娩等情况之一即可办理生育零星报销,办理流程和材料如下。

  不是南京户籍,也没有在南京落实好工作,这类灵活就业人员也能参加南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起来看办理步骤。

  【导语】:本文整理了南京职工工伤保险常见问题及解答,例如工伤定义、职业病概念、停工留薪期待遇及期限等等,一起来看。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规定,职业病包括10类132种。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下岗(或内退)人员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又在新单位就业,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应由新单位为其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在新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由新单位为其办理各项工伤手续,承担相关工伤保险责任。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5-6级,并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1、急救、抢救: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抢救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受伤职工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2、市内就医:工伤认定后,经办机构可根据职工受伤情况及程度,决定是否为其办理工伤专用病历。凡确定需要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伤职工一寸彩色照片到工伤保险窗口办理,工伤职工持工伤专用病历和本人社会保障卡至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刷卡就医。无需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先行垫付就医费用,待治疗结束后到工伤保险窗口进行费用报销。

  3、转外就医: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工伤保险三级以上协议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并填报《南京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异地)申请表》,经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外就医。

  4、长期驻外工伤人员就医: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继续治疗的,须填写《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报工伤经办机构同意。

  5、职业病工伤职工住院治疗:职业病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须填报《南京市职业病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申请表》,经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就医。

  6、工伤康复治疗:工伤职工根据伤情需要康复治疗的,须填报《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经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康复治疗。

  2015年6月1日后离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什么标准领取?

  我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bd体育,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基金不再支付,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法律问答、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从202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工伤职工发生工伤的,该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用、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首次配置辅助器具或因伤情变化需更换主要部件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准予安装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意见书》法律常识,并填报《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已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申请更换同类型辅助器具的,需提供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意见书》,填报《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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